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由中国人民保险冠名,中国经济传媒协会和华夏时报社共同主办的“脱贫:媒体、企业的温度和力量”——第十三届(2020)人民保险中国经济媒体高层峰会在北京万达文华酒店举行。行业资深专家学者、主流财经媒体总编辑、企业高管等共聚一堂,深入探讨媒体、企业在脱贫攻坚、公益慈善事业中如何发挥作用,分享优秀扶贫公益案例,助力中国公益财经事业新发展。中国扶贫基金会执行副理事长王行最到会并发表主旨演讲《我们是这样做扶贫的》。据王行最介绍,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 年,是一家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全国性慈善组织。基金会瞄准导致贫困的主要成因,聚焦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计扶贫、救灾扶贫等领域开展扶贫工作。截至2019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68亿元,发放小额信贷571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4030万人次。在致力于国内扶贫的同时,基金会也秉持“大爱无疆,民心相通”的工作理念开展国际人道救援与扶贫发展援助项目,聚焦6项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消除贫困、零饥饿、健康福祉、优质教育、清洁饮水和体面工作,自2005年至2019年底,中国扶贫基金会已经在24个国家和地区实施项目,总投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受益人数约90万人次。王行最表示,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三十一年有余,一直遵循扶贫初心,通过实施品牌项目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项目设计遵循转折点干预的理论。他认为,贫困人口在一生中会碰到许许多多的“坎儿”。如能迈过这些坎儿,他们的命运就会得到切实的改变,如果跨不过去,他们就会身陷贫困,不能自拔。中国扶贫基金会执行的所有项目,就是要帮助贫困人口跨过生命中各个阶段的坎儿,从出生到死亡,帮助他们善始善终。这些年基金会先后实施了母婴平安项目、爱加餐项目、新长城助学项目、顶梁柱健康扶贫公益保险、善品公社等诸多内容丰富又极具针对性的扶贫项目,助力贫困人口生活的改善和提升。以产业扶贫善品公社项目为例,王行最阐述了这一流程的具体实施思路。第一步:发现问题。比如效率问题、品质问题、品牌问题、营销问题和人才问题。第二步:设计实施解决方案。例如,通过租金合作社的方式提升效率,把农民们组织起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整合起来,实现规模化,解决市场规模与生产效率问题;通过品质管控来提升农产品的品质;通过品牌的打造塑造品牌;通过开展产品营销,拓展产品市场;通过人才培养提升农户的经营能力。第三步:总结产业扶贫的模式。第四步:复制推广。“2019年以来,善品公社带动了辐射23685户7万多农民,参与支持的消费者超过10万人,2019年善品公社上线扶贫产品15款,销售收入总额1700万元,户均经营收入13400元。如今我们已将这一整套产业扶贫模式推广到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安徽、陕西、山西、吉林、黑龙江、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等19个省8个县,孵化了9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王行最说。
12月4日,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指导单位,中国经济传媒协会、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三届(2020)中国经济媒体高层峰会在北京举行。本届峰会以“脱贫:媒体、企业的温度和力量”为主题,围绕媒体与企业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展开对话。国资委新闻中心副主任闫永在会上分享了央企特色的扶贫经验,以及媒体助力扶贫的成果。据他介绍,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口帮扶了24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先后承担了11000多项各类结对帮扶任务,累计投入各类帮扶资金近千亿元、派出各类扶贫干部1万余名,全力以赴决战坚中之坚、贫中之贫,探索出了产业扶贫、消费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基金扶贫、基础设施扶贫等模式。截至11月23日,中央企业对口帮扶的贫困县已全部实现脱贫摘帽,为全国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他表示,中央企业精准扶贫的实践再次证明,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是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在国资央企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国资委新闻中心和中央企业在国资委宣传局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媒体融合优势,以“大道康庄”为主题,众筹、众包、众创,以传播助力脱贫攻坚,以服务助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在扶贫攻坚的传播上,国资委新闻中心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做法:一是“整合央企资源,创新传播模式”。国资委新闻中心整合了央企在扶贫资源和媒体传播方面的资源,通过多种传播方式聚焦脱贫事业。例如,推出了3万多字的《央企脱贫攻坚纪实》重磅报道,还推出“央企扶贫地标”新媒体产品,并组织了一系列整合传播活动。7月,组织了“视觉新国企·大道康庄”融媒体作品征集活动,面向整个社会,统计了大概有4000多部作品,国庆节期间正式亮相“2020北京国际摄影周”,传播国有企业“可敬、可亲、可信”的品牌形象。在国家扶贫日当天推出了“央企扶贫地图”新媒体产品,全景式展现了248个国资央企定点扶贫县的扶贫成效,全网总阅读量2000多万,仅国资小新微信阅读量超过130万,企业深度参与、网民深入互动、媒体深入报道,形成了一部决战脱贫攻坚的大合唱。“在整个过程中,企业、媒体、网民都参与进来,我们把央企这些年具体的扶贫成果通过大数据的方式进行可视化呈现。”闫永说道。二是“聚合服务功能,创新扶贫渠道”。作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今年5月,国资委新闻中心组织了“百县百品央字号”暨“小新带货”融媒体扶贫行动,整合政府、企业、媒体、平台和地方等方面资源,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服务”功能,解决产业扶贫之后的渠道和品牌两大痛点,以消费扶贫推动定点扶贫特色产品销售,用直播为脱贫地区特色产品直接带货,过程中还帮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征集广告语,让网民充分参与,免费找公益代言人,累计直播的观看人次是1.9亿人次,销售额共计5422.32万元,销售所得直接增加了当地乡亲的经济收入,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得到了各地政府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的肯定。三是“融合媒体力量,创新传播形态”。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单靠一家媒体或者企业去做传播,力量远远不够,必须整合各大媒体资源。9月底,国资委新闻中心联合人民网开展“对话新国企·大道康庄”融媒体访谈,既有短视频,也有长视频,邀请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国电信等8家中央企业分管扶贫工作的同志及扶贫干部,畅谈扶贫攻坚工作成效、讲述扶贫一线故事;联合央视《创新进行时》做了一些融媒体产品,联合北京电视台《全面小康全面解码》节目,推出央企脱贫攻坚相关系列报道,另外还组织了国资报告等专题报道,也产生了良好的反响。闫永指出,2021年春节,国资委新闻中心将继续发挥新媒体优势,继续开展第六届“央企大拜年”,将持续聚焦扶贫主题,携手高铁电视共同打造“高铁年货节”,在新春佳节期间,每天为网友送上一家中央企业相关定点扶贫县的扶贫产品,用免费回馈粉丝的方式让更多人共享改革红利、扶贫成果,把温暖与幸福带进千家万户。闫永提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奋斗的起点,助力脱贫地区走上不再返贫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推进乡村振兴,是未来共同的新课题。