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问当今中国市场有什么零食可以红火几十年的话,那么你得到的答案一定会是辣条,这个曾经在各个学校门口几毛钱一袋的“垃圾食品”如今却走出中国,走向世界成为中国最有名的出口食品,而辣条的扛把子龙头大哥卫龙甚至还要上市了,很多人都很疑惑这个垃圾食品是怎么成功到这种地步的? 一、远销海外、卫龙上市的辣条 根据央视财经近日的报道,天猫数据显示,继螺蛳粉之后,“国民零食”辣条也冲出国门,为海外饕客们的“网红”新宠。在天猫海外平台上,半年来,辣条出口量增长超120%,有品牌辣条卖到了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日本民众成为辣条最为忠实的簇拥,购买频次最高。 媒体称中国辣条正不断受到海外消费者的喜欢,近年来出口量节节攀升、且远销160多国家。相关平台数据显示,2020年下半年辣条出口额同比增长超120%,海外购买辣条最多的国家依次为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据了解,辣条其实一种加工面制品,具备麻辣鲜香的特点。中国的辣条生产企业主要位于河南及湖南,河南的辣条行业产值占了全国一半,销售额超过320亿元。 而与这个消息一起到来的还有著名的辣条一哥卫龙,卫龙辣条终于要被中国的吃货们吃上市了,据同花顺(行情300033,诊股)iFinD数据称,目前卫龙正与中金公司(行情601995,诊股)、摩根士丹利和瑞银合作,计划于2021年在香港IPO,拟募资10亿美元。近年来,卫龙发展迅猛。据财报数据,公司2019年营收49亿元,同比增长43%。品牌创始人刘卫平在卫龙食品2020年合作伙伴大会上对外表示,今年卫龙的目标是72亿元。同时,根据2018年计划,卫龙2021年要卖100亿。据悉,卫龙食品每天生产辣条三四千万包,已经占据全国辣条行业的10%。仅卫龙旗下的魔芋产品,年销售收入就达到了8306万元,同比增长170.03%。 启信宝数据显示,卫龙食品创办于1999年,所属公司为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平食品”),位于河南省漯河市,主要产品包括调味面制品类、豆制品类、素食类和肉制品类等。其创始人刘卫平来自湖南省平江县。和当下卫龙辣条的网红标签相比,刘卫平十分低调。基本很少参加露面的企业家大会,也极少接受媒体采访。最开始创业时,只有刘卫平和弟弟两个人经营这个小作坊。一起负责伙计,采购、制作、送货。2001年,刘卫平从一碗传统牛筋面中找到灵感,推出了新产品麻辣丝。2002年,在改良设备后,辣条生产量猛增,转年,刘卫平注册了“卫龙Weilong”商标,“卫龙辣条”正式诞生。 二、辣条到底是怎么成功的? 说实在,说起辣条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一个记忆:记得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刚刚上学的时候,每每放学的时候学校门口各种小摊小贩就特别多,而在这些小摊小贩之中卖的最好的就是辣条,这些用简易塑料袋包装的辣条,很多时候也看不出有什么生产厂家,便宜一点的几毛钱一袋,能吃得起上一块钱一袋的卫龙都是有钱人,而且这种食品都不能光明正大的吃,要专门找没人的时候,特别是要避开爸妈的关注,毕竟这种他们口中的“垃圾食品”实在是不怎么上的了台面,一旦被发现轻则被批评,重则被没收甚至被打,所以辣条几乎成为了一个时代人的记忆。 那么,就是这个在记忆中的垃圾食品到底是怎么成功的? 首先,在零食中的一抹麻辣亮色,说起辣条的成功我们必须要说辣条的特殊口感,一般情况下大多数零食其实从味道的角度出发就两种,一种是甜味的比如说巧克力、饼干之类的,另一种是酸味的比如说各种梅子和果脯,但是辣条却凭借着其特殊的味道在零食小吃中杀出一条血路,可以说辣条成为了大多数80后、90后年轻记忆中少有的辣味食品,也正是凭借特殊的辣味,让辣条成为了一种非常特殊的东西,只要大家说辣味零食,必须要说辣条,也正是如此,在其他各类零食企业都已经洗牌换了好几轮的情况下,辣条却依然屹立不倒,成为了多少年大家心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辣条的高端化正在让其上的了厅堂。说实在,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辣条可以说是一种回忆的零食,大家心目中的辣条都是不怎么卫生的简易小包装的东西,属于几毛钱一袋的存在,但是如今大家看到的辣条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了,即使是小时候的简易包装的都可以卖到几块钱,像卫龙这样的大牌想要卖到上十块都不费劲,可以说辣条的正规化、高端化为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湖南平江是辣条的发源地,是“中国辣条之乡”。相比于卫龙的甜辣味,平江大多数辣条企业则保留了辣条发明之初的麻辣味。据传,全国90%以上的辣条经营者,都是平江籍。目前,全国辣条企业近1000家,行业年产值580亿元,安排就业20万人,其中,平江人创办的企业占90%以上,平江县的辣条年产值达200亿元,以湖南平江为核心的市场集聚帮助辣条企业实现了集约化和产业化,辣条成为一个产业也成为了辣条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三,情怀与互联网交织的发展方式。如果说辣条因为便宜味道特殊成为了大多数人年轻时候的一种记忆,如果说因为产业化、高端化、正规化成为辣条产业发展下来的源泉的化,那么辣条的成功则是来自于整个市场的强势营销与互联网化。2019-2020年如果要问什么词汇是最热门的网络热词,那么“爷青回”成为了发弹幕的第一词,为什么这词能够真么红火,其实就是代表的是整个网络市场上大家对于情怀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展现在辣条上面就是整个辣条产业的用户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年轻人,而是从十几岁到三十多岁都有,年龄段的不断增长,给辣条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情怀生意成为了辣条最重要的光环。另一方面,则是辣条产业可谓是互联网出圈的典范,2015年开始卫龙就开始推出了各种网红产品,在互联网上蹭热点几乎已经成为了卫龙的特色,2018年端午节,有网友喊话卫龙,表示想吃“辣条粽子”,一周后卫龙果然推出辣条粽子,并推出粉丝试吃活动。而且卫龙不断在跨圈混搭,搭上了苹果风、NBA总决赛、暴走漫画、网络黑客等各个看似毫不关系的领域,甚至跨界推出了《卫龙霸业》手游游戏,可以说卫龙已经成为了全面互联网化的企业,互联网的营销方式给辣条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如今,虽然我们看到辣条身上的”垃圾食品“的帽子还没有去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辣条已经成为从街边到大家家中登堂入室最成功的零食之一,这个产业已经形成了其巨大的市场竞争力,这样的辣条产业值得我们好好关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度“十佳案件”,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广告、打击传销、食品生产、特种设备、医疗器械等多个类型。