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安全办)网站于近日公示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监督抽查情况通报》显示,本次共抽查全省21个市州,涉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共计260家单位,共发现问题1760个。其中,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600522.SH)和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600875.SH)旗下公司名列其中。 上述抽查结果显示,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生产、充装、检验等环节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四川省局2020年进一步加强了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此次年度抽查覆盖全省21个市州,涉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共计260家单位。其中,锅炉制造单位5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40家、压力管道元件(阀门)制造单位10家、电梯制造单位10家、起重机械制造8家、大型游乐设施制造3家、客运索道制造3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5家;电梯使用单位40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16家、气体充装40家;压力管道安装项目5个、电梯维保单位33家、起重机械安装单位12家;综合检验机构5家、气瓶检验机构10家、安全阀校验机构5家、“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10家。共发现问题1760个。 本次共监督抽查40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共发现存在各类问题731个。主要表现在:27家单位存在体系责任人、焊工、设计人员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缺失必备的磁粉检测设备和常用的超声波检测标准试块、磁粉检测灵敏度试片,未设置耐压试验场地、射线曝光室、焊材库等工作场所,以及缺少常用的压力容器现行法规标准等资源条件方面的问题,占抽查单位总数的67.5%。40家制造单位均存在体系文件内容缺少必要的要素、过程控制和管理制度,未编制通用工艺规程、检验规程等第三层作业指导文件等质量体系建立方面的问题。35家单位存在质量记录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入库检验标识不全,无入库检验编号、钢管标准号、检验员确认等标识,外委项目缺少外委分包协议和评价资料或评价内容缺失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方面的问题,占抽查单位总数87.5%。产品质量管控不到位,发现焊接工艺评定错误或内容不齐全、且未经监检确认,缺少施焊记录或与焊接工艺卡不一致,超项目施焊等问题的单位27家,占抽查单位总数的67.5%;发现锻件、法兰、人孔等质量证明书内容不全面、UT检测方法错误等问题的单位19家,占抽查单位总数的47.5%;发现产品热处理报告不符合GB/T30583规定、热处理曲线相关内容记录不全面等问题的单位15家,占抽查单位总数的37.5%;发现射线底片黑度超标、划伤、污染、缺陷漏评或评级不准确等问题的单位11家,占抽查单位总数的27.5%;发现耐压试验报告结论描述与《固容规》不一致、水压试验选用的压力表量程不符合GB/T150规定、压力试验报告结论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20家,占抽查单位总数的50%。 本次抽查发现,成都新连通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未注明含(限)低温绝热容器,属超许可范围制造,但监督检验机构仍出具了监检证书;焊接工艺规程未经监督检验确认。该公司遭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此外,本次抽查还发现,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产材料入库无材料验收记录;接管实际使用的设计标准与设计不符,无设计变更或代用等相关手续;无焊缝返修记录,所提供的产品档案中无产品焊接工艺、无焊接节点图,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中熔覆金属机械性能配合的相应焊丝、焊剂均未按照NB/T47018.43.2的规定给出相匹配材料的批号,制造厂未提供按照3.3条的规定进行检验的验证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缺少设计文件,无焊材质量证明文件和封头合格证,锻件未提供力学性能报告;材料清单中未给出焊接材料、一般受压元件和紧固件的内容,产品铭牌中产品标准引用错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要求,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检验质量;跟踪督办问题整改。此外,还要求2021年,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根据该省局《生产单位检查重点》和各地制定的使用单位检查目录,组织实施好现场监督检查;要通过警示约谈、“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营造依法严管重罚的舆论氛围,有效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施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成都新连通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4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中天集团上海超导技术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00%。中天集团上海超导技术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 中天科技成立于1996年2月9日,注册资本30.66亿元,于2002年10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68亿股,持股比例25.05%。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成都新连通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持股,持股比例51%。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54.97亿人民币,大股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39%。 东方电气成立于1993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31.20亿元,于1995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28亿股,持股比例55.4%。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为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7号)显示,经现场检查,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300340.SZ)存在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等五宗违规。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经查,科恒股份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智慧易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确认收入2.57亿元,科恒股份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浩能科技在2019年与智慧易德签订《退料扣款协议》,并按协议完成相关设备配件退货及账务处理,该笔销售退回合计影响公司2019年销售收入3280.75万元,影响2019年利润总额441.87万元,冲减净利润375.59万元。科恒股份未对该销售退回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6月17日向董事长万国江借款400万元,并于2019年6月20日还款,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充分。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2019年11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粤0704执1657号),未发现南浔遨优存在任何可执行财产,并于2019年12月中旬将裁定书送达科恒股份。公司仅依据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9)粤0704财保42号)按账龄计提了33.32万元坏账准备,未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9年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133.28万元,净利润多计113.29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3.72%。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核算不准确。因科恒股份存货相关售价不准确、未考虑销售费用和税费,导致公司2019年底存货可变现净值多计85.5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少计85.55万元,净利润多计72.72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2.39%。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确认跨期。经查,科恒股份2019年对部分年末发货、次年送达客户的商品,在未取得客户签收单的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净利润多计30.14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截至2019年末,科恒股份在建工程账面余额7087万元,其中,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K2厂房、K8制氧站、1#综合行政楼余额合计6489万元,占在建工程总金额的91.56%。经查,上述部分工程2019年末已完成竣工验收,达到结转固定资产标准,但公司直至2020年6月才将上述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2019年少结转固定资产917万元、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5万元,2020年上半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70.4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判定,万国江作为科恒股份董事长、总裁,唐秀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树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万国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唐秀雷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树生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科恒股份和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成立于2000年9月12日,注册资本2.12亿元,于2012年7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万国江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53.77万股,持股比例18.17%。 万国江自2010年11月5日至2020年4月20日任公司董事长,自2019年5月23日至今任总经理。