“从我们这些年央企的实践中来看,脱贫攻坚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他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法律制度,根据宪法、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教育部 202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性质制度)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第四条(方针目标)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教育权利)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发展原则)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条(政府责任)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八条(家庭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九条(社会参与)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条(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鼓励教研)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儿童权利)国家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第十四条(入园保障)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第十五条(政府供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弱势群体)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教育。 第十七条(特别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三章 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 第十八条(办园体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 前款规定以外的幼儿园为民办幼儿园,其中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政府可以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规划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配套建设)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村镇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证农村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乡镇其他幼儿园进行管理,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单位办园)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幼儿园,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便利,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学前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入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 第二十四条(设置条件)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标准的园长、教师以及保育、卫生保健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四)有符合标准的园舍、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设立程序)设立幼儿园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取得办学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第二十六条(举办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逐利限制)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八条(保教原则)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使学前儿童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第二十九条(卫生保健)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幼儿园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食品安全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安全与健康教育,促进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幼儿园对体弱和残疾学前儿童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第三十条(安全保障)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在幼儿园内设置危险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禁止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幼儿园应当购买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导、支持为学前儿童购买在园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分担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保教内容)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保教方式)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保育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课程资源)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 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拓展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 第三十四条(家园共育)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第三十五条(幼小衔接)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第三十六条(内部管理)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收费制度)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和改善办园条件。各类收费应当专款专用。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经费管理)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严格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教师权责)幼儿园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教师应当热爱儿童,具备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学前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 第四十一条(教师资质)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 第四十二条(职务评聘)幼儿园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聘。 