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曹宇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群众财富积累和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更趋多元化,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稳步发展,银行保险资管机构逐步增加,资产管理规模稳步扩大。目前已设立了14家银行理财公司和27家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资产合计约18万亿元(不含商业银行自身开展的理财业务管理资产25万亿元),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其中,保险资管公司受托管理保险业69%的资产,在企业年金市场管理的资产超过三分之一,长期资金管理能力不断提升;银行理财公司开业以来,依托母行的客户资源和审慎管理文化,业务发展稳健有序,产品规模超过2万亿元,成为我国资管行业备受关注的新生力量。 立足当前,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银行保险资管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深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广泛吸收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强化投资者保护,加强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管理,不断完善符合资管机构特点的公司治理体制机制,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直接融资支持和资产管理服务。 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公司治理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将强化公司治理作为转变体制机制的重要着力点,稳步推进公司治理改革,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不断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公司治理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股东股权相对简单清晰。设立银行理财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是我国完善银行保险资管领域公司治理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专设法人、明晰责权、有机隔离,推动其更好地专注主责、聚焦主业,公平透明地为投资者履行资管受托责任。两类机构主要以商业银行、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存在,股权结构简单清晰、稳定性较强,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合规性较高,股东行为总体稳健审慎,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促进完善决策授权机制。 “三会一层”机制比较健全。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在设立之初即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形成了“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制。国有控股资管机构积极探索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由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注重发挥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作用,实施了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制度。总体看,“三会一层”有效制衡、党的领导有机融合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初步形成。 董事会运作相对规范。建立了由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共同构成的董事会,发挥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董事会成员对经济金融和资管业务运作规律特点比较了解,专业化程度、履职能力和决策水平日渐提升。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提名薪酬等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独立董事作用日益显现。 公司治理体系日趋完善。在董事会下设各类专业委员会,不断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兼顾收益与风险的绩效考核机制,实施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初步形成,高管人员岗位交流、履职回避等制度逐步落地。 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由董事会承担风险管理和内控最终责任,并普遍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初步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监控、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相互制约的前中后台“三道防线”,经营管理的风险意识、合规水平不断提升。监事会不断强化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内控、风险和合规报告定期审查职责,并注重发挥好决策支持作用。总体来看,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历史包袱较少,起步标准较高,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近一段时期以来,个别机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未能尽职履行专业受托责任,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表面上看是产品管理、业务运营、内部风控问题,深层次原因还是公司治理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待融合。重业务、轻党建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机构党建工作未能有效发挥对公司稳健经营、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的机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责不清,关系不顺,议事决策不规范。二是股东行为不规范。有的控股股东对资管业务模式和发展定位理解不到位,对下属资管子公司独立运作、自主经营、风险隔离认识不足,甚至出现子公司部门化现象;个别不法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操纵控制资管机构投资决策权,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实施利益输送。三是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有些董事会疏于研究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管控不到位;有的机构追求形式合规,设立独立董事“装点门面”,独立性、专业性不足;有的机构未建立有效的董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四是激励约束机制不科学。有的机构绩效考核过度关注经营业绩,淡化甚至不考核风险合规指标,盲目追求做大管理规模、做高短期收益,经营管理粗放。五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有的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全面性、可比性不足,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参考借鉴境外资管行业公司治理实践经验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资管行业经历了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阶段。据市场统计,2019年底全球资产管理行业的受托管理资产总额(AUM)达到89万亿美元。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资管行业发展历程和经验看,不同法律框架和市场环境下的资管机构虽各具特色,但在公司治理方面普遍遵循一些基本准则,包括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保持股权结构稳定有效、提升公司运作透明度、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当关联交易、科学设置激励约束机制等。 坚持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导向。投资者信任是资管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忠实履行信义义务、为投资者谋求最佳收益,是各国资管机构的基本职责和价值取向。如英国、德国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明确要求将“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的首要考量,并在公司治理原则、董事会构成、组织架构设置、绩效考核评价、利益冲突防范、受托人监督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保持股权结构稳定和公司投资运作独立性。全球领先的资管机构既有银行或保险控股子公司,也有独立公司;有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有的则较为分散。市场观点普遍认为,股东的行业背景或股权集中度高低对资管机构发展并无决定性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性和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良性互动才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各国也普遍重视对资管机构股东进行权利义务限定和行为约束,通过明确董事会构成和职责、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确保资管机构运营独立性。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减少资管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各国普遍将信息披露作为资管机构公司治理建设的重要抓手。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机构进一步强化了对资管机构的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总体来看,成熟市场资管机构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治理、业绩评价、监管规则执行情况等多个维度,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不仅要求资管机构披露自身投资运作和所有权结构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等信息,还需披露参与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的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严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当关联交易。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当关联交易是各国资管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也是共同挑战。鉴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性,国际资管行业普遍对资管机构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严格规范,严厉打击利益输送,尤其注重强化对大股东的行为约束,以保护中小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等国际标准均明确要求建立关联交易的批准和执行制度,并强调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如实披露潜在利益冲突事项。