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货币的本质决定了现金有长期存在的理论基础,货币的载体也具有使用惯性。现金和非现金支付有机共存可以使社会总交易费用更低,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竞争,但本质上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过度去现金化会引发新的金融排斥,偏离普惠金融的初衷。现金可以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行为经济学和金融脆弱性等理论也支持保留现金。世界各国推动“去现金化”的尝试出现了不少波折和反复,对过度“去现金化”已有所保留、警惕或反思。各国实践证明,“数字鸿沟”现阶段还难以消除,非现金支付的安全性问题仍然存在,现金作为应对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备用支付工具更不可或缺。我国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以及境外游客、未成年人、视障人士等群体较为依赖现金,消费者在一些场合使用现金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保留现金使用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现金 非现金支付 数字化 普惠金融 消费者保护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我国非现金支付日渐普及,特别是移动支付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现金使用的空间,甚至出现了一些拒收现金现象。但事实上,人民群众使用现金的需求仍然较广泛存在。特别是从普惠金融和消费者保护等角度看,现金的存在有多方面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非现金支付与现金使用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本质上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一、保留现金使用的理论基础 根据经济、金融、法律等领域的相关理论,现阶段保留现金使用的依据较为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货币的本质决定了现金有长期存在的基础。货币最本源的属性是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现金作为现代社会最基础的货币形态,有效承担了交换媒介的职能,是无门槛的支付手段,与用户身份没有关联,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能够充分满足流动性需要。商品经济对货币的基本需求构成了现金长期存在的基础。 (二)保留现金有利于降低社会总交易费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支付工具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交易费用。非现金支付需要投入固定成本并构建生态体系,比较依赖规模效应。对于现阶段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的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地区或场景,同完全取消现金相比,现金和非现金支付有机共存可以使社会总交易费用更低。从货币演化的历史规律看,货币的载体具有稳定性和使用惯性。纸币从11世纪首次出现到20世纪完全取代金属货币,过渡期长达800多年,在此期间纸币与金属货币长期共存,后者直到今天还以硬币的形态部分保留下来。非现金支付工具与纸币之间也是如此,两者的交易费用在不同场景下有各自的比较优势,决定了彼此的长期共存。 (三)保留现金符合普惠金融的初衷。发展普惠金融的初衷是让社会各个群体都能平等享受基础金融服务。数字技术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但也带来了“数字鸿沟”。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有的缺乏数字通信设备与网络接入,有的缺乏数字金融知识与技能,老年人可能指纹退化或记不住密码,他们对于现金的依赖度较高,过度“去现金化”会引发新的金融排斥,偏离普惠金融的初衷。此外,中小商户也是普惠金融服务的重点对象,现金可以与非现金支付形成必要的市场竞争,使中小商户在接受支付结算服务时有议价空间和最后退路,避免支付服务提供商随意提高佣金或延长资金到账周期。 (四)现金可以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拒收现金实质上是利用技术手段强制设置交易门槛和障碍,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商户单方面排除自身收取现金的义务,增加消费者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义务,侵害了公平交易权。非现金支付工具一般会涉及个人信息和行为数据,账户可能被不法分子盗用,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产生威胁。此外,从行为经济学角度看,现金可以帮助消费者控制预算,避免过度消费,因为现金的有形性质能给消费者带来更直观的支出感知,促使其在心理上对于自己的支付行为和消费水平产生更清晰的认识。 (五)现金是应对金融脆弱性的一道底层屏障和心理防线。理论上,现金可以被视为无风险的支付工具和安全资产,而任何依赖于市场机构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或多或少具有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甚至是道德风险,为居民保留现金这一选项可以提升其安全感。 (六)现金的存在具有现代信用货币的法理基础。现金是现代信用货币的代表,在国家信用的支撑下,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流通,独立发挥货币职能,具有法偿性。世界各国普遍通过不同形式的立法来维护本国货币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了人民币在我国的法定地位,规定不得拒收人民币。 二、国际社会保留现金使用的经验得失 从全球范围看,尽管一些国家出于发展金融科技、反洗钱、反逃税等原因,不鼓励大规模现金交易,但并没有完全否定现金使用。经过实践上的一些波折和反复,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保留现金利大于弊。