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以后,涨出来一个饱受质疑的结构性熊市,不少二线蓝筹和非主流板块个股出现大跌,带来的是两融杠杆资金爆仓风险暴露,这是需要警惕的事情,牛市涨出两融杠杆资金爆仓风险,说明我们的市场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态势,更要引起管理层的警觉,采取必要的措施,把杠杆风险消灭在萌芽态势,防止两融杠杆风险的扩散蔓延。 新年以后,两市指数大涨,上证综指一度突破3600点,创业板指数一度站上3400点,指数走势可以用牛气逼人来诠释,可是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这就是一个超级熊市,自己的持股是跌跌不休的,而且部分个股跌幅很大,下跌10-20%是相当普遍的,wind数据显示,1月以来,A股市场4000多只股票中,仅1115只股票价格上涨,超70%的股票价格都在下跌。 在牛市中亏大钱是今年很多投资者的切身感受,没有杠杆资金存在,股价下跌,是不会引发平仓风险的,投资者不管怎么亏钱,都不会把钱亏完,可是一旦使用了两融资金,甚至部分投资者使用了场外配资资金,就完全不一样了,一旦股价下跌,触及平仓线,投资者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就会被强制平仓,个别平仓不要紧,如果有比较多的投资者仓位被强平,就会引发股价闪崩跌停,触发更多的平仓压力,股价就可能连续下跌,出现个股风险。 Wind数据显示,1月21日,A股两融余额突破1.7万亿,创下2015年7月以来新高,并且之后连续三天站上1.7万亿关口。截至1月25日,沪深两融余额为17156.53亿元。综合媒体报道,目前两融杠杆资金整体看没有太大的风险,但是部分券商表示需要追加保证金的两融客户数量有所增加,这可是一个亟待重视的信号,如果市场继续演绎目前的两级分化走势,二线蓝筹股和非主流的抱团股股价继续下跌,就会触发更多的两融平仓预警,诱发抛售压力,可能加剧股价调整的压力,这是一个负向激励作用,18年年底的股权质押风险就是这样强化的。 市场之所以走出极端分化的行情,在于市场存量资金并不充沛,而抱团的机构和部分热钱,凭借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单边拉升主流的抱团个股,形成市场资金虹吸,大量资金围绕抱团主流个股炒作,而二三线蓝筹和非主流抱团股出现严重的流动性缺失下跌,实际上部分二三线蓝筹股和非主流板块个股还阶段性出现融券卖空砸盘,不知道是何方资金所为,在股价位于低位之际,加大融券做空,这种操作手法以前是没有过的,饱受质疑的抱团股肆无忌惮拉升,位于低位的二三线蓝筹遭遇做空下跌,这是很不和谐的事情,中证500ETF因为融券卖出触及75%而限制融券卖出,仅仅是量化对冲需要吗?有没有刻意打压的因素,没有实证不能妄加评论。 新京报援引业内人士的观点指出,监管部门一方面需要追查关注市场交易层面是否存在部分机构合谋操纵市场,拉升或打压股价,我个人是深表赞同的,目前机构抱团的主流个股,部分大资金亟待兑现利润,可是市场对抱团股炒作有着太多的风险警示,很多投资者不愿高位接盘,可能带来出货的困难,这就需要大资金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一边是逼空上涨,吸引资金参与,另一边是打压非主流板块个股,逼迫投资者离场,炒作抱团个股,高位接盘,达到高位出货的目的。 券商两融风险目前尽管整体可控,但是风险必须重视,一旦出现强平,对于投资者和券商而言,都是一个巨大损失,投资者和券商就可能陷入官司纠纷,申万宏源(行情000166,诊股)两名融资客开展融资代卖业务,因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在发出提醒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账户被强制平仓,两名被告人员倒欠申万宏源1.9亿元。 市场有风险,谁都知道,但是市场需要一个公平的环境,不能容忍任何人以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市场,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利益,并给市场带来巨大潜在风险,不管是个人、私募还是公募,只要操纵市场,都需要严惩不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12月15日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117、118号)显示,经查,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存在多项问题。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号)显示,新纪元期货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江苏证监局判定,上述问题反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7号)显示,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8号显示,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判定,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该局对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纪元期货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75亿人民币,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王良平,持股比例85.22%。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司目前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鑫纪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苏州、杭州、广州、重庆8家营业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各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6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纪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二是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7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你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你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是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8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你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我局对你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现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最近,有关茅台酒市场的各种传言开始多起来。“茅台时空”仔细梳理,并逐项核实,发现有不少表述有误,或是内容失真。 第一个有疑问的说法,是所谓“联合执法”。很多消息称,茅台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炒酒、倒卖酒行为。这一表述,在最近好几条茅台市场的稿件里出现,但有明显的逻辑硬伤。其实,茅台集团作为一家企业,并无执法权力,因此不可能“联合执法”。茅台内控约束自己的经销商团队或平台合规销售,属于其维护自身市场终端供应体系的企业行为,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并非同样性质。 第二个可疑的消息,是“上海地区工商局(其实是指上海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打茅台加价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1499元即没收并另处罚款,多家酒行商超下架茅台,有批发商表示本次活动为茅台联合本地工商打击加价销售。”。这个传言发出后,已有媒体引用上海市场监管局的回应,辟谣了这条消息。 以我们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对象,是某些把茅台当“期货”的囤积炒作人士,以及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此举并非针对正常经营的商户,或是广大依规销售的茅台经销商们。 第三个传言则更离谱。传言说,从个人手里收茅台再卖,被杭州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商标侵权”。这一传言很快被杭州有关市场监督部门澄清为不实消息。据了解,相关事件的真实情节是:涉案嫌疑人卖的是假酒,所以被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并被没收货品并处以罚款。 有关茅台酒销售环境维护的各种传言盛行,大部分来自背景各异的自媒体公号。其间,有混淆真伪、臆造结论的“分析”,也有添油加醋、耸人听闻的“标题党”。 对于一个广受欢迎的优质品牌而言,产品受消费者喜爱是让企业极为珍视的厚遇。尽其所能,让更多有真实消费需求的人买到茅台酒、喝到茅台酒,是其最大的心愿和动力。对监管部门来说,维持正常商业环境、打击各种扰乱秩序的行为,亦是必然的责任。 面对真假难辨的种种说法,需要阅读者更为冷静的思考与分析。在理性、事实与逻辑面前,不实信息总会失去土壤。 (CIS)
