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发展多样化的养老金融业务势在必行。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也于近日透露,银保监会正在持续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着力完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围绕养老金融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征,采取多种措施,丰富和优化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产品体系。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举办内部研讨会“养老金融业务的规范与创新”,与会专家认为,我国第三支柱发展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系统建设较为复杂,常规改革难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相匹配。二是养老产品特征不明确,产品设计和监管框架有待优化。 未来,可从三方面入手推动第三支柱商业养老市场发展。首先,从合格金融产品以及专业金融机构两方面入手,鼓励市场更多探索。其次,同步推进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对接合格金融产品和合格投资管理机构的机制建设。最后,养老产品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现有监管框架应考虑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业务亟待发展 我国养老金融保障体系存在短板,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亟待发展。当前,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资金不足,空账运行较为明显;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迅速,但人群覆盖范围小,只覆盖约2000万人,以央企和国企为主。在社会和企业养老体系面临瓶颈背景下,推进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比较来看,美国的第二、三支柱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居民养老主要来源。截至2018年底,美国第二、三支柱占养老金融体系总规模达到90%,其制度设计强制性、灵活性与吸引力兼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各类资管机构参与度高。 推动补充养老金融体系发展,既可服务于企业直接融资,又可满足居民养老需求。 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养老资金作为长期资本,对服务企业直接融资、发展资本市场、支撑产业变革有重要作用。有观点认为,养老资金形成的动员资本是一国经济始终保持强劲发展的压舱石和根基,以美国为例,养老资金形成的规模、期限和风险偏好为其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稳定资本,支撑了产业迭代升级。 从居民角度看,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演变、金融发育程度加深,居民对养老金融的需求在不断增长。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有助于丰富居民资产配置选择,在保证一定安全性基础上为居民提供更高收益。有助于实现个人投资者从依靠住房、储蓄养老向依靠投资与金融产品养老的转变。 我国第三支柱发展面临两方面问题 当前,我国第三支柱发展仍较为滞后,主要面临两方面问题: 在制度设计层面,个人养老金系统建设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仅靠常规化推进难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相匹配。参考国际经验,成熟的个人养老金系统需要建立个人养老账户、需要经监管认定的合格养老金融产品、专业管理机构,以及高度协调的监管制度,系统建设需花费较长时间。而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随着时间推移,养老需求将越发急迫,因此,仅靠制度层面的推进恐难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相匹配。 在养老金融产品层面,当前产品设计仍显不足。其一,产品同质化严重,养老特征不突出。目前市面上的养老产品定义不清晰,除了期限较长外,较难与养老主题找到契合点,关键的申赎制度也与一般理财产品没有差别,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其二,策略开发与产品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养老产品未能自成体系,可提供给客户的产品策略、产品种类相对较少。其三,监管框架未能对养老产品做出例外解释和规定。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等普适性法规下运作,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未有独立政策安排。 基于我国现实情况渐进推进养老金融发展 首先,从合格金融产品以及专业金融机构两方面入手,鼓励市场自主创新。在初期账户和制度体系不健全情况下,可以从合格金融产品以及专业金融机构两方面入手,采取先行先试的方式,鼓励市场自主创新。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场现实,对合格养老金融产品的内涵予以清晰界定。业界专家认为,有必要对养老产品予以整体规范和统一,包括对产品名称、风险评级、风险提示书、信息披露、起投金额等标准予以统一。监管专家认为,对养老产品予以界定,进一步梳理养老金融产品的细节特征,明确养老金融产品与一般理财产品的差异,也有助于厘清监管规则(如资管新规)是否应该对养老产品区别对待。 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类型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融服务。业界专家认为,监管可以适时考虑引入更多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以往保险公司参与养老领域较多,如今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各类资管机构都有意愿参与进来。最终目的是不再依靠行政管理部门设计产品,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金融机构产品设计能力,尊重市场选择。 其次,同步推进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对接合格金融产品和合格投资管理机构的机制建设。会上专家讨论聚焦在,当前我国养老金融发展应该如何权衡好推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建设(即制度推动)与推进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发展(即市场推动)。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的商业养老体系最终需要制度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需要建立起个人养老账户,并在账户下对接合格金融产品与合格投资管理机构。因此,账户建设与养老产品设计在当前是并行不悖的,最终也会组合成有机整体。 最后,基于养老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现有监管框架应考虑做出适当调整。有观点认为,养老产品同时具有商业性和准公共产品性质,前者意味着养老产品需要资管新规等制度予以规范,后者则意味着养老产品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在明确养老产品具体内涵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对养老产品的相关监管做适当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包括:对养老产品投资范围适当放开,考核机制适当放松,流动性安排上予以支持等。与此同时,为了契合居民养老的现实需求,养老产品在安全性方面的监管要求不能放松。 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专业智库,定位为“平台+实体”新型智库,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
