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百信银行成立后,时隔三年,银保监会批复了国内第二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12月11日,招商银行与京东数字科技集团旗下网银在线(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商务”)接到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共同筹建招商拓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扑银行”)。早在2018年3月的董事会上,招商银行就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合资方式发起设立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的议案》。银保监会批复文件显示,招商银行与网银在线(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认购1,400,000,000股、600,000,000 股普通股股份,入股比例分别为70%、30%。筹建工作完成后,招商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网银在线(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由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注册资本83.53亿元。据悉,招商银行与京东数科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资源禀赋,全力支持招商拓扑银行发展,招商拓扑银行将运用数字科技创新服务模式,为实体经济提供更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已成立的拓扑银行筹备组将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筹建工作。拓扑银行将运用数字科技创新服务模式,实现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能力优化,致力于为更多用户提供真正所需的、更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2017年11月18日,全国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百信银行开业。但在之后三年内,一直未有新的独立法人直销银行获批筹建。本月,百信银行A轮融资刚刚获批。中信银行和百度两家老股东继续跟投,还引入了新的外资股东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融资结束后,公司的估值约达126亿元。成立以来,百信银行的业绩波动仍旧较大:2017年,百信银行营业收入0.3亿元,净亏损2.91亿元;2018年,百信银行营业收入12.95亿元,净亏损4.84亿元。2019年,百信银行首次实现盈利,中信银行2019年报显示,其当年营收23.73亿元,同比增长83.2%,实现净利润0.2亿元。2020年上半年,百信银行实现营收8.04亿元,净利润0.07亿元。
临近岁末,包括广西、广东、山西、四川、陕西、浙江等多省中小银行专项债密集启动发行。 值得关注的是,山西省此次拟发的专项债和其他省份略有不同,将重点用于支持山西省深化金融领域改革。此前,山西省的大同银行、晋城银行、长治银行、晋中银行和阳泉市商业银行等5家城商行陆续发布公告,将合并新设一家城商行。公开信息显示,这家新城商行就是被广泛关注的山西银行(拟筹)。 2020年山西省政府支持城商行改革发展专项债券信息文件披露,本次由山西省政府发行的153亿元专项债券,通过山西金控间接入股的方式,向山西银行注资,补充其资本金,注入资金由山西银行统筹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并明确“将在今年新增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认购可转债等方式,探索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相关路径”。另据财政部消息,经国务院批准,11月11日已下达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000亿元,目前分地区额度已全部下达。 “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有限,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有利于提高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深化中小银行改革。”山西一家城商行的高管对《》记者表示。 山西银行将获153亿补充资本金 此次山西省政府发行153亿元专项债券为山西银行补充其资本金,标志着山西银行筹建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山西银行是继四川银行之后,又一家由中小银行合并成立的银行。今年8月,山西省的晋城银行、晋中银行、阳泉银行和长治银行等陆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参与合并重组的议案,由此拉开了山西省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帷幕。 2020年山西省政府支持城商行改革发展专项债券信息文件显示,依据山西省政府制定的城商行改革工作方案,拟将大同银行、晋城银行、长治银行、晋中银行和阳泉市商业银行等5家城商行进行合并后新设一家城商行。将由山西省政府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间接入股等方式,向新的城商行注资补充其资本金。 据公开信息显示,这家新城商行就是被广泛关注的山西银行(拟筹)。12月15日,“山西人事招聘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山西银行2021年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称,拟筹建的山西银行计划招聘总行部门总经理助理、总行管培生13―25人。其中总行部门总助拟招聘人数3―5人,学历学位要求为博士研究生;总行管培生拟招聘人数10―20人,学历学位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未来的工作地点在山西省太原市。 成立伊始,山西银行资产规模即近3000亿元,居全国130家城商行30多位,并将在3年之内完成省内资源整合和网点布局,力争资产规模达到4000亿元。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晋联通”发布的消息显示,为了更广范围地发动民营企业参与筹建山西银行,近期,山西省工商联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赴各市深入重点企业进行走访动员。12月9日,汾阳市召开山西银行汾阳筹资工作安排会,相关人士在会上强调,省委、省政府下决心对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阳泉银行5家城商行进行合并重组,打造一流城商行。希望参会企业家代表积极参与到山西银行的筹建中。 在上述城商行高管看来,山西银行在筹建之际能够获得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支持,有助于提升山西银行的资本水平,是防范化解中小银行风险的关键措施。 多省中小银行专项债启动发行 今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将在今年新增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为银行补充资本金。日前,财政部发布的消息表示,经国务院批准,11月11日已下达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000亿元,目前分地区额度已全部下达。 进入12月,多省中小银行专项债陆续启动发行。 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2020年自治区金融工作新闻发布会”透露,自治区积极抓住国家发行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契机,精选3家城商行和8家农合机构,全面完成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方案,专项债即将发行。 广东省是首个专项债落地的省份。广东省于12月7日招标发行100亿元人民币的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存续期第6-10年,每年按照发行规模的20%偿还本金,利息按半年支付。投向说明显示,这100亿资金将分别为郁南农信社、普宁农商行、揭东农商行和罗定农商行等4家金融机构增资。此次增资由粤财控股作为资金运营主体通过间接入股的方式入股上述四家银行,入股资金分别为37亿元、14亿元、9亿元、40亿元。 12月18日,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浙江省支持中小银行发展的50亿元专项债将于12月25日发行,全部用于温州银行补充资本金。资本补充方式是通过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间接入股温州银行。 12月21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的文件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支持中小银行专项债券分为三期发行,总计118亿元,将用于支持21家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这三期中小银行专项债均于2020年12月25日发行。 除此之外,四川、陕西、山西等省启动专项债发行工作。而此前银保监会城市银行部副主任刘荣在媒体通气会上介绍,此次2000亿元专项债将用于18个省份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分别为天津、河北、浙江、山东、广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地。 由此可见,后期会有更多的省份加入到支持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当中。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2020年12月31日
