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公布的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转嫁经营成本,郑士旺、王智勇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宜昌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予以罚款30万元;对责任人郑士旺、王智勇分别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郑士旺、王智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存在对客户信息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薛莹莹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处50万元罚款,对薛莹莹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10号、1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马鞍山分行存在违反“双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8万元人民币。 陈立华时任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钢支行行长,对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钢支行违反“双录”规定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王剑时任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花山支行行长,对中国银行鞍山分行花山支行违反“双录”规定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12月28日,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人士回顾资本市场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和建设成就,共话新时代资本市场美好发展愿景。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强调,“将着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科学把握各层次股票市场定位,完善各板块差异化制度安排”“加快推进投资端改革,壮大理性成熟的中长期投资力量”,这为新发展格局下资本市场功能与作用定下了基调,也描画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笔者认为,资本市场进一步优化结构、畅通循环,显著提升资本形成机制,将是一个主要目标。 首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形成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资本增量。 在“十四五”规划即将起航之际,强调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目的在于增强市场活力,壮大民间资本形成机制。 资本市场的突出特点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直接选择企业、持有股权份额,并依法行权、监督企业运行;上市公司则通过公开信息披露、股东大会等机制回应投资者的诉求,将经营治理绩效反馈给投资者。这种机制的好处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能够较为快捷地获取并消化市场信息,形成双向约束,包括价格约束、诚信约束、资本约束,促进市场资源向优势企业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建立30年,经过长期摸爬滚打,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深化改革,基础制度更加完善,市场主体约束明显增强,投资者保护功能更加健全。吸引更大规模的民间资金参与股市投资,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在总融资规模中的比重,已到时候。更多储蓄资金转化为直接投资,既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也可以降低商业银行体系的运营风险。而这种转化也将提升市场化资本的实力,为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提供“对手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其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是一个长期政策导向,但此次提出注入了一些新意。 建立资本市场的目的,就是要把一部分居民储蓄转化为直接投资,这是一个长期的政策导向。参照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发展经验,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可以显著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转型过程也更为平稳顺畅。我国是一个储蓄率相对较高的经济体,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显著提升金融体系的适配性、包容性,可以达到稳定宏观杠杆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因此,自建立资本市场之日起,我们就积极推动把一部分居民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直接融资规模已得到较大提升。截至2020年9月末,直接融资存量达到79.8万亿元,约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29%。其中,“十三五”时期,新增直接融资38.9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2%。但与发达经济体相比较,与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较,这一比例仍有提高的空间。 客观来看,我国直接融资市场改革发展的历程,也是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环境不断优化的过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先天不足,认识上、基础制度上都有短板,前些年反复出现过行情暴涨暴跌、估值波动过大、长线资金增长缓慢等情况。具体问题包括,一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偏低,重融资轻回报,投资标的的公众信任度不高;二是金融证券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存在不足,为居民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存在同质化、短期化、短视化,客观上加剧了“炒短风”;三是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制度体系不足;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偏弱,甚至存在法律缺失,制约了新增资金入场的意愿。 党的十八大以来,资本市场建设按照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长期投资、狠抓基础制度的思路渐次推进,对市场生态进行了重塑,全社会对资本市场的性质、功能、特点和基本发展规律有了更深入认识,成规模的投机群体得到消减。 市场生态进入相对优化阶段,“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这一提法就变得更有依托,更有市场逻辑。相对于过去曾经出现的“存款大搬家”,新阶段的“储蓄转化为投资”将更有制度保障,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监管执法体系更健全了,市场投机氛围显著降低了。 今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大幅度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是对依法理性投资者的最大保护,将为储蓄转化为投资发挥重要支持作用。 第三,要显著提升鼓励长线投资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体系水平。 要进一步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力量,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让普通居民选择“委托机构”的天地更宽。 推动储蓄转化为投资,并不是要鼓励每个储户都成为股民,而是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产品和服务,为个体投资者提供转化平台。要从供需两端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一是,在现有多层次市场体系基础上,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提供更精细、精准服务,强化市场服务功能。二是,在投资产品、投资服务机构市场化、精细化方面着力,让普通投资者有更多元化的选择,能够把专业服务机构当作可托付、可监督的主体。三是,加大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用市场化、法治化的“信息对称”促进投资者与专业服务机构、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信任。 要加大政策倾斜和引导力度,稳步增加长期业绩导向的机构投资者,通过这样的机构投资者承接储蓄转化来的投资。要完善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长期投资的会计、审计、财税等基础制度和关键政策,实施梯度税率措施。要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增强外资参与便利度,以开放促改革。完善对个人投资者长线投资的鼓励政策。 一个有后劲、可持续的资本市场,必然是有长期投资价值、有长线发展理念的市场,必然是活力迸发、红利频现的市场。在资本市场建立30年,制度体系显著完善的基础上,将更多储蓄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的时代已经来临。要进一步优化市场生态,让新形成的资本愿意来、留得住、走得久。 我们相信,在基础制度更加完善、市场约束更加强劲、监管执法更加有力的新阶段,将有更多长线资金进入和长驻,资本市场将迎来一个理性成长的新时期。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7号、8号)显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超额度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未按照授信条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当事人赵文时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对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度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陈俊杰时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对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授信条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马鞍山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赵文、陈俊杰分别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600036.SH)盐城分行存在以下3宗违法违规事实: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该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85万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3号)显示,程雪峰对招商银行盐城分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程雪峰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显示,朱雪峰对招商银行盐城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负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朱雪峰处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3月31日,注册资本252.20亿元。该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0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77号)显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违规提供融资相关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78号)显示,吕顺龙对华能贵诚信托公司违规提供融资相关服务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吕顺龙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9日,注册资本61.95亿元,是由中国华能集团控股、贵州省及国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参股的全国性信托金融机构,于2008年由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在原贵州省黔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增资扩股重组而成。2009年1月正式更名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大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7.92%。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