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IC photo “教育领域一旦爆雷就是大雷。”也许是出于对危机的敏感,新东方集团创始人俞敏洪曾做过这样的预判。 但谁也没想到危机来得如此突然。随着11月25日北京市消协对教育培训发布了消费警示:“教培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费用”,全国多地开始限制教培机构预收学费,并且某些地区要求教培机构把现金流的一定比例放到监管账户,这一举措对众多教育机构来说是迎头棒喝。 培训行业是一个考验现金流的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场地、人力、流量成本日益飞涨,如果盈利能力不足以支付当期成本,教育培训机构现金流就会顷刻断裂。教育机构扩大现金流的两大渠道一是预收账款,二是扩大招生。预收学费是教育机构获得现金流的主要方式,在预收账款受限的情况下,教育机构维持现金流的主要途径就是扩大招生。 然而,对大多数教育机构来说,面对同行挤压、线上品牌流量争夺激烈、招生成本激增,通过招生来增加营收十分艰难。即使一些机构通过野蛮式的发展,探索出了一些经验,或者之前通过预收1-2年的学费让营收短时间内达到500万,也会稳定在百万级的水平,难以向千万级营收的教育机构进发。大多数中小型教育机构在营收增长上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如何才能拥有大机构的批量招生能力? 为何表面业绩光鲜而实际退费却持续暴增? 如何构建优秀师资团队? 如何提高续课率? 如何处理好资金投入问题? ...... 为了解决教育企业面临的以上问题,36氪特别举办教育系列直播。「36氪教育系列直播」是由36氪推出的教育行业垂直性栏目,服务于广大的教育赛道创业人群。36氪将以专业的教育行业研究角度,为用户提供更为全面、实用和有启发性的行业前沿观点和案例,赋能教育企业成功转型。 >>>>戳这里立即报名 本次直播特邀华图教育联合创始人、德仁微课研究院院长——于洪泽老师,解读中小教育机构快速增长的逻辑和方法,以独到的视角分析没人没钱没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破局,以及客户产品运营创始人自成一派的增长逻辑。本次直播于老师将针对教育企业存在的几大问题进行探讨: 流量与转化、客户与市场、需要与需求、性能与效用、做大与做强 针对以上五点,于老师将分享教育机构在不同阶段的增长策略,帮助企业找准阶段性战略定位,做好成本把控与营收预期,精准定位市场找到核心目标用户,带领大家分析满足什么样的需求可以提升满意度和留存率,通过分析教育企业经营的整个闭环,揭秘营收增长的逻辑,为大家带来一场思路的逆变。 教育机构从500万到5000万,营收增长的五个要素 对大多数中小型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实现百万级营收向千万级营收增长的过程,伴随很多不确定性,机构需要系统梳理制定完整的增长路径,划分不同增长阶段,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策略,并确保计划落地执行。只有稳健地走好每一步,才能在持续不断的行业变革中找到一席之地。 >>>>戳这里立即报名
《Tech星球》消息,10月26日,上交所官网显示,蚂蚁集团IPO初步询价完成,经过近1万个投资机构账户询价,最终A股发行价确定为每股68.8元,总市值2.1万亿元,较此前多家投行预测约2.5万亿-3万亿元估值,折让幅度约20%-30%。 按照发行定价,预计绿鞋前A股募资规模1150亿元,绿鞋后A股募资规模1322亿元。其中绿鞋前面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打新规模约220亿元。“僧多肉少”之下,蚂蚁询价数量高出科创板平均值一倍以上,网下申购打新总量达到了284倍,足见抢手程度。 港股的发行价也于同日公布,为80港元,刨除汇率影响后与A股基本持平。 . 蚂蚁“A+H”两地上市,有望成为有史以来全球最大的IPO。更具特殊意义的是,这也是史上第一次,科技大公司在美国以外的市场完成大规模定价。无论对A股,还是对科技公司而言,一个新时代已经来临。 机构询价创新高,最终定价留足上涨空间 询价公告显示,参与蚂蚁IPO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账户近1万个,其中符合资质的配售对象超7000家,约为科创板平均询价数的两倍。基于机构报价,最终蚂蚁A股发行定价为68.8元。 .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全表示,近万家机构投资者账户参与询价,足见蚂蚁IPO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也反映了全球专业机构投资者对蚂蚁增长前景的一致看好。 按照发行价计算,蚂蚁市值为2.1万亿元,近12个月市盈率为48倍,未来3年(2022年)市盈率仅24倍,约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平均值的1/3。除了比科创板公司“便宜”外,和国内外PayPal、美团等其他新经济公司相比,蚂蚁的定价也不高。 全球用户超10亿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总共为6家,分别是苹果、微软、谷歌、Facebook、腾讯、蚂蚁,对应的市值分别为2万亿美元、1.66万亿美元、1万亿美元、7575亿美元、6886亿美元、2.1万亿人民币(约3185亿美元)。多位投资者认为,相较于“10亿俱乐部”里的其他几家公司,蚂蚁的市值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 网下申购倍数高达284倍 ,“打新”竞争前所未有 发行方案显示,蚂蚁将在A股发行不超过16.7亿股的新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股票数13.4亿股,供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打新”股票数3.34亿股(绿鞋机制前)。按照每股价格计算,绿鞋前A股募资总规模为1150亿元,其中面向A股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打新”规模超过220亿元。 根据10月26日晚间上交所挂出的公告显示,蚂蚁的初步询价拟申购总量超760亿股,网下整体申购倍数达到284倍,可见抢手程度。 据Wind数据测算,过去十年A股全部新股发行的平均网上中签率仅为0.045%。相当于1万个人去打新,只有4.5个人能打中,比新房摇号还难。多位券商机构人士预测,因为价格比预期便宜,机构认购踊跃,市场情绪热烈,蚂蚁“打新”会比预想的更加竞争激烈。根据上市发行安排,蚂蚁的网上“打新”申购将在10月29日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蚂蚁的战略配售新发基金,已有超过千万人提前“打新”蚂蚁股票。 