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朱太辉 张彧通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版《征求意见稿》顺势而为,积极回应行业发展面临的争论问题,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浙江、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更加全面,通过放开前端创新和加强持续监管的组合方式,在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实现了更高水平的平衡:一方面,对银行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限制要求有所放松,对合作机构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有所放宽,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定量限制;另一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以及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情况采取的灵活处置权。《征求意见稿》对数据收集使用、数据安全保护、避免多头过度授信、明确资金用途、强化贷款支付、贷款逾期催收等,作出了具体要求,以下五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一、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的限制,丰富合作形式 在核心业务不能外包方面,前期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方性监管政策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宽泛笼统地要求“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尝试做了具体业务要求,但涵盖的范围过宽,要求“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在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否外包上,事实上已有监管政策给出原则性指导:银行机构不能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完全外包,可以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风控。如2010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相对于前期的这些政策,此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两类不得外包的核心风控环节、五类可以合作开展的核心业务环节,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时,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需要商业银行独立开展,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可以与合作机构合作,但“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实施;二是新增一类不得外包的职责,即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不得外包;三是明确了可以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承担的情形,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全权委托给合作机构。 二、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量化指标限制,允许审慎展业 前期,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要求,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要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2019年10月北京市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研究》) 当前人口流动和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比较大,且金融科技发展和数字化风控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贷款“三查”,完全限定地方性银行不能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既缺乏合理性,也存在较大的现实困难(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没有否定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或给出具体的跨区域量化指标,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不受跨区经营的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要经董事会批准,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水平等对商业银行的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更高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而不限制共同出资比例,实质重于形式 在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之前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小贷公司明确列示在合作机构的范围之内,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而此版《征求意见稿》将小贷公司被明确为合作机构,既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准金融机构,也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信息科技公司。考虑到合作机构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作用有客户支持、资金支持和风控支持等不同类型,根据合作机构是否出资放贷来明确合作机构是否需要持牌,显然更加合理。(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涉及从准入到退出的各个方面:在准入方面,要求制定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分层分类管理,按照合作机构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要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并充分考虑有资质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明确合作机构持续管理和退出要求。 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要求,而是回到底层的风险防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审慎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时,要包括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同时,商业银行要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四、按资金用途设定互联网贷款的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明确业务边界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和流动性贷款管理适用于不同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按资金用途将互联网贷款划分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两大类,分别明确了授信和期限要求:用于消费的互联网贷款,适度收紧授信额度和期限,将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从之前的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用于生产经营的互联网贷款,授信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但要求超过1年期限的贷款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审批。