原标题:科蓝软件(300663.SZ)为“渤海银行互联网金融核心服务中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智通财经APP讯,科蓝软件(300663.SZ)公告,近日,中国金融集中采购网发布了《渤海银行互联网金融核心服务中台采购项目的公示》,公司为“渤海银行互联网金融核心服务中台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公告显示,“渤海银行互联网金融核心服务中台采购项目”公示期3日,公示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 据悉,公司高度重视创新产品的研发,对银行科技金融产品持续进行创新、优化、升级。公司在互联网核心业务和大中台业务一直处于业界领先地位。本次中标渤海银行互联网金融核心服务中台,是对公司原有互联网核心业务与中台业务产品的进一步升级与创新,不但使公司互联网核心与中台业务继续处于业界的领军地位,而且项目实现的产品创新也将对众多商业银行向数字银行升华起到重要示范作用。此项目也将为银行客户带来更加高效、快捷、优质的产品体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12月9日公布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塔银行”)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9号显示,2020年9月14日至16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红塔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红塔银行存在对于个别基金销售培训情况无留痕;未建立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制度,未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察稽核;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红塔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红塔银行官网资料显示,云南红塔银行前身为2006年5月26日开业的玉溪市商业银行。2015年,在引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等有实力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并向在册股东定向增发股份后,2015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批复同意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塔银行”。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今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招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名。 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833.5件。其中,招商银行5598件,环比增长24.4%,占招商银行投诉总量的86.1%;中信银行4694件,环比增长13.7%,占中信银行投诉总量的89.6%;平安银行4254件,环比增长58.6%,占平安银行投诉总量的79.2%。 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广州银行需要对股权结构、关联交易、不良贷款等51项问题进行回复。 2020年6月,广州银行在证监会网站报送招股书申报稿,该行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保荐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广州银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 广州银行自设立至2016年12月31日,共发生5681笔股权转让。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发生2466笔股权转让。因此,该行从设立至今年4月30日,合计发生8147笔股权转让。 广州银行的控股股东是广州金控,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金控直接和间接持有该行股份数量为49.81亿股,占该行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30%。截至2020年4月30日,广州银行非自然人股东数量为528名,合计持有该行股份115.60亿股,占该行发行前总股本的98.17%;自然人股东数量为10934名,合计持有该行股份2.16亿股,占该行发行前总股本的1.83%。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该行尚有311名非自然人股东和1114名自然人股东未完成确权,占该行发行前总股本的0.60%。 招股书披露了广州银行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合计分红36.69亿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广州银行2017年度、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待实施。 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1.59亿元、109.35亿元、133.79亿元,2018年和2019年的增长率分别为34.02%和22.35%;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2.20亿元、37.69亿元、43.24亿元,2018年和2019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7.04%和14.7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4.22%、12.23%、11.35%。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资产总额5612.31亿元,负债总额5211.88亿元。广州银行已开业机构123家,包括总行1家,分行级机构13家(含信用卡中心),支行108家及信用卡分中心1家。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资本充足率12.32%、13.38%、12.42%,一级资本充足率9.58%、11.24%、10.1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8%、11.24%、10.14%。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贷款客户主要所处行业为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批发和零售业,分别占该行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25.61%、22.03%和16.71%,前三大行业贷款占该行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64.34%,占全部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29.9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向最大单一客户发放的贷款和垫款余额占该行资本净额的6.08%,该行向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和垫款余额占该行资本净额的47.62%,该行向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值得注意的是,广州银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较高,2017年超过监管指标标准。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60.70%、45.80%、47.72%。 2019年广州银行不良贷款“双升”。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不良贷款合计分别为24.78亿元、20.62亿元、35.18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6%、0.86%、1.19%。 2019年,广州银行不良贷款核销金额猛增。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不良贷款核销金额分别为2.66亿元、9919.3万元、17.09亿元。