12月22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主持召开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系统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创造性抓落实的务实举措,努力在更高起点上开创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会议强调,明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明年资本市场工作十分重要。会议指出,将重点抓好以下六点工作: 工作一:着力完善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积极发挥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支持创新的功能作用,更好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政策,完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制度,支持优质领军上市公司更好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机制,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解读:首先,完善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将是明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简单来说,资本市场将为优秀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首发融资、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化发展中扫清障碍、铺平道路。这也与中央经济工作会所提出的明年八个重点工作中,将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排在第一位相呼应。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不能再靠“放水”,而是靠科技创新,资本市场也要给到科技创新在融资端的全面支撑。其次,重点提到了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机制,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是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利器,可以使资金有效匹配至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优秀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其长期资本化发展在源头上的支持。股权投资也是资本市场全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伴随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其在企业资本价值发现上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工作二: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促进畅通货币政策、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传导机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各层次股权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促进改善融资结构。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稳定交易所债券市场,夯实信用基础。 解读:此项工作中所提到的,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促进畅通货币政策、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传导机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各层次股权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促进改善融资结构等,这些是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也是老生常谈的发展方向。重点在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下,IPO开口已被打开,但开口绝不是打开短期的一年或两年,堰塞湖的问题要彻底解决掉,相比过去,未来也将只有“IPO大年”。而债券市场则是要重点打击各种“乱象”,实现更加平稳的发展。 工作三:着力加强资本市场投资端建设,增强财富管理功能,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助力扩大内需。推动加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与资本市场的衔接,继续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推动健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长周期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 解读:此项工作重点在讲投资端。首先,工作中重点提到了推动加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与资本市场的衔接等工作,可见明年养老保险作为长期理性化的机构投资者,在资金端将更具深度与广度的参与到资本市场全链条当中。其次,资金端的短期非理性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急需解决的难题,这也与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长期散户化相关。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推动健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长周期考核机制等,旨在逐步去除资本市场资金端散户化的特征,规范化发展机构投资者。此外,也要重点加强资本市场的财富管理功能,使得投资者更具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信心。 工作四:会议强调,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持续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在注册制改革、健全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等方面,持续抓好重点改革措施和关键制度的落地实施。稳妥推进市场、行业和产品高水平双向开放。 解读:此项工作中提出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开放,持续加强基础制度建设,而“地基”制度中的重点是在要落实注册制改革、健全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这四个方面。此外,将健全退市机制放在注册制改革后第一位讲,可见健全的退市机制与资本市场退市常态化的重要性。伴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资本市场IPO的开口已经打开,2021年退市新规将正式落地,资本市场的退市出口也将全面打开,整体进入“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新发展阶段。 工作五: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严把IPO入口关,完善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避免监管真空。 解读:此项工作的重点是在监管方向,既要支持金融创新,但更要在审慎监管的大前提下进行创新,监管不可以真空,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则是重中之重。未来,无论是互联网巨头还是各类金融机构,都必须要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与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单一的流量思维与资本思维将是不可取的,要通过核心技术、运营管理方式等方面为市场创造更多的增量价值。 工作六:统筹发展与安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预判和应对处置机制,切实维护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平稳运行。持续推动债券违约、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风险有序缓释,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解读:此项工作重点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资本市场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长期发展原则,健全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加强债券市场、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维护市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下的整体稳定。
