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政与刑事执法协作机制正在发挥效力。上周五,证监会通报了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合力把操纵8只股票,获利达4亿元的一个团伙4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同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也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笔者认为,这起由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操纵市场案件透露给市场一个重要信息:今后行政与刑事执法的强强联手将会进一步缩短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时间。同时,新证券法的实施也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案件的惩戒力度,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再升级。 一直以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情景不断在资本市场重复。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信息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12月27日,年内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已开出238张罚单,其中内幕交易96张,占比为40.34%,信披违规64张,占比为26.89%。一张张罚单的背后是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伸手”行为的“零容忍”。 特别是去年以来,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证监会更是不断提高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部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9月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表署名文章《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指出,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治市。11月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执法培训班。刚刚修订完成的新证券法则夯实了资本市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基础。新证券法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大幅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笔者认为,随着新证券法在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资本市场将迎来一个全新的法治环境,同时,监管部门构建的综合执法体系也逐渐成熟,在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机构抱团成为热搜,也成为财经界人士讨论的焦点,机构抱团是不是股价操纵,市场也有不同观点,我个人认为机构抱团是不是操纵市场,关键是操盘的手法合不合规,单纯抱团是一致性看好,不构成股价操纵。 机构抱团有多种方式,一种是不同基金公司共同持股,像茅台三季度就有1455家机构持股,另一种是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持股,三是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家基金持股。从实际看,三种方式可以并存。 不同基金公司持股同一家上市公司,不一定构成抱团操纵市场,有可能是大家对核心资产的一种认可默契或者是大家认可的一种未来上涨预期,只有几种情况才构成市场操纵,一种是部分基金经理可能形成一个小圈子,在茶余饭后或者是某种场合,大家探讨未来的投资方向,达成一种默契,严重就是大家私底下达成一种私底下协议或者是类似于抽屉协议的内容,通过共同持股,共同推涨股价,达到盈利目的,虽然没有白纸黑字的订立合同,借助于机构的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利用抱团的方式炒作股价,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市场操纵形式,这种市场操纵方式认定很难,在于不同机构表面上看,是不具有相同的利益关系,只会有相互暗地里的勾兑,即使有趋同操作,他们也可以辩护,认为这是巧合,或者是共同看好某一只个股。 同一基金旗下多家基金持股,认定市场操纵的关键是不同基金是不是属于共同利益体,可以认定是属于同一控制人的话,如果相互之间形成默契或者是约定,可能涉嫌约定操纵,另外以前市场就有基金公司内部基金的相互帮衬,某一个基金在基金排名中居前,或者进入前三甲,基金公司内部就会牺牲某一家基金利益,帮助那个争名次的基金拉升重仓股,推高股价,推升净值,为基金公司争荣誉,这不仅仅是利益输送,也属于一种市场操纵,那就是利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操纵股价,实际上伤害了一部分基民利益,但惠及了另一部分基民利益。