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在全球领先,这主要是基于成熟的银行卡基础设施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不过调研中发现,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这种不一致性已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长期发展下去会影响到支付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在今年全国两会带来了《关于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的提案》。 葛华勇表示,支付监管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不一致;二是,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不一致;三是,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四是,非银行机构在开展相同支付业务时,因监管不一致带来的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方式也不同。 “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建议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对做同类支付业务的机构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和管理体制。”葛华勇建议,由央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由央行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支付业务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 葛华勇认为,在具体推行落实过程中,一是规范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二是理顺价格机制,各类支付服务应根据其业务风险、资金来源、清算方式等进行定价,统一线上线下支付通道价格;三是严格落实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四是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
严监管持续,第三方支付机构戴“紧箍”。5月21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已收到25张监管罚单,罚没金额合计超2.38亿元,其中不乏上亿级罚单,也再现多家机构被多次处罚。记者对比上年同期数据发现,今年支付机构被罚金额超上年的5倍,单次被罚金额大幅增加,反洗钱监管趋势加码。 据央行成都分行网站5月2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第三方支付机构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摩宝”)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央行成都分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5月15日,支付公司敏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付科技”)也因九项违规被南宁中心支行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9488.71元,罚款137万元。 针对此次处罚事件及后期整改事项,北京商报记者对成都摩宝、敏付科技两家公司进行采访,截至发稿前成都摩宝未给出进一步回应,敏付科技则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上述案例只是支付行业被罚的一个缩影。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今年内已收到至少25张监管罚单,涉及20家支付机构,被罚没金额合计超2.38亿元。25张罚单中,包括百万级罚单9张,千万级罚单4张,其中,4月29日被罚的商银信公司,因涉16项违规行为一次性被罚1.16亿元,刷新支付罚单最高纪录。 去年上半年,支付机构共收到52张罚单,涉50家机构被罚,累计罚没金额共计4527.71万元。从罚单数量来看,去年同期罚单数量是今年的两倍,但在处罚金额上,不足今年的1/5。而罚单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主要源于今年的反洗钱监管加码。 2019年上半年,支付机构被罚原因主要包括违反银行卡收单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以及违反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等,在处罚金额上,大多机构单次被罚在50万元以下,百万级以上罚单仅6张,未出现千万级巨额罚单。而今年上半年,20家被罚机构中,有17家支付机构因涉反洗钱违规被罚,处罚金额达2.36亿元。 今年反洗钱监管罚单频出,一方面体现了强监管加码,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了机构违规情形在加重。“正如此前的政策信号与预期,当前监管在加大支付机构的检查监管力度。”德勤中国反洗钱中心合伙人余培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急剧膨胀的同时,在备付金、结算、“二清”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业乱象频现。对此,央行不仅收紧了牌照发放,严控市场准入,同时也在加强清理和整顿存量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日常行为纳入监管之中。 另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近年来,随着断直连完成、备付金100%缴存,多家中小支付机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收窄。在行业强监管大背景下,支付市场寡头效应逐渐凸显,小型支付机构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为了牟取暴利,部分小型支付机构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参与到犯罪活动的业务链条中。 “监管下发巨额罚单这样的雷霆手段,也是为了警示犯罪分子和从业机构,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在余培看来,当前,反洗钱是发现、打击、预防犯罪的重要抓手,同时,反洗钱已成为国家战略,在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互评估的大背景下,中国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的趋势呼之欲出,建议从业机构重点关注。