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二是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新设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约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六是规范客户权益保护。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七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前三季度保险业罚金逾1.4亿元 严监管趋势不变 材料造假等成罚单“重灾区” 近1200张罚单、逾1.4亿元罚金,这是前三季度保险业监管交出的“成绩单”。截至2020年9月30日(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下同),银保监系统对保险公司和个人开出罚单数量和金额同比“双升”,罚金金额已与去年全年持平。在被罚主体中,财险公司较为突出,而保险机构在材料和业务上造假套利这一乱象,也已然成为罚单“重灾区”。分析人士指出,“监管之手”对违法违规乱象的刚性约束不断收紧,覆盖经营全链条已成常态。 保险业百万级罚单频出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层面对保险机构开出罚单11张,地方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披露罚单数量1100余张。其中,银保监会层面罚单涉及既包括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大型险企,也包括永诚财险、利安人寿、中华联合财险等中小型险企。 从罚金来看,今年以来月均罚金均突破千万,其中百万级罚单亦(包括针对同一案由的多张罚单)频频发出,财险公司占据绝对“主力”,包括人保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等多家险企“中招”。 例如,平安财险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和其他利益;虚列理赔费用”等,被广东银保监局处罚295万元,其中机构被罚152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143万元。此外,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湛江支公司、遵化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广州中支、上海分公司也纷纷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收到百万级罚单。 与财险公司相比,人身险公司的单张罚单金额相对较小,仅人保寿险一家获百万级罚单,案由为欺骗投保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银保监会消保局处罚338万元。 从罚单和罚金数据不难看出,尽管保险业一定程度受到疫情影响,但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监管力度并未放松,反而加大了对保险机构违法违规现象处罚。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高压监管是阶段性现象,不会也不应该一直维持。“之所以高压监管,是因为现在市场乱象比较严重,隐藏了较多风险,在强化防风险的特定阶段,严监管也就顺理成章了。”李文中分析称,未来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保险将更多依赖偿付能力监管,适度放松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真正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穿透式、全链条监管齐上阵 从罚单内容来看,作为目前保险监管处罚的“熟面孔”,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的利益,虚列费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等是财产险市场和人身险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就保险中介市场而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办理执业登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等问题同样较为严重。 例如,华海财险因车险业务虚列费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和违规销售投资型产品等行为被银保监会处罚金110万元,时任董事长被罚10万元并给予警告处分。柳州银保监分局下发的罚单显示,由于涉及存在虚列费用行为,柳州银保监分局对该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对保险机构予以罚款、警告等常规动作,伴随治理乱象力度的升级,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更为强力的举措也频繁出现在保险机构罚单之中。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收到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罚款80万元、停止接受信用保证保险新业务2年的处罚。厦门市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报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被责令停止接受全部新业务三年。 保险监管补短板提速信号持续释放 在近期印发的《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银保监会明确表示,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银保监会公司治理部一级巡视员邓玉梅日前表示,在公司治理方面,银保监会下一步将不断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和专项整治工作,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同时,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将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在目前的严监管背景下,扎紧、完善制度藩篱不仅有助于明晰行政权力,弥补监管短板,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促进监管权力的高效运行。 “事实上,监管威慑力绝不限于罚单,更是警示所有违规意图,近期的罚单和政策均体现出保险监管‘从严’与‘对症’并重的特点。”朱俊生表示,近年监管部门密集披露针对具体业务、机构治理、乱象整治的新规(含征求意见稿)、通知等,这也体现了监管将补短板重点放在空白盲点以及风险和问题较多的领域,从而加快建立防控长效机制。(记者 向家莹)
