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5月19日下午消息,外媒Debtwire援引5月6日的法庭文件报道称,瑞幸咖啡董事长陆正耀的旗下公司已经起诉瑞信,要求后者就涉嫌违反一项已被加速的5.32亿美元贷款安排中的职责作出赔偿。 报道称,瑞幸股东之一的Haode Investment申请禁制令,以禁止该行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启动法律程序。 文件显示,瑞信于4月3日代表其香港分行、高盛、巴克莱、CICC Hong Kong Finance、海通国际投资和摩根士丹利发出强制性提前还款事件通知。 法庭文件显示,Haode正在寻求法院宣布瑞信在4月3日-4月17日发出的该项贷款安排下的要求无效、因此没有发生该安排下的违约事件。 陆正耀旗下5亿美元股票质押贷款违约 4月初,高盛就公告指瑞幸股东之一的Haode Investment Inc. 股票质押贷款发生违约,贷款人组成的银团已指示作为担保受托人的瑞信新加坡分行对抵押品行使贷款人权利,采取强制执行程序,涉及5.15亿股瑞幸咖啡B类普通股和9544.5万股A类普通股。该笔贷款金额为5.18亿美元。 外媒报道称,在瑞幸咖啡曝出会计欺诈丑闻前,创始人陆正耀曾获得一系列保证金贷款,而最大参与方包括摩根士丹利、瑞信和海通国际。丑闻导致瑞幸股价大幅跳水,陆正耀违约。 知情人士称,这些银行是在三轮融资活动中向陆正耀提供保证金贷款的银团成员。知情人士表示,海通出借了1.4亿美元,摩根士丹利和瑞信分别出借了约1亿美元。知情人士称,巴克莱、高盛和中金公司也出借了少部分资金,并补充说部分贷款在违约前已经偿还。 高盛在声明中表示,陆正耀家族信托基金掌控的一个实体未能履行5.18亿美元保证金贷款的相关条款,贷方已经对7640万股瑞幸咖啡股票采取了强制执行程序。一位未具名知情人士称,巴克莱和高盛的保证金贷款敞口均约为7000万美元。
P2P网贷全面清退之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对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做了合理界定,明确助贷机构准入机制,并强调消费者保护。 与此前流传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业内人士认为,对消费贷与经营贷进行区分管理,“新老划断”过渡期从3年缩短至2年,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等多处细节的调整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行业呼声。 《办法》对网贷机构转助贷也是起到了正面引导作用。“转型中的网贷类机构与银行合作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向银行证明自身具有合规开展相应服务的业务能力,二是对过往网贷资产的风险做了清退和隔离。”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董希淼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不过,董希淼认为,《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他建议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对于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也建议进一步放宽。 亮点:审慎包容、差异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贷款的线上化成趋势。近几年,商业银行纷纷联合助贷机构尝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业务形态和模式,却没有明确的业务标准和边界,各家银行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合作模式并不统一,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 《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办法》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生态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有从业者表示,从整篇意见稿透露出的场景细分与开明态度来看,是充分考虑了如何规避过度授信、多头借债、资金用途不当等风险基础上,保留了适度的创新空间。感受到了监管层在框架制度设立时,秉承审慎原则,基于行业现状的深入调研,对各方声音充分倾听,对行业、产品以及不同场景下的情况充分考虑,坚持公平性、平等性,又兼顾了灵活性与普惠性。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但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也就是说,在个人贷款主体上,监管充分考虑了消费贷与经营贷的不同场景,为避免过度负债,控制个人杠杆率,将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上限下调;而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经营,提高实体经济融资在信贷规模上的占比,“豁免”了授信上限,松绑了期限制约。 董希淼指出,《办法》实事求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实施差异化监管,这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在合作机构准入上,今年初的版本要求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来说,全部由总行审批在流程效率以及责任上会有很多限制,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与合作机构业务的开展。目前版本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相对更加合理,也有利于银行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对于相关助贷合作方也比较有利。” 于百程称。 建议:提升限额、改进受托支付 不过,董希淼认为,《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建议调整消费类贷款金额和期限。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 “目前各家银行普遍开展互联网模式的汽车类个人贷款,汽车属于大宗、高端消费品,一般而言贷款金额较高,贷款期限较长。其他日常消费场景,如装修、婚庆、教育深造等,因消费需求金额较大,对贷款期限要求较长。实践中,一般分期产品普遍在24期以上。如果将贷款金额限制为20万元、期限限制为1年,将使互联网贷款无法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董希淼称。 其二,建议进一步改进受托支付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与其他个人贷款业务基本保持一致,商业银行还可以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但受托支付对于不直接面对面触达客户的互联网贷款而言,存在着较高的运营成本和操作风险,建议进一步放宽相应要求。 对银行而言,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始终是“老大难”问题。董希淼建议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互联网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 第三,建议加大打击互联网贷款逃废债行为。