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互联网巨头大举布局而遭到热炒的“社区团购”概念股最近出现了退潮的迹象。 数据显示,Choice社区团购指数在12月8日、9日、10日分别下跌1.52%、2.66%、1.41%,多只概念股近日也出现明显回调。对于“社区团购”的后市走向,市场开始出现不同的声音。 那么,“社区团购”究竟是不是一条投资的理想赛道?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对此又是如何看待的? 详情请扫二维码↓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12月8日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表示,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谈及应对金融科技挑战的经验教训,郭树清表示,中国金融科技应用整体上在法律规范和风险监管等方面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过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例如,全面整治P2P网贷机构。P2P网贷机构本来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机构事实上开展了信贷和理财业务。据统计,过去14年里先后有1万多家P2P上线,高峰时同时有5000多家运营,年交易规模约3万亿元,坏账损失率很高。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清理整顿,到11月中旬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归零。郭树清表示,面对金融科技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切实解决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一是重视网络安全问题。目前,中国银行业务离柜交易率已达到90%以上,金融服务对网络高度依赖。相对传统风险,网络风险扩散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突发性网络安全事件也对金融机构的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促进更公平的市场竞争。金融科技行业具有“赢者通吃”特征。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公平竞争,获取超额收益。传统反垄断立法聚焦垄断协议、滥用市场、经营者集中等问题,金融科技行业产生了许多新的现象和新的问题。我们可能需要更多关注大公司是否妨碍新机构进入,是否以非正常方式收集数据,是否拒绝开放应当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等。三是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四是明确数据权益归属。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五是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协调。中国近期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呼吁各国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我们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原则,与各国加强协调合作,构建更加开放、公正、非歧视性的营商环境。(欧阳剑环)
(原标题: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申请获受理 京东数科、小米等入局) 第二家个人征信机构要来了。近日,央行网站发布公告信息称,已受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筹)(下称“朴道征信”)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 截至目前,国内持有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征信机构仅有一家,即百行征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朴道征信在完成相关申请流程后,有望拿到第二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百行征信的成立,是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开创之举。经过几年探索后,第二家个人征信公司朴道征信获央行受理,表明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将有实质性推进。 5家股东名单曝光 根据公示,朴道征信的业务范围为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本10亿元,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公司主要股东包括: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控”),持股35%;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数科”),持股25%;北京小米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聚信优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其中,北京金控是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100%控股的子公司。 《证券日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京东数科等股东方,但几家股东均未对此事表态。 对于朴道征信几家股东的情况,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评价称,此次朴道征信的股权结构与此前的百行征信有些类似。百行征信的最大股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朴道征信的最大股东则是北京金控集团。“个人征信试点机构仍以国有控股、其他与征信相关的场景方、数据方、技术方机构参股为主,同时引入有限合伙股东,或是为了设置股权激励做准备。” 朴道征信的公示信息还显示,拟任职董监高人员名单为:董事长赵以邗;董事王磊、程建波、曹子玮、赵立威;监事许凌、徐河军、刘黎、周泽宇。其中,程建波是京东数科副总裁、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监事许凌则是京东数科副总裁、金融科技群组总裁。曹子玮是小米金融战略副总裁。 准入放开有利于良性竞争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是我国首个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由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考拉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华道征信等8家市场机构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发起组建。 2018年1月,央行发布公示,宣布受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筹)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2018年2月,央行披露首张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公示表显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已获得许可。 据其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百行征信已拓展金融机构超1800家,签约信贷数据共享机构近1000家,百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超1.5亿人,所有征信产品累计使用量突破3亿笔。 于百程认为,此次朴道征信获央行受理,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监管方向的落实与响应。“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入多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推动个人征信相关市场和业务的发展。” “朴道征信获央行受理,标志着个人征信准入相关的监管工作进入加速阶段,为民营机构入局个人征信领域提供了发展契机。此次京东、小米等民营机构的入局,或能对市场形成示范效应。”苏筱芮预测,“更多新机构的入局,一方面可以为个人征信行业带来活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行业竞争的加剧,百行征信未来将面临更多竞争的挑战。” (编辑:文静)
截至202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0.52万亿元。如何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入手,回答了这一问题。 “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不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在充分听取行业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银保监会在原有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上述人士表示,《通知》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有利于推进保险机构持续、全面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 优化+整合 确定七类投资管理能力 总体来看,《通知》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通知》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七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王军辉表示,将原有九类投资管理能力优化合并为七类,结合了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中的实际情况与市场发展趋势,调整后,更加贴合现代化保险资金运用的手段与风险防控要点。 “调整后的分类,考虑了保险机构目前业务中的不同形态产品的共性与差异,契合市场和业务实际,更为科学合理。”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首席执行官段国圣表示,对于保险资管机构而言,《通知》允许具备债权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保险资管机构分别提供不动产和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有助于厘清保险资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的关系与定位。 自评+监管 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 除了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通知》另一方面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比如,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按照《通知》规定,目前已经取得能力备案的保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情况应当在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王军辉表示,取消了传统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式管理,以保险机构的自我评估、透明系统的信息披露和严肃持续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保险机构、自律组织与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彼此支撑的良性监管体系,既实现了简政放权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又通过调动保险机构自身合规意识与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有机地增加了监管维度、频度与覆盖度,全面压实了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提升了自律组织效能。 平安产险董事长孙建平也认为,此举体现出监管部门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更大限度地将保险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机构,以提升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和投资主动性,当然,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机构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 自律+监督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的取消,是不是意味着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降低了?对此,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表示,取消并不是降低了保险机构的投资门槛,而是通过强化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采用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以保险机构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并辅以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压实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后,银保监会将从压实机构责任、加强监管检查、发挥监督合力等方式入手,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上述负责人表示,基于此,《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在明确要求的同时,银保监会也将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10月13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办法》明确基金是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也不断扩大。根据央行更新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数据,8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为16233.08亿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是央行在对支付机构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后,在支付行业探索建立的又一制度。