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刘四红)严监管持续,第三方支付机构戴“紧箍”。5月21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已收到25张监管罚单,罚没金额合计超2.38亿元,其中不乏上亿级罚单,也再现多家机构被多次处罚。记者对比上年同期数据发现,今年支付机构被罚金额超上年的5倍,单次被罚金额大幅增加,反洗钱监管趋势加码。 据央行成都分行网站5月2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第三方支付机构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摩宝”)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央行成都分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5月15日,支付公司敏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付科技”)也因九项违规被南宁中心支行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9488.71元,罚款137万元。 针对此次处罚事件及后期整改事项,北京商报记者对成都摩宝、敏付科技两家公司进行采访,截至发稿前成都摩宝未给出进一步回应,敏付科技则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上述案例只是支付行业被罚的一个缩影。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今年内已收到至少25张监管罚单,涉及20家支付机构,被罚没金额合计超2.38亿元。25张罚单中,包括百万级罚单9张,千万级罚单4张,其中,4月29日被罚的商银信公司,因涉16项违规行为一次性被罚1.16亿元,刷新支付罚单最高纪录。 去年上半年,支付机构共收到52张罚单,涉50家机构被罚,累计罚没金额共计4527.71万元。从罚单数量来看,去年同期罚单数量是今年的两倍,但在处罚金额上,不足今年的1/5。而罚单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主要源于今年的反洗钱监管加码。 2019年上半年,支付机构被罚原因主要包括违反银行卡收单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以及违反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等,在处罚金额上,大多机构单次被罚在50万元以下,百万级以上罚单仅6张,未出现千万级巨额罚单。而今年上半年,20家被罚机构中,有17家支付机构因涉反洗钱违规被罚,处罚金额达2.36亿元。 今年反洗钱监管罚单频出,一方面体现了强监管加码,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了机构违规情形在加重。“正如此前的政策信号与预期,当前监管在加大支付机构的检查监管力度。”德勤中国反洗钱中心合伙人余培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急剧膨胀的同时,在备付金、结算、“二清”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业乱象频现。对此,央行不仅收紧了牌照发放,严控市场准入,同时也在加强清理和整顿存量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日常行为纳入监管之中。 另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近年来,随着断直连完成、备付金100%缴存,多家中小支付机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收窄。在行业强监管大背景下,支付市场寡头效应逐渐凸显,小型支付机构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为了牟取暴利,部分小型支付机构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参与到犯罪活动的业务链条中。 “监管下发巨额罚单这样的雷霆手段,也是为了警示犯罪分子和从业机构,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在余培看来,当前,反洗钱是发现、打击、预防犯罪的重要抓手,同时,反洗钱已成为国家战略,在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互评估的大背景下,中国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的趋势呼之欲出,建议从业机构重点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建议,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积极争取数字货币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崔瑜认为,在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过程中,金融一体化是重要部分,区域金融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进而促进区域内产业升级及经济一体化发展。支付清算为经济金融活动运输资金,提供基础性枢纽支撑。 为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崔瑜建议,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议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指导长三角区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成支付清算一体化领导小组,建立长三角支付清算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制定支付清算一致性政策。 二是围绕重点实现突破。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实现柜面互通,逐步推广至长三角区域所有商业银行;为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类单位提供个性化清算服务。另外,充分发挥总部设在长三角地区的合法资质清算机构作用,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形成个人银行账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三是创新技术应用试点。在金融科技驱动支付清算产业变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将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的历史机遇和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结合起来,探索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传统区域支付工具数字化,并试点运用于供应链金融、平台经济等领域;积极争取数字货币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四是整合金融基础设施。