互联网贷款具有额度小、客户分散等特点,在实践中以民事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追偿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在当前的信息传播条件下,一旦有个别客户或恶意机构组织煽动,容易形成群体性逃废债等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比照信用卡诈骗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恶意逃废债和群体性逃废债的打击,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贷款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此外,董希淼建议,在账户开立环节,允许部分科技实力强的互联网银行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远程视频和动态图像等验证方式开设银行I类账户,完善II类账户五要素认证体系并适当降低相关费用。 疫情期间对II类账户采取的过渡性政策,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固化为一般性政策要求,并适时探索企业银行账户线上开立问题。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协调,进一步明确电子单证、电子影像、电子签章、电子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扩大应用范围,推动构建可信的互联网贷款发展空间。
本报记者 刘琪 自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复工复产、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其中包括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实施还本付息安排,以及持续提升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服务质效等。 从成效来看,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截至4月末,银行机构已对超过1.2万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行延期。4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2.79万亿元,同比增速27.34%,远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4.94%,在2019年基础上下降了0.5个百分点。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计全国两会将出台一揽子宏观政策应对计划,通过财政、货币、社保、就业等政策合力,加大逆周期对冲力度。小微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薄弱环节和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将会成为政策支持的重点。 小微企业获得感提升 金融支持政策的“稳准实”,让小微企业获得感明显提升。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腌渍食品的小微企业,主要产品供应出口。因国外疫情加剧,企业出口受阻,致使到期120万元贷款还款出现困难。某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主动与企业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为企业开辟了绿色审批通道,简化了审查审批手续,采取远程视频、对公网银等手段,为企业办理了无还本续贷业务,解决了企业当下还贷压力。 位于重庆解放碑核心地段的某酒店是国内知名连锁酒店品牌的酒店加盟商,疫情发生前酒店入住率长期保持在90%以上。因为疫情影响,该酒店暂时闭门歇业,无营业收入来源,致使去年申请的500万元装修贷款的正常还款压力上升。某商业银行重庆分行“急企业所急”,专门为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方式,让酒店吃下“定心丸”。 据央行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了2815万户小微经营主体,同比增长21.9%。从银行来看,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据《证券日报》记者从某国有银行获得的数据显示,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020年4月12日,该行为小微企业累计发放贷款超4300亿元。 民生银行在其一季报中也表示,报告期内,银行积极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工作,全面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全力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截至报告期末,小微贷款总额4534.6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9.08亿元。 而互联网银行的发力程度也不亚于传统银行。据悉,微众银行4月份根据微业贷产品的实际业务情况,推出了“风险补偿政策、再贷款政策、贷款补贴政策”三项政策,为深圳地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贷款优惠,年利率低至4.5%,贴息后年利率低至2.25%。 总量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可期 除传统工具外,在金融主管部门支持下,债券市场也成为驰援小微企业的重要战场,近期已有不少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农业银行4月21日发布公告,公司2020年第一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于4月21日发行完毕。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200亿元,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1.99%。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批准,全部用于湖北、浙江、广东、河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5月6日,兴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首期30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其中3年期品种230亿元,票面利率2.17%,5年期品种70亿元,票面利率2.67%,本期债券吸引了市场各类型的投资人参与,全场获得超2倍认购,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 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发行小微金融债这一市场化的方式,可打通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和小微信贷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生产资金来源,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为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在总量政策方面,未来逆周期调节力度加大、通胀降温将为进一步降息铺平道路,预计年内中期借款便利(MLF)利率还有40个基点左右的下行空间,这将带动一般贷款利率再下降约100个基点。同时,年内央行还有可能再实施2次、共约1个百分点的全面降准,这将释放长期资金约1.6万亿元。”王青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结构性政策方面,央行可继续通过定向降准、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下调再贷款利率、增加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等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的定向支持力度。 同时,他认为,目前中小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已降至6%,进一步下调的空间有限,未来定向或额外降准可能将更多指向股份制银行。另外,针对主要与小微企业对接的中小银行资本紧张问题,未来监管层或将通过支持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及降低优先股、可转债发行门槛等措施,帮助中小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能力。
