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知》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二、《通知》出台具有哪些意义? 《通知》出台对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一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自主创业,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于行业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二是保险业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三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三、《通知》的关键着眼点是什么?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把握以下关键点: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五、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哪些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管控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把人员准入关;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把日常管理关;加强风险排查,对有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时解除代理合同,严把退出管理关。 六、《通知》适用的公司主体范围有哪些? 《通知》总体遵循“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尊重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鼓励和支持。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作内容、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一致,本着公平监管、避免监管套利的思路,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 七、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成熟市场相比有何差异?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本《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单美琪 孟俊莲 北京报道近日,央行宣布,已批准朴道征信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据央行发布消息,央行批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这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增加征信有效供给、积极推进我国征信业市场化发展作出的决定。央行还称,后续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推进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业内分析人士推测,其主要客户来源于股东北京金控、京东数科、小米电子等的关联方、合作方。那么,与拿到国内首张个人征信牌照的百行征信相比,朴道征信的客群定位、模式打造、市场化激励等均成为关注要点。第二家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获批此前的12月初,央行受理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筹)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朴道征信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业务范围为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本10亿元。资料显示,朴道征信主要股东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聚信优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35%、25%、17.5%、17.5%和5%。另据拟任职董监高人员名单,该公司的董事长为赵以邗,系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董事共有四位是分别来自北京金控集团、京东数科、小米和旷视科技的王磊、程建波、曹子玮和赵立威;监事为许凌、徐河军、刘黎、周泽宇。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分析看来,一家公司初期的发展离不开股东的支持,朴道征信作为市场化的机构也不例外。由于股东背景,她推测其主要客户来源于其股东北京金控、京东数科、小米电子、旷视科技等的关联方、合作方。所以在优势方面,朴道比百行股东数量少,公司内部治理相对而言没那么复杂;与此同时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更高,也能够充分发挥民营股东的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朴道征信在成为继百行征信之外的第二家个人征信机构上,除了与其股东背景大有差异之外,两者接入的数据或也有差异。百行征信主要在网络借贷等领域开展个人征信活动,此前百行征信App上线并公测时,平台接入机构以互联网金融类为主,一些银行贷款和信用卡信息还未覆盖到;而朴道征信的大股东北京金控,由北京国资委设立,与北京市大数据局有合作,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包括北京金融大数据有限公司,后者拥有企业征信资质。苏筱芮还指出,但由于朴道是第二家,这时候已经有了市场竞争,也有了标杆前辈,因此客群定位、模式打造上究竟与百行趋同还是错位,市场化激励如何实施,这些都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2018年2月,央行披露了首张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自此,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已获得许可,个人征信牌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为2021年1月31日。公开资料显示,百行征信是由央行主导同时于8家市场机构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发起组建的市场化的首个个人征信机构。股东具体包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考拉征信、中智诚征信、北京华道征信各持股8%。股权结构或形成示范效应目前,我国最大的个人征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三年后,百行征信拿到央行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也是在那一年,央行公布了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在内的八家个人征信首批试点机构,但在准备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之际遭逢互联网金融整顿,至此牌照迟迟未有着落。2019年,央行发布《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对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等做了详细披露。彼时,业界认为央行此举意味着个人征信牌照有望开闸。根据上述指南,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要具备或符合多项条件才予以批准,其中包括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等。那么,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获批透露了哪些信号?苏筱芮对记者表示,央行此次受理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是对此前国常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贯彻落实与积极响应,标志着个人征信准入相关的监管工作进入加速阶段,为民营机构入局个人征信领域提供发展契机,此次京东、小米等民营机构的入局,或能对市场形成示范效应。对于京东、小米而言,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又有哪些影响?“一方面能够对机构的合规性构成利好,另一方面则有利于规范自身的征信业务,使未来发展迈向正轨,与集团旗下其他个人金融业务形成协同。”苏筱芮表示。当前,国际社会处于工业4.0的发展浪潮中,这是一个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促进产业变革的时代,以‘云物大智’为代表的新技术正成为生产力的驱动要素。个人征信属于金融范畴,而金融是数据密集型行业,规范征信业发展既有利于推动金融行业的数据管理与数据规范,也有助于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充分挖掘数据带来的各类价值。对此,苏筱芮进一步分析指出,此次朴道征信的股权结构与此前百行征信具有相似性质,百行征信最大股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而朴道征信的最大股东为北京金控集团,由北京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的大背景下,这种股权结构或能对后续形成示范效应。征信方面专业分析人士刘新海也认为,朴道征信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支持,而且北京金控集团作为其大股东。北京作为首都,消费经济和消费金融发达,而且行业资源和人才丰富,相当于欧美的一个中等国家的规模。但是个人征信行业需要时间和专业积累,同时也要吸收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往往发达的个人征信机构需要有市场化的运营和合理的激励机制。刘新海还表示,中国有全球最大,最活跃的消费者市场,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又会催生出很多新的需求,目前新兴信息技术也在逐步深入应用,个人征信行业未来会出现大的发展。但是目前消费金融整治,个人信息监管趋严,专业和基础问题研发积累欠缺,创新动力不足都会带来很多挑战。