建议加强长三角区域内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长三角地区支付清算业务实现“同城化”,以更好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整体市场服务的协同能力。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今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开幕,2020全国两会正式开启。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正式开幕。金融系统代表委员共商国是。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采取多种措施履行监管职责,但因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仍面临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监管效能有待提高等现实困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周振海坦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条件日益成熟,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一是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同时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二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基础,结合金融消费领域的特殊性,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明确主要内容时,还要考虑与现行司法实践和监管实际相衔接,如:规定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标准及例外情形,规定复杂金融产品冷静期规则,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等,为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在立法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做出特殊制度安排。建议立法确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对金融领域各业态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全覆盖,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个体维权成本;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金融消费纠纷可诉可调、诉调对接,明确司法审判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认可,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交平台、网络媒体、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大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的行为数据、社交数据、消费数据、财务数据、网络爱好及倾向数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认为,这些数据足以刻画和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互联网征信模式正在改变着我国征信行业市场格局。 陈建华表示,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运行模式差异较大,互联网征信在信息采集方式、范围、来源、应用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只是提出原则性的法律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的问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随着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征信行业迅速壮大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与征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促进征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定一部完善、统一、效力层级较高的征信法律显得非常有必要。”陈建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为适应监管需要,结合当前的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他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至少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在立足于互联网征信业务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以实现对新型征信业务的规范管理,有力解决当前征信业务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权衡个人信息利益与信息流动之间的关系,推动我国征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通过法律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推动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是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建议明确人民银行为牵头管理部门,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加强对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大量数据公司或平台收集、使用、交易数据的联动监控机制,有效保障征信数据安全,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相关制度。建立征信信息泄露事故通知制度,明确通知的对象包括监管机构及信息主体本人,通知的触发条件、通知的程序、影响评估等规则,征信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应当主动采取的应急和补救措施等。