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邮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邮证券在全面风险管理、公司债券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不健全,未设置公司整体及自营业务外其他各业务和风险类型的风险容忍度水平;风险管理系统不完善,未能实现对部分风控指标的动态监测,部分风险管理数据采集依靠人工录入,部分日终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误差较大;信用交易、经纪等业务部门未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 二是公司债券业务决策机制不合理,未明确内核委员会固定委员、其他委员具体职责,2020年多数内核会议无固定委员参会;个别有条件通过的公司债项目立项委员未在项目组补充资料后发表明确立项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即通过质控验收;制度未明确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比例,个别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控制不到位,如未及时关注并核查发行人重要固定资产变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及重要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缺少对现金流预测报告等第三方意见的核查记录,未对不同尽调方式获得的证据差异进一步核实等。 三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为资管业务条线人员,且个别项目合规、风控人员均明确提示违规风险,决策委员会仍审议通过。 陕西监管局指出,上述情况反映出中邮证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中邮证券改正。中邮证券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并逐项对照相关问题,分层级落实具体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6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绝对控股的证券类金融子公司。中邮证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 2019年年报显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68%;第二大股东为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2.86%;第三大股东为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46%。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公司债券和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不健全,未设置公司整体及自营业务外其他各业务和风险类型的风险容忍度水平;风险管理系统不完善,未能实现对部分风控指标的动态监测,部分风险管理数据采集依靠人工录入,部分日终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误差较大;信用交易、经纪等业务部门未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二是公司债券业务决策机制不合理,未明确内核委员会固定委员、其他委员具体职责,2020年多数内核会议无固定委员参会;个别有条件通过的公司债项目立项委员未在项目组补充资料后发表明确立项意见,质量控制部门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即通过质控验收;制度未明确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比例,个别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控制不到位,如未及时关注并核查发行人重要固定资产变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及重要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缺少对现金流预测报告等第三方意见的核查记录,未对不同尽调方式获得的证据差异进一步核实等。三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为资管业务条线人员,且个别项目合规、风控人员均明确提示违规风险,决策委员会仍审议通过。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并逐项对照相关问题,分层级落实具体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央行网站昨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蒙银罚字[2020]第6号-第8号),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存在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占压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等5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6万元。 蔺云时任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罚款1万元。 李瑞森时任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罚款2万元。 以下为全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廖承贵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廖承贵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承贵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廖承贵任职情况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廖承贵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廖承贵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廖承贵借用“曾某秀”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曾某秀账户2016年9月1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x023的设备操作曾某秀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曾某秀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35.9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35.70万元。 (二)廖承贵借用“王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账户2016年8月5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023的设备等操作王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王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11.5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110.96万元。 综上,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四川证监局指出,廖承贵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廖承贵处以1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英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截至2020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廖承贵于2016年5月1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于2018年5月17日离职注销。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 当事人:廖承贵,男,1972年9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廖承贵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廖承贵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承贵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廖承贵任职情况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廖承贵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廖承贵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廖承贵借用“曾某秀”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曾某秀账户2016年9月1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x023的设备操作曾某秀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曾某秀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359,066.00元,对应卖出金额356,978.00元。 (二)廖承贵借用“王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账户2016年8月5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023的设备等操作王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王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115,822.00元,对应卖出金额1,109,631.62元。 综上,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廖承贵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承贵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广西分公司具体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广西分公司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工作人员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导致该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广西证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而黄阳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由李华才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梧州营业部负责人赖有文知悉上述违规问题后,未按规定主动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导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广西证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广西分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张长龄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李华才、黄阳、赖有文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16年4月成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盛金控”,股票代为:002670)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6.95亿元。公司注册于江西南昌,在上海、深圳、北京设立业务管理总部,200余家分支机构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 国盛证券作为一家业务牌照齐全的综合性券商,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新三板做市、港股通、股票期权等。目前拥有资产管理、期货、私募基金三家子公司,并参股公募基金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布局完善,协同效应显著,为客户提供资本市场全产业链产品及便捷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你分公司具体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你分公司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工作人员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导致该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况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对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长龄、李华才、黄阳、赖有文: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按公司总部授权负责撤销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梧州营业部)工作,未拆除梧州营业部招牌和标识,黄阳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将营业场所现场照片篡改后,由李华才报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梧州营业部负责人赖有文知悉上述违规问题后,未按规定主动及时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导致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梧州西堤三路证券营业部撤销实施完成情况的备案报告》(国盛字〔2020〕399号)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张长龄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李华才、黄阳、赖有文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 近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七批)。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164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尚有63款APP未完成整改,上述APP应在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 此次检测发现,APP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设备MAC地址信息;将用户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SDK的问题较多。部分头部企业APP检测仍发现问题,且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时限整改完成。部分应用商店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对利用技术对抗、更换“马甲”等方式故意逃避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管的企业,监测发现和处置力度不够。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上述问题突出、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的相关企业,采取全面下架、停止接入、行政处罚以及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措施,依法严厉处置。 其中,由蜜源(深圳)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蜜源(版本号:6.2.9.1)被认为涉及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应用来源为OPPO软件商店。 蜜源(深圳)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为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广州智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持股51%的大股东,广州不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持股49%的二股东。 公开资料显示,“蜜源APP”由蜜源(深圳)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是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业务,对外宣称是一款综合性导购领券返利App,汇集大量淘宝商品优惠券,用户可先领券,再跳转至淘宝下单,同时通过社交关系链对商品进行传播销售,获得返利。 今年9月份,据微信公众号“中国消费者”报道,近期,中国消费者投诉平台不断收到关于蜜源的投诉,相关投诉核心信息均指向:蜜源涉嫌传销;发展在校学生来专职拉人头,疯狂收取人头费。一名浙江某高校教师在投诉中称,最近发现有学生在使用一款名为“蜜源”APP达到走火入魔的地步。甚至还把他拉进群。群里每天发布的动态,基本上都是打鸡血让拉更多人进入,通过这样来获得收益。已有不少学生沉迷其中不可自拔,都开始旷课去想着拉人头赚钱,还有严重的表示要去广州到总部去学习去找组织,去找他们的老大。 中国网报道称,尽管蜜源APP在拓展中实行免费注册制,摒弃了社交电商传统的“入门费”,但其仍存在“拉人头”的行为,且宣扬“团队无限级别佣金”,仍存在涉嫌传销的问题。有社交电商业内人士表示,蜜源VIP升级运营商虽然不再需要支付“入门费”,但三项条件中的“直邀粉丝”、“有效间接粉丝”,仍属于“拉人头”的行为,而蜜源运营商权益中的“培养奖励(享直属团队奖励的25%)”、“团队奖励(享整个团队20%奖励)”、“管理奖励(享间接团队奖励的8.47%)”等部分,则涉及《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团队计酬”的问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存在用信贷资金直接承接委托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行长张光华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延边银保监分局对吉林银行延边分行罚款30万元,对行长张光华给予警告,责令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吉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张光华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保监复〔2020〕137号)显示,2020年4月17日,经审核,核准张光华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截至2020年9月末,吉林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比例为12.73%;第二大股东为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73%;第三大股东为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9%。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南银处罚〔2020〕0002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601997.SH)黔南分行存在支付结算类、货币金银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4万元。 其中,对于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于货币金银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资料显示,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32.18亿元,总行位于贵州省贵阳市。2016年8月,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1997。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