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你必须弯腰求人;贷款你可以站着拿钱。”——这是在某担保公司工作的吴凌(化名)经常挂在朋友圈的一句话。去年以来,吴凌所推荐的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纯线上贷款,用业内的话说“远程审批、放款快、无下户”。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有所涉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5月9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披露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银行互联网贷款 是数字普惠金融生动实践 银保监会表示,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做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搭上互联网快车后强化了金融创新,服务人群扩大,但是此类业务也存在野蛮生长的问题,因此为银保监会推出《办法》点赞。一方面,此前银行等主渠道持牌金融机构在互联网技术驾驭方面慢了一拍,服务不够及时,如今《办法》出台有利于推动正规金融机构在该领域业务快速拓展,良币驱逐劣币;另一方面,《办法》出台也能避免和整治,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5月10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互联网贷款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是数字普惠金融的生动实践。”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联合贷款等业务预留制度空间,不设出资比例限制,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对不设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两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这都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刘俊海还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分析提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发展,可以提升金融消费者对普惠金融服务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如果引申来思考,其对于拉动汽车、装修等高撬动力商品的消费有明显贡献,从而可以为实体经济做出更好的服务。 楼市仍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 互联网贷款风险防控升级 在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方面,《办法》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办法》重申和强调了“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发现,通过中介机构的“运作”,部分无担保无抵押的线上消费贷款确实与楼市“联系密切”。 吴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需要凑首付,每家银行申请20万元贷款,几家银行一起申请是可行的。”吴凌提到的“几家银行一起申请”,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一种“痼疾”,学名“多头共债”,通常利用贷款申请和银行放款之间的时间差,同时在多家银行进行审批流程。如今,“多头共债”行为也将迎来监管关注——“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同时发现,除了线上消费贷的“多头共债”凑首付,办理多张信用卡套现也是消费类贷款化身“首付贷”的方法之一。“我们可以帮助联系专人给您办理不同银行的多张大额信用卡,并把钱刷出来,供您交首付使用”,一位地产中介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该信用卡不上征信,不会影响后续的住房按揭贷款。” “禁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和股市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也是避免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需要。”刘俊海认为,“互联网贷款不仅强调流动性,更强调资金流向正当性、精准性,应该真正服务于引导产业升级。” 消费者保护被点题 专家建议适应更多消费场景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董希淼对此表示,《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坚持小额、短期等原则,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将贷款金额提高、期限适当延长,使互联网贷款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 刘俊海也表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如何详尽都不为过,应该“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金融消费者最注意隐私权、财产保障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4项权利均能落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也将高歌猛进。
