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防疫规定,配合流调工作,许多市民在出入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时,都留过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海量的个人资料被收集。隐私保护不是儿戏,这些个人信息将被如何处理?记者调查发现,某些场所对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不足,种种“不确定性”当引起重视。 一是规范要求存在“空白”。疫情发生早期,有关部门发文明确,公共场所要对外来访客如实登记。疫情防控常态化,“健康码”已然普及,但对已登记的个人纸质信息、仍在供老人或未带手机者使用的登记簿该如何保管和处理,却没有“权威说法”。 二是不同单位对“归档留存”有不同的“内部规定”。所谓的“暂时保存”常常给不出“暂存期限”。虽然工作人员表示“不允许私自抄写打印”“不会把信息录入电脑”,但内部如何约束、外部如何监督,没有“下文”。 三是“定期销毁”大相径庭。有的说“半个月到一个月销毁”,有的称“半年到一年销毁”,甚至还有“五年销毁一次”……差异如此大,哪个科学合理?至于销毁方式,有的用手撕,有的用碎纸机,销毁彻底与否,外人无从得知。 显然,种种“不规范”蕴含诸多隐患。以往不少案例更表明,恰恰是“内鬼”作怪,将单位、公司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卖给中介或不法分子。正因如此,“公共场所登记的个人信息”不容有失。 “立规矩”是规范的前提,“照章办事”才能避免“各行其是”。管理部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如何留存、归档、销毁到访人员的登记信息,这也是“闭环管理”的内在要求。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更要明白,出于防疫要求,登记公民个人信息,只能用于防疫以及其他合法用途,经营者更有义务妥善保管有关信息。否则,一旦泄露或滥用有关信息,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倘若发生恶意倒卖,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勿“以身试法”。
1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计划于明年起开始实行摇号新政,无车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摇号,新能源车方面,每年将有80%的指标向“无车家庭”优先配置。 与此同时,北京市交通委对相关文件进行解读。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个文件的内在联系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将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文件层面为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提供依据,原则性规定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总体目标、总体路径、调控措施等内容。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是由北京市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联合印发的文件,在《暂行规定》的框架内,对小客车数量调控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从而使《暂行规定》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关于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则是基于上述两个文件中的规则,制定的临时性、一次性措施方案。 三个文件将在履行完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其中,《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计划于明年实施;一次性增发指标配置工作计划于今年8月份启动实施。 和既有政策相比较,政策优化方案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为加强小客车指标配置的针对性,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政策优化方案在保持现行调控政策连续稳定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家层面有关要求、政策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在以个人为单位参加普通指标摇号和新能源指标轮候配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同时,指标配置向“无车家庭”倾斜照顾,通过赋予“无车家庭”明显高于个人的普通指标摇号中签率和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优先解决“无车家庭”群体的拥车需求。这是本次政策优化方案中最核心的内容。 二是增加对个人申请更新指标数量的限制,并配套放开名下多车的个人向符合条件的近亲属转移登记车辆。具体来说,就是每人最多只能保留1个小客车指标。1人名下如果拥有多辆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车辆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1辆申请更新指标,其余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但允许其向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三是取消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要求。现有政策规定,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从这些年的施行情况看,一是出于个人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更新指标,对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许多不急于新购置车辆的个人,不得不赶在时限到期前申请更新指标,不利于实现调控政策关于放缓机动车增速的目标。因此,政策优化方案拟取消这一时限,方便市民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间,同时起到减少存量小客车,减轻道路拥堵、停车矛盾和生态环境压力的作用。但是,一旦申请到更新指标以后,指标有效期仍为12个月不变。 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随着近年来申请指标人数不断增多,个人普通指标摇号的平均中签率持续走低、个人轮候新能源指标所需的时间不断加长。有的家庭一辆车也没有,全家人参与摇号却长期无法获得指标,而有的个人或家庭却拥有多辆车。这种不平衡逐渐衍生出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购买外埠车、皮卡车,违规改装封闭式轻型货车等一系列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的行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调控政策的意见建议当中,反映此类问题最多,呼吁“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诉求最为集中。 