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央行坚决退出直接的市场干预,那么人民币汇率将大幅升值和快速贬值交替登场。 这种局面当然是监管当局不愿意看到的,特别是在经济增长压力较大、国际经贸与政治环境都不太理想的时候。大家手头都一大堆紧急事务要处理,汇率最好别添乱。 否则,一会儿出口企业抱怨,一会儿进口企业骂娘,绝对是个里外不是人的尴尬局面。 10月27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秘书处发布消息称,部分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价行主动将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价模型中的“逆周期因子”淡出使用。我们再联想到10月12日央行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至0,可以清晰地感受到监管当局对人民币快速攀升的谨慎态度。 但谨慎归谨慎,从宣布逆周期因子“淡出使用”这个举动来看,监管当局仍然非常不愿意亲自上阵,而是希望市场能够主动调整单边做多人民币的策略。希望达到一种我给你个眼神儿,你心领神会,然后大家继续愉快玩耍的默契。 自2017年5月逆周期因子诞生,其主要功能就是在人民币贬值预期比较强的时候控制贬值速度。在人民币升值的时候,逆周期因子基本不发挥作用。说直白点,逆周期因子是个给贬值降速的刹车踏板,在升值阶段逆周期因子一般自动进入“休眠”状态。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2014年初人民币结束长期升值趋势之后,人民币面对的主要问题是避免贬值预期失控,进而危及我国的国际收支安全。 今年5月下旬以来,人民币持续走强。在此过程中,逆周期因子本来就没有什么突出的角色,或者说事实上就处于“淡出”状态。对于报价行来说,这是个常规操作。 “淡出使用”的表述不代表不再使用。其实任何试图对市场汇率走势进行调节的制度设计都可以称为“逆周期因子”,没必要过于纠结名称。 需要关注的是,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秘书处强调一下逆周期因子淡出使用这个既成事实,其主要效果,或者是目的可能就是让一般投资者(报价行自然早就知道)知道,在中间价定价机制上,现在没有对贬值进行主动约束的力量了,你们要小心些喽。 逆周期因子淡出是正常操作,但宣布逆周期因子淡出则是试图影响投资者的心理,再次暗示一下监管的立场。 但暗示立场不是宣示底线,打招呼一定是在底线被触碰之前。 在半个月的时间里,监管当局已经连续两次释放希望人民币升值步伐放缓的信号,可能多少也有些不安。那么后市如何呢? 笔者觉得短期市场情绪可能受到一定影响,毕竟监管的威慑力还是有的。但短期内外贸和证券投资项下资金总体净流入大格局可能比较难以改变,而这是驱动人民币升值的直接原因。 虽然监管当局非常不愿意直接出手干预市场走势,但在短期情绪波动过后,市场大概率会继续测试其容忍底线。 接下来如何操作很值得期待。
新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施在即,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更加有法可依。近期发布的多部法律法规也就强化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权益保护作出规定。与此同时,监管对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各类处罚“节奏”明显加快。 监管重拳出击的背后,是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行业乱象。数据显示,去年央行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超6.3万笔,同比增长86.64%。业内指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发,与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不高等因素有关。下一步,应从制度体系、行业监管、消费者教育等多方面加快补齐短板。 重拳严罚 多部新规齐力“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原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对银行、支付机构在信息安全等关键领域的经营行为划出多条红线,并配置相应罚则,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使金融消费者保护更加有法可依、有据可依。业内指出,《办法》作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指导政策,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迎来新局面。 实际上,近期发布的多部法律法规也就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在信息保护方面,新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个人信息保护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此前,国家金标委和信安标委还通过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范》和《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等行业标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出了相应要求。《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也被央行列入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财产安全方面,央行日前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表示,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是央行在对支付机构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后,给支付行业上的第二道“保险”。 除了接连出台监管文件,监管对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各类处罚“节奏”也明显加快。近日,央行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立案调查,对相关金融机构及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央行表示,一直高度重视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坚持对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零容忍”,对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乱象频仍 去年投诉量增超八成 监管重拳出击的背后,是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行业乱象。业内专家指出,这与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不高等因素有关。 央行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9年,央行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超6.3万笔,同比增长86.64%。金融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支付结算管理、银行卡、贷款、征信管理等方面,在全部投诉中的占比分别为33.15%、27.35%、5.84%、4.27%。另外,储蓄、人民币管理、个人金融信息等也成为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突出领域。 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宫尧表示,国内金融消费市场在过去几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数字金融的兴起提升了大众的金融服务可得性,丰富了金融产品的供给方式,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程度普遍较高、部分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消费者金融素养参差不齐等,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发。 这其中,从业机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不足、内部控制不强等问题尤为突出。例如,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日前通报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指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情况。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全民都可借”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通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营销宣传、收费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开展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在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提升方面也存在明显短板。宫尧表示,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创新,监管措施往往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真空期。