2009-2019年,美国、日本、欧元区等主要经济体流通中的现金(M0)平均增速普遍超过其GDP增速。 (一)北欧国家开始反思“无现金社会”。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曾是“无现金社会”建设的先行者。这些国家的共通之处在于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均GDP居世界前列;国土面积不大,人口密度低,城乡差异小;国民受教育程度高,接受新事物能力强;信息化程度高,数字基础设施发达。因此,北欧发达国家推动去现金化有特殊优势,发展中国家难以模仿。即便如此,2018年以来,瑞典等国开始反思无现金社会存在的问题:一是“数字鸿沟”开始凸显,部分弱势群体(包括外来移民)难以适应无现金社会;二是信用卡欺诈数量显著上升,引发对支付安全的担忧;三是考虑到灾备问题,担心无现金社会在面对战争或天灾时缺乏抵抗力。 (二)日本民众出于对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担忧而偏好现金。日本的非现金支付以信用卡、预付卡为主,移动支付起步较晚。2014年起,日本政府将推广非现金支付作为国家战略。但日本民间对“去现金化”顾虑重重:一是日本自然灾害频发,民众危机意识强,认为一旦发生灾害造成停电等情况,现金必不可少;二是民众经历过消费金融危机的洗礼,担心非现金支付可能麻痹对花钱的感觉,导致过度消费;三是中小商户不愿意负担佣金成本,且担心支付延迟到账影响资金周转;四是消费者对密码被盗和个人信息泄露存在顾虑。总体看,日本社会目前仍较为依赖现金。 (三)美国和英国关注现金对于弱势群体的意义。2019年以来,美国多个城市出台地方法律,禁止商户拒收现金,理由是“去现金化”不利于低收入人群和有色人种,会对弱势群体获取金融服务造成障碍,加重其经济负担。在英国,大量弱势群体也高度依赖现金支付。英国消费者还较为看重现金的匿名性,并且认为现金可以控制消费支出。 (四)澳大利亚强调保留现金作为备用支付手段。2019年,出于大额现金反洗钱需要,澳大利亚立法禁止以现金购买超过1万澳元的商品。但澳大利亚没有彻底否定现金使用,而是支持将现金作为可选的支付方式。澳央行认为现金是很好的备用支付工具,承诺继续提供现金,并发行了新版纸币。据澳央行2019年调查,有10%的受访者只使用现金,78%的受访者表示会持有一些现金,原因包括预防不时之需、人情往来、担忧支付系统稳定性、隐私安全、对银行缺乏信任等。 (五)印度“废钞令”未能阻碍现金使用。2016年11月,印度宣布面值为1000和500卢比的纸币失效,希望减少现金使用,打击洗钱行为。印度央行数据显示,非现金交易量随后一度迅速增长,但该趋势仅持续到2017年3月,之后便一路下行回归到原来水平。主要原因是:印度普通民众受教育程度有限,难以熟练使用非现金支付;POS机普及度低,农村地区缺乏终端设备;发生过银行卡大规模遭黑客入侵,导致民众对非现金支付的安全性持怀疑态度。 上述国际社会保留现金使用的经验得失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启示:一是各国推动“去现金化”的尝试出现了不少波折和反复,对过度“去现金化”已经有所保留、警惕或反思。二是各国实践证明“数字鸿沟”现阶段还难以消除,如果直接全面“去现金化”,会有部分群体被排斥在支付体系之外。三是各国消费者对于支付中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高度敏感,部分消费者较为看重现金的匿名性,非现金支付的技术安全隐患仍普遍存在。四是应把日常小额现金交易与大额可疑现金交易区分开来,使居民正常的现金使用与反洗钱、反逃税不产生冲突。五是应居安思危,现金在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因素造成的支付系统中断时,具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灾备作用。 三、我国保留现金使用的必要性 从国内实践看,保留现金使用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是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条件下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起着“补短板”作用。近年来,人民币M0保持缓慢平稳上升趋势。2017-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净投放现金2342亿元、2563亿元、3981亿元。2019年末,人民币M0为77189亿元,同比增长5.4%,反映出现金在我国仍有较强实际需求。 (一)保留现金是应对“数字鸿沟”的现实需要。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显示,我国消费者对非现金支付的数字化场景、风险识别与防范、如何有效维权等方面的认识和掌握有待进一步提高。60岁及以上的老年群体中仅有27.3%能够通过互联网获取金融服务和信息。特别是我国城乡和地区间差异较大,农村地区有较多学历不高、收入不高、年龄较大的人群认为现金更加安全可靠,农副产品购销很多以现金交易,2019年全国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量达4.26亿笔(大部分涉及现金业务),农村整体仍有较大现金需求。因此,保留现金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取消现金会让目前无法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的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产生受排斥感。 (二)现金是满足特定人群基本支付需求的必要保障。除了受“数字鸿沟”影响的群体外,现金还可保障一些特定人群的生活。一是境外游客。境外游客一般没有人民币账户,或是因语言文化差异难以使用境内支付工具,在景点和中小商户消费时较为依赖现金,离开现金可能“寸步难行”。二是未成年人。一些家长不会轻易给未成年子女配备银行卡或移动支付账户,一般以现金形式给予小额零花钱,这有利于家长控制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三是视障人士。视障人士较难使用非现金支付,而人民币现金的票面上有便于其使用的盲文。 (三)现金是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选项。