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间,沪深交易所集体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项文件,其中参照科创板、创业板经验,在退市程序上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在财务类退市标准上新增组合财务退市指标。在退市新规发布后,截至目前,剔除15家暂停上市公司,两市共有208家风险警示公司。截至今日下午收盘,208家风险警示公司中144家出现下跌,占比近七成。其中,*ST公司123家,下跌87家;ST公司85家,下跌57家。可以看出,针对新发布的退市新规而言,其整体对于今日市场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并非是所谓的放松标准,对于年报方面也是进一步严禁纵容造假。 细分至各退市标准来看,针对财务类方面,此次退市新规在注册制下已不再考察单一财务指标,以组合指标予以替代,退市标准的思路发生的转变,在新旧规衔接的时候,不再以旧规的标准考察公司各项指标,是符合退市制度改革方向的。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主要是包括三类,第一是净利润加营收组合指标;第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第三个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总体来看,修订后的财务退市指标是对全市场更加公平的处理方式。针对交易类方面,此次退市新规在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我们认为,资金将越来越认识到,好的公司才能够有长期的投资机会,而垃圾股会越来越被资金所抛弃。长此以往,退市制度改革可以畅通A股一个重要的退出渠道,持续有公司触发面值退市,久而久之资金也将远离这类公司,进一步倒逼公司的优胜劣汰,完成市场自净。针对重大违法类方面,此次退市新规也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针对规范类方面,此次退市新规新增了两项,其一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其二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 对于退市程序方面,此次的退市新规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按照现行规则将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不暂停,是为了落实新证券法精神及科创板、创业板改革思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进而退市路径将大幅缩短。可以看出,由于新旧规衔接,之前*ST公司将离开原有规则规定的退市轨道,大部分公司可能因触及新规退市标准,或触及组合财务指标、或触及净资产和审意见类型指标,将进入新规下的退市路径。总体来看,由于新规退市退市流程由原先的4年缩短至2年,这些*ST公司如果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新规指标被实施*ST,其退市周期与实施暂停一样,并无放松,但由于进入新规退市轨道,其适用的标准更加合理。此外,此次的退市程序的优化,将整体的退市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也是进一步防止市场投机者的恶意炒作行为。 此次的退市新规推出,我们认为,随着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的推进,资本市场生态的逐渐变化,市场各方对完善退市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这将推动退市制度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与此同时,退市常态化将成为未来A股迈向国际化的坚实一步,打造良好的优胜劣汰市场生态,有望使得市场资源可以得到充分的优化配置。
□ 年初至今,共有387家A股公司的定增方案获得证监会发审委通过。其中,330份方案是在下半年审核通过的,仅在11月份就有57家公司的定增方案过会。 □ 定增方案修订的时点大多与政策变化契合——在再融资新规发布后,宣布采用锁价定增的方式引入多名战投;在“监管问答”发布后,对部分看起来不太符合标准的认购者予以剔除;7月23日后,则直接取消所有战投,认购者仅剩大股东。 □ 投行人士认为,在政策张弛之间,整体融资规模在不断扩张,说明上市公司需要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也能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支持,A股定增市场有望在明年迎来更大的发展。 在经历了连续3年下降之后,A股定增市场终于在2020年迎来反转。 Wind 数据显示,年初至今,沪深两市已经实施的定增方案共301家,合计募集资金7591.31亿元,一举扭转自2017以来的下滑态势。考虑到目前仍有部分定增方案处在实施阶段,2020年全年这一数据突破8000亿元应是大概率事件。虽然较2016年1.66万亿元的历史纪录仍有较大差距,但已走出2018年、2019年的“低谷”。 与此前快速收缩一样,今年定增市场再度升温也是源于政策变化。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再融资新规,在定价机制、折扣率、锁定期等诸多方面予以松绑,空间之大甚至超出市场预期。有市场人士直言,这将对定增生态产生深远影响。目前来看,效果的确明显,供求双方均积极参与。由于目前仍有大量方案正在推进,定增市场有望在明年持续升温。 政策“松绑”激活定增市场 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再融资新规,在锁价、限售等诸多条款上,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便利。其中,时隔3年重新允许锁价发行的表态,令市场为之一振,部分业内人士对“再融资规模重回万亿”充满期待。 消息一出,多家公司立刻宣布比照新规进行调整。