01 事件 2020年9月30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02 点评 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G-SIBs)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从内容来看,TLAC包含监管资本,但范围比监管资本更大。从目的来看,尽管TLAC与监管资本存在一定重合,但监管资本针对商业银行可持续性经营问题,是监管部门控制银行过度扩张的手段,而TLAC更加强调银行清算处置时吸收风险的能力,避免G-SIBs对金融系统的负面冲击。早在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已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能力充足性要求》(下文简称《TLAC条款》),主要针对G-SIBs“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对其TLAC提出框架性与原则性规范。截至2019年底,美国、欧盟、英国、瑞士、日本、加拿大等国均已正式对外发布TLAC最终实施方案。本次我国监管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是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另一方面也是为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尽早实现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的重要举措。 2.1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总体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FSB《TLAC条款》规定,无明显超预期内容出台,重点明确了三大要点: 一是明确TLAC监管指标、最低监管要求和时间安排。《征求意见稿》指出G-SIBs应采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下文简称“TLAC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下文简称“TLAC杠杆率”)来衡量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其中,TLAC比率自2025年、2028年起分别不低于16%、18%。TLAC杠杆率自2025年、2028年起分别不低于6%、6.75%。 二是规范TLAC构成和TLAC工具合格标准,其中存款保险基金可纳入TLAC。从构成来看,TLAC主要由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构成。事实上,在引入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概念后,商业银行清算处置的偿付顺序链条拉长,依次为存款、一般债券、TLAC合格非资本债务工具、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核心一级资本。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是作为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的缓冲资本,不能计入TLAC,这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工商银行为例,若计提2.5%的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为0[1],加上作为G-SIBs的附加资本要求1.5%和TLAC比率的最低要求16%,则2025年1月1日起需计提的缓冲资本与TLAC需达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20%。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TLAC。其中,当TLAC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3.5%。 [1] 9月30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指出根据当前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状况和疫情防控需要,明确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定为0,不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要求。 三是明确TLAC扣除项和信息披露要求。扣除项主要包括G-SIBs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以及通过协议互持的的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以及对其他G-SIBs的TLAC债务工具的大额、小额投资,避免了TLAC的嵌套虚增。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指出TLAC比率须按季度披露;TLAC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须每半年披露一次。 2.2 国际TLAC工具市场情况 据FSB公布数据,当前美国、欧盟、英国、瑞士、日本、加拿大等国均已正式对外发布TLAC最终实施方案并已达标,其中发行合格TLAC工具是其达标的重要手段,具体来看: 2016-2019年中旬全球G-SIBs发行TLAC工具规模累计超1.3万亿美元,其中高级无抵押债券为银行补充TLAC的主要工具。据FSB披露数据,2016-2018年,全球G-SIBs的TLAC工具发行量分别为4000亿美元、4330亿美元和3600亿美元,2019年1-5月发行TLAC工具为1440亿美元。其中,在2018年发行的TLAC工具中,高级无抵押债券占据主要位置,发行规模为2480亿美元,占比68.9%。 全球TLAC工具发行以美元为主。为降低TLAC对单一币种的依赖,欧盟、日本和瑞士的银行倾向于大量发行以美元为基础的TLAC合格债务工具。据FSB统计,2018年67%的TLAC合格债务工具以美元发行,19%以欧元发行。 资产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等非银机构是TLAC债务工具的重要购买者。以日本为例,资产管理公司占其TLAC合格债券购买者的60%以上,而保险、对冲基金、主权基金和养老基金也是剩余TLAC债务工具的主要持有者。我们认为非银机构占据主导,与商业银行持有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面临资本项扣除有一定关系。 2.3 行业影响 当前我国四家G-SIBs的TLAC缺口总计约为2.54万亿元,达标压力相对可控。根据2019年FSB公布的G-SIBs名单,我国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四家银行上榜,其中工行、中行附加资本缓冲要求为1.5%,而农行和建设银行的附加资本缓冲要求为1%。从杠杆率来看,2020年2季度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杠杆率分别为7.69%、7.17%、7.44%和7.84%,均超过6%的监管要求。从TLAC比率来看,由于我国暂未推出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因此我国G-SIBs的 TLAC比率可近似等于减去缓冲资本后的资本充足率。截至2020年2季度,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6%、16.42%、15.42%以及16.62%,扣除资本缓冲后均值为12.37%,距离TLAC比率16%的监管要求相差约3.6个百分点。静态测算下,在2025年之前,四大行年均总计需补充缺口6341亿元,分摊到各家银行则为1585亿元,整体规模相对有限。实际上,2019年以来,我国G-SIBs加速发行二级资本债及永续债等资本工具,四家银行年均发行规模达到5600亿元。同时,伴随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落实与发展,存款保险基金规模有望逐步增加,对G-SIBs的TLAC贡献程度或将上升,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G-SIBs融资压力,整体来看2025年前四家G-SIBs达标压力不大。