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提出了2021年房地产8项重点工作,其中包括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在近期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除了重申“房住不炒”外,“租房市场”也着墨颇多。可以预见的是,租房市场整治将成为2021年调控的重点。此外,会议也提出全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并且首次透露房地产长效机制的框架内容。 2021年住建部八大工作重点 1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深入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2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3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加强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4加大城市治理力度,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城市治理“一网统管”。 5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工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农房建设方式。以推广水冲式厕所为重点,提升农房现代化水平。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6加快发展“中国建造”,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 7全面实施城市体检评估机制。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8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租房调控 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加强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补齐租赁住房短板,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在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看来,发展租赁是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住建部会议均重点阐述租赁对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尤其是大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的重要性。未来住房租赁发展将在增加租赁房源供给、租赁权益的保障及扩大、规范及支持租赁企业的发展等方面持续发力,届时租金更平稳,租住真正成为一种长期居住选择。”他说。 我国租房人数已经超过2亿人,年轻化是新生代租客标志性的特征之一。根据9月发布的《2020中国青年租住生活蓝皮书》,在城市租住人群中,30岁以下占比超过55%,其中26-30岁(1990-1994年)的租客占比达到31.48%。 在具体途径上,会议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做好公租房保障,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整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 记者注意到,除了公租房,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房作为补助性的租赁房供给市场,已经多次提出。2017年起,在北京、辽宁、上海等多地开展试点,目前大概有150个试点项目地块,但其进展较为缓慢。今年7月,全国首个集体土地租赁房在北京丰台正式运营。今年“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再次明确了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房建设方面相关的配套和规划问题,或将加快相关探索脚步。 同日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预计,2021年保障性租赁市场建设的步伐也将会进一步加大。报告主办人倪鹏飞表示:“保障性租赁房是新市民的第一落脚地,健全体系尤为重要。” 倪鹏飞认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机制特别重要。“因为这些都需要政府或企业的投资,涉及到成本的分担、损失的补偿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了,最后相互推诿,会导致房子没法住,或者建到很远的地方。不但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带来很多问题。” 城市更新 今年可谓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元年”,1-11月,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7万个,惠及居民近725万户。全国住房保障的主要任务从棚改转移到老旧小区改造,促进城市更新。在住建部会议上,“城市更新”也是一大关键词。 会议指出,全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切实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 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快建设完整居住社区,推动物业企业大力发展线上线下服务业。深入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和运行模式。 “城市更新行动将更有力服务于国内大循环战略。城市更新行动是重大民生工程及发展工程,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基点,要将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城市更新及其中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就是重要环节。”许小乐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全国棚改累计开工超过2300万套,帮助5000多万居民出棚进楼。棚改和违建的拆除一定程度上将导致租赁房的短缺。在此背景下,同日发布的《中国住房社会保障报告》认为,上海提出了“宿舍型”公租房给快递小哥,家政服务业提供“一间房”“一张床”的形式,或能提供一些借鉴。 长效机制 房地产调控已提出多年,但长效机制还需建立。会议提出,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强化城市主体责任,完善政策协同、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市场监管等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实际上,房地产长效机制已多次强调。今年8月,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召开,研究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 但住建部的此次会议是监管层首次透露房地产长效机制的框架内容。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实际上这里提及的机制的五个内容,即“政策协同、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市场监管”,这个表述就把调控的事前和事后、市场化和行政化的手段等进行了结合,具有积极的作用。 “后续预计长效机制方面,四大价格监管体系会形成,包括一手房价格体系、二手房价格体系、租赁市场价格体系和地价监管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严跃进说。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12月21日,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报告》指出,从总体上看,预计2021全年商品住房价格同比增幅可能在5%左右,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同比增幅可能将保持正增长并再创历史新高,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将会有所下降,持续保持在7%左右。 《报告》指出,过去一年,房地产市场恢复比较理想,但特征不同以往。楼市稳定并对“六保六稳”发挥关键性贡献,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房地产市场风险、错配和挤出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还存在潜在的隐忧。住房市场从剧烈波动增长转向恢复性平缓波动增长,出现了新兴的特征。《报告》分析发现,新冠疫情虽对楼市造成强烈冲击,但政府和市场各方均有效韧性应对,决定中国楼市收敛性恢复。 《报告》预测,在没有重大政策转向和新的外部冲击以及疫情显著好转的情况下,中国楼市总体将延续平稳,但其结构性潜力仍在。预计2021年中国楼市将继续延续平稳恢复的态势,房地产租赁市场将有所改观,保障性租赁市场的步伐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报告》指出,从总体上看,预计2021全年商品住房价格同比增幅可能会在5%左右,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同比增幅可能将保持正增长并再创历史新高,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将会有所下降,持续保持在7%左右。从时间上看,2021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将保持恢复性增长。从空间上看,中心城市、都市圈和城市群复苏较好的城市甚至会出现过热,其他城市复苏较慢,部分城市甚至陷入衰退,分化可能有所扩大。从风险上看,市场风险有望进一步下降,但仍存在大起大落的风险。 《报告》指出,“十四五”时期住房拐点来临和结构性潜力强劲。从总体上看,长时期住房市场总体过剩,结构性过剩将较为严重,但结构性潜力仍然存在。从时间上看,原来预估的在2025年出现住房绝对拐点即住房销售额绝对量下降可能会提前。虽然总量可能下降,但是基数较大,住房需求、供给和投资的总量仍然较大。从家庭类型看,虽然中上收入家庭住房可能已经出现过剩,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尤其是保障性住房需求要弥补的缺口还很大。 《报告》建议,瞄准五个关键,实施重点突破。第一,建立体系化和定量化的政策基准以强化精确、有效调控;第二,规划并构建以都市圈为主体的全国住房空间体系;第三,加快开征房地产税以带动长效机制建设;第四,启动实施“租售结合”的“新市民安居工程”;第五,探索建立以住房公积金为主体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回顾2020年楼市情况,“涨”声一片的同时部分城市房价均价出现回调态势。易居企业集团CEO丁祖昱此前表示,在所有重点关注的城市中,已有17个城市11月均价低于2018年全年均价,部分城市房价甚至已回到2016年前后水平,但基本以三四线城市为主。 12月21日,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在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中指出,从总体上看,预计2021全年商品住房价格同比增幅可能在5%左右。 “只涨不跌”成过去式 2020年12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发布《中国住房大数据分析报告(2020)——城市房价预警与房企品牌价值测度》(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表明,房价只涨不跌的时代已经过去。局部房价下跌监测预警,将成为市场监测预警的重要方面。 通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1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二手商品住宅价格情况显示,市场分化的状况得以验证。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中,42个城市房价上涨,28个城市房价下跌;二手房方面,47个城市房价上涨,23个城市房价下跌。 “在疫情的影响下,全国经济发展受到冲击,失业率上升,居民收入受到影响,导致购买力下降,同时,房地产市场整体受创,购房者信心下滑。”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另外,从房企端来看,房企为了加速回笼资金,加大优惠促销力度,降价出售行为增加,导致房价有一定下滑。 据纬房指数监测,从各城市历史高点至2020年10月,20个城市距最高点房价调整幅度均在10%以上,其中9城市距最高点房价调整幅度均在15%以上,下跌幅度最大的城市是廊坊,较2017年4月的峰值降幅达46.9%,青岛、天津相较峰值下跌均超过20%。 尽管年内一线城市房价呈现连续增长的态势,但根据CRIC数据显示,从均价层面分析,2020年11月一线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的成交均价都呈现不同程度下滑,唯有广州11月均价较2019年均价出现上涨,涨幅约7.6%。 其中,北京11月成交均价45174元/平方米,跌破2017年全年均价45250元/平方米;深圳11月成交均价55707元/平方米,与2018年时均价相对持平,与2017年比下跌2.87%;上海11月成交均价53259元/平方米,较2019年下降2.44%,同时较2018年全年商品住宅成交均价53408元/平方米的价格跌出149元/平方米。 此外,在CRIC数据重点关注的163个城市中,除去一线城市外,另有14个城市11月均价已低于2018年全年均价。当中九江、肇庆、义乌三城房价已低于2017年均价,肇庆最新房价甚至已经跌破2015年时的7810元/平方米,为7007元/平方米,该价格也已接近2014年水平。 涨幅收窄,分化或将扩大 既然2020年楼市已告别“只涨不跌”的时代,2021年房价是否会转入下行通道呢?近日,多部门相继出台报告对2021年楼市情况进行预判。 报告指出,在因城施策的政策背景下,各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差异化将成为常态。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加速了房地产市场大分化时代的来临。 与此同时,12月21日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中也表明,过去一年住房市场经历了先降后升的V型变化,其空间分化有所减弱。但从空间上看,2021年中心城市、都市圈和城市群复苏较好甚至出现过热,其他城市复苏较慢,部分城市甚至陷入衰退,分化可能有所扩大。 “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GDP水平是影响房地产发展的重要因素。”陈霄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除了GDP以外,人口,产业,供需关系等其他因素共同影响房地产市场。 除此之外,针对2021年房价的走势,《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预测2021年中国楼市总体有望延续平稳。从总体上看,预计2021全年商品住房价格同比增幅可能会下降维持在5%左右,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同比增幅可能将保持正增长并再创历史新高,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也将会有所下降,持续保持在7%左右。 陈霄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到,中央各工作会议中多次提及房住不炒,加上今年下半年以来多地相继出台收紧调控政策,政策环境趋严,明年房价涨幅或将面临收紧。 综上预判也印证12月10日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在《2021年宏观经济及市场展望报告》中的说法。房价经过近五年的持续纠偏,已基本回归合理定价水平,预计2021年房价涨幅有望进一步收窄。