元力股份、隆盛科技2月16日晚公告,按照新规对定增方案进行调整;凯莱英公告称,终止此前定增方案,启动新一轮定增计划,按照新规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拟募资总额不超过23.11亿元。 “A股定增市场在2016年达到顶峰后,一直处于下滑状态,最近两年甚至每年只有六七千亿元的规模,对于新规,大家都盼了很久。”有定增市场投资人士告诉记者。 近年来,定增一直为市场参与各方所关注,从2014年开始,A股以定增形式展开的再融资规模不断壮大。Wind 数据显示,2014年,A股增发涉及金额为6709.6亿元;2015年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1.22万亿元;2016年继续高歌猛进,达1.66万亿元。但是,进入2017年,证监会对规则进行了调整,定增市场随之快速降温。2017年至2019年,A股定增规模分别为1.27万亿元、7523亿元及6798亿元。 今年年初,随着政策“松绑”,定增市场再度升温。从数据来看,新规披露后仅一个月,有130家公司披露了定增方案。而在年初至新规发布的一个半月中,新出的定增方案寥寥无几。站在全年的视角来看,今年实施的定增方案有301家,合计募集资金7591.31亿元。而且,还有更多方案正在路上。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披露且正在推进的定增方案多达755份,预计募资金额接近万亿元。 战投标准一波三折终落地 回顾新规至今的10个月,虽然定增市场明显活跃,但其中过程仍有些波折,核心问题在于战略投资者(简称“战投”)标准的认定。 再融资新规最受关注的当属锁价定增,如何界定适用锁价定增的战投身份,成了各方热议的关键点。3月20日,证监会以“监管问答”的形式对战投标准进行认定,但其表述侧重定性而非定量。7月23日,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凯莱英定增方案进行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监管最新意图,市场再度出现一批定增调整方案。 观察多次调整的定增方案,其修订方案的时点大多与上述政策变化契合——在再融资新规发布后,宣布采用锁价定增的方式引入多名战投;在“监管问答”发布后,对部分看起来不太符合标准的认购者予以剔除;7月23日后,则直接取消所有战投,认购者仅剩大股东。 以高新发展为例,公司3月15日披露定增方案,拟以7.5元/股的价格向包括控股股东高投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空港集团、高科公司在内的12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9344.4万股股份,募集不超过7.0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5月20日,高新发展宣布对定增方案进行调整,将参与认购方从12名降至8名,金豆投资、上海君犀等投资机构无缘参与。8月6日,高新发展对定增方案再次进行调整,将参与认购方从8名减至3名,最终参与的认购方仅剩公司控股股东高投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未来科技城、高科公司,引入战投相关篇章被全部删除。11月24日,修订后的定增方案正式实施。 有投行人士表示,虽然不少方案几易其稿,但从目前来看,能够参加锁价定增的对象基本确定,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定增成为控股股东的投资者。战投选项几无成行案例,只能等待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引,或者选择更加便捷的市价定增。 向着市场化方向进发 规则优化的同时,定增审核节奏也在加快。年初至今,共有387家A股公司的定增方案获得证监会发审委通过。其中,330份方案是在下半年审核通过的,仅在11月份就有57家公司的定增方案过会。 一些公司的进度飞快。例如,晶澳科技4月11日披露定增预案,拟定增募资不超过52亿元,用于年产5GW高效电池和10GW高效组件以及配套项目、补充流动资金。5月9日,公司宣布方案获得证监会受理。此后,经过意见反馈及回复,方案于8月3日过会。从披露方案到过会,用时不到4个月。 有投行人士认为这是大势所趋:“一方面,再融资新规发布实施后,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定增方案频出;另一方面,发审委对市价定增态度明确,审核速度明显加快。” “既然锁定期只有6个月,那前面的流程也不可能太长。目前来看,监管机构并没有给市价定增太多限制,审核流程速度非常快,至于后面发不发得出,那就看市场认不认可公司价值了。”该人士表示,目前来看,发审委审核的速度确实够快,一天多个方案过会的情况频频出现。 “在相对长的维度上观察A股再融资,可以发现,政策张弛之间,整体融资规模在不断扩张,说明上市公司需要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也能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支持。”展望后市,上述投行人士认为,现阶段政策优化基本完成,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定增市场有望在明年迎来更大的发展。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后,金融市场新增诸多问题与矛盾,如: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应否随之下调、溯及力问题、4倍LPR的合理性与趋势等。如对前述问题有了解的需要,各位读者参考阅读公众号此前的文章。在近日,有小贷行业的朋友向飒姐团队反映,对于已经消灭的借贷关系,很多借款人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向其退还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分析民间借贷新规与关联的民事法律在本文予以解答。