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并配套印发《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对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作出调整,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通知》明确了年金基金的定义,首次在文件中整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规定和要求,并统一强调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通知》规定了年金基金财产的新投资范围,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其中,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此次投资范围中新增优先股、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永续债、国债期货等金融产品和工具,并调整明确了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要求和估值方式等。 《通知》提高了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明确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投资比例上限提高了10个百分点。 《通知》进一步规范年金基金投资行为。首次明确要求嵌套穿透管理,进一步要求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比例在计划层面和组合层面实行“双限”,防范年金基金合规风险。 本次年金基金投资范围调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鼓励中长期资金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战略部署的有效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定支持和维护香港金融繁荣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回应市场关切、防范化解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健康规范发展、更好维护年金受益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人社部表示,按现有年金市场规模测算,本次权益比例上限的提高,理论上将为资本市场带来3000亿的增量资金,养老保险体系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 以下为问答全文: 问:请介绍一下近年来年金基金发展情况。 答: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制度面向企业及其职工,职业年金制度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共同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其功能是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与职业关联、由国家政策引导、单位和职工参与、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三个支柱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二、三支柱为参保人员退休后过上体面养老生活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领导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制度建设、基金规模、投资收益等方面迎来了历史未有之大发展。2014年10月,配合中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今年底前全国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工作全面落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保人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增强,基金积累规模稳步增长,较好实现了长期稳健增值目标,补充养老的作用逐步显现。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制度已覆盖近6600万职工,基金累计规模逾3.1万亿元。2007-2019年企业年金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达7.07%,今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资本市场出现了较大波动,但年金基金依然投资稳健,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 下一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十四五”时期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部署要求,着力解决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规模,有序推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问:此次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迅速,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工具不断涌现,特别是资管新规出台后,金融监管部门密集提出系列规范要求,现有政策已不满足年金基金投资实践的需求。而且从2019年开始,近万亿规模的职业年金基金陆续启动投资运营,市场上出现一定程度的“优质资产荒”,调整年金基金投资政策的紧迫性更加凸显。 二是整合年金基金投资政策的需要。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现行投资政策的主要差异在于职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中不包括投资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2018年,根据市场情况,经请示部领导同意,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窗口指导暂停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这两类保险产品,统一年金基金投资政策已具备实施基础。为便于年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运营企业(职业)年金和无差别投资运作养老金产品,有必要整合并统一调整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例和管理要求等政策。 三是规范年金基金投资行为的需要。需明确年金基金投资应满足嵌套穿透管理要求,明确计划层面的投资比例限制,明确实际操作中部分投资品种的投资要求等,进一步加强年金基金监管,防范年金基金合规风险。 问:本次年金基金投资政策调整主要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答:一是《通知》明确了年金基金的定义,首次在文件中整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规定和要求,并统一强调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二是允许年金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此前年金基金仅限于境内投资,本次允许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此举不仅考虑目前在全球严峻经济形势下,香港金融市场仍颇具活力,具有相当投资价值,而且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定支持和维护香港金融繁荣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年金基金实现全球范围资产配置的初步尝试。 三是提高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鼓励中长期资金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部署,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的政策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与全国社保基金权益类投资比例持平,使年金既能够长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又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按现有年金市场规模测算,本次权益比例上限的提高,理论上将为资本市场带来3000亿的增量资金,养老保险体系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 四是明确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比例在计划层面和组合层面实行“双限”。以往只在组合层面对年金资产的流动性比例以及权益类和非标类投资比例等进行限制,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年金计划层面通过专门组合投资或是养老金产品直投造成超比例投资情形。为此,此次明确单个计划资产投资于各类型资产的比例须参照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进行管理,并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受托直投组合的定义,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指导,防控计划层投资风险。 五是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嵌套穿透管理要求。以往穿透监管的要求不够明确,可能出现年金基金所投资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超出年金基金可投资范围的情形,发生合规风险。《通知》要求年金基金投资应当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明确约定投资的底层资产符合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问:《通知》在年金基金可投资品种和投资要求上有哪些变化?