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19〕5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回归本源。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技赋能。转变发展方式,为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金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金融租赁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四)优化大中型银行功能定位。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明确细化业务边界,严格执行交办程序,落实开发性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分账管理、分类核算要求,强化法规约束、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大型商业银行要在“做强”上下功夫,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特色和客户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各业务条线、各子公司的服务整合、流程衔接和系统融合,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实现特色化经营,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模式,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增强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建立审慎经营文化,合理确定经营半径,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农村中小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增强县域服务功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优化社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采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延伸服务网络,为社区企业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稳妥推进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 (六)强化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发展相互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等机构。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扩大巨灾保险试点范围。保险机构要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精准高效满足人民群众各领域的保险需求。 (七)积极推动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境外母公司在产品研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创新业务模式,丰富金融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力。鼓励外资银行加强与母行联动,发展贸易融资、中小企业融资、大宗商品融资、财富管理等特色业务,积极服务对外贸易和投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网点布局,合理增设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分支机构。 (八)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信托公司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定位,积极发展服务信托、财富管理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强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相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拓展租赁物的广度和深度,优化金融租赁服务。 (九)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优化融资结构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与直接融资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方式为直接融资提供配套支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各类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三、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 (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国家战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探索金融科技在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准入、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开展合作,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降低担保费用和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优化“三农”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研究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创新“三农”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发展。完善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和加工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推进稻谷、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十三)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四)丰富社会民生领域金融产品供给。