一方面,消费者对于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理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国内的移动支付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倾向,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联系方式、消费习惯、生物特征等数据被互联网企业过度挖掘;网络安全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支付密码、指纹等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盗取,可能会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消费者在对移动支付的安全性缺乏把握的场合,选择使用现金有助于降低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被侵害的风险。 (四)拒收现金可能引发社会矛盾。近年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接到一些群众反映拒收现金问题,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涉及较多的行业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公共服务部门和交通运输业等。拒收现金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强制要求以移动支付代替现金,拒收小额纸币或硬币,个别行政事业单位或公共服务部门收费时不接受现金。从群众的反映看,拒收现金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负面舆情。这也从反面印证,现阶段保留现金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现金是预防技术失灵的应急工具。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较为频发,在支付体系安排中需要具备底线思维,做好应急管理的准备。即使是在日常生活中,群众在遭遇手机遗失、电池耗尽、网络流量不足、信号差等情况时,也需要现金作为应急支付手段。 (六)现金还具备其他特殊功能。一是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人民币现金票面图案凝聚着我国历史与文化,具有特殊象征和教育意义,人民币也因此具有收藏价值,还是对外展示中国形象的“国家名片”。二是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加强与消费者互动的纽带。表面上看,取消现金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成本,有些商业银行可能会将现金业务视为负担。但从消费者角度看,现金业务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机构的重要特征之一。商业银行应当以优质的现金服务来接触和留住消费者,而不是让消费者远离现金。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到金融为民和金融惠民。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响应人民群众的需要,依法保障现金使用,满足全体人民特别是特殊群体的生产生活需求,确保支付服务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二)尊重消费者多元化的选择,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鼓励包括现金在内的多元化支付工具共同发展,发挥互补作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支付需求,为落实“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全面促进消费”营造便利环境。同时,要大力规范支付机构的营销宣传行为,防止过度夸大“无现金社会”而误导商户和消费者,避免将现金使用与非现金支付对立起来,避免给特殊群体带来“拒绝移动支付就寸步难行”的认识误区和被排斥感。 (三)提升现金服务水平,优化现金使用体验。鼓励商业银行对现金服务保持必要的人、财、物投入,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提供现金服务。提升城乡地区自助取款机(ATM)和存取款一体机(CRM)的密度、功能和易用性。合理投放小面额券别,便于商户找零。提高人民币清洁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 (四)加强人民币使用和相关法制知识普及教育。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商户尊重消费者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对相关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浓厚氛围。加强反假货币、人民币流通券别、残损币兑换等相关知识普及。 (五)加大人民币管理、反洗钱、消费者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对拒收现金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对情节严重的案例可以考虑依法从重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加强对大额可疑现金交易的监测,打击利用现金开展的非法交易活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 注:本文中的现金,指的是实物货币,在我国就是指人民币纸币和硬币。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人民银行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公告称,坚持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的基本原则。 公告从现金收付的整体生态环境出发,将现金流通、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划分为现金收付主体、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及现金生态主体等三大类。公告聚焦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高频场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以及线下无人销售、线上网络经营等不同现金收付主体、不同场景、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收付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拒收现金行为边界。公告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等现金服务主体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提出倡议,号召大家共同维护现金流通生态环境。