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本次调整年金基金投资政策的目标之一是为年金基金提供更多有效的投资工具,积极应对金融市场变化。前期,经过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地方人社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等意见,我们对拟新纳入的投资品种和需要调整的原投资范围内的投资品种及投资要求等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 《通知》新增了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并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扩展为债权投资计划(即新增不动产债券投资计划)。同时,对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永续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公司债等之前界限不清晰的品种予以明确,纳入年金投资范围。经研究,上述投资品种风险相对可控,具备相当投资价值,有利于丰富年金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 同时,根据市场变化,有些投资品种已不适应投资要求,此次调整出投资范围。一是剔除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主要考虑底层资产不透明,投资收益预期一般,年金基金主动配置的意愿不高。二是调出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考虑资管新规出台后这类银行理财产品的内涵已发生实质性变化。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管理难度较大,底层资产容易超年金投资范围而产生合规风险,而且由于整体规范还未到位,尚难以研究列明可纳入年金投资的条件。三是剔除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主要考虑该类品种的市场容量进一步缩小,原规定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无法再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稳定的固定收益。 在调整投资范围基础上,明确新增加品种的投资准入条件,明确相关投资品种的个股个券集中度限制。此外,为满足年金基金对稳定收益类非标资产的投资需求,对年金基金可投资非标产品的发行主体适当放宽限制条件,但相应提高信托产品豁免外部信用评级的条件,并明确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品种的信用增级要求。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开展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和优先股项目试点,请问试点效果如何?相关试点项目是否纳入投资范围?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企业年金基金通过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试点投资,试点项目需经人社部批准。经过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和优先股项目试点评估,综合考量投资风险收益情况等,本着稳慎原则,拟将优先股纳入投资范围,而股权则需要进一步试点。 一是优先股投资试点效果较好。试点项目均属于比较优质的中长期限投资标的,不仅付息保障度高、风险低,而且企业年金基金需通过显示投资方向的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有可行的退出机制作为保障,试点效果良好。考虑到优先股是一种回报稳定、风险可控的投资工具,与年金长期投资属性匹配,且其发行有较为严格的政策要求和比较完善的审批程序,此次将其正式纳入投资范围。 二是股权项目尚需研究。已开展的试点项目存在退出机制不健全、估值方式不完善等问题,拟在进一步优化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延期试点项目。考虑到股权投资虽具有较高收益回报潜力,但风险较高,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 问:新规正式实施后,年金计划和养老金产品相关条款的变更备案如何安排? 答:新规正式实施后,因投资政策变化确实需要相应修改年金计划或养老金产品管理合同的有关条款,便于今后规范开展管理运营工作。不过为了减轻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集中修改合同陡增的工作量,也避免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备案工作造成集中压力,我们依规作了一定安排: 对于养老金产品,涉及投资范围和比例等相应调整的,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5号)第五条第(五)款“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情形规定,走事后变更程序。即: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同时,请投资管理人根据自身安排,自行按新规修订养老金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书,在之后的产品推介过程中,尽量使用新的产品合同。 对于年金计划,涉及投资范围和比例等相应调整的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9号)中“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情形规定,本次无需专门就新规调整所带来的条款变更进行备案。在下次依规需进行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时,如合同顺延、续签或是重要条款变更等,一并按新规调整投资政策且重新签署管理合同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原标题:重磅!3000亿增量资金候场A股,年金基金权益投资上限再提高,偏爱这些个股) 2020年还剩最后一个交易日,在即将突破前期震荡区间之际,A股市场迎来重磅利好。12月30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调整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的政策上限至40%。按现有年金市场规模测算,本次权益比例上限的提高,理论上将为资本市场带来3000亿的增量资金。人社部上调年金基金权益投资上限为促进年金基金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投资风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近日人社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年金基金投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重要内容:1、明确年金基金的定义。首次在文件中整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规定和要求,并统一强调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2、规定年金基金财产的新投资范围。此前年金基金仅限于境内投资,本次允许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3、提高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的政策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与全国社保基金权益类投资比例持平。4、进一步规范年金基金投资行为。首次明确要求嵌套穿透管理,进一步要求年金基金财产投资比例在计划层面和组合层面实行“双限”,防范年金基金合规风险。5、新增国债等投资品种。《通知》新增了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并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扩展为债权投资计划(即新增不动产债券投资计划)。同时剔除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调出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剔除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人社部表示,按现有年金市场规模测算,本次权益比例上限的提高,理论上将为资本市场带来3000亿的增量资金,养老保险体系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国内年金总规模突破5万亿按照年金基金最新定义,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他们是我国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2014年10月,配合中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今年底前全国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工作全面落地。随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保人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增强,基金积累规模稳步增长,较好实现了长期稳健增值目标,补充养老的作用逐步显现。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职业年金制度已覆盖近6600万职工,基金累计规模逾3.1万亿元。2007-2019年企业年金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达7.07%,今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资本市场出现了较大波动,但年金基金依然投资稳健,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近日,养老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前三季度成绩单也“放榜”了。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资金总规模达到20947.49亿元,比2019年底的17985.33亿元增长2962.16亿元,增幅16.47%。今年三季度末,全国范围内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达到了2669.70万人,较去年年底增长了120多万人。参加企业家数也从去年年末的9.6万家增至10万家以上。