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群众生命周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针对家政、托幼、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消费需求,开发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推动车险综合改革,完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 (十五)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银行保险机构要夯实信息科技基础,建立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运营模式,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人才储备。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新兴技术,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业务管理。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终端业务,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 四、精准有效防范化解银行保险体系各类风险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注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压实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责任。推动制定并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把握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对不同机构,必须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在充分评估潜在影响的基础上稳妥实施,严防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多措并举深化高风险中小机构改革和风险化解,采取不良资产处置、直接注资重组、同业收购合并、设立处置基金、设立过桥银行、引进新投资者以及市场退出等方式。加大资产清收力度,维护机构合法债权,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推动建立审慎文化,增强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 (十七)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推动业务平稳过渡、规范转型。逐步清理压缩不合规的表外理财非标资产投资、表内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等业务规模,严控银信类通道业务。按照业务实质实施一致性、穿透式、全覆盖风险管理,严格适用相应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等要求。保险机构要继续清理多层嵌套投资、关联交易加杠杆等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依法明确存量债务偿债责任,规范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配套融资,严禁违法违规提供新增融资。加大对脱离主业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企业风险的排查监测。稳妥化解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 (十九)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的防控打击体系。加强监测预警,着力打早打小,指导地方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坚决遏制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动不合规网络借贷机构良性退出。筑牢风险“防火墙”,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银行保险机构传染渗透。 (二十)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准确划分资产风险类别,提足拨备。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中长期资本规划,多渠道补充资本,依法合规创新资本补充工具,同时加强资本管理,发挥资本对资产扩张约束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作用。对于出险机构,原有股权要采取缩股、未来收益抵扣等方式依法合理分担损失,其他具有损失吸收功能的特定债权应减记或转股,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延迟支付的薪酬和奖金要依法依责减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前瞻性做好资本补充安排,增强总损失吸收能力。 五、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二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参照公司治理国际良好实践,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最优公司治理经验。党的领导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把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坚持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前置程序,不断完善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十二)严格规范股权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资质优良、公开透明原则,动态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依法整治非法获取银行股权、股权代持、隐形股东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套取、占用银行资金。对于问题股东,必须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没收违法所得等。