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000408.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8亿元,虚增预付账款2.41亿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77亿元,虚增应收账款471万元,虚增预付账款2.81亿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 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股东永鸿实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五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2017年6月13日,公司名称由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ST金源改为*ST藏格。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ST藏格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肖永明持有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份,林吉芳持有另外10%股份。肖永明为*ST藏格实际控制人,林吉芳为肖永明之妻。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为*ST藏格第二大股东,持股3.87亿股,持股比例19.42%。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郑钜夫2012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8月16日担任财务总监。 董事长曹邦俊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副董事长,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总经理,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生顺自2018年4月26日起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王聚宝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方丽2019年8月16日至今担任*ST藏格非独立董事,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副总经理。独立董事亓昭英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独立董事。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独立董事。 邵静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光俊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职工监事。侯选明自2016年8月16日起担任*ST藏格监事。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1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管委会4号办公楼308室,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镇三元街171号,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肖永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卫东,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矩夫,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卫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姚焕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威,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凯,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蒋秀恒,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曹邦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鹏,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方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聚宝,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亓昭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静,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光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侯选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生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 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股东永鸿实业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吴卫东、刘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藏格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7日
1月25日晚间,港股游戏公司百奥家庭互动公告称,腾讯控股将通过全资子公司THLHLimited(下称“THL”)购买其3.26亿股普通股。收购完成后,腾讯控股将通过THL获得百奥家庭互动已发行股本的约12%权益,并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 资料显示,成立于2009年的百奥家庭互动总部设于广州天河,主营儿童及青少年网页游戏、手机游戏开发与漫画制作,其开发的主要产品有网页游戏《奥比岛》、《奥拉星》,以及手机游戏《造物法则二:先锋英雄》、《食物语》和《奥拉星手游》等。截至1月25日收盘,百奥家庭互动股价报1.57港元/股,自年初以来增幅为68.82%。
近日,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穆迪首次对金辉控股(9993.HK)给出了评级。金辉控股于2020年10月底在港上市,上市以来,在评级方面,金辉控股表现向好,并成为最新一家集齐三大国际评级机构评级“大满贯”房地产开发企业。 据悉,穆迪首次将“B1”评级(CFR)授予金辉,并给予稳定展望。1月标准普尔也将金辉集团的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上调至“B+”,并将其对公司无担保票据的长期发行评级上调至“B”。更早的2020年10月,惠誉国际确认了金辉控股“B”公司评级,评级展望从“稳定”调升至“正面”,并在当时的报告中称,金辉上市后可能会进一步调升其评级。 就本次评级,穆迪预计,金辉调整后的息税前利润/利息覆盖率将从2019年的2倍提高到未来1-2年的2.2倍-2.5倍。 在融资监管收紧的大背景下,评级机构对金辉控股业绩预测保持乐观:穆迪认为,金辉集团在未来1-2年内的合同销售额将保持10%-15%的增长,从2020年的970亿元稳健增长至2021年的1050亿元,以及2022年的1200亿元,这将为公司未来12-18个月的流动性提供支撑;标普预测金辉2020年营收增长将达30%-35%,而2021年营收增长将达25%-30%;惠誉则认为,金辉的非控制性权益(NCI)约占总权益的20%,在同行中较低,这提供了更多的财务灵活性。
近日,启迪环境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正与城发环境筹划由城发环境通过向公司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启迪环境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已与城发环境签署《吸收合并意向协议》,本次合并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启迪环境、城发环境当日双双停牌。 体量相差近三倍“蛇吞象”式并购 值得关注的是,截至2020年9月底,城发环境总资产114.51亿元,启迪环境总资产448.44亿元,约为城发环境的4倍。如果上述两家公司顺利实施重组,存续公司城发环境总资产将达562.95亿元,是一次“蛇吞象”式并购。 启迪环境主营业务覆盖固废收集处置全产业链及水务生态综合治理全领域,可提供专业化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拥有零碳能源、固废与再生资源、城市环境服务、水生态治理、环保设备制造五大业务板块,是国内唯一一家业务覆盖全产业链环境综合治理的企业。 近几年,启迪环境的经营业绩有所下滑。2018年至2020年前三季度,其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6.44亿元、3.59亿元、2.28亿元,同比下降48.53%、44.18%、47.9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43亿元、1.80亿元、1.77亿元。 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首都企业改革和发展研究会理事肖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启迪环境而言,引入战略投资者无疑有利于获得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此扩大经营规模,改善其经营面。” 城发环境主业几经变换,如今主营业务为高速公路开发运营、公用事业、固废处理、垃圾发电等。城发环境作为河南投资集团控股的专业环保板块公司,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着力打造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设计咨询、大数据开发应用于一体的环保科技产业。同时,公司积极整合水务板块业务,通过子公司城发水务公司,全力开发水务市场。 