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万国江,董事长,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64年生,教授级高工,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化学系本科毕业后留校任教,1994年创办科恒股份,为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研发中心主任等职。公司2020年三季报显示,万国江仍为公司负责人。 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实现营收18.40亿元,同比下降16.45%;归母净利润3043.31万元,同比下降42.91%;扣非净利润1196.02万元,同比下降71.9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1亿元,同比增长668.5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7号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经查,科恒股份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与关联方深圳市智慧易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易德)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确认收入25,749.36万元,科恒股份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浩能科技在2019年与智慧易德签订《退料扣款协议》,并按协议完成相关设备配件退货及账务处理,该笔销售退回合计影响公司2019年销售收入3,280.75万元,影响2019年利润总额441.87万元,冲减净利润375.59万元。科恒股份未对该销售退回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6月17日向董事长万国江借款400万元,并于2019年6月20日还款,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充分。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2019年11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粤0704执1657号),未发现南浔遨优存在任何可执行财产,并于2019年12月中旬将裁定书送达科恒股份。公司仅依据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9)粤0704财保42号)按账龄计提了33.32万元坏账准备,未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9年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133.28万元,净利润多计113.29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3.72%。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核算不准确。因科恒股份存货相关售价不准确、未考虑销售费用和税费,导致公司2019年底存货可变现净值多计85.5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少计85.55万元,净利润多计72.72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2.39%。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确认跨期。经查,科恒股份2019年对部分年末发货、次年送达客户的商品,在未取得客户签收单的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净利润多计30.14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截至2019年末,科恒股份在建工程账面余额7,087万元,其中,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K2厂房、K8制氧站、1#综合行政楼余额合计6,489万元,占在建工程总金额的91.56%。经查,上述部分工程2019年末已完成竣工验收,达到结转固定资产标准,但公司直至2020年6月才将上述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2019年少结转固定资产917万元、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5万元,2020年上半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70.4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万国江作为科恒股份董事长、总裁,唐秀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树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万国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唐秀雷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树生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科恒股份和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6号)显示,经现场检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钟宇、邓庆慧在执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300340.SZ)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七宗违规。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签订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南浔遨优销售款项取得并检查了(2019)粤0704财保42号诉讼保全文件,但未从企业取得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执行进展的(2019)粤0704执1657号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上述已公开文件,未关注到财产保全未能执行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科恒股份未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错报风险。此外,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确定2019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不准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立信所在存货审计过程中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公司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期末余额进行截止性测试;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减值,未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综上,立信所应对公司存货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足,导致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销售产品因分批出库发货导致反映实际出货时间的纸质运输单日期与收入台账登记的销售出库单时间不一致的差异,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对纸质运输单日期予以核实,直接认可了公司最终登记的销售出库时间,导致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所执行的部分发货信息测试凭证发出日期与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分批出货的实际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发货但未收到客户签收单就确认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没有根据公司的收入政策检查收入的跨期确认情况,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检查客户签收情况,未能识别相关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1#综合行政楼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未发现公司上述两项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对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的房产信息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等,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索引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底稿对参股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所使用的利润与参股公司的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经参股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获取的公司部分现金盘点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出纳、主管会计以及监盘人员,且立信所没有评价上述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审计计划拟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但执行时未对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审计调整相关更新底稿放入审计底稿,导致预付款项底稿期末审定数与相关合并报表期末审定数存在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广东证监局判定,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钟宇、邓庆慧作为科恒股份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要求立信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3亿人民币。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科恒股份成立于2000年9月12日,注册资本2.12亿元,于2012年7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万国江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53.77万股,持股比例18.1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规定: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规定: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获取有关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总体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适当调整或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认为被接受的各项差异合理但均偏向一个方向,以致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规定: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6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科恒股份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南浔遨优销售款项取得并检查了(2019)粤0704财保42号诉讼保全文件,但未从企业取得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执行进展的(2019)粤0704执1657号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上述已公开文件,未关注到财产保全未能执行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科恒股份未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错报风险。