要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通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东股权的监督管理,推动集中登记、托管,规范股权质押、变更和增资等行为。 (二十三)加强“三会一层”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有效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持续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严防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操纵机构经营管理。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健全董事选聘机制,限制股东既提名股权董事,又提名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依法履职。增强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履职能力。做实监事会功能,提高专职监事占比,提升外部监事效能,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借助内外审计力量开展监督检查。规范高管层遴选,增加选聘手段和渠道,完善机构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完善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二十四)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完善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管理制度,健全问责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全面及时真实披露“三会一层”履职行为及公司重大经营情况,确保财务数据在法定范围内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接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约束。 (二十五)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董事会层面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持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完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监督和评价机制。 六、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十六)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公平对待境内外各主体,放宽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 (二十七)引进先进国际专业机构。吸引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境内市场。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设子行、分行、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拓宽业务范围。 (二十八)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借鉴采纳国际准则,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走出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健全境外风险管理机制和国别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腐败等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七、加强金融监管和廉洁金融建设 (二十九)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加快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同类业务同样标准的原则,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研究制定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制度,加强新兴金融业务和业态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提升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问责和处罚信息披露力度,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突出监管重点,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加强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十)全面推进廉洁金融建设。完善廉洁从业规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制建设。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倡导廉洁金融文化,严格执行公私分开、履职回避、非公务交往报告等纪律要求,做到与监管对象“零物质往来”,构建良好“亲清”监管关系。以强监督推动强监管,紧盯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切实提高治理能力,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 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今年11月中旬归零。”日前,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公开场合透露了该数据。针对上述数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周皓表示,不适应经济规律的金融科技业态是不安全的,也是不可能持续的。“网贷给投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但也有卷钱逃跑的风险。”一个有韧性的金融体系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指出,数字经济带来了很多新挑战,第一是有很多新产品,第二是安全问题,第三是不当竞争问题。“现在的解决办法,无非有两个思路,第一是监管机制,第二是行为监管。”在李扬看来,数字经济的潮流不可阻挡,所有的活动都会被卷入数字潮流之中。监管、安全等体系要与时俱进,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特征。