幼儿园教师的职务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园长资质)国家实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实行园长职级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 幼儿园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财务、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人员配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地方各级编制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和配备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并应当优先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的需要。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职业规范)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 第四十七条(聘任合同)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工资福利)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九条(其他待遇)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五十条(从业禁止)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幼儿园已经聘任前款规定人员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不予聘用;在岗期间患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第五十一条(师资培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培养层次,扩大培养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应当专项安排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并根据需要调整。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建立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第五十二条(在职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规划。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政府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负责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运行、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十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教研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经费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第五十五条(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维护幼儿园周边秩序,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收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合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举办者获得收益的合理范围作出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第五十七条(经费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八条(信息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更新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幼儿园规划举办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各类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信息。 第五十九条(督导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进行督导。 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质量监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一条(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证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在同级教育财政经费中占合理比例。 第六十二条(财政分担)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各级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六十三条(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残疾学前儿童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第六十四条(支持普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六十五条(社会投入)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未按规定规划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将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幼儿园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 (二)未按规定划拨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幼儿园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园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核定教师编制、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 (五)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营利性幼儿园,或者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幼儿园性质的; (六)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幼儿园经费,或者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六十八条(建设责任)居住社区(居住小区)建设开发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补交出让金;拒不补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擅自举办)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举办幼儿园或者非法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侵害幼儿园权益或者不履行本法职责的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幼儿园。 第七十条(机构责任)幼儿园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一)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活动的; (三)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或者聘用不符合本法规定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费用的,克扣、挪用伙食费的; (七)违规取得办学收益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信息,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 (九)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内容培训的。 