报告期内,该行仅于2018年发生不良贷款转让,转让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为38.63亿元。 广州银行的逾期贷款远超不良贷款,2019年末,逾期贷款比不良贷款多26.38亿元。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逾期贷款余额分别为44.10亿元、29.55亿元、61.56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0%、1.23%、2.09%;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分别为39.85亿元、17.24亿元、34.55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5%、0.72%、1.17%。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广州银行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值分别177.97%、143.26%、174.97%,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值分别为160.85%、83.57%、98.21%。 从行业分布状况看,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公司不良贷款主要来自批发和零售业以及制造业,上述两个行业的不良贷款合计占对公不良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2.10%、80.77%和63.0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个人不良贷款,信用卡贷款占比最高。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50亿元、9.60亿元和10.6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0%、2.24%和1.75%。 信用减值损失为2019年新增的列报科目,2019年,广州银行信用减值损失为40.06亿元。2017年、2018年,该行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5.57亿元、31.70亿元。 报告期内,广州银行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占比较高的情况,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规定。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劳务派遣人数分别为2560人、2339人、2148人,占用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0.19%、37.72%、32.4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广州银行用工总数6029人,劳务派遣用工总数1200人,劳务派遣用工占比已由2017年的40.19%降至19.90%。 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在岗正式员工的人均薪酬分别为19.89万元、24.81万元、30.09万元。在岗正式员工按层级分类,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高层人数为15人、14人、15人,人均薪酬分别为91.01万元、102.49、127.19万元;中层人数为408人、429人、432人,人均薪酬分别为47.60万元、65.03万元、82.13万元;员工人数为3386人、3419人、4.27人,人均薪酬分别为16.24万元、19.44万元、24.20万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董监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1646.9万元、2203.4万元、2257.8万元。招股书披露了广州银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领取薪酬情况。2019年,有10名董监高年薪超百万元。其中,行长助理胡优华的2019年税前薪酬最高,为231.86万元。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关联方贷款余额分别为76.42亿元、56.70亿元、26.01亿元,同类交易占比4.51%、2.36%、0.88%;关联方吸收存款余额分别为107.53亿元、58.93亿元、92.45亿元,同类交易占比分别为3.82%、1.84%、2.55%。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作为原告和申请人且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共38件。其中,纳入表内的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1000万以上诉讼和仲裁案件共25件,涉及本金金额合计约12.65亿元,资产损失准备共计提6.28亿元。不纳入表内的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1000万以上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共13件,涉及本金金额合计约5.65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且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共1件,涉及争议金额70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控股股东广州金控作为原告/申请人且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未结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共1件。 报告期内,广州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因违法违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共23笔,合计被罚934万元。最近的一次是2019年10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50号),就广州银行存在:未经任职资格许可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40.00万元罚款,责令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019年10月8日,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公布“十一届广州市委第七轮巡察公布24个单位党组织巡察反馈情况”。其中,广州银行被指党管金融原则落实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 如今,广州银行IPO遇波折,控股股东广州金控董事长被查。今年10月8日,据广州市纪委监委消息,广州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李舫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控股股东广州金控直接和间接持股42.3% 广州银行成立于1996年9月11日,由原广州市4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广州市财政局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7月,该行名称获准由“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变更为“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至2003年3月,该行先后开展1997年度送红股和配股、1998年度送红股、2000年增资扩股、2001年增资扩股和集体资本金转入实收资本等工作,注册资本增至200,171.71万元。 2006年5月,该行完成向广永国资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300,171.71万元。2008年4月,该行完成向广州金控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530,171.71万元。2008年12月,该行完成向广州金控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830,171.71万元。 2009年9月,该行名称获准由“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实,广州银行早已有登陆资本市场的打算,曾在2011年报中就透露出上市意向。在当年年报中,广州银行表态,将以优化股权结构为目标,抓紧完成引资工作,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争取早日实现上市目标。不过,股权过于集中一直是广州银行登陆资本市场的一大阻碍。 2018年6月,广州银行完成向南方电网等6家企业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7,4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1,177,571.71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已开业机构123家,包括总行1家,分行级机构13家(含信用卡中心),支行108家及信用卡分中心1家。 