4月14日晚,一则央行数字货币DCEP在农业银行内测的“钱包”APP图片在网上广为流出,并传出DCEP即将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试点,以及5月份苏州相城区所属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直属企业员工的交通补贴将部分以数字货币形式发放到其数字钱包的信息,随后,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发表声明予以证实。由此又引发了新的一轮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议论。有人发表文章称:告别纸币,人民币将迎来史诗级变革;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传统金融业;人民币重磅升级,中国将领先数字货币世界;中国数字货币剑指美元霸权,将绕开由美国控制的SWIFT,建立自己的全球清算体系,有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等。有不少朋友询问我对此的看法。我认为,央行DCEP涉及货币形态、发行方式、账户管理、限额控制、银行功能、隐私保护、支付载体、结算办法等很多内容,其具体应用涉及的面极其广泛,清算速度和安全管理等要求非常高,需要由央行正式发布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相应修订人民银行法及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会有一个试用期和正式启用日期,会给各个银行、支付公司等运营机构和各种应用场景数字货币收付参与者一个准备过程,人们现在不必对此过于紧张,更不必对各种脱离实际的猜测和演绎过于上心费脑。在此,基于央行官员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及货币和支付结算的基本逻辑,对央行DCEP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一、DCEP与法定货币的关系近些年来,“数字货币”的概念风起云涌,从完全去中心的网络内生加密数字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到与某种法定货币等值挂钩,但运用区块链等技术运行的网络数字“稳定币”,如USDT、GUSD等;再到设想与多种法定货币结构性挂钩,运用区块链技术等形成和运行无国界(超主权)网络“综合币”,如设想中的Libra、eSDR等,可谓层出不穷、花样不断。很多人认为,这将对国家法定货币乃至国际货币体系产生极其深刻的冲击,甚至可能将其颠覆或取代。从2013年开始,很多国家的央行也高度关注数字货币,甚至着手研究和设计 “央行数字货币”(CBDC)。其中,中国央行从2014年即组建数字货币研究团队;2016年1月即宣布“争取早日推出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2019年7月开始,央行官员相继发声表示,国务院已经批准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目前正在组织市场机构参与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央行数字货币可以说是呼之欲出了;现在,数字货币正式开始测试,中国可能成为全世界率先推出央行数字货币的国家。从2016年央行宣布争取早日推出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开始,本人就一再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完全去中心化的网络内生加密数字币,违反了货币发展的逻辑与规律,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流通货币并与国家法定货币并存共生,它们最多只能是在一定网络虚拟环境中使用的“虚拟币”或虚拟资产;“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必然是中心化的,不可能比照比特币、以太币的模式,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打造的去中心化央行货币;一个国家不可能同时运行两套法定货币体系(传统法定货币与新型数字货币),否则同样违反货币的本质与逻辑;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只能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电子版),并注重于改进货币管理与支付结算办法,提高货币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强化合规监控。(这方面可参照本人关于“准确看待和有效监管数字币”等相关文章,以及2019年8月24日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的“央行数字货币落地运行的挑战”、今年2月4日在公众号上连载的《信用货币辨析》系列文章,特别是其中之三:“对各类‘数字货币’的基本判断”)。现在,央行已经明确,央行数字货币就是数字化的人民币。它就是人民币,而不是等同于人民币,更不是人民币之外新的一种货币;其与网络加密数字币、网络稳定币、网络综合币等根本不是一回事;央行数字货币主要改变的是货币形态、发放方式和支付结算方式,在货币本身并没有颠覆性变革,变革最大的是货币的支付结算方式。正因如此,央行将其正式命名为“DCEP”,其中,“DC”是“DigitalCurrency”,即“数字货币”的英文缩写;“EP”则是 “Electronic Payment”,即“电子支付”的英文缩写,就是表明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更多的是货币的数字化和电子支付。作为数字化人民币,DCEP没有任何投资、收藏的价值。二、DCEP与人民币现金的关系央行官员披露,DCEP将注重M0(现金)替代,而不是替代M1、M2(实际上是银行存款),并将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央行先把DCEP兑换给银行或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避免对银行存贷款产生影响,以及由此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过大的震动。