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4月金融数据显示,4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27万亿元,同比多增1.01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7996亿元。在个人存款减少的同时,4月个人贷款增加较多。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6669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28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4389亿元。 4月以来,个人存款和贷款的“一减一增”则成了新的焦点——是不是“报复性”消费来了? “居民中长期贷款需求可能源于疫情防控逐步转松后购房购车需求的回补。”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研究员明明认为。 随着前期压抑的部分消费需求释放,以及各种拉动消费政策实施,居民消费回升明显。比如,近期汽车销售明显转暖。4月份,汽车销量结束了连续21个月的下降。“五一”期间,上海、重庆、浙江重点监测企业汽车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9.6%、28.5%和8.8%。 这一趋势也能从消费信贷数据的变化中看出来。4月居民短期贷款增加2280亿元,这比去年同期1093亿元的增量多增了1187亿元。而以按揭房贷为主的居民中长期贷款4月增加4389亿元,与去年同期的4165亿元相比,也有所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阮健弘在一季度金融数据发布会上表示,一季度住户贷款同比少增逾6000亿元,主要是受疫情影响,居民的消费和购房大幅度减少所致。随着疫情防控措施逐步放宽或解除,个人消费贷款和购房贷款的需求也会得到释放。 对于个人存款下降,则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每年4月,个人存款均有所下降。2019年4月住户存款减少6248亿元,2018年4月住户存款减少1.32万亿元,2017年4月住户存款减少1.22万亿元。从这一角度来看,今年4月,个人存款的减少与存款的季节性波动密切相关。 对于4月住户存款的减少,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要考虑季节性因素和银行存款“冲时点”的影响。从历年数据来看,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居民存款出现下降,与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时间安排有很大关系。 居民存款减少也与资本市场走势相关。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陈冀认为,住户存款大降7996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8571亿元,这是股市上行阶段的存款迁移现象。温彬表示,目前不少储蓄资金开始流向基金、理财以及资本市场,这也是储蓄下降的重要原因。 央行一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指出,疫情直接导致居民和企业收入下降,使得消费和投资萎缩。体现在需求面指标同比放缓,今年以来,零售、餐饮、旅游等消费支出明显下降。 一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50个城市进行了2万户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居民消费意愿有所下降,储蓄意愿上升。一季度收入感受指数为41.6%,比上季下降11.0个百分点;一季度倾向于“更多消费”的居民占22.0%,比上季下降6.0个百分点;倾向于“更多储蓄”的居民占53.0%,比上季上升7.3个百分点。 今年前4个月,人民币各项存款同比多增2.77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同比多增2265亿元。这一方面是受疫情影响,居民消费减少;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加大民生支持力度,居民名义收入保持正增长。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从金融信息化逐步演变而来。 从上世纪90年代起,金融行业陆续采用信息化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最重大直接的表现就是ATM的普遍使用,大大节省了开办网点的费用,还增加了业务收入---主要是跨行ATM取款,以及跨地区取款时加收的费用,零成本,无本万利。 由于ATM实现了躺赚模式,所以在金融信息化的第二阶段,即2005年开始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阶段,金融机构是消极对待的。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免除了用户的跨行、跨区支付费用,甚至还推出了余额宝这样的类存款服务,2014年蚂蚁金服成立,代表着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的一个里程碑。 被胜利冲昏头脑的马云喊出了“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的狂妄之语,惊醒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 “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争夺焦点。 