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支付宝、京东等平台火速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支付曝光台(ZFBGT.COM)讯:1月15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而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 近日,包括支付宝、京东金融、滴滴金融在内的多家互联网平台,均已完成了对相关银行存款产品的下架。 在监管的新政策下,针对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合规发展、把控风险将是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的趋势。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下线银行存款产品会后,即便老用户也无法再进行加购。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1年1月19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客户、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以及境内和跨境资金划转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资金,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或者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转账。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交存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前发起、经由备付金银行审核确认的当日误入款的原路退回交易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他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备付金”字样。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前全部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非银行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迁址等原因需变更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应当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变更等手续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到迁址后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资金全部划转至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办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备付金银行办理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撤销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账户及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事项,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终止相关业务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立、变更和撤销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因及后续安排报告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在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当日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案自有资金账户与其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清算机构: (一)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监测系统; (三)具有满足国家和金融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业务设施,具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清算服务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应急处置、灾难恢复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四)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银行: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银行(包括同一备付金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银行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立新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原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分别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责任约定不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清算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者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对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与交易相关的材料。 清算机构有权拒绝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或者违反本办法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十一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预付卡章程、协议、售卡网点、公司网站等以显著方式向客户告知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非现金方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形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仅能向其商户和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合规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合规业务,需要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自有资金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资金;按规定通过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通过备付金主监督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的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等资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设置风险监测专岗,持续监测辖区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情况,建立备付金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设客户备付金管理系统,组织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之间、各清算机构之间、清算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清算机构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及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实时监测备付金风险,及时核实异常交易。