但是从名义上看,各家基金的投资主体是不同的,也就是分属于不同的基民所有,基金公司只不过是管理人,而不是所有人,出现这种市场操纵方式是道德风险下发生的。 实际上也有另外一种概率发生,那就是各家基金之间的仓位相互倒仓,一家基金公司卖出或者几家基金公司卖出,另一家基金或者几家基金公司买进,如果认定是同一控制人,就形成了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对敲对倒的市场操纵方式,另外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操纵方式,如连续交易、或者是虚假挂单、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股价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规定,一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两次以上,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3次以上,就构成连续操纵,一个交易日交易两次证券或者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三次以上,这对于数家基金公司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而言,是很容易发生的。 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家基金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形成独家重仓股,如果认定是同一控制人,更加容易出现对敲对倒、连续交易的发生,毕竟其他机构和游资面对基金独家重仓股,一般是不会贸然拉升股价给埋伏的基金抬轿子的,除非有突发的的大利好,而基金独家重仓股往往涨幅巨大,很大一部分都是牛股,那么拉升过程中,基金操盘手是不可能无限制买进持股的,只能是有买有卖,这就是对敲对倒和连续交易操纵。 证券法还规定了一种兜底方式认定市场操纵,那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以这种方式认定市场操纵,很容易引发市场争议。 某位领导人说过“中国金融不能走投机赌博的歪路,不能走金融泡沫自我循环的歧路,不能走庞氏骗局的邪路。”现在机构抱团,已经从原来的持有核心资产价值投资,蜕变为价值投机,甚至演变为一场庞氏骗局,其风险是巨大的,机构抱团不能走金融泡沫自我循环之路,更不能走庞氏骗局之路,因此要严格区分机构抱团是不是价值投资,有没有市场操纵的胆大妄为者,一旦发现机构以抱团名义操纵股价,就应该及时出手严肃查处,但是查处机构操纵,不仅仅难在查,有关法律存在模糊地带,更难在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10倍罚款,谁来承担,基金公司还是以管理的基金资产来缴纳罚款,如果以基金管理的资产缴纳罚款,等于是基民买单显然不合适,而基金公司买单,也不合适,又不是基金公司操纵股价而是基金经理操纵股价,基金经理又承担不起罚款。
机构力量是监管优先发展的,也是市场倚重的,可是如果机构凭借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不断推高股价,很有可能就会涉嫌市场操纵或者是在打擦边球,这是需要警惕的。 19年以来,A股出现了一轮又一轮的机构主导行情,从白马股到科技股和新能源,也可以说是从安防、到家电、白酒、芯片半导体、医药生物、医疗器械、新能源,从个股来说,只要是牛股,很多都是与机构抱团有关的,部分个股上涨遭遇市场质疑,有没有泡沫市场也存在分歧,机构抱团样式多样化,几十上百家机构持股、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持股、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家基金持股,持股比例高低不同,10%以上很普遍,有的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持股就超过流通股的10%以上,已经可以称得上是具有持股优势了,另外基金可以说是最有钱的机构,具有了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 由于上市公司不会每天公布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这就给了基金一些操作的便利,比方说某基金旗下有五家基金持股,就可以通过卖出某家基金持股,然后通过另一家基金公司买进,达到拉高股价的目的,这样不断的在基金公司之间仓位转移,就可以利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不断推高股价,如果是自然人控制的账户之间这样操作就是对敲对倒,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涉嫌市场操纵,可是基金之间这样操作,不同基金理论上分属于不同的投资者,算不上对敲对倒,但是与市场操纵的对敲对倒手法是一致的,毕竟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默契操作,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退一步来说,也可以通过兜底条款“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来认定。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规定了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的认定标准,持股优势是指行为人持有的证券相较于一般的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持有超过10%的流通股显然具有持股优势,资金优势可以是显著大于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量,机构持股巨大,管理着几十亿元甚至百亿元资金也不是少数,只要机构出现买卖,动辄就是千万元级别甚至亿元级别,这是一般投资者无法达到的成交量,交易量显然就会显著大于一般投资者,而且这样庞大的买卖介入,就会带来相关证券价格明显偏离可比指数,像新能源部分个股上涨就明显偏离指数表现太多。 