【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放贷取息是人类社会亘古至今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尤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近几十年,民间借贷以其灵活、简便、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资本逐利的本性,现有法律法规的粗疏,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民间借贷难免异化成普遍的高利贷,且经营性非法放贷、强势讨债、“套路贷”等都偏离了民间借贷的常态,滋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1、司法保护的民间利率大幅下调 整体而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高利贷的态度较为宽松暧昧。2015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金融从业机构改审批制为许可制,催生了大量从事信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完全解除了信贷利率管理,借贷利率近乎自由化。 由此,不仅催生了炒房、炒地皮等形形色色的投机行为,产业投资避实就虚,金融机构积累大量信用货币,国家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高利贷自带的不公平性,引发大量诉讼纠纷,挤占司法资源。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并与其他金融乱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同时,高利贷高度依赖强势讨债,滋生出一批以此为业的黑恶性质组织,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变了原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三线两区”司法保护模式,删除了自然债务区,将司法保护上线降低为“合同成立当月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于8月20日至9月公布LPR前成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85%计算,司法保护上线为15.4%。 而且,该保护利率涵括了所有形式的放贷收益,无论是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还是以到期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所有费用折算的实际承担的利率,均以四倍LPR为合法上线,超过该利率即为高利贷。对于超付利息,借款人将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或用于冲抵合法有效的剩余本息。 其次,针对民间借贷中高频出现的“砍头息”,即出借人为了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通过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本金或者利息,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少于约定借款,从而变相提高利率的做法,相关法律均明令禁止,并规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息。 此外,企业之间或企业向个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将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他人,与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相左,《决定》明确规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虽然法律不绝对禁止企业对外出借资金,但是如果企业不是经单位决定,针对特定事由、向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而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借资金营利,也就是说放贷实际成为该公司的经营项目,这就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不仅贷款合同在民事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还可能在刑事上涉嫌非法经营罪。 简而言之,如果企业将向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给他人,则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论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多少,均以实际给付的金额为准;借款人以各种名义收受的收益,都计算在利息之内,不得超过合同成立当月LPR的四倍,否则为高利贷。高利贷的利率标准大幅下调,将产生牵一发动全身的效应,民间借贷将寸步难行,金融科技公司可能驶入快车道。 2、“套路贷”成为司法打击的重点 所谓“套路贷”,是高利贷的一种衍生异变形式。其与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在于,高利贷以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则不满足于此,它以借款为“套路”,通过各种欺瞒手段,最大限度地侵夺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披上合法债权债务外衣的“套路贷”,一方面增加司法机关执法的难度,另一方面使得被害人救济困难,实践中不乏被害人辍学、卖车、卖房甚至最终走向自杀绝路的悲剧。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这些“套路”,在现实案例中有如下表现形式: 其一,“实际出借资金的比合同约定的少”。先以低门槛、低利率、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欺骗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再“中介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目截留部分借款,或以虚高的借款合同金额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资金走账的虚假流水后,再以上述理由将部分资金收回。例如,在“3•15”晚会曝光的“714高炮”,实际到款金额仅为借款金额的三分之二左右。 其二,“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出借方并不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是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或肆意认定违约,最终目的是侵占借款人的其他财产,这在“车贷”、“房贷”型“套路贷”中较为常见。比如,微贷网天津分公司要求签订借款合同时,给借款人车辆安装GPS定位器,并将车辆GPS定位信息提供给陈某等人。之后,陈某等人有组织地多次用备用钥匙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三、四百辆汽车盗走,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以达到通过违约金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其三,“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要求借款人“以贷还贷”,向该公司其他关联公司借金额更大的“新债”偿还“旧债”,使得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 其四,“讨债软硬兼施”。当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出借方以虚高借款合同、虚假流水为证据,借助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或采用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催债,获偿虚假债权。 不可否认,以上“套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刑法终究能穿透它的“合法”形式,看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本质,将其作为犯罪处理。2019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套路贷”案进行了宣判,该案牵涉9名公证人员、1名律师、1名公安民警,即使存在合同、公证、诉讼等一系列合法法律形式,终究还是逃不过法网。 更值得警示的是,在“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对网络“套路贷”犯罪涉及的技术服务商、数据支撑服务商、支付服务商、推广服务商等进行生态式、全链条打击。其中典型的是公安部通报的黑龙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侦破的“7.30”网络“套路贷”专案,该案侦获一条集实施“套路贷”犯罪团伙、催收团伙以及帮助“套路贷”的技术、数据支撑、支付服务等完整犯罪链条。 经查,天科安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为“套路贷”研发网上运行的“阿尔法象”系统平台,开发数百个APP,提供“一条龙式服务”。新颜科技、聚信立和同盾科技三家数据公司与“套路贷”系统方对接,通过“爬虫”技术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套路贷”平台提供有偿查询服务,帮助资方降低放贷风险和提供催收支持。 涉案公司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负责人也公开表示,对明知是“套路贷”,仍为其研发平台、提供技术和结算等服务的公司,“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虽然科技公司要“明知”对方是“套路贷”提供相关服务,才构成犯罪,但是对“明知”的认定标准,一定会随着打击的力度而相应降低。