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9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介绍,《办法》共五章35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银保监会指出,《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三方面影响。 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 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 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本报记者 刘琪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也是央行工作中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据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在近期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2019年,央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中有80多件涉及这一问题,其中还不包括全国人大以此为专题的重点督办件。对此,央行制定了专项工作计划、工作方案,专门赴宁波、台州、深圳、广州、合肥、长沙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近几年,央行在出台政策时,也充分参考了建议和提案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比如在缓解融资难方面,去年央行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一共释放了长期流动性2.7万亿元;同时通过再贷款、再贴现这些工具提升中小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去年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2048亿元,比2018年多800亿元左右。 陈雨露表示,在缓解融资贵方面,央行的再贷款和再贴现都实行了政策性的低利率,还通过市场化改革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引导市场利率下行。最近,央行的调研结果表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所缓解,得到了普遍认同。 今年以来,央行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1.8万亿元;二是支持政策性银行增加3500亿元民营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四是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五是推动核心企业和国有大行等与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对接。此外,还对符合条件、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和利息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 这些措施对于引导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降价以及减轻负担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央行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2.6万亿元,同比增长25.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高1.5个百分点和2个百分点。前4个月,普惠小微贷款累计新增1.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增量的12.2%,比前3个月高0.4个百分点。 近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川财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市场主体活力有望进一步增强。在《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中,除继续贯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外,还特别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民营企业有望迎来更大发展契机。 在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上,《意见》提出,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支持发展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健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提出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困扰其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还是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仍不高。”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有利于疏通投融资之间的各个环节和渠道。同时,能够激发投资者以及市场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投融资规范、健康发展。鼓励直接融资,使得融资结构适应新的变化,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分担了传统银行的风险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创业企业快速成长,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同时,李湛认为,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激发社会资本投资的活力与动力。二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优化供给结构;三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监管层应建立好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手握订单合同、应收账单、存货单据,企业就能依靠供应链金融获得贷款 “链”金融,连通资金断点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等 制图:沈亦伶 依托真实交易信息,银行围绕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厂里两个多月没开工,应收账款没回笼,工资、原材料进货款都没着落,这可怎么复工?”受疫情影响,为大型工程机械制造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的湖南长沙县梅花车架覆盖件厂一度停工,公司负责人李涌焦急无奈。 为难之际,李涌了解到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推出网络供应链融资产品,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李涌在线上进行了申请:“没想到,不到一小时,333万元贷款就进了账。”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刘佳慧是海尔空调的一个小经销商。时值销售旺季,刘佳慧计划再备一批货,但几十万元的资金缺口让她有点犯愁。 事情不久有了转机。刘佳慧听说网商银行与海尔合作,推出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可为下游经销商提供免抵押、免担保融资支持。刘佳慧在支付宝上进行申请,20万元贷款很快到账:“有了这笔钱进货,生意一定能再做大。” 