在一行三会的全力操盘下,一系列整肃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规定相继出台,余额宝被限制了交易规模,第三方支付被限制了交易场景,甚至最后被剥夺了账户存款的利息收益,网络互助模式在刚刚露头阶段就被保监会摁死。 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模式争论做了一下定性---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是金融互联网,即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而不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 由此,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最终中性定义为: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万恶之源的P2P网贷 互联网金融的折戟沉沙,自然不是所有人所希望的。 只是,世界公理就是:骗子更勤奋。 在2014年和2015年,我在多个大学为EMBA讲授互联网金融,其中关于“债权众筹”,即P2P网贷的部分,我都反复告诫学员们:这个应用目前处在悖论阶段,不适合马上推广开展。 因为从目前的基础情况下: 1、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杠杆”“风险”的公式。 2、风险控制来源于对征信数据的取得,而征信数据在我国属于央行专营的私密业务,并且其数据模型也少得可怜,比如占国民最大资产份额的“房产信息”,至今全国也不联网,更不让查阅。这种情况下,所谓风控就是遮羞布,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3、有限的风控数据,央行会分享给专业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如果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愿意放出贷款,就说明接待对象属于劣级客户。 4、P2P网贷是给银行的劣级客户放贷,但资金成本却比银行高得多,这就推高了贷款客户的融资成本。 5、过高的融资成本,就会提升坏账率,进一步推高融资成本。 P2P网贷企业,在以上所有不利条件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结果只能是一个:违法。 非抢(714高炮)即骗(跑路)。 随着一片暴雷,互联网金融的名声在社会上彻底臭了。 三、柳暗花明池上山 5月8日,全国工商联发布了目前样本量最大的《2019-2020小微融资状况报告》。报告显示,疫后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的资金需求突出,但绝大部分扶一把就能活;其中,40.5%有资金需求的长尾小微经营者是在通过互联网银行融资自救。其中,70%获得贷款的小微经营者认为精准“滴灌”的无接触贷款有实效,平均1块钱的利息能产生约2块钱利润。 小微企业及个体户是联系千家万户的“小店经济”,提供了基础性就业,是经济的“毛细血管”。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发展“小店经济“,要以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发展“小店经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疫情中,“帮助小店渡过难关是当务之急“。 全国工商联调研发现,小店经济虽然整体也受到疫情冲击,但有融资需求的小店中,73.7%的需求在50万以下,96%在100万以下,只要给予一点支持,就能迈过难关。 关于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号召,政府呼喊了几十年,都没有任何成效。 原因同样很简单:机会成本问题。 银行审批一笔5万元的贷款,和审批一笔500万甚至5000万的贷款,走的流程一样,付出的成本一样,但是收益完全是天壤之别。 仅仅从风险角度,越大额的贷款,越容易使用各种组合工具比如抵押、担保、工作组深度介入等模式来控制,贷款方的违约成本极高;而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完全是靠信用贷款,风险控制不好做,违约成本却很低,说跑就跑。 因此,只有日常掌握商户的经营数据,乃至商户负责人自身的金融数据,才能敢于从风控角度进行预判,进而实行金融救助。 这方面,拥有互联网交易场景的企业,比金融机构有优势的多! 例如,全国工商联与网商银行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100多家银行响应,一个月里已为超过8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农户发放贷款。 调研数据显示,70%获得贷款的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认为,“无接触贷款”有效促进了经营回暖——小微经营者每支付1块钱的利息,能产生约2.23块钱利润。超过八成(82.3%)的微型企业和个人经营者认为,贷款可得率明显提升,现在贷款相比三年前更容易。 尾声:固化成果,方得始终 疫情中藏的“危”和“机”,确实在深刻改变着很多行业。 比如,这一轮时期过去以后,全国几百万的教师都会玩直播了,以后再也不用违规偷偷摸摸去校外培训班,而是大大方方坐家里当网红。 而金融支持这件事,以往要么就是马太效应,大企业通吃;要么就是大水漫灌,钱进了房地产。 互联网金融让放贷模式变成了精准的“滴灌”,真正为“保就业、稳增长、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成效有目共睹,政策必然松动。 互联网金融的春天要来了吗?
