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综合改革划定时间表后,相应的配套文件陆续出炉。9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与之相配套的承保理赔标准化规范也更新落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近日下发《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以下简称《承保要点》)、《商业车险示范产品理赔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以下简称《理赔要点》),新增了与车险示范条款相匹配的多项规章,同时还解决了此前“模糊地带”的问题。业内人士分析,两份标准化配套文件可有效辅导行业规范操作,形成流程标准。同时,提高出单及理赔的准确性及效率,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新增增值服务专属章节 “为方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更加直观、明确地了解及掌握新产品承保流程各项相关规定,协会对商业车险新产品上线后对于车险承保及理赔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上述综合性指引材料。”保险业协会相关人士透露道。 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由于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和理赔处理等方面发生相应变化,上述要点也进行了升级。如在《承保要点》的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章节,除了此前要点中规定向投保人介绍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等条款外,新增了“特别是对于投保了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险的客户,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解释和说明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 而在投保单填写与录入章节中,新增了“对于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等可以对应多个主险的附加险种,应当在保单上载明此类附加险对应的具体主险以及绝对免赔率或赔偿限额”。 值得一提的是,《承保要点》《理赔要点》中均新增了增值服务专属章节。前者明确了增值服务规则,如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载明的“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提供增值服务,具体项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提供增值服务产生的直接成本在赔款中列支,但不影响NCD(无赔款优待系数)浮动。 而《理赔要点》则明确提出,增值服务条款的服务操作流程不同于赔案的理赔流程,应与赔案分别运作管理。需包含服务申请登记环节、服务工单结算环节。此外,工单服务费用的结算根据与增值服务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是按月或按季度结算,服务费用结算按照附加特约条款的赔款进行归集。 此前,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如向车主提供车身检测等增值服务,或因“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而被处罚。而更新后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则将保险公司经常赠送的用车服务,调整为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名正言顺’的增值服务需要承保端与理赔端多环节的同步创新。”分析人士指出。 避免规定受益人引发纠纷 除紧跟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步伐”进行更新迭代外,配套文件在承保及理赔要点中还避免了此前险企承保时自动规定受益人引发法律纠纷、汽车玻璃破损后出现界定难题等模糊地带。 具体来看,《承保要点》中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各保险公司要避免在车险保单中添加关于“第一受益人”此类特别约定。保险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业务合规经营,根据近年来司法判决案例和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新增上述表述。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玉涛分析,因为有些车主购买车险时涉及到抵押贷款的情况,很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直接单方面规定受益人,如将贷款银行、4S店、小额贷款公司等设定为受益人。但此举没有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在合同条款里没有这个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及地位。所以如果真发生赔偿问题,到底谁是保险金的索赔权人,谁的权利优先,很可能就会形成矛盾。 “依法而言,被保险人才是财产保险保险金的请求权人,那么,单方面增加受益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的权利优先就说不清了,所以为了避免出现纠纷问题,承保要点规定不要出现这个词语。”郭玉涛补充道。 事实上,关于“贷款车出险,保险公司拒赔”“4S店‘抢做’第一受益人”等新闻多次见诸报端。爱问保险CEO庞博表示,避免增加财产保险受益人,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因为涉及车辆贷款的情况,多数险企将车险的受益人约定给资金出借方,被保险人往往都处于被动地位。 此外,在《理赔要点》的定损章节中,新增了“保单中若未约定玻璃的国产/进口类别,按照出险时承保车辆上安装的玻璃类型进行同类定损”。“因为有些车辆的玻璃存在进口和国产两种类型,约定玻璃类型是为了避免因为人为操作的问题,使玻璃以次充优。同时也为了防止原本低价的玻璃,却按高价的玻璃定损去套利。”庞博解释道。 鼓励快赔处理远程定损 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承保及理赔要点也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快赔处理以及远程定损等方式提高效率。 如在接到报案后,各公司可以采用人工智能方式自动调度派工与人工调度派工相结合,人工方式派工须保证每日24小时调度派工处理。同时,鼓励已建立交通事故快赔处理机制的地区,应引导报案人按照当地快赔处理模式处理。 此外,在定损环节里,保险公司除了可以采取现场定损、集中定损、上门定损外,还可采用远程定损等定损模式。远程定损即保险公司采取线上与客户互动,通过远程照片拍照、视频方式指导客户,完成事故中受损车辆的损失确定。 庞博表示,快赔处理以及远程定损均可以提升保险的理赔效率,使消费者更快地获得应有赔偿;对保险公司来说,通过快赔和远程定损等技术手段,也可以降低自身的运营成本,减少外勘人员的成本投入,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车车科技副总裁徐建平也表示,当前,保险公司正用新技术加快理赔的进度。以后理赔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如果没有人伤的问题,估计都可以线上完成。 以在全国率先推出交通事故“互碰快赔”的北京地区为例,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地区运用上述机制累计处理交通事故保险案件16.1万件,服务车主超过30万人次,占同期北京地区全部双车事故保险案件总量的78.7%。同时,双方车主分别领取保险赔款,单方车主平均结案周期仅4.4天,较传统方式缩短约50%;北京地区车险理赔投诉平均下降超过40%。