然而在动态情况下,我国银行仍需保持一定警惕,一方面2020年疫情冲击叠加金融系统让利,银行资本充足率下行压力加大,另一方面不排除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进一步被FSB添加到G-SIBs名单、或现有四家G-SIBs附加资本要求提升的可能性,届时实际缺口将大于当前静态测算的资本缺口。 未来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有望进一步放量,同时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创新或将提速。当前我国TLAC合格工具包括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型债务工具两类,现有的资本工具主要包括可转债、永续债、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等,非资本型债务工具仍为空白。同时,与国外相比,我国银行TLAC工具市场流动性及币种丰富度相对较低、投资者结构相对单一。伴随监管部门全面落实TLAC监管规定、金融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TLAC工具市场活跃度有望进一步提升,具体体现在1)银行发行需求提升;2)未来监管部门及银行对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创新;3)银行利用境外市场发行非资本债务工具;4)险资获批松绑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推进投资者结构多样化等。 此外,TLAC政策的推进也将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业务构成产生影响,促进大型银行从盲目追求“资产扩张”进一步向“综合化经营”转型。在当前国内经济转型、金融市场开放、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监管部门拟对银行发放券商牌照试点的背景下,大型商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动力正不断增强。伴随TLAC监管框架的逐步明确,大型商业银行在增发TLAC工具、提高TLAC比率的同时,也将有动力通过适当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速、进一步丰富业务及产品内容,发展轻资产业务减少资产占用等分母策略、增厚非息收入等分子策略提高TLAC比率,促进我国银行业格局进一步向“综合大行、特色小行”发展。 03 投资建议(略) 整体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我国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政策框架,在监管指标及达标时间等重点内容上无明显超市场预期内容,主要是对前期国际监管部门提出TLAC监管规范的落实。同时,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四家G-SIBs的TLAC达标压力相对可控,未来发行TLAC资本工具和创新非资本债务工具或将加速。此外,TLAC监管的推进也将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业务构成产生影响,促进大型银行进一步向“综合化经营”转型,TLAC监管框架落地对银行盈利影响有限。 目前银行板块估值处于历史极低水平,同时考虑到年内银行加大不良确认处置力度,风险的不确定性逐步消除,有助于估值修复。 04 风险提示 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创新不及预期;短期内我国多家银行被FSB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现有四家G-SIBs附加资本要求提高;银行过量发行TLAC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对债券市场造成冲击;宏观经济大幅下行,银行资产质量显著恶化等。
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保险机构现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的优化完善,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有利于推进保险机构持续、全面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 具体来看,《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督促保险机构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五是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六是强化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从严监管的导向,及时动态调整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持续强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图片来自网络 据搜狐财经统计,9月26日至10月9日期间,银保监会共发布行政处罚公示表70张,罚款总金额高达1790余万。 其中包括银行业罚单61张,涉及21家银行、一家信托公司、两家集团财务公司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总金额1684万元;保险业罚单9张,涉及7家保险公司,总罚款金额107.7万元。 银行业:新疆博乐农商行领7张罚单罚款119万元,四名高管受处分 本周的61张罚单中,涉及银行的罚单共有54张,处罚金额共计1464万元。建行、工行和农行等6家上市银行领到15张罚单;6家农商行共收到19张罚单,占比约三分之一,其中新疆博乐农商行总行、支行及其高管共收到7张罚单,位列罚单数榜首。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统计&制表:搜狐财经 从处罚信息看,新疆博乐农商行存在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及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被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罚款50万元,并对一名高管罚款5万元;双河支行存在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被被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罚款50万元,对于4名高管分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罚款6万元或8万元处罚。 本周最大数额罚单“花落”福建海峡银行三明分行,明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信息显示,该行因押品管理不尽职、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违规提供融资、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等多项相关规定,因此被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处以合计190万元罚款。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收到的罚单额度同样巨大。行政处罚公开表显示,该分行存在贷款资金回流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在存贷款挂钩行为、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信用担保问题,江苏监管局对该分行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577.56元,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处罚。