科技大公司首次在美国外定价,引全球长线资金入A股 蚂蚁定价完成,意味着全球最大规模IPO即将诞生在上海和香港。10月24日,马云在上海外滩金融峰会表示,“这是第一次,科技大公司在纽约以外的地方定价,这是三年前连想都不敢想的,但是今天发生了。”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三五年前,中国优秀的互联网公司要上市,只能去美股或者港股。现在,蚂蚁这样的科技巨头上市发生在A股,而不是发生在海外市场,是国家经济和A股逐渐成熟的标志。 . 蚂蚁的超大规模IPO,也为A股带来了稳定、长期的资金流入。据媒体报道,全球顶级主权基金中,六家参与了蚂蚁A股战略配售,包括阿布扎比投资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淡马锡等,这意味着全球最优质的的长线资金都借蚂蚁IPO重仓A股。 博时消费创新基金基金经理肖瑞瑾表示,美股市值前十的公司中,有7家为科技公司。美股能出现长达十年的牛市,也主要靠这些高成长性的科技公司带动。在重量级金融科技公司的带动下,更多科技公司将登陆科创板,A股也有望迎来慢牛行情。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发布顺应了注册制的需要。规则调整保荐代表人管理模式,将保荐代表人准入资格考试改为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即变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这将直接带来合格保荐人人数的增加,有利于满足注册制背景下项目不断增加后对于保荐人的需求。 而且规则还建立了保荐执业规范,细化保荐项目承揽、立项、辅导、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关键流程的工作要求,压实保荐责任。同时健全保荐机构责任体系,强化保荐机构内部问责机制,完善勤勉尽责的示范标准,加强证券中介机构保荐协作,推动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形成市场合力。因此,规则为追究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创造了条件。这一点对于注册制背景下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的角色至关重要。 保荐机构作为股票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是无可非议的。但市场非议的是,中国股市引入保荐制度17年来,保荐机构很好地充当好“看门人”的角色,甚至有的保荐机构还充当了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欺诈发行的“帮凶”。有的保荐机构只管收钱,不管发行人质量与发行人存在的问题,昧着良心帮助发行人包装上市,损害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发布,市场希望其能够改变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并不称职的局面。 实际上,《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也确实有利于改变一些保荐机构作为“看门人”并不称职的情况。因为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这就使得追责变得容易得多。在此前的保荐过程中,为什么作为“看门人”的保荐机构不履行自身的职责,甚至充当上市公司造假的帮凶?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大凡出事了,更多处罚的是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往往都是从轻发落,比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只是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或6个月。几乎没有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许可的,也很少有保荐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此,这就导致一些保荐机构在“看门人”的位置上玩忽职守。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方便了对“看门人”追究。因此,要让保荐机构当好“看门人”,这就要在监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来追究保荐机构的责任,把新《证券法》所明确的保荐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上,关键是要做到如下三点。 首先,是既要追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延续过去那种重罚保荐代表人,而轻罚保荐机构的做法。毕竟《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压实了保荐责任,而且《证券法》也明确了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措施。因此,该是保荐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由保荐机构来承担,而不能拿保荐代表人当替罪羊。 其次,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不能停留在“出具警示函”层面,还必须从法律层面作出处罚,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要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就欺诈发行与重大财务造假来说,显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撤销保荐业务许可,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是有震慑力的。 此外,就是赔偿投资者损失,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同样是有震慑力的。毕竟根据《证券法》第85条规定,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如在美国市场,安然公司因为财务造假破产,三大投行遭到重罚,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向安然公司投资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这一做法是值得A股市场借鉴的。