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三种情况下,基金可用于偿付客户备付金关于基金的筹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其他来源为参与清算财产分配获得的受偿资金、社会捐赠、基金投资收益与其他合法来源。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应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结合疫情期间监管实践,规定当基金规模达到上限或支付市场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时,暂停计提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基金管理费用可以按必要性原则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严格规定每年费用上限为基金日均余额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偿付客户备付金:一是支付机构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支付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资产无法完全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且采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均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1.5万亿客户备付金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不断扩大。央行数据显示,支付机构服务数亿客户,涉及客户备付金达1.5万亿元。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风险高度重视,今年年初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做出过相应规划。而此次基金的设立,可以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最大限度减低对其客户的影响。这既是防范和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有力保障。支付行业迎来双保险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本次成立行业保障基金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在备付金100%上交以后补足最后的风险短板,等于上了双保险。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免去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化解由于支付所引起的交叉风险,最大程度上避免群体事件。同时,王蓬博指出:“目前来看基金来源主要是备付金利息中抽出10%左右的规模来建立行业基金,央行是监督主体,比较大的概率是支付清算协会作为基金管理人。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5000元最高单人赔付限额,也符合第三方支付小额高频的行业特点。同时也规定了基金上限,到10亿规模时会暂缓募集。”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华夏时报》记者向拉卡拉、易宝支付、富友支付等支付机构进行了采访,对方表示暂不对此发表意见,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基金有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监管政策表示积极支持和拥护。王蓬博也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利好第三方支付行业,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坚定信心继续立足本业,以合规化为前提持续健康开展业务。基金的设立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安全保障,提升消费者使用信心,从而促进支付行业交易规模和使用频率更上一个台阶。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现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LLF@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附件: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住房租赁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六条 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第八条 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第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第三章 租赁企业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的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签章,并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第三十七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第三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的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住房租赁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发布位置、面积等与实际不符,价格、用途等与委托事项不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住房信息。 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房地产行业组织或者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应当严格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转租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资金、专业人员、管理水平要求; (二)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四)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第五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三)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的;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第五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数量;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二)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赚取租金差价; (二)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六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联网备案等责任的,由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责任,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限制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六十三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信息的,由房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于是/文10月13日,分众传媒发布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分众传媒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73亿-22.2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07%-63.44%;其中第三季度,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亿元-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7.45%-140.37%。