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技术中立论”在法律面前一再碰壁,这给科技公司的合规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追求客户的数量同时一定要把控质量,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客户准入、审查和退出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3、职业催收可能入刑 2019年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架设“88财富网”的中科创集团因高息放贷牟利,采取暴力手段催收,相关涉案人员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1日,51信用卡有限公司因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收贷,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被杭州警方立案调查…… 高利贷自产生之日起,因其高额的利息往往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范围,就带有血腥的暴力原罪。尤其在我国征信体系和调查机制缺失,企业往往又缺乏必要风控措施的情况下,暴力讨债成为“高利放贷”的“标配”。也许是考虑到对借款人采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硬暴力”催收方式,容易触发刑律,这几年暴力讨债行为有所减少。但是,以对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友、同事采取电话骚扰、发送侮辱短信、PS淫秽图片等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却成为催收的主流,我们可以把这两种形式统称为强势讨债。 高利贷往往与强势讨债相伴而生。2012年山东邹平的高利贷案,引发了一系列的命案,代表了高利贷玩家的四种死亡方式:放钱的杀死“使钱的”、“使钱的”杀死放钱的、放钱的火并死人、“使钱的”内讧杀人,30多人为之丧命,当地经济严重倒退,强势讨债的社会危害性有目共睹。 其实,强势讨债使用的种种手段,在现行刑法中都能找到对应的罪名,比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如果有组织地实施这些行为,更是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安部发言人就明确将“套路贷”认定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根本原因就在于讨债的暴力性。但是,这些罪名都是对已发生行为的事后追责,难以防患于未然,这才是刑法修正案增设职业催收高利贷罪的原因。 高利贷的泛滥,催生了各种形式的讨债公司,它们不仅为民间高利贷提供催收服务,也服务于银行、网贷公司等。作为职业催收者,讨债的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高利贷之恶源于讨债之恶。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强势讨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以非法催收高利贷为业者,本身就构成独立的犯罪。这可以说是一个兜底条款,如果催收行为不能定罪,但是只要行为具有危害,且是以催收为业者,就可以独立评价为犯罪。 如果我们全盘统揽这些变化,就能清晰地呈现立法和司法对高利贷的全面整治:大幅降低司法保护的民间借款利率,扩大对高利贷惩治的范围;限定出借资金和放款对象,控制高利贷的资金进口和出口;将技术、数据、支付、催收者入刑,斩断高利贷犯罪链条中的各种链接。虽然这些举措也招致了一些质疑,但是它对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欠债还钱”自古被认为天经地义,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借钱还多少、如何讨债,成为不断挑战社会和法律底线的问题。如果“为富不仁”,借钱也可能把自己送进监狱。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相关链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和风险 数据保护助力行业和社会发展 【序言】好的公司是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 而不是以恶制恶 信息时代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是社会和企业的系统工程 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产权观念 公司章程:权益平衡、避免内斗 股权配置——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壮大中国经济的基石 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风险
今天虽然反弹了,但并没有收复昨天的下跌失地,不能怪别人,只能怪自己瞎折腾。 看看大盘走的,上蹿下跳,走成了一个“N”字形,加上昨天刚刚大跌过,心脏不好的今天又被吓出去了,怎么可能收复昨天的失地呢? 但人家港股就收复了,因为人家就没折腾,而是专心致志好好的反弹,包括A股午后的跳水,人家也没鸟你! 外资也是,看看北向的资金流向图,非常稳定,内资在上蹿下跳忙着折腾,而人家则忙着扫货。 这就是差距,为何内资总是干不过外资?没有主见缺乏定力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像个猴子一样,一会看多,一会看空,只顾着瞎折腾去了。 从板块上看,金融股的搅局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临近午盘,金融股突然拉升,把气势正旺的白酒股给吓傻了,掉头就往下跌,多只封涨停的股票也开了板,下午又杀了一波,把人气一下子给打散了,导致大盘大幅跳水,险些翻绿。 但金融搅和了一把之后,下午并没有接着往上拉,也没有积极护盘。还导致资金在板块间剧烈流动,把大盘也搞了下来,真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所以你瞎搅和啥呢?还不如老老实实待着别动! A股有很多奇葩的规律,跷跷板就是一个,不仅蓝筹和小盘股之间存在二八跷跷板,金融和消费之间也存在跷跷板,二者像生死冤家一样,你涨我就不能涨,我涨你也不能涨…… 其实从近期的走势看,金融的持续性一直很差,远远不能和白酒相比,包括今天,虽然金融异动了,但并没有太多的跟风盘,所以怕它干啥呢? 无非是昨天白酒股逆势大涨,多涨了三五斗而已。今天卷土重来的光伏、新能源汽车、煤炭、军工、芯片等板块受影响就不大,无非是它们昨天跌了而已。 所以A股怎么看都像是个游戏,你来我往,此消彼涨,各路游资机构互相博弈,大家都忙得很,但又不是秩序井然那种,乱哄哄的,像个菜市场…… 昨天证监会表态,要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这当然是好事,会引进很多活水,目前困扰行情的一大要素就是成交量,如果成交量起来了,自然会比现在好的多! 但新进来的韭菜是要交学费的,就拿最近的行情来说,震荡了半年了,从大盘角度讲,很不好操作,但每次大跌都是抄底机会,也就是老艾常说的“黄金坑”,昨天都还在念叨,但可惜每次成功抄底的却都是外资。 从板块上讲,大盘震荡了这么久,注定没有普涨行情,而是各板块轮动。但很多板块持续性并不好,追进去就有可能被套。 持续性最好的板块也就是白酒和新能源汽车了,虽然总是“醉驾”看起来不好,但你敢说它们的行情就到头了吗?敢不再关注它们了吗?跑到别的板块里面去,有可能还不如待在这里面呢。 当然,行情永远是莫测的,到最后挣到钱才是真的,但我们不能炒糊涂股,不管买什么都先把逻辑搞清楚,赚要赚明白,亏也要亏的明白,才能不断进步,告别小白,告别韭菜! 震荡行情怎么办?期权期指是应对利器!可以涨时做多,跌时做空,双向操作,再加上T+0交易机制,盘中可以多次波段操作,及时落袋为安,避免股票T+1的尴尬。 想学习期权期指知识以及实战技巧,可以点击收看新浪理财大学的《老艾聊期权期指》视频课程,有全套方法讲解。(点击试看,99元特惠仍在进行中!)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老艾股学堂(laoaigxt),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微博:老艾观察)
视频加载中,请稍候... 自动播放 play 李德林-“文贼”郭敬明? 向前 向后 一夜之间,郭敬明成了影视圈的“公敌”,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名公开信抵制两位作家编剧,郭敬明位列其中。第二天,45位编剧、导演再接再厉抵制郭敬明他们。郭敬明的背后,资本的力量真的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吗?倒下的名单会迟到,从不会缺席。 郭敬明在腾讯视频推出的《演员请就位》综艺节目中连续两季担任评委,一同坐在评委席上的还有陈凯歌、尔冬升、赵薇等。在评委席上的郭敬明对演员们可谓是口吐莲花,这激怒了一位叫庄羽的作家。早在2004年,庄羽就状告郭敬明的作品抄袭其原作,法院审理判决郭敬明跟出版社赔偿庄羽20万,并公开道歉。那个时候,20万在北京可以首付一套100平米的房子。郭敬明不服气,二审、终审均维持原判,郭敬明赔钱了,可就是不道歉。 郭敬明没有因为输了官司而沉沦,相反更加风生水起,除了上视频节目,还在江苏卫视、东方卫视、广东卫视等多档节目中出任导师。现在156位影视从业者将其视为“文贼”,可平台为了流量,为了所谓的生意,竟然让联名信中的“文贼”成为导师,谁之过? 连同郭敬明一同被抵制的还有一个叫于正的人,曾经被琼瑶起诉,官司从一审到二审,都判决于正侵权,除了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连同播出影视剧的湖南卫视等五家被告,赔偿琼瑶500万。跟郭敬明一样,于正拒绝道歉,现在却在浙江卫视的一档综艺节目里担任导师。 难怪156位影视从业者愤慨,抄袭者在法律判决之下拒绝道歉,死不悔改的人都当上了导师,你们的价值观何在?流量成为现在衡量一部作品的唯一标准,IP成为平台们最火的一个词。殊不知,IP火热的背后是资本的累累白骨。 曾经,A股有一个郭敬明概念股,诸如华策影视、乐视网等。华策影视早在2013年就宣布要花1.8亿收购郭敬明的最世文化26%的股权,并取得郭敬明作品的优先投资权。跟郭敬明的合作让华策影视开启了追逐流量IP之路,这条路上可谓红尘滚滚,小鲜肉、垃圾影视作品一度成为主流。 在狂飙的路上,往往都是积重难返的风险,华策影视在2019年爆雷,巨亏14.67亿,实际控制人不得不出让股权引入国资救命。华策影视是幸运的,乐视在狂奔的路上彻底毁尸灭迹了。在追求流量的道路上,郭敬明试图通过入股乐视来跟平台进行紧密合作,没想到乐视网彻底在A股玩儿完,郭敬明失算。 平台的力捧成为郭敬明招摇过市的资本,湖南卫视就特别喜欢力捧于正,当年琼瑶状告于正,湖南卫视还一同背锅赔偿。