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32-36号)显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银行”,601128.SH)盐城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当事人王亚军对上述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票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刘文对上述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沈锋对上述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负直接管理责任;陈纳对上述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王亚军、刘文、沈锋、陈纳分别警告,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成立于2014年8月11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注册资本27.41亿元,于2016年9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7亿股,持股比例9.01%。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王亚军任职资格的批复》(盐银监复〔2016〕45号)显示,核准王亚军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美元在全球外储中占比连降两个季度至60.4%。据路透中文网25日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周四公布数据显示,第三季度美元在向其报告的外汇储备中,所占比重从第二季度的61.2%降至60.4%。 在全球各国央行持有的外汇储备中,美元仍占最大份额。一年前,美元在全球外储中的占比达61.5%,这一份额已经连续两个季度下降。 IMF数据还显示,全球外汇储备第三季度升至创纪录的12.254万亿美元,高于第二季度的12.012万亿美元。第三季度,美元外汇储备总额为6.937万亿美元,占已配置外汇储备的60.4%;第二季度美元储备为6.899万亿美元,占61.2%。 报道指出,一些分析师对美元能否保持储备货币的主导地位提出了质疑,因为美国的地缘政治力量正在减弱,债务负担沉重,以及替代货币的出现。 Rosenberg Research首席经济学家兼策略师David Rosenberg在其最新研究报告中表示,“的确,美元总有一天会失去其地位,就像之前的所有全球储备货币一样,但这种情况在我们有生之年发生的机率极低。” 他补充说,“美元的主导地位是压倒性的,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后,也没有显示出立即消失的迹象。” 今年以来,美元汇率已下跌6.4%,为2017年以来的最差年度表现。Rosenberg认为,美元目前处于周期性熊市,而没有到崩溃边缘。 另据IMF数据,第三季度欧元在全球外汇储备中所占份额稳定在20.5%,而第二季度为20.1%。在2009年的峰值时期,欧元占全球外汇储备的比例为28%。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002443.SZ)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等2宗信披违规。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估算3亿元。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7亿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浙江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洲管道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洲管道成立于2002年7月31日,注册资本5.21亿元,于2010年7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1亿股,持股比例21.24%。 当事人孙进峰自2017年9月8日至今任公司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12月26日。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孙进峰,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及约克大学,研究生学历,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先后供职于KPMG、九鼎投资和方正集团等机构。2017年9月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显示,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及配套新建综合科研大楼、检测中心等。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投资估算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建设周期为3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进峰、沈淦荣、蔡超: 我局发现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估算3亿元。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695万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金洲管道还存在合同审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金洲管道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98-100号)显示,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风险债权受让方新增授信延缓风险暴露、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且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 当事人柴方强对上述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且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一案承担责任;李军对上述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风险债权受让方新增授信延缓风险暴露一案承担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柴方强警告并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对李军警告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1.10%。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58%。 银保监会网站于2020年8月7日发布的《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柴方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青银保监复〔2020〕326号)显示,核准柴方强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执行董事兼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12月21日,是玖富普惠宣布退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撮合业务的第13天,也是用户确认退出通道选择的重要时间节点,即对已完成通道选择的出借人组织有序退出。 做出如此重大的抉择,无论是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玖富普惠,还是数十万出借人中的一员,都是极其重要的。据了解,玖富普惠在公告中承诺,将竭尽全力,即便砸锅卖铁,也要为出借人的退出保驾护航。 同时,玖富普惠表示,期待部分未完成选择的用户理性思考、自主选择、有序退出,迎接新的一年。根据了解,到12月8日,玖富普惠已有约40%的出借人完成了方案选择。 如何维护出借人利益 从玖富普惠给出的清退方案来看,对于持续化解风险,维护出借人权益,玖富普惠还是很努力的。自公布“多元退出通道”后,玖富普惠强调,要秉承着“不甩锅,不推责,负责到底”的态度,及时响应需求,推进执行回款、兑换权益与部分转让工作。 