八年前马云的第一次傲慢“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加快了传统金融的互联网改造。最近几天,马云向传统金融发出第二次傲慢,宣称“传统金融没有形成系统,巴塞尔协议是老年俱乐部”。 马云老师不经意的一段话,引得传统金融界暴跳如雷,几乎群起而攻之。他们抓住马老师对金融的“不专业”纷纷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有些专家甚至之乎者也地把巴塞尔协议整段整段的背诵,以显示自己的专业水平。 显然这不是一个频道上的对话。庙堂虽高但身不由己,江湖虽远却言说自由。银行的庙堂,与马云的江湖,不同频道的对话。但马老师显然有点失误:批评传统金融,从战略,从概念,从路线上批评就行了,何必要讲什么“巴塞尔协议”、系统性风险等自己不擅长的领域,这些金融学本科生都耳熟能详的专业名词。一旦说不明白不是降低自己的身份、落人口实? 同时,一篇批判马云无知与傲慢的文章评论里,有些读者好像也不同意对马老师的声讨,有好多还是干了几十年的老银行人,他们还是充满了银行价值虚无主义:传统金融的专业水平和现在做的事,到底靠什么赚钱(平台、国企和房地产三大件),巴塞尔协议落地多少,银行管理的现代化程度,自己能否有个客观的评价?这与我前些年写的一篇文章《凛冬已至,还有多少人假装干银行》有相似的看法。但时过境迁,我已经又写了新银行系列三部曲,尤其是着重探讨银行数字化时代的“第二增长曲线”问题。 毕竟,在疫情期间,由于产业数字化程度已经做的很好,金融(产业数字化)和信息科技(数字产业化)是今年上半年唯独两个对GDP拉动为正的行业。 图1. 金融业与信息产业成为上半年唯独两个拉动经济增长为正的行业 图2. 金融业的数字化程度名列前茅 马云是互联网时代原生的企业家,他的思维与传统经济和金融范式肯定不同。在他的认知范式里,巴塞尔那些线性的、权威式的、工业化时代的监管范式,当然属于“老人俱乐部”。阿里巴巴、淘宝从诞生起,不仅是享用互联网电商的技术红利,更多的是淘宝平台电商的几乎完全自由市场的制度红利。 低税费甚至是零税费,没有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大市场(网民无区域属性,除了几个非包邮区),通过网络支付技术建立起信任,早期也没有明显的垄断和排位费。 我甚至认为,淘宝平台形成的全国乃至全球大市场,自由市场的制度红利,超过了互联网电商的技术红利,或者旗鼓相当。 所以,马云的思想底色是互联网原生态的,是自由市场主义的,是去监管化的(无监管或自监管成就了淘宝)。同样,他对金融的认知也是一样,根本没有意识到金融业是一个会产生严重污染的行业——单个企业的风险会污染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所谓的外部性。 然而马云当然有傲慢和豪橫的资本,再说他又不是第一次对传统金融傲慢了。还记得2013年互联网元年马老师的傲慢狂言吗:如果银行不改变自己,我们就改变银行。 快八年过去了,互联网金融这个热词已经被污染进入了监管的黑名单,同时银行在信息科技应用上也做了大量的改变:在业务模式方面,影子银行和资管业务被资管新规严格束缚而不断萎缩;在信息技术方面,金融科技对银行的改造早已经超过了其他大部分行业。 从某种程度上说,马云的“第一次傲慢”,客观上加快了传统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数字化改造。这应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鲶鱼效应。 可以说,全球银行业的价值和技术觉醒,受益于信息科技革命时代,两个“互联网教父”的“傲慢”,一个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比尔盖茨的傲慢,“银行将是二十一世纪终将灭绝的恐龙”,一个是2013年马云的傲慢,“银行不改变我们将改变银行”。 距离比尔盖茨的傲慢三十多年过去了,银行倒是越来越庞大像恐龙,但并没有灭绝。距离马云的傲慢快八年过去了,中国的银行业改变了很多,但有些方面依然不尽人意。 图3. 疫情后银行罕见的出现“两降(净息差与资本充足率)一升(不良率)” 或许银行业应该感谢盖茨和马云的“傲慢”,没有他们制造的危机意识和转型紧迫感,哪有银行今天的数字化改造成绩。 传统金融业在产业数字化方面已经做的很好了,为何马云还如此不屑一顾,甚至大肆批判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巴塞尔协议》? 当然也有批判的资本,即马云即将上市的金融科技独角兽企业蚂蚁金服。从蚂蚁的业绩和技术水平来看,的确在某些方面超出了传统金融一大截。甚至可以说是冷热兵器时代的差距。 但拥有更多体制内资源的银行,为什么还迟迟没有启动数字化时代的“第二增长曲线”,在某些方面甚至还越来越不尽人意? 从我个人的初步研究来看,银行“第二增长曲线困境”的主因无外乎三个: 第一,数字技术深化的第二阶段遇到了瓶颈。如果说银行数字化的第一阶段只是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网点等渠道或前台发力并在争夺流量方面取得了成功(可以认为这一阶段是互联网金融而不是数字金融),但当前数字技术对风险管理、流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的深化应用遇到了瓶颈。尤其是在大数据和智能风控方面,除了几个个别银行,在某些方面不如专业的第三方。 第二,银行第二增长曲线困境的首要障碍不是技术层面的,而是制度层面的。有银行从业经验的可能就同意,现在传统金融的问题,根本上不是技术问题(信息科技方面银行每年投入很多),而是监管、治理、管理、流程、组织结构等制度机制问题。比如,如果一笔贷款,在制度上做不到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相容,那么再高的技术带来的便利也没有用处,除非技术能解决风险出现过程的客观计量问题。再比如,监管层对银行市场化经营的约束,地方政府作为股东的“内部人控制”,尤其是借款人地方国企与地方政府控制的银行之间权属纠缠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等等,这些束缚信息科技生产力的生产关系理不顺,第二增长曲线就无从说起。 第三,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存在很大的历史包袱和财政包袱,并不能完全按照技术思维来进行数字化改造。现在很多银行,尤其是一些在上一轮周期背上不良包袱的中小银行,当前几乎所有的精力都放到了解决历史问题上,哪还有心思和资源发展数字技术。另外最重要的是,银行作为一个大企业,很多管理人员和员工年纪已经很大,没有办法理解和适应数字化时代,这是银行数字深化,开启第二增长曲线的资源约束与路径依赖问题。 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如何解决?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已是老生常谈,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商业化,而是按照财政的思维干银行,那么转型也就无从谈起。所以首先是回归商业银行的商业本性,让更多的银行家、银行家精神涌现出来,让他们像优秀的企业家一样赢得社会尊重,改变越来越多的金融腐败蛀虫,在社会上给银行从业人员带来的负面印象。 