力捧于正的湖南卫视,在反腐的过程中两个副台长、4个主任、副主任落马。除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在反腐的过程中,就有负责综艺、电视剧采购的女高层落马。 其实影视圈就是一个名利场,追名背后必然逐利,不少项目甚至只有演员,或者只有剧本的阶段,只要搞定视频平台,或者电视台,就能不断通过暗账的方式进行利益交换,最典型者就是莫过于浙江卫视落马的女高层,一分钱不出就能在电视剧里获得上千万的利益交换,这跟他们小圈子利益集团的长期勾结有着莫大的关系。 郭敬明、于正他们在同道看来是“文贼”,可在视频平台、电视台看来,他们就是滚滚金银,他们跟平台的利益站在一起。无论是现在影视从业者抵制的郭敬明们,还是频繁爆雷的影视类上市公司们,在追逐长期,还是短期里面的选择面前,他们选择追求无视,管他好人烂人,只要能给大爷赚钱的都是兄弟。 江湖有一句话: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还,只是早晚。尤其是那些没有底线的影视类上市公司,最好离他们远一点。面对郭敬明们的今天,也许,老百姓会说,他们早晚都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展望明年,在前期政策的滞后影响及外需支撑下,上半年经济走强和利率上行仍将持续,这与基数干扰无必然关联。 核心观点: 1.或许是洞察到疫情冲击与传统危机的不同,或许是从“四万亿”刺激中学到了很多,或许是为了不蹈西方零利率覆辙,今年以来我国宏观政策在逆周期调整过程中保持相对克制,却无碍经济修复回升。在“不急转弯”的政策基调下,未来货币利率究竟何去何从? 2.历史上,面临冲击后的经济下行压力,货币运行似存在“三部曲”的节奏规律:首先,利率下行、信用扩张,经济止跌回升,直至社融出现峰值;接着,社融开始回落,但经济与利率仍呈上升趋势;最后,随着社融继续收缩,经济筑顶并回落,利率再次步入下行。 3.鉴往知来。当前我国社融拐点特征明显,经济正从快速修复的“第一部曲”向稳步扩张的“第二部曲”迈进。值得一提的是,明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速会因基数效应而高企。不过史实表明,即使经济环比增速有所下降,利率大概率也将跟随经济同比的趋势。 4.展望明年,在前期政策的滞后影响及外需支撑下,上半年经济走强和利率上行仍将持续,这与基数干扰无必然关联;下半年货币运行或进入“第三部曲”,即社融持续收敛,利率随经济而回落。周而复始,改变的是疫情,未改的或仍是货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 正文: 或许是洞察到疫情冲击与传统危机的不同,或许是从“四万亿”刺激中学到了很多,或许是为了不蹈西方零利率覆辙,今年以来我国宏观政策在逆周期调整过程中保持相对克制,却无碍经济修复回升。在“不急转弯”的政策基调下,未来货币利率究竟何去何从? 一、货币的节奏:史实说明什么? 历史上,面临冲击后的经济下行压力,银行间利率往往率先下调,信用随即开启扩张。但经济止跌回升后,货币运行似存在“三部曲”的节奏规律: 第一部曲:经济快速修复 该阶段的特征是宏观经济呈现快速向上态势,前期银行间利率抬升还未对实体端产生影响,存在传导“时滞”;财政政策仍在发力过程中,存在向上“刚性”。这些都使得社融增速保持扩张直至其峰值出现。 图1. 经济快速修复期:利率触底抬升,但信用仍在扩张 来源:WIND,笔者整理 第二部曲:经济平稳扩张 该阶段刺激性政策逐步退出,但前期政策对经济的滞后影响依然。投融资项目的持续性仍对后续形成支撑,尽管有些动能可能边际减弱。整体经济仍保持平稳扩张的惯性。此时,信用开始收缩,利率持续上升,直至经济出现拐点。 图2. 经济平稳扩张期:利率持续上升,信用开始收缩 来源:WIND,笔者整理 第三部曲:经济开始回落 随着经济筑顶回落,利率再次步入下行通道,社融持续收缩。与前一阶段政策主动约束资金供给不同,本阶段的社融收缩主要缘于融资端需求的回落。 图3. 经济开始回落期:利率步入下行,信用收缩持续 来源:WIND,笔者整理 二、货币的节奏:未来如何演绎? 当前我国社融拐点特征明显,经济正从快速修复的“第一部曲”向稳步扩张的“第二部曲”迈进。值得一提的是,明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速会因基数效应而明显高企,这未必代表实际经济动能的急剧走强。不过史实表明,即使经济环比增速有所下降,利率大概率也将跟随经济同比的方向。 图4:利率大概率跟随经济同比趋势,而非环比 来源:WIND,笔者整理 注:此处以制造业PMI表征经济环比指标。 展望明年,在前期政策的滞后影响及外需支撑下,上半年经济走强和利率上行或仍将持续,这与基数干扰无必然关联。下半年货币运行或进入“第三部曲”,即社融持续收敛,利率随经济而回落。尽管如此,由于明年全年名义GDP增速高于今年,其利率中枢仍有望高于今年。 图5:经济正向“第二部曲”迈进:社融降,利率上 来源:WIND,笔者整理 三、基本结论 一是历史上,面临冲击后的经济下行压力,货币运行似存在“三部曲”的节奏规律:首先,利率下行、信用扩张,经济止跌回升,直至社融出现峰值;接着,社融开始回落,但经济与利率仍呈上升趋势;最后,随着社融继续收缩,经济筑顶并回落,利率再次步入下行。 二是鉴往知来。当前我国社融拐点特征明显,经济正从快速修复的“第一部曲”向稳步扩张的“第二部曲”迈进。值得一提的是,明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速会因基数效应而高企。不过史实表明,即使经济环比增速有所下降,利率大概率也将跟随经济同比的方向。 三是展望明年,在前期政策的滞后影响及外需支撑下,上半年经济走强和利率上行仍将持续,这与基数干扰无必然关联;下半年货币运行或进入“第三部曲”,即社融持续收敛,利率随经济而回落。周而复始,改变的是疫情,未改的或仍是货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
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总顾问、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领衔的心力之作《资管大时代》已问世,此书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发展逻辑与监管改革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监管体系的相关建议,对行业从业者和市场监管者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日前,吴晓灵女士就对外开放、过渡期延长、直接融资和牛市、金融科技、信用债、投资者保护等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了网易财经、界面新闻、财联社、虎嗅、学人Scholar、证券市场线周刊等多家媒体的采访。 以下为访谈文字实录。 关于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出台已近2年,但各类机构的监管规则仍差异很大。比如基金免税但银行理财不免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比货币基金约束小很多等。您对此如何看,对后续安排有何建议? 吴晓灵:资管新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资管新规出台后,虽然中间有些曲折,有些市场机构也有过一些幻想和博弈,但统一监管的大方向始终明确。我们也能看到资管新规出台两年多来,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逐渐统一,这是个好的方向,我们必须坚持下去,坚定不移的推进统一监管。 由于理念认知和分业监管等原因,统一监管的目标不会一蹴而就,而会是一个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往前拱的过程。与此同时,我们还面临着对外开放背景下,外资机构进入中国需要有一个公平统一监管环境的倒逼,以及《九民纪要》等一系列司法标准的倒逼,这些都要求我们坚定统一监管的目标、加快统一监管的步伐,切实推进各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的最终统一。 一是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尽快推进统一监管。这里主要包括银保监体系下的公募理财产品和证监会体系下的公募基金,也包括问题里提及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二者有诸多相同之处,比如都是遵从信托关系,都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募集,都需要经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都由专业的管理人管理,都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都由第三方机构托管,都可以投向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底层资产、都需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虽然在审批时效、代销渠道、投资资产类别、信息披露机制、集中度或资产久期、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不是本质区别,且一些差异主要由历史原因形成,其中还有不同机构自身禀赋的差异,因此二者实质上是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理应进行同样标准的监管,二者暂时可以有不同的名字,但监管标准应当统一。 在统一方向上,我们《资管大时代》一书提出的建议是,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应当加强合作,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统一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监管规则统一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资质应当转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资质,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在运行十多年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这些也可以引入进来,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规则。