2020-11-30 13:22:57 来源: 举报 0 易信 微信 QQ空间 微博 更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11月30日消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明确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标准、规范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和异地购房提取条件、完善公积金欠缴执法投诉案件处理机制等。通知提到,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 以下为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缴存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含),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含),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公积金账户仍维持本条第二款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三、职工不符合《提取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要求,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四、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 五、缴存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或者职工存在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六、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办理服务渠道完成网上申报及预约后,前往预约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欠缴投诉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有序受理职工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且结合职工业务办理情况适时调整预约受理量。 七、职工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核查单位欠缴情况并且书面告知单位欠缴金额,单位未在异议期内对该欠缴金额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该欠缴金额进行追缴。 八、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再次就同一诉求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九、本通知未作调整的其他内容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深公积金委〔2017〕1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深公积金规〔2019〕1号)规定的内容予以执行。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回顾2020年楼市情况,“涨”声一片的同时部分城市房价均价出现回调态势。易居企业集团CEO丁祖昱此前表示,在所有重点关注的城市中,已有17个城市11月均价低于2018年全年均价,部分城市房价甚至已回到2016年前后水平,但基本以三四线城市为主。12月21日,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在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中指出,从总体上看,预计2021全年商品住房价格同比增幅可能在5%左右。“只涨不跌”成过去式2020年12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发布《中国住房大数据分析报告(2020)——城市房价预警与房企品牌价值测度》(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表明,房价只涨不跌的时代已经过去。局部房价下跌监测预警,将成为市场监测预警的重要方面。通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1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二手商品住宅价格情况显示,市场分化的状况得以验证。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中,42个城市房价上涨,28个城市房价下跌;二手房方面,47个城市房价上涨,23个城市房价下跌。“在疫情的影响下,全国经济发展受到冲击,失业率上升,居民收入受到影响,导致购买力下降,同时,房地产市场整体受创,购房者信心下滑。”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另外,从房企端来看,房企为了加速回笼资金,加大优惠促销力度,降价出售行为增加,导致房价有一定下滑。据纬房指数监测,从各城市历史高点至2020年10月,20个城市距最高点房价调整幅度均在10%以上,其中9城市距最高点房价调整幅度均在15%以上,下跌幅度最大的城市是廊坊,较2017年4月的峰值降幅达46.9%,青岛、天津相较峰值下跌均超过20%。尽管年内一线城市房价呈现连续增长的态势,但根据CRIC数据显示,从均价层面分析,2020年11月一线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的成交均价都呈现不同程度下滑,唯有广州11月均价较2019年均价出现上涨,涨幅约7.6%。其中,北京11月成交均价45174元/平方米,跌破2017年全年均价45250元/平方米;深圳11月成交均价55707元/平方米,与2018年时均价相对持平,与2017年比下跌2.87%;上海11月成交均价53259元/平方米,较2019年下降 2.44%,同时较2018年全年商品住宅成交均价53408元/平方米的价格跌出149元/平方米。此外,在CRIC数据重点关注的163个城市中,除去一线城市外,另有14个城市11月均价已低于2018年全年均价。当中九江、肇庆、义乌三城房价已低于2017年均价,肇庆最新房价甚至已经跌破2015年时的7810元/平方米,为7007元/平方米,该价格也已接近2014年水平。涨幅收窄,分化或将扩大既然2020年楼市已告别“只涨不跌”的时代,2021年房价是否会转入下行通道呢?近日,多部门相继出台报告对2021年楼市情况进行预判。报告指出,在因城施策的政策背景下,各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差异化将成为常态。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加速了房地产市场大分化时代的来临。与此同时,12月21日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中也表明,过去一年住房市场经历了先降后升的V型变化,其空间分化有所减弱。但从空间上看,2021年中心城市、都市圈和城市群复苏较好甚至出现过热,其他城市复苏较慢,部分城市甚至陷入衰退,分化可能有所扩大。“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GDP水平是影响房地产发展的重要因素。”陈霄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除了GDP以外,人口,产业,供需关系等其他因素共同影响房地产市场。除此之外,针对2021年房价的走势,《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预测2021年中国楼市总体有望延续平稳。从总体上看,预计2021全年商品住房价格同比增幅可能会下降维持在5%左右,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同比增幅可能将保持正增长并再创历史新高,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也将会有所下降,持续保持在7%左右。陈霄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到,中央各工作会议中多次提及房住不炒,加上今年下半年以来多地相继出台收紧调控政策,政策环境趋严,明年房价涨幅或将面临收紧。综上预判也印证12月10日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在《2021年宏观经济及市场展望报告》中的说法。房价经过近五年的持续纠偏,已基本回归合理定价水平,预计2021年房价涨幅有望进一步收窄。