其中,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显示,2019年8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多燕瘦酵素吸吸冻(番石榴味)(生产日期:2018年9月17日)检出匹克硫酸钠。接报当天,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货运仓库进行检查,查存同类产品120箱。对仓库内7个品种的食品进行第三方送检,其中2个批次被检出含有匹克硫酸钠。 匹克硫酸钠是一种药品原料,具有缓泻作用,属于非食用物质,在常规标准检测中无法检出。且具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必须凭处方、遵医嘱才能使用。 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肆佰壹拾柒元玖角叁分(6417.93元);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纳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并采取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重点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记者尝试致电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但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方面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据天眼查APP显示,多燕瘦(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30日,实缴资本为2000万元,吴满胜任董事长,吴满元任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最大股东是多燕瘦柱式会社,持股51%,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股49%。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8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为杭州惠美惠时尚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七年来,已经两次更名:公司创立之初,名称为“爱瘦(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至2015年9月,变更为“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8月,又变更为现名“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3日,因未如期向上海微拓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房租补贴20万元,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蜂了时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满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在双十一预售结果榜单中,多燕瘦成为酵素类目销售数据的TOP1,多燕瘦SOSO棒成为保健健康品类的TOP5。 据信息时报报道,除上述通报中提及的“多燕瘦酵素吸吸冻(番石榴味)”产品,还有消费者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反映称,销售代理号称“郑多燕亲研的‘多燕瘦清清棒’”,在食用后也出现急性肠胃炎症状。 中国网财经报道称,多燕瘦代理提供的宣传资料显示,吴满胜号称“天使哥”,又被称之为“中国减肥之父、中国微商创业之父”:20年中国减肥行业资深经历,曾经炒红9块9减肥茶和超级P57两款产品,2014年联手郑多燕老师投资1亿人民币创立了多燕瘦品牌,多燕瘦历经3年微商阶段,每年5亿左右销售额,2017年以跨境社交电商模式进军国际市场。据相关代理提供的资料显示,2015年3月,郑多燕宣布与吴满胜合作,进军全球减肥市场,并成为多燕瘦股东。而据了解,多燕瘦代理分为VIP会员、区域经理、行动大使三个级别,只需要支付相应的金额就能成为代理,并享受“特有福利”。 据报道,成为多燕瘦代理后,推荐新代理加入,可获得40%的推荐奖金及层碰奖金,层碰奖金分为左右大小两个区,可获得40%~25%的奖励。另有对碰奖金10~20%,可拿无限代。还有重销奖金和重销优惠:直推1人领3代、直推2人领6代、直推3人领9代、直推4人领12代、直推5人领15代,呈金字塔结构进行发展。每笔奖金拨放80%为现金点、20%为活动点数。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多燕瘦的这一代理模式已明显与《禁止传销条例》抵触,存在涉嫌传销的嫌疑。
上海抽检6批次食品不合格。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消息,9日,上海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46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样品共计1658批次,其中合格1652批次、不合格6批次,涉盐水牛肉、韭菜等。 上海市场监管局介绍,本次抽检信息涉及21大类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等。抽检样品共计1658批次,其中合格1652批次、不合格6批次。 不合格样品为 1.上海公益食品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生产、奥乐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闵行第一分公司销售的盐水牛肉(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孟艳)销售的韭菜(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3.张爱珍销售的豇豆(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4.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商场销售的小毛蟹(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5.上海圣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上海尽一贸易有限公司新桥分公司销售的蛋行家?杂粮鸡蛋(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6.