报告指出,报告期内,虽然整个广告行业同比下降,但广告预算向头部充分集中。同时,众多品牌引爆案例让公司在新消费行业的崛起浪潮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新消费赛道本身的高增长,带动了疫情后业绩的快速反弹。这也是本次业绩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的首要原因。分众传媒董事长江南春表示:“分众已覆盖数十万栋办公楼宇和社区公寓楼,日覆盖3亿城市主流人群,品牌引爆能力不断提升;伴随新消费赛道的高速增长,分众也将开启全新的增长空间。”同时,数字化的加速变革,正在重塑分众的业务模式,而随着全流程的数字化覆盖,分众运用云端分发、精准投放、数据回流、品效协同等变革,正引领线下媒体数字化营销效率的大幅提升。目前,分众已从最早的插卡播放发展为80%-90%的终端可以云端在线推送,将绝大部份屏幕物联网化,可远程在线监控屏幕的播放状态。在阿里赋能之下,分众不断通过构建楼宇画像大数据库等方法,实现千楼千面精准定位,协助品牌达成更为精准有效的投放。由于与阿里的后台打通,分众实现了“网络可推送、实时可监测、数据可回流、效果可评估”,客户在分众上的每一次投放数据都可回流到天猫数据银行,成为品牌数字资产的重要累积。客户可以根据数据进行精准的二次追投,大幅提升转化率,推进品销协同度的提升。此外,自9月起,分众传媒还在智能屏领域逐步向授权代理商开放DSP系统。这一举措将帮助代理商实现在线精准选楼和选择时间,以及在线投放和监测,为生活服务类实体终端开启了基于地理位置的在线LBS屏幕广告服务。
9月7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入园难”“入园贵”“入园安全”问题困扰社会公众,因此自2003年全国人大将学前教育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至今,学前教育立法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9月5日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教育部长视频会议上介绍,到2020年底,上述两个目标就将如期实现。 征求意见稿在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上较《意见》更进一步,甚至有些内容已经超越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比如《意见》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征求意见稿则只允许办成公办园;《意见》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征求意见稿则将禁止主体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 总体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公办园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解决了长期纠缠不清的幼儿园定性问题。 首先是明确规定了公办园的范围。教育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28.1万所幼儿园,但其中教育部门所办的幼儿园只有9万所,此外,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所办的幼儿园,数量达1.79万所。 后者曾被业内统称为公办性质幼儿园,其办园情况极为复杂。“比如有的园所享受一定的财政经费,有的则不享受;有的园所内部一些班级为公办园收费标准,另一些班级则为市场价格。”一名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何将这些幼儿园定性,直接关系到这些园所能够获得多少资源。 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公办性质幼儿园都列入了公办园范围,规定只要是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都为公办幼儿园。 这意味着政府将大大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办园要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园教师工资要纳入财政保障范畴。 其次是固定了民办园普惠与非营利的关系。征求意见稿规定,接受政府支持、执行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这意味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为非营利性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否可以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争论长期存在,有从业者认为,营利性幼儿园亦可以提供低价普惠的服务,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营利性幼儿园不应得到财政补贴,因而不能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将普惠性幼儿园固定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也有实际操作的考量。征求意见稿规定,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划拨土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的用地优惠,但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普惠园将如何招生 目前,各地在根据举办者申请,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的分类登记。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有些地方的分类登记进展迟滞,原因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两类学校的标准规定过于原则,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迟迟没有出台。 有课题组对东、中、西部地区11个省2687位民办园举办者实施问卷调查,研究发现超过半数的民办园举办者倾向于选择营利性(52.1%)。其中,更有54.1%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者表示将选择营利。 但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这比此前的相关规定更进了一步。2018年的《意见》和2019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都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教育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幼儿园在园人数4713万余人,但公办园和公办性质幼儿园人数2064万余人,约占全部在园人数的43.79%。