01还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处理暂且抛开民间借贷新规施行这一背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对于一般情况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归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处理方式。通常而言,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理解是,法院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借款人主动归还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的,由于出借人缺乏收取该部分费用的合法事由,已归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属于出借人的不当得利,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支持的范围内,可随时向出借人主张返还。02问题的区别在飒姐团队今天要讨论的问题中,区别于上述结论的变化在于民间借贷新规下调了司法保护上限,将原有的“两线三区”之规定修改为4倍LPR。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为此,民间借贷新规是否适用于已经完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小贷公司应否向借款人返还超过4倍LPR部分利息的关键。03分析与解答民间借贷新规的溯及力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据此,民间借贷新规的内容是具有溯及力的,但该溯及力具有一定的限制:一是取决于法院已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旧法,二是借贷行为发生之日早于2019年8月20日LPR数值形成之日的,参照原告起诉的LPR四倍确定保护的利率上限。回到本文分析的问题,对于已经归还的利息,小贷公司应否将超过15.4%的部分向借款人退回?飒姐团队认为,这个答案与还款行为发生的时间相关。对于还款时间发生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的借贷关系,由于新规作为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特性,小贷公司应当将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或者起诉时的4倍LPR(如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向借款人退还。否则,借款人有权要求小贷公司返还该部分费用作为不当得利。对于还款时间发生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的借贷关系,从民间借贷新规的文字表述上,无法得出不适用新规的结论。相反,除了超过不当得利诉讼时效3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外,有观点认为,借款人有权向小贷公司主张退还超过4倍LPR的利息。但飒姐团队对该推论是持否定态度:一来,借贷关系在还款行为发生后已经消灭,民间借贷新规不能调整已经完成的资金融通行为;二来,借贷关系成立与消灭是依照行为发生时有效法律法规进行的,法律应当保护民众既定的信赖。基于前述,飒姐团队认为,对于还款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关系,小贷公司无须向借款人退还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对于还款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关系,小贷公司需要向借款人退还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04现状与建议疫情后的资金周转困难,使得债务重组成为刚需,诸多借款人选择加入“反催收联盟”。在某些组织团队的宣扬下,借款人纷纷以为已经还了的利息,只要超过15.4%都能要回来,并为此支付高额的手续服务费,殊不知法律对此并非全面支持。我们反对催收的暴力化,但更反对以维权为名、牟利为实的破坏既定金融秩序的行径。为此,针对这一情况,飒姐团队为小贷公司提供建议如下:1、不要认为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法律天然站在借款人一边,司法解释在溯及既往的同时,需要兼顾法律的稳定性。2、对于新规施行后还款的借贷关系,可以与之协商部分退息,但不妨效仿某些借款人的一贯作风,让其诉讼解决,依此作为筹码。需要注意的是,拖延时间对小贷公司是有利的,因为不当得利的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借款人不能主张利息。3、对于新规施行前还款的借贷关系,小贷公司应当拒绝退息,并依照我们在前的分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咨询我们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予以解决。05写在最后对于民间借贷新规的讨论不绝于耳,实践的争议与乱象在近期不断涌现,有小微企业的结构性贷款的难上加难,更有自然人借款人要求退息的秩序挑战。为此,我们希望有权单位可以在充分了解金融市场波动的情况下,尽快对新规的适用作出进一步的阐释。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8月23日,央行、住建部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央行、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制度。 此前,据21世纪经济报道,监管部门为了控制房地产企业有息债务规模,拟出台政策进行管理,该政策被称之为三四五新规。三四五新规是什么?为什么出台这样的政策?三四五新规出台对房地产行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文一一剖析,以飨读者。 三四五新规是什么? 