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提出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等问题也日益凸显,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提出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坑”很多 针对金融消费路上曾经踩过的“坑”,《证券日报》记者在朋友圈发起小调查,并走访金融机构采访了部分投资者。 “去银行申请信用贷,却被强制搭配了一张信用卡。更坑的是,用卡时才发现,信用贷和信用卡的额度其实是共享的,并不累加。再后来,我想把卡注销,却发现办卡容易退卡难。”北京工作的李先生向记者讲述了曾经的踩“坑”经历。 “我去年在银行办的ETC规定2年内不得解约,解约就要收取设备违约金。但是这个条款在协议中并没有显著提示,办理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做出提醒,我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来自北京的杜女士告诉记者。 在浙江工作的张小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买车时4S店拼命推销‘分期购买’,我说打算全款但对方不情愿。后来我才知道,消费者如果选择分期购买,他们可以收取‘金融服务费’,我也差点踩‘坑’。” 此外,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以及金融信息泄露的侵权行为也让消费者颇为不满。上海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申请按揭贷款险些被拒贷,银行给出的理由是她曾经连续多次查询个人征信,有骗贷嫌疑。后来查询详细的征信报告才知道,她在几个网站办理业务时自动签订了“征信授权书”,由于这些业务条款是格式条款,当时没有仔细阅读便选择了同意。 还有消费者告诉记者,自从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后,就不断接到保险以及信用卡推销电话。“对方知道我的姓名、住址等信息,细问之下还能说出我买过什么保险,基本确定就是保险公司泄露的信息。” 对此,有银行员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银行、保险机构的一些合约上会有类似“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的格式条款。由于“必需的第三方”没有明确定义,遇到这类情况,对方是否侵权很难界定;同时,由于是格式条款,即便签约时看到,消费者也只能表示同意,没有自主选择权。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还有消费者反映曾经遭遇买理财变保单,申请房贷被搭售了信用卡的情况,此外,套路贷、乱收费、虚假宣传、暴力催收等乱象也被消费者所提及。还有投资者表示,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投资损失惨重是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踩的最大的“坑”。 如何有效震慑违法者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现行规章制度存在处罚力度不足,个人责任较轻,新型金融违法没有具体处罚措施等问题。”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谈到如何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赵亚赟表示,在加大金融违法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让违法者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是要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金融产品风险排查,治理产品设计不规范、销售行为不规范、强制搭售产品等突出问题。二是,明确主体责任,监管机构对同一事项针对金融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双罚,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对有直接责任的董监高进行警告、罚款,限制直接责任人担任相应职务。金融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需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四是,针对现有制度规定暴露的不足,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赵亚赟表示,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信誉较高,要严格内控制度,相关员工要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风险提示。 “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盘和林说。 全国两会代表建议加快立法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比如,去年12月底,央行起草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外,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今年1月25日起也正式施行。 “不过,现阶段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仍然不成体系,对于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一些明确的规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旦被侵犯,特别是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消费者容易遭受巨大的损失。 黄大智建议,一是明确相关的概念,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等;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三是要明确出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在立法层面做出某些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表示,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
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再有新动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5月27日发布消息称,根据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 “易纲行长日前表示,人民银行将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货币政策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支持针对性和精准度,并介绍了五方面具体工作,包括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改进政府性担保机制、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11条措施中的很多内容,都是这五方面具体工作的细化或延伸。”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连平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推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货币政策要让资金更好直达实体经济政策思路顺利落地。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可以预见,一部分改革措施将于近期落地实施,这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的稳健性,提升资本市场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业稳定运行,从而更有力地支持经济社会恢复发展。 支持和推动小微企业融资 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向中小微企业,这也成为11条措施中的“重头戏”。连平表示,11条措施中有6条都非常明确地从各个方面支持和推动小微企业融资,使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更加顺畅、融资成本更低。 实际上,解决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金融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就业和民生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没有提出全年经济增速具体目标,但却对保民生、保就业作出重点部署。‘保障就业和民生,必须稳住上亿市场主体,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最重要的切入点就在如何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上。”