“借钱,你必须弯腰求人;贷款你可以站着拿钱。”——这是在某担保公司工作的吴凌(化名)经常挂在朋友圈的一句话。去年以来,吴凌所推荐的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纯线上贷款,用业内的话说“远程审批、放款快、无下户”。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有所涉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5月9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披露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银行互联网贷款 是数字普惠金融生动实践 银保监会表示,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做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搭上互联网快车后强化了金融创新,服务人群扩大,但是此类业务也存在野蛮生长的问题,因此为银保监会推出《办法》点赞。一方面,此前银行等主渠道持牌金融机构在互联网技术驾驭方面慢了一拍,服务不够及时,如今《办法》出台有利于推动正规金融机构在该领域业务快速拓展,良币驱逐劣币;另一方面,《办法》出台也能避免和整治,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5月10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互联网贷款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是数字普惠金融的生动实践。”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联合贷款等业务预留制度空间,不设出资比例限制,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对不设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两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这都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刘俊海还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分析提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发展,可以提升金融消费者对普惠金融服务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如果引申来思考,其对于拉动汽车、装修等高撬动力商品的消费有明显贡献,从而可以为实体经济做出更好的服务。 楼市仍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 互联网贷款风险防控升级 在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方面,《办法》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办法》重申和强调了“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发现,通过中介机构的“运作”,部分无担保无抵押的线上消费贷款确实与楼市“联系密切”。 吴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需要凑首付,每家银行申请20万元贷款,几家银行一起申请是可行的。”吴凌提到的“几家银行一起申请”,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一种“痼疾”,学名“多头共债”,通常利用贷款申请和银行放款之间的时间差,同时在多家银行进行审批流程。如今,“多头共债”行为也将迎来监管关注——“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同时发现,除了线上消费贷的“多头共债”凑首付,办理多张信用卡套现也是消费类贷款化身“首付贷”的方法之一。“我们可以帮助联系专人给您办理不同银行的多张大额信用卡,并把钱刷出来,供您交首付使用”,一位地产中介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该信用卡不上征信,不会影响后续的住房按揭贷款。” “禁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和股市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也是避免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需要。”刘俊海认为,“互联网贷款不仅强调流动性,更强调资金流向正当性、精准性,应该真正服务于引导产业升级。” 消费者保护被点题 专家建议适应更多消费场景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董希淼对此表示,《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坚持小额、短期等原则,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将贷款金额提高、期限适当延长,使互联网贷款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 刘俊海也表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如何详尽都不为过,应该“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金融消费者最注意隐私权、财产保障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4项权利均能落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也将高歌猛进。
2019年,在银保监会强力整治下,现金贷平台“砍头息”等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但是,线上借款纠纷事件依旧频发。在黑猫投诉搜索“借款捆绑保险”关键字,相关投诉多达270条,现金贷平台捆绑搭售保险屡见不鲜。近日,宁夏刘先生(化名)向新浪金融曝光台投诉称,2019年7月29日,其在玖富万卡借款4.42万元,款项到账后未经同意,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以保费名义划扣走1.62万元。线上借款4万多 到账三秒被划走1万6刘先生向新浪金融曝光台介绍了事情的经过,2019年7月,为购买工地短缺的材料,他通过玖富万卡即玖富集团旗下借款APP平台申请线上贷款。2019年7月29日,刘先生顺利收到玖富万卡发放的4.42万元借款。本以为购买材料的问题可以顺利解决,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三秒钟,账户内的1.62万元借款被莫名支出,实际到账金额变成2.8万元。1.62万元为什么会在短短三秒内被划走?仔细翻看玖富万卡APP借款详情后,刘先生在电子保单内找到了答案。这份电子保单是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开具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险单。所谓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莫名被划走的1.62万元竟成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而该笔保费用的收取方正是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刘先生对新浪金融曝光台表示,自己从未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签订借款协议期间也没有见过任何保险合同,更没有亲自签名授权,他认为这种行为是强行搭售保险。除了保费,刘先生同时发现了新的问题。自2019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9日,他每个月29日前需要向玖富万卡偿还2003.08元本息,借款期限24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也就是说,刘先生需要在两年内偿还该平台超过4.8万元的本息,以实际到账金额2.8万元计算,年化贷款利率达到35.84%。刘先生质疑称,实际到账只有2.8万元,但却需要按照借款合同上的4.42万元本金偿还本息,而且从没听说保费也要支付利息。为此,刘先生多次向玖富万卡和人保财险客服投诉,但两方皆没有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也没有明确答复。不买保险不放贷 用户投诉平台捆绑搭售保险刘先生向玖富万卡和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提出两个质疑:第一,贷款为什么需要购买保险?第二,保费为什么需要支付利息?针对刘先生的第一点质疑,玖富万卡客服人员表示,如果是有保费的借款产品,就必须购买保险,不买不能发放贷款,而且,公司的借款产品带有保费的账单,所以确实需要购买保险。此外,保费也是为了出借人的利益考虑,当借款人出现逾期等问题时,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该保险是可以帮助借款人快速通过借款审批、获取出借人借款的增信措施。此外,因为在贷款时已在页面展示保费及借款金额,需借款人线上勾选确认后才出具保单,整个投保及贷款环节均有人脸识别及身份认证。针对客服提出的须经借款人授权才能购买保险的问题,刘先生对此反驳表示,在整个贷款过程中,他没有见过任何保险合同或者协议,更没有亲自签字确认,如果当初知道借款产品有保费,自己一定不会申请贷款。那么,借款人是否可以申请退回被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扣除的保费?玖富万卡智能客服表示,无法退保,借款由保险公司承保。针对刘先生提出的第二点质疑,玖富万卡客服人员解释,假如在借款时选择保费分期支付,还款时需要支付该部分利息。