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受到明显影响,在此背景下,资本市场的支持无异于“定心丸”。在国内经济逐渐复苏之时,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持续凸显,应继续促进投资与融资有效对接,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用金融的活水不断滋养实体经济。 注册制改革打通企业上市融资渠道 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自去年以来一直在快车道上行驶。今年4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继4月底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方案出炉之后,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5月29日,创业板过渡期新老衔接方案出台,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即将进入实操阶段。 对此,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表示,注册制试点向创业板延伸,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需求。通过实施注册制改革,将有助于提升流动性,增强服务创新创业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改革稳步推进的还有新三板。今年新三板设立了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新三板还优化了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业内人士表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板块之间及交易所之间应形成有机联系。建立转板机制有助于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市场通道,不但有利于减少资源消耗,还将大幅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发挥民企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 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来源,债券融资支持也成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今年3月2日,新证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沪深交易所合计受理了5个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首批“注册制”公司债券落地。 业内人士表示,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性调整以及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的背景下,公司债、企业债发行注册制的实施也体现了监管层宽信用的政策导向,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难度,提高企业融资效率,支持实体经济增长。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公司债和企业债完成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我国信用债市场已基本实现向备案制和注册制的市场化转型,债券市场化程度将显著提高。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各项功能发挥良好。数据显示,2019年,企业部门债券净融资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重接近13%,成为除贷款之外实体企业获得资金的第二大渠道。同时,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继续下行,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极大便利。今年以来,债券市场发行规模稳步扩大。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民营企业发债约2100亿元,同比增长50%;净融资规模约930亿元,创近三年来新高。 对于今年的债市发展,《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具体来看,要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 私募股权引领高科技企业成果转化 当前,我国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对我国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一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在为科技创新注入资本动能、促进科研成果资本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意见》提出,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已完成规则征求意见,其中,股权激励制度改革是重点之一,有望解决激励比例、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实施程序等限制较多的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表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大股权激励实施力度,有利于企业稳定员工,提质增效,增强活力,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提升全球竞争力。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孔晓艳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业务和制度创新试点,要紧紧围绕国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坚持区域性和私募性;立足市场需求基础开展试点,把服务本区域中小微企业最迫切最现实的需求作为着眼点和出发点。
原标题:多部委: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 贷款期限能延尽延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等。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DF529)
近期,全国土地市场整体持续升温,深圳、广州、北京等热点城市高价地块不断出现,成交额快速攀升,多个城市土地出让成交额超过千亿元。 土地市场持续升温 中原地产数据显示,北京、杭州、上海等城市今年以来土地成交额已突破千亿元。其中,北京为1130亿元,土地出让额居前,杭州为1097亿元,上海为1015.47亿元。 同时,50个典型城市合计土地出让额1.6万亿元,同比上涨12%。其中,27个城市超过200亿元,49个城市超过100亿元。上述数据均刷新近年来同期纪录。超过20亿元的地块44宗。其中,底价成交为11宗,占比25%。 23个城市土地出让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成都、重庆、苏州3个地区超过2000万平方米。其中,成都土地出让规划建筑面积合计2770.17万平方米,重庆合计为2335.5万平方米,苏州为2334.08万平方米。在一线城市中,北京地区土地出让规划建筑面积合计356.43万平方米,平均溢价率为18.61%。 杭州等热点地区土地出让规模及成交溢价率均较高。5月27日,杭州市萧山区集中出让5宗宅地,规划建筑面积合计为143915平方米,总成交价66.18亿元,保利、顺发、景瑞等房企成功竞得地块。其中,杭州众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总价13.34亿元竞得萧山区宁围单元XSCQ1405-04地块,楼面价为21722元/平方米,溢价率27.78%。杭州众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总价8.09亿元竞得宁围单元XSCQ1405-18地块,楼面价21521元/平方米,溢价率26.59%。 近期热点城市出让的住宅地块楼面价较高,容积率较低。这就意味着竞得者需要在相应地块上建造改善型住宅产品。 5月27日,天津津南区辛庄板块3宗住宅用地入市,规划建筑面积15.75万平方米,起始总价为28.85亿元。