1月24日,深交所披露了2020年深市并购重组市场情况。数据显示,去年深市完成收购事项665家次,同比增长10%,交易金额3,011亿元,同比增长5%。借壳上市数量相对往年锐减,重组上市交易仅实施5单。而根据之前证监会公布的数据,2020年仅有6家公司完成借壳上市,这也意味着上交所去年借壳上市公司只有1家。 2020年借壳上市公司只有6家,这与2020年的IPO公司数量396家相比,无疑是降到了冰点,也正好是IPO公司数量的“零头”。实际上,借壳上市曾经也是A股市场的一个热点,借壳上市的高峰出现在2015年,当年借壳上市公司数量达到34家,而当年IPO公司数量为220家,占比达到了15.45%。即便是近年借壳上市公司数量最少的2019年,借壳上市公司数量也有9家。而2020年6家公司完成借壳上市,较上一年又减少了33.33%。与2020年IPO公司的数量相比,几乎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说是注册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本来借壳上市的门槛就不低,根据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企业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而且当时还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既然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作为企业来说,当然更愿意选择IPO上市。 那么,当时企业又为什么愿意选择借壳上市呢?究其原因在于IPO上市,企业排队时间太长。几百家企业IPO排队,仅排队的时间都得在两年以上。也正因如此,有的企业想尽早上市,也就只好选择借壳上市这条路了。如果能够不排队,或者排队的时间很短,谁还愿意特意去找一个沉重的“壳”放到背上来上市呢? 而注册制改革就为企业提供了这样的便利选择。2019年7月科创板正式推出。而注册制改革就在科创板拉开了序幕。注册制改革,不仅加快了企业IPO的审核步伐,从而大大地缩短了企业IPO的排队时间,而且注册制改革还增加了对IPO公司的包容性,放宽甚至降低了企业IPO的门槛,如亏损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IPO上市。可以说,注册制下的IPO门槛甚至还低于借壳上市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够IPO上市,自然也就不会选择借壳上市了。 特别是进入到2020年8月,注册制改革的试点又推向了创业板。如此一来,沪深两市分别都有注册制改革的试点板块了。这就极大地满足了企业IPO的需求。不论是沪市IPO,还是深市IPO,都有注册制IPO的途径可供选择。因此,更多的企业就把上市的途径放在了IPO的渠道上,借壳上市几乎不会被一些优秀的企业所考虑。2020年A股共有396家公司IPO上市,相对2019年的203家同比增长95.07%,IPO公司数量的增加是非常显著的。 实际上,也正是由于更多的公司把企业上市的目光放在了IPO的渠道上,作为曾经市场热点的借壳上市也就渐渐地被市场所冷却。市场也失去了对借壳上市股票的炒作热情。一方面是借壳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毕竟好的公司可以选择走IPO上市的渠道,没有必要给自己找一个“壳”背上。包括从境外归来的一些公司,都可以独自上市了,也就没有必要再来借壳了。也正因为借壳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所以市场也就失去了炒作的激情。 另一方面,近年来市场炒作的重点还是一些优质白马股、蓝筹股以及行业龙头股,这些股票在机构的抱团下,股价大幅上涨。而其他的非抱团股,市场炒作通常都是昙花一现。而一些业绩较差的股票,更是呈现出单边下跌的走势。而壳资源股显然是遭到机构投资者所抛弃的。也正因为市场对借壳上市概念失去了炒作的热情,作为券商来说,也就没有必要再把借壳上市业务作为自己的主流业务。与其为借壳上市来分散精力,不如把精力集中在IPO保荐上面。 当然,借壳上市公司数量的大幅减少,这也提醒投资者更要坚持理性投资,要远离垃圾股票。毕竟在借壳上市越来越成为鸡肋的情况下,垃圾公司的“壳资源”价值也在急剧下降。弄不好这些公司“壳资源”的价值还没有体现,就率先走上破“1元面值”的退市之路了。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600867.SH)董事。 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万股,合计买入金额20.58万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万股,合计卖出金额69.88万元。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公告称,上述短线交易所收益人民币4639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通化东宝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20.34亿元,于1994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92亿股,持股比例29.09%。 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推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选举常晓慧女士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张文海先生、常晓慧女士为选举产生的新任董事,其他董事均为连选连任。 公司于11月4日发布的《通化东宝关于原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日经自查发现原董事常晓慧女士(任职期间:2020年5月7日-2020年9月10日)的配偶刘青林先生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3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24万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20万股,上述行为构成股票短线交易,上述交易属于刘青林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常晓慧女士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37号 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常晓慧,时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常晓慧于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9月11日担任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董事。