另外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规定,一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两次以上,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3次以上,就构成连续操纵,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如果认定是同一控制人旗下的账户,那么很有可能就会涉及到连续操纵,即使不能认定同一控制人旗下的同一个账户,也很难避免涉嫌连续操纵的嫌疑。 基金作为管理层倚重的而机构力量,秉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本来应该成为市场的定海神针,承担起稳定市场运行的重任,可是在短期化业绩考核下,在做大规模的内在动力下,很多基金经理为了基金排名和获得明星基金经理的光环,为以后职业生涯打下良好基础,往往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不断推高股价,反而带来市场的暴涨暴跌,成为市场巨大波动的隐患,上半年的科技股医药医疗、生物疫苗的大涨,下半年的不间断闪崩大跌,都与机构资金的大进大出存在关联,下半年大涨的新能源和部分其他个股大涨,也是机构抱团的杰作。面对股价非理性大涨,有必要核查机构是不是涉嫌股价操纵,如果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有必要按照证券法处罚。 认定市场操纵,有必要对同一基金旗下多家基金持股进行严格的核查,对于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人账户。
2020年5月29日晚,上交所在一份声明中称,将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保证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我国股市在20世纪90年代曾短暂实施过T+0。近些年有关是否让T+0回归的争议依然很大。从上交所此次的表态可以看出,即使T+0未来回归,也会是折中方案——因为是“单次T+0”,预计是允许日内一次回转交易。未来T+0一旦重回A股,除了可能给A股带去交易量增加、日内波动率提高,还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抑制游资操纵?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T+0对游资操纵股票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惩处游资要用重拳、用重典,但光靠这些行政手段恐怕不够,“重金之下必有勇夫”,为巨额利益所诱惑而不惜铤而走险者大有人在,还需要结合市场力量对其进行事前控制。如何做到?靠完善交易机制。韩乾指出,在过去三十年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游资的交易型和虚假申报型操纵手法也在与时俱进,金融科技成了这些人躲避证券稽查的技术手段,人工智能、量化对冲、高频超高频等令人炫目的词汇和宣传口号成了他们掩人耳目的伪装。“比如游资可以将大部分资金投在指数成分股,剩余20%-30%的资金投在流动性差的小盘股,给外界造成量化对冲的假象。操纵股票时,每隔几分钟拉抬一次,利用电脑程序精准控制拉抬频率、交易量和价格波幅,以避免触发大数据监管信号。这种手法十分狡猾,充分利用了现有监管技术判断标准的漏洞,行市场操纵之实。”他这样说道。证监会每年对外通报的年度典型违法案例中,市场操纵案总是会占有很大比重。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有7起是市场操纵案。其中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是“北八道操纵市场案”。通报内容显示,2017年2至5月,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组织操盘团队,通过多个资金中介筹集数十亿资金,利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频繁对倒成交、盘中拉抬股价、快速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张家港行”、“江阴银行”和“和胜股份”等多只次新股,合计获利9.5亿元;2018年4月,证监会依法对北八道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5月9日,证监会对外通报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罗山东等人操纵市场案,吴某某团伙操纵市场案,赵坚操纵市场案,吕乐等人操纵市场案,林军操纵市场案,张郁达、张晓敏操纵市场案等6起案件也在其中。游资交易型操纵的核心在于吸筹,筹码不足,价格无法形成假趋势,无人跟风也就无法达到操纵的目的。韩乾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现行T+1的制度下,一些不明就里的投资者跟风买入后,即便知道上当受骗了也无法纠错,只能硬着头皮继续持有,结果就是被动成为游资手中的筹码,变为“众人拾柴火焰高”;实行T+0交易,允许上当的投资者随时可以主动卖出错误买入的股票,可以从源头上粉碎游资吸筹的计划。除了实行T+0,韩乾认为,解决A股融券难的问题也是抑制游资操纵股价的重要一环。