(原标题:家电线上销售呈爆发式增长 机构称板块估值有望率先修复-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赵子强 通过对近一个月以来市场上大量研究报告的整理,《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家电行业近期受机构关注,疫情稳定后销售恢复明显,未来业绩增长相对稳定。 从奥维云网发布的周家电销售数据看,“五一”前后家电销售回暖明显。数据显示,今年5月4日-5月10日,全品类家电线上销售各市场呈爆发式增长。增速分别为冰箱58.1%、洗衣机46.7%、空调207.2%、彩电4.2%、厨电套餐27.7%、油烟机32.4%、燃气灶32.8%、电热水器74.8%、燃气热水器53.5%,且各新型大厨电、多品类小家电也大幅增长。 对此,华西证券认为,一季度受到疫情的冲击,白色家电行业需求处于底部,消费者推迟购买计划,因此终端需求景气度无法得到正常有效的体现。但家电产品的需求较为刚性,前期因疫情压制的需求后期会在消费旺季及促销推动下得到集中释放。二季度消费市场处于修复期,因此需求进入复苏的上行周期。 不过,对于销售数据的增涨,申港证券的研报认为,除回暖外,商品价格下降同样是引发消费放量的重要因素。 较为突出的销售数据激活了A股市场家电板块的走势。东方财富数据显示,5月份首个交易日,家电行业指数上涨1.77%,随后涨多跌少。在截至5月15日的8个交易日中,仅有2个交易日下跌,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涨趋势。 从个股表现来看,58只交易中的家电行业成份股,5月以来有44只个股实现上涨,占比近八成。其中,小熊电器、天银机电、新宝股份、金莱特、兆驰股份等7只个股月内累计涨幅均超过10%。 对于家电行业的投资逻辑,财信证券认为,随着国内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家电行业受国内疫情的影响已经在一季度体现较充分,海外疫情的影响预计将在二季度开始体现,出口占比较高的企业将面临较大的压力。从消费角度来看,国内线上线下销售逐渐恢复,加之消费政策出台,被疫情抑制的家电消费需求有望得到释放。 万联证券最新研报认为,在疫情影响下,宏观有明显的宽松预期。短期由于宽裕的流动性,地产板块有望复苏带动家电板块回暖。同时长期来看,中国消费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家电行业则是最直接受益于这一历史进程的行业之一。行业的龙头企业将依然具有长期的投资价值。 “突发的疫情只是加速洗牌,家电行业较多领域已经进入存量竞争时代,个股趋势分化已经十分显著,依赖行业的需求beta的时代已经过去,迎接真正个股alpha时代!”天风证券分析师蔡雯娟更认可行业内个股的分化。 蔡雯娟认为,Alpha时代的到来,意味着细分市场玩家的乐园开启。前瞻去看,进入二、三季度,疫情并非重点关注的核心因素,更需要关注的是板块下的行业性机会,以及个股公司的差异化表现。另外,在大的渠道玩法中,同样出现了结构性变化,2B市场的逐渐发展壮大,最终带动厨房大家电、白色家电、照明等板块的变化。 对于家电板块的投资布局,申港证券认为,“五一”长假家电销售爆发,充分证明家电消费修复反弹的全面开启。今年二季度企业营收释放确定性极强,大幅利好核心白色家电龙头格力电器、美的集团、海尔智家以及受益竣工增加的厨电龙头老板电器,同时重点关注对应高增赛道的小家电龙头九阳股份。 华西证券认为,二季度经济活动复苏下,消费市场需求将得到逐渐改善。需求的复苏进度将影响行业价格战的预期和均价走势。板块基本面已经见底,二季度在消费旺季需求释放+扩内需政策预期+外资持续流入等因素影响下,估值有望率先得到修复。建议配置周期底部的白色家电龙头,如格力电器和美的集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4号)显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300678.SZ)2020年11月11日披露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11月27日晚间,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并对标的公司经销模式、认购标的公司大股东海仝励为财务投资者等情况提出了疑问,要求其做详细说明。 中科信息于2020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拟向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及陈陵等32个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瑞拓科技100%股权。本次交易对价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支付股份对价占比为70%,支付现金对价占比为30%。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瑞拓科技100%股权在收益法下的评估结果为2.45亿元,其合并口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4850.36万元,评估增值1.97亿元,增值率为405.32%,故交易估值为2.45亿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事项独立财务顾问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71亿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占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69.79%,占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99.70%,不超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9.32元/股。 业绩承诺方即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等承诺如本次交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盈利补偿主体承诺的瑞拓科技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50万元、2250万元、2500万元;如果本次交易未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上海仝励承诺的瑞拓科技2021年、2022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250万元、2500万元,除上海仝励之外的其他盈利补偿主体承诺的瑞拓科技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250万元、2500万元、2625万元。 公司于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标的公司直销模式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5.53万元、34.24万元、34.93万元,经销模式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9.13万元、29.20万元、29.54万元;直销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65.00%、65.84%及61.69%,经销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9.44%、52.30%及61.23%。2018年度标的公司产品平均价格较低,主要系标的公司通过直销销售较多单价较低的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所致。包括58台单项检测设备,平均销售单价为18.29万元,14台其他检测设备,平均销售单价为9.30万元。报告期内,经销模式下标的公司的平均价格分别为29.13万元/台、29.20万元/台及29.54万元/台,较为稳定。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1)结合市场拓展的实际情况及经销、直销模式的毛利率差异,说明标的公司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的必要性,是否将长期采用该销售模式,并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2)经销模式下销售单价保持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通过直销销售较多单价较低的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的型号、单价较低原因,同期经销模式下同类型号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的销售单价情况;(3)结合产品迭代周期、产品性能、检测量、精度、设备参数、等方面的主要差异,说明爆珠检测设备2018年、2019年经销单价远高于直销单价、2020年1-6月价格基本持平的原因;卷烟滤棒综合测试台2020年1-6月平均销售单价较2018年、2019年大幅下降的原因;(4)结合不同模式下产品结构差异、产品毛利率差异、更新换代周期及经销折扣政策等,补充披露不同模式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直销模式毛利率稳定、经销模式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回复公告还显示,2019年度标的公司向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1617.92万元、428.60万元,开拓了云南中烟、广东中烟、山东中烟等重要客户;2020年1-6月向四川中烟销售金额为2050.63万元。