回望网贷行业的整治历程,监管层一直采取审慎监管、包容试错、鼓励创新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逐步深入开展工作,“完全归零”意味着持续5年多的整顿工作画上了句号。2019年11月份,银保监会定调,网贷以出清为目标,以退出为主要方向,以“三降”为抓手,争取在一段时间内完成整顿。今年8月中旬,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到今年6月底只有29家网贷机构在运营。9月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为15家。11月6日,刘福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网贷机构已降到3家。在监管重拳下,大量的问题网贷机构倒闭,也有部分机构成功实现转型,从转型方向看,有的转型成为助贷机构、网络小贷公司等,也有的彻底转换赛道,投身新消费等领域。几天前,金融科技集团信也科技(原“拍拍贷”)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末财务业绩报告显示,其促成借款金额170亿元,营收17.933亿元,净利润5.969亿元。目前,信也科技的平台资金来源已全部通过机构资金提供,公司已成功对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50余家持牌金融机构。此外,新消费服务平台乐信也摆脱了对旗下网贷机构的依赖,持续发力新消费。在其最新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未经审计财务业绩中显示,三季度,乐信ToB(对企业端)科技服务初显成效,促成借款额483亿元,同比增长30.6%;营收32亿元,毛利润9.8亿元。平台服务及科技收入达11.3亿元,占收入比重达36%。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网贷机构归零,对我国金融监管而言,已经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所有基于网络的各类金融行为的特征,还有待于去深入观察和研究,由此,数字金融业务有关责任的认定、权限管理、风险控制、业务连续性等管理工作难度进一步提升,需要我们对面临形势的严峻性保持清醒的认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说。在公布网贷机构归零的同时,刘福寿也明确表示,未来将加快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是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二是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三是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大力推动金融监管科技建设,提升跨区域、跨市场、跨行业交叉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监管的数字化水平。(记者 钱箐旎)
再现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被罚。12月10日,记者注意到,根据央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单位(以下简称“钱袋宝支付”)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因未按规定落实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制度、未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未完整留存受益所有人核实资料,被处罚款26万元。 同时,钱袋宝支付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总经理王慧颖对未完整留存受益所有人核实资料这一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罚款1万元。 从处罚形式来看,钱袋宝支付被采取的是“双罚制”,按往常处罚案例来看,一般都是涉及到支付机构反洗钱不力等行为。针对此次被罚具体原因及后续整改进度,记者尝试向钱袋宝支付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后者回应。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告诉记者,“钱袋宝支付此次被罚,是在监管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对机构从严处罚的大背景下诞生的,主要是收单业务踩了红线,线下收单由于商户众多且地域分散,是支付业务历来的合规弱项。” 公开信息显示,钱袋宝支付成立于2008年11月,是国内首批获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之一。从央行披露信息来看,钱袋宝支付牌照许可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首次许可日期为2011年5月3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 值得注意的是,算上此次被罚,钱袋宝支付已经是连续四年被央行开出罚单。早在2016年,钱袋宝支付就曾因违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对钱袋宝罚款12万元;而后2017年,钱袋宝支付再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央行太原中心支行罚款5万元。另在2018年6月、2019年1月,钱袋宝支付再被央行罚款,同样是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规定所致。 为何会多次因银行卡收单违规被罚?针对此问题,钱袋宝支付同样未给出回应。 苏筱芮指出,对于多次被罚的机构来说,不仅将在声誉方面受损,也会使机构因为罚单在财务报表层面受到影响。 事实上,当前,银行卡收单业务已成支付机构受罚重灾区,仅今年以来,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被罚的案例不在少数,仅罚单数就占今年被罚支付机构总量的三成。一资深分析人士告诉记者,支付因银行卡收单业务被罚,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特约商户管理,包括核实商户的真实性,及时记录各项交易信息等;二是业务风险,包括收单风险动态监测、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等。 “当前,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的靶向性与精准性也在不断提升。”苏筱芮称,建议支付机构进一步关注整体合规,一方面总部层面加强整体的公司治理,同时将各分公司的合规管理上升到整体战略的高度。根据监管部门开出的“药方”来“对症下药”,提升风控水平,在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方面进行完善。