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不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产品形式,给市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预期:第一类是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即核心业务环节中虽然有线上贷款申请操作,但商业银行是通过线下或者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的;第二类是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第三类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五、采取银行机构业务报备和监管机构持监管组合,实施动态调整 不同银行的风险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存在加大差异,对所有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的规模、集中度、跨区经营等给出单一要求,缺乏合理性。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监管机构给出基本的“展业标准”,然后基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等,并基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按照一个规范的机制,对不同银行、同一银行在不同时期给出不同的要求(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思路。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广开前门,提出“先干后管”的报备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先上线互联网贷款产品,在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发现商业银行不合规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暂停业务。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动态监管,新增 “预留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六、未来展望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近年来政策关注和金融业需要破解的核心问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可以更加敏捷为银行业实现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是场景、技术和金融融合发展的产物,是金融数字化变革大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疫情爆发之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非接触金融服务的“爆发式”增长进一步验证了其服务功效,监管部门也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给与了明确支持。《征求意见稿》守正出新,为互联网贷款制定了基本的展业标准,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政策预期,互联网贷款未来可期。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总监,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研究领域为金融科技、金融监管、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
图片来源:微摄中国金融网讯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再发放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三、《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一般规定。四、《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五、《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六、《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七、《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九、《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 一、广义货币增长11.1%,狭义货币增长5.5% 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09.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1个和2.6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57.02万亿元,同比增长5.5%,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5个和2.6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8.15万亿元,同比增长10.2%。当月净回笼现金1537亿元。 二、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外币贷款增加207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167.79万亿元,同比增长12.9%。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161.91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增速比上月末高0.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4个百分点。 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6669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28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4389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956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6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547亿元,票据融资增加3910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404亿元。 4月末,外币贷款余额8331亿美元,同比增长1.6%。当月外币贷款增加207亿美元,同比多增413亿美元。 三、4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27万亿元,外币存款减少110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07.59万亿元,同比增长9.7%。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02.26万亿元,同比增长9.9%,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6个和1.4个百分点。 4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27万亿元,同比多增1.01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7996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17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29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8571亿元。 4月末,外币存款余额7545亿美元,同比下降1.7%。当月外币存款减少110亿美元,同比多减93亿美元。 四、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和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均为1.11% 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 148.19万亿元,日均成交6.74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2.6%。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6.1%,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4.7%,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6%。 4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11%,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低0.29个和1.32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11%,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低0.33个和1.35个百分点。