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方面表示不方便回应此事,需要借款人直接与公司咨询,并拒绝与非借款人沟通。至于玖富万卡与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开展了哪些业务合作?玖富万卡客服表示,人保财险是其合作公司,合作保险项目包括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加重借款人还款压力刘先生借款4.42万,保费就扣了1.62万,占借款金额36.6%,实际到账只有2.8万,年化贷款利率达到35.84%。央行微信公众号此前发文披露贷款利率陷阱,并运用“内部收益率(IRR)”概念计算实际利率,如果以IRR计算,那么刘先生实际贷款利率则更高。保险公司与现金贷平台是否有保费分成,暂不得而知。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虽然保障了出借人的利益,但高额的保费却明显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银保监会此前曾下发通知明确禁止保险公司与现金贷平台合作搭售意外险,但对没有禁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问题值得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此提醒金融消费者,在现金贷平台申请贷款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中国银保监会9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问: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问: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办法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问: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包括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等。 问: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答: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问: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答: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两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办法规定。银保监会拟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李延霞)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9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 规范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再发放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三、《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一般规定。四、《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五、《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六、《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七、《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九、《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
央行今日发布2020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显示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 一、广义货币增长11.1%,狭义货币增长5.5% 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09.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1个和2.6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57.02万亿元,同比增长5.5%,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5个和2.6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8.15万亿元,同比增长10.2%。当月净回笼现金1537亿元。 二、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外币贷款增加207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167.79万亿元,同比增长12.9%。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161.91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增速比上月末高0.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4个百分点。 4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7万亿元,同比多增6818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6669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280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4389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956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6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547亿元,票据融资增加3910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404亿元。 4月末,外币贷款余额8331亿美元,同比增长1.6%。当月外币贷款增加207亿美元,同比多增413亿美元。 三、4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27万亿元,外币存款减少110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07.59万亿元,同比增长9.7%。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02.26万亿元,同比增长9.9%,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6个和1.4个百分点。 4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27万亿元,同比多增1.01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7996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17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29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8571亿元。 4月末,外币存款余额7545亿美元,同比下降1.7%。当月外币存款减少110亿美元,同比多减93亿美元。 四、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和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均为1.11% 4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 148.19万亿元,日均成交6.74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2.6%。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6.1%,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4.7%,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46%。 4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11%,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低0.29个和1.32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11%,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低0.33个和1.35个百分点。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自2014年8月份开始,转口贸易被调整到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注3: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注4:报告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是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