广州银行的控股股东是广州金控,广州金控直接持有该行股份数量为2,659,057,798股,占该行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58%,通过全资子公司广永国资持有本行股份数量为2,321,531,994股,占该行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71%。广州金控直接和间接持有广州银行股份数量为4,980,589,792股,占该行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30%。 广州金控是广州市人民政府100%持股企业,因此广州银行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今年6月,广州银行在证监会网站报送招股书申报稿,该行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保荐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广州银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 如今,广州银行IPO遇波折,控股股东广州金控董事长被查。10月8日,据广州市纪委监委消息,广州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李舫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一消息引发行业“地震”。 从设立至今年4月30日,共发生8147笔股权转让 广州银行自设立至2016年12月31日,共发生5681笔股权转让。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发生2466笔股权转让。因此,该行从设立至今年4月30日,合计发生8147笔股权转让。 截至2020年4月30日,广州银行非自然人股东数量为528名,合计持有该行股份115.60亿股,占该行发行前总股本的98.17%;自然人股东数量为10934名,合计持有该行股份2.16亿股,占该行发行前总股本的1.83%。 截至2020年4月30日,广州银行存在质押情况的股份数量为2806.76万股,占该行发行前总股本的0.2384%;存在司法冻结情况的股份数量为2908.48万股,占改行发行前总股本的0.2470%。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持有广州银行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自然人股东共计191人,已有176人签署股份锁定承诺函。 2020年6月8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说明》:截至2020年4月30日,广州银行股本总数为11,775,717,082股,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托管的股份为11,775,717,082股,占股份总数100%。 其中,217名非自然人股东和9820名自然人股东已完成确权,所持股份数合计11,705,563,099股,占该行发行前总股本的99.40%;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该行尚有311名非自然人股东和1114名自然人股东未完成确权,所持股份数合计70,153,983股,占该行发行前总股本的0.60%,该行在托管机构专门设立了“股份托管账户”,并将这部分股份归集于该账户名下进行集中管理。 证监会反馈意见连抛51问 11月27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广州银行需要对股权结构、关联交易、不良贷款等51项问题进行回复。 关于股权结构,反馈意见指出,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设立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时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对股权结构设置是否存在异议;(2)说明并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等变动事项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股东增资款或股权转让款是否实际支付及资金来源,是否为增资方或受让方自有资金;(3)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历史上性质变更、名称变更、增资等事项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核准程序,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和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法律瑕疵,相关瑕疵是否已经弥补或取得有权机关的确认;(4)说明发行人定向增发的原因,广永国资、广州金控和南方电网等6家企业的基本情况,定增对象的选择依据,定增前后发行人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变化情况;(5)补充说明发行人历史上代持事项发生的原因,清理是否合规,目前发行人股权中是否尚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对赌等特殊协议或利益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关联交易,反馈意见称,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存在大额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关系未完整披露控股股东控制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完整披露公司关联方关系;(2)针对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请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交易价格公允性;(3)说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出资资金金额及来源,报告期末是否存在挪用发行人资金偿还大额负债的风险;(4)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发行人的关联方,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核心员工或其他关联人员兼职的关联企业名称及基本情况;(5)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结合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异常交易、关联企业与发行人拆入同业机构之间的重大交易或显失公平的交易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输送利益或利润操纵的情形;(6)对照监管部门规定,说明各项业务管理架构、决策程序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7)说明发行人股东和董事资格、董事会换届等公司治理是否存在不规范、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以及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对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不良贷款,反馈意见指出,2018年不良贷款率大幅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不良贷款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的合理性,是否与当地金融机构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结合发行人贷款定价分布情况,说明公司不良资产拨备与定价分布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能够有效覆盖信用风险。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判断依据和执行情况,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不良贷款率变化的原因,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各类贷款金额和占比变化的原因,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标准、方法和执行情况。请发行人结合不良贷款实际发生的地区情况、行业情况,发行人贷款业务集中地区、行业情况,补充说明不良贷款率的准确性,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发行人相关信用风险揭示是否充分。逾期贷款的地区情况及变化原因,逾期贷款的行业情况及变化原因,逾期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原因。报告期内公司转出和核销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制度流程,并结合公司转出损益、受让方资信情况,说明是否利益输送。