目前,申请中国独资公募基金的外资机构已扩容至5家。据记者了解,贝莱德已获准筹备公募基金公司,而路博迈和富达国际则处于正式受理申请的状态,联博和范达则是11月以来最新递交申请的机构。 当前,部分外资资管机构正在备战开业,而全球疫情的再度恶化无疑加剧了跨境协调的难度。日前,富达国际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Rajeev Mittal为筹备开业而亲自来华工作,此间Rajeev Mittal接受了记者的独家专访。 他说,全球投资者都在关注中国市场的投资机遇,通过此次中国之行与中国监管层的交流,有几大信号十分强烈。首先便是中国金融开放已从“引进来”过渡到“双向开放”,富达在开业后规模达到要求时,除了面投资本土市场,也将申请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其次就是中国对养老第三支柱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富达亦希望将全球经验引入中国,并在未来申请养老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同时,中国对于ESG(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的意识日趋强化,尤其是中国对于在2060年达到碳中和的承诺令国际市场印象深刻。 耐心布局中国长期发展 根据某些独立机构的测算,一家新的公募基金若要实现整体盈利,可能需五到十年的时间;对于在中国展业的外资机构,挑战会更大。 不过,要在中国长期展业,前期大量的资金、时间投入难以避免。“我们对布局中国市场一直很耐心,在没有任何境内业务的情况下,我们2007年在大连成立科技运营中心,目前大连办公室已有近1300名员工。现在富达国际在上海的公募基金尚未开业,但已扩员至80人,未来团队会持续扩大。我们重视中国资管行业的长期机遇,并不希望赚取短期利益,因此不会在乎是否能在5年内就盈利。”Rajeev Mittal说。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资管巨头拥有在众多市场独立展业的经验,但中国市场有其独特的挑战。他还提到,中国市场规模巨大,而且已不断发展、竞争激烈,环境变化也快于其他市场,例如在数字化方面明显超前,因此全球的经验有时在中国难以完全复制,外资需要在中国边学习边发展。 尽管外资巨头在西方经营着大笔买卖,但在中国仍刚以“小本经营”起步。未来中国的资管之路并不好走,也没有捷径,但外资开拓中国资管市场的最正统路径就是成立公募基金。Rajeev Mittal认为,但凡入场的外资都要抱着投资未来数十年的眼光和耐心,并且尊重行业的规律和本土监管,去细心雕琢一家新公司。 逐步布局QDII和第三支柱 在正式开业后,外资公募就能像其他本土公募基金一样面向零售投资者募资,而此前作为外资私募,面对的客户群体仅限于高净值个人。但这也只是一个开始。 Rajeev Mittal对记者称,在开业后,公募基金还需达到一定规模(200亿元人民币),才能申请QDII资质和养老金投资管理人资格,挑战不小,但假以时日也可实现,这是外资公募基金能实现差异化竞争的方面。 就QDII业务而言,Rajeev Mittal提及,早前富达就通过有QDII额度的外资行等代销富达的海外产品,而在未来满足申请条件后,富达在华的公募基金就可申请QDII额度,从而得以发挥全球资产配置的优势。他还称,中国正从早前的“引进来”过渡到“双向开放”,这回应了众多外资机构的诉求,近期QDII、QDLP额度皆有所扩大。 同时,国际投资者对中国资产的兴趣与日俱增,他们已可通过QFII基金来布局中国本土的上市公司,未来在华的外资公募在这方面显然更占优势,海外客户的认可度是关键。此外,富达等外资机构也表现出了对大湾区理财通的兴趣。早年之所以“两地基金互认”计划会出现“北上热(港股产品)、南下冷(A股产品)”的现象,也是因为境外投资者对境内的基金管理机构并不熟悉,未来随着外资机构在境内成立公募基金,这一现象或有所改善。 此外,养老金管理业务是国际资管巨头做大规模的立身之本,也是其践行资产管理人社会责任的体现,中国尚未被充分开垦的养老金市场无疑是外资未来的发展重点。Rajeev Mittal称,尽管富达非常熟悉欧美、多数亚洲国家的养老需求,但在中国仍处于学习阶段。富达在过去三年持续与支付宝理财平台进行中国养老调查,也是旨在进一步了解中国各个年龄层人士的储蓄习惯和养老需求。 外资推动中国市场机构化和ESG 事实上,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中国市场也从中受益,这一过程推动了机构化趋势,也强化了中国上市公司对ESG的关注,国际资管机构也将ESG经验带入中国。 随着全球投资者加大对中国A股的配置比例,能及时且详细地了解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投票和股东参与情况变得日趋重要。国际机构也认为,目前G(公司治理)对中国市场最为关键。近期的沃森生物事件也再度引发了市场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 Rajeev Mittal提及,近期富达国际首次发布《中国公司投后管理报告》,其投资者对投后管理的关注,即关注投票和股东参与对企业行为产生积极影响。调查发现,中国境内市场的投票参与率持续呈现缓慢但稳步上升的态势。除去控股股东,去年非控股股东的平均投票率已升至26.2%,较2017年的25.5%有小幅提升。在没有控股股东的公司中,这种变化则更为明显。同期从33.1%跃升至36.5%。 另一个显著变化是,越来越多的股东会投票反对他们不喜欢的决议,而非沉默地接受。去年,获得10%以上“反对”票的决议数量大幅增长至385项,比2017年增加了约20%。在那些遭到更大反对力度的决议中,最常见包括董事会选举、贷款担保和关联交易。 不过,他也认为,A+H股上市公司的投票实践表明,中国境内投资者的投票参与率仍有进步空间,尤其是考虑到香港市场散户比例更低,且H股股东在投票方面也更为积极。例如,除去控股股东,去年同一家公司H股股东的投票参与率为42%,而A股股东仅为18%。
(记者 何昱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徐明在9月9日召开的全球创投峰会上表示,创投机构是支持科技企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资本市场实现了创投机构和科技企业的融合发展。今年的新三板改革,有效重构了新三板的生态,激发了市场活力。这次新三板改革重视创投机构,有三方面的重要影响:一是为创投机构提供了优质的企业标的,今年分层调整后有606家公司进入到创新层,这些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二是进一步拓展了早期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创投机构可以获取跨市场的估值溢价;三是促进了挂牌公司的规范,提升发展质量。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原标题:国产半导体自主可控受关注 机构资金频频抄底超跌股) 证券时报记者 毛军周四,A股小幅回调,两市成交量略有增加。盘面上,热点较为零散,公共交通、数字货币、半导体等板块涨幅居前,种业、猪肉、多晶硅等板块跌幅居前。全天北上资金净卖出13.25亿元,但分市场看,沪股通净卖出16.5亿元,深股通则抄底净买入3.25亿元。