5月15日,央行宣布开展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1000亿元,中标利率为2.95%,与4月持平。5月MLF利率为何保持不变?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经过2月以来的降准、大规模流动性注入以及多次调降政策利率之后,货币市场利率中枢显著下移,当前市场流动性已处于较高水平。今年5月初以来,DR007等利率已经处于201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这意味着,监管层已认为当前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总量处于合理充裕水平,短期内进一步引导资金利率下行的需求较低。 流动性充裕也是MLF操作缩量的原因。此前一日,5月14日有2000亿元MLF到期,央行当日未续作。不过,光大证券(行情601788,诊股)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表示,总体来看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增加了,而且利率下降了、期限延长了。“14日到期的2000亿元MLF利率为3.30%,而15日新操作的MLF中标利率为2.95%,且15日定向降准第二次落地释放出约2000亿元低成本资金,因此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也是下降的。”他表示。 民生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解运亮表示,央行依照惯例在月中开展MLF操作,但并未下调MLF利率,体现了货币政策的定力和底气,背后原因在于我国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通畅。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从降低贷款利率看,3月份企业贷款利率为4.82%,较2019年底下降0.3个百分点,较2018年高点下降0.78个百分点,降幅明显超过同期1年期MLF利率和LPR的降幅。政策利率下降的效果放大传导至实体经济,LPR改革有效发挥了促进贷款利率下行的作用。 “相比海外央行,中国央行定力明显较强,底气在于货币政策传导效果较好,未来货币政策的主要看点在于结构性工具。”解运亮说。 张旭进一步表示,如果市场对于政策利率有着持续调降的预期,是不理性的,也是央行极力避免让市场形成的。从历史经验来看,MLF中标利率不会逐月连续下降,而是给予其一定的政策观察期,待政策效果充分传导后再进行操作。例如,在2019年11月MLF中标利率下降后,下一次利率下降出现在2020年2月,此后是2020年4月MLF中标利率下行了20个基点,幅度较大,需进一步观察政策传导效果。 王青还表示,受宏观经济总需求不振、企业订单萎缩等因素影响,实体经济的贷款需求未现大幅上升,也是制约货币边际宽松节奏的原因。 央行发布的一季度银行家问卷调查显示,一季度贷款审批指数环比快速上升14.1个百分点至64.7%,已明显高于2009年二季度的上一个高点水平(57.2%)。这意味着当前信贷环境已明显改善。但一季度贷款需求指数环比仅上升0.7个百分点至66.0%,比2009年二季度要低17.7个百分点,其中,小型企业贷款需求指数不仅远低于历史高点,环比上个季度也下降了1个百分点。 “如果没有实体经济资金需求配合,货币宽松易于引发金融空转套利抬头,甚至引起房地产泡沫快速膨胀。”王青预计,后续宏观政策会着重发力拉动消费和投资,带动企业贷款需求明显上升,从而充分发挥现有灵活货币政策在提振短期经济增长动能方面的潜力。这也将是未来可能出台的一揽子宏观政策的主要关注点。除此之外,内外部均衡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汇率因素可能是制约当前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继续调整的因素之一。近期美元指数重新站上100上方,受此影响,人民币汇率小幅贬值。 3月以来,央行基本没有进行过逆回购操作,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市场的疑惑。张旭表示,逆回购鲜有操作这个表象是由当前流动性投放的特点所决定的。今年以来,银行体系流动性投放主要依靠于降准、定向降准以及MLF,这类工具已经可以使银行体系流动性保持在合理充裕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逆回购操作的意义,一是熨平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短期波动,二是在有突发事件时进行逆回购操作并引导调整中标利率。3月以来,银行间市场资金利率的波动较小,并没有投放逆回购资金熨平波动的客观必要,因此人民银行仅于3月30日进行了一次“利率引导”式的逆回购操作。在5月MLF利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考虑到新LPR报价以MLF利率为主要参考,王青预计,5月20日1年期和5年期LPR报价保持不动的概率较大。“不过,也不能完全排除央行引导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适度让利,主要针对企业贷款的1年期LPR报价小幅下调的可能性。”他表示。
□ 经过2月份以来的持续“降息”、降准后,货币市场利率中枢显著下移,当前市场流动性已处于较高水平,央行也在近期连续暂停逆回购操作。 □ 此轮政策刺激的关键应在财政政策,因为财政政策受益范围更大,可以直接惠及中小微企业和家庭,针对性更强,货币政策更多起到补充、配合的作用。 继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未对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开展续作后,15日,央行按惯例开展每月新作MLF,并维持2.95%的利率不变,相关操作超出市场预期。 当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其中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MLF这一政策利率,MLF利率下调会带动贷款市场利率下行。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运用降准、降息、再贷款等手段,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贷款市场利率下行,把资金用到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上。这引发市场对于“降息”的更大期待。 MLF利率为何保持不变?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首先,经过2月份以来的持续“降息”、降准后,货币市场利率中枢显著下移,当前市场流动性已处于较高水平,央行也在近期连续暂停逆回购操作。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已认为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处于合理充裕水平,短期内进一步引导资金利率下行的需求较低。 