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前款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逐利责任)上市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一)将幼儿园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 (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的; (三)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的。 第七十二条(人员责任)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 第七十三条(侵权责任)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幼儿园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 (二)侵占或者破坏幼儿园的校舍、场地、教学设备等财产的; (三)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四)影响幼儿园正常保教秩序的; (五)其他侵害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其他适用)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园(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文明,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城市,是我们共同生活的美好家园。 2020年渌口区将正式纳入株洲市全国文明城市复查测评,为认真落实渌口区委、区政府关于《株洲市渌口区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工作方案》,全面推动渌口新区文明城市提升工作,深化党建引领文化,渌口区政府金融办通过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展主题教育、志愿服务、公益等多样化党建活动的形式,有效助力渌口区党建工作与金融业务发展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作用。 5月9日,农发行渌口区支行组织全行党员前往渌口区党建文化带(渌江风光带)开展“一言一行总关情 携手共创文明城”主题党日活动。党员职工们率先垂范、积极行动,清理污染有害垃圾,引导市民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自觉维护干净整洁的环境。同时,为党支部新接收的3名预备党员举行了神圣而庄严的入党宣誓仪式,全体党员也一起重温了入党宣誓。新党员代表表达了对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和决心,一定会牢记初心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公益事业,争做文明市民,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农发行渌口区支行表示将自觉行动,争当文明城市提升的参与者;身体力行,争当文明城市提升的践行者;热心公益,争当文明城市提升的志愿者。 来源:渌口区政府金融办、农发行渌口区支行
众所周知,四川是全国扶贫任务最重的省份之一,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2013年底四川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25万人、占全国7%,主要分布在川西北高原地区、大小凉山、秦巴山区和乌蒙山区这四大片区,国家明确的“三区三州”贫困地区涉及四川省的就有凉山州以及甘孜、阿坝高原藏区。而保险生来就有扶危救困的属性。近年来,中华财险在四川民族重点扶贫地区,根据当地扶贫扶持农业保障需求,量身打造农险产品,如:凉山水果类,甘孜、阿坝牦牛、养肚菌、青稞等,应保尽保,助力政府扶贫产业支持有成效,农户收益有保障。近日,《华夏时报》记者跟随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走访了阿坝州和甘孜州,深入了解了该公司在当地开展的扶贫项目和成效。牦牛保险助力藏区牧民脱贫致富四川阿坝州若尔盖县素有“中国牦牛之乡”的美誉,但因草原资源有限,加之受恶劣自然环境和严寒气候条件的影响,畜牧业发展的潜在风险很大。同时这里也属于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2017年,为服务国家“治边稳藏”战略,中华财险成立若尔盖支公司,以牦牛保险为精准扶贫突破口,在若尔盖县建立起现代草原畜牧业风险保障机制,走出了一条以保险助力高原藏区牧民脱贫致富的创新路子。若尔盖支公司负责人周晓军告诉《华夏时报》记者:“2019年,公司共承保牦牛33.65万头,提供风险保障6.73亿元,支付保险赔款1931万元,受益农户4000余户,为若尔盖县按期退出贫困县做出了一份保险贡献。”牧民谈牦牛保险承保 吴敏/摄在阿坝州若尔盖县的大草原上,一位牧民正吆喝着一大群牦牛在吃草,他告诉记者:“牦牛养殖环境差,主要面临自然风险和疾病风险等问题。前些年饲养的牦牛死了只能认命,损失非常大,现在有了牦牛保险,不论是病死、饿死、冻死、淹死还是被狼袭击而死,保险公司都能赔钱,极大减少了我们牧民的损失。”据了解,一头牛犊的市场价格在4000元以上,一头种牛价格在1万元以上。对牦牛养殖进行保险保障,不仅能让牧民稳增收、不返贫,更是巩固前期特色产业的发展成效,周晓军向本报记者介绍,阿坝州推广的藏系牦牛保险,一头牦牛的总保费是130元,其中牧户承担20%的费用为26元,其余由中央财政承担40%,补贴52元;省级财政承担33%,补贴42.9元;州级财政承担4%,补贴5.2元;县级财政承担3%,补贴3.9元,“目前的牦牛保险主要是保成本,2000元封顶。”死亡牦牛理赔签字 吴敏/摄理赔是保险经济补偿职能最直接体现,“去年我买了300多头牦牛保险,死了将近30头,给我报了3万块,牛死后报上去后7天内能到账。”一位牧民边在赔款单上签字边告诉记者,有了这笔理赔款还要继续扩大牦牛养殖规模。值得一提的是,死亡的牦牛如果处理方式不当,也将直接影响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还会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过去死亡的牦牛,我们都是直接埋在草原的地里,但这种处理方式对我们也有影响,比如这块地长出草之后,被养殖的牦牛吃了,就会生病,现在都是由保险公司处理,我们牛的病死率也降低了。”一位拥有300头牦牛的养殖大户告诉记者。本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中华财险出资100万元支持若尔盖县建设无害化处理厂,2020年再追加投资150万元,通过与政府动物检验检疫部门、无害化处理三方共同参与病死畜禽“保处”联动,建立养殖户风险有保障、病死畜禽可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为下游生物燃料、有机肥料提供原材料的联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资源节约和食品安全的循环发展模式。登记、查勘、核实、定损、消毒、装车、无害化处理、理赔。在若尔盖县达扎寺镇红光村政策性牦牛保险定损查勘点,牧民将因病或因被狼袭击而死的牦牛运载到查勘点,随后,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厂等工作人员井然有序地进行着理赔程序。周晓军介绍无害化处理 吴敏/摄“疫情期间,我们重点加强对死亡牦牛定损收集处理、重大疫病的防控、牦牛尸体无害化处理和养殖户等的消毒工作,在对死亡牦牛进行查勘定损后,会有专车将死亡的牦牛运送到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周晓军说道。当然,保险除了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外,防灾减灾也是应有之义。每年冬春季,白芒大雪覆盖草场,食草减少成为牦牛过冬御寒的最大考验。牦牛最难熬的时候,就是暮春之际,因为高寒牧区天然草场草还没发芽,牧民只好让牛在雪地里啃冬天留下的枯草,牛被饿死也是常有的事。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加大对牦牛养殖户防灾减灾帮扶力度,2018年开始,中华财险开展了“牧草联动”项目,即在每年的夏秋季,草场草青茂盛,牦牛膘肥体壮之时,以1800元/吨的价格从牧民手里收购牧草,作为春冬防灾防损储备草料,若发生雪灾或者春季草料匮乏时定向免费发放到受灾地区养殖户手里。“牧草联动”项目带动了当地人工种草业5500亩,中华财险从麦溪乡一个点每年采购65吨牧草。