此时消费者能否正确认知自己的需求、准确识别产品包含的风险,做出理性选择,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者能否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短板待补 体系建设仍需完善 专家表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下一步应从制度体系、行业监管、消费者教育等多方面补齐短板。 宫尧表示,过去五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跨越,目前已具备较完整的监管框架和机构设置,各项机制成效逐渐显现。央行发布的《办法》提升了法律效力,内容也更加完善,但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证券行业仍缺少全面的、高层级的消费者保护法规,跨行业或创新类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更是常常处于监管真空,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潜在风险。此外,金融科技的发展催生了大量金融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对隐私保护、信息安全、数据使用提出更高要求,也对消费者保护提出新的挑战。围绕金融创新中消费者保护,亟须出台效力等级较高且能够前瞻性反映市场发展方向的政策,扎紧金融创新的制度篱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车宁指出,下一步,还应着力压实从业机构相关责任。建议在划分明晰的基础上,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包括从事金融服务的科技企业依法、依约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义务。对相关机构的追责要更切实有效、更有针对性,使责任能够落到实处,推动相关问题在个案、机构层面得到解决,不至于恶化成为群体性事件乃至系统风险。同时,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前沿工具,综合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降低黑色产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干扰,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 同时,多措并举实施金融消费者教育。宫尧表示,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项面向全民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制定、体制搭建等多个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力完成。例如,央行自2013年起每年9月在全国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金融机构也广泛参与,围绕储蓄、信贷、保险、支付、理财等主题开展宣传活动,打造了以监管牵头、行业参与模式开展消费者教育的生动样板。(汪子旭)
图片来源:微摄 经济日报 记者陈果静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3日至11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计划。 征求意见稿内容中,不乏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在货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二千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落实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加强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
近日,从四川省国资委2020年三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上传来消息,2020年前三季度,四川省属监管企业实现营业总收入2571亿元,同比增长1.4%,这是今年在新冠疫情大考下,省属监管企业收入首次转正。经济运行呈现“韧性强、动力足”的特点。 双流机场9月首现正增长 省属监管企业营业收入年内首次转正,这意味着第三季度,省属监管企业营收大幅增加。记者在采访中也看到,省属国企正摆脱疫情影响,力争全年交出亮丽成绩单。 7月1日,世界首条玄武岩纤维2400孔漏板拉丝智能化池窑生产线点火,年产6万吨玄武岩原料均质化生产线在广安正式投产,该生产线系全国首条年产量3500吨的示范线项目,总投资1亿元。 成都市民齐先生至今还记忆犹新。2020年7月21日,他乘坐的3U8768航班平稳降落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这是川航首次从海南三亚直飞云南昆明的航线。 据省国资委的统计,9月,双流机场完成航班起降30958架次、旅客吞吐量456.4万人次、货邮吞吐量6.7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1%、0.5%、4.7%,这是自疫情发生以来,双流机场单月生产量首次实现正增长。 四川能投打造“燃气航母” 据省国资委统计,今年前三季度,省属监管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93亿元,同比增长33.8%。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大幅增长背后,是相关企业在投资方面挥出的“大手笔”。 在“气大庆”战略实施方面,四川能投预计新增50亿方/年产能规模,实现年营业收入100亿元。公司同时抢抓国家油气管网改革机遇,在建及建成川渝输气大环线730公里,积极开辟液化天然气(LNG)、成品油、原油等国际能源贸易业务,大力整合下游燃气终端资源,打造四川“燃气航母”。 9月19日,川航天府物流园举行落成仪式,川航天府物流园自2018年12月16日正式开工,经过643天的建设,成为天府国际机场驻场单位里第一个落成的项目。 9月25日,旅投集团在第六届中国(四川)国际旅游投资大会上,与峨眉山市签订云城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与峨边县签订黑竹沟景区项目合作协议,与宝兴县签订宝兴大熊猫旅游合作项目。
⊙唐燕飞 ○编辑 陈羽 为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有效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各地整治融资租赁行业乱象频出重拳。目前,北京、深圳、上海、天津等融资租赁业务体量较大的地区,都发布了对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性文件,其中有许多监管规定是首度提出。10月1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告,将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牵头清理规范该辖区融资租赁企业。 据悉,各地重点对存量企业中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公司进行分类整顿,重点打击行业炒壳卖壳现象。此外,各地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和经营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强监管念起“紧箍咒”,为的是让融资租赁行业“守初心”,进而使众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金融支持的实体企业受益。 据中国租赁联盟数据,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40亿元,2019年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 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在这1万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约3000家,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今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地金融监管局先后开展行业清理规范工作。 深圳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联合设立,而前海地区是深圳融资租赁牌照发放最多的区域,监管“亮剑”重点打击该地区“壳公司”。 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凯总结称,此次监管严打的“空壳公司”大概有三类:一是倒卖融资租赁牌照的掮客成立的公司;二是帮助关联公司将标的去地方交易所挂牌,从而给关联方“输血”的公司;三是某些受让融资租赁收益权或非标资产的财富管理公司。这些公司在融资租赁监管较为宽松时大量注册牌照,但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都不符合融资租赁的行业特质。 目前,除了深圳外,北京、天津、浙江、青海等地都纷纷掀起对空壳融资租赁公司的整顿风暴。 除了大量清理壳公司外,各地发布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指引还抬高准入门槛,对适用对象、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信息报送等方面作明确规定。 各地监管部门在注册资本上体现出一定差异性,但普遍呈“严监管”倾向。今年4月,北京发布的融资租赁指引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青海、厦门对该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分别是1.7亿元、1亿元。 “各地先后抬高注册资本门槛,将卡掉一大半‘空壳’融资租赁公司。”彭凯表示,“融资租赁行业重资产、专业性高,准入门槛高,有助于行业摆脱异化现象。” 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了量化监管指标,其中不少监管规定是首次出现。比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等。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旨在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中国经济要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就有必要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金融市场的深化及金融创新的提速,企业客户的金融需求早已不再局限于存、贷、汇等传统业务,而是包含存贷汇、贸易融资、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结构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顾问、资本重组等在内的产品和全方位、多层次服务。不管是单纯的商业银行服务,还是单纯的投行服务、保险等服务都难以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客户不断升级的金融和非金融需求与落后的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金融业面临的主要矛盾。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有助于推动资源集中、平台整合和渠道共享,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从而为企业和居民客户提供综合化、一体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优化金融业结构 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中国金融结构优化的首要任务。迄今为止,中国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业总资产占金融体系的80%左右,商业银行拥有强大的资本实力、规模优势、客户基础和渠道资源。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深化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利于推动银行业的各类资源流向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推动非银行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证券业的发展壮大,进而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改善融资结构。 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深化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助于优化融资结构,降低宏观杠杆率。分业经营下,银行在资本、客户、渠道、品牌等方面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银行又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在银行的资源不能向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行业直接和充分流动的情况下,银行只能将其资本、客户、渠道资源投入其存贷款业务上,从而进一步推动信贷规模扩大和间接融资的发展。在银行业总体上自我循环并持续加强的条件下,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发展则容易受到相应的抑制,或者加剧融资结构的不平衡,或者不利于融资结构的改善。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信贷融资“一家独大”、宏观杠杆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从国际经验来看,英美等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也与其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微观组织形式有着密切关系。美国允许银行控股公司设立、兼并和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通过证券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通过保险子公司从事保险承销业务,有助于促进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的发展。对中国来说,若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将资源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合理配置,母公司将会真正以客户为中心,以最大化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将资本、客户、渠道等资源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分配,统筹协调发展信贷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各类业务,这有利于在宏观层面上改善和优化现有的融资结构。 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推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发展直接融资。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扩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我国证券行业的实力还不够强,行业规模相对比较弱小,特别是相对银行业而言。一直以来,在部分学术和业界人士中存在一种误区,即由于银行体系过于庞大,允许银行进入证券业会形成垄断,导致证券公司成为银行的附庸,不利于证券行业的发展。事实上,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同为金融公司的子公司,若允许商业银行,特别是资本较为充足的大型银行组建纯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把银行业各种资源主要是资本资源引入证券业,进而推动证券业快速做强做大,打造一批资本实力雄厚、具有相对规模的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 促进金融体系内部良性循环 未来发展以内循环为主体、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已经明确。以金融控股公司深化综合经营有利于证券业、保险业充分利用银行的资源开展业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促进金融体系内部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以这种循环来促进双循环格局的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微观组织形式,将银行业的各类资源引入非银行金融业,推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资源共享,改变目前金融行业内部银行和非银行发展不均衡的局面,正是金融体系内部良性循环的一种体现。 在监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允许公司治理健全、风险内控完善的银行以组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将显著增强非银行金融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这是稳健发展能力在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愈发激烈,行业波动加大。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将银行的客户、资金等资源投入证券业,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资本水平,这本身就增强了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在有金融控股公司这样强大的“金主”作为母公司支持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抵御周期性波动的能力大大增强,破产倒闭的可能性显著降低。而且,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公司治理较为健全、持续稳健经营、风险管理控能力较强,有利于将其稳健经营理念和风险管控经验带给证券业,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从有效管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形式的金融体系内部良性循环。 通过监管和所有权对银行体系绩效和稳定性的研究,Barth等( 2000 )得出如下结论:金融稳定性与监管环境有着很强的联系,对商业银行的证券活动实行更严格的监管限制的国家,面临重大银行危机的可能性更大。具体地说,在监管环境抑制银行从事证券承销、经纪、交易和所有共同基金业务的国家中,金融体系往往会更加脆弱。该研究结论证明了,在金融控股公司运行条件下的金融运行实际上比较有利于金融稳定。事实上,国际金融危机后,高盛、摩根士丹利等美国投行也申请了商业银行牌照,开展存款业务,以增强其流动性稳定能力,这说明了综合经营有利于各金融行业之间更好地相互支撑,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进而促进形成内部的良性循环。 