在监管标准统一后,相关税收政策也顺理成章的应当统一。我们的新书《资管大时代》在这方面有较多论述,大家也可以重点看看其中的公募基金专章。 二是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循序渐进推进统一监管。这里主要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前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资管公司的保险资管产品(剔除股权投资计划和债权投资计划后)、银行及理财子的私募理财产品,后者是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同理,这两类产品有较多的共同之处,不同之处主要由投资领域、股东背景资质、监管力度的不同而产生,不应成为本质区别,因此也应当统一监管标准。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同业态的私募资管产品之间的差别较公募大,自律监管规则相对不够统一,且投资人偏好、投资标的类别、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在相关标准、推进进度上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需要循序渐进的推进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 关于功能监管风险 要想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跳跃,有哪些风险?我们应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吴晓灵:机构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的稳健经营、风险管控和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是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此外还有行为监管,即参与同类金融活动的各方均应遵守同样的规则,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 金融业务由于有外部性,因此需要持牌经营,这是一个基本规则。对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我们要监管,对没有牌照但从事了金融业务的主体更要监管,不能留有监管空白。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后,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监管,否则就会产生监管套利。 我们有较长的分业监管的历史,因此监管理念也以机构监管为主,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各管一摊,这在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基本能胜任行业监管要求。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放开,也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意识增强、以及个体和企业对多层次融资需求的提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小贷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各类实体纷纷涉足信贷、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事实上形成了混业经营的局面。在这种大背景下,过去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理念不完全适用,因此我们要建立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监管理念和监管体系,并辅以配套的监管手段和工具,实现对金融业务的全面监管,对同类金融业务实行统一监管,干什么活就应当持什么牌照。 当前在机构监管方面,银保监体系和证监体系各管条线,但很多银行机构介入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管理、托管等业务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一些基金公司在创新业务的时候也涉足了资金的放贷业务,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实质上也是放贷业务。与此同时,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互相设立或持股,在机构和业务层面都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这种情况下,更应当基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理念予以监管。 对于涉及跨监管部门的监管,比如银保监体系下的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公募理财业务的,《资管大时代》一书中也有相应建议,即应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统一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然后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资质转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资质,新增公募业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注册为公募基金。 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并不能被消灭,但可以被妥善的管理和有序释放。我们要从机构监管转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就是要将实质上的金融业务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同类金融活动施加相同的监管标准,开展哪项业务就领取哪项牌照,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识别、测量和管理风险。这个过程只要监管协调就不会产生风险。 关于过渡期延长 受到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资管新规过渡期从2020年底延长至2021年底,另外还有消息称,将采取一行一策的措施,最晚放宽到2025年。过渡期延长将带来哪些影响?有解读认为,这意味着,金融市场强监管的状态将有所改变,为深陷违约、暴雷风波的金融机构带来喘息空间,您怎么看?在过渡期延期背后,非标资产、乃至于整个债券市场会否再现生机? 您此前建议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延期两年,如今监管仅延期一年,即到2021年底。您认为当下各类资管业务如何利用好这一年的时间,当下最紧急和迫切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2021年底,是否还有再度延期的可能性? 吴晓灵:我们《资管大时代》一书里有延长过渡期的建议,我们要求的是资金端的规范,建议按照资金端逐年替换,资金端不能有资金池,必须自己来承担风险。资产端我们的建议是要加快证券化、标准化,不然老资产规模就很大。最后剩下一小点就只能够一行一策的逐渐来消化。资管乱就乱在资金池和刚兑。直接融资是自担风险一对一的。统一规则、规范管理是目的,年限不是目的。巴塞尔协议过渡期就很长。 防范化解“大资管”业务风险,推动老产品向新产品平稳转型,避免在“排雷”的过程中引爆系统性风险,是课题组的主要任务和本书的重要内容。课题组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测算分析,对过渡期提出了政策组合拳建议。 在过渡期延长的问题上,我们主张“宽严相济”。“宽”就是要适度延长《资管新规》的过渡期。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的整改进度,并考虑疫情影响,课题组认为过渡期延长两年留出了相对充裕的调整时间。在课题成果初稿完成时,监管部门还未做出延长过渡期的决定。课题组的研究分析和政策建议为监管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监管部门在综合各方面信息和因素后,最终做出了过渡期延长一年的决策,这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实事求是的态度,也展现了监管部门治理乱象的决心。 “严”就是要增加过渡期本身和执行过程的刚性约束。过渡期不应该成为自由放任期,也不意味着监管空窗期。金融机构应该按照自身情况按照过渡期目标分解压降进度任务。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压降进度的过程考核和重要节点的检查,早达标的机构要给予正向激励,进度落后的机构要增加监管措施。通过监管的压力传导,使得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新老产品的转化速度,“跳起来摘桃子”,努力在过渡期内主动实现转型,确保2021年底的过渡期结束后,不会再度延长。金融机构对此要有清醒认识,争取主动,早整改,早受益。 几十万亿资管产品的转型涉及金融资源和金融风险承担者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新老产品的转型路径牵动着资金端的广大投资者和投资端的融资项目,关系到实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在转型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个案式和局部性的风险事件,应当妥善应对,有序处置。