数据显示,5月15日,上海银行(行情601229,诊股)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隔夜品种报0.8640%,7天期报1.6570%,14天期报1.2590%,1个月期报1.30%。虽较13日的低点有所上行,但仍处于历史低位。 其次,央行发布的一季度银行家问卷调查显示,一季度贷款审批指数环比快速上升14.1个百分点至64.7%,已明显高于2009年二季度的上一个高点水平(57.2%)。这意味着当前信贷环境已明显改善。但一季度贷款需求指数环比仅上升0.7个百分点至66.0%,比2009年二季度要低17.7个百分点,其中小型企业贷款需求指数不仅远低于历史高点,环比上个季度也下降了1个百分点。 “这表明,主要受宏观经济总需求不振、企业订单萎缩等因素影响,实体经济的贷款需求并未随着信贷环境改善而同步上升。由此,当前宏观政策的侧重点或是通过强有力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拉动消费和投资,带动企业贷款需求明显上升,从而充分发挥现有货币政策在提振短期经济增长动能方面的潜力。”王青说。 本月还会“降息”吗?王青认为,考虑到LPR报价以MLF利率为主要参考,因此5月20日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报价保持不动的概率较大。不过,也不能完全排除央行引导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适度让利,主要针对企业贷款的1年期LPR报价小幅下调的可能性。 “短期央行调降利率概率偏低,主要是国内市场流动性充裕与信贷环境宽松,经济活动逐步回暖,短期降息并不迫切,尤其避免降息对楼市、汇率稳定预期构成干扰。”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但逆周期调节仍有望进一步发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托底经济。 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预计,6月底之前还有一轮“降息”,逆回购、MLF、LPR,甚至存款基准利率也有可能进一步下行。不过,此轮政策刺激的关键应在财政政策,因为财政政策受益范围更大,可以直接惠及中小微企业和家庭,针对性更强,货币政策更多起到补充、配合的作用。 王青判断,未来着眼于稳住就业大局、提振经济增长动能,6月之后央行“降息”节奏有可能适度加快,年内MLF利率还有下行空间。这将带动当前已处低位的一般贷款利率再下降,进而激发企业贷款需求,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而在“房住不炒”原则下,房贷利率下行幅度会相对较小。(记者 姚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庞博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4月金融数据显示,4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27万亿元,同比多增1.01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7996亿元。在个人存款减少的同时,4月个人贷款增加较多。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6669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28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4389亿元。 4月以来,个人存款和贷款的“一减一增”则成了新的焦点——是不是“报复性”消费来了? “居民中长期贷款需求可能源于疫情防控逐步转松后购房购车需求的回补。”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研究员明明认为。 随着前期压抑的部分消费需求释放,以及各种拉动消费政策实施,居民消费回升明显。比如,近期汽车销售明显转暖。4月份,汽车销量结束了连续21个月的下降。“五一”期间,上海、重庆、浙江重点监测企业汽车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9.6%、28.5%和8.8%。 这一趋势也能从消费信贷数据的变化中看出来。4月居民短期贷款增加2280亿元,这比去年同期1093亿元的增量多增了1187亿元。而以按揭房贷为主的居民中长期贷款4月增加4389亿元,与去年同期的4165亿元相比,也有所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阮健弘在一季度金融数据发布会上表示,一季度住户贷款同比少增逾6000亿元,主要是受疫情影响,居民的消费和购房大幅度减少所致。随着疫情防控措施逐步放宽或解除,个人消费贷款和购房贷款的需求也会得到释放。 对于个人存款下降,则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每年4月,个人存款均有所下降。2019年4月住户存款减少6248亿元,2018年4月住户存款减少1.32万亿元,2017年4月住户存款减少1.22万亿元。从这一角度来看,今年4月,个人存款的减少与存款的季节性波动密切相关。 对于4月住户存款的减少,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要考虑季节性因素和银行存款“冲时点”的影响。从历年数据来看,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居民存款出现下降,与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时间安排有很大关系。 居民存款减少也与资本市场走势相关。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陈冀认为,住户存款大降7996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8571亿元,这是股市上行阶段的存款迁移现象。温彬表示,目前不少储蓄资金开始流向基金、理财以及资本市场,这也是储蓄下降的重要原因。 央行一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指出,疫情直接导致居民和企业收入下降,使得消费和投资萎缩。体现在需求面指标同比放缓,今年以来,零售、餐饮、旅游等消费支出明显下降。 一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50个城市进行了2万户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居民消费意愿有所下降,储蓄意愿上升。一季度收入感受指数为41.6%,比上季下降11.0个百分点;一季度倾向于“更多消费”的居民占22.0%,比上季下降6.0个百分点;倾向于“更多储蓄”的居民占53.0%,比上季上升7.3个百分点。 今年前4个月,人民币各项存款同比多增2.77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同比多增2265亿元。这一方面是受疫情影响,居民消费减少;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加大民生支持力度,居民名义收入保持正增长。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令业界翘望已久的互联网贷款“宪章”终于出炉了。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曾经恣意的互联网贷款到了该“意马收缰”的时候,而依托与互联网贷款的助贷行业或面临一轮“洗牌”。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金融科技与资产荒背景下谋求渠道突围的传统银行共同催热了助贷行业。这一新业态的发展无疑大大拓展了传统银行获客渠道、提升了金融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金融乱象,造成了金融不稳定因素,令互联网贷款蒙尘变味。