麦溪乡“牧草联动”点 吴敏/摄对于采购草料起到的作用,周晓军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因为黄河上游草原保护,将牧草变成了经济作物,带动了集体经济发展和当地贫困户每年月30人的短期就业,将收购的牧草在牧户遭遇天灾时及时送给老百姓,即承担社会责任,又给老百姓解决了牧草匮乏的燃眉之急,保住老百姓的财产,降低了损失,奠定了传统牧业向现代牧业转型的基础。保险的导入,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增强了牧民谋发展的信心,解除了牧民的后顾之忧。据本报记者了解,得益于牦牛保险贡献,若尔盖支公司被若尔盖县委授予“脱贫攻坚”先进单位。阿坝中支被若尔盖县委授予“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优秀企业”。此外,若尔盖支公司还获中国银保监会系统“青年文明号”表彰,其农险服务岗员工泽旺郎达入选“全国金融系统优秀共青团员”。大病保险减轻藏区群众医疗负担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国家持续通过医保扶贫综合保障政策帮扶贫困人口,中华财险也充分发挥保险服务的主业优势,在甘孜、广安、遂宁、眉山、宜宾、天府、雅安、凉山、成都9地承办政策性健康险。2020年覆盖人群972.77万人,提供风险保障17767亿元,赔付支出1.63亿元,受益群众9.16万人。甘孜州医保局人员接受采访 吴敏/摄中华财险还在甘孜州深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帮助一户户家庭摆脱“因病致贫、返贫”的困境,防止“病根”变“穷根”。本报记者从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了解到,甘孜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自2013年启动,是四川首个大病保险项目,采取人保财险与中华财险共保的方式运营。多年间累计赔付超过2.3亿元,受益人群超过10万人,为高原藏区120万各族群众系上健康“保险绳”,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生动写下“稳藏必先安康”保险注脚。在对精准扶贫人员实施政策倾斜后,2018年又对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每段赔付比例提高了5个点,起付线由8000元降低至4000元,切实减轻了城乡居民贫户人员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比例达6.7%,增加贫困人口的获得感。今年67岁的康定市大病保险参保患者翁母,2018年8月因脑干的脑内出血、窦性心动过速、肺部感染等问题住进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经过8个多月的治疗,翁母终于在2019年4月17日出院,在这期间,她的住院总费用为1149873.75元,大病保险支付了678812.66元,极大的缓解了翁母家庭的经济压力。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唐祯林向记者介绍,甘孜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参保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比例达12%,对个人最高赔付金额高达67.88万元。中华财险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履行经办合作协议义务,确保了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大病保险待遇及时兑现,保障了大病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另外,由于甘孜幅员面积宽,交通条件相对较差,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各县(市)服务网点少,按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的要求必须将赔款赔付到参保患者银行卡,但甘孜有部份参保患者没有办理银行卡。为了即时赔付参保患者大病保险待遇,依托医保局“金保”系统,在城乡居民业务应用软件中统一开发了大病保险待遇结算模块,参保患者无论是在联网医院结算医疗费用,还是在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均已实现了大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一单同步即时结算。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中华财险还在成都承办双流、高新和新津三个区长照险。截至2020年8月,中华川分居家照护、三方专业机构照护失能失智人员1584人,合计支付保险金388万元,把党和政府温暖惠及失能失智人员心中。据唐祯林介绍,中华财险累计在川挂钩帮扶14个市州24个村,有300余名同志奋战在农村基层一线。向5个村派驻扶贫第一书记,在5个村设有驻村工作队员,所有帮扶村落已全部脱贫“摘帽”,踏上了衔接乡村振兴的新征程。在谈到公司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时,唐祯林直言,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给脱贫攻坚目标实现带来不小挑战。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全部脱贫,四川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是场必须打赢且必定打赢的硬仗和大仗。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将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川银保监局决策部署,勇挑重担,全力冲刺,以更高的站位和劲头抓决战决胜,高质量完成脱贫任务,助力打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
9月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租赁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住房租赁合同需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存在“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将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征求意见稿对住房租赁合同提出了网签备案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过去租赁市场在备案方面几乎是空白的,此次明确了各类租赁合同都必须备案的规定。”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该内容有很大的创新和约束性。同时,承租人在申请公共服务时,相关部门需要查询备案信息,该规定使得“备案”在合同中的地位大增,类似备案的模式,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近期市场上出现的长租公寓企业因“高收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行为而爆雷跑路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另外,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同时,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另外,对于租金价格,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此,严跃进认为,这意味着“稳租金”成为监管核心,第一,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扶持政策,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给住房租赁企业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也明确了对于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伴随着我国住房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扩大,市场运行的规则也日益复杂,过去只针对房东和租户的法规已难以覆盖对整个市场的指导和监管。行业此前出现了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租客和房东的权益。征求意见稿从租赁出租和承租、租赁企业和经纪活动监管等方面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