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自2014年8月份开始,转口贸易被调整到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注3: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注4:报告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是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银保监会12日发布2020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2020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302.4万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124.0万亿元,占比41.0%,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0.3%;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54.2万亿元,占比17.9%,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2.8%。 一、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平稳增长 2020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302.4万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124.0万亿元,占比41.0%,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0.3%;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54.2万亿元,占比17.9%,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2.8%。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1.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5.6%。其中,产险公司总资产2.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6%;人身险公司总资产17.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5.8%;再保险公司总资产4714亿元,较年初增长10.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656亿元,较年初增长2.5%。 二、银行业和保险业持续加强金融服务 2020年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38.9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2.6万亿元,较年初增速7.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6.6万亿元,同比增长为4.4%。 2020年一季度,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7万亿元,同比增长2.3%。赔款与给付支出3031亿元,同比下降8.7%。保单件数高速增长。2020年一季度新增保单件数109亿件,同比增长72.1%。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有所上升,信贷资产质量总体平稳 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2.61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98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季末增加0.05个百分点。 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134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130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4.1万亿元。 四、商业银行利润保持稳定,风险抵补能力较为充足2020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累计实现净利润6001亿元,平均资本利润率为12.09%,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98%。 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8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2943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83.2%,较上季末下降2.8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50%,较上季末上升0.04个百分点。 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88%,较上季末下降0.04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4%,与上季末持平;资本充足率为14.53%,较上季末下降0.12个百分点。 五、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 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51.53%,较上季末上升4.91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58.57%,较上季末上升0.11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2.51%,较上季末下降0.09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74.94%,较上季末下降0.46个百分点。附:2020年总资产、总负债(季度)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03303&itemId=954&generaltype=02020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季度)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03308&itemId=954&generaltype=02020年商业银行主要指标分机构类情况表(季度)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03311&itemId=954&generaltype=0202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情况表(季度)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03313&itemId=954&generaltype=0202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情况表(季度)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03315&itemId=954&generaltype=0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有关负责人就4月份金融统计数据情况答《金融时报》记者问。 问:4月份M2增长较快,请问您怎样看待当前货币供应量增长的? 答:今年以来,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效果十分显著。4月末,M2同比增长11.1%,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1个和2.6个百分点,增速上升较多,货币派生能力较强,货币乘数处于6.72的高水平;M1平稳增长5.5%,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5个和2.6个百分点;4月末超储率为1.9%,比上年同期高0.7个百分点。 前4个月,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9.34万亿元,同比多增2.77万亿元。存款主要流向实体经济,住户和非金融企业新增存款8.7万亿元,占新增各项存款的93.2%。 其中,住户存款增加5.67万亿元,同比多增2265亿元,一方面,是由于疫情影响,居民消费减少,另一方面国家加大民生支持力度,居民名义收入保持正增长;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3.03万亿元,同比多增2.87万亿元,企业获得了较多信贷资金支持,有效对冲了收入下降,并为后续企业运营储备了资金;财政性存款和机关团体存款合计增加256亿元,同比少增1.56万亿元,体现了财政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整体来看,当前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的金融服务。 问:请您介绍一下,今年以来推动社会融资规模大幅增长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方面? 答:4月末,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同比增长12%,为2018年6月以来最高水平。1-4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14.19万亿元,与去年上半年的增量接近;其中,4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09万亿元,同比多增1.42万亿元。 