实际上,北京市有关部门也早已开展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方案的研究,但由于前些年大数据应用和共享的基础还不足以支撑精细化的指标调控措施,因此一直处于研究储备状态。当前,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集成创新应用,国家及本市的人口、婚姻登记和车辆管理等不同部门间的数据融合共享不断深入,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具备了技术和数据基础。一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出“无车家庭”;二是群众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享受到“一网通办”的便利,“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对于经过数据比对核验后,还需要进一步核查证明的信息,将引入公证服务。另外,社会信用体系的愈加完善也为政策实施提供了保障,此次政策优化方案将要求家庭申请人要共同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诺,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实现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后,将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夫妻间相互扶持、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更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联系最为紧密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血缘、婚姻等亲属纽带更为牢固,有着良好的共同生活起居基础,其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也有着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宪法、婚姻法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刚审议通过即将于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所以,政策优化方案将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此外,综合考虑小客车的出行效用、乘员空间、拥车用车便捷性等因素,将“家庭申请人”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的范围内,能够保障更加合理的出行需求。 如何从个人申请指标转换为以家庭申请?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是否只能组成一个家庭申请指标,还是可以组成多个家庭申请指标?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目前正在以个人名义参加指标配置的申请人,如果想转换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有配偶的,首先判断配偶是否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了,夫妻就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没有配偶的可以考虑和父母或子女共同申请,当然,有配偶的也能和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双方父母共同申请。 判断父母是否可以加入申请,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名下是否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只要一方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双方都不符合条件;如果双方均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再看是否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条件,符合的一方能共同申请(不要求双方均满足才能参与申请)。 判断子女是否可以加入申请,除了要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外,还要看子女的配偶拥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情况,配偶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子女不能作为家庭申请人。 如果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均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这是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最大范围。当然,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多名成员符合作为家庭主申请人的条件,是可以组合成多个家庭来申请指标的,不过,作为一个家庭来申请时,家庭申请人越多,家庭总积分就越高,获得指标的概率也更高。 如何在指标配置中体现对家庭的照顾?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政策优化方案引入了家庭积分的概念并合理设置积分规则。在普通指标配置时,通过家庭积分赋予“无车家庭”远高于个人的中签概率;在新能源指标配置时,除分配给单位和营运车的指标配额外,首先拿出80%的指标根据家庭积分高低向“无车家庭”优先配置。在计算个人积分时,对家庭申请人以往参与过摇号的次数或轮候的时间均转换为积分进行累加。计算家庭总积分时,一是充分体现夫妻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因素,夫妻双方都在摇号的中签倍率高;二是家庭成员在摇号池中人多的中签倍率高;三是家庭有老有小、代际数多的,中签倍率高。 根据家庭积分规则,以当前个人摇号平均阶梯积分为5进行测算,举例说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优势如下: 案例1 三代同堂大家庭 家庭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2名子女及双方父母共三代8人,其中有4人正参加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2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25倍多。 案例2 一家三口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一名子女组成共两代3人,夫妻均在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54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0倍多。 案例3夫妻两人小家庭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及其配偶2人组成,只有主申请人在摇号,个人阶梯数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3倍多。 