从总体业绩来看,今年第三季度企业年金投资收益553.58亿元,本季度加权平均收益率2.84%,与二季度基本持平。而今年前三季度,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合计1262.75亿元,本年以来加权平均收益率6.87%。今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权益类资产波动较大,一季度海外市场甚至出现接连崩盘的走势,不过在全球央行宽松货币政策支撑下,全球股指得以企稳,出现接连反弹走势,并不断刷新反弹新高。A股市场也在今年7月份大幅走高,但随后持续震荡,并维持在3400点附近波动。而债市在此期间出现明显回调,尤其是在永煤信用债的冲击下,债市接连调整。股强债弱背景下,今年前三季度企业年金权益类组合收益率明显高于固定收益类收益率。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企业年金投资平均收益率为6.86%,其中,权益类收益率达7.45%,固定收益类只有3.97%。企业年金重仓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与职业关联、由国家政策引导、单位和职工参与、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的补充养老保险。据Wind统计,截至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直接投资的有建设银行、中国石油、中国人寿、中国移动等公司。按照三季末持仓来看,集友股份、新安股份、中体产业、国网信通、湘油泵、威星智能、新农股份等受其关注。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有海富通基金、华夏基金、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嘉实基金、招商基金、富国基金、博时基金等。与社保基金类似,企业年金基金也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根据市场某一阶段的价值中枢,社保基金也会进行增减仓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持股会更注重公司基本面。个股流动性高,市值偏大,企业盈利能力保持稳定、分红能力较高的股票是其青睐的主要对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社保基金持仓市值超过10亿的有47股,其中,农业银行持股市值达745亿元,工商银行持股市值达606亿元,中国人保持股市值达248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 康博) 昨日,游族网络(SZ:002174)在董事长去世的负面消息下遭遇跌停,截至收盘报11.97元,跌幅10.00%。从游族网络此前公布的三季报看,在公募行业中赫赫有名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有两只基金持有该股,分别是东方红睿轩三年定开混合(169103)和东方红沪港深混合(前端:002803 后端:005190)。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东方红睿轩三年定开首次现身游族网络的前十大流通股东是在今年一季度,当时其持有公司476.44万股,在此后的二季度和三季度该基金连续加仓,截至三季报时已经持有713.00万股,占游族网络流通股比例的1.03%,位居第7大流通股东。 而东方红沪港深则是在今年三季度刚刚进入,持股459.19万股,占游族网络流通股比例的0.66%,位居第10大流通股东。 然而从游族网络今年的股价走势看,上述两只基金目前在该股上或许已经亏损。一季度,该股上冲后出现下跌,最终跌幅达19.21%,尽管二季度上涨了38.81%,但三季度又继续下跌了32.69%。 进入到四季度,游族网络股价依然没有起色,再加上此次投毒事件,令该股在12月28日出现跌停,截至当天收盘,该股在四季度里股价已经下跌了31.52%,一季度至三季度的横向宽幅震荡平台已经跌破。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红睿轩三年定开混合与东方红沪港深混合的基金经理都有刚登峰。资料显示,刚登峰自2009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资深研究员/投资主办人、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东方红公募基金经理,累计管理基金时间超过5年,也算是位老将。 从2016年1月20日东方红睿轩三年定开混合成立至今,刚登峰就独自管理该基金至今,截至12月25日,该基金年内收益率为31.94%,累计单位净值2.3141元。 而在东方红沪港深混合上,刚登峰从2018年4月20日与其他基金经理共同管理该基金至今,其年内收益率为34.7%,累计单位净值2.76元。 从投资风格看,刚登峰是一手抓传统一手抓科技,东方红睿轩三年定开的三季报前十大重仓股显示,其重仓了保利地产、中南建设、海康威视、立讯精密、美的集团、分众传媒、敏华控股、绿城服务、伊利股份、百润股份。其中保利地产和中南建设两大重仓股今年表现都不理想。 东方红沪港深混合三季度的前十大重仓股也与之极为相似,分别为分众传媒、海康威视、美的集团、腾讯控股、立讯精密、中南建设、伊利股份、万科A、保利地产、敏华控股。 除刚登峰管理的两只基金持有游族网络外,东方红产业升级混合(000619)也在二季度时持有过该股,数据显示,其持股为666.24万股,占游族网络流通股比例的0.99%,不过该基金在三季度时就已经减仓了。 据悉,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红资产管理)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最新公募管理规模为1602.02亿元,排名公募基金第33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牛气二号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附件、牛气二号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材料中均无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认定材料。北京富牛未按《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牛气二号基金的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牛气二号基金的初始资金金额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北京富牛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平仓线为0.70,基金净值跌至平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平仓,除非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平仓。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此后至2019年10月25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绝大部分时间低于平仓线。在此期间,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0.141元,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使基金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继续扩大,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 四、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牛气二号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向投资人发送过牛气二号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北京富牛法定代表人、牛气二号基金基金经理宋希邦是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随后,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投资人具有多年的投资经历,深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二,对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初始规模的条款不知情,私募基金初始金额仅有200万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投资人多次催促尽快成立基金并运作才冒充投资人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就基金净值触及平仓线继续运作与投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基金财产损失严重是因为投资能力欠缺,并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主观故意;第四,基金成立之初与投资人约定以发送基金交易截图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知道需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宋希邦是北京富牛唯一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为就代表北京富牛的行为,不能同时被列为处罚对象。综上,请求北京证监局减轻或免予处罚。但北京证监局对宋希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0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希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等。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希邦)〔2020〕13号 当事人: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富牛),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宋希邦,男,1982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富牛涉嫌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牛气二号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附件、牛气二号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材料中均无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认定材料。