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11条措施的第一条即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温彬认为,该办法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考核更强调精细化与差异化,更科学全面系统,是对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的探索,有助于强化对银行小微金融业务的约束,激励银行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有力地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推动利率持续下行”。谈及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李建军认为,一是要确保企业资金可得性的持续性;二是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要有更好的担保和征信机制。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据了解,很多中小微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不仅包括贷款利率,还有担保费、评估费、财务顾问费等非息费用。为降低担保费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作用,11条措施中就包括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我们判断,除本次提及的担保费之外,未来监管层还可能出台更多措施,解决贷款非息费用过高问题。”王青说。 另外,为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金融委办公室还表示要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该办法显然是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围绕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中小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开出的一剂‘良方’,同时也充分表明商业汇票不是取消的问题,而是要更好地通过创新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江财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一措施有利于盘活现有一部分票据承兑和贴现存量,激活释放服务中小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对于推动票据市场发展,进一步通过供应链票据融资及应收账款票据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及中小企业起到重要作用。 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受疫情冲击,当前小微企业正成为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王青认为,11条措施进一步聚集两个关键点,一是“落实尽职免责要求”;二是“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前者解决“不敢贷”问题,后者解决“不能贷”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银行数量有4000多家,资产总额约占到整个银行体系的四分之一,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中小银行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由于中小银行自身管理能力和经营实力有限,特别是其客户群体有一定特殊性,中小银行资本紧张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疫情影响下中小银行受冲击较明显,中小银行也在积极寻求资本补充的渠道。 对此,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强调,要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11条措施的第二条也指出,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把补资本与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从一季度数据看,城商行、农商行的不良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三者分别为2.45%、4.09%和1.91%;同期,城商行、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较低,且相比去年年底也有下滑趋势。 兴业宏观分析师陈昊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从2018年开始,监管部门就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此前惠及的机构主要为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随着疫情对银行资产质量冲击的体现,未来中小银行不良贷款暴露压力增加,补充资本的急迫性也有所上升。因此,现在要强调补充银行资本这方面内容。 “未来的方案大致有四种方法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陈昊谈到,一是通过留存收益来补充资本;二是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三是通过地方财政以及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甚至国企注资来补充资本;四是欢迎民营企业和外资机构入股中小银行来补充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5月27日,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扩大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银行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的范畴。取消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将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的要求调整为“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取消发行人外部信用等级AAA级的要求。 陈昊表示,取消上述限制使得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小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扩充了中小银行这些资本补充工具的投资者范畴,也便利了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的发行。 下一阶段金融业改革开放全景图展开 除小微企业、中小银行等要点外,11条措施还涵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领域。 王青表示,在资本市场方面,主要是创业板和股转系统改革,即通过推进注册制实施,加快新三板改革,支持企业通过股权方式融资。这一方面有助于激活股市融资功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控制宏观杠杆率。 “最新发布的11条金融改革措施,前期已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推出的时机成熟。例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等此前都已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了大量意见。”民生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解运亮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在连平看来,11条措施中还有一个要点就是金融方面的对外开放,涉及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如何更好地便利外国政府等相关机构从事在华债券业务、扩大外资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等。未来,金融对外开放的新的重要领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他认为,这些措施的出台会有助于推动新的金融开放能更好地落到实处,也能加快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开放步伐。 另外,11条措施还包括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等内容,强调规范行业发展,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两会期间就宣布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反应速度快、力度大,既布局全面,直击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又着眼长远,展开了下一阶段金融业改革开放全景图。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杨亚龙