图片来源:微摄 日前,人民银行批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这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增加征信有效供给、积极推进我国征信业市场化发展作出的决定。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推进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完)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的义务,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草案还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接近2020年年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明显提速。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透露出诸多民生关怀,其中,会议强调,“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而就在此次会议召开前的一个星期,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不断释放的政策红利显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有提速之势。“规范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首先就要开发多样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前,我国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只有一个保险系列,品种比较少,将来一定会扩容到基金版、银行版,甚至是券商版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产品类别的创新上要规范,从而为投资者、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其次,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家庭理财的导向,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投资理念。”12月20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董登新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金融机构产品的研发和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做大做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必由之路。发展第三支柱已十分迫切民政部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人,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养老服务将迎接更大挑战。应对人口老龄化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国的养老金保障体系,保证其公平可持续运作。我国选择的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养老金责任的“三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经过近30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养老金规模越来越大,覆盖人群越来越广,是大多数退休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起到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制度不完善,加上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加快,并且未富先老,基本养老的替代率低,养老资金储备不足,“三支柱”结构不合理,难以满足不同收入人群对养老金多层次的需求。正如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所言:“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在内的养老保障‘三个支柱’。第一支柱已覆盖近10亿城乡居民,但第二支柱规模却很小,第三支柱长期处于起步阶段。与许多国家相比,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的支撑明显不足。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发展第三支柱已经十分迫切。”企业和个人强制缴费,缴费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截至2019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9.68亿人,资金累计结余6.29万亿元,是设立最早、覆盖率最高、资金储备量最大的一个支柱,在三支柱中所占比例为73%。截至2019年末,企业年金参保企业9.6万户,参保职工2548万人,占城镇就业人数不足6%,企业年金结余1.8万亿元。职业年金起步较晚,但推进较快,5年的时间,覆盖率已超过80%。而第三支柱,占比则不及两位数。“我自己匡算,往大里算,加起来占比不超过10%。”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朱俊生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的支撑明显不足。那么,作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长期处于起步阶段,是由于我国的总储蓄率太低吗?“我国的总储蓄率大概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总储蓄率当中,包括政府、企业和家庭储蓄,其中,我国家庭储蓄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率远超其他经合组织(OECD)国家和地区。不过,这个储蓄背后有大量的预防性的储蓄,比如,担心将来的养老问题而做的预防性储蓄。”朱俊生称。据记者了解,当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已达到了160万亿元,其中有90多万亿元为银行存款,而且绝大多数为一年期。有专家建议,如将其转化为中长期养老财务资源的金融资产规模非常庞大,优势非常明显。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障,可有效缓解中国养老保险支出压力,满足民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同时,也可集中长期稳定资金,探索跨周期投资模式,成为资本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重要力量,满足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的资金需要。大力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第三支柱金融产品有望“扩围”虽然,当前我国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第一支柱负担过重、第二支柱扩面受阻的背景下,大力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化解老年化风险行之有效的办法势在必行。朱俊生建议,对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释放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同时,统筹发展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个人税收递延的个人养老金,构建政府、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的“三位一体”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要发展私营养老金,构建多支柱结构相对均衡的养老金体系,矫正养老金体系存在的结构性失衡。比如,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第三支柱发展提供空间。“我国第一支柱缴费率水平虽有所降低,但仍排在世界前列。可对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缴费率统一进行调整,适当降低第一支柱缴费率,为提高第二、三支柱缴费率创造条件,着力提高第二、三支柱替代率。”朱俊生同时建议,优化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完善账户制经营模式,一个家庭的资产配置在所有的金融产品当中去优化,它有不同的风险偏好,需要附以不同的风险产品。就此,董登新同样建议,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第三支柱覆盖的范围应该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信托等适合投资的金融产品。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有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竞争,丰富产品形态,从而增加公众的选择权,提高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运行效率。