三四五新规(如图1)中的的“三”是三条红线,即剔除预收款后的负债率超过70%、净负债率超过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四”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负债状况触达上述几条红线将其划分为红(触达三条红线)、橙(触达两条红线)、黄(触达一条红线)、绿(未触达红线)四档;“五”是指对上述四类房企,按照5%的幅度控制其年负债增长幅度:红档房企有息负债以2019年6月底为基准不得增加,橙档房企有息负债年增速不超过5%,黄档房企有息负债年增速不超过10%,绿档房企有息负债年增速不超过15%。 根据2019年年报,在A股和H股上市的224家房企中,有51家触及三条红线,45家触及两条红线,60家触及一条红线,三条红线均未触及的只有68家。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如果三四五新规属实且近期落地执行将对严重依赖杠杆的房地产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三四五新规也因此得到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三四五新规为什么? 监管机构出台三四五新规的目的何在?有分析机构认为这与部分城市市场热度上涨过快、土地市场活跃、土拍溢价率高不无关系,其目的是稳住房地产开发商的杠杆,控制负债的增长速度,从而有助于把房价导入一个温和增长的轨道。 三四五新规是“房住不炒”这一监管导向的最新体现。要理解三四五新规,就不能不深入分析监管对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态度。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是我们观察监管对于房地产态度的两个点,因为这两个事件对于整体经济的影响都够大。 按照之前的调控逻辑,当经济受外部冲击比较明显时,放松对房地产的调控往往是最有效的工具,但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发生之后,监管无论是在调控的调门上,还是在监控的具体措施上均未放松,哪里露头打哪里,体现了极强的定力,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 首先,从实体经济这个层面看,房地产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有“拉动”和“挤出”这一拉一推两个方面。从“拉动”这个角度看,房地产对整个经济的拉动能力很强:制造业投资一半左右跟房地产产业链相关,地方基建投资很大程度上受土地财政支撑,服务业部分领域投资跟房地产相关。房地产产业链上带动的相关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0%左右,也带动了家电、家具、装修、银行、建筑、建材、玻璃、水泥等一系列后周期行业。与此同时,居民投资房产普遍会使用杠杆,杠杆高到一定程度会挤压消费,从而影响消费对经济的拉动能力。 其次,从金融这个层面看,房地产一头连着土地财政和地方政府信用,另一头连着居民的贷款(尤其是中长期贷款)和信用。如果与房地产相关的融资在站上一个较高的平台后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信用风险就会增加,同时也会挤压实体经济的融资空间。 从上述分析看,房地产捧不得也打不得,监管既不希望看到房地产过热,也不希望看到房地产过冷,熨平房地产发展曲线是监管的导向,也是提振消费,发展实体经济,构建经济内循环格局的必要之举。 因此,市场无须为房地产调控的收紧过度悲观,也无须为房地产调控的放松欢呼雀跃,监管的追求就是一个“稳”字,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解读当以此为锚。 三四五新规会带来哪些影响? 三四五新规的第一个影响是房企,无论是红橙黄绿哪类房企,都必须未雨绸缪,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融资手段。 从经营方面看,如果融资渠道受限,房企资金压力加剧,要改善负债率、改善融资结构,又要冲全年业绩,回款能力将是房企持续经营的关键,预计房企可能采取降价跑量、缩短建设周期、拆分上市、转让等措施加以应对。 从融资方面看,为满足三四五新规的要求,房企一方面会加强培育股权融资的能力;另一方面可能会通过做大资产扩展负债这个分子段的空间。 三四五新规的第二个影响是进一步加快房地产行业的洗牌,经营能力强、融资空间大的房企会趁此机会跑马圈地,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房地产行业的龙头效应会越来越明显。 最后,如果新规在2021年年初就落地,首次影响的房企会提前动作,最有可能的应对措施就是加大推盘的优惠力度,加快回款,辅之以政府的新盘限价,对仍有购房资格的买房人而言,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购房窗口期。
继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以及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引起市场关注。判决书显示,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而非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不过,对于此次判决,业内的讨论还在于案件的受理时间上,这决定着案件是否适用新规。 此次案件于7月14日起诉,8月27日开庭审理。根据新规,“本规定施行后(即8月20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金融借款按15.4%计算罚息 正如此前多位业内人士预期,民间借贷新规的红线也影响到了持牌金融机构。距离新规发布10余日,市场上就出现了金融机构按照四倍数LPR计算方式进行判决的情况。 