制榜|黄祝熹 姚雪蕾 刘严 出品|36氪创投研究院 回首2020年,无论是中概股上市公司股价猛涨,还是A股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让退出渠道疏通,都给前两年“IPO堰塞湖”的股权投资市场带来了回春迹象。在此过程中,除了背后出资助力的投资机构们,不能忽略地还有充当着“行业加速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新型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券商/投行。 经过数据收集和问卷调研,36氪创投研究院总结盘点了今年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募资、融资、IPO事件,并且根据2020年1月起至今A股、港股和美股的上市公司顺藤摸瓜,找到了那些在行业背后的专业机构们,重磅发布2020年新经济之王第三方机构榜单。 以下是榜单详情: 2020年中国VC/PE行业募资事件 TOP10 2020年中国VC/PE行业融资事件 TOP10 2020年中国企业美股IPO Top10 2020年中国企业港股IPO事件 TOP10 2020年中国科创板IPO事件 TOP10 中国最具影响力新型投行TOP10 2020年中国最具成长力新型投行 TOP10 2020年中国VC/PE行业最具影响力法律顾问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企业境内IPO最具影响力法律顾问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企业海外IPO最具影响力法律顾问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科创板IPO最具影响力法律顾问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境内并购最具影响力法律顾问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跨境并购最具影响力法律顾问机构 TOP5 中国VC/PE行业最具影响力审计服务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企业境内IPO最具影响力审计服务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企业境外IPO最具影响力审计服务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科创板IPO最具影响力审计服务机构 TOP5 2020年中国企业境内IPO最具影响力主承销商 TOP5 2020年中国企业境外IPO最具影响力主承销商 TOP5 2020年中国科创板IPO最具影响力主承销商 TOP5
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央行10月26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本机构的收款人、付款人之间代收业务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此前,该通知已于去年底通过央行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央行表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代收业务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同意后执行。 一、什么是代收业务? 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代收业务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应用较为广泛,例如,客户与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公司每月按期自动从客户账户扣费;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签订自动还款协议后,银行每月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划转资金偿还信用卡;客户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月自动从客户账户扣收保费等。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丰富,代收业务的应用领域不断延伸,例如,客户与相关机构约定每月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或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自动购买理财产品等场景。 二、为什么要规范代收业务? 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 相关风险案例显示,对代收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是代收业务比较突出的风险隐患。在很多情形下,仅需收付款人签订代收业务协议,收款人即可发起代收业务指令,扣划付款人资金,整个流程中付款人与其开户机构没有交互。对此,通知强调了付款人对付款人开户机构的代收业务授权管理要求。 三、付款人授权方式有哪些?分别适用于哪些场景? 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通知明确了两种授权方式,即“两两授权”和“三方协议”。 方式1:“两两授权”方式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通知明确,这种授权方式下的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包括:便民服务、政府服务、通讯服务、非投资型保险等相关费用缴纳,公益捐款,信用卡还款、银行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有发放贷款资质许可的其他机构的贷款偿还,银行账户充值,资金归集,以及缴纳租金、会员费用等小额便民业务。 方式2:“三方协议”方式即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后续办理代收业务的基础。与“两两授权”相比,该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授权强度,强化了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相应地,在该授权模式下,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也适当增加。