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我国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个陌生的概念,不知道、不了解,更不懂怎么操作购买,然而这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需要更多的人对其内容要义了解、学懂、会用。有些国家把养老有关规定和知识写进学校教材,让学生尽早了解国家养老政策和操作规程。为此,董登新建议,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建立个人养老账户的意识。而这,恰恰的也是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亮点之一。此外,试点已经延期半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改革有新动向。按照近期此次会议的安排,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改革是明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据记者了解,近日,在前期上海等三地试点的基础上,新一轮更大力度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扩围”的政策已经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扩围”或不仅是指扩大试点地区,也指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有望将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从商业养老保险扩大到公募基金等产品。
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以深圳为起点,如何走好第一步,消除各界对于“个人欠债不用还”的疑虑尤为重要;深圳之后,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复制到其他地区尚需探讨;与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等较为成熟的模式相比,我国的制度配套还有哪些留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迎来前所未有的契机,与之而来的讨论争议也不少。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制的“免除债务”,又能有机会“重新做人”备受瞩目。 个人不用还债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破产的金额下限也有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不用还债了呢? 《征求意见稿》指出,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关于个人破产,很多人会关注这是否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侵犯。其实我觉得不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广群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会加强债权人对于放款借钱的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让他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分析称,个人破产制度设计首先可以保护债权人。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首先它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都给你拿来清算,保护债权人。”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债务人将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不过,债务人破产后并非“一无所有”。《征求意见稿》明确,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属于豁免财产。 为什么是深圳? 个人破产制度千呼万唤,为什么先是深圳?实际上,这与深圳的商业环境不无关系。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企业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刚刚落幕的两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其中合同编明确了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人工商户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与合同编相辅相成的意义: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曹启阳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我们今天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 除了民法典的出台,深圳作为我国经济特区,还具有独到的制度优势。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全国推广还差什么? 实际上,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国内个人破产在制度与实操层面还缺制度配套。具体来看,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一项短板。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仅仅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残缺不全。在这种信用体系状况下,推出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和秩序形成强大的冲击。 个人破产生效后并不是完全注销掉所有的债务,也不是完全不用归还债务,对一些债务仍然具有偿还责任和义务,因此,在个人破产法中应明确个人破产后仍然需要清偿哪些债务,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清偿债务,这都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限制消费也有怎么执行的问题。坐飞机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话,那确实买不了飞机票,但是其他很多情况,监督很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比如说用现金或者用别人的卡来消费就容易规避监管。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
成都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赵某某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流传,涉及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信息,引发网友热议。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男,24岁)将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目前,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确诊者隐私被上网,唱的是哪一出?应该说,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出现,让当地民众生活工作等方面确实受到了影响,心生怒气也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因此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冒犯法律。没有人愿意成为新冠肺炎患者,从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看,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有任何主观故意。如果因自己的生活工作被波及就迁怒于赵某某,这对她是不公正的。不得不说的是,一些网友在挞伐赵某某的同时,还疑似编排不实之词,涉嫌造谣。 毋庸赘言,此前多地曾发生疑似泄露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隐私的事件。受害者不仅频频被骚扰,还遭遇网络暴力,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泄露隐私的危害不容小觑,对受害者应及时抚慰,对泄露者则需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事实上,国家近年来在保障公民隐私方面越来越制度化和法治化。比如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我们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谁都不能侵犯。一旦随意披露和侵犯,导致当事人受到网络暴力,加害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处。 遏制隐私泄露,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强化法治意识,守住法治底线,全力保护好自身的隐私。同时,更需要法律“亮剑”,需要执法机关依法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论机构泄露的,还是平台、个人泄露的,只要触犯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公民织密法律保护网,还要构筑反应迅速、处理及时的应对机制。比如,有关平台一旦发现受害者的隐私被泄露,应快速删除,尽最大可能减少危害。 “赵某某隐私疑被泄露”一事已有结果,这再次提醒我们: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