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确定2019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不准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二是立信所在存货审计过程中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公司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期末余额进行截止性测试。三是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减值,未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立信所应对公司存货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足,导致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销售产品因分批出库发货导致反映实际出货时间的纸质运输单日期与收入台账登记的销售出库单时间不一致的差异,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对纸质运输单日期予以核实,直接认可了公司最终登记的销售出库时间,导致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所执行的部分发货信息测试凭证发出日期与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分批出货的实际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发货但未收到客户签收单就确认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没有根据公司的收入政策检查收入的跨期确认情况,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检查客户签收情况,未能识别相关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能源)1#综合行政楼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未发现公司上述两项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对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的房产信息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等,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索引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底稿对参股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所使用的利润与参股公司的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经参股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获取的公司部分现金盘点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出纳、主管会计以及监盘人员,且立信所没有评价上述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审计计划拟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但执行时未对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审计调整相关更新底稿放入审计底稿,导致预付款项底稿期末审定数与相关合并报表期末审定数存在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钟宇、邓庆慧作为科恒股份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立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显示,2017年8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3年至2015年期间,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进入被封锁市场,从而削弱醇酯十二成膜助剂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排他性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4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437.87万元。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显示,2018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审查认为,集中双方既是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者,又存在纵向业务关系,且相关市场较为集中、双方市场份额较高。双方新设一家合营企业从事中间产品7-脱氢胆固醇(英文为7-Dehydrocholesterol,以下简称DHC)生产,既打通了上下游产业链,可能导致原材料和客户封锁,又统一了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成本,并可能利用合营企业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从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集中度和双方市场控制力,增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确保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除合营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完全相互独立,保持双方之间的独立竞争;二是确保合营企业独立运营,避免双方以合营企业为平台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此外,决定还对合营企业业务范围、双方不得对外公布价格信息等作了要求。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EASTMANCHEMICALBV全资子公司。伊士曼官网显示,伊士曼成立于1920年,是一家全球性的特种材料公司,其产品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了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伊士曼与客户紧密合作,在提供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同时,致力于维护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伊士曼全球总部位于美国田纳西州金斯波特,2019年公司收入为约93亿美元。伊士曼化工公司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此后通过自身增长和兼并收购在中国快速发展业务。2014年,伊士曼在上海的新中国区总部大楼正式落成启用。2019年,亚太区销售额占伊士曼总销售额的25%,中国是伊士曼的重要市场。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花园生物300401.SZ)成立于2000年,座落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20%。花园生物官网显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洛神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知名的维生素D3、胆固醇及羊毛脂系列产品制造商。公司胆固醇年产能200吨,并拥有1万吨/年粗羊毛脂处理能力。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致力于建设完整的羊毛脂价值链。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08号)。2020年12月26日,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国轩高科 002074.SZ)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公告》和《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公告显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以其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天”)的应收账款债权合计2.14亿元对天津恒天进行增资。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拟与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天”)、天津恒天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合肥国轩拟以其对天津恒天的应收账款债权合计2.14亿元对天津恒天进行增资。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债转股项目涉及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2013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天津恒天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6789.23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283.29万元。本协议各方拟定依据评估值为参考确定合肥国轩对天津恒天的债转股比例,合肥国轩以其对天津恒天的债权共计人民币2.14亿元对其新增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恒天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8219.18万元,合肥国轩将持有天津恒天的股权比例为63.50%,北京恒天将持有天津恒天的持股比例为36.50%。增资完成后天津恒天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合肥国轩以其对天津恒天的往年应收账款债权共计2.14亿元人民币对其进行增资,其中人民币5219.18万元作为合肥国轩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持股比例为63.50%。本次增资完成后,天津恒天的注册资本增加至8219.18万元人民币,其余16150.38万元人民币计入天津恒天的资本公积。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天津恒天资产总额75710.02万元,负债总额60768.48万元,净资产14941.54万元,资产负债率80.26%;实现营业收入10155.31万元,净利润9.11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天津恒天资产总额67139.77万元,负债总额60350.54万元,净资产6789.23万元,资产负债率89.89%;2020年1至9月实现营业收入491.28万元,净利润-2528.39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国轩高科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投资事项时,董事Frank Engel投弃权票,弃权原因系“暂时无法对投资前景和预期收益做出合理判断”。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天津恒天最近两年又一期的净利润分别为1160.87万元、9.11万元和-2528.39万元,呈明显下滑趋势;2020年三季度末,其资产负债率高达89.89%,较上年末增长9.63个百分点。请结合天津恒天的财务状况、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目的及必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显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0 号)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26292.60万 股新股。