其中,津南(挂)2020-06号地块由中铁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底价6.93亿元获得,楼面价为9462元/平方米。该地块为二类居住用地,规划建筑面积36619.5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且不小于1。大华(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以底价21.92亿元获得04号、05号地块,成交楼面价分别为9454元/平方米、10698元/平方米。04号地块容积率为不大于2且不小于1,05号地块容积率为不大于1.6且不小于1。 房企拿地热情不减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国仕英指出,多地出让较优质地块,有利于稳定楼市,提振市场信心。一些地区推出的住宅用地资源稀缺,地理位置佳,且周边配套建设较成熟,教育、医疗资源优质。出让优质地块,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房企的拿地热情。 据中指研究院监测,2020年前4个月,保利地产(行情600048,诊股)、香港置地、中国恒大(港股03333)3家房企拿地金额均超过300亿元。龙湖集团(港股00960)、华润置地(港股01109)、绿城中国(港股03900)3家房企拿地金额在200亿元至300亿元之间。新城控股(行情601155,诊股)、招商蛇口(行情001979,诊股)分别揽地198亿元及192亿元。TOP10企业拿地总额2400亿元,占TOP50企业的37.8%。进入5月,房企拿地热情不减。 克而瑞研究中心谢杨春指出,百强房企土地总货值规模达到42万亿元。其中,前10强房企的土储总货值达18万亿元,占百强房企总货值的4成以上,规模房企的土地储备具有优势。从龙头企业的投资策略看,以深耕聚焦、谨慎投资为主,且收并购成为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注重运营节奏。 今年以来房企联合体拿地明显增加。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单家房企资金占用规模和成本,提升拿地成功率。同时,后期销售方面可以增加更多“卖点”,提高综合知名度,有利于提升销售去化率。 据克而瑞研究中心监测,融创、世茂通过收并购继续扩规模,两者总土储货值较2018年分别增长33.8%和20.5%。其中,融创6成土储来自收并购。世茂于2019年也收购了部分新城项目,且2020年初完成了对福晟的大笔收购。而绿地、华润等通过调结构、调节奏、调布局的战略,积极拓宽拿地渠道、稳健增储。绿地在三四线城市坚定高铁新城战略,布局优质核心三四线城市楼市,土储货值同比涨幅超过50%。 警惕变相融资拿地 为缓解现金流压力、偿还到期债务、支付拿地所需资金,今年以来房企融资积极性高涨。 中原地产数据显示,截至5月27日,房企债券融资持续井喷,今年以来债券类融资额达3076亿元,同比增长约25%。而2019年全年行业整体融资金额仅5800亿元。其中,4月房地产行业融资总金额达971亿元,刷新最近几年单月融资额纪录。5月以来,房企融资继续高位运行。 从融资利率看,万科A(行情000002,诊股)、葛洲坝(行情600068,诊股)等企业的融资利率低至2%左右。相比此前动辄6%-10%的企业债券,近期房企融资利率持续走低。 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上周(5月16日至5月22日)房企境内、外债券共发行18笔,融资(含计划)金额约170.4亿元,融资金额环比上升137%。受益于积极的金融政策,国内债券市场进入阶段性活跃期。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境外融资收紧,而境内融资活跃,房企融资持续井喷,不少房企进行储备性发债。海外融资3月份规模骤减,4月份全面停滞,5月份小额复苏,但前景仍不甚明朗。因此,房地产企业普遍增加境内融资规模及融资期限,以保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现金流不受影响。 一些房企强调,融资金额不用作拿地使用。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房企尽管对某笔融资规定了用途,但融资后整体现金流变得宽裕,可以将更多的经营性现金流用于拿地,这等于变相通过融资进行拿地。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高新投副总裁樊庆峰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落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和“普惠金融”定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同时,针对一些轻资产高科技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建议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效支持和激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 樊庆峰表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享受的金融服务相对不足,通过单一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供需有效匹配。近年来,经过政策性担保和民营担保“一体两翼”的长期探索,融资担保政策性导向愈发明显。 “近几年,融资担保行业一直面临盈利下降和风险上升的问题。”樊庆峰介绍,一方面,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处于保本微利运行状态,可持续经营压力较大;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被担保企业违约风险不断攀升,风险溢价上升将对信贷投放形成掣肘,极大地考验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风控水平。 “融资担保机构的资产收益率低和账面风险高,显著制约了资本使用效率的提升。”樊庆峰援引中国融资担保协会公布的数据称,2018年国内融资担保行业平均净资产回报率1.29%,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代偿率3.74%,为近十年历史高点。2018年国内融资担保行业平均放大倍数1.89倍,距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0倍放大倍数还有很远距离,担保业务规模还有较大增长空间。 樊庆峰建议,在经济下行期,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尤其是业务奖补和风险补偿力度,以助力融资担保机构逆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围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话题,樊庆峰还建议,我国应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发展,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摆脱抵押物依赖,支持和激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樊庆峰介绍,近年来,深圳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不断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了零的突破,由深圳高新投发起的深圳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已经在深交所挂牌。 樊庆峰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知识产权和金融的密切结合对于创新发展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从当前情况来看,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第一,供需市场不平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旺盛和金融机构的慎贷惜贷之间存在不平衡;第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合理,评估机构培育不到位,服务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三,交易市场不成熟,质权处置难、变现难。 樊庆峰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牵头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给予专项支持,在业务拓展早期给予1%-2%的专项成本补贴,降低科创企业质押融资成本,推动金融资源优先向战略新兴产业倾斜,待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发展成熟和规范后(预期至少3年)逐步取消补贴。