德国资管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管理层或员工本人开展与公司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金融交易,必须向合规部门事前报批或事后报告。 建立健全长期可持续的激励约束机制。成熟市场资管机构普遍重视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设,确保投资者、公司和员工利益的长期一致性,塑造稳健可持续的投资文化和公司治理机制。如,根据投资业绩而非资产管理规模实施绩效考核;将核心员工薪酬与长期业绩表现挂钩等。 推进完善符合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特点的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对于资管机构树立科学稳健投资理念、提高合规风控水平、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保险资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确立的发展导向,不断健全治理体制机制,切实规范治理主体行为,推动业务规范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要把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与董事会依法决策的关系。实现公司章程与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的有效衔接,处理好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加强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充分沟通,各方形成合力,提高决策效能。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不断提高董事会履职效能。一是明确董事会职责定位。推动落实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强化董事会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最终责任。二是提高董事履职能力。严格董事准入条件,进一步优化董事会成员构成,完善董事履职评价、考核和问责机制。增强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严禁股东越权干预董事履职。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选聘和履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三是加强经营管理层履职约束。完善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等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下,严格按照公司发展策略和风险偏好履职尽责,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四是建立健全风险与收益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精神与物质兼备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落实考评指标及权重设置、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监管规定,提升风险合规与长期业绩在考核中的比重。 强化信息披露,提升运营管理的透明度。一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披露范围和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时披露产品信息和风险状况,确保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三是建立健全投资者沟通机制,在投资决策、资产运作、价值波动、风险事件应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防范利益输送。一是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压实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管控责任,强化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完善关联方识别、报告、核验制度,建立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全流程管理体系,有效防范隐形股东、代持股东、一致行动人等引发的利益输送等问题。二是加强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科学审慎论证重大关联交易标的、价值和结构等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是否实现风险隔离,严防利益输送。三是严格履行定期披露和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披露义务。及时、主动向投资者披露关联方档案、关联交易决策考量等信息,充分发挥市场监督作用。 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弥补监管制度短板。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实践,细化资管机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薪酬递延、中长期激励等制度规则。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利益冲突防范、透明度建设等方面积极加强监管能力和工具建设,不断提高监管专业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定期评估资管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股东及公司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严肃追究不履职、不当履职、不当激励等行为责任。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做好资管业务的重要前提基础,也是履行好受托责任,服务好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求的重要保障。银行保险资管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公司治理体系优化建设作为深化金融改革的关键着力点,提升公司治理的质量和能力,练好内功,夯实基础,塑造价值投资、稳健投资、长期投资理念,真正履行好“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位职责,将资管专业能力和治理水平转化为投资者可以享受到的财富价值提升和财产安全保障,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该《意见》第13条指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3.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要求,立足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法定代表人违规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依法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注重维护持股员工、非公有制股东的合法权益,激发新型市场主体的活力。 4.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受理、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震慑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继续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支持建立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工作机制,通过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方式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切实解决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问题。 5.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细化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治理企业困境、协同处置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拓展和延伸破产制度的社会职能,推动建立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等司法难题。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6.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重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保全和处置措施,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完善和统一执行异议之诉、担保物权实现、破产债权清偿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7.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推动完善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原则,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合理认定产权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及时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保护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股东权利。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产权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侵犯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修订完善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8.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妥善审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土地权属流转纠纷案件,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依法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资格权,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依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9.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10.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保护。依法审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规范自然资源交易流转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审理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等案件,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有效实施。修改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全面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促进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11.