“游资操纵下的股价走势毕竟是假象。市场上必然有专业机构和投资者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如果个股融券没有障碍,那么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水平的时候,他们会做空个股。反之如果不能融券的话,那么这部分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资机构和投资者个人只能黯然离场,而游资愈发猖獗。”韩乾称。我国股市自2010年推出融资融券以来,经历了多次扩容,融资融券标的数量从最初的90只增加到目前的约1600只。但是,相比融资,A股目前的融券规模远远不足。券源少、券商经营融券业务动力不足等被认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以2020年5月15日至5月28日的时间段为例,同花顺数据显示,沪深两市日均融资余额约1万亿元,而日均融券余额只有200多亿元。一类私募收益大幅受损?除了抑制游资操纵,《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还有观点认为,未来若实行T+0,国内一部分私募基金可能会受很大影响。这种观点的核心是:我国股票市场上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从事“阿尔法”策略,收益率可以达到50%以上,相比之下美国的对冲基金“阿尔法”策略只能获得4%左右的收益;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市场采取T+1的交易规则;由于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股票必须持仓至少等到次日才能卖出,所以“风格因子”的时滞性比较强,行业轮动和板块轮动的切换频率比较慢,这就给机构赚取“阿尔法”超额收益带来了很大的机会和空间;可以预期,如果改成T+0,将提高“风格"切换的频率,加快消除因子的时滞,不利于从事“阿尔法”投资策略的私募基金,整个行业的收益率将大受影响。以美国学者1964年提出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下称CAPM模型)为例,其中的“rf-rm”,rf可理解为市场无风险收益率10年期债利率,rm可理解为大盘的收益率。而alpha(阿尔法)就是个股收益率超过大盘收益率的部分,这里基金会用对冲的方式来做,买入认为可以跑赢大盘的股票,卖出对应rm的股指期货。私募基金中汇润生研究员吴昊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再简单点说就是,基金经理拎出一揽子股票(比如在沪深300指数下面的成分股中选),然后用各种因子(考虑因素)来筛选,可以用CAPM模型,也可以用Farm Frech模型等选股,然后主动择时,买入这些股票,卖空沪深300股指期货。”吴昊称,以前确实是这样,很多alpha策略都是要对冲的,买入股票,卖空股指期货;股票是T+1的,股指期货是T+0的,A股的一些机构可以“钻空子”;但现在越来越多机构也做量化和通过某些手段来实现日内交易的策略。“具体都是有固定的软件模型来帮助私募基金经理来做决定,看一些模型数据指标,也要看是否是’负基差’,是否’贴水’,然后再决定是否做alpha策略。”吴昊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有量化交易人士在知乎上称,与正统的对冲的alpha策略相比,量化alpha策略更复杂,由于现代计算机性能与算力的提升,alpha策略是透过因子模型来获取超额收益,因此计算因子的参数值变成了现代量化投资alpha策略的重点;通过合理有效的因子控制来进行选股,甚至交易决策,等等都是量化alpha策略模型的特点了。一位南方高校的学者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同意“T+0会让国内alpha策略的私募收益率受到很大影响”的说法,“alpha策略的收益就是靠风格因子,如果T+0导致因子切换速度加快,收益就会受到影响,或者投资者就要更勤奋地去挖掘新的因子”。“风格因子”,在定价、风险模型中,一般指什么?根据泰达宏利金融工程研究员窦福成在一篇文章中的介绍,Barra风险模型是量化多因子的范例,其十个“风格因子”最为最常见,包括市值因子、账面市值比(Book-to-price)因子、(股价的)残差波动因子、流动性因子、盈利预期因子等等。公开资料显示,Barra风险模型由Barra公司提出,后者是投资组合风险分析工具的供应商,量化投资领域的先驱,于2004年被MSCI公司收购。
摘要 【黄湘源:去散户化不是有效监管的终极目标】有效监管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稳定器,而非专门用来对付散户的武器。去散户化不是有效监管的终极目标,对于一些监管措施跟进过程中所容易发生的“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的现象也应有所反思,否则既影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违加强监管的初衷。(证券市场红周刊) 有效监管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稳定器,而非专门用来对付散户的武器。去散户化不是有效监管的终极目标,对于一些监管措施跟进过程中所容易发生的“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的现象也应有所反思,否则既影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违加强监管的初衷。 散户成监管处罚无辜牺牲者 9月22日,“终结散户”的口号出现在互联网某知名老师的专栏,这一天正是被停牌核查数日的天山生物等创业板“三妖股”集体复牌的日子。