“近几年,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愈发突出。债券市场对民营企业的认可度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民企开展债权融资存在困难。”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行情600918,诊股)董事长李玮日前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证券公司要探索债券产品创新,助力民营企业融资。 李玮表示,券商应当发挥债券主承销商和主要协调人的功能,助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控平台、城投类公司等优质核心企业发行专项公司债,通过委托贷款、供应链预付款、认购纾困基金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他还提出,券商应当考虑加大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投入,通过实施“公司债券融资+信用保护工具”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提高债券发行成功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是证券公司在当前肩负的使命。李玮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发展创业投资”,为资本市场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指明了方向,证券公司应当加大在债券业务方面的投入力度,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的良性循环。 李玮表示,资产证券化产品在盘活存量社会资产、化解金融机构不良风险等多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券商应当加快推动首批基建公募REITs项目落地,扩充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积极寻找和培育合格投资人,有效缓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压力,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同时,还应加快开展小微企业贷款ABS、供应链ABS、知识产权ABS等业务,缓解原始权益人的融资困境,缓释疫情带来的冲击。 李玮认为,券商应当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特别国债,以及创新型债券品种的发行工作;对于募集资金用于“六稳”“六保”和支持“两新一重”建设等相关领域的债券产品,应当增加产品研究投入,提高项目执行水平、加大销售力度。这样才能更好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国家战略扎实落地。 此外,李玮还谈到,要支持中小型、成长型企业发展。他说,券商应当牢牢抓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及新三板市场改革的新机遇,加大对符合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精选层发行条件的企业的开拓及服务力度,支持中小型、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提升其发展质量。
5月27日,金稳委办公室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虽然目前具体的改革方案尚未发布,但从已经公开的改革措施计划来看,我们认为这11条措施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值得关注: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推进资管业务转型。本次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再提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从表述上看,虽然同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调整空间,但总体严监管的思路不会改变。但同时监管部门也肯定了非标的存在是对融资光谱的有效补充,因此把握了政策节奏和力度,防止政策叠加共振而影响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融资。我们认为,最终出台的《认定规则》对于标准化债权的认定依然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提出符合标准化债权的条件,允许相关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再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规则》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认定规则》的出台可能会影响到房地产融资,但考虑到信托贷款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比重较小,预计对实体经济短期影响相对有限。 标准化票据业务迎来发展机遇。本次改革措施中要求“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支持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流通”,票据资产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非信贷资产,结合其标准化可等分特点,有利于资管资金投资。根据“发挥债券市场投资定价能力”这一要求,标准化票据的发展未来或需要引入票据评级与增信制度。中小微企业扶植力度继续加大。《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增强了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拓宽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缓解中小银行的发展压力和流动性分层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 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在“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共生共荣,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思路的指引下,监管一直通过政策引导、机制改革、货币政策工具创新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等机构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小微企业。预计此次方案发布后将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和方法做出更加具体和针对性的规定,促进中小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彼此促进,良性发展。在缓解民营和小微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做到短期精准发力、长期彻底改善。 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随着创业板改革推进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预计会减少壳资源的炒作、激励企业高效运营,保障股票市场流水不腐、健康发展。创业板将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与金融资源的转化渠道,调动风险资本的活力,使得资本市场更好地在长期投资方面发挥对高新技术领域的支持。此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可以进一步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各板块各有所长、彼此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提高优化资源配置能力和形成创新资本效率中的枢纽作用。