除第一项所列适用场景外,付款人开户机构还可以支持付款人(代收机构还可以根据收款人委托)通过代收业务缴纳教育培训费用、偿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定期或者定额投资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缴纳投资型保险费用等。 四、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如何?未采纳意见有哪些,未采纳原因是什么? 央行表示,共收到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37份,共计意见86条。其中已采纳31条,未采纳19条;具体执行问题意见9条,理解存在偏差及属于问题咨询的27条,已采取多种方式沟通解释。 未采纳意见及理由如下: (一)建议在“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中明确,两两授权模式中,开户机构如收到付款人对代收授权的变更或终止,应与收款人、代收机构建立及时反馈或通知的机制。 未采纳理由:“两两授权”模式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授权方式,由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付款人开户机构与收款人或代收机构之间未直接建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付款人向付款人开户机构提出的代收授权变更或者终止,付款人开户机构无义务告知收款人或收款人代收机构。 (二)建议在“收款人与代收机构管理”中明确,如果代收机构可确认收款人与收款账户之间所属关系,即便收款账户不是收款人的同名账户,代收机构也可开展代收业务,为该非同名账户办理代收资金入账。 未采纳理由: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为更好地维护付款人合法权益,防控代收业务风险,代收业务原则上限定收款账户应当为收款人同名账户。对同一品牌连锁式经营、集团化管理以及财政、国库等特定场景和业务,考虑其关于商户、交易场景等真实性的审核管理要求,可在审核收款账户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资金归集业务协议等确认收款人与该收款账户及账户开户人之间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等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收款人与收款账户非同名。 (三)建议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中增加网贷业务还款、互联网直销银行业务、电子商务等业务场景,小额贷款公司还款可通过两两授权模式开展代收业务,针对保险行业代收场景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授权协议模式进行统一,不做区分要求。 未采纳理由:代收业务便捷性较强,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或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与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从近年来支付结算领域举报案例来看,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网络贷款等高风险或者金额较大业务,问题较为集中。综合考虑网络贷款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标准不统一,此类场景应通过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开展,不适用代收业务。对于直销银行、电子商务、保险等涵盖业务种类较多的场景,用户可根据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审慎确定使用的支付服务方式。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金融双向开放加速。日前,记者从多方获悉,上海已启动新一轮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发放,包括瑞士精品资管机构百达(Pictet)等正式取得QDLP试点额度,惠理投资等机构则取得了追加额度,并正积极筹备新产品的设立发行。 QDLP是上海于2013年先试先行的创新项目,一大批国际资管巨头借此“尝鲜”中国市场。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2016年后开始在中国备案成为WFOE PFM(外商独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外资机构中,几乎都起步于上海QDLP试点,当前5家申请成为独资公募基金的外资机构多数也参与了试点。 新一轮QDLP有何新意?相关人士称,此前获得额度的机构在用完额度后可随时再次申请,且单家额度较之前更为灵活。 目前,QDLP试点已在多地开花。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分别扩大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地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规模。同时,还将稳步扩大QDLP试点区域,拟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和重庆市开展QDLP试点。“从吸引并汇聚一流国际资管机构的角度来看,上海还是有明显的先发优势。从很多外资资管机构的发展战略来看,参与QDLP试点只是一个开始,外资机构在上海落户之后,大概率将持续发展本地资管业务,上海会成为越来越多全球一流资管机构的新聚集地。”服务众多外资资管机构的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音对记者表示。 新一轮QDLP有诸多新意 一般而言,机构可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仅针对公募型机构)投资海外不同标的,而QDLP是外资私募业务的关键部分,通过QDLP募集的资金可投到海外母公司的基金中。 上海启动试点以来,有约50家全球知名资管机构落沪,并获得相关试点资质,包括全球最大的资管机构贝莱德、全球最大的上市另类资产管理公司英仕曼、欧洲最大的金融控股集团瑞银、欧洲最大的独立资管机构安本、全球最大的债券投资机构品浩、全球最大的不良资产投资机构橡树资本、美国保险集团保德信、欧洲最大的保险集团安联、“共同基金之父”路博迈等。