9月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租赁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住房租赁合同需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存在“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将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征求意见稿对住房租赁合同提出了网签备案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过去租赁市场在备案方面几乎是空白的,此次明确了各类租赁合同都必须备案的规定。”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该内容有很大的创新和约束性。同时,承租人在申请公共服务时,相关部门需要查询备案信息,该规定使得“备案”在合同中的地位大增,类似备案的模式,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近期市场上出现的长租公寓企业因“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行为而爆雷跑路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另外,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同时,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另外,对于租金价格,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此,严跃进认为,这意味着“稳租金”成为监管核心,第一,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扶持政策,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给住房租赁企业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也明确了对于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伴随着我国住房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扩大,市场运行的规则也日益复杂,过去只针对房东和租户的法规已难以覆盖对整个市场的指导和监管。行业此前出现了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租客和房东的权益。征求意见稿从租赁出租和承租、租赁企业和经纪活动监管等方面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常态化。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现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LLF@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附件: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住房租赁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六条 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第八条 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第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第三章 租赁企业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的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签章,并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第三十七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第三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的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住房租赁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发布位置、面积等与实际不符,价格、用途等与委托事项不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住房信息。 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房地产行业组织或者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应当严格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转租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资金、专业人员、管理水平要求; (二)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四)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第五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三)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的;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第五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数量;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二)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赚取租金差价; (二)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六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联网备案等责任的,由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责任,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限制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六十三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信息的,由房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