而完善交易制度、转板制度等,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完善的市场化法制化的服务型交易场所,给市场注入了活力,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正文 事项 5月27日,金稳委办公室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虽然目前具体的改革方案尚未发布,但从已经公开的改革措施计划来看,我们认为这11条措施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值得关注: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推进资管业务转型 七、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落实资管新规要求,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建立非标转标的认定机制,并对存量“非非标”资产给予过渡期安排,稳步推进资管业务转型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在2019年10月12日,央行官网便已经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规则。《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此前,部分“非非标”产品不符合《资管新规》对标准化债权的界定,同时也不符合《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的非标定义,定位较为模糊。而此次《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这些“非非标”即为非标,对非标的界定趋严。相比此前预期,《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总体较为严格。 本次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再提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从表述上来看,虽然同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调整空间,但总体严监管的思路不会改变。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从近年来的政策倾向和官员公开表态来看,从严规范是主流。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将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项目流转、北登所债权融资计划等“非非标”明确划定为非标,市场此前曾认为“非非标”可能会被监管放行的预期落空,这也反映出监管层严控金融领域风险的决心,对《资管新规》进一步落实有着重大意义。 但同时监管部门也肯定了非标的存在是对融资光谱的有效补充,因此把握了政策节奏和力度,防止政策叠加共振而影响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融资。我们认为,最终出台的《认定规则》对于标准化债权的认定依然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提出符合标准化债权的条件,允许相关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再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规则》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此外,监管部门明确表示要给予过渡期安排,那么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一定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充分尊重了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的意愿,保证市场的平稳过渡,在严监管的同时也为市场留出了空间。 《认定规则》将促进各项金融业务回归本源,对实体经济影响相对有限。《认定规则》出台后,将使得非标转标的路径变窄,使得存量非标转标路径受限,进而影响到老产品的压降。再者,银行理财投资模式受限,在穿透式监管下通过“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途径购买非标等资产端的配置策略必将随之转变,在监管政策引导下向净值化转型,同时补齐投研能力上的短板,完善产品体系,围绕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此外,作为主要非标通道的信托也将为此加快转型。结合去年多地地方银保监局要求信托暂停通道业务,可以看出政策也在逐渐引导信托的投资方向,促进信托回归本源。信托协助非标投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严监管将有效推动信托加快转型。实体经济方面,《认定规则》的出台可能会影响到房地产融资,但考虑到信托贷款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比重较小,预计对实体经济短期影响相对有限。 标准化票据业务迎来发展机遇 六、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支持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流通,支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发挥债券市场投资定价能力,减少监管套利,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 202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监管要点包括:第一,标准化票据本质是资产支持证券,定位为票债市场流通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第二,基础资产要求与试点产品基本一致,标准化程度要求较高,相近信用风险的票据资产的集合资金池更便于现金流管理和产品定价,提高标准化程度。但是,意见稿并未对此给出较为明确的量化指标,正式文件对此监管要求可能还需要继续细化,即便最终的《管理办法》没有给出明确指标,后续预计还将补充;第三,标准化票据的创设流程短耗时少,产品承销交易托管等流程规定看齐债券;第四,明确各参与机构的资格与职责,其中票交所不作为标准化票据的存托机构。 本次改革措施中要求“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支持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流通”,票据资产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非信贷资产,结合其标准化可等分特点,有利于资管资金投资。标准化票据能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相比于直接投资票据,非银机构对于标准化票据的取得和转让都更加便利,大大提高了流动性。除此之外,由于票据只能整票交易,而标准化票据基本满足标债的五个要求,所以对于资管机构来说投资标准化票据可以避免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文件对于非标集中度、限额、期限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此外,根据“发挥债券市场投资定价能力”这一要求,标准化票据的发展未来或需要引入票据评级与增信制度。对于债券市场来说,评级制度对于产品定价和投资者择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增信制度则使得信用资质较低的债券发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发行债券。但是,标准化票据的定位是类债券的货币市场工具,以票据为基础资产来说,评级与增信制度与债券还是有较大的差异的,因此未来或有必要推出一套适合于标准化票据的机制,例如在分析信用风险时,更应该关注基础资产票据的承兑人、贴现人、担保人的资质。 我们认为《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出台后,增加了金融产品的配置品种,金融机构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目前,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基本看齐货基,所以预计定位为货币市场工具的标准化票据会是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和公募货基产品的重要投资方向,标准化票据或成为银行存量理财非标转标的主要路径。然而公募基金投资ABS有比较严格的比例限制和信用等级限制,特别是货基,配置ABS的信用等级需要是AAA的高信用级别;同样的,对于银行自营业务,未评级的ABS的风险权重是1250%,因此标准化票据的信用评级制度如果没有及时跟进的话,可能会大大抑制上述两类资金投资标准化票据的热情。