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据央行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近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央行表示,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互联互通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央行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切实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与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构建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人民银行、证监会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应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 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管规定。 五、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应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相关规则,加强系统建设,强化风险控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格投资者参与互联互通业务相关服务,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行为的一线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证监会报告。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据央行官网19日消息,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公告,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联互通”)。 两部门明确,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两部门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应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管规定。 央行和证监会表示,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应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相关规则,加强系统建设,强化风险控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格投资者参与互联互通业务相关服务,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行为的一线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证监会报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一边推动制度规则的逐步统一,一边实现硬件层面的互联互通,长期割裂的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有了新进展。 7月19日,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互联互通为投资者跨市场交易扫清障碍,债券市场统一化向前大幅推进。”粤开证券首席固收研究员钟林楠称。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日表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切实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与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债市托管余额107.7万亿元,居世界第二,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达25万亿元,仅次于信贷市场融资规模。 打破市场分割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债券市场对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意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也为债市运行提供保障。 根据此次两部门公告,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同时,央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等央行、证监会监管规定。 一直以来,我国债市基础设施在监管框架、发行及后续管理、交易和登记结算方面存在一定隔离。 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是债市主要组成部分。其中,银行间债券品种较多,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中票、短融等;交易所债券品种则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ABS、熊猫债等。一些品种在两个市场均可交易。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债市基础设施隔离最核心的原因是监管框架分别有央行和证监会两大体系,这将中国债市分割开来,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资金跨市场开户托管,面临两套交易系统,对于部分创新业务也形成一定阻碍。但由于竞争,对两个市场重叠的部分有一定效率激励作用。 同时,不同于银行间市场交易以询价为主,交易所债券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债市,交易制度主要采取竞价交易机制和做市商制度,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通过券商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同一只债券在不同市场的交易价格并不完全一致,同一类投资者在不同市场的交易方式也不完全统一。银行间市场采用询价为主的方式,而银行在交易所市场目前只能采用竞价的方式。市场分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券的流动性、增加了债券发行人的综合融资成本,阻碍了货币政策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光大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张旭解释。 “(互联互通)可以理解为修路的过程,把过去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不联通的路修通,稳妥有序支持合格投资者‘一点接入’参与现券协议交易。当然,并不是发了公告就马上联通,还有一个基础设施施工的过程。”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 两大维度推动互联互通 记者了解到,债市互联互通具体可分为交易前台连接和登记结算后台连接两个部分。交易前台连接是,外汇交易中心与沪深交易所交易平台建立高效系统连接,提供交易服务;登记结算后台连接是,中央结算公司、上清所和中国结算两两互相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建立高效系统连接,支持合格投资者实现“一点接入”交易结算。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通过“双轮驱动”的方式,与相关部门共同实现债券市场的统一发展。一是软件维度:制度规则逐步统一;二是硬件维度: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自2015年以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动债市各项规则逐步统一,合力夯实债市统筹协调发展的制度基础。除了上述硬件方面外,软件维度的互联互通可体现在七个方面。 支持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交易。2019年8月,发布《证监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参与交易所市场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由原来的上市银行扩大至各类型银行,允许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在发行人方面,推动政策性银行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金融债。2017年以来,央行积极支持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在交易所发债,目前三家银行已发行2500多亿元。 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2018年11月,央行会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支持证监会对整个债市违法行为进行统一查处;在信息披露上,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分类统一。2019年底,央行会同发改委、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定期报告编制要求》,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将争取尽早发布;统一监管信用评级行业。2018年9月,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实现两个市场评级业务资质互认等。 