结合银行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披露公司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此外,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不良贷款核销和不良资产转让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不良资产处置及核销的范围、依据、流程、审议程序及权限,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2)转让不良资产的定价依据,是否与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被转让不良资产以前年度的分类是否准确,减值或拨备计提是否充分,对财务数据和监管指标的影响,不良贷款的出售对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支付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银行提供的借款;(3)相关资产转让交易、信托交易是否存在发行人需要承担回购、保底、承诺收益、承担服务以外额外义务等责任的条款或变相条款。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近3年分红36.69亿元 招股书披露了广州银行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合计分红36.69亿元。 2018年5月31日,广州银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银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该行2017年末总股本8,301,717,0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含税),共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发放现金股利10.79亿元。 2019年6月18日,广州银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银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该行2018年末总股本11,775,717,0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人民币(含税),共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发放现金股利12.95亿元。 2020年4月27日,广州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银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该行2019年末总股本11,775,717,0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人民币(含税),共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发放现金股利12.95亿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待该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广州银行2017年度、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待实施。 ROE连降 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1.59亿元、109.35亿元、133.79亿元,2018年和2019年的增长率分别为34.02%和22.35%。 广州银行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利差收入,报告期各期,该行利息净收入分别占各期营业收入的93.67%、92.52%和78.06%。 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2.20亿元、37.69亿元、43.24亿元,2018年和2019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7.04%和14.73%。 该行ROE连降。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4.22%、12.23%、11.35%。 贷款客户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 贷款占比25.6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贷款客户主要所处行业为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批发和零售业,分别占该行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25.61%、22.03%和16.71%,前三大行业贷款占该行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64.34%,占全部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29.90%。 具体而言,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投向房地产业公司贷款和垫款余额分别为245.03亿元、316.99亿元、350.50亿元,占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88%、25.61%、25.61%,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46%、13.22%、11.90%。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投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贷款和垫款余额分别为166.89亿元、250.93亿元、301.44亿元,占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59%、20.27%、22.03%。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投向批发和零售业公司贷款和垫款余额分别为220.55亿元、236.99亿元、228.68亿元,占公司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60%、19.14%、16.71%。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较高 2017年超监管标准 报告期内,广州银行的贷款、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广州地区。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该行向广州地区客户发放的贷款和垫款余额分别为977.68亿元、1426.32亿元、1700.44亿元,分别占该行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57.70%、59.46%、57.73%。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向最大单一客户发放的贷款和垫款余额占该行资本净额的6.08%,该行向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和垫款余额占该行资本净额的47.62%,该行向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银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较高,2017年超过监管指标标准。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60.70%、45.80%、47.72%。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贷款余额最大的前十名借款人贷款余额合计为232.96亿元。前十名借款人分别为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大干线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鼎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中建市政五路投资有限公司、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不良贷款“双升”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不良贷款合计分别为24.78亿元、20.62亿元、35.18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6%、0.86%、1.19%。 