丰富信息泄露责任体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他的行政制裁及民事赔偿,加强对违规机构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信息安全评估制度,防范风险再次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葛华勇: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 5月2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带来一份关于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的提案。葛华勇表示,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在全球领先,这主要是基于成熟的银行卡基础设施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但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这种不一致性已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市场发展失衡,系统性支付风险正在积聚,长期发展下去会影响到支付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种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不一致。国家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牌照监管,从事各项业务均有较高的监管要求,但非银行机构开展类似支付业务时,面临的监管尺度却明显不同。以信用支付为例,商业银行作为稳健运行的机构,其信用卡业务在用户要求、账户开立程序、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接受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关联的小贷机构在提供与信用卡功能相同的虚拟信用支付服务时,则主要受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各方面要求均比银行信用卡业务宽松,客观上便利了其业务的迅速扩张,但却对合规的信用卡业务产生了明显冲击。 二是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不一致。商业银行、非银行收单机构在线下场景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时,依照的是人民银行、发改委关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规定,在市场化制定商户收单服务费的同时,根据“政府指导价”制定网络服务费和发卡行服务费;相比而言,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由市场机构之间“两两协商”,自主确定收单业务的价格,这一定价方式传递至线下消费场景,就以更低的价格与银行卡收单进行直接竞争,对银行卡业务带来直接冲击。 三是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商业银行基于银行卡的跨境支付活动以相对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按照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规则进行信息及资金处理;而部分非银行网络支付机构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接受的监管要求较为宽松,为其套取更多跨境支付业务收益提供了便利。 此外,非银行机构在开展相同支付业务时,因监管不一致带来的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方式也不同。境内少数非银行支付机构依靠大型电商、社交等互联网平台,将支付业务视为流量入口,以支付业务的盈亏平衡甚至“战略性亏损”的方式获取用户、占领市场。然后再通过其他领域的泛金融业务、数据业务对流量进行变现、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而专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与其竞争时,不仅难以切入其垄断的电商、社交场景,还承受着恶性的低价竞争,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压力。 葛华勇表示,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建议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对做同类支付业务的机构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和管理体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由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支付业务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在具体推行落实过程中,一是规范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二是理顺价格机制,各类支付服务应根据其业务风险、资金来源、清算方式等进行定价,统一线上线下支付通道价格;三是严格落实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四是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今年2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从金融角度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金融一体化是重要部分。其中,支付清算为经济金融活动运输资金,提供基础性枢纽支撑。但目前,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缺乏统一的推进落实工作机制,导致相关工作散落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效率有待提升。 为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崔瑜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指导长三角区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成支付清算一体化领导小组,建立长三角支付清算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制定支付清算一致性政策。 二是提升支付结算速度,增强资金流转效率。长三角三省一市各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存在一定差异性,尚未形成标准统一的一体化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议在充分考虑普惠金融等方面需求前提下,长三角区域支付清算金融基础设施按照难度低、开发小、可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实现柜面互通,并逐步推广至长三角区域所有商业银行;为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类单位提供个性化清算服务。