如今的大数据背景下,任何公司的交易情况都曝光在阳光下,在三妖股的短暂反弹过程中,趁机出逃的队伍也曾出现过机构的身影,但在卖出排行榜前列的,表面看似乎都是散户,也难怪有几家曝光率最高的券商营业部还因此博得了“散户大本营”的“殊荣”。但如果说这未必是真正意义上的散户,所谓的“新型市场操纵或股价操纵”究竟新在哪里呢?对长方集团异常交易者的处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度三大创业板妖股的立案调查并非无的放矢,但监管措施的跟进虽然不难令这种无厘头的连续涨停立即刹车,不由分说的跌停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跌停对于仅仅较容易犯跟风错误的散户来说,更有可能造成无情的伤害。 散户十有九亏的格局之所以从未有过根本性的改变,除了散户本身在资金、知识、经验等方面所存在的先天不足,与他们在面对某些突如其来的变化缺乏适宜的应变策略和防身手段也是分不开的。贪小利、爱跟风、在驱使散户成为拉抬股价追随者的同时,不仅让他们往往成为了机构大户的炮灰,也更容易成为被割韭菜的对象。而在机构大户操纵市场操纵股价事件东窗事发的时候,监管措施的跟进虽然本意不在对付散户,但正所谓“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一不小心成为投机操纵市场操纵股价分子裹挟者的散户,虽然无须为首恶分担罪责,但事后如果不能从受害者的立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也难免有可能因为与监管立案处罚动作不经意的相遇而成为惨遭踩踏的无辜牺牲者。 去散户化并非最终目的 而是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立案调查妖股的过程也许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另外,监管层也有可能忽略了某些网络媒体的力量。证监会不久前谈到“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三者关系时,也曾提到过加强对黑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但不知这里所指的黑嘴,是否也包括活跃在网络媒体上的那些所谓的知名老师。他们不仅没有公开真实姓名,有没有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业务资质或咨询资格更是存疑。当然,即使没有,也并不妨碍其假冒其他具有合法有效资质资格者尤其是市场知名人士的名义,通过在微博微信或其他手机互联网形式广收信众,进行非法的收费服务。在诱导和驱使散户跟风某些市场热门妖股的投机炒作中,他们不仅起着非同一般的推波助澜作用,自己更是有可能从中坐收渔利。除了发生在某些证券营业部的散户一窝蜂的炒作现象外,这些发生在互联网上每每以吸引和忽悠散户为能事的黑色产业链不仅更为普遍,其助纣为虐所造成的后果也有可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对所谓“新型市场操纵”或“新型股价操纵”的关注,并不是“新”在对此类新型黑色产业链现象与时俱进的适当监管和必要遏制,而只是一如既往地眷顾着那么几家出头露面的券商营业部的动向,同时对并无多少新意的散户化行情炒冷饭,则很有可能是拣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不能不看到,在中国股市走向注册制的过程中,去散户化并不是市场化的最终目的,而只是越来越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监管方针的实施,并不是脱离市场实际,片面地去刻意追求去散户化的速效效果,而是通过进一步加大防范和打击市场操纵和股价操纵行为的监管力度,帮助广大散户投资者越来越看清违法违规者操纵市场操纵股价的险恶用心,从而不断增强他们对价值投资从善如流和择善而为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提高代客理财水平,水到渠成地增强委托理财对散户投资者的吸引力,方为上策中的上策。对散户行情如临大敌,如果只是随意且迫不及待的对股市正常的走势所进行简单粗暴的干预,或者不惜通过先立案后调查的方式硬装斧头柄,则不免失之于下策,甚至更有可能令人不寒而栗。这不仅对股市的正常走势容易产生起伏过大的影响,也不免会对跟风的散户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误伤。
市场炒作需要与市场操纵分开,炒作与操纵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监管只能处罚市场操纵而不能处罚市场炒作,毕竟需要依法处罚。 围绕最近的低价股炒作或者说过度投机,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观点开始激烈碰撞,深交所因触发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对天山生物(行情300313,诊股)、豫金刚石(行情300064,诊股)和长方集团(行情300301,诊股)三家公司停牌核查,其中天山生物距离上次停牌核查仅过了五个交易日,而在复牌的五个交易日中,股票四次涨停,并再次提醒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切忌炒小炒差,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投资损失,这是正确的做法,体现一种冷淡市场过热情绪的内在要求。 天山生物股价12个交易日11个涨停板,股价上涨接近6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4.3条规定属于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作为应对之策,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6.3规定,上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未披露的信息有关,应当披露有关事项;上市公司认为没有应披露的信息,应当刊登公告予以说明。