根据判决书,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据悉,洪某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在2017年7月4日,借款为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同时,合同约定,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借款后,洪某足额支付还款金额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则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出现逾期,目前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诉讼,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但对其主张的以月利率2%计算期内利率、本金罚息等不予认同。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另外,对于逾期利息,法院还称,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此案件的判决意味着,新规之后,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此前曾对记者表示,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立法本意处罚来看,尽管新规约束的是民间借贷,但各类金融机构并不能以此为倚仗而突破4倍LPR的利率限制。 据了解,当前该判决还未完全生效,原告仍有上诉机会,市场对最终结果也格外关注,特别是像银行的信用卡中心、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等。某股份行卡中心相关负责人对表示,“目前机构对新规大多持观望态度,相关细则一旦明晰,那么原有的定价标准相应就要发生改变,机构也要重新思考如何以更低的成本覆盖风险。” 新旧规则交替之时案件受理时间是关键 对于此次案件,市场还关注受理时间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根据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新规施行是在8月20日,而此次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是在7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是在8月27日。 有分析认为,以受理时间作为新规适用与否的时间基准,也是新规中的一大细节。新规所确立的适用范围似已悄然逾越一般法理意义上的新法溯及界限。 换言之,与一般意义上“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不同,新规的适用既非以借款合同成立时间作为新规适用与否的时间基准,也不是以新规施行时间作为新旧利率上限分段计算的核定基准,而是选择以新规施行时所涉案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作为新规适用与否的判断标准。 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李馨分析认为,这可能是考虑到三方面原因:一是新规所采用的适用规则系承袭此前规定的适用规则;二是此次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存在着降低融资成本、纾困实体经济、对冲疫情影响等诸多现实考量,赋予新规适用规则溯及力后,将直接对存量借贷合同产生直接影响,拓展新规的效力场域;三是若以借款合同成立时间作为确定新旧规定适用之基准,将可能诱发合同当事人通谋规避现行利率上限的行为。
8月23日,央行、住建部在北京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央行、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制度。此前,据21世纪经济报道,监管部门为了控制房地产企业有息债务规模,拟出台政策进行管理,该政策被称之为三四五新规。三四五新规是什么?为什么出台这样的政策?三四五新规出台对房地产行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文一一剖析,以飨读者。三四五新规是什么?三四五新规(如图1)中的的“三”是三条红线,即剔除预收款后的负债率超过70%、净负债率超过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四”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负债状况触达上述几条红线将其划分为红(触达三条红线)、橙(触达两条红线)、黄(触达一条红线)、绿(未触达红线)四档;“五”是指对上述四类房企,按照5%的幅度控制其年负债增长幅度:红档房企有息负债以2019年6月底为基准不得增加,橙档房企有息负债年增速不超过5%,黄档房企有息负债年增速不超过10%,绿档房企有息负债年增速不超过15%。根据2019年年报,在A股和H股上市的224家房企中,有51家触及三条红线,45家触及两条红线,60家触及一条红线,三条红线均未触及的只有68家。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如果三四五新规属实且近期落地执行将对严重依赖杠杆的房地产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三四五新规也因此得到了市场的极大关注。三四五新规为什么?监管机构出台三四五新规的目的何在?有分析机构认为这与部分城市市场热度上涨过快、土地市场活跃、土拍溢价率高不无关系,其目的是稳住房地产开发商的杠杆,控制负债的增长速度,从而有助于把房价导入一个温和增长的轨道。三四五新规是“房住不炒”这一监管导向的最新体现。要理解三四五新规,就不能不深入分析监管对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态度。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是我们观察监管对于房地产态度的两个点,因为这两个事件对于整体经济的影响都够大。按照之前的调控逻辑,当经济受外部冲击比较明显时,放松对房地产的调控往往是最有效的工具,但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发生之后,监管无论是在调控的调门上,还是在监控的具体措施上均未放松,哪里露头打哪里,体现了极强的定力,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两点:首先,从实体经济这个层面看,房地产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有“拉动”和“挤出”这一拉一推两个方面。