同时,建议充分发挥总部设在长三角地区的合法资质清算机构作用,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形成个人银行账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三是创新技术应用试点。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密切相关、经济依存度高、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区域内各省市支付业务量平稳增长。在金融科技驱动支付清算产业变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将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的历史机遇和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结合起来,探索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传统区域支付工具数字化,并试点运用于供应链金融、平台经济等领域;积极争取数字货币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四是整合金融基础设施。目前,长三角区域内注册的金融基础设施涵盖重要支付系统、中央托管机构、证券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等。建议加强长三角区域内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长三角地区支付清算业务实现“同城化”,更好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整体市场服务的协同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增长快速。数据显示,2019年末,企业年金基金规模1.8万亿,同比增长22%,规模创新高的同时,增速也明显高于上一年。作为企业职工的养老钱,企业年金要在保障基金安全的情况下,追求尽可能保值、增值,稳健增长,投资管理人处于关键角色。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卫表示,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同)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谢卫认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中目前主要存在的三大问题: 首先,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权益类资产虽然短期波动幅度较大,但从长期来看其对投资收益的贡献非常可观。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30%,既低于全国社保基金40%的比例上限,也与海外成熟养老金市场平均40%到50%的权益投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且在具体投资实践中,受到客户需求及短期业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年金基金配置权益资产的比例也远远低于30%的比例上限。较低的权益投资比例,阻碍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权益资产配置来取得长期超额投资收益的投资决策。 其次,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公募基金作为运作管理最为规范的一类资产管理机构,一直是全球养老金投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全国社保基金18家境内外部委托管理人中,公募基金占16席,其管理的资产占社保基金境内委托管理规模的90%以上。而在年金22家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占11席,其管理资产规模占比远低于9家保险机构,且在2007年之后机构数量再无新增。在包括公募基金、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类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的投资能力一直比较突出,当前的现状反映出了公募基金行业在年金基金管理中的参与程度与其管理能力不对等的事实。 再次,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现行的年金制度设计没有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更多地考虑中年和临近退休职工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的投资要求,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就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约束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导致投资管理机构被迫着眼于短期投资业绩,长期资金被短期化运作。这种保守化的投资趋向,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通过权益投资获取中长期稳健收益的专业优势,也间接牺牲了年轻职工的利益。 鉴于年金基金存在的上述问题,谢卫认为应进一步发挥公募基金行业作用,并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国内外充分的数据证明,过度强调低风险低收益并不能满足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管理目标,建议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二是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公募基金行业自设立之初就建立了规范的制度体系,始终秉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为持有人创造了长期可观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践中,公募基金行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年金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更多优秀公募基金机构的涌现,建议准入更多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对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贡献度。 三是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引入默认选项机制。