其次,要运用技术手段推动敏捷性组织的建设,改变商业银行在制度层面一直难以解决的一些机制顽疾。比如风险处置的尽职免责问题,可以用大数据来形成客观风控流程,最大化降低人为主观审核,可以逐步解决银行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还有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对流程优化的改造,解决了过去单纯靠制度变革来推动的业务体制效率提升问题。前一阵我调研一家银行,这家规模比较小的银行通过数字技术和线上场景,将会计岗位前置到大堂营销主管,实现了“营销会计”的创新。 第三,将历史包袱剥离,分类形成“坏银行”和“好银行”,改变过去那种不好不坏、混沌经营,因不良和有毒资产的污染造成全行士气低落和文化变异的问题。把银行中的不良资产、有毒资产单独剥离形成特殊资产处理中心(坏银行),专人专业的清收、处置和重组等。另外的好银行轻装上阵,优化风险偏好和资本分配,继续集中精力谋创新、谋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银行第二增长曲线的开启,需要更多的具有“危机管理”思维的银行家。 总而言之,马云虽然傲慢,但其实并不无知。无知的是时代已经变迁,却依旧锁定在过去的“认知陷阱”里。后疫情和数字化时代,新的一幕金融生态画卷已经徐徐展开。无论愿意与否,金融业必须接受更大的来自蚂蚁金服这样原生金融科技独角兽的挑战。与第一次傲慢一样,马云的第二次傲慢可能就是银行利用数字科技开启第二增长曲线的开始。
业务发展稳健、资产质量趋优、盈利结构向好、转型效能提升——这是宁波银行(002142.SZ)在三季报中所呈现的经营特点。 根据宁波银行刚刚发布的三季报,截至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15418.27亿元,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71亿元,不良贷款率稳定在0.79%。 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疫情全球扩散、宏观经济增速波动等复杂外部经营形势,宁波银行牢牢把握金融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积累差异化的比较优势,推动整体经营稳健向好,核心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 专注主业 业务发展持续稳健 宁波银行坚持“专注主业,回归本源”的发展初心,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求,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推动整体经营保持良性、稳健增长。 截至2020年9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总额15418.27亿元,比年初增长17.01%;各项存款总额9267.37亿元,比年初增长20.12%;各项贷款总额6552.76亿元,比年初增长23.85%。 科技赋能 盈利结构持续向好 值得一提的是,宁波银行各利润中心借助金融科技精准赋能,商业模式系统化持续升级,战略转型纵深化稳步推进,推动公司盈利结构持续优化。 2020年前三季度,宁波银行实现营业收入302.6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71亿元。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0.82亿元,在营业收入中占比为26.71%,同比提升4.40个百分点。 审慎经营 资产质量持续趋优 面对新冠疫情影响冲击、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等外部形势变化,宁波银行坚守审慎经营理念,始终把管牢风险作为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底线和生命线,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整体资产质量稳健良好。 截至2020年9月末,宁波银行不良贷款率0.79%,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拨贷比4.08%;拨备覆盖率516.35%。 “三化”升级 转型效能持续提升 在保持良好资产质量的同时,宁波银行还践行“商业模式系统化、经营模式数字化、管理模式智能化”的新要求,不断升级符合自身战略定位和长远发展目标的经营新生态,推动经营效率在同业中继续保持较好水平。 截至2020年9月末,宁波银行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6.37%;资本充足率为14.76%,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37%。 愉见财经
图片来源:微摄 为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0月28日开展了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操作量50亿元,期限3个月,费率0.10%。 本次操作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公开招标,中标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换入债券既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也有城商行发行的永续债,体现了对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的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和合理需求,采用市场化方式稳慎开展CBS操作。(完)