由此,更严格地讲,DCEP实际上只是人民币现金的数字化,而不是所有人民币的数字化,因此,将其叫做“数字现金”应该更为恰当。要实现DCEP只是替代现金,而不是替代银行存款,就需要对“数字现金”与“实物现金”的总体规模进行控制,并且在扩大数字现金规模的同时,不断降低实物现金的比重。同时,应该鼓励社会成员优先用实物现金通过运营机构兑换成数字现金,运营机构则跟央行兑换数字现金。对用存款转入数字现金“钱包”则要设定限额,但对数字货币转回银行存款则不加限制。需要注意的是,DCEP是替代实物现金的数字现金,在功能和使用上具有很多现金的特性,但却不完全等同于实物现金。比如,实物现金具有物理载体和不同的面值、图案、发行年份,其中每张纸币还有自己的编号等,而数字货币则完全不需要这些东西,只需要记录货币数额(到小数点后两位,即在“元”以下到“角”、“分”)即可。让人吃惊的是,近日网上传出的农业银行测试央行数字货币钱包APP的图像上,赫然显示着标有“中国人民银行”、面值“¥1.00”、编号“20200414191111”和毛泽东头像等的图案(见下图),似乎央行数字现金完全要比照实物现金,同样要有不同面值和图案、编号等,这大大超出本人的想象。我认为,这是对数字货币最大的误解,完全是画蛇添足,数字货币就应该只是数字,不应刻意模仿现金的具体形态进行设计。图为网上传出的农业银行测试央行数字货币钱包APP的图像同时,数字现金作为人民币的一种新的形态,可能没有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体现,推出DCEP前,需要相应修订管理条例。三、关于DCEP如何实现有限匿名货币从自然物质货币,发展到规制化金属货币,进一步发展到金属本位制下的纸币,再发展到纯粹的国家信用货币;从具有物理载体的有形货币(现金),发展到电子化的数字货币(存款、电子钱包等),其不断发展演变的主要动力,就是要不断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严密合规监控。其中,由于现金存在印制和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合规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随着信息科技发展与合规要求的提高,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推动货币的数字化(去现金化),资金收付更多的通过清算机构进行转账清算(而非现金清算)方式进行。这样,在货币总量中,现金的比重不断降低,现在基本上都降低到5%以下,中国已经降低到4%以内了。但高度的去现金化,又让很多人感觉每一笔货币收付都会有清算机构的记录可查,个人隐私受到很大影响,容易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有人认为需要在货币设计上寻求强化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平衡。基于此,央行在DCEP设计上,采取有限匿名的原则。可能的做法是:数字货币收付信息在运营机构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涉及钱包户名和收付金额,但在央行是完整的、真实的。这也就意味着运营机构的DCEP钱包只能是“影子账户”,只是连接央行和DCEP所有人的通道,只能办理DCEP钱包的充值和使用扣减、收款入账、存款转回等,不能知道其使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交易对手和交易本身的信息。DCEP所有人在央行的账户才是“真实账户”,只要央行才能索取账户所有人完整的实名信息和交易信息,并用于反洗钱等货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这样,发生DCEP收付时,相关信息需要同时发送收付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和央行,付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据以扣减钱包余额,并增加对央行的应付款项;收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则据以增加钱包余额,并增加对央行的应收款项;运营机构可每日汇总与央行进行DCEP的核对清算,央行相应调整对运营机构的DCEP往来款项和DCEP所有人相关账户的记录。由此,运营机构只能通过本机构DCEP钱包收付掌握钱包数额的变化,而不能知道交易对手的情况,只有央行才能掌握所有交易的完整情况。这样,央行就会打破传统上不对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办理具体业务的约束,这可能需要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需要强调的是,央行DCEP账户以及运营机构DCEP钱包,作为现金账户,只能办理收付,不能办理借贷、透支,也不能计付利息,因此,DCEP不应对货币政策产生影响。同时要指出的是,有关“DCEP是央行发行的,是央行的负债,其信用比银行存款货币、支付机构的钱包货币都高”的说法也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在金属本位制下,纸币确实是发行人出具的、可以随时无条件向发行人兑换金属货币的债务证明,所以说货币是发行人(央行)的负债是没问题的。但在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是通过购买储备物或投放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投放的,对货币投放机构而言,货币不再是其负债,因为投放机构不再承诺人们可以拿着其发行的货币向其兑换任何东西,根本不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属性。银行发放贷款等投放货币,本身更是银行的债权而非负债。实际上,信用货币是以国家主权范围内、法律可以保护的可交易财富作为价值支撑,并以主权和法律保护其流通使用的货币,所以也被叫做“主权货币”或“法定货币”。信用货币的“信用”,指的是国家整体信用,而不再是央行或财政(政府)本身的信用。把货币说成是央行的负债,或者是以国家税收作为保障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有人将央行发行的货币(现金)叫做“央行货币”,把银行贷款转化的存款叫做“银行货币”,把支付机构电子钱包中的钱叫做“钱包货币”等,实际上这些叫法同样不够准确。现金、存款、钱包等,都是货币的表现形态,而不是货币本身,从货币角度,都是统一的法定货币。