近几年,城发环境盈利能力稳定。2017年至2019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2亿元、5.81亿元、6.24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受疫情影响,净利润下降至2.97亿元。 肖旭表示,对于城发环境来说,可以发挥自身在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在带动启迪环境发展的同时,改善环保行业基本面,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谋求长期利益回报。 正谋咨询合伙人任凤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发环境主业经营多次变更,目前与启迪环境业务存在协同,双方均涉及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再生资源处理等环保业务,吸收合并后,存续企业城发环境无论从资产体量还是业务来看,都将是业内龙头。 国企改革与校企改革并行 有券商研究指出,国企改革出风正劲,校企改革也是近年推进的方向。高校控股的上市公司,将逐步完成控股权的转让。此前,启迪环境由“清华系”控制,清华控股的校企改革取得重大突破。2020年12月,启迪环境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启迪科服)转发的《启迪控股关于清华控股公开转让启迪控股14.84%股份完成交割的通知》函件。该次交易后,清华控股和合肥建投分别持有启迪控股30.08%和14.84%股份,合肥建投及其一致行动人蜀山城投与清华控股、百骏投资并列为启迪控股第一大股东,清华控股不再是启迪控股的控股股东。启迪控股通过下属子公司启迪科服、启迪科服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启迪环境24.04%股份,启迪环境控股股东仍为启迪科服,但上市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除了校企改革,本次重组也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措施。城发环境此次拟吸收合并启迪环境,也是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科技集成平台,实现创新发展。事实上,2020年1月,城发环境公告称,河南省发改委将其持有的河南投资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河南省财政厅。划转前,河南投资集团为城发环境控股股东。划转完成后河南省财政厅将通过河南投资集团间接持有城发环境56.19%股份。若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河南省财政厅将通过控制城发环境,将间接接手启迪环境。 肖旭对记者进一步表示,随着国资改革深入,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变得频繁。此次城发环境筹划吸并启迪环境,有利于双方实现业务、技术、人员等协同,寻求双赢发展,深化国企混改。这也为清华控股下一步有序淡出启迪环境、优化国有资本配置铺垫了条件,未来将逐步实现“教育归教育、市场归市场”的校企改革目标。
天齐锂业(002466)公告,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59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控股”)持有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7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拍卖成交金额为45.3 亿元。 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营销”)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从天洋控股持有的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拍卖款中先予划转被其占用的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等484,172,652元。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该款项。 目前,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舍得营销与天洋控股及其关联方的借款纠纷案尚未审结,公安机关仍在侦办中,公司已收回上述资金的归属权仍存一定不确定性。上述法院先予执行事项有利于解决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显示,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股票简称“*ST藏格”,000408.SZ)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万元、600万元和7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万股,成交金额699.67万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万股,成交金额599.35万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万股,成交金额699.68万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张军涛处以60万元罚款。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 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为*ST藏格前董事长肖永明,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2018年7月16日,*ST藏格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100%股权。2018年8月3日,*ST藏格发布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51%股权。 2018年9月18日,*ST藏格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出于谨慎、负责的态度,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原因包括: 1、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巨龙铜业荣木错拉铜矿正在办理探矿证续期及探转采的相关手续准备阶段,预计荣木错拉办理采矿权证后采矿规模1500万吨/年。根据巨龙铜业最新矿山规划和进展,其已启动矿山规模扩大,同时,荣木错拉探矿权和驱龙采矿权同属一个矿体,计划将荣木错拉和驱龙两个矿业权合并,办理完成一个新的规模更大的采矿权证,以此匹配巨龙铜业未来更大的采选规模。因此相关矿业权证的办理完毕时间将大幅推迟,从而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涉及矿山权证办理、评估等工作无法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2、根据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与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就巨龙铜业安全、用地等审批情况的沟通,巨龙铜业土地权属办理、矿业权变更审批等较复杂,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3、本次交易预计在短期内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公司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采纳了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4、由于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当事人:张军涛,男,1969年11月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 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0,000元、6,000,000元和7,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00股,成交金额6,996,697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00股,成交金额5,993,462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00股,成交金额6,996,835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870.63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藏格控股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军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与肖某明不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与藏格控股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肖某明不会告知其内幕消息,不能仅凭通话联系就认定肖某明告知内幕消息。(二)购买藏格控股股票原因系自己了解分析。如果从肖某明那里获知内幕信息,买入时间应在双方通讯联系当日。(三)如果有内幕消息来源,不致于造成此次交易亏损。综上,张军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明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讯联系,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分析决策购买,其申辩说明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决策依据;(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交易盈亏无关。 综上,我局对张军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