谢卫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由于部分参与者个人并不具备投资选择的专业能力,借鉴海外成熟年金市场做法,公募基金行业专门为个人投资选择权创新开发了养老目标基金,其产品设计与个人生命周期、风险特征相匹配,通过对权益、固收等各类资产的科学配置,更好地平衡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因此,建议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将养老目标基金作为默认选项供参与者投资,实现参与者的养老投资目标。 全国政协委员赵海英: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通常于3月初召开的全国两会推迟至5月下旬。相对于大多数领域受到的冲击,新冠疫情带来的刚需,以及新兴科技与政策协调的加持,反倒按下了在线教育的“快进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海英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她今年的提案之一,正是聚焦该领域,希望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近年来的高考状元调查报告让我们一再面对‘寒门再难出贵子’的拷问。而教育资源的不平等不仅存在于老少边穷的欠发达地区,甚至存在于大城市的内部与之间,”赵海英表示,长期困扰我国乃至全球的教育资源不均问题今年因为疫情的催化有了革命性的尝试和突破。 其一,在线教育全面渗透。疫情前我国线上线下教育比例大约为1:9,而疫情期间在线学习成为刚需,约2亿的中小学学生与4000万的高校学生几乎全部上网“停课不停学”,从城市到乡村,所有家庭由被动到接受,以最快的速度熟悉了在线教育。 其二,在线学习资源迅猛增长,优质教学资源线上化。不仅高校慕课以及K12教培机构的在线课程迅猛增长,而且体制内的优质K12资源也实现线上开放。如疫情期间京沪中小学的“空中课堂”,从一年级到高三,将各学科的名校名师搬到线上,且全国学生都可以观看,PPT课件都能下载。 其三,科技与教育加速融合。教育信息化公司以及IDC等云服务公司对在线教育的技术赋能成为关键助力,而未来AI、AR、VR、大数据,甚至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更有望深度融入教、学过程,重构教育。 但是,赵海英不希望在线教育红利仅仅是一时之举,更希望能将疫情期间在线教育的“应急措施”深入推进,转变为一种可行的“常态机制”。 她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机制上,自上而下推动优质师资的共享,满足社会参与方的利益需求,有效实现政府、学校和社会力量在基础设施、师资课程以及运营方面的分工与协同。 目前硬件水平已经初具条件,真正需要调动的软资源。赵海英认为,“在线教育的常态化需要硬件、软件及内容产品的配套。从此次疫情实践看,我国硬件水平已初具条件,未来将随5G的普及、新基建的推进、以及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持续投入而继续改进。因而关键是在机制上调动各方积极性。”她建议,可通过评优等机制自上而下推动学校名师资源的开放;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教育信息化服务商参与到在线教育的内容与运营建设中。 模式上,未来线上线下融合的混合式教学(OMO)将成为趋势,“优师线上教学+辅导老师线下答疑”的“双师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她希望借此把教师从大量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参考成都七中等教培机构的实践,她建议未来将知识性、标准化程度高的课程模块化,由各地名师通过线上直播/录播教学讲授;同时由带班的辅导老师进行个性化辅导与因材施教。 “03年非典后内电商诞生了,但电商的爆发--双十一的元年,却是在09年国内快递、在线支付、移动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实现共振之后。”赵海英看到了疫情过后,在线教育行业的未来潜力,“当然,目前在线教育领域还有很多短板,教学质量参差、如何保证学生的专注力等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技术进步、管理优化,但总体来说,我相信在线教育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在多地警方加大力度打击下,“四方支付”行业沉疴再次引发关注。据官方披露,近期,多地警方成功打掉多个涉非法经营“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犯罪团伙。当前,四方支付一方面因可满足多种收付款方式成为线下商户“宠儿”,但另一方面又因涉洗钱等非法业务成为警方严打对象。这个鱼龙混杂的市场,背后有何黑色产业链?为何频频涉洗钱违法业务?未来又将如何规范?北京商报记者经过多日调查,试图挖出背后产业链。 门槛较低 仅需上千元 所谓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主要从事聚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及其他服务商等接口,对外提供综合支付结算业务。警方披露,四方支付是目前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套取、漂白非法资金的所谓“绿色通道”。在通过大量购买空壳公司或用员工个人信息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后,不法分子再搭建网络平台,用这些账号来收取客户资金,承担相关黑灰利益链条的资金结算工作。 参与聚合支付需要哪些条件?搭建一个四方支付平台门槛有多高?又是如何运作? 多方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与第三方支付相比,四方支付的行业进入门槛几乎为零。具体表现在,技术方面,不需要POS机等硬件,仅需搭建一个系统即可,技术门槛极低;此外准入方面,没有牌照许可限制,只要能接入支付通道即可进行。 “四方支付平台虽然说是一个平台,但也不乏有人单枪匹马在做。”四方支付行业从业者林科(化名)如是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若想参与四方支付市场,一般会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开发一套四方支付系统,自己做服务商寻找上下游渠道;此外则是从事四方支付代理,以加盟四方支付平台的形式层层发展,从中抽成。 北京商报记者以购买四方支付平台的名义向一家技术搭建商进行咨询,对方回应称可以提供所有系统开发、平台搭建等技术资源,将四方支付平台搭建起来,一条龙服务的报价为10万元。此外,另一位从业者则告诉记者,四方支付主要涉及到支付通道接入、H5跳转、充值提现等技术手段,整套购买完成平台搭建仅需上千元。 北京商报记者在一家交易平台上体验发现,搜索四方支付有关交易,价格在30-38000元不等,30元销售产品为2020版四方支付源码,系统可自适应手机版支持代付功能多级分销代理,支持多家支付机构官方接口;而38000元产品则包括四方支付平台总后台、商户后台、码商后台、代理后台、服务商后台等多个系统功能。 