从“拉动”这个角度看,房地产对整个经济的拉动能力很强:制造业投资一半左右跟房地产产业链相关,地方基建投资很大程度上受土地财政支撑,服务业部分领域投资跟房地产相关。房地产产业链上带动的相关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0%左右,也带动了家电、家具、装修、银行、建筑、建材、玻璃、水泥等一系列后周期行业。与此同时,居民投资房产普遍会使用杠杆,杠杆高到一定程度会挤压消费,从而影响消费对经济的拉动能力。其次,从金融这个层面看,房地产一头连着土地财政和地方政府信用,另一头连着居民的贷款(尤其是中长期贷款)和信用。如果与房地产相关的融资在站上一个较高的平台后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信用风险就会增加,同时也会挤压实体经济的融资空间。从上述分析看,房地产捧不得也打不得,监管既不希望看到房地产过热,也不希望看到房地产过冷,熨平房地产发展曲线是监管的导向,也是提振消费,发展实体经济,构建经济内循环格局的必要之举。因此,市场无须为房地产调控的收紧过度悲观,也无须为房地产调控的放松欢呼雀跃,监管的追求就是一个“稳”字,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解读当以此为锚。三四五新规会带来哪些影响?三四五新规的第一个影响是房企,无论是红橙黄绿哪类房企,都必须未雨绸缪,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融资手段。从经营方面看,如果融资渠道受限,房企资金压力加剧,要改善负债率、改善融资结构,又要冲全年业绩,回款能力将是房企持续经营的关键,预计房企可能采取降价跑量、缩短建设周期、拆分上市、转让等措施加以应对。从融资方面看,为满足三四五新规的要求,房企一方面会加强培育股权融资的能力;另一方面可能会通过做大资产扩展负债这个分子段的空间。三四五新规的第二个影响是进一步加快房地产行业的洗牌,经营能力强、融资空间大的房企会趁此机会跑马圈地,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房地产行业的龙头效应会越来越明显。最后,如果新规在2021年年初就落地,首次影响的房企会提前动作,最有可能的应对措施就是加大推盘的优惠力度,加快回款,辅之以政府的新盘限价,对仍有购房资格的买房人而言,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购房窗口期。
无论是资管新规还是资金信托新规,都要求信托机构主动压降非标债券投资,加大标准化资产类投资,由此,信托行业正面临着业务转型。 建信信托副总裁、首席投资官王业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是金融机构欢迎的事情,是监管部门在充分了解市场基础上的引导方向之举。一年的延期,是为了使很多机构能够真正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处置、产品的转型、客户群体的重新拓展。” 普益标准最新发布的报告指出,信托行业受资管新规的冲击,相较于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等领域更大。正因如此,在业务转型过程中,信托机构也需要花更多时间来推进转型,不论是业务转型还是公司运营管理的转变。 王业强认为,资管新规延期对于信托公司的收益、项目风险、客户拓展都有很大的好处。但是,每家机构也都很清楚,转型是必然的,资管新规起到了进一步推动的作用。 王业强称,信托公司的标准化产品投资以及市场拓展都需要一个过程,不要因为延期而延缓转型,因为再不做可能就晚了。 除了资管新规,资金信托新规也要求信托公司主动压降非标债券投资,加大标准化资产类投资。 具体看来,资金信托新规要求,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 普益标准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金中有40.86%是以非标贷款形式运用资金的,但部分信托公司的非标贷款运用占比较高。从2019年信托公司年报数据来看,有34家信托公司的“贷款及应收款”方式运用资金的比例在40%以上,17家超过了50%,需要调整非标贷款资产比例。 业内人士指出,资金信托新规要求,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将直接与信托资产规模挂钩,信托公司开展自有业务、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等均与资本金实力密切相关,监管的要求或是促使信托公司轮番发起增资的直接原因。 今年以来,信托行业掀起了一轮增资潮,五矿信托、陕国投、建信信托等信托公司纷纷发起大手笔增资。 以为建信信托为例,7月17日晚,建设银行发布公告称,以自有资金40.2亿元向建信信托增资。增资完成后,建设银行持有建信信托股权比例为67%,注册资本增至105亿元。 在此之前,68家信托公司中,仅有7家注册资本超100亿元。分别为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昆仑信托和兴业信托。增资完成后,建信信托注册资本金位居行业第六位。 “建信信托这一轮增资也是遵照了资管新规的要求。我们有一些非标业务按照风险资本的要求,提升了自己的资本充足率,所以目前资本是非常充裕的。”王业强表示。 在谈及对银行理财子和信托公司之间的竞合关系时,王业强表示,由于银保监会没有向信托行业开放公募牌照,信托定位于私募;而理财子公司最大的优势之一是“一块钱起投”的公募产品。因此,尽管都是资管机构,但两者的定位略有区别。 “我们与理财子公司之间肯定是合作大于竞争。不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的标品、债券、股票,如果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优势是公募量很大,需要优选投资管理人,我们就可以从这方面多进行合作。我们很愿意成为理财子公司的合作伙伴。”王业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