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特定业务银行定期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并在备付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他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进行备付金监督,定期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业务及风险信息,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收集汇总后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核对,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核对校验结果。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主监督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同时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后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及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安排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发现客户备付金或者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纠正,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五条 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一月其辖区内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存放、使用或者划转客户备付金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客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备付金协议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开展备付金业务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付金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划转手续费收入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变更事项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项或者报送、告知相关信息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自查机制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机制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自查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的; (十一)拒绝配合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客户备付金业务进行监督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客户备付金信息共享机制义务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监测、监督客户备付金交易的; (十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账务的; (十五)其他危害客户备付金安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清算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户备付金相关业务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监督,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客户备付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理顺相关账户体系,选定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建立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客户备付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 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 答:《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四、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互转是否意味着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 答: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备付金违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答: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 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近期,支付领域相关监管法规密集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均直指支付行业乱象,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在支付清算市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形势下,强化支付行业监管正当其时。 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无论是支付机构的数量还是规模都快速上升。如今,我国非银行支付市场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一。众多支付机构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支付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乱象逐渐暴露。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直连”“互联”,通过银行违规进行跨行清算,导致风险屏障缺失,资金信息高度不透明,还有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无证驾驶”,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支付业务。 此外,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更有部分机构为灰色交易提供支付手段,甚至沦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道。相关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集聚了金融风险,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危害。 为整治这些乱象,近年来,监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早在2010年6月,央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基础。2016年4月,央行等14部委联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2016年10月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整治支付市场乱象也被列为重要内容。2017年以来,央行和相关机构更是从客户备付金、跨行清算、业务许可、条码支付等方面密集出台文件,全方位“出击”,将“严监管”和“强服务”结合,打出了清理整治支付市场的组合拳。但是,由于此前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威慑力不够,难以完全满足对支付市场监管的需要。 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此次将支付行业监管的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威慑力更强,将有助于我国支付清算市场形成“支付归支付、清算归清算、服务归服务”的格局,有助于平衡好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在支付清算市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当前,厘清规则尤为重要。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不少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此前,贝宝(PayPal)完成国付宝70%股权的收购,成为国付宝实际控制人,这标志着贝宝成为首个进入中国支付市场的外资支付机构。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进入,支付行业更需要加快补齐制度短板,为内外资主体营造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内外资机构在统一的规则之下开展业务,有利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支付业务的需要,提升支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陈果静)