只是货币存放在央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后,才构成央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的负债,从负债角度看,才存在不同。四、关于DCEP“碰碰付”功能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将DCEP可以实现无网络的“碰碰付”作为一个不同于银行网银和支付机构移动支付的特殊亮点重点宣传,即DCEP可以像纸币收付一样,在网络信号不佳或没有信号情况下,只要两个装有DCEP钱包的手机“碰一碰”,即可完成其支付转账。这种“碰碰付”,也就是”双离线收付“功能,实际上并不是新的技术创新,而且由于存在与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以及央行对账出现差错,容易出现一笔钱“多花”的风险,其使用也是有严苛条件和严格管理的,一般只能是很小金额内的收付才可使用,并要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连线发送收付信息,并不是可以无条件广泛使用的。所以,不宜对离线收付过度夸张。必须强调,除实物现金外,其它所有形态的货币,都是建立在账户基础之上的,都必须保证账户收付记录的连续性、准确性。DCEP即使作为数字现金,也不再是实物现金,同样必须建立在账户基础上,不可能脱离账户直接办理收付。五、如何看待DCEP可能的作用和意义如果说央行DCEP只是数字化的人民币现金,而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人民币现金(实物现金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特别是在通讯条件落后地区更是如此),那么,现在很多关于DCEP的说法实在是过于夸张了。第一,DCEP可以替代部分现金,因此有利于降低现金印制和流通过程中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合规监管,但不可能很快取代所有的现金,因此说“告别现金”,其实是言之过急了。第二,DCEP作为数字现金,在货币总量中的比重可能很低(目前流通中现金占货币总量的比重已经不足4%,作为部分替代现金的DCEP,规模将更加有限),所以,即使推出DCEP,至少短期内也不可能重构传统金融体系。实际上,央行DCEP的设计,很重要的就是要避免给现有金融体系带来很大冲击,并因此增加风险和成本。所以,不宜过于夸大其对金融体系,包括对支付公司的影响。第三,DCEP并不会像比特币一样完全是无需许可的无国界的区块链运行体系,不可能很快成为跨境国际支付清算体系,由此而认为可以建立自己的全球清算体系,有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甚至剑指美元霸权等,更是过于高估其功能了。第四,即使中国率先推出数字货币,是否能够奠定自己在数字货币领域的领先地位和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能否由此就使中国的数字货币成为全球的数字中心货币,完全取决于中国所运用的技术方案是否领先,以及中国国际影响力是否全球领先。实际上,如果人民币不能成为国际中心货币,数字化的人民币DCEP同样很难成为国际数字货币的中心货币。第五,为实现DCEP有限匿名要求,一笔交易可能要同时将信息传送运营机构和央行,而且所传送的信息内容还有所不同,这在设计上会非常复杂、操作上可能成本要高于目前的银行网银或支付机构的手机支付,是否具有比较优势并容易得到参与各方的欢迎值得关注。如果没有比较优势,是否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需要仔细斟酌。当然,如果央行DCEP只是从替代现金开始,在同一笔交易的信息同时传送运营机构和央行的运行比较稳定后,再进一步推动DCEP向替代银行存款延伸,从而形成“收付业务操作在运营机构,完整客户和交易信息在央行”的金融运作体系,所有货币收付转移的信息能第一时间就全部集中到央行,那将对央行货币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与有效实施提供巨大支持,央行DCEP的推出才真正具有极大意义。这可能才是DCEP真正的发展方向。六、对DCEP的期望以上只是根据目前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提出的一些看法,可能与DCEP的实际情况有出入。所以,还是希望央行能尽快公布DCEP的设计白皮书,用官方权威说明消除社会上不必要的猜测和胡乱演绎,并提前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也相信央行一定会在发布DCEP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之后,保留一定的过渡期,并加强宣传讲解和使用培训。经济学博士,深圳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全药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曾任中国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Swift首任中国大陆董事,乐视控股高级副总裁、乐视金融CEO,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对货币金融、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外汇储备、人民币国际化、期货及衍生品、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数字币与区块链等有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来源:中国经济网(ID:ourcecn)
数字人民币的推出,目前完全局限于替代现金,在管理制度、运行规则等方面基本保持不变,在技术上区块链技术也并不是必然选项,除对现金的表现形态产生影响外,不会对整个货币的表现形态、运行体系和运行机制,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和运行机制等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金融时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范一飞: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要按照现金进行规范管理),对数字人民币定位M0的理论内涵、运行方式、管理规则、职责定位等进行了详实阐述,对人们准确理解人民银行已经开展测试,有可能很快推出流通的数字人民币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有以下基本要点需要特别关注: 1.