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报告,被网友戏称为结婚新“三大件”之一,正迎来更多场景的应用。 办信用卡、申请贷款,用它。 工作入职,用它。 出境签证,用它。 婚前检查,还是用它。 这张“经济身份证”的份量越来越重。 融360维度日前发布的《中国大众征信意识情况调查》显示,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信贷领域。 详情请扫二维码↓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有效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在行业内部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通报,这些公司在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事情的起因是: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下称“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近期对各保险公司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情况,进行了非现场核查。 核查结果发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能够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但少数公司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监管已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整改。 根据通报,部分保险公司在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披露不及时。 中法人寿未按规定在7月30日前披露公司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二是披露内容不完整。 瑞再企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 久隆保险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未按规定披露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诚泰保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 现代财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 三是披露数据差错。 国联人寿、亚太保险、鼎和保险、信利保险的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最低资本计算错误。 对此,监管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要求,加强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公平性。 二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的内容,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季度报告摘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是,各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规定时限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不能按时公开披露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四是,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情况的监督,公开通报实施情况。对问题严重或被多次通报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有效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在行业内部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通报,这些公司在今年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下称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近期对各保险公司2020年一、二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情况,进行了非现场核查。 核查结果发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能够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但少数公司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监管已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整改。 根据通报,上述保险公司在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披露不及时。中法人寿未按规定在7月30日前披露公司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二是披露内容不完整。瑞再企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久隆保险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未按规定披露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诚泰保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现代财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 三是披露数据差错。国联人寿、亚太保险、鼎和保险、信利保险的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最低资本计算错误。 对此,监管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要求,加强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公平性。 二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的内容,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季度报告摘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是各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规定时限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不能按时公开披露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四是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情况的监督,公开通报实施情况。对问题严重或被多次通报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公司、广东企业风险管理智能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于日前发布《中国企业风险报告(2020)》(下称“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企业面临十方面的主要风险,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市场竞争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科技创新风险、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风险、国际化经营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宏观经济风险,以及安全环保风险。 统计显示,截至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67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报。上市公司共披露了战略、市场、运营、财务、法律合规等五大类60小类的19000余条风险信息。报告以此为样本,按照60类风险在上市公司年报出现的频次进行统计,得出了上述结论。 其中,45.83%的上市公司认为,疫情、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风险是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其中有92.59%的公司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带来较大的风险。 具体来看,此次疫情导致一些企业今年的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工作进度普遍晚于预定计划,并对多数行业的下游市场需求造成抑制,企业原有订单可能被削减或取消,新获取订单难度加大,年度经营业绩实现面临压力。 此外,疫情也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容乐观。受此影响,2020年全球市场供需不稳定性显著加剧,特别是商贸、航运等的市场需求显著下滑,竞争更为激烈。 报告建议,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计划和策略,在加强市场开发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做好降本增效和安全保障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转型升级,为实现长远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同时,投资风险也是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根据报告,一些企业对新业态、新领域的经验不足,如PPP项目运作模式、5G网络建设及技术应用投资、智能制造项目投资等,其复杂程度较传统投资项目大幅提升,可供借鉴的案例较少。企业在对这类项目的投资运营中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投资回报不达预期的风险。 在科技创新方面,报告认为,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技术创新滞后、新产品研发结果未达预期、核心技术泄露等。 报告还提到,一部分上市公司认为,需重视人力资源风险。其中,核心技术人员,尤其是高精专技术人才、高素质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复合型人才的流失和储备不足的风险尤受关注。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风险主要表现为:核心人才流失和短缺风险、人力成本上升风险,以及人才培养及管理方面的风险。 还有25.74%的上市公司认为,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风险不容小觑。该类风险主要体现在原辅材料的供应及价格波动上,多变的宏观环境,以及复杂的市场环境等,都可能使原辅材料的供需变化和价格波动日趋频繁。
从一季度疫情带来的“供需冲击”演进为二季度的“供给快速恢复、需求逐步改善”,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都走在世界前列。 8月6日,央行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定调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货币政策、包商银行处置、房地产调控等热点话题均有涉及。 报告明确,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完善跨周期设计和调节,处理好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防风险、控通胀的关系,实现稳增长和防风险长期均衡。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疫情防控和经济金融形势把握货币政策操作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坚持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与可持续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用,提高政策的“直达性”,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平稳发展。 在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中,报告也有一些新的表述,包括引导市场利率围绕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和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平稳运行;加强与财政部门有机协同,促进政府债券顺利发行;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关于货币政策:信贷扩张或将放缓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复苏,货币政策也已基本回归常态。 