因受疫情影响,近期日韩MLCC(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厂商纷纷表示开工率不足,市场涨价预期空前强烈。MLCC被称“工业大米”,是全球需求量最大的基础电子元件。叠加两会临近,国产半导体自主可控再次受到重点关注。风华高科是A股规模最大的MLCC厂商,近期股价连续上涨,周四更是逆市涨停。盘后龙虎榜显示,买一、买三均为机构专用席位,分别买入9038万元和7944万元,买二兴业证券陕西分公司也买入8564万元,买入前五席合计净买入3.78亿元。卖二也为机构专用席位,卖出3584万元,卖出前五席合计净卖出1.33亿元。天风证券表示,MLCC作为科技产业核心基础元器件,享受加速进口替代和高景气度行业红利,看好风华高科作为国内行业龙头2020年至2022年产品升级、产能释放驱动高业绩弹性的投资机会,2020年一季度公司步入利润释放周期,业绩和业务进展有望持续超预期。中芯国际一季度实现净利润6416.4万美元,同比上涨422.8%,远超此前市场预期。周四,中芯国际跳空高开高走大涨9.66%,创历史新高,今年以来累计上涨57.79%。另外叠加中芯国际将回归A股市场,这带动A股相关上市公司的跟风炒作。轴研科技曾在互动平台上表示,子公司三磨所半导体行业客户有华天科技、长电科技、通富微电、日月光、赛意法等,并对中芯国际下属子公司有小批量供货。轴研科技近期连续7个涨停板。周四,深交所向轴研科技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对华天科技、长电科技、中芯国际下属子公司等相关公司具体供货产品,相关业务近两年营业收入及占当期总营业收入的比重、毛利率情况、在手订单情况。轴研科技股价盘中一度跳水。近期龙虎榜还频频出现北上资金和机构抄底ST股和超跌绩差股的现象。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联络互动2019年年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已延期至2020年6月24日。周三联络互动公告,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将出现亏损,公司将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19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受此影响,当日联络互动放量跌停,股价创历史新低1.67元,游走于面值的边缘,今年以来合计下跌了52.45%。但周三龙虎榜显示,深股通专用席位高居买一位置,买入4039万元,卖出506万元,净买入3533万元,逆市抄底逾2048万股,而本周二北上资金已先期抄底730万股。周四,联络互动放量逆市涨停,北上资金精准抄底成功。*ST兆新近期连续10个跌停,股价连创历史新低,并且连续2个交易日跌破1元面值,已进入准退市倒计时状态。但周四龙虎榜显示,买一、买五均为机构专用席位,分别买入58.12万元、39.38万元。*ST当代近期也是连续9个跌停,股价连创历史新低,今年以来累计下跌70.78%。周四报收1.49元,接近1元面值。*ST当代已连续2年亏损,今年一季度亦亏损。但周四龙虎榜买二和买三也为机构专用席位,分别买入31.83万元和27.96万元。
4月14日晚,一则央行数字货币DCEP在农业银行内测的“钱包”APP图片在网上广为流出,并传出DCEP即将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试点,以及5月份苏州相城区所属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直属企业员工的交通补贴将部分以数字货币形式发放到其数字钱包的信息,随后,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发表声明予以证实。由此又引发了新的一轮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议论。有人发表文章称:告别纸币,人民币将迎来史诗级变革;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传统金融业;人民币重磅升级,中国将领先数字货币世界;中国数字货币剑指美元霸权,将绕开由美国控制的SWIFT,建立自己的全球清算体系,有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等。有不少朋友询问我对此的看法。我认为,央行DCEP涉及货币形态、发行方式、账户管理、限额控制、银行功能、隐私保护、支付载体、结算办法等很多内容,其具体应用涉及的面极其广泛,清算速度和安全管理等要求非常高,需要由央行正式发布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相应修订人民银行法及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会有一个试用期和正式启用日期,会给各个银行、支付公司等运营机构和各种应用场景数字货币收付参与者一个准备过程,人们现在不必对此过于紧张,更不必对各种脱离实际的猜测和演绎过于上心费脑。在此,基于央行官员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及货币和支付结算的基本逻辑,对央行DCEP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一、DCEP与法定货币的关系近些年来,“数字货币”的概念风起云涌,从完全去中心的网络内生加密数字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到与某种法定货币等值挂钩,但运用区块链等技术运行的网络数字“稳定币”,如USDT、GUSD等;再到设想与多种法定货币结构性挂钩,运用区块链技术等形成和运行无国界(超主权)网络“综合币”,如设想中的Libra、eSDR等,可谓层出不穷、花样不断。很多人认为,这将对国家法定货币乃至国际货币体系产生极其深刻的冲击,甚至可能将其颠覆或取代。从2013年开始,很多国家的央行也高度关注数字货币,甚至着手研究和设计 “央行数字货币”(CBDC)。其中,中国央行从2014年即组建数字货币研究团队;2016年1月即宣布“争取早日推出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2019年7月开始,央行官员相继发声表示,国务院已经批准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目前正在组织市场机构参与系统开发和测试工作,央行数字货币可以说是呼之欲出了;现在,数字货币正式开始测试,中国可能成为全世界率先推出央行数字货币的国家。从2016年央行宣布争取早日推出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开始,本人就一再强调:比特币、以太币等完全去中心化的网络内生加密数字币,违反了货币发展的逻辑与规律,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流通货币并与国家法定货币并存共生,它们最多只能是在一定网络虚拟环境中使用的“虚拟币”或虚拟资产;“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必然是中心化的,不可能比照比特币、以太币的模式,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打造的去中心化央行货币;一个国家不可能同时运行两套法定货币体系(传统法定货币与新型数字货币),否则同样违反货币的本质与逻辑;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只能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电子版),并注重于改进货币管理与支付结算办法,提高货币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强化合规监控。