人民银行要推出的数字货币(“DCEP”)就是数字人民币 范行长的文章直接在标题上冠以“数字人民币”,就直接了当地明确其为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纸币和硬币所代表的人民币同质等价,而不是人民币之外新的一套货币体系。 2.数字人民币定位于流通中现金(M0) 范行长文章强调:数字人民币必须满足《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现金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坚持央行中心化管理;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执行与现金一致的免费政策,相关的设计、兑换、流通、回笼、销毁等成本均由政府承担;数字人民币不计付利息,央行也不对兑换流通等服务收费;商业银行也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服务费,而参照现行现金发行相关安排,由央行划拨发行费用,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此可以明确,数字人民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只能用于支付,不能用于借贷,银行不能使用数字人民币发放贷款或购买债券等并相应派生新的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的总量由人民银行实施严格的额度管理。由此,也就不会对M1、M2及其相关的金融业务产生影响。 3.数字人民币的兑换只能由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人民银行将审慎选择资本和技术等方面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业银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在人民银行的额度管理下,根据客户信息识别强度为其开立不同类别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服务,非指定银行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并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兑换。 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可以与非指定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合作,在人民银行监督下,共同提供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服务并负责零售环节管理,实现数字人民币安全高效运行,包括支付产品设计创新、场景拓展、市场推广、系统开发、业务处理和运维服务等,保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所有的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都可以从事数字人民币的收付流通方面的服务。 以上内容表明,数字人民币的推出,目前完全局限于替代现金,在管理制度、运行规则等方面基本保持不变,在技术上区块链技术也并不是必然选项,除对现金的表现形态产生影响外,不会对整个货币的表现形态、运行体系和运行机制,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和运行机制等产生重大影响。 当然,数字人民币也可能是从替代M0起步,在基本稳定并总结经验基础上,完全可能进一步向替代所有货币延伸,从而推动整个货币表现形态、运行体系和管理机制的深刻变化。
陈敏婧/文 将某些特定人士归类为洗钱高风险族群进行关注,是银行很重要的反洗钱工作,而当这些洗钱高风险人士到银行柜面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对银行来说,自然就形成洗钱高风险业务,须特别强化尽职调查的义务。 银行尤其要关注类似空壳公司、密集使用现金的企业、房地产和医疗等特定行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以及律师、会计师等自然人群体,另外还包含个体工商户或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人员,因为这些人本身也是洗钱高风险族群,在银行必须受到高度关注。 银行对这些高风险客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应在“审核内容、确认核实渠道、书面记录核实措施及核实结果”三方面尽到尽职调查义务。 审核内容方面,银行应做到审核这些高风险个人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对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其次是资金来源和用途,要关注有没有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的情况;除此之外,银行还要重视这些洗钱高风险人士在柜面办理现金业务的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情况、存取金额与该客户职业及收入间的匹配关系、存取现金的频率等。 强化尽职调查的第二个义务,是银行须判断自然人客户信息核实的渠道为何?常见的是,从客户处直接获得个人信息,或是通过个人征信资料、回访、实地查访、查询客户档案等渠道,银行应努力在不同渠道间获得不同信息,找出个人信息有无矛盾之处。 银行对此类“双高”业务(高风险客户办理高风险业务)的强化管控措施,必须特别重视七项重点。 第一,从重新识别角度出发,每半年就对高风险客户身份信息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从资金监测着手,每半年检视高风险客户所有交易情况,不应只局限于现金存取业务。 第三,遇被列为高风险自然人客户办理业务时,可考虑适当提高业务审批层级。 第四,银行在必要情况下,可限制高风险客户的非柜面交易渠道。 第五,要执行现金“可追溯+预约+登记”三项管控措施。 在银发[2020]10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中,要求河北、深圳、浙江分别针对对私账户单笔或多笔现金累计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存取,须对“预约、登记和现金追溯”三步骤进行管控,也就是落实大额现金存取的“who/when/where/why/how”五项溯源政策(谁取的?什么时候取的?在哪取的?怎么取的?为什么取现?),银行甚至被要求须做到记录大额存领人民币现钞上的冠字号码。 