2020年5月28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前一阶段金融稳定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和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取得的成绩。一年多来,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具体要求,牢守底线、狠抓落实,持续推动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行动方案,取得积极成效。金融业深化改革扎实推进,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不断提升,影子银行无序发展得到有效治理,重点高风险机构平稳有序处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度建设有力推进,金融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金融风险趋于收敛、总体可控,但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增长带来严重冲击,经济金融发展面临较大挑战。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系统要牢记金融工作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把握好抗击疫情、恢复经济和防控风险之间的关系,扎实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各项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会议要求,下一阶段,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系统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当前金融风险的宏观演变趋势,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关注金融风险边际变化。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分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妥善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存款保险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处置平台作用和早期纠正等风险防范和处置功能。继续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稳妥有序推进资产管理产品市场规范发展,共同做好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资本补充工作。加强对资本市场改革、风险处置国际经验等问题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及人民银行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学习学习再学习,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甫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据飒姐和团队律师研究发现,民法典合同编对“移动金融客户端”App的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要求出现较大变化。为方便诸位老友有的放矢地修改注册协议及个人信息收集条款等内容,特撰写了金融App注册协议、隐私政策修改的六个具体操作方法,供金融科技老友们参考。 注册协议等格式条款,审查机制新变化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任一金融App内置协议,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或“退出”的选择,其并不具有一般合同中双方可协商、可切磋或“讨价还价”争取双方合意等的条件。对该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通常称为“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的新变化,我们绘制如下对比表格: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看到,《民法典》与《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呈现出的最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民法典》中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提示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责任后果变得明确。如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由原先的无效审查转变为两步走: 第一步: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的审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步:构成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审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无效。 概言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多适用于to C或to小B的合同。也即,在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合同。而民法典更倾向于保护C端或小B。现如今,格式合同审查机制的变化,便要求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进行有效调整。 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应予改进 基于《民法典》格式条款的倾斜性保护机制,这就对金融机构App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规则的制定提出更高更多要求。由此,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就需在个人信息收集实践中改进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方法。 通常,金融APP所搜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收款记录、信贷记录、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上信息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危害用户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以说,以上列举的各类信息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而金融APP中内置的对该类信息的收集条款,我们认为也即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可是,非有以上显著性规定标识出重要性的条款外,还有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呢? 对此,目前法规规范并未明确。实践中,还需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理性人的通常认识等予以确定。但不得不说,“重大利害关系”的表述,使得具体案例中关于合同内容及合同效力的审查多了几分任意。 合规实操建议 鉴于《民法典》赋予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一方的较多责任,金融App还需在《民法典》待生效之际(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及时调整自身格式条款的呈现及说明方式,增加格式本文的易读性等,确保App用户使用者知晓并理解各项条款内容。 对此,我们谨就个人信息收集部分提出如下建议: 1 切勿继续当鸵鸟,有意无意混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 利用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之模糊地带,浑水摸鱼多拿用户信息的做法是不道德的,如今也可能构成违法。 对于非核心业务,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落入“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金融App的运营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在用户要求说明时,承担说明义务,否则该收集信息的条款不仅不无效而且相当于自始至终没有在合同里出现过。 2 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呈现时间延长,确保用户实际清楚了解各条款内容。 “提示义务”是法定义务,金融App注册协议不可默认勾选√,还请务必出现显著加粗字体、甚至出现声音提示,保留读秒(飒姐建议提示页面至少停留20秒以上)供用户了解。 请注意,若客户点击“不同意”,请在第1点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基础上,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属于支撑核心业务的必要条件,则可以拒绝为用户服务;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仅属于非核心业务,则不得拒绝为用户服务。 