为什么要对申请更新指标的数量做出限制?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近年来,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严重“背户”行为,公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行动,通过依法撤销车辆登记等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利用一人名下多车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的行为,指标调控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门加强打击,一经查实将收回指标,已经购置车辆的,将纳入黑名单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此次政策优化方案提出限制名下多车的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更新指标,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小客车指标作为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确立“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个指标”的原则。而车辆作为个人财产,车辆所有人可以一直使用到报废,需要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一辆申请更新指标。同时,为方便其家庭成员拥车用车,允许名下有多辆车的个人,可以向其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父母、子女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 在车辆转移登记环节设置亲属关系存续年限的考虑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为有效打击通过结婚登记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违法行为,提高行为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维护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严肃性,政策优化方案提出,在办理夫妻间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车辆转移登记时,需满足婚姻存续期满1年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办理向配偶、父母、子女转移登记车辆时,受让方与车辆登记所有人的亲属关系存续期也需满1年。启动实施后,将借助婚姻、人口信息大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今年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考虑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拉动消费、稳定经济、切实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市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一次性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全部向“无车家庭”配置。具体配置办法总体上与政策优化方案中关于按家庭积分排序配置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方案保持一致。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启动实施,让2万个“无车家庭”尽早受益。 此次修订政策实施后,年度指标配额是否会有调整?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这次政策优化方案主要是调整配置方式,原则上对明年年度指标配额数量暂不做调整。关于中远期调控思路,相关部门将结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按照控拥有、限使用、差别化的原则实施交通需求管理,到2035年小客车出行比例和车均出行强度降幅不小于30%”的要求,专项进行研究。(中新经纬APP)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靠近办公室的地方有个类似阳光房的小门廊,周鸿祎平常却不会在这里略坐一坐。 他一般早上十点到公司,晚上如果开会就八九点走,如果有应酬就七点左右走,有了手机后更是无时无刻地都在发信息。总之是很忙,忙到没有时间思考人生,也没有闲情逸致在小门廊待上片刻。 在采访周鸿祎期间,他带凤凰网财经《封面》领略了他号称千万级的音响设备,他挑了一张马友友的大提琴播放。在场若干个音响设备,都是周鸿祎自己从全世界搜集凑起来的,打开他的音响设备,需要开十来个按钮。 “我根本听不来这个旋律描述的是什么,你把它就当好听的东西来听,”周鸿祎介绍,他虽然听古典和传统音乐多一些,但并不追求相关知识,对他来说,音乐好听就听。而玩音响则是因为这样更能听到歌曲中的细节,例如歌手的很多感情。众多乐曲中,周鸿祎比较喜欢的是电影《辛德勒的名单》的主旋律,由一个名叫帕尔曼的以色列小提琴手演奏。 周鸿祎认为:玩音响和做产品二者唯一的联系就是,都要非常非常注重细节。他告诉我们,这些音响设备随便擦一下的话,可能就会影响到最终呈现的声音,楼里的供电也会有影响。 周鸿祎对他的音响设备了若指掌,每个细节都是他自己搭配安装的,一共四五十根线,每根线有不同的用处,有数字线、有模拟线、有信号线。“这是玩音响的乐趣,就像美国有的人喜欢在车库里捣鼓修车,不是不能送给修车厂,但可能他修车就是休息和放松的一个过程。” 为了听音乐的爱好,周鸿祎一口气买了5000张黑胶,原本打算每天听一张,下半辈子都都能与黑胶为伍。然而,一年多过去了,他一张也没听,就像买书一样,“你买书的时候觉得要看,很多时候买回家往书架上一堆,可能也不见得看。” 回想起年少的时候,周鸿祎评价自己喜欢标新立异、与众不同,现在想一想,应了辛弃疾那句词“少年不知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而今天的心境却是“却道天凉好个秋”。 年轻的时候会表现出斗争性、好胜心,人到中年,周鸿祎认为自己仍然有这种冲动,“不然我就不会去做网络安全了。”但是周鸿祎认为,这种冲动不是物化不服输的精神,不是写在墙上的标语。年轻时候的标新立异,是一种内在精神的呈现,裹挟着一丝不成熟。而到如今,他的想法转变为“何必展现出来给别人看,变成产品、变成业务就好了”。 周鸿祎有一个信条,他称之为“不装不端”。“不装”就是真实,周鸿祎说他喜欢真实的人,自己也努力追求着尽量做到真实,有些话实在不方便可以不说,但不说假话。“不端”就是保持谦虚,不要脱离地气。他认为每个创业者都应该具备“不装不端有点二”的精神。 周鸿祎为此找到了一个英文翻译,即乔布斯那句著名的“stay humble、stay hungry、stay foolish”。他的理解是,“stay humble就是保持谦虚不端,stay foolish就是有点二,stay hungry就可以理解成是不装。” 在这种信条的指导下,周鸿祎仍然在为360努力。相较于最风光的2010年到2013年,近几年的360略显弱势,但这并不影响周鸿祎的坚持,如果别人评价他,他希望被评价为“一个很真实的,不断在奋斗的奋斗者。” 01 只要使用互联网产品,都会让渡一部分个人信息 《封面》:360识别外部攻击时是基于收集的用户数据,那是不是意味着用户在使用360包括其他数字产品时,用户让渡了部分隐私? 周鸿祎:如果泛泛来看,现在所有的互联网产品,只要用这个产品,那么就可能会让渡一部分个人信息。