上海江杨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蔬菜区17-2)供货、上海市宝山区鹏涛水果店销售的韭菜(九菜)(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上海市场监管局强调,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要求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公开。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2020年12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3号)。 其中,标称受委托生产商为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者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虾味饺(速冻食品)(生产日期2020/7/17,规格型号100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82 g/100g,标准值为≤0.25 g/100g。 过氧化值表示产品中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是 1 千克样品中的活性氧含量,以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表示,用于表征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 不合格虾味饺标签标示执行标准为 SB/T 10379,依据该标准,速冻调理肉制品中的过氧化值≤0.25g/100g。 速冻调理肉制品中的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一是生产厂家使用了质量劣变的原辅料,造成过氧化值偏高;二是在产品运输及储存条件不达标,造成过氧化值偏高。 在今年8月,也有1批次海霸王速冻食品被检出不合格。 2020年8月27日,云南省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20年度省抽任务速冻食品类(第二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中显示,沧源民贸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财富新城店销售的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菜猪肉水饺(生产日期2020/03/28,规格型号500g/袋)抽检结果不合格。 2016年,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曾因被查出以鸭脖皮、冻杂油等原料冒充牛肉、虾肉等原材料生产牛丸、虾饺,被原成都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404400元。 据原成都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介绍,2016年3月21日至4月25日,执法人员对辖区(郫县、崇州市、新都区、大邑县、武侯区)8处流通点销售的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生产的8个批次的撒尿牛肉丸、鲜虾脆等冷冻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不合格。 2016年3月25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江北畅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送样抽检,抽检结果显示:2016年3月1日生产的撒尿牛肉丸不合格。 据调查,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9批次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且上述9批次产品确系该公司生产。上述9批次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产品现已全部销售至终端市场,无法召回。 据原郫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生产企业给予:罚款396240元,没收违法所得8160元,合计罚没款4044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企查查资料显示,成都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及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均为英属开曼群岛商海霸王国际集团旗下企业。 据其官网介绍,海霸王国际集团是一家集餐饮、速冻食品、地产、旅店和商贸物流为一体的多元化企业集团。海霸王企业集团于1994年底正式进军中国大陆。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历年被评为“汕头市纳税大户”,汕头50强企业之一,汕头市首批总部企业,汕头市大型工业骨干企业。 责任编辑:陈思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其中明确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不安全食品经营者提出的赔偿承诺,比如“假一赔百”,远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标准,此次《解释》要求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按经营者所承诺的赔偿标准索赔。新京报讯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发布,明确电商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透露,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倒逼平台企业果断切割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新京报记者。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解释》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第2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刘俊海称,该条款采取了消费者友好型的外观主义解释方法,也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见贤思齐、加强食品标识管理、放弃恶意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为,是双赢之举。飞机火车上免费食品出问题 承运人担责实践中,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后可能索赔无门,经营者将责任推给生产者,而生产者可能“远在天边”。