根据介绍,按照目前多数用户已完成选择的情况,玖富普惠的多元退出方案正在稳妥有序推进。 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每一个平台退出都伴随着多种传言甚嚣尘上,也存在部分平台推出花样退出方案,包括债转股、债转房等,或是设置了超长的退出期限“套路” 出借人,更有甚者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造假,借良性退出之名拖延时间、变相进行资产转移等。 在此情况下,很难准确区分的出借人宛如惊弓之鸟,出借人的心态,也由最初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转化为损失最小化,甚至是“能下就下”。 对此,各地也陆续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要求网贷机构须根据存量业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样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催收或委托外部机构催收、与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并购重组等,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稳妥有序退出。 今年11月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我们逐渐压降,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在完成清退的过程中,网贷平台们应该了解的是,以用户为核心、维护出借人利益才应该是他们最主要的目标。这方面,玖富普惠自12月初公布退出方案后,已经接连发布了18则通告,澄清谣言的同时,提醒用户结合自身实际需求,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案。 应当尊重用户选择 12月19日,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北京互金协会召开了网贷风险整治工作座谈会。北京互金协会在座谈会上表示,网贷平台风险处置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并不会随着特定时点而宣告终止。切实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仍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网贷风险整治的工作重点。 “切实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监管思路明确为平台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出借人,平台也更应该承担责任、最大权益维护出借人利益。据了解,12月7日,玖富普惠于发布退出公告时,同步给出了“多元退出通道”以供出借人选择。“多元退出通道”共有三个选项,分别是本息全额兑换极速退出通道、一次性转让快速退出通道、先本后息分批回款退出通道。 其中,本息全额兑换极速退出通道适合有本息诉求的出借人,以及初始本金10万元以内的小额出借人。同样,有消费需求的中大额出借人也可根据情况选择这一通道,换取对应的资产权益。 一次性转让快速退出通道是指出借人自主出价申请转让,由受让方竞价购买,以自由交易的形式,实现出借人资金的一次性快速退出。简单来说,就是开辟了C2C市场,通过转让实现退出,适合资金需求较为紧张的出借人。 先本后息分批回款退出通道,遵循“先初始本金后预期收益”的分批回款原则,按月清分、分批回款。期满后如初始本金回款不足,差额部分由三方机构代偿,直至化解清分清算完毕。 三个选项给了出借人更多的选择,即便是若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方案的,玖富普惠也将在有限条件下最大化权益原则,为出借人按对应方案执行,直至完成自主选择。根据用户的选择情况,玖富普惠还表示将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披露执行进度。 正如监管所言,网贷平台风险处置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并不会随着特定时点而宣告终止。平台也因如此,启动多个退出渠道助力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退出,坚持合规稳健运营,始终坚守“信息中介”定位,坚决捍卫用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发挥持牌AMC作用 除了给网贷平台施压之外,监管层也在为网贷平台退出提供帮助。此前,原银保监会曾召集了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要求AMC主动作为,协助化解P2P的暴雷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不过,截至目前,能成功引入AMC机构的网贷平台还是少数。而今,玖富普惠便与AMC机构达成了合作。 根据公开信息,玖富普惠签约合作的持牌AMC机构是宁夏顺亿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2亿元,是2015年银监会公布的第三批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家,且是国内注册资本规模最大的地方AMC机构,资产规模近150亿元。 12月10日,玖富集团创始人孙雷还就玖富普惠正式退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进行线上沟通,解答了多元退出通道的思路和设计原则、AMC在玖富普惠退出网贷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 为了有效降低出清过程中的风险,玖富集团最终决定引入AMC支持旗下网贷平台业务的化解和退出,以法治合规的方式开展多元退出工作。无疑,AMC今后将持续发挥其在债权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相比较此前部分一揽子买断债权的方案,玖富普惠则给出了多元化的选择。此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谈到行业时曾经表示,经历过数次风暴的洗礼后,当前P2P出借人已经相对理性。兑付靠自己、靠市场,已经成为共识。 而受限于债权资产流动性等问题,很难有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面向所有出借人足额兑付本息。因此,考虑到债权处置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也只能由AMC等代表的机构介入。 陈文认为,玖富普惠这样直接引入地方AMC作为债权转让的托管人以及收购方合二为一的角色,是一种突破,值得期待。同时,也需要引入定价机制的优化以及贷后管理处置的优化。 事实上,在存量化解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当前,网贷运营机构均已退出市场,后续回款主要依赖于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受今年行业全面清退和疫情等因素,逃废债现象严重。 这也意味着,平台引入持牌AMC追偿虽然能够最大化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但后续实际情况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除了平台的努力之外,对于出借人而言,也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趁早选择合适的退出通道,才能早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002648.SZ)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3宗信披违规行为。 一、2018年7月,卫星石化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以下简称“原船东”)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租期为15年,租金总额为15.5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04.08亿元。当月,原船东与两家造船公司签订6艘船舶建造合同。2019年1月,原船东未如期支付造船款,两家造船公司因此取消造船合同。公司未实际执行上述期租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租金。公司迟至2020年8月11日才对外完整披露上述期租协议,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2019年3月,公司与上述两家造船公司协商,由卫星石化设立六家香港子公司暂时承接上述造船合同,并垫付造船款项。造船合同总金额合计7.