因此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并披露相关的核查报告,目的就是让信息披露更加准确以免遗漏,这是保护市场三公原则的要义。 另外深交所正全面排查天山生物等公司的交易情况,发现有些交易可能涉嫌新型股价操纵行为。新型股价操纵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操纵不管是不是新型操纵方式,都是资本市场的大毒瘤,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这是依法治市的应有之义,无可厚非,而且有法可循,深交所发现涉嫌市场操纵信息,可以把相关市场操纵线索上报证监会调查处理,这是深交所的权力。 天山生物等低价股炒作,确实给市场带来一些大涨大跌的隐患,媒体展开讨论,这是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体现,有媒体发表文章,《坚决遏制创业板炒小炒差“歪风”》,该文措辞犀利,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落地初期,这种炒小炒差的“歪风”容易形成恶劣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各项改革措施的平稳运行及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此风绝不可长,监管部门该出手时就要出手。这个文章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有过度干预的嫌疑,管理层不能代替投资者做出投资选择,投资者有自由交易权利,不能指定投资者只能买这个股票不能买那个股票,除非管理层有能力认定买这个股票是会亏钱的买那个股票是会赚钱的,可是管理层能有这个能力吗?以价值投资名义通过抱团方式持有核心资产,带来食品饮料、医药医疗器械和生物疫苗、部分高价科技股大涨,出现泡沫,泡沫破裂以后,不少公司股价调整在30%以上,已经是典型的技术熊市,现在问题的关键是白马股和部分高价科技股的风险也不会比低价股风险更小,说穿了炒小炒差也是炒,炒核心资产也是炒,因此监管层不带越俎代庖,代替投资者选择股票,只可以引导一种投资风格,炒新炒小我个人并不认同这种过度投机的方式,但也尊重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毕竟亏赚都不是我的钱。实际上没有不好的股票只有不好的价格,小盘股、低价股、绩差股也会跌出投资价值来,核心资产白马股高科技股也会涨出巨大风险来,一样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另外我们需要弄清楚炒作与市场操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炒作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投资行为,只不过是投机性质太浓郁而已,操纵市场才是市场违规违法的行为,才必须接受监管,管理层监管要义是减少行政干预,不给投资者选美,让投资者决定自己的投资行为,因此投资者是买小盘股绩差股还是核心资产白马股,应该尊重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毕竟股价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合不合理之分。管理层不能去监管市场的炒小炒差炒低价,但是绝对不能容忍市场一些大资金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是联合其他投资者以约定的方式操纵股价,因此面对天山生物为代表的低价股非理性上涨,要分清状态,没有市场操纵的没有必要行政干预,但是只要有人以身试法,就绝对不能放过,要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从严惩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可以移交司法对其进行更加严厉的惩治。 凯撒回归凯撒,市场回归市场,对于市场的投机炒作,我们只能引导,不能横加干预,避免市场非理性波动,今天低价股的下跌拖累整个市场走势低迷,多达400家股票跌幅超过10%,这是一场惨剧,不应该发生,引发投资者太多的质疑,甚至谴责,但是市场操纵处以多重的处罚投资者都是拍手欢迎的。
摘要 【黄湘源:“不干预”并不是容忍恶炒的“保护伞”】创业板3只“妖股”被停牌核查,这充分说明“不干预”并不是该出手时不出手的代名词,更不是容忍恶炒升级的“保护伞”。(金融投资报) 创业板3只“妖股”被停牌核查,这充分说明“不干预”并不是该出手时不出手的代名词,更不是容忍恶炒升级的“保护伞”。 “不干预”其实并不是单独提出来的,而是“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中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建制度”是“不干预”的前提,“零容忍”则是“不干预”的可靠后盾和坚强保证。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注册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一系列涉及新股发行、交易制度的新规正在推出,退市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也在逐步得到完善。不过,对于整个市场来说,任何新事物的诞生和成熟都有一个过程,注册制也不例外。