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涉嫌猥亵案细节曝光!好友突击清仓股票,被罚没近200万 8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一则关于上海双菱电梯董事长孙求生内幕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求生被没收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罚款130.86万元。 证监会表示,孙求生2019年5月15日至7月1日一直未交易“新城控股”股票,7月1日知晓内幕信息后,7月2日、3日突击卖出“新城控股”股票。 “孙求生敏感期内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动因是其知悉了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被公安机关调查的内幕信息。”证监会认为。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孙求生”及妻子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均通过孙求生本人手机号进行交易。 孙求生承认“孙求生”“钱某娟”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孙求生本人,并承认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的交易行为是本人做出的。 证监会表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求生”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25000股,成交金额103.62万元;其妻子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25000股,成交金额103.83万元,避损金额合计65.43万元。 此外,证监会上述处罚决定中,还披露了新城控股前董事长王振华被公安机关调查前后的细节。 2019年7月1日中午,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振华在新城控股17楼办公室,约孙求生商量应对因涉及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事项。 2019年7月1日13点左右,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4人到新城控股大厦A座前台,时任董事长王振华秘书张某在17楼贵宾接待室接待了来访民警。 上述文件表示,当天晚上,孙求生从派出所出来时,看到王振华在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9年7月2日13:00左右,新城控股现任董事长王晓松接到派出所电话,要求其前往派出所。当天晚上23:00,王晓松和妻子前往派出所。 7月3日16:30左右,王晓松领取了书面拘留通知书并返回公司,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16:58时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王某华刑事拘留”。 新城控股董事会自此确认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被刑事拘留事宜。7月3日21:48左右,新城控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上述描述,王振华及新城控股早在2019年7月1日中午便得知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的事项。 然而,新城控股直到7月3日晚间21:48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这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营表示,上述情况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信息披露及时性相关要求,公司应在知情48小时内披露信息。 他表示,应该以公司知情时间为准,计算48小时。2019年7月1日中午,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前往新城控股大厦,并由王振华秘书接待,可以视为公司知情。 证监会表示,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某华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证监会表示,该信息形成于2019年7月1日,公开于2019年7月4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圣邦股份公告,持公司股份9,12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87%)的股东弘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鸿达永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之一)计划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54,27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宗申动力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宗申航空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拟引入陕西空天云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合计6家战略投资者对其增资扩股。根据公司与战略投资者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宗申航发公司拟增资扩股7,532.5301万股,增资价格1.66元/股,增资金额12,504万元。增资完成后宗申航发公司总股本增至375,325,301股,公司持股比例将由增资前97.67%降至78.0656%,依然为宗申航发公司控股股东。
证监会指出,孙求生与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认识十几年,2019年7月1日孙求生知悉王某华因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7月2日、3日突击卖出“新城控股”,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新城控股”的动机明显。 此次内幕交易的主角孙求生,目前为上海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他与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某华是同龄人,均出生于1962年。 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求生与王某华认识十几年。2019年7月1日,王某华曾叫孙求生到其办公室见面,协助其处理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事项。就在当天,孙求生就上述事项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进行问询,在离开派出所时,他看到王某华也在派出所接受问询。 次日中午1点左右,王某华之子王某松接到派出所电话后于当天晚上11点左右前往派出所,听取王某华对于接下来工作的安排。 紧接着在7月3日上午9点半左右,王某松通知新城控股多位董监高成员,定于当天中午召开会议,并口头告知王某华在派出所配合调查。当天下午16时30分左右,王某松在派出所领取了书面拘留通知书。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16时58分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王某华刑事拘留”。新城控股董事会自此确认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被刑事拘留事宜,由董事会秘书陈某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当晚向上交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于7月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监会指出,王某华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9年7月1日,公开于2019年7月4日。 也正是在7月1日获知王某华接受调查后,孙求生及妻子钱某娟的证券账户在接下来两天开始卖出新城控股股票。其中,“孙求生”证券账户在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股票2.5万股,成交金额103.62万元;“钱某娟”证券账户卖出新城控股股票2.5万股,成交金额103.84万元,避损金额合计65.43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求生承认上述交易行为是其本人做出的。 证监会指出,孙求生卖出“新城控股”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新城控股”的动机明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对于孙求生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孙求生属被动知悉内幕信息,主观恶意不强以及孙求生对调查工作较为配合,认罪态度端正等情节,证监会表示已在量罚时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孙求生及其代理人同时指出,孙求生热心公益,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一贯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另外,疫情期间,孙求生向湖北疫区捐赠近30万元的现金和医疗物资,组织公司为抗疫积极贡献力量。