此外,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和苏州分行本周也分别收到1张罚单。 银行业监管罚单部分信息 在案由方面,搜狐财经统计发现,在本周61张银行业罚单中,涉及贷款业务的罚单数量高达32张,占比超过一半,归属于14家银行。贷款三查工作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贷后管理不到位等依旧是最常见问题。 保险业:违规返还手续费,一迪保险、华安保险齐受罚 本周保险业共收到9张罚单,涉及7家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亚太财险等。 这9张罚单分属6家监管局或监管分局,黑龙江银保监局1张、泉州监管局1张、毕节监管分局1张、临沧监管分局2张、莱芜监管分局1张、苏州监管分局3张。 其中,最大额罚单出自泉州监管局之手,当事公司为中国人保财险晋江市青阳支公司。 泉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信息显示,该公司因违规虚列广告项目及费用,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被处以31万元罚款,另对两名高管予以警告,并分别罚款4.2万元和1万元。 本周,苏州监管分局开出了最多的3张罚单,其中一迪保险苏南分公司2张,苏州华安1张,三张罚单出自同一事件。 一迪苏南分公司向苏州华安开具代理手续费发票收取手续费后,扣除费用后将余下款项返还给了苏州华安。此外,苏州华安还存在存在通过虚构劳务派遣人员,虚假列支套取费用。 一迪苏南分公司被要求整改并处罚金10万元,一名高管被予以警告并处罚金1万元;苏州华安一名高管被予以警告并处罚金2万元。 监管动态: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通知》从我国实际出发,参考国际惯例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明确了我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计提方式、覆盖范围及评估机制。 银保监会表示,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是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提升宏观审慎政策的逆周期调节能力,缓解金融风险顺周期波动和突发性冲击导致的负面影响,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其中,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在经过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6月9日正式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早在今年1月,银保监会曾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行为、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并从严监管,设置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在主要监管考核指标方面并无调整,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将整改过渡期从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办法》的出台,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业务标准和监管规则。天津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业人员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由于监管部门在制定融资租赁监管办法时在业内经过多轮意见征求,业内对监管原则、主要的考核要求已有心理预期和提前准备,《办法》的正式落地对业内影响不大,地方监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会按照既定目标进行整改。 银保监会在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超4万亿元。 清理失联空壳公司,整改过渡期延长至3年 融资租赁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融资方式,在美国,融资租赁是除了银行之外的第二大间接融资渠道。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另据银保监会在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超4万亿元。 不过,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清理整顿“空壳”“失联”公司。《办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同时,《办法》对“失联”“空壳”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明确定义: 1、“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入;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2、“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办法》提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在清理存量的同时,《办法》还严控增量,明确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此外,《办法》中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 与金融租赁监管要求保持部分一致 融资租赁公司原本归口商务部监管,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 《办法》对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1、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2、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 3、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影响最大的在于《办法》设置了一系列量化监管指标,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等。例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同时,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等。并对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设置“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5、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上述融资租赁从业人士表示,《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不过,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 例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