此前有关部门曾提出,到2020年,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全国原则上达到50%。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办园的办学效率。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曾在北京展开调查发现,公办幼儿园提供一个学位需要3万元的财政补贴,而普惠性民办园仅需要1万多元。 一些地方已开始了大规模的移交工作,比如银川市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配套幼儿园移交接管任务,公办幼儿园占比由此前的14.39%提高到30%,而到2020年底,银川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50%。 但在今年秋季招生中,一些新转为公办的幼儿园不具备开园条件没能开园,导致入园形势较为紧张。银川市三个区均开展了大面积的公办园摇号派位,据报道,金凤区有14所公办园报名人数超过学位数,最后3487人参加了电脑摇号,只排位录取了1570人。当地“入园难”情况被媒体报道后,相关部门马上深夜发布公告称将进行一次补录。 据当地媒体报道,公办园难进,想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不轻松,一些民办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后不能自主招生,导致招生人数缩减。 2018年,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管华调研了国内139所幼儿园,25所入园存在条件限制,包括公务员子女、教职工子女、军人子女、本地户口或学区居民等。 银川市兴庆区发布的2020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就明确提出,辖区普惠性幼儿园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兴庆区户籍幼儿,在学位充裕的情况下才招收周边外来随迁子女。 营利性幼儿园前路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行为的遏制。 首先,草案纳入并完善了2018年《意见》规定的上市公司禁令。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上述规定设置了罚则,规定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其次,征求意见稿超越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进行一定规制。征求意见稿规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合理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举办者获得收益的合理范围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指导和成本审核,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管,遏制超成本过高收费。 这意味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空间将受到限制,并降低举办者开办营利性幼儿园的积极性。按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占80%计算,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有近5.3万所民办幼儿园可以选择营利性,占现有民办园总数的不到三分之一。 第三,明确禁止幼儿园“乱收费”。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很多民办幼儿园在课后开办了各种单独收费的兴趣培训班,成为举办者的重要收入来源。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北京等地的民办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后,这些收费项目被叫停,但征求意见稿此条禁令并未单独针对公办园和普惠性幼儿园,或将影响到营利性民办园。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这意味着,培训机构开展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学前班”和“幼小衔接班”没有了合法生存空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另外一种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管华介绍,一些贫困儿童、农民工子女,往往聚集于“无证园”。这类园所条件差,举办者依靠办园所得糊口,不可能办成非营利性质,却最需要政府支持,这是当前普惠园认定、奖补制度的盲点。只有将这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纳入政府监管和财政资助的范围,允许取得办园收益,才是真正的普惠。 大量“无证园”的存在并非由于保育质量不足,而是因为建筑面积不达标。今年秋季入学,银川市西夏区就有5所民办幼儿园,因为户外活动场地不足,2020年小班暂不招生。 因此,管华认为,应该对小规模幼儿园、看护点和家庭托管等设置较低的许可标准,关注最弱势儿童,允许民办普惠性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存在,并加强监管。 (作者:王峰 编辑:包芳鸣)
自零陵区“冲刺问题清零”动员会召开后,农发行湖南省永州市零陵支行迅速行动,5月11日,该行深入贫困村开展“冲刺问题清零决战脱贫攻坚”重点帮扶行动,入村重点帮扶人员及全行帮扶责任人共10余名干部职工进村入户走访,核查脱贫质量“回头看”问题排查整改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清零中的“疑难杂症”,实现“村村清零、户户清零、事事清零”,打好脱贫攻坚的收官之战。 该行行领导带队一行来到灵仙观村委会组织村干部、扶贫工作队召开座谈会,传达学习了区委、区政府“冲刺问题清零、决战脱贫攻坚”重点帮扶行动动员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好动员会议精神和帮扶行动方案,认真听取灵仙观村脱贫攻坚情况汇报,并对户层面突出“十大方面问题清零”和村级层面突出查找“六大短板弱项”进行了详细了解。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农发行零陵支行行长何镇华慰问魏远跃 该行主动提高政治站位,把扶贫工作当作第一民生工程、头等大事,在帮扶期间吃住在村,并按标准支付伙食费,夜宿灵仙观村,与贫困户面对面交流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实整改及政策落实情况,并对帮扶对象贫困户魏远跃等进行了慰问;详细了解已脱贫人口的脱贫质量和稳定性,看是否存在返贫风险;了解边缘户(非贫困户)情况,看是否存在新增致贫风险;跟踪督促涉贫重点信访件办理,协助做好矛盾化解、息诉息访工作,回应群众关切。帮助解决该村问题清零中的“疑难杂症”,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脱贫攻坚工作上来;走访入户扎扎实实完成好摸底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查找的问题一件一件地改,一项一项地清;按照“村村清零、户户清零、事事清零”要求,补齐扶贫村“六大短板”,突出抓好家庭收入不达标、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失学辍学、基本医疗保障、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全饮水、社会保障政策落实、“防返贫、防新致贫”等10个方面问题清零,带头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顽强作风,振奋精神持续发力,用实际行动切实增强贫困群众认同感、幸福感、获得感,确保脱贫攻坚任务高质量完成。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金融办 供稿人:王 霖 审核人: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