但是和其他产品不太一样,360对个人隐私并不感兴趣,因为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没有什么关系。 首先,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分开的,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是个人隐私。360不关心用户的隐私比如看什么照片、聊什么天、买什么东西,360关心的是用户看不见的后台有什么软件在运行。其次,木马和攻击者必须要联网通信,所以用户电脑里肯定有很多奇奇怪怪的IP和奇奇怪怪的域名的连接,这是360所关心的。 至于现在有些软件偷偷打开麦克风偷听你的谈话,那我认为这个性质就不一样了。它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个人隐私,以此来追踪用户、知道用户的喜好,以便进行广告推销,我认为这是不太合适的。 02 电脑泄露隐私概率较小,手机情况比较严重 《封面》:就360对个人电脑保护来看,现在中国的电脑用户,被泄露或者是不安全的因素大吗? 周鸿祎:在电脑上泄露的概率比较小,很多软件都被360查杀得差不多了。并且现在聊天、购物基本不在电脑上,所以电脑上隐私保护的情况还OK。现在情况比较严重的是手机,手机是个传感器,大部分人睡觉都带着它,一天的活动基本都在手机上。而360在手机上的隐私保护能力基本上发挥不出来,因为没有权限。 手机厂商实际上拥有最大的权限,360跟其他软件都是平级并没有特殊的权限,所以今天手机上的隐私泄露可能需要国家和企业来发挥核心的作用。消费者是非常弱势的,当你使用各种互联网服务,比如用搜索引擎搜减肥、某个隐私的疾病,你自然就把你心里的想法留给了搜索引擎。所以app厂商能拿到很多人的个人数据,这并不是说厂商一定要这样做,它是由服务特点决定的。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app厂商收集个人数据是合理的,但是应该尽到以下责任,第一是搜集个人数据时,一定有合法正当的理由,要帮助用户做某个事。比如有个软件什么都没做就把麦克风打开了,用户聊天就偷听他们的谈话,然后借此给用户推广告,我认为这个就是违规的。第二是要让用户有知情权,要告诉用户为什么有这个功能。第三点是要让用户有选择权,比如软件某种信息,用户如果不愿意被搜集,就应该允许用户把这个信息采集的功能关掉。 现在隐私泄露最可怕的不是单个手机的泄露,而是很多网络公司的信息泄露。假使这些公司安全不够专业,但他们又采集到很多用户的数据,一旦被黑客攻击,就会导致用户数据大规模泄露。我们俗话叫“拖库”,就是把用户数据库给拖走了。所以我一直主张,互联网公司在埋头狂奔时,一定要舍得在网络安全上做投入。 03 为管理和用人感到焦虑 《封面》:现在您有什么样的焦虑吗?或者内心觉得对公司、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来说,最大的挑战是什么? 周鸿祎:最大的挑战我认为还是在管理和用人上的挑战。战略的执行有时候比战略本身还重要。目前我旗下有一万多人,确实不太可能什么事都自己去做,所以要通过管理建立组织的力量。过去创业公司只有几百人规模的时候,个人的作用非常巨大,基本上单枪匹马就能带着大家冲锋陷阵。但今天面临这么大的一个组织结构,怎么样能选对人、培养人,这可能是对我最大的挑战。 主持人:选人包括选接班人吗? 周鸿祎:这不是一个接班人的概念,而是要选新的领军人物。我可能只规划了一个宏观的方向,360提供品牌、资源、技术,其中需要一个CEO能像创业者一样去思考,带领团队像创业公司一样往前走。一个公司最后其实所有产品都会过时,能一直传承下去的是文化、是精神、是创新能力,还有不断进化的团队。所以重要的是找到新一代的CEO、新的领军人物,让他带着我们继续做大创新的业务。 04 经营模式已被证明一半,最终梦想是卖服务 《封面》:360自打回归A股之后表现并不是很亮丽,营收好像也在下滑,未来对360有什么规划吗? 周鸿祎:360回归这几年都在转型,首先是把原来策略不相符的一些公司卖掉,然后重组了企业安全集团,并且把名字改成了政企安全集团。像天津、上海、重庆等,差不多有十个城市已经与360已经签约。由360来帮这些城市打造城市级的网络安全运营中心,建立安全大脑、安全运营基地,包括安全的运营基础设施。我认为这证明我的模式已经被证明了一半。 我最终的梦想是,未来360卖的不是产品而是服务,但是这个服务是分布式的,是在每个城市建立安全服务的团队,然后建立安全服务运营中心。 例如在重庆的安全服务基地就立足重庆,辐射整个重庆及周边地区,为周边的几十万家企业提供安全支持服务。360现在收到了很多地方的顶层设计的设计费及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费,但是我最终的核心是以后能够收到网络安全运营的服务费。 《封面》:最终的目标是? 周鸿祎:最终的目标是,360为中国上百个城市建立安全运营中心。 《封面》:那个时候会支撑起360多么大的体量? 周鸿祎:这个问题我倒没有想过,作为一个上市公司说数字要比较严谨。但坦率地说,可能大家有点失望,我对自己的角色定位是给公司定战略,很多人提起战略、提起商业模式,想到的往往是多少钱,但很多时候第一步不应该先考虑营收的问题,而是考虑如何打造核心的技术、核心的数据能力;第二步是如何打造一个核心的产品,包括服务式的体系;第三步是要考虑如何把这个体系在中国建立起来。
(原标题: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申请获受理 京东数科、小米等入局) 第二家个人征信机构要来了。近日,央行网站发布公告信息称,已受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筹)(下称“朴道征信”)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 截至目前,国内持有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征信机构仅有一家,即百行征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朴道征信在完成相关申请流程后,有望拿到第二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百行征信的成立,是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开创之举。经过几年探索后,第二家个人征信公司朴道征信获央行受理,表明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将有实质性推进。 5家股东名单曝光 根据公示,朴道征信的业务范围为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本10亿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公司主要股东包括: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控”),持股35%;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数科”),持股25%;北京小米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聚信优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其中,北京金控是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100%控股的子公司。 《证券日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京东数科等股东方,但几家股东均未对此事表态。 对于朴道征信几家股东的情况,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评价称,此次朴道征信的股权结构与此前的百行征信有些类似。百行征信的最大股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朴道征信的最大股东则是北京金控集团。“个人征信试点机构仍以国有控股、其他与征信相关的场景方、数据方、技术方机构参股为主,同时引入有限合伙股东,或是为了设置股权激励做准备。” 