公司本次配股实际配售26023.08万股,每股配售价格为13.69元,募集资金总额35.63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795.49万元后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35亿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会验字[2017]531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国轩高科拟终止“年产20万套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控制系统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国轩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计划投资金额36247.30万元,拟以募集资金投入2.50亿元,建设期限至2021年6月,项目建设内容涵盖电池管理系统及电机控制系统。截至2020年11月30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441.54万,募集资金投资使用进度为1.77%,节余募集资金26081.57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年产20万套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控制系统建设项目”为国轩高科2017年配股的募投项目,原计划投入25000万,截至2020年11月30日,仅投入441.54万元,投资进度为1.77%,国轩高科拟终止上述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流。请结合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情况、国轩高科战略发展及资金需求等,说明国轩高科终止上述募投项目并永久性补流的原因。另外,自查国轩高科原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是否审慎考虑到市场、行业变化及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国轩高科就增资天津恒天、21369.56万元应收账款形成、天津恒天评估、终止建设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流等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说明并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08号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公告》和《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拟以其对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天”)的应收账款债权合计 21,369.56 万元对天津恒天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合肥国轩将持有天津恒天 63.50%的股权,天津恒天将纳入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次,你公司拟终止“年产 20 万套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26081.57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说明: 1、你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投资事项时,董事 Frank Engel投弃权票,弃权原因系“暂时无法对投资前景和预期收益做出合理判断”。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天津恒天最近两年又一期的净利润分别为1,160.87 万元、9.11 万元和-2,528.39 万元,呈明显下滑趋势;2020年三季度末,其资产负债率高达 89.89%,较上年末增长 9.63 个百分点。请结合天津恒天的财务状况、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目的及必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请说明上述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到期时间、账龄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测算本次债转股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另外,除上述应收账款外,天津恒天与你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若是,请补充说明具体情况、清偿计划以及未全部转为股权的原因。 3、你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天津恒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为 7,422 万元,增值率为 9.32 %,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为 12,283.35 万元,增值率为 80.92 %,你公司选取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请你公司结合资产基础法的评估范围、重要评估假设、主要评估参数和具体评估过程,说明评估增值的合理性。另外,请补充说明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评估值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定价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请评估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4、“年产 20 万套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控制系统建设项目”为你公司 2017 年配股的募投项目,原计划投入 25,000 万,截至 2020 年 11月 30 日,仅投入 441.54 万元,投资进度为 1.77%,你公司拟终止上述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流。请结合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情况、你公司战略发展及资金需求等,说明你公司终止上述募投项目并永久性补流的原因。另外,自查你公司原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是否审慎考虑到市场、行业变化及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5、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2021 年 1 月 5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12 月 29 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今日,湖南海利(600731.SH)股价连续第4个交易日跌停,截至29日收盘报8.08元,跌幅为10.02%。此前3个交易日中,湖南海利24日收报11.09元,跌幅9.98%;25日收报9.98元,跌幅10.01%;28日收报8.98元,跌幅10.02%。 12月26日,湖南海利发布湖南海利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称,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于2020年12月24日、12月25日连续二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湖南海利前十大流通股东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257.72万股,持股比例为0.789%,为第八大流通股东。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08年,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集团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离岸金融、基金、信托、金融租赁、保险、境外证券、债转股和资产管理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8号)。2020年12月12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002506.SZ)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进展暨补充公告》显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协鑫集成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7日至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1564万股,占协鑫集成总股本的0.31%,成交金额约6912万元。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公司前身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研究、开发、采购、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集成,包括太阳能材料、设备及相关产品;新能源发电系统、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能源及其配套产品的研究、设计、咨询、运维及承包建设等。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12%。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1.26%。 2020年12月12日,协鑫集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进展暨补充公告。协鑫集成于2020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因经营及资金相关安排,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拟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不超过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近日,公司收到协鑫集团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补充说明及减持进展告知函》,获悉协鑫集团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8%。协鑫集团之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其印”)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于2020年12月7日至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31%。协鑫集团拟增加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作为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主体,减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即协鑫集团和营口其印拟于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8号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2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进展暨补充公告》显示,你公司作为协鑫集成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7日至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1564万股,占协鑫集成总股本的0.31%,成交金额约6912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