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8.13亿元。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未准确披露已垫付的造船款,且迟至2020年6月29日才对外完整披露承接的造船合同,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三、卫星石化于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30亿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卫星石化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最高额达2亿元)循环购买了10笔结构性存款,累计金额12.50亿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行为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判定,卫星石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等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卫东、董事会秘书沈晓炜、财务负责人王满英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卫星石化、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2020年12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卫星石化成立于2005年8月3日,注册资本12.26亿元,于2011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20日,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25亿股,持股比例34.68%。 杨卫东自2010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27日任公司3届董事长,自2016年12月28日至今任总裁。公司三季报显示,杨卫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杨卫东,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大专学历,1995年创办浙江卫星化工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后历任浙江科禹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嘉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卫星石化董事长兼总裁、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嘉兴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卫星石化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于2018年7月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的情况船舶期租协议实质为船东为公司提供原材料运输服务,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船东,由原船东负责运营管理,一切利益和风险均由船东承担,公司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协议约定6艘船舶的租赁期限为15年,年均租金为1.04亿美元,租期内总租金为15.53亿美金(扣除船舶检修停租天数)。 原船东与公司签订船舶期租协议后,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7月20日与韩国现代重工、韩国三星重工各签订三艘船舶建造合同,六艘船舶总造价为7.17亿美元,上述造船合同约定船舶交付期2020年10月起按照合同的条款陆续交付船舶;原船东因未能支付造船进度款履行造船合同,三星重工与现代重工计划终止造船合同。船舶尚在建造初期,公司暂时承接造船合同的行为并不具有拥有及运营船舶的目的和意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支付前期船舶建造进度款为9.53亿元,对公司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8年7月,卫星石化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以下简称“原船东”)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租期为15年,租金总额为15.5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04.08亿元。当月,原船东与两家造船公司签订6艘船舶建造合同。2019年1月,原船东未如期支付造船款,两家造船公司因此取消造船合同。公司未实际执行上述期租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租金。公司迟至2020年8月11日才对外完整披露上述期租协议,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2019年3月,公司与上述两家造船公司协商,由卫星石化设立六家香港子公司暂时承接上述造船合同,并垫付造船款项。造船合同总金额合计7.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8.13亿元。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未准确披露已垫付的造船款,且迟至2020年6月29日才对外完整披露承接的造船合同,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三、卫星石化于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30亿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卫星石化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最高额达2亿元)循环购买了10笔结构性存款,累计金额12.50亿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行为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卫星石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等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卫东、董事会秘书沈晓炜、财务负责人王满英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从街头小吃到百亿产业,一碗“网红”粉串起脱贫产业链。据悉,一碗热气腾腾的柳州螺蛳粉,香中带“臭”,配料丰富,一口入魂。短短五年时间,这碗粉从昔日的路边摊,成为产销破百亿元(人民币,下同)的“网红”产业,带动当地数万贫困户脱贫致富。 走进广西柳州螺蛳粉产业园,一阵阵螺蛳粉特有的味道扑鼻而来,工人们忙着将一箱箱螺蛳粉打包、发货。每日超过180万袋螺蛳粉从这里发往全国各地。 螺蛳粉原是盛行于柳州市街头的地方小吃。2014年袋装柳州螺蛳粉面世,并借力互联网在国内外实力“圈粉”。柳州市副市长蒙启鹏介绍说,截至12月17日,袋装柳州螺蛳粉产销量达到105亿元,日产量最高可达325万袋,出口2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螺蛳粉产业迅猛增长,制作螺蛳粉的原材料豆角、酸笋、螺蛳等需求剧增。“单以一袋螺蛳粉需要10克螺蛳肉为例,按最高日均产量325万袋计算,一天需要32.5吨螺蛳。”柳州市商务局副局长贾建功说。 为满足螺蛳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帮助农民实现脱贫增收,柳州市在各县区打造一批田螺、豆角、酸笋等螺蛳粉原材料生产基地,创新“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扶贫模式。 走进鱼峰区白沙酸厂酸笋腌制区,一眼望去全是一桶桶腌制好的酸笋。白沙酸厂总经理黄彦志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2016年投身螺蛳粉原材料加工。“没想到螺蛳粉产业发展这么快,我们产品一直供不应求,2019年产值超过1400万元。”黄彦志说。 目前,白沙酸厂发展6000多亩豆角基地,引进新品种种植3000多亩竹笋,与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作建立“扶贫车间”,带动当地里雍、白沙两镇12个村900余户农民,包括贫困户300多户种植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