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存在用信贷资金直接承接委托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行长张光华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延边银保监分局对吉林银行延边分行罚款30万元,对行长张光华给予警告,责令吉林银行延边分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吉林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张光华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保监复〔2020〕137号)显示,2020年4月17日,经审核,核准张光华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截至2020年9月末,吉林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比例为12.73%;第二大股东为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73%;第三大股东为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9%。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南银处罚〔2020〕0002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601997.SH)黔南分行存在支付结算类、货币金银类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4万元。 其中,对于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 对于货币金银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黔南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 资料显示,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32.18亿元,总行位于贵州省贵阳市。2016年8月,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1997。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2月22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存在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违规办理借名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官网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初创于1987年,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为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池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6号)显示,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资金流向监测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池州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三十万元。 李霄霄时任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乌沙支行市场部主任及信贷团队负责人,应对该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资金流向监测不力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池州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资料显示,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民生银行(600016.SH)子公司。民生银行2020年半年报显示,民生银行持有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20〕第9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银行”)存在以下12宗违法行为:1.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错误;2.贷款按行业分类划分错误;3.银行承兑汇票企业规模划分错误;4.涉农贷款统计错误;5.个人账户开户时身份证非原件复印件;6.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报备不及时或未报备;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8.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9.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10.延压税款;11.占压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12.用户在离岗(离职)后未及时停用(注销),公共用户,创建和停用征信用户未向人民银行报备,贷后管理查询未履行内部授权。 2020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该行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34.8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20〕第10号)显示,贾埃兵(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对内蒙古银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贾埃兵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20〕第11号)显示,申秀文(内蒙古银行原呼和浩特分行行长)对内蒙古银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申秀文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8月29日,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贾埃兵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同意核准贾埃兵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2020年5月14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于学忠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于学忠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申秀文时任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行长,现任内蒙古银行行长助理。2019年1月7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核准申秀文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申秀文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行长任职资格;2020年7月28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内蒙古银行申秀文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申秀文内蒙古银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内蒙古银行官网显示,内蒙古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入股成为第一大股东,正式更名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为原文: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今日,第266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改革展望”。发布机构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由中国经济网直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郭新双参加此次发布会并发言。>>>点击进入专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郭新双 郭新双介绍称,自成立以来,邮储银行坚守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定位,用心、用力、用情、用技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差异化发展之路。 一是用心谋事。邮储银行背靠中国邮政,依托邮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优势,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创新服务模式,全力做好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邮储银行深入基层、紧贴“三农”,积极探索金融扶贫有效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路径,探索出了驻村第一书记合作模式、平台合作模式、产业引领模式、能人带动模式以及信用村镇模式等具有邮储银行特色的金融扶贫模式。 二是用力干事。依托资金优势,邮储银行以深耕战略区域、聚焦重点领域、立足城乡一体发展为重点,积极助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居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十三五”以来,邮储银行累计发放公司贷款2.9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4.3万亿元、个人消费贷款3.2万亿元。 三是用情服务。邮储银行近4万个营业网点遍及城乡,4万信贷员队伍长期扎根在田间地头,贴近农民,扑下身来深耕普惠金融。小额贷款业务开办以来,累计发放近5万亿元,服务3000多万人次、超1000万客户,笔均15万元,放款总额和服务客户数量都居行业前列,笔均金额在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真正做到支农支小。 四是用技赋能。邮储银行通过科技赋能,为小微企业客户信用精准画像,小额“极速贷”、小企业“小微易贷”两项线上化产品深受广大客户欢迎,客户最快1分钟就可以知道预授信额度。邮储银行依托5万余台移动展业终端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服务,小额贷款全流程数字化已在全国推广应用,客户经理可携带移动设备送贷上门,做到现场受理、审批、签约、放款。
近日,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主动下架在售存款产品。记者在京东金融、腾讯理财通、陆金所等平台上发现,存款产品已经全部下架。近年来,为拓宽存款资金来源,部分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了存款产品。这类产品门槛低、收益高、操作便捷,成为不少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据介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多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期、5年期为主。从收益率来看,3年期利率最高为4.1%左右、5年期超过4.8%,均已接近或达到定价自律机制上限。同时,这些产品起存金额低,还能够随时提前支取。“严格意义上讲,互联网平台并非储蓄机构,不能办理储蓄业务。”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而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也就是说,只有银行和信用社才能办理储蓄业务。实际上,为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提供服务的仍是银行。在互联网存款业务链条中,互联网平台提供存款产品的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起到引流、导流作用;存款产品和服务则由银行提供,债权债务关系为存款人与银行。董希淼认为,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是否涉嫌违规办理储蓄业务,需要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日前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孙天琦说,这种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在董希淼看来,互联网存款业务便利储户的同时,也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一是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可能导致“高息揽储”等无序竞争行为;二是加重银行负债成本,如果银行将成本转嫁到贷款环节,可能推高贷款利率,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中小银行的角度看,部分中小银行吸收高成本存款,如果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跟不上,会影响其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地方性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存款业务扩展到全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与回归本地的精神和原则不符。在业内专家看来,互联网存款等业务出现,固然有银行片面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大存款规模等原因,但推出上述新型存款产品和业务的银行多为中小银行,这反映出部分中小银行负债来源狭窄、负债成本高企的窘境。目前,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银行主要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部分银行存款规模得以快速增长,有的银行的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高达83%。董希淼认为,中小银行资本实力较弱、负债受限较多,影响其信贷投放能力,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小微企业。资本补充是增强风险抵御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支持它们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同时,他还建议修订现行相关办法,为更多的中小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尽快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资金提供支持,缓解负债来源单一等问题。“应进一步深化存款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别化政策,在市场利率自律机制之下,允许中小银行采取更有弹性的存款利率浮动空间。针对互联网银行,对其通过互联网渠道吸收存款应给予差别化支持。”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存款产品下架是否会损害其利益?近期,多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均表示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产品不受影响。京东金融回应称,根据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关注,京东金融APP已停止新增上线互联网存款产品、停止新用户购买相关产品,并已对存量客户和业务进行稳妥有序地调整:相关产品将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未来,京东金融将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认真落实。陆金所则表示,为响应互联网存款业务相关监管精神,陆金所平台已停止上架新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已购买产品不受影响,将持续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并严格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要求。(记者 陈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