北京富牛未按《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牛气二号基金的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牛气二号基金的初始资金金额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北京富牛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平仓线为0.70,基金净值跌至平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平仓,除非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平仓。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此后至2019年10月25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绝大部分时间低于平仓线。在此期间,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0.141元,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使基金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继续扩大,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 四、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牛气二号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向投资人发送过牛气二号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北京富牛及牛气二号基金登记备案材料、相关合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牛气二号基金托管资产净值情况与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北京富牛法定代表人、牛气二号基金基金经理宋希邦是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投资人具有多年的投资经历,深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二,对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初始规模的条款不知情,私募基金初始金额仅有200万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投资人多次催促尽快成立基金并运作才冒充投资人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就基金净值触及平仓线继续运作与投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基金财产损失严重是因为投资能力欠缺,并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主观故意;第四,基金成立之初与投资人约定以发送基金交易截图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知道需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宋希邦是北京富牛唯一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为就代表北京富牛的行为,不能同时被列为处罚对象。综上,请求我局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北京富牛未履行《私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义务。投资人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情况,不是免除基金管理人该项义务的法定事由。 第二,基金管理人应按《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义务,不能以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不知情为由免除责任,更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冒名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北京富牛在未与投资人达成书面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在基金净值长期低于平仓线时始终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财产最终严重亏损。 第四,当事人未与投资人就变更基金合同的信息披露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 第五,我局对本案基金管理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双罚于法有据。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北京富牛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2.对北京富牛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对北京富牛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对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综上,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截至12月28日,距离资管新规规定的分级基金退出历史舞台还有3天时间。在此背景下,12月以来,近20家基金公司密集发布旗下部分分级基金A/B份额终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12月25日,颇受市场关注的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招商中证白酒”)发布旗下A份额和B份额终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与此同时,还有15家公司也于同日发布了旗下超50只分级产品的风险提示公告。12月以来,发布同类公告的基金公司数量已接近20家。从公告内容来看,主要对折算行为及可能出现的溢价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了提示。以招商中证白酒为例,公告指出,在份额折算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日终,以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此前的2018年4月,监管部门发布资管新规,明确要求分级基金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消分级机制并完成整改。业内人士指出,分级基金的转型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影响不大,母基金仍可于场外进行交易。而由于分级基金自带杠杆属性,它的逐步退出,是规范市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体现。而据同花顺数据显示,截至12月25日,当前市场仍有65只分级基金,存量规模为102.09亿份,预计将于12月31日前彻底完成整改。(记者 罗逸姝)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科士达(002518.SZ)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11.66元,跌幅9.96%。 昨日晚间,科士达发布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截至三季度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科士达825.7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461%,是其第三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士达450.6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79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士达245.3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434%。两只基金分别为科士达的第八、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赣锋锂业(SZ002460)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96.31元,跌幅10.00%。 昨日晚间,赣锋锂业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公司股东李良学、李华彪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李良学、李华彪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8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及可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三季度末,中欧基金旗下3只基金与广发基金旗下1只基金出现在赣锋锂业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2128.04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0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741.04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7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股数量为701.14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673%。上述3只基金分别为赣锋锂业的第五、第八、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稳健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725.19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696%,为赣锋锂业的第九大流通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