总体来说,《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增强了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拓宽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缓解中小银行的发展压力和流动性分层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 中小微企业扶植力度将继续加大 一、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二、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把补资本与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强化正向激励,统筹做好改革和风险化解工作。 三、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作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今年的政府报告里,“小微企业”等概念被多次提及,几乎都集中在了减免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支持企业融资等一系列目标上。多方位政策支持,给我国经济的毛细血管――小微企业带来了利好。考虑到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不仅是一直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的焦点,更是当下“六保”的关键环节,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在“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共生共荣,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思路的指引下,监管一直通过政策引导、机制改革、货币政策工具创新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等机构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去年央行3次降准,构建完善“三档两优”存款准备金框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政策传导效率方面,LPR改革通过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本次改革绩效考核,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确保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说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支持力度将继续加大。当前中小银行更聚焦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但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经营风险也更大。预计此次方案发布后将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和方法做出更加具体和针对性的规定,促进中小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业务彼此促进,良性发展。在缓解民营和小微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做到短期精准发力、长期彻底改善。 随着融资担保政策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金融支持持续发力,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有所改善,但实践中仍有提升空间,例如在资金使用效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等方面亟待提高,风险缓释作用有限。此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的出台,旨在制定更加细化和更具针对性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深度参与涉农、小微企业融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针对小微群体的担保增信作用空间增加,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多样化融资需求,解决小微企业抵押不足问题、提升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 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 四、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 五、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三板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公开发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精选层,允许公募基金投资,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明确转板范围、条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为了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必须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近期注册制改革不仅在政府报告中被提及,同样也是此次金融界代表委员关注度比较高的热词。4月27日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发布的4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也同步就《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5月22日,证监会还出台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5份配套文件,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5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4部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这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很快将进入实操阶段。 随着创业板改革推进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预计会减少壳资源的炒作、激励企业高效运营,保障整个股票市场流水不腐、健康发展。创业板将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与金融资源的转化渠道,调动风险资本的活力,使得资本市场更好地在长期投资方面发挥对高新技术领域的支持。除此以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可以进一步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各板块各有所长、彼此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提高优化资源配置能力和形成创新资本效率中的枢纽作用。而完善交易制度、转板制度等,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完善的市场化法制化的服务型交易场所,给市场注入了活力,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截至5月27日,上交所融资余额报5575.52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增加0.52亿元;深交所融资余额报4979.35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减少5.17亿元;两市合计10554.87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减少4.6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