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2019年、2020年1-6月向四川中烟、湖北中烟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设备数量、类型、单价、主要功能、检测量等,并说明四川中烟、湖北中烟集中大量购置检测设备的原因,所购设备的检测能力与其产能情况是否匹配;(2)向云南中烟、广东中烟、山东中烟等新开发客户的销售情况,结合标的公司客户需求的周期性特点,说明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风险;并说明收益法预测期内营业收入稳定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了客户需求的周期性特点。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还发现,上海仝励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标的公司24.7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业绩承诺期却短于其余盈利补偿主体,主要系上海仝励是财务投资者,未实际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对标的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报告书显示,自1996年标的公司成立起,上海仝励的股东北京市通力实业开发公司长期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较高比例股份。上海仝励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为黄辰,其是标的公司成立时的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且是超额业绩奖励的受奖主体。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引进通力实业、上海仝励及黄辰作为股东的背景,其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获取客户订单等方面的主要作用,并结合持股期限、持股比例、黄辰任职情况等,说明将上海仝励认定为财务投资者的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内容外,深交所还要求公司就标的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参与环节、技术难度、技术壁垒等、未来固定资产的追加投入、人工成本支出的增加、研发投入增加、外协成本变动的具体金额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4号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你公司披露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11月27日晚间,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我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请公司进一步核实说明以下问题并充分提示风险: 1.《回复公告》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标的公司直销模式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5.53万元、34.24万元、34.93万元,经销模式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9.13万元、29.20万元、29.54万元;直销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65.00%、65.84%及61.69%,经销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9.44%、52.30%及61.23%。2018年度标的公司产品平均价格较低,主要系标的公司通过直销销售较多单价较低的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所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 (1)结合市场拓展的实际情况及经销、直销模式的毛利率差异,说明标的公司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的必要性,是否将长期采用该销售模式,并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 (2)经销模式下销售单价保持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通过直销销售较多单价较低的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的型号、单价较低原因,同期经销模式下同类型号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的销售单价情况。 (3)结合产品迭代周期、产品性能、检测量、精度、设备参数、等方面的主要差异,说明爆珠检测设备2018年、2019年经销单价远高于直销单价、2020年1-6月价格基本持平的原因;卷烟滤棒综合测试台2020年1-6月平均销售单价较2018年、2019年大幅下降的原因。 (4)结合不同模式下产品结构差异、产品毛利率差异、更新换代周期及经销折扣政策等,补充披露不同模式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直销模式毛利率稳定、经销模式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原值较小、累计折旧较高,主要系标的公司仅参与研发、设计、整机装配、筛选、试验、测试等环节,产品的核心部件均通过直接采购和委托第三方外协加工的方式组织生产,其中机械加工外协方包括标的公司主要股东成都中科唯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唯实”)。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 (1)结合标的公司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参与环节、技术难度、技术壁垒等,说明相较其余竞争对手及潜在行业进入者的核心竞争优势。 (2)《回复公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中科唯实采购外协加工服务成本分别为88.66万元、46.39万元、14.37万元,与报告书中披露的关联采购商品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请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中科唯实或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其余资产是否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近似业务,是否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回复公告》显示,2019年度标的公司向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烟”)、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烟”)销售金额分别为1,617.92万元、428.60万元,开拓了云南中烟、广东中烟、山东中烟等重要客户;2020年1-6月向四川中烟销售金额为2,050.63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2019年、2020年1-6月向四川中烟、湖北中烟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设备数量、类型、单价、主要功能、检测量等,并说明四川中烟、湖北中烟集中大量购置检测设备的原因,所购设备的检测能力与其产能情况是否匹配。 (2)向云南中烟、广东中烟、山东中烟等新开发客户的销售情况,结合标的公司客户需求的周期性特点,说明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风险;并说明收益法预测期内营业收入稳定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了客户需求的周期性特点。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回复公告》显示,上海仝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仝励”)作为持有标的公司24.7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业绩承诺期却短于其余盈利补偿主体,主要系上海仝励是财务投资者,未实际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对标的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报告书显示,自1996年标的公司成立起,上海仝励的股东北京市通力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实业”)长期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较高比例股份。