2021年,支付行业注定要“兵荒马乱”。美团、抖音、拼多多等流量“新王”踩着2020年末的钟声,通过兼并、收购获取支付牌照,准备在2021年一展身手。PayPal、美国运通、Visa和万事达卡等外资巨头也迎着金融开放的大潮,对中国支付市场“虎视眈眈”。 在流量新贵和外资巨头的“威胁”下,银联商务、连连数字、收钱吧、PingPong等头部机构纷纷走向上市,欲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巩固自有场景和客户,势必要在2021年初步构建起“护城河”。 对于中小支付机构而言,2021年或许又是生死存亡的一年。“群狼环伺”下,支付“双寡头”格局或逐步转向“多极化”格局。缺乏流量和资本的中小支付机构,在强监管和“弱肉强食”的竞争环境中,如果无法捍卫细分领域的场景,将被巨头吞噬或走向消亡之路。 支付上市潮来临 “一方面监管政策鼓励支付类企业上市;另一方面,头部机构经过几轮融资以后有上市的需求,线下收单机构也面临发展瓶颈,选择现在上市是比较好的时机。” 自2020年底以来,支付机构冲A已经成为潮流。1月14日,用友网络(行情600588,诊股)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畅捷通(港股01588)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畅捷通”)拟于A股上市。 据悉,畅捷通2014年获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并于2014年6月26日成功登陆香港主板。畅捷通本次拟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要求的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发行后畅捷通股本总额的15%(即不超过3832.62万股),并将通过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畅捷通拟回A股上市之前,跨境支付公司PingPong宣布冲刺深交所创业板。辅导券商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港股06030)在报告中透露, PingPong拟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辅导机构协助PingPong有针对性准备相关制度文件和申报文件,推进PingPong在各个方面尽快符合创业板申报和上市要求。 PingPong不是首家冲刺创业板的支付机构,此前聚合支付头部企业收钱吧就表明将在创业板挂牌上市。据上海证监局网站2021年1月初披露的信息,上海收钱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收钱吧”)于2020 年12 月与中金公司(行情601995,诊股)(港股03908)签署上市辅导协议,拟创业板挂牌上市。 更早之前,收单巨头银联商务、跨境支付头部企业连连数字先后宣布拟在科创板上市。2020年8月27日,中金公司与银联商务签订了辅导协议,并向上海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登记。目前,银联商务已经完成科创板上市辅导。辅导券商中金公司称,银联商务已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辅导验收及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实质问题。 银联商务之后,记者注意到,连连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连连数字”)也同中金公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并于2020年12月下旬在浙江证监局备案,拟在科创板挂牌上市。 此外,被称为支付第一股的汇付天下(港股01806)在2020年底宣布私有化并在联交所撤回上市地位。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指出,汇付天下拟从港股退市,或因股价偏低、流动性差,未能达到股东预期。另外,A股今年政策形势较好,汇付天下有可能会计划在A股科创板上市。 王蓬博认为,2021年支付机构或迎来上市潮。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监管政策鼓励支付类企业上市;另一方面,头部机构经过几轮融资以后有上市的需求,线下收单机构也面临发展瓶颈,对于资金需求比较大的,选择现在上市是比较好的时机。 外资机构“入场” “外资支付机构进入中国,不会对中国国内的支付市场结构带来太大改变。作为国际化程度高、拥有丰富跨境支付经验的外资支付巨头,或将集中资源大力发展跨境支付。” 国内支付机构冲刺A股之际,国外支付巨头则迎着中国金融开放的大潮,进军中国支付市场。在2021年初,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式诞生! 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付宝”)近日工商信息发生变更,美银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 “美银宝”)受让国富通信息(行情000836,诊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国付宝30%股份。 至此,外资支付巨头PayPal完成对国付宝的全资收购。依据天眼查信息,目前,国付宝的两大股东为美银宝和北京智融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智融信达”),持股比例分别为30%和70%。而北京智融信达亦由美银宝100%全资控股。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9年9月30日,PayPal通过旗下美银宝收购国付宝70%的股权,成为国付宝实际控制人。PayPal由此拿下国内支付牌照,成为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外资支付机构。 资料显示,国付宝成立于2011年1月,是一家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2011年,国付宝获得央行颁发的互联网络支付、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2015年获基金支付业务许可,2016年获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许可,同年年底增发预付费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许可。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PayPal进入中国境内支付服务市场,具有多方面意义。首先,对境内外支付机构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支付产业结构。其次,适度引入外资支付机构,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支付机构和支付产业的服务水平。再次,扩大支付清算市场双向开放,有利于深化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改革,加快创新转型,完善制度建设,扩大和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 其实,不单是 PayPal,Payoneer、 Wirecard等国外支付机构,美国运通、Visa、万事达卡等外卡组织都想进军中国的支付清算市场。外资支付巨头热衷中国市场离不开近些年我国推行的开放政策。 记者注意到,央行在2016年6月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开放人民币清算市场;随后在2016年12月,十四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放开银行卡清算牌照申请。2017年5月,中美在金融服务领域达成多个共识,其中包括美国支付服务商可以在中国申请业务许可证事宜。