(这方面可参照本人关于“准确看待和有效监管数字币”等相关文章,以及2019年8月24日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的“央行数字货币落地运行的挑战”、今年2月4日在公众号上连载的《信用货币辨析》系列文章,特别是其中之三:“对各类‘数字货币’的基本判断”)。现在,央行已经明确,央行数字货币就是数字化的人民币。它就是人民币,而不是等同于人民币,更不是人民币之外新的一种货币;其与网络加密数字币、网络稳定币、网络综合币等根本不是一回事;央行数字货币主要改变的是货币形态、发放方式和支付结算方式,在货币本身并没有颠覆性变革,变革最大的是货币的支付结算方式。正因如此,央行将其正式命名为“DCEP”,其中,“DC”是“DigitalCurrency”,即“数字货币”的英文缩写;“EP”则是 “Electronic Payment”,即“电子支付”的英文缩写,就是表明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更多的是货币的数字化和电子支付。作为数字化人民币,DCEP没有任何投资、收藏的价值。二、DCEP与人民币现金的关系央行官员披露,DCEP将注重M0(现金)替代,而不是替代M1、M2(实际上是银行存款),并将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央行先把DCEP兑换给银行或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避免对银行存贷款产生影响,以及由此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过大的震动。由此,更严格地讲,DCEP实际上只是人民币现金的数字化,而不是所有人民币的数字化,因此,将其叫做“数字现金”应该更为恰当。要实现DCEP只是替代现金,而不是替代银行存款,就需要对“数字现金”与“实物现金”的总体规模进行控制,并且在扩大数字现金规模的同时,不断降低实物现金的比重。同时,应该鼓励社会成员优先用实物现金通过运营机构兑换成数字现金,运营机构则跟央行兑换数字现金。对用存款转入数字现金“钱包”则要设定限额,但对数字货币转回银行存款则不加限制。需要注意的是,DCEP是替代实物现金的数字现金,在功能和使用上具有很多现金的特性,但却不完全等同于实物现金。比如,实物现金具有物理载体和不同的面值、图案、发行年份,其中每张纸币还有自己的编号等,而数字货币则完全不需要这些东西,只需要记录货币数额(到小数点后两位,即在“元”以下到“角”、“分”)即可。让人吃惊的是,近日网上传出的农业银行测试央行数字货币钱包APP的图像上,赫然显示着标有“中国人民银行”、面值“¥1.00”、编号“20200414191111”和毛泽东头像等的图案(见下图),似乎央行数字现金完全要比照实物现金,同样要有不同面值和图案、编号等,这大大超出本人的想象。我认为,这是对数字货币最大的误解,完全是画蛇添足,数字货币就应该只是数字,不应刻意模仿现金的具体形态进行设计。图为网上传出的农业银行测试央行数字货币钱包APP的图像同时,数字现金作为人民币的一种新的形态,可能没有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体现,推出DCEP前,需要相应修订管理条例。三、关于DCEP如何实现有限匿名货币从自然物质货币,发展到规制化金属货币,进一步发展到金属本位制下的纸币,再发展到纯粹的国家信用货币;从具有物理载体的有形货币(现金),发展到电子化的数字货币(存款、电子钱包等),其不断发展演变的主要动力,就是要不断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严密合规监控。其中,由于现金存在印制和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合规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随着信息科技发展与合规要求的提高,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推动货币的数字化(去现金化),资金收付更多的通过清算机构进行转账清算(而非现金清算)方式进行。这样,在货币总量中,现金的比重不断降低,现在基本上都降低到5%以下,中国已经降低到4%以内了。但高度的去现金化,又让很多人感觉每一笔货币收付都会有清算机构的记录可查,个人隐私受到很大影响,容易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有人认为需要在货币设计上寻求强化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平衡。基于此,央行在DCEP设计上,采取有限匿名的原则。可能的做法是:数字货币收付信息在运营机构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涉及钱包户名和收付金额,但在央行是完整的、真实的。这也就意味着运营机构的DCEP钱包只能是“影子账户”,只是连接央行和DCEP所有人的通道,只能办理DCEP钱包的充值和使用扣减、收款入账、存款转回等,不能知道其使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交易对手和交易本身的信息。DCEP所有人在央行的账户才是“真实账户”,只要央行才能索取账户所有人完整的实名信息和交易信息,并用于反洗钱等货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这样,发生DCEP收付时,相关信息需要同时发送收付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和央行,付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据以扣减钱包余额,并增加对央行的应付款项;收款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则据以增加钱包余额,并增加对央行的应收款项;运营机构可每日汇总与央行进行DCEP的核对清算,央行相应调整对运营机构的DCEP往来款项和DCEP所有人相关账户的记录。由此,运营机构只能通过本机构DCEP钱包收付掌握钱包数额的变化,而不能知道交易对手的情况,只有央行才能掌握所有交易的完整情况。这样,央行就会打破传统上不对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办理具体业务的约束,这可能需要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需要强调的是,央行DCEP账户以及运营机构DCEP钱包,作为现金账户,只能办理收付,不能办理借贷、透支,也不能计付利息,因此,DCEP不应对货币政策产生影响。