广州银行表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行不良贷款总额及不良贷款率较2017年12月31日有所下降,主要因为该行综合运用核销、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虽然该行通过核销的方式压降存量的不良贷款,但随着该行贷款规模增长及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该行2019年末的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总额均有所上升,但不良贷款率低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广州银行的公司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0.07亿元、7.85亿元和14.68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87%、0.63%和1.07%;贴现资产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0亿元、0亿元和1.4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0%和0.56%;个人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71亿元、12.77亿元和19.11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2%、1.29%和1.44%。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广州银行公司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0.07亿元、7.85亿元和14.68亿元,占不良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98%、38.07%和41.72%;个人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71亿元、12.77亿元和19.11亿元,占不良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02%、61.93%和54.31%。 从行业分布状况看,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广州银行公司不良贷款主要来自批发和零售业以及制造业,上述两个行业的不良贷款合计占对公不良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2.10%、80.77%和63.01%。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广州银行批发和零售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3.37亿元、3.25亿元和5.11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6.06%、1.37%和2.23%;制造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3.10亿元、3.09亿元和4.14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5.66%、5.29%和5.79%。 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个人不良贷款分布显示,信用卡贷款占比最高。报告期内,广州银行信用卡不良贷款余额逐年上升。截至报告期各期末,该行信用卡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50亿元、9.60亿元和10.6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0%、2.24%和1.75%。 2019年不良贷款核销金额猛增至17.09亿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不良贷款核销金额分别为2.66亿元、9919.3万元、17.09亿元。 报告期内,广州银行仅于2018年发生不良贷款转让,转让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为38.63亿元。 2019年末,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值174.97%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逾期贷款余额分别为44.10亿元、29.55亿元、61.56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0%、1.23%、2.09%;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分别为39.85亿元、17.24亿元、34.55亿元,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5%、0.72%、1.17%。 报告期内,广州银行逾期贷款的金额整体随贷款总额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但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整体呈下降的趋势,其中,截至2018年末,该行因处置了部分不良资产,逾期贷款的金额和占比较2017年末有所下降。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广州银行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值分别177.97%、143.26%、174.97%,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值分别为160.85%、83.57%、98.21%。 2019年信用减值损失40.06亿元 信用减值损失为2019年新增的列报科目,主要核算发放贷款和垫款、金融投资和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的减值损失。2019年,广州银行信用减值损失为40.06亿元。 具体来看,2019年,广州银行发放贷款和垫款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为33.27亿元,金融投资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为1.74亿元,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和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等信贷承诺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05亿元。 2017年及2018年,广州银行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应收款项类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 2017年及2018年,广州银行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5.57亿元和31.70亿元。2018年,该行资产减值损失上升16.13亿元,主要由于该行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增加,出于审慎考虑,加大发放贷款和垫款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力度。 2019年:15名高层人均年薪127.19万元 广州银行实施以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形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员工的录用遵循“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在岗正式员工人数分别为3809名、3862名和4474名。 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在岗正式员工的人均薪酬分别为19.89万元、24.81万元、30.09万元。 在岗正式员工按层级分类,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高层人数为15人、14人、15人,人均薪酬分别为91.01万元、102.49、127.19万元;中层人数为408人、429人、432人,人均薪酬分别为47.60万元、65.03万元、82.13万元;员工人数为3386人、3419人、4.27人,人均薪酬分别为16.24万元、19.44万元、24.20万元。 在岗正式员工按岗位分类,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管理类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49.14万元、66.29万元、83.45万元,市场营销类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16.07万元、20.29万元、30.00万元,运营支持类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16.27万元、19.12万元、22.37万元。 2019年:10名现任董监高年薪超百万元 行长助理胡优华最高 2017年、2018年、2019年,广州银行董监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1646.9万元、2203.4万元、2257.8万元。 招股书披露了广州银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情况。2019年,有10人年薪超百万元。其中,行长助理胡优华的2019年税前薪酬最高,为231.86万元。 