同年7月,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 2020年6月13日,央行网站发布消息称,央行向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在我国境内发起设立的合资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连通公司”)核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美国运通成为了国内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获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外卡组织。除了通过合资公司已经获得银行卡支付清算牌照的美国运通,Visa和万事达卡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申请工作。 上海交大安泰经管学院副教授胥莉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外资支付机构进入中国,不会对中国国内的支付市场结构带来太大改变。首先,外资机构在中国没有高频流量场景,高频流量场景是支付业务开展的必要条件。第二,现有的支付工具已经深入国内消费者,短期难以改变。其三,国内支付业务本身收益非常低,没有其他业务作为交叉补贴,从支付业务获益,难以为继。 胥莉认为,作为国际化程度高、拥有丰富跨境支付经验的外资支付巨头,或将集中资源大力发展跨境支付。 行业马太效应凸显 “支付行业的马太效应将继续凸显,支付牌照是存量资源,行业竞争必将加剧,未来支付行业或将成为‘多极化’的存在,机构比拼的不再是单一的支付业务,而是背后集团的综合实力。” 在头部机构通过上市构筑“护城河”,外资巨头虎视眈眈的当下,美团、滴滴、抖音、拼多多、快手等流量新贵也持牌入场,业内人士判断,2021年中国支付行业马太效应将凸显。 美团、滴滴、抖音、拼多多等流量新贵在2021年初就打响了支付战。记者注意到,字节跳动近日正申请“抖音支付”商标。2020年8月,字节跳动完成对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拿下支付牌照。 2020年以来,互联网流量巨头纷纷通过收购的方式有意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年初,拼多多通过关联公司收购第三方持牌支付机构付费通50.01%的股权“曲线”获得支付牌照;快手随后新注册了商标“老铁支付”,意在后续发力“短视频+金融”的商业支付模式;OTA(在线旅游)大佬携程也通过收购的方式将支付牌照收入囊中。 然而,一方面,快手、拼多多、字节跳动、携程花重金收购支付牌照,要杀入支付赛道;另一方面,江苏CA、上海畅购却因违规、业务难开展而被迫退出支付行业。 资料显示,江苏CA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全国)、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江苏省)。早在2017年,江苏CA曾发布公告称,江苏CA国有大股东无意转让任何股权,其民营股东的股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和质押,民营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调查。 王蓬博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江苏CA被注销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管理比较混乱,民营股东涉嫌违法转账,自身业务难以为继,盈利能力较弱。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至今,有38张支付牌照被注销,被注销的原因包括不予续展情形或未提交续展申请,不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规定以及业务合并。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宏观方面,第三方支付行业竞争激烈,出现“内卷”,逐步成为巨头竞逐的赛场,巨头将支付作为底层设施嵌入各种场景,继而搭建生态圈,拥有强大的闭环能力。微观方面,部分机构因时代变化决定退出市场,但没有考虑将牌照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进而出现被注销的情况。 易观智库发布《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趋势展望2020》(下称“报告”)显示,支付逐渐演变成商业社会运行的基础设施,第三方支付机构助力中小微商户数字化升级,积极寻求二次增长。同时,互联网平台纷纷入局,市场竞争再起,海外业务正在成为新蓝海。 报告指出,随着产业互联网的来临,数据对于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创新都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个大背景下,支付数据覆盖用户广泛、真实有效、数量庞大的优势开始逐渐体现。“随着传统支付收单业务增速放缓,越来越多企业开始产生一系列金融、营销、风控等方面的增值服务需求,企业服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开始逐渐凸显,支付机构开始深挖已有数据资源的价值,积极进行企业服务业务的拓展,由单一支付服务商向综合型产业服务商转型”。 “支付行业的马太效应将继续凸显,支付牌照是存量资源,行业竞争必将加剧,未来支付行业或将成为‘多极化’的存在,机构比拼的不再是单一的支付业务,而是背后集团的综合实力。”苏筱芮预计,中小支付机构需要未雨绸缪,提早谋划,在商户机构综合服务解决方案上不断完善改进,有针对性地做好用户留。此外也需要适当考虑外部场景的接入与合作,力争通过“小而美”的方式与大型机构错位竞争。
支付机构严监管呈常态化,巨额罚单不时出现。 近日,记者根据央行各分支机构公示信息统计,2020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即2020年最后一周,就至少有9家支付机构收到央行罚单,合计罚没金额达8728万元。其中,最高一笔罚单为6971万元。 记者发现,除了罚没金额巨大,上述机构罚单所涉名目繁多,有的多达十余条。此外,前述9家被罚支付机构中有4家涉及“双罚”,有机构相关责任人被罚55万元,侧面反映出支付违规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的“双罚制”渐成常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支付机构违规“重灾区”主要集中在反洗钱问题和银行卡收单问题。从罚单名目来看,所涉“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以及“为身份不明客户交易”等行为均触及反洗钱“红线”;而未备案进行收单、未按规定落实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则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违规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称,对比传统金融机构,年纪尚轻的支付机构在反洗钱能力建设上更薄弱,互联网支付特性也使得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追踪等反洗钱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困难,这也是央行等监管部门日趋重视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因素。可以预见,2021年支付行业将延续严监管态势,尤其在反洗钱问题方面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过半数踩反洗钱“红线”被“双罚” 开年不久,央行系统陆续公布了2020年年底作出的一批行政处罚决定。记者统计发现,2020年最后一周,至少有9家支付机构收到央行罚单,合计罚没金额达8728万元。其中,最高一笔罚单为6971万元,也是支付领域新年第一例千万级别巨额罚单。 央行福州中心支行1月1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通星驿”)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12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没6971万余元。同时,国通星驿5名管理人员合计被罚45万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记者注意到,国通星驿12项处罚名目多与违反反洗钱规定相关,如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 罚单公示当日,国通星驿母公司新大陆(000997.SZ)发公告称,国通星驿于2018年9月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梳理总结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深度剖析存在问题,全面启动相应整改工作,已于2019年4月全部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改措施,并向央行福州中心支行汇报了整改情况。