上海仝励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为黄辰,其是标的公司成立时的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且是超额业绩奖励的受奖主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引进通力实业、上海仝励及黄辰作为股东的背景,其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获取客户订单等方面的主要作用,并结合持股期限、持股比例、黄辰任职情况等,说明将上海仝励认定为财务投资者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未来三年内预测销售收入分别为7,200.25万元、7,937.76万元、8,400.91万元,预测销量分别为217台、239台、254台。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 (1)未来固定资产的追加投入、人工成本支出的增加、研发投入增加、外协成本变动的具体金额,与当期预测销售收入、销量是否匹配。 (2)结合市场拓展进展、新销售订单签署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判断河南、山东、安徽、河北、辽宁区域市场客户数量预估增加30%以上的主要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3)结合国产化替代可行性研究、产品市场成熟度对比分析的具体情况,说明判断“近半数”进口市场份额将逐步向国产厂商释放的依据,并结合标的公司目前所占市场份额、整体市场需求情况,说明未来增长空间情况。 (4)《回复公告》显示,若未来国内新型烟草制品政策的放开,整体市场前景趋势良好。请结合未来新型烟草对传统烟草市场的影响,说明判断整体市场前景趋势良好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开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办法》共八章六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包括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二是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框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 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大连证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此外,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林卓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通过官网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成立,定位于专业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端理财计划的财富管理金融机构,泰诚圣蓝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持股100%。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卓: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你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网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图片来源:微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开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包括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二是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框架。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办法》的背景:一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公平竞争,打破刚性兑付,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开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6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机构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等。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规范了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等。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主要从销售机构的维度,规范了理财产品销售的制度框架、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信息系统要求、反欺诈要求、档案管理等。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主要结合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对机构和员工分别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三、《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哪些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体系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监测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四、《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五、《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要求?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监管约束。 六、《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七、《办法》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与理财新规保持一致,将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推介材料,二是销售文件。《办法》注重强化宣传销售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责任,明确制作分发、授权管理及委托编制的主体,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在宣传推介材料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本公司所有产品宣传推介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授权,是宣传推介材料最终责任承担者。在销售文件方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由银行理财子公司统一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可以由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银行理财子公司备案。 八、《办法》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同时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九、《办法》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一是厘清压实各方责任。《办法》进一步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二是强化销售行为记录。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电子渠道销售的重点环节,有利于在出现争议时厘清投资者与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2月8日公布湖北银保监局对湖北众康在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康保险销售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显示,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湖北银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江华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决定书,2019年8月1日至27日,众康保险销售公司在安某等9人未在本机构办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不具备在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业务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开展车险销售,共涉及签单保费818.18万元,佣金154.99万元。 