具体如下: 行长助理胡优华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231.86万元,行长助理林耿华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223.81万元,行长助理、总法律顾问卓华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196.38万元,行长助理窦广涵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172.44万元,合规总监徐函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161.07万元,首席信息官谈新艾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159.70万元,职工监事符遐龄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154.12万元,职工监事、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刘少云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122.32万元,副行长、董事会秘书黄程亮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109.09万元,副行长李亚光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109.04万元。 此外,有2人年薪在80万-100万之间,分别是: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丘斌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94.51万元,执行董事李春元的2019年税前薪酬为82.08万元。 劳务派遣员工占比较高 此外,广州银行表示,报告期内,本行存在劳务派遣员工占比较高的情况,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规定。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劳务派遣人数分别为2560人、2339人、2148人,占用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0.19%、37.72%、32.44%。 2018年以来,广州银行已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了持续整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广州银行用工总数6029人,劳务派遣用工总数1200人,劳务派遣用工占比已由2017年的40.19%降至19.90%。 2019年末,关联方贷款余额26.01亿元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关联方贷款余额分别为76.42亿元、56.70亿元、26.01亿元,同类交易占比4.51%、2.36%、0.88%。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关联方吸收存款余额分别为107.53亿元、58.93亿元、92.45亿元,同类交易占比分别为3.82%、1.84%、2.55%。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广州银行关联方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3亿元、9.01亿元,同类交易占比6.07%、6.57%。 作为原告/申请人的重大诉讼和仲裁38件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作为原告和申请人且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共38件。其中,纳入表内的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1000万以上诉讼和仲裁案件共25件,涉及本金金额合计约12.65亿元,资产损失准备共计提6.28亿元。不纳入表内的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1000万以上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共13件,涉及本金金额合计约5.65亿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且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共1件,涉及争议金额7000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银行控股股东广州金控作为原告/申请人且单笔涉案争议金额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未结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共1件。 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23笔 合计被罚934万元 报告期内,广州银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针对监管机构的检查及提出的整改意见。 报告期内,广州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因违法违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共23笔,合计被罚934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江门监管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银监罚决字[2017]2号),就广州银行江门分行存在:(1)集团客户贷款未执行统一授信管理;(2)未执行实贷实付,形成以贷转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合计处40.00万元罚款。 2、2017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惠州监管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银监罚决字[2017]5号),就广州银行惠州分行存在:进行授信调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非法领购发票的情况,难以把握银承汇票的实际用途,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存在严重缺失,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万元罚款。 3、2017年6月15日,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监罚决字[2017]17号),就广州银行恒福支行存在:在授信业务中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申贷资料的真实性,且未对借款人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50.00万元罚款。 4、2017年6月16日,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监罚决字[2017]19号),就广州银行江南大道支行存在:未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未严格审查借款人贷款用途及贸易背景真实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30.00万元罚款。 5、2017年6月30日,中国银监会佛山监管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佛银监罚决字[2017]6号),就广州银行佛山分行存在:未严格审查票据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万元罚款。 6、2017年8月9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越处字[2017]1600027号),就广州银行东川支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2.74万元罚款。 7、2017年9月7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越处字[2017]2800008号),就广州银行新达城支行存在:在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70万元罚款。 8、2017年9月2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越处字[2017]第1800006号),就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0.61万元罚款。 9、2017年10月17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越处字[2017]1900006号),就广州银行恒福支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2.50万元罚款。 10、2017年1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银罚[2017]3号),就广州银行惠州分行存在:1笔异议申请处理超期113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处6.00万元罚款。 