在T+1的交易机制不变的条件下,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停限制和其他时段的涨跌停限制的由原来的10%放宽到20%,必然有可能导致股价震荡幅度的放大。创业板新股康泰医学上市当日盘中一度拉升近3000%,如此激烈的震荡,即使在当初创业板初期,投机炒作风颇盛之时也不多见。股价走势的这种极不稳定现象,在创业板老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连续多年亏损的天山生物在缺乏业绩支持的情况下,在注册制落地前夕就已经连拉3个涨停板,在进入注册制的情况下,一度连续四次达到20%的涨幅限制,在停牌核查复牌以后,居然又再度达到连续4个20%涨停。创业板炒小炒差死灰复燃,与其说是进入注册制时代的必然,不如说是与市场交易机制过于追求单边性的活跃和片面性的不干预分不开的。在缺乏T+0机制适当制约的条件下,涨跌幅限制的单边放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的作用,但是,所带来的在股价走势上极易受到操纵的副作用也同样不容小觑。 一旦引发明显的市场操纵和价格操纵行为,就必须严厉打击。这不是干预市场,而是对市场正常秩序必要的维护,非此不足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对广大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对天山生物之类非理性的暴涨,深交所及时的监管介入显然也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必然将对面广量大的创业板低价股板块发生极坏的示范性影响。深交所在这一事件上既严格地执行了事后监管的立场,并没有在事情刚一露头时就介入干预,也没有在尚未发现明显的市场操纵或价格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就急于动用行政处罚手段。这也是符合市场监管逐步从事前事中向事后转移的监管原则。所谓事后监管并不意味着对已经露出头角的不轨动向视若不见,而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如果天山生物的交易中确实出现了涉及新型市场操纵或股价操纵的情形,那么,深交所该出手时就出手。 不过,如果说股价脱离业绩基本面就叫新型市场操纵或股价操纵的话,那么,这种现象在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定价和上市交易过程中岂不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可以看到,在新股发行上,科创板和创业板目前不仅还较为普遍地存在定价过高的现象,并且这种趋势有愈演愈烈的可能性。如果只是一味地过于轻信机构自主定价的所谓市场化机制,而一点也不去过问机构询价选择的利益倾向性,这也未必真正符合市场化的公允性原则。现在看来,新股高价发行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发行企业对过高的超募所得如果在一时之间无法轻易消化的话,反而有可能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二是机构在参与决定新股定价的过程中难免掺杂自己的利益倾向,超募越多,券商和相关中介机构从中获得的中介收入就越高,从话语权中所获得的利益也越大;三是发行市盈率越高,未来实现投资回报所需的时间就会越长,难度也越大。上市交易也是这样,某些新股一上市的股价涨幅一度竟然高达近3000%,试问,未来要有怎样的业绩成长性才足以配得上其如此高涨的股价?在这个问题上,市盈率原理应该说并没有过时,在业绩脱离基本面和股价透支成长性上,新股的过度炒作和发生在创业板老股中普遍性的炒小炒差其实并无二致。对新股发行定价和上市交易的一味追高,与其过早地采取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做法,听任股价爱炒多高就炒多高,还不如一开始就像对创业板低价股暴涨中的出头椽子一样,当股价表现出现有必要干预之异常情形的时候,该干预就干预一下,这又有何不可呢?不干预是走向市场化的通行证,决不是容忍恶炒升级的“保护伞”。只干预炒小炒差,不干预炒新炒高,不仅有失公允,更难免加剧市场的失衡。 不干预和零容忍是制度建设到位条件下,监管方针对立统一的一体两面。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有关方面在努力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对合规的市场行为尽最大可能不干预的同时,也更加重视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处罚的力度明显有所加大。目前表现在注册制条件下新股投机性炒作以及低价股投机性炒作现象的愈演愈烈,有的即使一时之间也许还很难说得清是否已经构成违法或违规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但也不能听任其如此这般地继续泛滥下去。非得等到违背市场公平原则的严重不良后果已成事实的时候,才去充当事后诸葛亮,势必有可能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的正确体现,不仅在于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时,不该出手也决不能出手。在笔者看来,对于尚待排查的所谓新型操纵市场或操纵股价行为的认定,尤其需要谨慎,一切都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让市场的归市场,罗马的归罗马。否则,市场如果除了新股不败之外又回到水清无鱼、波澜不兴的沉寂局面,显然也是不符合“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监管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