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全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什么是供应链金融?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指什么? “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与产业链核心企业进行合作,对其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产业链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交易时,往往会延迟付款周期,或是要求上下游企业垫款。比如,一些上游企业做工程时,前期开工费用需自己垫付,工程交付后才能拿到核心企业付款,因此企业需预备一定资金维持日常开销。由于资产轻、缺担保,这些企业一般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现金流相对紧张。 如今,正是由于与核心企业紧密关联,“链”上企业有更多机会获得银行贷款。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银行以核心企业供应链为切入点,通过与核心企业合作,获取上下游企业真实交易数据等信息,更充分、准确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和风险,并据此更好开展金融服务。此外,核心企业开具的应收账款能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稳定还款来源,也可通过信用流转为上下游企业融资增信。 “应收账款融资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为企业提供贷款;订单融资是指企业凭核心企业订单申请贷款,并在收到货款后偿还贷款;仓单融资则是指有货物存储的申请人凭仓储方开具的存货单据进行质押融资。”曾刚说,这些方式有效拓展了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了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资金周转效率。 8000亿元应收账款融资能惠及多少企业? “一家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量往往不大,有的可能只需几十万元。8000亿元应收账款融资能让相当多中小微企业受益。”曾刚说。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一季度末,银行业对21.8万户产业链核心企业提供日常资金周转支持,余额21.4万亿元;对29.7万户产业链上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余额5.8万亿元;对35.3万户产业链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余额9.3万亿元。 借助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提升服务效率,打通产业链资金“堵点” 疫情防控期间,供应链金融为何受到关注?有哪些创新亮点? ——让上下游企业“不掉队”,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现代产业链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环环相扣,供应链上各家企业的相互依存度较高。”建设银行有关负责人说,受疫情冲击,有的上下游企业生产、销售受阻,这些企业出现的资金链“断点”可能成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堵点”,供应链金融正是顺着产业链有针对性地解决资金问题。 “如果上游零部件企业没钱开工,核心企业生产就可能‘缺钉少铆’;下游经销商没钱进货,核心企业产品销售不畅、收入减少,整条产业链也会受影响。”曾刚说,沿核心企业供应链精准识别服务对象,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确保产业链各环节资金“不断链”,正是对症下药的良方,“供应商提升接收订单能力,销售商提升销售能力,反过来能促进核心企业扩大生产,整条产业链才能稳定、畅通,实现协同复工复产。” “此外,一些贸易类企业货物大量积压,现金流紧张。而仓单融资等方式能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利用库存取得贷款,缓解流动性压力。”普洛斯金融总裁窦彦红说。 ——金融科技赋能,让资金精准“滴灌”中小微企业。 供应链金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鉴别上下游企业交易的真实性,保证贷款资金安全。 “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供应链金融能更精准地识别企业真实金融需求,智能监控金融风险。” 窦彦红说,例如大数据技术能迅速准确地识别企业的经营风险,物联网技术能实现货物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实时监控。通过科技赋能,金融机构能在严防金融风险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便捷的融资服务。 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提升了供应链金融服务效率。蚂蚁金服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依托区块链技术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双链通”。通过区块链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等方式,让区块链上企业的应收凭证、订单数据和交易状态等信息更加公开、透明。风险控制能力提升了,金融机构能以更优惠利率对企业放贷。 ——“一对多”变“一对一”,核心企业获得贷款,缩短付款账期。 疫情防控中,一些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更为迫切。对此,供应链金融也进行了创新。在监管部门引导下,银行改变原来对“链”上企业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单户放贷的方式,直接为供应链核心企业发放贷款,并跟进产业链上下游复工复产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缩短账期,及时支付款项,缓解上下游企业资金压力。 “由‘一对多’变‘一对一’,银行省却了以往对上下游企业分别进行风险评估的时间,放贷效率更高。此外,核心企业往往就是银行的授信客户,能更快获得利率更低的贷款,有利于其及时向上下游企业付款。”曾刚说,通过这种“大河有水小河满”的方式,供应链金融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能更快回笼,有利于复工复产“加速跑”。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地区、部门协同,找准创新和风控的平衡点 专家认为,要更好发展供应链金融,既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也需银行、核心企业等各方更积极参与,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创新与合作。 首先,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增强担保能力,为供应链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董希淼认为,应进一步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银行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 “应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等对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担保能力、畅通银担合作、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更加有效分散风险。”曾刚说,此外,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加大对交易信息造假等行为惩罚力度,切实增强银行采用应收账款融资等方式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意愿和力度。 