同时要指出的是,有关“DCEP是央行发行的,是央行的负债,其信用比银行存款货币、支付机构的钱包货币都高”的说法也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在金属本位制下,纸币确实是发行人出具的、可以随时无条件向发行人兑换金属货币的债务证明,所以说货币是发行人(央行)的负债是没问题的。但在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是通过购买储备物或投放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投放的,对货币投放机构而言,货币不再是其负债,因为投放机构不再承诺人们可以拿着其发行的货币向其兑换任何东西,根本不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属性。银行发放贷款等投放货币,本身更是银行的债权而非负债。实际上,信用货币是以国家主权范围内、法律可以保护的可交易财富作为价值支撑,并以主权和法律保护其流通使用的货币,所以也被叫做“主权货币”或“法定货币”。信用货币的“信用”,指的是国家整体信用,而不再是央行或财政(政府)本身的信用。把货币说成是央行的负债,或者是以国家税收作为保障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有人将央行发行的货币(现金)叫做“央行货币”,把银行贷款转化的存款叫做“银行货币”,把支付机构电子钱包中的钱叫做“钱包货币”等,实际上这些叫法同样不够准确。现金、存款、钱包等,都是货币的表现形态,而不是货币本身,从货币角度,都是统一的法定货币。只是货币存放在央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后,才构成央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的负债,从负债角度看,才存在不同。四、关于DCEP“碰碰付”功能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将DCEP可以实现无网络的“碰碰付”作为一个不同于银行网银和支付机构移动支付的特殊亮点重点宣传,即DCEP可以像纸币收付一样,在网络信号不佳或没有信号情况下,只要两个装有DCEP钱包的手机“碰一碰”,即可完成其支付转账。这种“碰碰付”,也就是”双离线收付“功能,实际上并不是新的技术创新,而且由于存在与钱包管理的运营机构以及央行对账出现差错,容易出现一笔钱“多花”的风险,其使用也是有严苛条件和严格管理的,一般只能是很小金额内的收付才可使用,并要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连线发送收付信息,并不是可以无条件广泛使用的。所以,不宜对离线收付过度夸张。必须强调,除实物现金外,其它所有形态的货币,都是建立在账户基础之上的,都必须保证账户收付记录的连续性、准确性。DCEP即使作为数字现金,也不再是实物现金,同样必须建立在账户基础上,不可能脱离账户直接办理收付。五、如何看待DCEP可能的作用和意义如果说央行DCEP只是数字化的人民币现金,而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人民币现金(实物现金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会存在,特别是在通讯条件落后地区更是如此),那么,现在很多关于DCEP的说法实在是过于夸张了。第一,DCEP可以替代部分现金,因此有利于降低现金印制和流通过程中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合规监管,但不可能很快取代所有的现金,因此说“告别现金”,其实是言之过急了。第二,DCEP作为数字现金,在货币总量中的比重可能很低(目前流通中现金占货币总量的比重已经不足4%,作为部分替代现金的DCEP,规模将更加有限),所以,即使推出DCEP,至少短期内也不可能重构传统金融体系。实际上,央行DCEP的设计,很重要的就是要避免给现有金融体系带来很大冲击,并因此增加风险和成本。所以,不宜过于夸大其对金融体系,包括对支付公司的影响。第三,DCEP并不会像比特币一样完全是无需许可的无国界的区块链运行体系,不可能很快成为跨境国际支付清算体系,由此而认为可以建立自己的全球清算体系,有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甚至剑指美元霸权等,更是过于高估其功能了。第四,即使中国率先推出数字货币,是否能够奠定自己在数字货币领域的领先地位和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能否由此就使中国的数字货币成为全球的数字中心货币,完全取决于中国所运用的技术方案是否领先,以及中国国际影响力是否全球领先。实际上,如果人民币不能成为国际中心货币,数字化的人民币DCEP同样很难成为国际数字货币的中心货币。第五,为实现DCEP有限匿名要求,一笔交易可能要同时将信息传送运营机构和央行,而且所传送的信息内容还有所不同,这在设计上会非常复杂、操作上可能成本要高于目前的银行网银或支付机构的手机支付,是否具有比较优势并容易得到参与各方的欢迎值得关注。如果没有比较优势,是否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需要仔细斟酌。当然,如果央行DCEP只是从替代现金开始,在同一笔交易的信息同时传送运营机构和央行的运行比较稳定后,再进一步推动DCEP向替代银行存款延伸,从而形成“收付业务操作在运营机构,完整客户和交易信息在央行”的金融运作体系,所有货币收付转移的信息能第一时间就全部集中到央行,那将对央行货币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与有效实施提供巨大支持,央行DCEP的推出才真正具有极大意义。这可能才是DCEP真正的发展方向。六、对DCEP的期望以上只是根据目前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提出的一些看法,可能与DCEP的实际情况有出入。所以,还是希望央行能尽快公布DCEP的设计白皮书,用官方权威说明消除社会上不必要的猜测和胡乱演绎,并提前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也相信央行一定会在发布DCEP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之后,保留一定的过渡期,并加强宣传讲解和使用培训。经济学博士,深圳海王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全药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曾任中国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Swift首任中国大陆董事,乐视控股高级副总裁、乐视金融CEO,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对货币金融、财务会计、风险管理、外汇储备、人民币国际化、期货及衍生品、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数字币与区块链等有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来源:中国经济网(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