但同时要认识到,结构化发债、非标资产是老产品的运作链条中的一环。信托违约、雷声滚滚就是一种警示,老产品的运作模式不可持续,不抓紧整改只会走向更大的危机。对此,课题组提出了“统分结合”、“新老划断”、“标本兼治”的政策组合拳建议。 建议监管部门把老产品规模作为整改考核的中间目标,在确保产品规模按进度统一压降的前提下,把投资端的老资产的处置交给市场主体自行决策。对于资管新规执行后新设立的产品,报告建议坚持高标准,干净起步。不能用新产品接续老产品,防止产品形态受到污染,避免风险接续传递。 对于老产品的出路,报告提出了回表、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股东等多方承担损失等多种措施。也就是要让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开展的信贷业务回到银行表内,按照《商业银行法》实施监管;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开展的证券发行业务交由证券公司执行,按照《证券法》实施监管;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基金法》实施监管。通过监管套利方式掩盖的风险应当由金融机构股东等受益者优先承担。在加强功能监管,遏制监管套利的同时,应该针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推进“放管服”改革,既要强调金融业务持牌经营,也要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优化牌照设置,加强制度供给,减少金融抑制,释放市场活力。 关于私募基金监管 您在《资管大时代》书中谈到,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监管困难问题,这不仅有多个部门想管却管不好,还有多部法规涉及却没有正式法律规范。最近五年,资管新规出台、新《证券法》落地,然而《私募条例》正式稿却迟迟未出台。资管新规后,基金业协会“代替”证监会,层层加码监管,然而私募风险事件层出不穷,监管、市场、投资人都不满。对于10万亿私募股权基金,您认为到底应该如何监管呢? 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我们《资管大时代》一书中点出的“直接融资间接化、投资业务融资化”等问题在私募基金行业也有较多体现。书中针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多措并举防范化解老产品和老资产风险、制定证券私募发行和交易规则、将在协会登记的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序转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顾问等建议,相信能有效化解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行业相关风险。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如何监管,我补充谈一下。 监管部门在讨论和制定资管新规的时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在征求意见,因而资管新规中并没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详细规制。资管新规中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并且规定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其投资范围、信息披露方式等由合同约定,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这些规定和私募基金有较多共同之处,体现了监管部门统一监管的理念和努力。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践行功能监管的理念,拉平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机构私募产品的监管标准,实现统一监管。 私募基金,尤其是其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天使投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一道,是支持我国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最佳投资方式,有效补充了银行贷款等风险厌恶型投资工具的欠缺,我们必须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环境,包括适用法律、监管逻辑、税收政策、自律管理等,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要将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份额纳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 2012年修法时,由于认识的不统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范畴,因而在监管主体、监管理念、税收制度等方面存在理解上的偏差甚至出现争端,给行业发展带来较大困扰。 我们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大部分情况下,基金本身是投资管道而非经营实体,大部分投资收益也会分配给相关投资人,应当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种,接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 根据2019年12月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股票就是证券,股票包括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即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证券,将未上市股份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存在较好的基础。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范畴,需要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充分利用《证券法》中给国务院的授权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额是证券,这可以通过国务院发布相关规则的方式实现。 第二,利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授权,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中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份额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非公开募集基金专章中已经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留了权限,因此也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则的方式予以补充确认。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制范畴后,行业展业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能顺理成章的按照第八条规定,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安排。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建议明确私募股权投资人的所得按股息、红利20%的税率执行。 具体操作上,可以加强基金业协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联动。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后,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基金产品仍在协会备案。当基金产品作为投资人进行股权登记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局应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联名登记为股东,比如“XX基金管理公司-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产品的投资人变动时,只在协会变更,不涉及工商注册的投资人变更。基金产品分配时,协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分配信息报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信息进行比对,从而落实按基金核算的税务规定,也不会产生税收漏损。 在上述原则框架下,可以再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可以将所得税率和持有期限进行反向挂钩,明确将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三年及以上的个人按15%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二是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落实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原则,抓大放小。 金融监管的宗旨是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保护小投资人,防范金融活动的负外部效应。