林科称,事实上,一家四方支付平台要想活得好,核心并不在技术,关键还在于手里攥了多少“出入金”渠道。除了银行、支付机构旗下平台外,目前大部分四方支付平台没有牌照,因此大都是定位为三方支付的收单外包机构,主要通过层层挂靠的方式进行,其中,手续费分润和补贴是重要的收入构成。 暴利引诱 费率最高30% 尽管警方多次严打,但不少四方支付平台依旧顶风作案,其原因一是源于低门槛,二则受高利润驱使,及试图通过花样套路躲避追责的侥幸心理。 林科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如果有洗钱客户收款需要,四方支付平台一般会提前告知支付通道类型,以及不同通道收取的点数(费率)、单笔限额、放量时间、下发时间、结算周期等。他进一步指出,目前,根据不同业务和不同支付通道,一般放量时间和具体金额不一,收取的费率也不尽相同,大部分通道收取的费率在2.2%-3.8%不等,但也有一些高风险业务收取费率高达近30个点。 当谈及如何逃避警方追责风险时,另一从业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提到,“四方支付平台要规避洗钱风险,可以多找一些承兑商帮忙收款,多‘洗’几遍后,被查风险会大概率降低,哪怕被举报,也查不到你的账号,哪怕被查到,可以把风险转嫁给其他人”。 所谓承兑商,其实就是虚构的商户,主要承担着为非法业务收款的角色,以赌博、色情网站为例,当玩家进行“下注”或充值后,收款方一般不会直接转入商家账户,而是由承兑商进行收款,交易类型也通常会用商品、话费类充值卡等进行伪装。 值得注意的是,承兑商们的钱,如何流转到赌博平台、诈骗分子手上?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目前,有推手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关于某支付机构的渠道项目,记者体验发现,此项赚钱项目为话费卡转卖,操作方式是:在推手方购买话费充值卡后,选择支付平台兑现,通过买卡、卖卡等方式赚取差价,例如一张100元的话费充值卡,买卡成本仅为90元,差价可达10元。 警方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有犯罪团伙通过开发“跑分”网络平台(利用支付渠道,为别人进行代收款,随后赚取佣金)吸纳会员,形成“码农-码商-代理-平台-支付通道-盘口”资金流转闭环路径,再利用“第四方支付”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商户提供资金支付通道,以赚取佣金获利。其中,犯罪分子鼓吹“跑分”兼职来钱快回报高,吸引了不少“80后”和“90后”年轻人投身其中,涉及人员上千人,社会危害及引发的次生危害极大。 管控缺位 支付机构失责 “目前确实有不少非法四方支付平台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就是通过非法资金结算为其他违法犯罪提供服务。”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指出,除了参与门槛极低、能提供多种支付便捷接口外,四方支付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还有一个原因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管控不到位等。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称,当前,“第四方支付”主要以“挂靠”支付机构的方式,在没有支付结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常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非法用途,成为网络黑产犯罪链条中的支付环节,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脱离监管,被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所利用。 目前,多家支付机构线下业务推广方面主要采用代理模式,在多级分销下,支付机构对代理商的准入及交易管控并不严格。例如,一家支付机构一级代理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要成为二级代理要求并不高,只要有身份证、交一定押金就可以参与,当被问及一些灰色业务是否可以接入时,对方回应称“可以用”。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分析人士指出,四方支付乱象频出,确实与三方支付平台管控脱不开关系。一方面,多数中小支付机构盈利空间缩小,为了活下去有意或无意触碰一些如违规收单、违规转接支付接口等灰色地带,这给了很多四方支付为“洗钱”提供通道的机会。 另从客观角度来看,许多支付公司将收单业务转交给代理商,不管是对客户还是特约商户,若在合作时审核不严,难免会有犯罪分子组建或虚构商户甚至盗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进入系统,行一些犯罪违法之事。 提高准入 加大整顿力度 四方支付市场鱼龙混杂,一方面,不少不法平台在暴利诱惑下沦为洗钱“帮凶”,但另一方面,也不乏接入实体场景,踏实做正规业务的机构。 正如易观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近年来,不少互联网巨头公司相继投资或收购四方支付行业,且多家商业银行也都开展了自身四方支付业务,前有同行业竞争,后有互联网巨头公司和商业银行追逐,四方支付企业生存变得更为艰难。此外,叠加疫情因素影响,四方支付领域灰色业务也呈现抬头之势。 在王蓬博看来,四方支付有存在价值,但仍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要提高准入门槛,在细节要求上,对四方支付应同对待三方支付一样严格。 “要解决四方支付的乱,必须了解四方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差’。” CTOA联席主席、互联网技术百人会理事长陈斌同样称,原则上来说,四方支付主要负责把不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收进来,再分发给各支付公司,基本上是个信息流的转接平台,不涉及资金结算。而目前存在的四方支付乱象,主要乱在四方支付公司逾越了界限,也是不甘寂寞追逐更高利润的结果。 乱象之下,后期四方支付乱象如何规范?李亚指出,一方面,第四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及其增值服务的技术提供商,应该回归技术服务的本位;另一方面,需加强监管,提高对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平台违法行为震慑力,细化犯罪构成要件及处罚措施;此外,还需完善立法、落实合规,从法律层面明确个人开设账户并出让的行为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建立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 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根据近半年动态来看,加快收单外包机构的直接备案管理将是一个重要趋势。