对此,《解释》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其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学林表示,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进口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进口商担责近年来,海淘成为新的消费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主张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此类主张是否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解释》第1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针对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亮点1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相信销售的食品系自营,消费者可主张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亮点2食品已过保质期仍销售等情形,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赔偿亮点3不以人身损害为惩罚性赔偿要件,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即便未受到人身损害也有权索赔亮点4《解释》要求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按经营者所承诺的赔偿标准索赔亮点5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担责,承运人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亮点6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读1全面激活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刘俊海认为,此次《解释》全面激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者只有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明知”的判断至关重要。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表示,“明知”是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消费者举证难,法院认定也难。《解释》第6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分别是: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以上情形下,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构成“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也意味着,出现食品已过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等情形,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赔偿等。此外,一些企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上做文章误导消费者,为遏制这一乱象,《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2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与赔偿,更在于事先遏制与预防。”刘俊海表示,为体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司法理念,《解释》第10条不苛求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以人身损害为构成要件。其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高燕竹称,由于食品价额一般不高,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也不利于惩治和防范食品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安全环境。解读3支持消费者按经营者赔偿承诺索赔记者注意到,消费市场中经常听到商家的“假一赔百”等承诺。刘俊海表示,一些见利忘义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为攫取不公平竞争优势而推出的惩罚性赔偿承诺高达二十倍甚至上百倍,远远超过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一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承诺。“实践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郑学林表示。此次《解释》第8条明确,依法支持消费者主张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按照其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责任。郑学林表示,这是通过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杜绝经营者乱承诺干扰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情况发生。新京报记者 王俊
CPI时隔11年再现负增长。随着猪肉价格继续回落、油价下跌,加上去年高基数影响,11月份CPI同比增速转为负数,这是2009年2月以来CPI同比涨幅再次进入负增长区间。多位专家分析,CPI负增长或延续至明年一季度,但中国经济目前不存在通货紧缩基础,短期内物价因素也不会对货币政策产生明显影响。 猪肉等食品价格下降是主因 CPI上一次出现连续负增长是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期,从2009年2月至当年10月。和上次主要由内外需同时减少造成物价下降不同,这次主要是受猪周期的驱动。 CPI负增长,一方面与基数效应有关。去年下半年以来,CPI在食品价格上涨的带动下持续走高,直到今年1月份春节后才开始回落,高基数效应预示了今年下半年以来CPI增速将呈现持续回落趋势。另一方面,食品价格同比增速由升转降是带动CPI超预期回落的主要原因。 随着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推进“六稳”“六保”工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继续回落。从同比看,CPI下降0.5%,其中食品价格由上月上涨2.2%转为下降2.0%,影响CPI下降约0.44个百分点,是带动CPI由涨转降的主要原因。 食品中,猪肉价格下降12.5%,降幅比上月扩大9.7个百分点,影响CPI下降约0.60个百分点。鸡蛋、鸡肉和鸭肉价格降幅均有扩大,鲜菜价格涨幅回落。非食品价格由上月持平转为下降0.1%,影响CPI下降约0.06个百分点。非食品中,交通和通信价格下降3.9%,其中汽油和柴油价格分别下降17.9%和19.6%。 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分析,11月猪价继续下探是拖累CPI的主要因素。生猪供给持续回暖,推动猪肉价格逐渐下行,但冬季进入猪肉消费旺季,短期将对猪价形成一定支撑。