私募投资基金市场是合格投资人的市场,参与方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故而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监管豁免注册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洲和美国对管理的基金到达一定规模后的管理人要求进行核准或注册,但目的是对其行为进行监测,防范系统性风险。未注册的私募基金如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仍有监管权。这种抓大放小的监管方法,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给小基金管理人以成长的机会。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时吸收了国外的监管经验。一是授予证监会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权。第十三章监督管理中对监管权有明确的表述,罚则中对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罚则。这些规定在没有特别标注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于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基金。二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要求。同时规定“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从法律上明确了证监会的强监管权,即证监会应对大额私募基金特别关注和监管。对投资已上市证券的基金(对冲基金),也要特别关注其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目前我国基金业协会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要求建立相关系统并开展相关工作。协会的登记系统在不断完善,基于此系统完全可以实现对大额基金管理人由证监会实行强监管,对小额基金管理人由基金业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监管部门与协会合作,抓大放小,也实现了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 当前的问题是对系统的数据监测分析不够,监管权行使不够。为减轻市场负担,降低立法成本,建议在国务院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完善现有基金业协会的登记系统,并责成证监会对协会报送的管理大额基金的管理人及相关基金加强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布登记备案的项目、标准,并接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提高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大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小额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实行有区别的管理,并不改变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机构的本质。国务院应明确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机构,只有接受证监会强监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可以参与持牌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活动并接受同等监管。 关于资产管理促进居民财富保值增值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在“房住不炒”、刚兑信仰的打破、理财产品净值化、社会“无风险利率”实际降低等趋势下,现在大家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兼顾安全的低风险投资渠道越来越少了,您对于普通百姓如何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有何建议? 中国股市最初成立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融资,而发展资管行业的目的则是为了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和增值,您认为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吗,如果它们存在冲突或者阶段性的不一致,应该如何来解决? 吴晓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财富不断增长,也随着我国不断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强调房住不炒、推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政策不断出台,可以预见未来很多居民的财富将从存款、房子等转换为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资产。 居民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当他们参与到金融产品投资时,就变成了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我们分为普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可以独立去开展股票、期货、私募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资。大部分居民是普通投资者,本身缺乏金融专业知识,抵御投资损失风险的能力也比较薄弱,因此不太适合独立去开展高风险投资。我更建议他们在留出生活、教育、保险、养老等事项的必备之用后,额外的钱可以通过基金、理财、公募投顾等方式开展投资,让专业人为自己打理财富。确实想自己投资的,建议可以投资诸如货币市场基金、定期存款、国债等低风险品种。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低风险并不是无风险,其中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存款超过50万的部分,理论上也存在风险。 当前中国还有不少股民,股市的一举一动牵动着很多人的心。应该说,我们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沪深主板、新三板、地方交易平台、私募投融资等各居其位。特别是随着《证券法》修订和注册制等基础制度的相继推出,使得监管和市场各司其责,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得到体现。未来我们会继续沿着这个方向前进,建设更加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良好交易环境的场所,资本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尽量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规范、透明、公平、高效的交易环境,让融资方把自身的情况真实、全面、及时的说出来,让投资方各凭本事、各自判断和交易,既不能偏向买方、也不能偏向卖方。 现实情况下,由于诸多原因,资本市场财务作假、利益输送、信息披露违规等乱象时有发生。从统计上来看,大部分问题出在融资方,主要原因是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融资方往往负责实体的运营,对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重大机遇等非常清楚,而当前信息披露规范尚不足以达到让投资方掌握和融资方相匹敌的信息,故融资方存在信息优势,并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信息优势做出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当前股市中大量投资者是个体散户,很多个体散户其实不具备投资股票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不一定付出时间去研究,很多是人云亦云。正是基于这种情况,监管层也不得不出台各种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有些甚至演变为大家又爱又恨的“父爱主义”。即便如此,资本市场各种乱象仍然屡禁不止,使得一方面股市中赚钱的投资者占比较低,另一方面也使得投资方对融资方的监督制约功能大打折扣,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一方面要加大投资者教育的力度,让他们真正意识到风险,在这种风险意识下,部分有兴趣有时间的散户投资者可以去认真研究,开展专业投资。对于更大规模的散户投资者,最关键的是要大力培育面向这些群体的机构投资者,他们的钱要更多的通过公募基金等各类资管产品进入市场,让专业的人帮他们打理财富。这样散户就不再是散户,而是有着专业力量加持的专业买方力量了,就能和卖方形成势均力敌的态势,公平博弈,资本市场才能更加健壮和有韧性。 另外我们看到监管层也在呼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必要的信息披露之外,鼓励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向,有助于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更加合理的价值判断。我认为未来应在这方面更进一步,将来成熟后可以将更多的信息纳入法定披露范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