如何补齐助贷行业监管短板,应该是监管多年来难以释怀的心事;而监管部门对于联合贷款、助贷模式的态度始终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暂行办法》尽管通篇关于助贷、联合贷未著一字,却处处牵扯着助贷机构的神经,招招直指助贷业务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隐患。如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的“兜底”、无资质放贷等“越界”行为,金融机构在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存在的核心业务外包等风控“甩手”行为,以及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引流泛化、违规收费、暴力催收等 “异化”行为。《暂行办法》试图从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规范互联网贷款及助贷行为,围绕营销行为的规范性、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联合贷款等设定了指向明确的十道监管“红线”: 其一: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其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其三: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其四: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其五: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六: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其七: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八: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其九: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其十: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上述监管红线表明上是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其核心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助贷(包括联合贷款)。因此,影响最深刻的实际上应该是助贷行业。对于触碰上述监管红线的机构及行为,《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监管罚则。 十条监管红线的设置,可谓利剑高悬,对互联网贷款领域的乱象形成强有力震慑。 尽管如此,高悬的利剑最终能否落下,依然存诸多变数。监管“红线”能否体现政策效力、发挥威慑力,或有赖于相关关系的进一步梳理与协调。 一是如何协调机构监管模式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的宽泛性之间的不对称性,避免监管空白。《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制,规范的仅仅是商业银行机构,因此被纳入监管的互联网贷款仅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部分,并非全部的互联网贷款,意味着还有很多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其他持牌类非银机构,以及非持牌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缺乏约束力。现有的对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类公司的助贷业务监管,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不仅使得持牌非银行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监管存在不平衡性,而且对非金融性公司的监管更是处于空白。依赖银行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希翼实现对第三方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约束,显然是不现实的。尽管此次《办法》在合作协议部分,要求商业银行将“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纳入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这种约束力有到多尚待观察。 二是如何协调现行的属地监管格局与互联网贷款跨地域性之间的矛盾,避免监管套利。《暂行办法》虽然在很多方面增加了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但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法人机构业务的拓展,另一方面也可能潜在不审慎的风险隐患。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贷款的跨地域性与监管的地域性矛盾问题或将突出。特别是在监管问责将趋严厉的情况下,未必不会出现地方本位主义下的监管不平衡与监管套利。 三是如何协调好政策设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之间的错位,提升监管效率。《暂行办法》在受托支付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但实际执行仍难操作。《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原本是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与中国小微企业众多,且小微经营的分散、随机等特性,使得其中部分规制特别是受托支付难以有效落地。甚至从制度出台伊始,问题就一直摆在那儿!线下规范尚且如此困难,更不用说线上了。 四是如何调节监管环节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全链条的不对称,避免机械监管。如何从整体上,设计一套能覆盖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链条的监管,终归是监管需要面对、需要研究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是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这无疑是助贷业务监管的核心;但这一架构忽视了对助贷方的监管,而当前助贷业务诸多乱象或更多滋生于此。如果仅仅从商业银行端,对现有纳入监管的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开展助贷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大量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 《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扭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及助贷业务方面的乱象,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但如何真正引导助贷行业走向审慎合规,切实纠偏助贷业务模式中存在的“越界行为”、“甩手行为”和“异化行为”,关键还要践行行为监管理念,构建行为监管体系,厘清助贷监管边界,实现对助贷行业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不能将互联网贷款的各节点人为割裂开来进行监管,否则就会落入“锯箭疗伤”的尴尬!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