此次报告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这也与近期监管层多个会议传递的货币政策总基调一脉相承。 报告指出,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市场利率围绕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和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平稳运行,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业内专家分析,强调社融和M2回归合理增长意味着货币政策已开始随着经济的恢复逐步回归常态化,预计货币政策会回归中性和偏宽松取向。而从目前资本市场等情况综合来看,未来两个月降准大概率落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报告也有不少新提法,比如:强调“引导市场利率围绕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和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平稳运行”、“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健全可持续的资本补充体制机制,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加强与财政部门有机协同,促进政府债券顺利发行,发挥与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等政策的合力”等。 8月5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骏对媒体表示,目前的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已经不小,应该维持目前的力度,没有必要再加码。 6月以来,央行货币政策投放边际有一定收敛,结合近期的一系列政策信号,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认为,信贷扩张速度或将放缓,信用的拐点可能在三季度出现,随着货币政策逐渐转向中性,预计后市信贷与社融增长也将略有减缓。 2020年以来,央行坚持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保持利率水平与我国发展阶段和经济形势动态适配,本外币利差处于合适区间,人民币资产吸引力上升。 在报告中,央行对于“怎样看待全球低利率”也给予回应。央行强调,与更低的实际中性利率和低通胀相适应,部分发达经济体实施了零利率甚至负利率政策,但从政策效果看,低利率政策效果不及预期,作用还有待观察;利率过低还会导致“资源错配”、“脱实向虚”等诸多负面影响。 关于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这是中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反映出的公司治理失败的惨痛教训值得警醒。 在报告中,央行回顾了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的详细历程。央行称,根据前期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此外,有关部门正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曾撰文指出,包商银行的风险根源于公司治理的全面失灵。从表面上看,包商银行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健全、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一应俱全。但实际上,包商银行有的只是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框架。“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公司治理顽症同时出现,加之地方“监管捕获”、贪腐渎职,导致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基本失灵,给各类违法违规和舞弊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宽松环境。 周学东还指出,在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中最为关键的三点: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选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这两个“一把手”;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实效;强化外部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培育健全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文化,提高公司透明度。 关于房地产调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 央行公布的2020年二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回落。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47.40万亿元,同比增长13.1%,低于各项贷款增速0.1个百分点,比上季末低0.8个百分点,连续23个月回落;上半年人民币房地产贷款增加2.99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24.7%,比上年全年水平低9.3个百分点。 对于房地产金融政策,此次报告强调,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此前中央政治局会议也突出“房住不炒”基调,与7月24日房地产工作座谈会内容相衔接。东方金诚研究报告指出,在经历明显修复之后,下半年房地产调控风向趋紧,整个行业不会出现高歌猛进态势,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压住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不过,今年稳增长仍需借助房地产投资,地方政府也需要增加土地出让金收入来缓解支出压力,因此下半年无论是房地产投资还是商品房销售,都会保持一定增长幅度,全年主要房地产行业指标仍有望高于上年。
据央行网站消息,为增强支付机构监管主动性,提高支付机构风险甄别、预警和处置能力,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机构报送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将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两类,并明确重大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常规报送的统计数据等信息。二是报告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三是属地监管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非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对事前报告事项、事后报告事项的范围等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一是事前报告事项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事前报告事项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股票、对外投资等九类事项。二是事后报告事项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一类事项包括涉及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等六类,二类事项包括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等七类。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主要对重大事项报告渠道、时限、内容等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报告时限,《管理办法》按照事前报告事项的类别,对不同事前报告事项分别提出了生效或实施前至少30个自然日和5个工作日的报告要求;对一类事项提出了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即时报告,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对二类事项提出了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即时报告,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的要求。二是报告对象,《管理办法》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为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但涉及支付机构分公司的,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同步报送分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三是报告内容,《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事前报告事项、事后报告事项报告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四是持续报告义务,《管理办法》规定事后报告事项涉及风险处置的,支付机构应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持续报告处置进展,并在处置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主要对重大事项报告的考核通报、监督权力、支付机构内部工作机制、违规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工作机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二是违规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重大事项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据2号令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解释权、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重大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的报告和报表等常规信息。 《管理办法》中的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支付机构为落实本地化经营、管理要求设立的,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明确,支付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一)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二)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 (三)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 (四)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 (五)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 (六)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 (七)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 (八)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的;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等事项,应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办法的事前报告要求方面,支付机构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对公司经营、消费者权益、支付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可能造成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的,还应当包括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等工作预案。 而在事后报告方面,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突发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分为一类事项和二类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未按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风险事件防控、处置等工作机制或者报告重大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采取约谈、通报等监管措施。支付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