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助于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而建立行业保障基金将有助于防范支付机构因经营问题产生的风险,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支付行业健康稳健发展,确保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自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已向人民银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央行表示,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应尽快出台《办法》,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运行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行业互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指出,设立该基金有助于解决局部非系统的风险,尤其是中小支付企业可能出现的经验失败问题,同时也会起到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强化对于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信心。 目前,我国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已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业、信托业等也建立相应的行业保障基金。董希淼认为,相应的机制安排,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行业长期持续发展、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经验。在我国,支付行业用户规模巨大,与公众日常生活和金融运行密切相关,探索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央行强调,设立基金,并通过《办法》规范其运行,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最大限度减低对其客户的影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支付服务行业的信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行业平稳发展 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如何筹集?根据《办法》,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具体来看,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 基金的建立对于消费者有什么影响?董希淼表示,对金融消费者来说,建立非银行支付行业保障基金,是更好地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支付行业平稳发展的举措。基金来源于备付金利息,不会增加支付机构支出,更不会增加用户负担。 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办法》规定了三种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的情形:一是支付机构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支付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资产无法完全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且采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均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 根据《办法》,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最高兑付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支付行业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兑付限额。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 杨涛认为,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落地,也相当于真正给了自律机制一个新抓手。
10月13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明确基金是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也不断扩大。根据央行更新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数据,8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为16233.08亿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是央行在对支付机构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后,在支付行业探索建立的又一制度。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助于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而建立基金将有助于防范支付机构因经营问题产生的风险,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支付行业稳健发展,确保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自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已向人民银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央行表示,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应尽快出台《办法》。基金应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运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行业互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表示,设立基金有助于解决局部非系统风险,尤其是解决中小支付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问题,同时也会起到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强化市场对于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信心。 目前,我国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已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业、信托业等也已建立相应的行业保障基金。董希淼认为,相应的机制安排,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行业长期持续发展、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经验。在我国,支付行业用户规模巨大,与公众日常生活和金融运行密切相关,探索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央行强调,设立基金并通过《办法》规范其运行,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能最大限度降低对其客户的影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支付服务行业的信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行业平稳发展 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如何筹集?根据《办法》,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具体来看,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 基金的建立对于消费者有什么影响?董希淼表示,对金融消费者来说,建立非银行支付行业保障基金,是更好地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支付行业稳健发展的举措。基金来源于备付金利息,不会增加支付机构支出,更不会增加客户负担。 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办法》规定了三种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的情形:一是支付机构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支付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资产无法完全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且采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均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三是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 根据《办法》,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最高兑付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支付行业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兑付限额。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人民银行可以委托其所属或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 杨涛认为,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落地,也相当于真正给了自律机制一个新抓手。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是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衔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联合规章》”)的框架下,对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旨在推动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一方面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落实了评级机构的备案管理要求,明确备案管理细节。在准入环节简化流程,并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另一方面强化了评级业务管理环节的相关配套机制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独立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违规惩处机制安排等,多层次多角度完善资信评级业务管理。 中诚信国际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及时对新《证券法》和《联合规章》作出响应和衔接,在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和强化相关配套机制的要求下,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和监管质量或将进一步提升。未来随着新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行业管理办法》的正式落地,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将更标准化和高效化,对评级行业公平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按照新《证券法》要求,结合《联合规章》相关规定,取消资信评级机构准入的行政许可,明确备案制下资信评级机构准入规范及相关备案材料要求。在准入方式的变更的同时,不降低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鼓励实收资本与净资产达到一定数额、评级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高级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要求的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上述举措或将有助于保障进入评级市场展业的评级机构质量。 同时,细化对评级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要求,加强评级业务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备案约束。《征求意见稿》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更为详细地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标准和定义,增加了评级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诉讼或仲裁等事项的备案要求,并提高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的时间要求,将备案时间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强化对后续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备案管理,将有效提高评级监管的持续性和监管质量,对评级机构业务开展形成有效约束。 中诚信国际认为,备案制下随着准入流程的简化,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后续的执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证券市场评级业务规范化和高效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证券评级业务规则,增加独立性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强化自律管理职能,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不仅确立了评级业务日常监管标准,同时也与《联合规章》实现良好衔接。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监管内容和监管效率两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强了评级业务管理的软约束。其一,《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评级质量控制,明确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评估评级质量控制执行效果;其二,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评级机构完成备案之后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对披露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其三,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特点,《征求意见稿》要求评级机构应同时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与公司债券的评级标准差异及理由;其四,为提高自律监管的效率,《征求意见稿》取消季度报告要求,增加半年度报告要求。 中诚信国际表示,评级行业作为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规范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债券市场稳健发展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开启此次修订工作,有助于加强对评级行业准入和业务的标准化、高效化监管,有利于推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