近日,多起城商行、农商行遭遇巨额骗贷的案件冲上热搜,一时间,地方的城商行、农商行,像是成了骗贷的“聚集地”,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犯罪集团通过不同手法,给相关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 实际上,银行被骗贷自古就有,但在当下这个法治社会,银行遭受涉案金额如此巨大的诈骗行为,依旧让人感到触目惊心。 本文选取最近报道的三起手法各不相同的骗贷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飒姐团队观点:受害地方银行们与其被动防御不如主动出击。 热点分析 案例分析 1 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客户资料 骗贷或者占用客户贷款 贷款中介这一职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一个犯罪团伙利用山区农民甚至残疾者对申请贷款流程、手续不了解,通过为他们垫缴公积金——伪造征信记录——贷款,构建了一个骗贷利益链条,事后,经层层剥削的贷款人往往只能从贷款中拿到数百元或数万元。 四川警方发布了一条警讯,在9月份左右,一个成员有上百人、骗贷金额高达10亿元的骗贷团伙被查处。这一团伙作案的骗贷就是利用上述手法:其为6000多名“白户”缴纳公积金,然后用手机在线上向全国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平均单人贷款额度达20-30万元,最终给这些银行带来10亿多的坏账。 对于“公积金贷”,很多银行、消费者金融公司都认为其风险很小。这就给了犯罪集团钻空子的余地,利用金融机构的轻视心理与宽松申请环境,狠狠地给金融机构“上了一课”。 如何破局? 没有贷过款,没有办过信用卡,征信白纸一样的用户是网上申请贷款的首选目标。然而这样的群体已经被犯罪者注意到,金融机构的风控系统对这些无数据者的管理漏洞必须堵上;相关部门与银行在提供便民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监管。 大数据时代下,对于账户中的可疑操作进行监控、预警是可行的,上述案例称得上全国首例,各银行应当以此为戒,加紧提高对该类行为的风控。另一方面,被害的地方银行应积极的协同警方惩处犯罪者,提供材料、计算出涉案金额,以此对蠢蠢欲动的其他犯罪者进行震慑。 2 以买空壳公司、虚构材料等方式 安徽省怀远县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伙同他人,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以及与其他公司之间虚假的购销合同,由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从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骗取贷款108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0余万元。 如何破局? 虚构材料骗贷可以说是最为“经典”的骗贷方式了,银行在确定对公司的授信额度时,要依仗公司提供各种材料。其数据来源包括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纳税情况表等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报表数据有虚高,就会造成银行错误授信,授信额度会与公司实际能取得的额度有差距,最后就会致使银行无法回收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数字化时代,银行同样可以寻求网络帮助,更新其自身的风险管理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真实性回溯。 同时,手法“经典”,也代表着要想攻克困难重重。特别是这一行业中已经养成了一批业务熟练、专门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包装的贷款中介,其造假手法从最基础的包括假印章、ps相关证件,到“高级”一点的,买通政府工作人员,篡改后台数据等等。对于中介这种帮助客户进行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应构成骗贷罪的帮助犯,予以刑法处罚。 3 骗子与银行内部员勾结,团队作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9月公布了一则骗取贷款的刑事判决书,涉案的公司为了套取“五户联保”,(银行为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推出的服务),以其原有公司做担保,为亲友、员工和经营户伪造的商户进行贷款,共计骗贷1.09亿元。 其中,本案被告安排下属落实贷款事宜,虚构房产、汽车资产、银行流水等申报资料;银行的信贷部客户经理明知贷款资料造假,部分人员不符合放贷条件,仍将虚假贷款资料上报审批;最后被告亲友、员工等人假冒商户,在商场门面处配合华融湘江某分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身份资料。环环相扣中,内鬼配合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何破局? 本案中地方分行被攻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内部的一个关键负责人与犯罪人勾结。这也反映了中小银行由于层级少、组织机构扁平、相关负责人的权利大,导致内外勾结的可能性、危害性都大大提高。 银行防止被骗贷也要抓紧对自身人员的管控,一旦出现绝不姑息,内部更要加强对相关事宜的宣传警示,最终提高自身安全性。 拓展延伸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两罪名都以列举的方式对进行此类诈骗的客观表现。 前者包括使用编造虚假项目、合同、证明文件、产权担保和抵押物等方式骗取贷款;后者包括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使用虚假票据和产权证明做担保的、没有履行能力“以小骗大”的等等。 结合以上案例,犯罪者的行为都可以被评价到这两类犯罪中。而此两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往往可以从其采用了诈骗手法、实际偿还能力不足中推断出来。 此外,在上述案例中,涉案犯罪集团中的各成员、金融机构中的“内鬼”都将被认定为犯罪者,遭受刑法打击。