朴道征信的公示信息还显示,拟任职董监高人员名单为:董事长赵以邗;董事王磊、程建波、曹子玮、赵立威;监事许凌、徐河军、刘黎、周泽宇。其中,程建波是京东数科副总裁、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监事许凌则是京东数科副总裁、金融科技群组总裁。曹子玮是小米金融战略副总裁。 准入放开有利于良性竞争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是我国首个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由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考拉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华道征信等8家市场机构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发起组建。 2018年1月,央行发布公示,宣布受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筹)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2018年2月,央行披露首张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公示表显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已获得许可。 据其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百行征信已拓展金融机构超1800家,签约信贷数据共享机构近1000家,百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超1.5亿人,所有征信产品累计使用量突破3亿笔。 于百程认为,此次朴道征信获央行受理,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监管方向的落实与响应。“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入多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推动个人征信相关市场和业务的发展。” “朴道征信获央行受理,标志着个人征信准入相关的监管工作进入加速阶段,为民营机构入局个人征信领域提供了发展契机。此次京东、小米等民营机构的入局,或能对市场形成示范效应。”苏筱芮预测,“更多新机构的入局,一方面可以为个人征信行业带来活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行业竞争的加剧,百行征信未来将面临更多竞争的挑战。” (编辑:文静)
原标题:金融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将被“圈定” 收集范围未包括通讯录、位置信息、相机等方面 本报记者 李 冰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通知,《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国家网信办给出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其中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投资理财、手机银行等金融类App。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表示,“随着个人用户对App频繁使用,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愈发严重。其中,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比较普遍,违反必要原则、强制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事件层出不穷,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十分有必要。”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App超范围收集、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普遍存在,用户拒绝同意就无法安装使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无法提供基本功能服务。只要用户同意收集必要个人信息,App不得拒绝用户安装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金融类App必要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均未包括通讯录、位置信息、相机等方面。此前,网络借贷App用户曾因通讯录等信息暴露,被暴力催收所扰。另外,必要个人信息包括位置信息的,仅有地图导航类、网络约车类App。 具体来看,网络支付类App涉及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真实身份信息(App提供者提供多种选项,由用户选择其一);付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银行预留移动电话号码;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码。 网络借贷类App涉及必要个人信息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真实身份信息(App提供者提供多种选项,由用户选择其一);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 对于手机银行类App,征求意见稿提到,此类应用必要个人信息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真实身份信息(App提供者提供多种选项,由用户选择其一);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银行预留移动电话号码;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码等。 于百程指出,“在金融类App中,网络支付和网络借贷在业务中所需收集的必要个人信息是不同的,因为二者业务不同。”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表示,“各类型App收集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不同,体现出分类监管的原则。” 近些年,App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违规使用、买卖或信息泄露,个人用户轻则被垃圾信息和电话骚扰,重则被冒名办理业务,甚至被诈骗,引发财产损失和安全性问题。同时,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十分突出。 对此,于百程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一旦实施,将让后期监管有章可循。 苏筱芮则指出,种种监管信号表明,未来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数据方面违法行为的整治及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潜在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编辑: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