此外,推动构建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处置框架。央行会同发改委、证监会已出台《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将于8月1日起施行;夯实债券违约处置法治化基础。央行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针对债券违约司法救济中存在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件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损失赔偿责任认定、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责任等问题逐一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正在与相关部门一道,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规则、信用衍生品规则、债券增信业务规则等多项规则的统一。 “遵照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合力推动实现我国债券市场统一对外开放。”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债市统一还需更多举措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市场融资功能显著増强,优化了社会融资结构,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债市流动性改善,投资者结构也在进一步优化。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商业银行持债比例已降至约57%,持有信用债比例为26%。各类金融产品的持债比例则显著上升,从2014年的16%上升至目前的30%。 此前,为推进债市互联互通,监管层已做了很多铺垫。早在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强调,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等。 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此次是真正实现从交易到登记托管结算层面更加具体、实质性的突破,进一步向发债企业让利。 张旭称,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而言,互联互通降低了其开户、交易、清算、结算等环节的复杂度,拓展了多类资金在债市中的可及边界;对于发债企业而言,互联互通有助于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适度加大金融系统相关领域的竞争,用改革的办法推动金融系统向发债企业让利,压降包括票面利率、托管费率、承销费率在内的综合融资成本。 钟林楠也表示,对于部分因为市场分割而产生流动性价差的个券或券种来说,交易壁垒的打破,可能会使价差压缩。 值得注意的是,农商行、村镇银行与民营银行尚不在跨市场交易的机构范围内。7号文称,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市现券协议交易。 钟林楠认为,债券市场在监管、发行、估值等层面依然存在分割现象,债市统一仍未完成,未来会有更多举措。
21观债丨央行、证监会公告107.8万亿债券互联互通,23年后债市再次联合 辛继召 总规模高达107.8万亿元、但却长期割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即将互联互通。 7月19日,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根据第7号公告,央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间和交易所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这两个市场上市的各类债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105万亿元,居全球第二,已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优化金融资产配置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两个市场的基础设施之间一直存在着市场分割的问题。”光大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张旭表示。 1997年以来的“割裂” 债券市场规模庞大。央行发布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07.8万亿元。债市主要包括银行间债市、交易所债市。银行间市场是债市主力,债券余额一般占比80%以上。 2020年6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3.5万亿元,日均成交1.12万亿元,同比增长36.49%,环比下降2.09%。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4万亿元,日均成交688.5亿元,同比增长105.88%,环比下降6.2%。 其中,银行间债市品种较多,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二级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债、普通金融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国际开发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外国主权政府人民币债券、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外国地方政府人民币债券、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同业存单等。 交易所债券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交易制度主要采取竞价交易机制和做市商制度,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通过券商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我国从1981年开始恢复国债发行,1988年开始国债流通转让试点,初步形成了无记名实物券国债的场外交易市场。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开辟交易所债券市场,成为银行以及金融机构交易债券的主要场所。交易所债券市场在这段时期占据我国债券市场主导地位。 上世纪九十年代上半期,以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主的无记名实物券场外交易市场一度畸形发展。以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为代表的“证券交易中心”市场,也因虚假国债抵押和市场回购资金相当部分投向房地产或股市,导致在 1995 年的最终关闭。无记名实物券国债柜台市场逐渐淡出,交易所场内市场成为中国惟一合法的债券市场。1996 年和 1997 年,交易所场内的债券交易达到巅峰。 1997年,由于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交易所国债回购违规进入股市,加剧股市炒作,导致股市过热产生严重票泡沫,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债券市场。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 2010年,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上市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现券和回购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同债券得以实现跨市场交易。 2019年,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除了非上市农商行,农信社以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获准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现券交易。 农商行暂未列入 去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交易所债市参与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扩大至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 第7号公告显示,银行间债市和交易所债市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开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张旭表示,两个债券市场市场分割的问题由来已久,例如同一只债券在不同市场的交易价格并不完全一致,同一类投资者在不同市场的交易方式也不完全统一。银行间市场采用“询价为主、点击成交为辅”的方式,银行于交易所市场目前只能采用竞价的方式。市场分割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货币政策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限制了债券的流动性、增加了债券发行人的综合融资成本。 他表示,银行的债券投资也将受益于交易制度的统一。目前,银行在交易所市场虽可以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但更符合银行交易特性的协议交易暂未放开。根据第7号公告的精神,预计银行即将可以在交易所市场采用协议交易方式,这提高了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的积极性,使得市场可以更好地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向发债企业让利 “对于发债企业而言,互联互通有助于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适度加大金融系统相关领域的竞争,用改革的办法推动金融系统向发债企业让利,压降包括票面利率、托管费率、承销费率在内的综合融资成本。”