2020年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0.5%。其中,城市下降0.4%,农村下降0.8%;食品价格下降2.0%,非食品价格下降0.1%;消费品价格下降1.0%,服务价格上涨0.3%。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CPI同比上涨0.5%。1—11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2.7%。 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下降0.6%。其中,城市下降0.6%,农村下降0.6%;食品价格下降2.4%,非食品价格下降0.1%;消费品价格下降0.8%,服务价格下降0.4%。 一、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同比变动情况 11月份,食品烟酒类价格同比下降0.7%,影响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约0.24个百分点。食品中,蛋类价格下降17.1%,影响CPI下降约0.11个百分点;畜肉类价格下降7.3%,影响CPI下降约0.53个百分点,其中猪肉价格下降12.5%,影响CPI下降约0.60个百分点;鲜菜价格上涨8.6%,影响CPI上涨约0.20个百分点;鲜果价格上涨3.6%,影响CPI上涨约0.06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上涨1.0%,影响CPI上涨约0.02个百分点。 其他七大类价格三涨一平三降。其中,其他用品和服务、医疗保健、教育文化和娱乐价格分别上涨2.5%、1.5%和1.0%;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持平;交通和通信、居住、衣着价格分别下降3.9%、0.6%和0.3%。 二、各类商品及服务价格环比变动情况 11月份,食品烟酒类价格环比下降1.6%,影响CPI下降约0.52个百分点。食品中,鲜菜价格下降5.7%,影响CPI下降约0.15个百分点;畜肉类价格下降4.7%,影响CPI下降约0.33个百分点,其中猪肉价格下降6.5%,影响CPI下降约0.29个百分点;水产品价格下降1.9%,影响CPI下降约0.03个百分点;蛋类价格下降1.4%,影响CPI下降约0.01个百分点。 其他七大类价格环比一涨三平三降。其中,衣着价格上涨0.3%;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价格均持平;教育文化和娱乐、其他用品和服务、交通和通信价格分别下降0.8%、0.6%和0.3%。 2020年1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主要数据 环比涨跌幅 (%) 同比涨跌幅 (%) 1—11月 同比涨跌幅(%) 居民消费价格 -0.6 -0.5 2.7 其中:城市 -0.6 -0.4 2.5 农村 -0.6 -0.8 3.3 其中:食品 -2.4 -2.0 11.5 非食品 -0.1 -0.1 0.4 其中:消费品 -0.8 -1.0 3.9 服务 -0.4 0.3 0.6 其中:不包括食品和能源 -0.1 0.5 0.9 其中:不包括鲜菜和鲜果 -0.5 -0.8 2.9 按类别分 一、食品烟酒 -1.6 -0.7 9.0 粮 食 0.1 1.4 1.2 食 用 油 0.2 3.1 5.4 鲜 菜 -5.7 8.6 7.2 畜 肉 类 -4.7 -7.3 43.1 其中:猪 肉 -6.5 -12.5 56.7 牛 肉 0.1 4.2 15.4 羊 肉 0.0 2.2 8.9 水 产 品 -1.9 1.0 3.1 蛋 类 -1.4 -17.1 -9.3 奶 类 0.5 1.5 1.0 鲜 果 0.0 3.6 -12.4 烟 草 0.1 0.7 0.8 酒 类 0.3 1.4 2.2 二、衣着 0.3 -0.3 -0.2 服 装 0.4 -0.3 -0.1 衣着加工服务费 0.1 1.6 2.2 鞋 类 0.2 -0.5 -0.8 三、居住 0.0 -0.6 -0.4 租赁房房租 -0.2 -0.9 -0.5 水电燃料 0.3 -0.9 -0.7 四、生活用品及服务 0.0 0.0 0.0 家用器具 -0.2 -1.6 -1.8 家庭服务 0.1 2.5 2.7 五、交通和通信 -0.3 -3.9 -3.5 交通工具 0.1 -2.2 -2.2 交通工具用燃料 -0.3 -17.6 -13.8 交通工具使用和维修 0.2 1.2 1.4 通信工具 1.1 0.0 -2.1 通信服务 0.0 -0.1 -0.4 邮递服务 -0.1 -0.6 -0.6 六、教育文化和娱乐 -0.8 1.0 1.3 教育服务 0.0 1.9 2.2 旅 游 -4.4 0.0 1.3 七、医疗保健 0.0 1.5 1.9 中 药 0.2 2.1 2.5 西 药 0.0 -0.9 0.6 医疗服务 0.0 2.2 2.4 八、其他用品和服务 -0.6 2.5 4.5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简称CPI)是度量居民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随着时间变动的相对数,综合反映居民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2.统计范围 居民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涵盖全国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等8大类、262个基本分类的商品与服务价格。 3.调查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抽选确定调查网点,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的原则,直接派人到调查网点采集原始价格。数据来源于全国31个省(区、市)500个市县、8.8万余家价格调查点,包括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 4.数据说明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有时会出现合计数据与分类数据高值或低值相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