第六,银行须时时关注有关高风险客户的风险相关信息,做到预判风险及事前防范。 第七,银行应对存在洗钱风险的个人账户进行标注并持续监测。 一旦高风险个人客户的账户资金交易出现异常,银行须马上关注该自然人担任法人代表、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对公账户,同时对上下游交易对手一并进行关联监测,如果对公账户与对私账户都指向同一主体,银行应马上提高警戒采取进一步的风险管控措施。 银行一旦发现高风险自然人客户出现在银行柜面,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应第一时间关注是否存在以下状况: 1、大额或多笔累计现金存入又现金取出? 2、一段期间内或特定节假日,在同一个人账户中发生频繁现金存取的交易? 3、同一银行不同户名账户间,以现金存取的走账方式实现转账,刻意规避资金去向? 4、闲置账户突然启用,且在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留意过去有无公转私记录? 因为“公转私”本身就是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避税逃税等违法活动漂白资金最常见的手段,特别是在银发〔2007〕154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后,简化了“公转私”的款项处理手续,导致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后可以马上取现,绕开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司现金存取的限制,这也是为什么专栏不断强调银行须高度关注公转私的原因。 6、有无频繁开、关个人账户,甚至在个人账户中有大量资金活动? 7、交易频率、金额与自然人客户的职业及日常交易特征不符?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近日表示,人民银行正在稳步推进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试点工作。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主要定位于流通中现金M0,需要遵守与现钞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人民币的法偿性规定,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接收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收。 数字人民币也要遵守大额现金管理及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法律法规。比如,为配合反洗钱相关工作,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数字人民币也要进行大额存取现登记,相关机构应就数字人民币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向央行报告。 从M0的费用体系看,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计付利息,央行也不对兑换流通等服务收费。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只能由商业银行向公众提供数字人民币的兑换服务。为确保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审慎选择在资本和技术等方面实力较为雄厚的商业银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牵头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
近日,港股上市房企力高集团发布上半年业绩。期内公司实现营业额约67.03亿元人民币(单位下同),同比增长345.9%;净利润约7.37亿元,同比增长95.7%;合同销售金额约130.18亿元,同比增长19.3%,创同期历史新高。 力高集团相关负责人介绍,营收大增的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已交付建筑面积增加,以及已交付物业的已确认平均售价增长所致。同期,公司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推出线上购房平台“力高优居”,探索业务新赛道,打造健康建筑差异化产品,各项业绩指标取得高速增长,盈利能力实现持续性提升。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认为,力高地产在疫情影响以及市场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仍然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力,与其战略规划有着密切关系。首先,力高坚持深耕粤港澳大湾区,并在长三角以及环渤海区域加快布局。另外,力高打造了独具特色的新东方健康建筑,在产品竞争力上具有明显优势。此外,力高积极推动多元化发展战略,在传统住宅之外的康养、商业、文旅地产等方面加强布局。 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力高集团近年来净负债率明显改善,融资成本不断降低。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力高集团总资产为709.80亿元,同比增长54.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为143.81亿元,现金储备较为充沛。 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力高集团平均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0.55个百分点至8.78%,净负债权益比率较去年同期下降14.3个百分点至37.1%,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 展望未来,力高集团表示,公司将在保障财务安全基础上,通过传统房地产业务不断获取稳健的现金回报,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同时,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口优势,加大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战略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