据新大陆称,本次6971万余元处罚将计入公司2020年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及国通星驿后续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除了国通星驿,上述9家支付机构中因踩反洗钱“红线”被罚的还包括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付通”)、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财付通”)、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汇聚支付”),这四家机构均被实行“双罚”。 其中,腾付通违规事项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违反反洗钱规定,合计被罚没614万元,腾付通相关责任人被罚18万元。 财付通同样因违反反洗钱、违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未备案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等问题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8万元,处罚款558万元,合计罚没金额877万元。公司风控总监也被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汇聚支付的处罚信息显示,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央行广州分行对该公司处以196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9.7万元罚款。该公司存在为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4万元罚款。汇聚支付合计遭罚220万元,相关责任人遭罚共计9.7万元。 另外,拉卡拉广西分公司因存在未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以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央行南宁中心支行罚款3万元;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违反《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联通支付河北分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被罚2万元;平安付电子支付河北分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被罚2万元;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等4项违规,被罚33万元。 支付领域反洗钱监管加码 支付领域反洗钱监管正逐步加码。“反洗钱”或将成为2021年支付机构合规内控层面最大的挑战。 普华永道2020年度反洗钱处罚分析及建议报告显示,2020年反洗钱行政处罚中,支付机构处罚总金额激增,成为第二大受罚主体,处罚总金额高达2.63亿元,为去年的8倍;处罚金额占比为42%,略低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报告指出,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问题依旧突出,具体包括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存在资料不实商户,以及未按规定保存预付卡业务商户资料等。 记者还注意到,央行营业管理部刘丽洪曾于2020年3月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与央行前几年反洗钱行政处罚相比较,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成为新的处罚点,且成为“重灾区”。在其看来,除银行以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问题也较为突出,支付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措施,加大持续识别工作力度。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对比传统金融机构,年纪尚轻的支付机构在反洗钱能力建设上更薄弱,互联网支付特性也使得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追踪等反洗钱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困难,这也是央行等监管部门日趋重视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因素。可以预见,2021年支付行业将延续严监管态势,尤其在反洗钱问题方面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据了解,监管在加大反洗钱处罚力度的同时,也针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律进行了完善。2020年12月30日,央行出台《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完善监管对象范围,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普华永道报告建议,强监管之下,反洗钱义务机构需重视反洗钱数据治理工作,对数据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校验以发现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交易行为可疑等情形。同时,对问题发现进行排查,总结工作经验,在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及业务办理流程中增设校验规则,以确保反洗钱管控工作的有效落实。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日前,上海监管局披露了《中金公司关于上海收钱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备案情况报告公示》,公告显示,聚合支付头部服务商收钱吧拟在A股创业板上市,中金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开始对其进行辅导。 图片来源于上海监管局网站 聚合支付,也称“融合支付”,是当下支付行业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它的具体模式是将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多种主流支付渠道汇聚到一张二维码上,客户在进行付款时可以实现一码多扫。 收钱吧成立于2013年,目前已成长为聚合支付领域的头部企业,拥有超400万商户,日服务人数超过3200万。“收钱吧到账XX元”是其极具代表性的语音符号。 实控人原为拉卡拉联合创始人,辅导机构中金公司参投 聚合支付又被称为第四方支付,它的定位介于第三方支付与商户之间,通常作为第三方支付的延伸部分存在,因而与第三方支付关系十分紧密。 企查查显示,收钱吧的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董事长陈灏,目前持有公司31.01%股份。陈灏原是有着“A股第三方支付第一股”之称的拉卡拉支付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当前仍持有拉卡拉0.92%的股份,他曾先后任职于拉卡拉、卡友和银联商务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有丰富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经验。 持有收钱吧6.81%股份的第五大股东考拉基金由拉卡拉发起成立,而拉卡拉主体公司还直接持有收钱吧0.5%股份,位列股东排名第20位。此外,中金公司旗下的杭州中金锋泰持有收钱吧6.99%股份,为第四大股东。 图片截取自企查查 从融资记录上看,收钱吧先后共经历了7轮融资,投资方包括曦域资本、考拉基金、灏源资本等,其中,考拉基金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20年8月进行了两轮投资,中金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中金佳成于2019年1月参与了一轮战略投资。 借道持牌机构拉卡拉开展资金结算 官网显示,收钱吧的产品线主要有收钱吧APP和包括收钱音响、扫码王、收款码牌等在内的各种收款工具。 搜狐财经走访了一家使用过收钱吧收款码的小商户,该商家表示,使用收钱吧收到的账款并不是实时到账的,而是次日到账。 对此,搜狐财经咨询了收钱吧为商家提供帮助的小店规划师,该规划师介绍称,收钱吧的新用户在入驻初期,交易金确实都是次日自动提现到账,如果急需提现,则需要缴纳0.1%的服务费。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像收钱吧、乐惠、哆啦宝这样纯作聚合支付的收单外包机构是不需要持有支付牌照的。 有业内人士表示,第四方聚合支付虽然不涉及资金结算,不受支付牌照监管,但仍不免有极少数企业打“二清”擦边球。 