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13笔,合计买入股数12,400股,合计买入金额205,785元;卖出11笔,合计卖出股数42,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98,78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的配偶刘青林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公告称,上述短线交易所收益人民币4,639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4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常晓慧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1月29日,世纪华通(002602.SZ)发布公告称,子公司亚拓士旗下真传奇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首尔高等法院第5民事部判决书(案号:2019民二合2049565),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娱美德对于亚拓士与盛趣游戏签订的《传奇》游戏《续展协议》无效的请求,且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韩国高等法院二审结果再一次确认了《传奇》游戏《续展协议》的有效性,世纪华通旗下盛趣游戏享有《传奇》著作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授权,也再次得到韩国高等法院的确认。这次判决结果,为《传奇》IP在华未来有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或将进一步释放《传奇》IP的发展空间。 盛趣游戏《传奇》独占权《续展协议》有效将成定局 围绕盛趣游戏与亚拓士于2017年6月30日签署的《ExtensionAgreement》(简称《续展协议》)在韩国本土的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世纪华通于2019年10月12日进行公告,韩国地方法院在2017民一合562160号《判决书》中,驳回了娱美德与韩国《传奇》公司关于亚拓士、盛趣游戏、ShandaGames签署的续展协议无效的全部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所有诉求费用。 娱美德虽然随后恶意纠缠继续诉讼,但时隔1年多之后,韩国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再次明确支持亚拓士与盛趣游戏签订的《传奇》游戏软件《续展协议》有效性。 除韩国本土法院判决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8年1月23日所作出的裁决,认定蓝沙与亚拓士签署的《续展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2019年1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娱美德诉讼请求,支持《传奇》续展协议的有效性。 结合2003年《传奇》续约被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确认有效,2005年《传奇》续约被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确认有效,可以说世纪华通《传奇》独占权《续展协议》有效将成定局。而另一方面,基于世纪华通享有的《传奇》在华独占性权利的认定,江西省宜春中院、上饶中院已经先后发布禁令,要求娱美德等公司立即停止《传奇》游戏授权。 为《传奇》IP“净网行动”加大力度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早在2001年就已签订的《传奇》游戏相关的《软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和解笔录》等相关文件约定,亚拓士享有《传奇》游戏在中国大陆独立对外授权的权利,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授权亚拓士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传奇》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中韩两国司法机构对《传奇》续约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也为盛趣游戏独占权权利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权利基础。 基于盛趣游戏于2020年底开展的《传奇》IP“净网行动”,娱美德及其高管还卷入了多起刑事案件。而针对娱美德无视中国多地法院生效禁令司法权威,继续大张旗鼓地对外授权的情况,据了解,盛趣游戏已经启动对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刑事诉讼程序。 随着盛趣游戏《传奇》IP“净网行动”的进一步加强,娱美德在中国的所谓“合作伙伴”,除大部分幡然醒悟愤然追究娱美德诈骗罪责任的有识之士外,其余预计则很难再有生存空间。业内人士称,目前,盛趣游戏培育二十年之久的《传奇》IP已经成为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最具价值的IP之一,世纪华通的《传奇》在华独占性授权再度确权后,《传奇》IP在中国的发展也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情况公示》显示,根据2020年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11月对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幸福来”,HAPP.NASDAQ)、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软科技”,002453.SZ)子公司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等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缺陷项占比在6%以上。 本次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布局、设施设备、原辅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贮运及交付控制管理、检验管理等情况,根据企业品种、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检查项目在100项左右。 检查结果显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唐传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保健食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完善,缺陷项占全部检查项目的比例在6%以下。 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保健食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缺陷项占比在6%以上。检查共发现缺陷34项,主要存在问题为厂房及设施设备保养维修不到位、仪器仪表检定校验不及时、生产记录不规范、库房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经销商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上述发现的问题在检查完成后及时移交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踪检查,限期整改,目前所有企业均已完成整改。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2575.5万人民币,为幸福(南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幸福(南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幸福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8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大股东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华软科技成立于1999年1月13日,注册资本7.78亿元,于2010年7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12日,华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5亿股,持股比例18.66%。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为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