对此证监会表示,上述情形将在后续的相关责任追究中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实反映,依法处理。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孙求生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 另据新城控股今年6月18日披露的公告,普陀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五年。新城控股当时强调称,目前公司管理团队和人员结构稳定,各项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距离案件受理已过579天,中超控股与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再次回到“原点”。 近日,中超控股对外披露了与众邦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最新进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超控股法务负责人盛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武汉中院的裁定结果对上市公司是有利的。上市公司此前被判承担近3亿元的连带担保责任,这对上市公司是个不小的负担。因原黄陂区法院民事判决被撤回,目前上市公司的危机已暂时解除,重新回到审理起点。” 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中超控股原实控人、法人黄锦光控股的广东鹏锦与众邦保理签订系列《保理业务合同》进行保理融资。随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超控股分别与众邦保理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目前,广东鹏锦未按约定回收应收账款,各方保证人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11月29日,众邦保理以“《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起诉中超控股。不过,此次起诉因黄锦光投案自首而“流产”。2019年1月9日,众邦保理以《保理业务合同》违约重新起诉中超控股,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 在这起案件中,中超控股方面表示,对于上述担保行为属于完全不知情。据黄锦光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中超控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私下签订的,公章也是私刻的,中超控股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公司使用。 而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其中有3名董事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其余2名董事为关联董事黄锦光、黄润明,且中超控股的印章系黄锦光伪造私刻。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超控股为广东鹏锦提供担保,提供的是非关联担保,此类担保经过董事会决议即可。众邦保理只要从形式上审查了董事会决议,且表决人数符合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就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一审原告众邦保理构成善意相对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中超控股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在二审过程中,上述判决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的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以查明此间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3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以及中超控股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 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晓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回重审说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事实并没有查清楚。”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记者透露:“一审法院认为,众邦保理是善意相对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则认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结合签字是否真实以及历史往来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可以看出,两级法院都认为,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形下,众邦保理的合法诉求应予以维护,但对于‘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两级法院的关注点稍有不同。重审程序中,董事会决议中相关签字是否真实、其他历史往来中涉及的签字情况,将是重审的审查重点。” 事实认定是案件的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审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中超控股2.84亿元资产。对此,吴晓斌表示,“重审合议庭组成后,上市公司可以提出解封申请。目前来看,解封上述资产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不大,但对后续案件的进展存在积极意义。” 吴晓斌向记者介绍称,“该案目前属于检索类案,待事实认定清楚后,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存在一定的参考意义。” 王智斌认为,“同案同判有个前提,就是案件基本事实与同类案件相近。中超控股与众邦保理的合同纠纷案,问题恰恰出现在事实认定上,所以目前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会对该案产生直接影响。真正影响案件走向的是各方的举证能力,举证情况将影响法院对基础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案件裁定的最终走向。” “此次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公司对于未来的重审结果还是充满信心的,这一裁定结果也会增强金融机构、股东、客户、供应商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盛海良向记者感慨称,“公司相信,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也会查清事实,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
欣龙控股8月10日晚公告,公司于8月7日收到股东海南筑华的通知,海南筑华已于当天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相关仲裁申请,请求解除此前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欣龙控股一季报显示,海南筑华是公司第二大股东,目前持股比例为8.45%,嘉兴天堂硅谷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24%。有接受采访的券商人士分析,解除协议将导致欣龙控股的控股权不再稳定。 据查询,2019年12月21日,海南筑华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相关协议,海南筑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南永昌分别向嘉兴天堂硅谷转让8.28%和0.96%的股份,同时海南筑华将剩余8.45%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授权嘉兴天堂硅谷作为唯一、排他的独家代理人,在两年委托期限及延长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如有)内行使约定的相关股东权利。据公告,股权转让于今年1月8日完成过户登记。 股权转让为何要附带表决权委托?在回复交易所关注函时,公司披露,为进一步明确、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巩固嘉兴天堂硅谷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海南筑华将其目前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嘉兴天堂硅谷行使。 如今为何又要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告透露,海南筑华通知称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嘉兴天堂硅谷因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义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不过未透露争议的具体内容。 在嘉兴天堂硅谷入主的消息披露后,欣龙控股股价曾连续大幅上涨,如今的股价已较交易发生前翻了1倍有余。 同时,疫情发生后,口罩、防护服、湿巾等医疗和卫生防护用品市场需求激增,作为上述医疗防护物资上游原材料无纺布的供应商,欣龙控股产品销售额在市场需求带动下出现超常增加。公司日前披露,预计上半年盈利1.4亿元至1.9亿元,同比增长22倍至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