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完善与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利益分配等相关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贡献程度相适应,推动形成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司法保障体系。研究制定专利授权确权、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商誉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适应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对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要素市场的规则指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12.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坚持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各类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关系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适应土地供给的政策调整,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及时出台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优化资本与生产要素配置。 13.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4.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细化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和裁判标准,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交易安排。依据物权变动规则依法认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 15.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注意把握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依法认定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 16.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挥集体协商援企稳岗作用,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大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健全劳动关系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完善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通渠道,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推动建立国际人才交流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为畅通经济运行提供“软保障”。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7.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制定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司法解释,加大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力度,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8.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准确把握法律标准,恪守竞争中性原则,综合运用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方法,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 19.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穿透监管”要求,剔除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健全清理拖欠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部门诚信信息与法院信息共享机制,精准适用、严格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21.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总结提炼疫情期间经验做法,聚焦复工复产新要求,有针对性调整完善司法政策,推出更多便民利民司法措施,不断提高审判效能。依法惩治影响常态化疫情防控各类犯罪,立足司法职能推动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严惩公共安全、民生保障领域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22.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战略,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涉及的产品质量、旅游消费、教育培训、通讯服务等消费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认定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司法支持力度,坚决纠正就业中的地域、性别等歧视,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推动健全网约工、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强化司法救济,依法支持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在工伤、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合理诉求,解决养老保险参保率低、断保、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现实问题。落实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 23.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实践,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妥善审理与数据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促进大数据与其他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深度融合,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24.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相关纠纷案件,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落实中央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坚持租购同权,依法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5.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坚持“四个最严”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以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适用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惩罚性赔偿等规定,依法判定不诚信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疫苗等突出问题,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市场营商环境并重,依法打击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违法索赔,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26.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涉外司法保障新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保护外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妥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护航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27.加快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机制建设。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司法经验,探索建立健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司法审查机制,适时出台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指引,及时清理不符合扩大对外开放实践需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深入研究扩大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完善应对的司法政策和举措,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28.加强涉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认真总结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找准司法审判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稳步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结合点,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及时出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与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市场规则有关的行政管理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促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 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9.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工作原则,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内容,有序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改革,建立健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判执行机制。打好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改革组合拳,做好诉讼案件分流引导,加强诉前调解,优化诉讼程序和庭审方式,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不断提升司法效能。 30.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统筹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元解纷,再到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建好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广在线视频调解,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又一驻京办主任落马,驻京办有何惊天秘密 31.以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融合互动。