所谓“二清”,是指没有获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持牌收单机构的支持下实际从事支付业务和资金清算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由于资金难以监管、存在套码等违规行为,风险较高而一直被央行禁止。 一位收钱吧的代理商向搜狐财经表示,收钱吧虽然是次日到账,但实际自身并不留存资金,而是借由持牌公司拉卡拉的端口进行结算,商户提现到账前的资金也是暂存在拉卡拉的银联监管账户中。 2019年6月,拉卡拉按照监管要求将所有商户结算业务全部转由通过银联总部平台完成,而银联总部的结算会在次日进行清算。 业内人士表示,这样聚合支付公司就仅仅相当于支付公司的信息中介,所有的进件、风控、清算都是由支付公司处理,并没有做“二清”的机会。 2020年8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对收单外包机构的业务开展作出了多项规定,改变了收单外包机构此前无序生长的状态,《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收单外包走向备案制时代。 9月16日,收钱吧、银联商务、通联支付、拉卡拉等60家企业成为首批通过收答案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的企业。 备案制出台后,坊间有不少关于聚合支付牌照问题的讨论。 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则认为,收单机构备案只是协会备案,与牌照不同。而且从业务角度看,通常“金融牌照”都涉及资金流相关的金融服务,而聚合支付本身是中性技术,并不与金融挂钩,推测发布牌照的可能性较小。 商户“生意贷”年利率高至18% 官网显示,除了常规的收款工具外,收钱吧还为商户提供了最高30万元的“生意贷”。 搜狐财经从收钱吧智能客服处获悉,生意贷是收钱吧为商户在进货、采购、装修、开设分店等用钱场景时提供的一款贷款服务。 图片截取自收钱吧官网客服 商户的贷款额度与其使用收钱吧收款的流水量挂钩,贷款支持3、6、9、12期分期。利率方面,收钱吧官网显示的是最低日利率0.03%,客服口径是月利率0.9%-1.1%起,但并未标注利率上限。 前述代理商表示,目前他所接触过的收钱吧“生意贷”利率最高为月利率1.5%,换算成年利率约为18%。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此次修订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四倍同期LPR限额。 据此计算,当前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应为15.4%,而上述代理商所声称的最高利率实际上是高于该值的。 该名代理商介绍,收钱吧“生意贷”的放贷主体并不是上述为其提供渠道端口的拉卡拉,而是一家名为“读秒”的智能信贷供应商。 除了收钱吧,在读秒官网的合作伙伴一栏还有百度、小米、360、平安等众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行业巨头。 读秒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群体,可实现3分钟极速申请,15分钟快速授信, 最高贷款金额60万,当天放款率超过75%。 上交所官网显示,2017年和2018年,读秒主导发行了“读秒-去哪儿网‘拿去花’”第一期和第二期消费分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发行金额合计7.45亿元,计划管理人为中信证券,发债主体为深圳前海敏恒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图片截取自上交所官网 企查查显示,“读秒”的主体公司是上海安趣盈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1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魏世鑫。敏恒商业保理公司为安趣盈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 新近发布的小贷新规规定,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惜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亿元,读秒距离合规尚存在一定空间。 此外,读秒与一点基金、积木盒子、企乐汇等公司共同隶属于金融科技供应商品钛(PINTEC)旗下。 品钛旗下的积木盒子曾是P2P平台的一员,由于近年来监管层对P2P进行了重点整治,P2P资金在品钛的信贷解决方案中占比逐年下降,2020年2月,积木盒子宣布退出p2p。 自2014年至今,品钛先后共经历了6轮融资,投资方包括顺为资本、曼图资本、熙金资本等。2018年,品钛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当前市值为4305万美元。 图片来源于收钱吧官网 此外,在收钱吧官网还显示,商户可以通过收钱吧APP进行理财,理财产品为华安汇财通货币基金,销售服务有云湾基金提供。
商务部就美国政府拟对中国软件(行情600536,诊股)应用程序相关企业施加交易禁令事发表谈话 问:美东时间1月5日,特朗普总统签署行政令,要求禁止美国人与支付宝、腾讯QQ、微信支付和WPS办公软件等8款中国软件的开发者或控制者进行交易。请问发言人有何评论? 答:中方注意到,美方此次以保护隐私和国家安全为由,宣布将禁止美国人与8款中国应用程序相关企业进行交易。这一做法背离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际经贸规则,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包括美国用户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利益,将削弱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营商环境的信心。 美方行政令涉及的8款应用程序,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广泛欢迎。疫情期间,这些应用程序为人们提供非接触式支付选择,便利人们相互交流,提高居家办公效率,降低社会经济成本。美方针对这8款应用程序采取限制措施,不利于疫情防控,不利于经济复苏,是不明智的。中方坚决反对美方的错误行为,敦促美方停止对中国应用程序的无理打压,停止限制中国产品和服务在美国的正常使用。我们将坚决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外交部:霸凌霸道霸权行为的又一例证 俄新社记者:美国总统特朗普6日签署行政令,禁止与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在内的8款中国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和控制者交易,理由是这可能威胁美国公民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中方对此有何评论?中方是否将采取反制措施? 华春莹:这是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无理打压外国企业的霸凌霸道霸权行径的又一例证,损人不利己。有关措施当然会对中国相关企业产生一些影响,但更重要的是将损害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美国国家利益。美方做法给世人提供了一份生动教材,让大家看到美方嘴上讲着自由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但实际是怎么做的。 我们注意到美方声称禁止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理由是“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但事实是,美国一直是地球上最大的“黑客帝国”,运用其强大的技术能力,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地监控本国人民,监听世界各国人民,窃取各种数据,其盟友也不能幸免。美方手段包括在应用程序中设置“后门”,胁迫电信运营商,这从早已曝光的“脏盒”、“棱镜门”、“怒角计划”中大家已经看得非常清楚了。 美方一边无差别地实施全球监控窃密,另一方面毫无根据地指责其他国家,这好比一个江洋大盗一边肆无忌惮地行窃,另一边嚷嚷着要保护自己免于被盗,这是多么虚伪可笑! 我还想说,科学技术发展应该是一种向善的力量,应该服务于全人类的进步和福祉,而不是以意识形态划线,更不应成为政治操弄的工具。美方对中国领先技术草木皆兵,甚至将科技本身意识形态化、武器化,这一方面是美方自己内心镜像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现在的美国极度不自信。 我们敦促美方切实尊重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国际经贸规则,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在美投资经营提供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中方将继续采取必要举措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