飒姐明白实践中,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3 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保证文本的易读性。 诚然,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基本都是出自律师或内部法务人员之手,我们对于自己的要求是语言精确,这就必然导致使用大量专业术语已确保内涵和外延的周全。 但是,普罗大众对于专业术语的理解往往与专业人士不同,以“法律渊源”为例,飒姐问了小区里的大叔大姐文化水平高一点的以为是“法律的历史”,文化水平不高的,基本都听不懂啥叫“渊源”,而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只要经过大一的学习就清晰地知道,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形式,老师问一个问题的法律渊源就是要哪个法律哪一条规定的。 因此,强烈建议将金融App里的各种需要用户点击“同意”“知道了”等内容,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描述,尽量避免专业术语。 4 选择可视化的方式,向用户解读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重点内容。 5G到来,新基建如火如荼,采取短视频的方式解释免除自己义务或者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十分必要,以现有技术可以达到和完成说明义务,就不能逃避这项义务。 否则,在真的出现纠纷时,法官也会询问专家证人,当时技术条件下是否可以达到某一标准,若App运营方明明有技术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败诉哦。 5 在用户交互式功能页面中方便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获取权限进行修改。 获取别人的公民个人信息agree,没有那么容易。一旦用户要求“说明”,金融App运营方就要履行说明义务。 而履行说明义务,在以往实现比较困难,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远程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耐心解答就成为了现实。 由于“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未来实践中,金融App必然会出现“交互式功能”,确保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在金融App页面中设置“异议”选项,强化与用户的沟通磋商。 金融App的运用方有种冲动,想黑不提白不提,悄悄“强迫用户”把注册协议点击同意就万事大吉。 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一旦出现公民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信息移转过程中的瑕疵,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是要“找后账”的。拿到信息的步骤必须合规清晰,不得有违背被采集者意愿的行为,否则一个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一个侵权之诉,可能会导致身陷囹圄的轩然大波。 好了,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飒姐也只能言尽至此,请诸位老友掂量掂量,亡羊补牢吧。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6月3日,北京艾格梅特农金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艾梅农金”)在北京举行成立签约仪式,东方艾格董事长黄德钧、梅特国际集团执行董事苗阳,以及双方合伙人团队和合作团队代表出席。 当前,无论是国内的农业产业发展,还是国际的政治经济环境,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如何在不确定性中找到确定性,探索出符合中国农业产业产融结合的发展路径,打开第一产业对接金融与资本的大门,使其焕发蓬勃的生机,是本次双方合作的共同出发点。 据悉,东方艾格与梅特国际将集合在国内外农业产业,尤其是畜牧、肉类产业研究领域中的优势,以两个“第一名”的资源、视野和创新能力,共同打造北京艾格梅特农金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国第一款肉类产业标准化产品——生猪期货的上线为契机,建立多层次的产业服务和研发体系,为农业产业对接金融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推动国内产融结合和产业创新的落地与发展。 黄德钧表示,东方艾格作为国内农业农产品领域内第一家专业化咨询机构,在农业金融领域的探索由来已久,但不可否认,金融服务仍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最大短板。主体薄、非标准、资金贵、保险少、创新难等问题,让农业和金融始终是“两张皮”,难以真正的结合。但产融结合和产业标准化始终是艾格的理想,通过艾梅农金的建立,将进一步与拥有共同理想的机构与企业充分合作,共享资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为农业产业与金融的结合,为农业产业标准化的探索落地,贡献一份力量。 艾梅农金总经理、梅特国际合伙人王涛表示,东方艾格作为国内顶尖的产业研究机构,为中国农业的基础研究和产业投资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梅特国际在国际冻品进口领域中产业研究和服务的领先地位,为双方在农业金融领域的共同开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形成了“第1名+第1名”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艾梅农金和其所致力服务的中国肉类首个标准化产品生猪期货的上线,将打开金融和资本进入并服务农业第一大细分产业的大门,艾梅农金将充分整合双方在产业研究、企业资源、创新研发、产融结合等方面的优势,为农业产业对接金融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推动国内产融结合和产业创新的落地与发展。 合作签约仪式后,双方合作团队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互动,结合前期市场筹备和需求收集工作,详细探讨双方产业研究资源的深度整合以及产业服务资源的对接与落地。(编辑 张明富)
涵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等领域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7日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 其中,跟资本市场最为相关的有两条。一是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八项主要规则,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 二是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三板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公开发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精选层,允许公募基金投资,建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明确转板范围、条件、程序等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在中小银行改革发展方面,金融委办公室称,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把补资本与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强化正向激励,统筹做好改革和风险化解工作。 11条措施中有多条措施涉及优化健全企业融资。金融委办公室称,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充分发挥风险分担作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支持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流通,支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发挥债券市场投资定价能力,减少监管套利,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 此外,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学习学习再学习,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甫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据飒姐和团队律师研究发现,民法典合同编对“移动金融客户端”App的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要求出现较大变化。为方便诸位老友有的放矢地修改注册协议及个人信息收集条款等内容,特撰写了金融App注册协议、隐私政策修改的六个具体操作方法,供金融科技老友们参考。 