11、2017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银营罚字[2017]第5号),就广州银行南京分行存在:(1)为未获得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书面授权的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2)为存款银行支行及非授权二级分行开立异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3)未见存款银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4)未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5)未执行账户久悬制度,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万元罚款。 12、2018年1月25日,中国银监会中山监管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银监罚决字[2017]1号),就广州银行中山分行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无法充分证明贷款用途真实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万元罚款,对本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 13、2018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人银罚字[2018]6号),就广州银行中山分行存在:(1)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2)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行合计处1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万元罚款。 14、2018年4月19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18]51号),就广州银行清远分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限期拆除,并处0.30万元罚款。 15、2018年4月24日,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监罚决字[2018]9号),就广州银行总行、佛山分行存在:违规向“四证不齐”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及提供融资用于归还备付土地资金的股东借款,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广州银行总行、佛山分行改正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广州银行总行合计处80.00万元罚款、对佛山分行合计处80.00万元罚款。 16、2018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18]21号),就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存在:(1)未对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查和调查;(2)未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有效审核;(3)未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4)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进行尽职审查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广州银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5.80万元,并处200.00万元罚款;责令广州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2名分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分别处8.00万元和5.00万元罚款。 17、2018年7月10日,江苏省物价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苏价检案013号),就广州银行南京分行存在:在为客户办理抵押类授信业务时,对需要进行贷前抵押物评估的业务,除国标小微企业外,以附加条件的限定方式,要求客户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由客户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支付抵押评估费,且部分报告中具有唯一性表述,笔数及金额无法统计,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0.50万元罚款。 18、2018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珠银罚字[2018]第01号),就广州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存在:(1)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违规查询个人信息;(2)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3)违规查询、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各处5.00万元罚款,合计处15.00万元罚款。 19、2018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佛山监管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佛银监罚决字[2018]11号),就广州银行佛山分行存在: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涉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处25.00万元罚款。 20、2019年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就广州银行存在:(1)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3)未严格落实重要岗位轮岗制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2万元,并合计处200.00万元罚款;对2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00万元和5.00万元罚款。 21、2019年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就广州银行东华西支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审慎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处40.00万元罚款,责令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2、2019年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就广州银行东莞庄支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审慎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40.00万元罚款,责令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3、2019年10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50号),就广州银行存在:未经任职资格许可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40.00万元罚款,责令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巡察组:广州银行“四风”问题突出 存“带病提拔” 2019年10月8日,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公布“十一届广州市委第七轮巡察公布24个单位党组织巡察反馈情况”。其中,广州银行被指党管金融原则落实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 根据广州市委部署安排,2019年3月21日至6月21日期间,十一届市委第七轮巡察工作派出8个巡察组,采取“一托三”方式,对24个单位党组织开展了巡察。 广州银行存在主要问题如下: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发挥不充分,银行综合实力与广州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定位不相匹配,个别分行服务实体经济、小微企业成效不明显。组织建设虚化,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不严格,纪律观念淡化,授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与追责管理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宽松软。党管干部抓而不实,组织人事制度执行不严格,存在“带病提拔”等问题。“四风”问题纠治不彻底,存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滥发奖金、设置“小食堂”违规接待等问题。信贷、承租物业、抵债资产、招标采购等方面存在廉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