她建议,一方面,可加快条码互通工作的建设,推动各方的标准统一;另一方面,需加大对聚合支付涉非法业务的整顿力度,树立一批重大典型,以杜绝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王洪章(东北亚经济研究院院长、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 数字货币,在现在金融服务日益深入人们生活的时候,是一个绕不过去,而且马上就要面对的货币现象,不论它以什么形式定义,或以什么方式流通,它都会在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中发挥作用。我们要讨论的是,它的形式、内容、使用范围和如何去使用,以及如何与主权货币衔接或独立于主权货币,最重要的是要显示它比目前所有的传统货币、各类已发生的虚拟货币更科学,更有效率,更低成本。杨东教授编撰的《与领导干部谈数字货币》做了一个重要的诠释。 进入21世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金融打开了智慧之门,科技助力金融效率提升、成本降低、服务模式改变的同时,由于金融特性叠加网络效应,金融领域的科技创新风险相较其他行业来说,传播范围更远、危害程度更大、受害群体更广泛,经历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人们,已开始意识到金融科技的“双刃剑”,是不是所有从事金融的人都认识到了,未必。 数字货币,至少在舆论层面,堪称最炙手可热的金融创新概念。数字货币拥趸推崇的分布式去中介化、可信交易、加密价值储存,似乎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当下货币金融面临的难题。随着数字货币的内涵和应用不断丰富,社会的看法和要求也呈多样化,监管部门、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应该以更加理性、客观、全面的视角去观察这一创新货币业态。 以美国脸书公司宣布开发Libra币为例,相比国内的热炒,西方经济学界和金融领域并未出现轰动,Libra币仅得到来自货币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较密切关注。但是,并不意味着Libra就此罢了,现实需要和新概念是勇于创新的人永远追求。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数字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共有属性并不“神奇”,具有这类属性的商品数不胜数。但Libra币要充当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角色,必须解决自身定位的“两难”选择:一是与主权货币挂钩,可以在一定场景下支付、计价、流通,同时不会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也不会酿成重大金融风险。但违悖了 Libra 币将自己定义为“稳定的、无界别的数字货币”的初衷;二是不与主权货币挂钩,可以替代央行直接发行主权货币。但这种操作不仅隐含极大风险,现阶段也不具备实现可能性——在线下经济社会进行商品交换时,目前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仍是主权货币(黄金为最后支付手段)。 相对于数字货币,支付系统建设更重要。Libra建立的是支付系统,用于取代美元现有支付系统。数字货币的开发与推广,着眼于数字形态下主权货币的全球支付系统建设可能更重要。我国目前正在测试的法定数字货币,正是试图构建更加安全、高效和可调控的货币支付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就央行法定数字货币是否应该付息的问题出现了一些讨论,如果付息,则央行等于创作了一种新的货币资产,其间涉及的宏观经济影响需要审慎对待。如果不付息,按照央行现阶段数字货币的实现路径,仅替代M0,则建议从主权货币的数字化直接入手,转换成数字主权货币,逐步去替换传统主权货币,而不是去设计一种新的货币资产,此事说岀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货币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无论数字货币怎样设计,它被最终认可的程度,取决于创作数字货币国家的政治、经济、贸易、信用能力和水平。在疫情影响之下,我国举全国之力,采取科学果断地应对措施,率先实现复工复产,成为当前全球抗疫斗争最早的胜利者。我国作为最先推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有能力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有计划地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而数字货币的概念与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与领导干部谈数字货币》一书,凝聚了两位作者在活跃但喧嚣的金融创新中的冷静思考,恰当地运用传统货币金融理论中的合理因素阐述金融创新的突破性。内容带有鲜明的法律和监管色彩,须知金融创新的生命线即在于合规,在厘清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确定数字货币金融服务法律行为的基础上,使i数字货币契合于监管框架,这无疑对于数字货币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本书的视角没有陷于书牍与空泛,而是以数字货币发展历史和重大事件为线索,在还原事物本原的过程中加入了诸多先见性思考,例如在讨论Libra时,不仅论述了全球稳定币及其支付网络,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Facebook对于数据争夺的野心,呼吁我国应有所应对。书中强调未来国家之间的数据争夺将会愈演愈烈,Facebook试图构建的国际支付体系便是一个和平的争夺数据的战略。 笔者提出应对Libra等数字货币挑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创新制度,来巩固中国已经取得的在数字支付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我国本来依靠移动支付的便利,换道超车赢得了领先,但是现在Libra也存在再次换道超车的可能性。不能以阻止技术发展的方式规避可能的风险,让美国的企业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货币体系,能够威胁甚至超过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这两个已经取得全球移动支付领先地位的中国机构。应当鼓励创新,尤其是鼓励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机构大胆创新,为此,应该加大对这一方面的政策扶持,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本书尤其适合在实践工作中需要对数字货币有所了解乃至需要在具体应对中寻求启发的领导干部阅读。同时,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是连贯的,作者也会能够就不断出现的新情势,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不断完善,使本书保持旺盛而持续的现实回应力。期待杨东老师及本书其他作者不断的有新的研究成果与大家学习、交流。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