从前期运行情况看,参与的海外基金产品大多波动率较低、回报率较高,获得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 2017年开始,外资机构可以申请备案成为WFOE PFM,从境内市场募资并布局境内资本市场。据记者了解,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31家WFOE PFM中,近九成都是由上海的QDLP试点而来。通过早年的试点,外资机构如今更加了解中国投资者的偏好和市场渠道,QDLP无疑是他们了解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重要窗口。 如今,试点机构中,贝莱德在沪成立了全国首家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路博迈、富达国际、联博、范达等正在积极申请并计划落地上海。同时,试点机构积极参与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东方汇理与中银理财合资设立的首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落户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贝莱德、淡马锡与建信理财在沪成立合资理财公司已获批筹,先锋领航与蚂蚁金服合资的基金投顾公司也已落沪。 谈及此次QDLP额度发放的新意,接近监管的人士也对记者表示,早年总额度有限,但当前额度扩容,外资机构在用尽额度后可随时再次提出申请,一到两周内就会给予答复。即使在今年疫情影响下,仍有10余家外资机构通过线上提交、非现场受理和线上评议的“非接触式”方式顺利取得试点资质和额度。 另一大新意在于,“此次扩容的是QDLP试点的总额度,虽未提及单家管理人可以获得的额度,但以往也有过不少QDLP管理人在初始额度的基础上新增额度,所以对于单家额度,并未有上限,更多是综合考虑市场因素以及管理人实际募资情况进行审批,给予试点参与者适当的灵活性。”葛音对记者称。 此外,本次上海的QDLP也迎来了新的资管机构,百达就是一例。11月23日,百达宣布在上海的WFOE正式成立,公司方面对记者表示,待向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后,将可通过QDLP计划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资,并通过丰富的境外投资策略,于境外进行投资。百达集团高级合伙人Renaud de Planta对记者称:“受惠于中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快速的资本积累,中国的资管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和增速最快的市场之一。” 上海已形成外资聚集效应 尽管当前QDLP、QDIE等试点多地开花,但从业人士普遍认为,上海的聚集效应已使外资在此形成了一个资管生态圈。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方面表示,试点机构充分发挥在投资策略、合规风控、反洗钱等方面的国际经验,促进本地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专业服务水平。同时带动了国内法律、税务、托管、第三方行政外包等相关中介服务业实现能级提升。 葛音称:“上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上海QDLP试点于2013年率先在全国推出,审批过程采用了以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在当时也是创新之举。随着这些年的发展,上海QDLP试点规定进行了更新,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更为畅顺,参与流程更加便利,参与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很高。”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我们这些年帮助外资机构在华发展的亲身经历,很多机构是把QDLP试点作为一个切入点,进而再考虑中长期的中国业务布局,比如WFOE PFM和WFOE FMC(中外合资公募基金公司)、入股控股理财子公司等,”她称,“上海QDLP试点更大的成功在于,高效支持了上海国际资管中心的建设。从很多外资资管机构的发展战略来看,参与QDLP试点只是一个开始,外资机构在上海落户之后,大概率将持续发展本地资管业务,上海自然也会成为越来越多全球一流资管机构的新聚集地。” 此外,从QDLP制度的特点来看,进一步丰富了境外投资的渠道,作为对现有的QDII、ODI(对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境外投资制度的有益补充。对于外资机构而言,一方面可以有机会将其海外基金产品推荐给QDLP投资者,另一方面也通过在境内设立子公司作为QDLP管理人,进一步熟悉境内市场并扩大品牌知名度,为其中国业务的长期发展积累经验和资源。 例如,百达资管亚洲(除日本)首席执行官赵俊杰就表示:“我们会集中发展跨境投资业务,随后再循序渐进地培养本土投资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五、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本条所称自有资金,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六、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直接投资股权有关资质条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 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八、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非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程序。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九、保险机构投资金融机构股权,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12日 附: 中国银保监会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2109&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