做强做优国有金融资本 近年来,中央提出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包括国有金融资本。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最佳模式,也是重新整合国有金融资本、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影响力的有效途径。随着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金融业将面临来自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汇丰控股、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等国际大型金融集团均实行综合经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一站式、跨市场服务。尽管我国大型银行在资产规模上已位居世界前列,但综合国际竞争实力仍难以与这些国际金融“巨头”匹敌。证券业、保险业则受限于自身规模和实力,难以做大综合经营。面对已经实行综合经营、金融产品和服务齐全、资金实力雄厚、金融创新能力强的外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明显较低。通过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稳妥推进大型商业银行与成熟的证券、保险公司进行跨业整合,实现客户、渠道、系统的充分共享,推动机构、产品和服务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经营收益;在推动国有金融资本重新优化组合和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将提高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跨境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增强中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推动我国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转变。 维护金融体系安全 防控金融风险是未来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必然加大风险,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综合监管没有跟上的情况下,不加约束和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加大金融风险的可能。近年来,我国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一哄而上、良莠不齐,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不少问题,有不小的风险隐患,若不尽早加以治理整顿和监管规范而任其“野蛮”生长,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就有可能受到威胁。因此,将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上日程意义重大,未来应从总体战略、运行模式、监管架构、监管立法等方面着手,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尽快走上稳妥有序发展之路,使其既能充分发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效,又能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有助于更好地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金融稳定器的作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通过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更为直接和全面地掌握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信息,及时发现跨行业、跨市场、跨境潜在风险隐患,并通过对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更为直接、有效地开展统一监管,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效率,有效管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当银行、证券或保险等子公司爆发风险时,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可以对其进行支持和开展救助,因而可以在第一时间避免风险传染和扩大,将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因此,和严格的分业经营相比,金融控股公司相当于在母公司层面为子公司提供了一层屏障,在发生风险时,母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调度资源进行解决,有利于避免风险在金融市场上溢出和传播,而不必直接由政府出面。 促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随着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交叉合作、协同服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各界对改革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协调、构建统一监管框架的呼声日益高涨。从国际视角看金融监管与被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互动博弈的结果,金融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发展模式选择等都有着直接影响,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则推动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监管体系的完善。 美国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长和完善的几十年间,国内监管制度趋向成熟,监管体系也不断完善。这既促进了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完善,也保证了金融控股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处在可控范围内。在美国,市场力量推动了综合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部门也随之调整,建立了以美联储为主的伞形监管模式。英国金融“大爆炸”催生了统一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尽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相关职能有所调整,但其对英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开展综合经营,有助于配合和促进以完善统一协调监管为主要目标的金融监管架构改革。 培育金融综合经营高端人才 我国金融体系以商业银行为主导,证券、保险等行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实现专业化经营。但如今泛资管行业正在成为主流,综合经营乃大势所趋。在金融业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高端的综合性管理人才是关键。既懂银行又懂证券和保险等的高端管理人才十分缺乏。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母公司管理人员管理和协调集团的多类金融业务,可以做到“干中学”,从经营管理实践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可以有效培育大批综合化、跨领域的、国际化的高端管理人才,这也是中国金融业强起来的基础和保障。 为规范发展好金融控股公司,未来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监管规范和加强治理整顿。应尽快对现有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排查,摸清风险隐患。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和引导,对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较大的金融控股公司责令整改。二是明确基本运行模式。确立基本模式是对现有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范引导、设计监管架构、健全立法体系和搭建内部组织架构的必要前提,纯粹型、事业型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两种基本运行模式。三是健全监管架构体系。应加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顶层设计,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责任分工,统一监管理念,确立基本原则,明确监管内容,并尽快研究制定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定和指导意见。四是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在完善监管和健全立法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也应加以引导和规范。要求金融控股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和提高全面风险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