社会融资规模大幅增长主要受以下三个方面合力推动: 一是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1-4月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累计增加8.88万亿元,同比多增1.71万亿元。其中,4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62万亿元,同比多增7506亿元。 二是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提供的直接融资增多,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在社融中的比重明显上升。1-4月企业债券净融资为2.68万亿元,相当于去年全年企业债券净融资的80%;1-4月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1570亿元,同比增长近一倍。二者合计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0%,同比高6.4个百分点,从历史上看也处于较高水平。 三是金融体系积极配合财政政策发力,推动政府债券融资大幅增加。1-4月政府债券净融资1.91万亿元,同比多5246亿元。其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净融资1.14万亿元,同比多4373亿元。 问:贷款总体增长速度比较快,在结构上主要表现在哪些领域? 答:当前,为有力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金融逆周期调控力度大幅增强,信贷投放速度明显加快。4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161.91万亿元,同比增长13.1%,比上月末高0.4个百分点,是2019年6月以来的最高水平;4月份新增1.70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 分借款主体看,企业部门贷款增速上升较快,住户部门消费贷款增长逐步恢复。4月末,企(事)业单位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7%,比上月末高0.6个百分点;4月份新增9563亿元,同比多增6092亿元。4月份,个人消费贷款新增4782亿元,同比多增90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新增3675亿元,同比多增173亿元,总体保持稳定。 企业贷款结构显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明显,突出表现为抗疫和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受信贷支持力度大,且较多中长期贷款流向制造业、基础设施业(注1)、服务业等关键领域。具体来看: 一是卫生和社会工作(注2)行业贷款增速大幅上升。4月末,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9.2%,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高2.3和7.1个百分点;4月份新增113亿元,同比多增122亿元(去年同期减少9亿元)。信贷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抗疫。 二是批发零售业贷款增速上升较快。4月末,批发零售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8.8%,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高0.8和4.3个百分点;4月份新增258亿元,同比多增698亿元(去年同期减少440亿元)。 三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较快增长。4月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7%,比上月末和上年末分别高0.9和1.2个百分点;4月份新增1399亿元,同比多增1132亿元。 四是投向制造业、基础设施业、服务业等关键领域的中长期贷款增速均创近期高点。4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7.8%,比上月末高1.1个百分点,是2011年3月以来的高点。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持续快速增长,月末余额同比增长39.9%,比上月末高0.7个百分点。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1.2%,比上月末高0.7个百分点,是2018年5月以来的高点。服务业(不含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4.7%,比上月末高0.7个百分点,是2018年3月以来的高点。 此外,投向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贷款增速稳定,增长10.5%,与上月末持平,比上年末低0.9个百分点。 问:疫情发生以来,全社会非常关心普惠金融领域中的“小微”和“三农”获得信贷支持的情况,从总量数据看,当前贷款增长速度很快。能否介绍一下“小微”“三农”贷款增长的具体情况。 答:4月份,在各项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普惠领域的信贷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政策效果也进一步显现。从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看,“量增、面扩、价降、结构优化”的特点更为突出。 一是普惠小微贷款加速增长。2020年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余额12.6万亿元,同比增长25.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高1.5个和2个百分点。前4个月,普惠小微贷款累计新增1.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增量的12.2%,比前3个月高0.4个百分点。 二是信贷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的覆盖面继续扩大。截至2020年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了2815万户小微经营主体,同比增长21.9%。前4个月增加117万户。从各月增长情况看,1-2月受疫情影响,仅增长18万户。3月份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金融机构及时加大了对小微经营主体的针对性支持。3月当月增加71万户,相当于去年同期增量的四分之三;4月当月增加28万户,已基本恢复去年同期增量水平。 三是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持续下降。2020年4月,当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为5.24%,比上年12月下降0.77个百分点。 四是有七成多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向了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截至2020年4月末,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中,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建筑业企业贷款分别占39.3%、29.7%和7.6%,合计占76.6%。上述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疫情中受到冲击较大,信贷资金及时支持这些企业解决流动性问题和复工复产,对“保就业”也起到明显促进作用。 五是信用贷款占比提升。2020年4月末,信用贷款余额占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15.5%,占比比上年末提高了2个百分点。 六是涉农贷款持续回升。2020年4月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37.05万亿元,同比增长9.6%,增速比上月末高0.6个百分点,连续9个月回升;今年前4个月增加2.04万亿元,占各项贷款增量的25.0%,比上年全年水平高7.1个百分点。涉农贷款的稳步增长对农业、农村的持续发展和疫情下保持民生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问:请您介绍一下,一季度宏观杠杆率情况如何? 答:2017年以来,我国宏观杠杆率总体保持稳定,2018年还实现净下降,2019年仅上升约5.7个百分点,增幅远低于2008至2016年年均增长10个百分点的水平,初步实现稳杠杆目标。今年一季度,受疫情冲击影响,我国宏观杠杆率有显著的上升。 应该看到,一季度宏观杠杆率的回升,是逆周期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复工复产的体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逆周期政策的制定应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统筹考虑,把更好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同时,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在这个过程中,当前应当允许宏观杠杆率有阶段性的上升,扩大对实体经济的信用支持,这主要是为了有效推进复工复产,这实际上为未来更好地保持合理的宏观杠杆率水平创造了条件。 虽然一季度宏观杠杆率显著回升,但只是阶段性的。特别是逆周期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复工复产取得显著成效,向实体经济传导效率明显提升,生产秩序加快恢复。人民银行对全国1万家实体企业的调查显示,4月末,工业生产基本修复到位,服务业开工率持续回升,97.5%的企业已复产,超半数工业企业设备利用率已达到或超过上年二季度平均水平。 注1: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电气的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注2:社会工作是指提供慈善、救助、福利、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