时任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江华,直接负责销售人员管理和业务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原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江华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布谷维客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90%,为其大股东。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 当事人:湖北众康在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8号武汉客厅G栋23楼 法定代表人:冯巍 当事人:江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112219850705XXXX 住址: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 职务:时任湖北众康在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众康在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康保险销售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众康保险销售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2019年8月1日至27日,众康保险销售公司在安某等9人未在本机构办理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不具备在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业务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开展车险销售,共涉及签单保费818.18万元,佣金154.99万元。 时任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江华,直接负责销售人员管理和业务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中介系统查询截屏、代理业务清单、支付佣金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原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众康保险销售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江华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又有银行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遭证监局责令改正。据不完全统计,这已是近一年内第三家因为基金销售业务被施以监管措施的银行。 红塔银行基金销售业务11宗违规 证监会网站12月9日公布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塔银行”)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处罚信息显示,2020年9月14日至16 日,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红塔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 经查,红塔银行存在对于个别基金销售培训情况无留痕;未建立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制度,未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察稽核;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问题。 今年8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简称“《规则》”),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的,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加强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并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明确内部追责措施,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人形成骚扰。 红塔银行官网资料显示,云南红塔银行前身为2006年5月26日开业的玉溪市商业银行。2015年,在引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等有实力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并向在册股东定向增发股份后,2015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批复同意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塔银行”。 遭云南证监局责令改正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红塔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显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显示,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1年来至少3家银行 因基金销售业务被施以监管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这已经是近一年来第三家因为基金销售业务被施以监管措施的银行。 在去年底的12月27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张家港行(002839)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的监督管理措施。据悉,江苏证监局对张家港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后者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二、未在2016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今年4月3日,无锡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江苏证监局在对无锡银行(600908)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候发现,后者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二、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四、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其中,第一项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二、三、四项问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基金销售“洗牌”监管趋严 年内多家机构遭罚 近年来,监管层对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合规要求趋严。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对基金公司宣传推介行为下发监管文件。除银行外,也有多家第三方机构被罚。 此前,深圳证监局明确表示,疫情防控时期大量基金业务由线下转为线上,基金宣传推介手段不断翻新,部分基金产品受市场波动影响,产品净值波动较大,引发媒体和投资者普遍关注。部分基金公司存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不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善等风险隐患。 今年7月,北京辖区基金公司发布监管情况通报,其中展示了四个基金经营机构未能强化销售业务合规经营、市场影响较为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从案例来看,主要是针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缺失、基金宣传推介违规、销售业务不规范、违规宣传预期收益率等。 据不完全统计,监管层今年已整治了9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其中8家销售机构被中基协叫停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