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修改建议稿主要包括8个方面修改:一是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二是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三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六是规范客户权益保护;七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记者 张琼斯 ○编辑 陈羽 记者昨日从人民银行获悉,为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建议稿在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并就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等8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大量条款亟待全面修订 符合银行业快速发展客观需要 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 年、2015年两次修订,但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从现行商业银行法的法治实践看,近期发生的一些银行重大违法经营活动、个别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少数银行高管腐化堕落行为等,表面看是孤立的、少数机构的问题,但深入本质分析发现,这是问题长期积累造成的,是银行法立法缺位、滞后的结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 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落实立法任务要求,加强金融法治顶层设计,人民银行起草修改建议稿。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称,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支持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加强客户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现实需求。 涉及8个方面修改 规范客户权益保护 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修改建议稿主要包括8个方面修改:一是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二是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三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六是规范客户权益保护;七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在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方面,修改建议稿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在规范客户权益保护方面,修改建议稿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底线。针对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资本约束,健全处置与退出安排。 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 修改建议稿还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10月16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大改。 从本次修改来看,重点加强了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领域,针对近年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暴露出来的一些短板及时打上了“补丁”,体现了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引导商业银行稳健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思路。但个别领域稍显滞后,建议从对标国际先进经验、优化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等角度作更切合实际、更前瞻思考的修改。 加强投资者教育刻不容缓 《修改建议稿》新设了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此举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在“银行4.0”时代进一步重视并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具有积极意义。客观地看,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大的优势不在于网点数量,也不在于较好地掌握了先进金融科技,主要就在于长期以来积累了一大批优质客户,这是商业银行最宝贵的资产。因此,《修改建议稿》加强对客户权益保护的内容,不但有利于客户,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是不断增强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建议稿》缺少了对投资者教育的内容。2018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加速落地,与券商资管、信托、基金、第三方理财等其他资管行业一样,银行理财业务在打破刚兑的总体要求下,加快向净值化转型。但由于相关教育未跟上,部分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认知仍停留在刚兑时代,无法接受本金亏损甚至是市场波动引起的净值浮亏等后果,从而容易与资管机构产生纠纷;对于商业银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一旦发生兑付问题,投资者也首先是找银行索赔。今年以来,围绕银行理财产品净值浮亏、代销产生的纠纷已多次发生。 对此,商业银行无疑要进一步做好内部风控管理,落实尽职调查,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对 “飞单”等内部违规行为的整治,确保相关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 但另一方面,在充分落实“卖者尽责”的同时,也要提升资管产品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意识。包括政府、监管、行业协会、银行机构、司法等多方力量应当发挥“几家抬”的作用,面向投资者加强对“资管新规”等政策的教育和宣导。在A股市场发展的初期,类似“客户炒股亏损,要求投资公司赔偿”的金融纠纷事件同样屡见不鲜,但经过20年的发展,这一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有了原则性的规定;2010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体制。