注册协议等格式条款,审查机制新变化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任一金融App内置协议,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或“退出”的选择,其并不具有一般合同中双方可协商、可切磋或“讨价还价”争取双方合意等的条件。对该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通常称为“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的新变化,我们绘制如下对比表格: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看到,《民法典》与《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呈现出的最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民法典》中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提示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责任后果变得明确。如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由原先的无效审查转变为两步走: 第一步: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的审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步:构成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审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无效。 概言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多适用于to C或to小B的合同。也即,在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合同。而民法典更倾向于保护C端或小B。现如今,格式合同审查机制的变化,便要求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进行有效调整。 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应予改进 基于《民法典》格式条款的倾斜性保护机制,这就对金融机构App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规则的制定提出更高更多要求。由此,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就需在个人信息收集实践中改进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方法。 通常,金融APP所搜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收款记录、信贷记录、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上信息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危害用户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以说,以上列举的各类信息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而金融APP中内置的对该类信息的收集条款,我们认为也即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可是,非有以上显著性规定标识出重要性的条款外,还有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呢? 对此,目前法规规范并未明确。实践中,还需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理性人的通常认识等予以确定。但不得不说,“重大利害关系”的表述,使得具体案例中关于合同内容及合同效力的审查多了几分任意。 合规实操建议 鉴于《民法典》赋予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一方的较多责任,金融App还需在《民法典》待生效之际(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及时调整自身格式条款的呈现及说明方式,增加格式本文的易读性等,确保App用户使用者知晓并理解各项条款内容。 对此,我们谨就个人信息收集部分提出如下建议: 1 切勿继续当鸵鸟,有意无意混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 利用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之模糊地带,浑水摸鱼多拿用户信息的做法是不道德的,如今也可能构成违法。 对于非核心业务,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落入“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金融App的运营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在用户要求说明时,承担说明义务,否则该收集信息的条款不仅不无效而且相当于自始至终没有在合同里出现过。 2 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呈现时间延长,确保用户实际清楚了解各条款内容。 “提示义务”是法定义务,金融App注册协议不可默认勾选√,还请务必出现显著加粗字体、甚至出现声音提示,保留读秒(飒姐建议提示页面至少停留20秒以上)供用户了解。 请注意,若客户点击“不同意”,请在第1点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基础上,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属于支撑核心业务的必要条件,则可以拒绝为用户服务;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仅属于非核心业务,则不得拒绝为用户服务。 飒姐明白实践中,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3 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保证文本的易读性。 诚然,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基本都是出自律师或内部法务人员之手,我们对于自己的要求是语言精确,这就必然导致使用大量专业术语已确保内涵和外延的周全。 但是,普罗大众对于专业术语的理解往往与专业人士不同,以“法律渊源”为例,飒姐问了小区里的大叔大姐文化水平高一点的以为是“法律的历史”,文化水平不高的,基本都听不懂啥叫“渊源”,而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只要经过大一的学习就清晰地知道,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形式,老师问一个问题的法律渊源就是要哪个法律哪一条规定的。 因此,强烈建议将金融App里的各种需要用户点击“同意”“知道了”等内容,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描述,尽量避免专业术语。 4 选择可视化的方式,向用户解读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重点内容。 5G到来,新基建如火如荼,采取短视频的方式解释免除自己义务或者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十分必要,以现有技术可以达到和完成说明义务,就不能逃避这项义务。 否则,在真的出现纠纷时,法官也会询问专家证人,当时技术条件下是否可以达到某一标准,若App运营方明明有技术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败诉哦。 5 在用户交互式功能页面中方便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获取权限进行修改。 获取别人的公民个人信息agree,没有那么容易。一旦用户要求“说明”,金融App运营方就要履行说明义务。 而履行说明义务,在以往实现比较困难,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远程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耐心解答就成为了现实。 由于“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未来实践中,金融App必然会出现“交互式功能”,确保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在金融App页面中设置“异议”选项,强化与用户的沟通磋商。 金融App的运用方有种冲动,想黑不提白不提,悄悄“强迫用户”把注册协议点击同意就万事大吉。 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一旦出现公民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信息移转过程中的瑕疵,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是要“找后账”的。拿到信息的步骤必须合规清晰,不得有违背被采集者意愿的行为,否则一个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一个侵权之诉,可能会导致身陷囹圄的轩然大波。 好了,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飒姐也只能言尽至此,请诸位老友掂量掂量,亡羊补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