其次,适度简化业务流程,加强地区、部门协同,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服务。 近日,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要求,进一步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在核心企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同一供应链上的企业往往跨地区分布,应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协同合作,积极建立完善供应链金融异地服务协调机制,推进跨地区跨银行协作,更好帮助企业享受到供应链金融发展带来的‘利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 最后,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增加供应链交易信息验证渠道,切实提高风控水平。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银行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督,确保精准投放。此外,要加强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融资风险,并通过专户管理、协议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监控应收账款回笼。 曾刚说,银行应积极研发供应链金融业务系统,并加强与工商、税务、水电、通信等数据的整合和共享力度,以更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增加供应链交易信息验证渠道。 业内人士认为,核心企业在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加强内部管理,严防有关人员提供虚假交易信息。银行也要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力度,通过技术手段更好掌握核心企业风险变化以及监测上下游企业风险。(记者屈信明 欧阳洁)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答记者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发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二、《办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特点 《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三是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三、《办法》的实施对信保业务会产生哪些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鉴于《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过研判,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境外本高,境内量少,融资难、融资贵考验房企生存 4月以来,各大房企海外融资基本停滞。中原地产数据显示,3月房企发布了19宗海外融资,合计融资额约56亿美元,相比1-2月百亿美元级的融资额已经明显锐减。在此背景下,境内股权融资、永续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成为房企补充资金的重要来源。 正可谓池内损失池外补,在境内融资环境变化、融资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房企纷纷将目标转向海外,且融资规模越来越大。正是因为有海外融资的支撑,房企才没有出现资金明显紧张的现象。然而,疫情的发生,却让房企海外融资之路瞬间被阻断,无奈之下,只能又转向境内融资。只是,境内融资的方式主要局限于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更重要的,境内融资能够让房企得到一定的资金支持,也主要是疫情发生后的一种暂时宽松。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企业复工复产逐步到位、经济趋于稳定,境内融资之路一定还会收窄。到时候,就看海外融资大门能否重开了,看海外投资者会不会再对房企感兴趣了。同时,还要看监管层对房企海外融资的态度。即便海外融资大门再开,居高不下的融资成本,也会令房企的负担越来越重。据悉,海外融资的成本普遍在10%以上,高的超过了15%,已经与前些年的信托融资等基本持平。 如果能够抓住境内融资短暂宽松的窗口期,对房企来说,算是一次机会,也是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矛盾。尤其是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更是可以解燃眉之急。即便资金不那么紧张的企业,如果能够抓住这样的机会,也能够为今后积累一些资金资源,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据克尔瑞发布的信息,4月份还是有些企业抓住了机会,获得了一定的融资的。如万达集团,就发行了一笔总量为50亿元、利率为4.89%的中期票据。此外,融创中国也发行了一笔4年期40亿元的公司债,利率为4.78%左右。从融资成本来看,加上各种发行费用等,也是比海外融资便宜不少。那些没有能够抓住政策短暂宽松窗口期的企业,可能就要感受一定的资金压力了。 融资难、融资贵,或是今后一段时间,甚至是相当一段时间房企的正常生态。也就是说,如果房企不能在销售问题上有大的突破,不能通过售房回笼资金,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资金压力。就算能够从海外融到资,其高昂的融资成本,也会让企业无力承受。 更重要的,按照中央提出的“房住不炒”的定位,指望通过房价上涨来消化过高的融资成本,以维持企业的盈利能力,也是根本没有可能。不管哪个地方,只要房价出现上涨,就面临管理层的约谈,甚至问责。在房价问题上,已经没有任何可商量的余地,更没有上升的空间。只有降价,并与购房者的预期基本相符,才有可能达到售房回笼资金的目的。 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几个字,主要都体现在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身上。现在,房企也逐步品味到什么叫融资难、融资贵了。虽然与中小微企业相比,房企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要多一些,企业的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也强一点。但是,相比于过去极其方便的融资和很低的融资成本,今天的房企,日子要难过得多了。显然,这是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楼市调控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 我们并不认为只有房企都融不到资、都无力承受高昂的融资成本才是必须达到的目的,但是,如果房企仍然过着十分舒适的日子,仍然享受暴利,仍然银行围着其转,就不是一件好事。那么,实体经济就很难真正引起重视,实体资本也会继续向房地产领域转移。毫无疑问,对实体经济发展是相当不利的,也是不应当出现这样的现象的。 所以,房企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是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宏观经济政策理顺与畅通,市场规范与有序必须经历的阵痛。虽然看似对房企不公,却完全符合市场实际,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与有序。只有当社会资源配置趋于合理、规范与理性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才能逐步退出,才能完全由市场对房价等起决定性作用。在房价还受到太多非市场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也只能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完全依靠市场。 谭浩俊
中国金融网讯 央行今日公布2020年一季度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表。江苏、广东、浙江排名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