为助力柳州市青年顺利实现创业就业,解决当前形势下青年创业就业难的问题,广西柳州市14日发布了“青创贷”贷款项目,面向该市18至45周岁青年创业群体,提供总额度高达1.1亿元的免(低)利息贷款支持,计划两年内帮扶400个创业项目。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柳州市青年创业就业形势严峻。为进一步服务青年创业就业,共青团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开展了2020年柳州市青年创业就业服务月。5月14日,举行了启动仪式。 据了解,本次服务月内容丰富,既有各类线上招聘会,组织优质企业和岗位直接推送给广大青年;也有针对青年创业就业经验不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青年职业生涯指导和创业就业知识普及。同时,为了精准服务,还开展“校企互动”对接会、农村务工青年技能培训及就业扶持专项活动,根据青年需求,直接将岗位、技能培训送至学校、乡镇。 为进一步解决青年创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的指导下,推出柳州市扶持青年的“青创贷”创业贷款项目。“青创贷”优先用于该市贫困县和贫困村的青年,免担保、兔抵押、免(低)利息。创业青年可以向所在社区、行政村申请,也可以直接咨询合作银行各县区的银行网点,符合条件者,可获得不超过两年,最高30万元的贷款。 共青团柳州市委员会书记张扬表示,还将联合人社部门举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以脱贫攻坚、农村创业、电商培育等为重点,挖掘、培育一批有潜力、有实力的青年创业扶贫项目和人才。继续开展乡村振兴“领头雁”培养计划、青年创新创业沙龙、“团团带货——消费扶贫”等品牌活动。搭建更多平台、采取更多措施、整合更多资源,充分发挥团组织优势,全力支持青年创业就业。(完)
原标题:1个月放贷800万户,1元利息产生2.23元利润,互联网金融的春天要来了吗?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从金融信息化逐步演变而来。 从上世纪90年代起,金融行业陆续采用信息化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最重大直接的表现就是ATM的普遍使用,大大节省了开办网点的费用,还增加了业务收入---主要是跨行ATM取款,以及跨地区取款时加收的费用,零成本,无本万利。 由于ATM实现了躺赚模式,所以在金融信息化的第二阶段,即2005年开始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阶段,金融机构是消极对待的。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免除了用户的跨行、跨区支付费用,甚至还推出了余额宝这样的类存款服务,2014年蚂蚁金服成立,代表着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的一个里程碑。 被胜利冲昏头脑的马云喊出了“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的狂妄之语,惊醒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 “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争夺焦点。在一行三会的全力操盘下,一系列整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规定相继出台,余额宝被限制了交易规模,第三方支付被限制了交易场景,甚至最后被剥夺了账户存款的利息收益,网络互助模式在刚刚露头阶段就被保监会摁死。 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模式争论做了一下定性---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是金融互联网,即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而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 由此,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最终中性定义为: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二、万恶之源的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的折戟沉沙,自然不是所有人所希望的。 只是,世界公理就是:骗子更勤奋。 在2014年和2015年,我在多个大学为EMBA讲授互联网金融,其中关于“债权众筹”,即P2P网贷的部分,我都反复告诫学员们:这个应用目前处在悖论阶段,不适合马上推广开展。 因为从目前的基础情况下: 1、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杠杆”“风险”的公式。 2、风险控制来源于对征信数据的取得,而征信数据在我国属于央行专营的私密业务,并且其数据模型也少得可怜,比如占国民最大资产份额的“房产信息”,至今全国也不联网,更不让查阅。这种情况下,所谓风控就是遮羞布,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3、有限的风控数据,央行会分享给专业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如果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愿意放出贷款,就说明接待对象属于劣级客户。 4、P2P网贷是给银行的劣级客户放贷,但资金成本却比银行高得多,这就推高了贷款客户的融资成本。 5、过高的融资成本,就会提升坏账率,进一步推高融资成本。 P2P网贷企业,在以上所有不利条件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结果只能是一个:违法。 非抢(714高炮)即骗(跑路)。 随着一片暴雷,互联网金融的名声在社会上彻底臭了。 三、柳暗花明池上山5月8日,全国工商联发布了目前样本量最大的《2019-2020小微融资状况报告》。报告显示,疫后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的资金需求突出,但绝大部分扶一把就能活;其中,40.5%有资金需求的长尾小微经营者是在通过互联网银行融资自救。其中,70%获得贷款的小微经营者认为精准“滴灌”的无接触贷款有实效,平均1块钱的利息能产生约2块钱利润。 小微企业及个体户是联系千家万户的“小店经济”,提供了基础性就业,是经济的“毛细血管”。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发展“小店经济“,要以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发展“小店经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疫情中,“帮助小店渡过难关是当务之急“。 全国工商联调研发现,小店经济虽然整体也受到疫情冲击,但有融资需求的小店中,73.7%的需求在50万以下,96%在100万以下,只要给予一点支持,就能迈过难关。 关于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号召,政府呼喊了几十年,都没有任何成效。 原因同样很简单:机会成本问题。 银行审批一笔5万元的贷款,和审批一笔500万甚至5000万的贷款,走的流程一样,付出的成本一样,但是收益完全是天壤之别。 仅仅从风险角度,越大额的贷款,越容易使用各种组合工具比如抵押、担保、工作组深度介入等模式来控制,贷款方的违约成本极高;而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完全是靠信用贷款,风险控制不好做,违约成本却很低,说跑就跑。 因此,只有日常掌握商户的经营数据,乃至商户负责人自身的金融数据,才能敢于从风控角度进行预判,进而实行金融救助。 这方面,拥有互联网交易场景的企业,比金融机构有优势的多! 例如,全国工商联与网商银行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100多家银行响应,一个月里已为超过8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发放贷款。 调研数据显示,70%获得贷款的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认为,“无接触贷款”有效促进了经营回暖——小微经营者每支付1块钱的利息,能产生约2.23块钱利润。超过八成(82.3%)的微型企业和个人经营者认为,贷款可得率明显提升,现在贷款相比三年前更容易。 尾声:固化成果,方得始终疫情中藏的“危”和“机”,确实在深刻改变着很多行业。 比如,这一轮时期过去以后,全国几百万的教师都会玩直播了,以后再也不用违规偷偷摸摸去校外培训班,而是大大方方坐家里当网红。 而金融支持这件事,以往要么就是马太效应,大企业通吃;要么就是大水漫灌,钱进了房地产。 互联网金融让放贷模式变成了精准的“滴灌”,真正为“保就业、稳增长、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成效有目共睹,政策必然松动。 互联网金融的春天要来了吗? ---欢迎留言,感谢转发---- 作者:张栋伟(市场营销专家、资深互联网人士、“酷实习”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