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运用,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中出现的问题研判,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培养和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着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情: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据介绍,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包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引起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视。“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上表示。据了解,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郑学林说。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郑学林表示。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图片来源:微摄 按照会党委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监管指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二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三是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本次制定的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包括精选层年报、中报及季报格式准则,创新层、基础层中报格式准则。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三个层次之间的披露要求呈梯度化,依次降低;二是注重层次内部规则衔接,中期报告披露要求低于年度报告,高于季度报告;三是以现有新三板监管规则为基础,借鉴上市公司制度理念,充分体现挂牌公司特点。 《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6月24日至7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监管指引》收到意见7份,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收到意见6份。总体看,各方对《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的反馈均较为积极正面。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了规则内容。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的规定,加强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微摄 2020年7月22日,科创板开市一周年之际,德林海、大地熊、三生国健、震有科技、芯朋微、奇安信、力合微7家科创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暨科创板开市一周年仪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举行。至此,科创板上市公司达到140家,总市值逾2.79万亿元,合计融资2179亿元。 在中国证监会的坚强领导下,在上海市的大力支持下,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在改革中诞生,在探索中发展。开市一年来,科创板建设通过关键制度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示范带动效应不断增强,市场包容性、行业集聚性、品牌示范性充分显现,上市企业科创属性和成长性尤为明显;通过注册制试点,将企业选择权交给市场,有效提升发行上市领域的“营商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升;通过交易机制创新,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交投活跃、博弈充分、定价机制发挥应有作用。总体来看,科创板制度设计与执行总体符合预期,改革理念得到有效落实,改革成效初步显现。注册制试点形成的有效经验已推广至存量市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得到有效提升。 后续,上交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建设的部署要求,坚守科创板定位、牢记改革初心,以建设“科技创新企业上市首选地”为主线,以更强的责任感和进取心,用心吸引、培育科技创新企业通过科创板做优做强,不断丰富注册制理念市场化、法治化实践,持续深化基础制度改革,努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助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上交所理事长黄红元,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深圳市等省市领导,中国证监会和各相关市场机构代表等出席仪式,向7家科创板公司表示祝贺。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有新调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引发关注。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也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过这个问题。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另外,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对此,最高法明确,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记者 李万祥)
图片来源:微摄 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座谈会暨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形势,安排下半年重点任务。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驻会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李欣然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部署。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主持会议,党委委员、副主席曹宇、周亮、梁涛、祝树民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银保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全力支持经济社会恢复发展,持续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形势越复杂,任务越艰巨,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时刻牢记银保监会首先是政治机关,自觉同党中央对标对表。把大抓基层、大抓支部作为管党治党基本任务,以基层组织建设为着力点推动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活动,推动基层党建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坚定不移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 会议强调,要全面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惩治重大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查清问题、防控风险、追赃挽损、弥补短板、重塑生态“五位一体”协同推进,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紧盯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全面推进廉政风险排查防控,规范系统工作人员个人投融资行为。深化落实巡视审计工作任务,将政治监督持续推向深入。坚持纠“四风”和树新风并举,驰而不息整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会议指出,要紧扣“六稳”“六保”要求,把稳企业保就业和服务民营、小微企业更好结合起来,全力以赴促进经济社会恢复正常循环,坚定不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金融纾困政策,聚焦暂时遇困但仍有前景的企业,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防止“僵尸企业”搭便车。综合采取坚决整治不当收费、合理降低费率、加大贷款优惠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大幅增加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长期资金支持,精准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两新一重”项目建设,助力打赢脱贫攻坚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会议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提早谋划应对银行业不良资产大幅增长,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资产质量分类,做实利润、提足拨备、补充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房地产贷款乱象回潮和盲目扩张粗放经营卷土重来。确保如期完成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实现风险出清。依法依规处置不法金融集团和重大风险事件,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丰富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加大惩治力度,提升处罚效率。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立足国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争取战略主动,做好长期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充分准备。 会议强调,要持续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从制度上组织上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严格规范股东股权管理,加强股东资质审查,实施股东入股“承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股东坚决实施行业禁入。强化“两会一层”履职监督,督促提升董事专业性独立性,强化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加强高管层履职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建立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压实相关各方责任,拓宽风险处置和资本补充资金来源,加快推进中小银行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持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完整性,尤其要保持农信社或农商行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进一步优化保险监管机制,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强化保险在灾害防护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发展巨灾保险,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扩大试点。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首席风险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驻会纪检监察组、审计署金融审计二局、机关各部门局以上干部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在一级、二级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