总的来看,现在已经很少看到因市场正常波动带来的股票亏损引发的经济纠纷。“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及“股市自负盈亏”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成为股市渐趋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应该具有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内容,推动银行业体系更加成熟,走向高质量发展。 对银行涉足证券业应持更积极态度 201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从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实践看,银行集团旗下可以拥有保险、信托、租赁、基金、理财、投资等子公司,只有证券行业还被禁入。 本次《修改建议稿》发布前,市场各方对于商业银行获得证券牌照抱有很大期望。如“两会”期间多位委员提出应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今年6月,更是传出有关方面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的消息。遗憾的是,《修改建议稿》未能迈出这关键一步。主要的担忧可能来自三方面:一是怕出风险,二是怕助长银行“脱实向虚”,三是怕银行垄断证券行业。但只要认真加以分析,就会发现这三方面的担忧其实都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金融风险隔离手段已较为充分。因为银行巨大的资金来源和负债是存款,而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把存款放于证券,将来造成损失可能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但时至今日,监管环境、市场环境、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银行投资这些子公司之后,彼此间的风险“防火墙”“隔离栏”是非常有效的,尤其是随着新兴金融科技手段的充分运用,相关风险完全是可控的。此外,银行用其极为有限的一部分资本对证券业进行投资,即使出现风险也不会直接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从银行在境外的投资银行和投资公司运行情况看,只要遵守依法合规的前提,是完全可以放心的。 其次,银行涉足直接融资业务恰恰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近年来,脱虚向实、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已成为银行业发展普遍共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监管都在大力推动商业银行加大支持民企、小微和地方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在今年疫情期间,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银行业还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向实体让利1.5万亿元。但需要指出的是,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也不是银行一家所能解决的。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直接融资占比过低、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结构性问题。许多研究都指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降低我国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重要途径。因此,只要监管到位,银行涉足证券业务非但不会导致“脱实向虚”“资金空转”等乱象发生,反而可以助力我国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壮大直接融资力量。通过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最后,我国银行从未垄断任何一个金融行业。从多年的实践来看,银行已涉足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领域,到今天为止也未出现垄断的情况。此外,也不是所有银行都适合参与证券业务,相信监管也会出台相关政策来限制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 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尽如人意。目前,整个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在“一参一控”政策框架下,无论是信托、保险还是证券,从规模和实力看,与银行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证券业,由于券商规模较小,所有的券商资产加在一起可能也就是一个中等银行的规模。反过来看,银行规模庞大、资本充足。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去年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排名,中资银行包揽了前四名,前100强中近五分之一都是中资银行。同时,银行拥有丰富的资源,包括金融资源、资本资源、客户资源、网络资源等。如允许银行业投资证券业,不但有助于推动银行大量优质客户加快上市,同时银行遍布城乡的网络和营销资源也能助力证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资本,如果银行业5%的资本投入证券行业、投入直接融资领域,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将至少增加50%。这样就会使得证券公司变成一个强大的金融机构,而不是目前相对偏弱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增强其金融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