张旭说。 第7号公告显示,银行间债市、交易所债市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二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此外,银行间债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应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张旭认为,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而言,互联互通降低了其开户、交易、清算、结算等环节的复杂度,拓展了多类资金在债券市场中的可及边界,促进了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境外投资机构亦可以充分享受到上述在开户、交易、清算、结算等环节的便利性,这会提高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机构的吸引力,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债券违约处置将开启新篇章!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为债券违约的有序处置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依据。 特别是《纪要》首次明确了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一直以来,国内债市存在市场分割,不同的债券品种由央行、发改委、证监会等多个监管部门分别监管,而此次《纪要》特别提出债券将适用同一个法律标准,有利于债市法律责任统一。”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涛对记者表示。 “尽管《纪要》并非司法解释,但却是一份指导各种债券纠纷审判的指引。”华涛称,“最高院不再仅仅是规则的制定者,而是和市场监管主体进行了充分沟通,填补监管规则的一些空白。” 债市纠纷将以集中起诉为主 作为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纪要》共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尤其是肯定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明确了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主导作用。”华涛对记者说道,“这将有利于债券纠纷案件的集中处理。” 《纪要》在第5条中对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此规定:“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而在此前,由于受托管理人在债券交易中的特殊地位,既不是债券持有人,也不是债券持有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在适用相关法律中存在现实困难。“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可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有些则不认可,没有统一的标准。”华涛对记者说道。 如今,《纪要》首次从司法操作层面对受托管理人在多种类型的债券交易纠纷中,代表债券持有人维护利益发挥主要作用进行了明确。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债券相关纠纷司法程序将形成以受托管理人“集中”、“集体”行使债权为主,个别持有人单独行权为辅的基本司法操作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这是考虑到同期发行债券的持有人利益诉求高度同质化且往往人数众多,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能够切实降低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 不过,华涛还提道,“集中起诉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债券持有人诉权的行使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另外,时效性方面可能也受到影响,要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才能起诉。”而在《纪要》出台前,一旦债券发生违约或者有发生违约的风险,债券持有人可以在第一时间起诉发行人。 另外,《纪要》还明确指出,为了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债券纠纷的及时化解,对债券纠纷案件实施相对集中管辖,绝大多数情况管辖权属于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此,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这有待商榷,因为此前存在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利益绑定紧密的情况,部分债券在存续和兑付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等的干预,未能有效的保证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认定 明确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是《纪要》的另一大亮点。在债券违约事件中,不乏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如五洋建设债券违约一事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就在债券承销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此前并没有针对中介机构的相关司法解释,主体权责较为混乱,此次《纪要》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华涛对记者说道。 《纪要》第六部分提出,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 其中,对于受托管理人,《纪要》明确,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债券持有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债券发行增信机构与发行人,《纪要》称,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增信文件约定的内容,判令增信机构向债券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对于债券承销商,《纪要》明确若有导致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这些要求无疑从严加强了债券承销人勤勉尽责的义务,这也使得公司信用类债券主承销商在进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承销、存续期管理过程中,所需完成的工作和面对的压力进一步增大。但从另一个方面而言,无疑有助于公司信用类债券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保护。”鲁政委说道。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明也表示,《纪要》明确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标准,目的在于督促债券中介机构履行好自身的核查义务。另外,对于那些已经勤勉尽责履行了责任但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中介机构而言, 《纪要》并没有“一刀切”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赋予了中介机构充分的抗辩权。 框定发行人违约责任范围 除了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纪要》还强调了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综合判断发行人是否发生了债券募集说明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 之前对债券违约的认定往往存在分歧,一些处于“违约”边缘的企业通常会通过各类“擦边球”方式避免被认定为“实质性违约”,比如近来在债券市场经常可见的“技术性违约”、“突然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展期”等。 “事实上,若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绝大多数这些所谓‘擦边球’已经构成了实质性违约,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债券投资者在实践中难以声索权利。”鲁政委称。 而《纪要》对于发行人违约责任范围进行了框定,比如明确指出,“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债券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债券持有人请求发行人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等。” 华涛对记者表示,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债券投资人利益,是强化发行人信用约束的一大重要手段,压实了发行人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这也符合此前监管层提出的“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 同时,《纪要》还明确了发行人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的损失计算,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所造成的债券投资者的损失将按照不同情况分本金和利息计算,利息将根据贷款基准利率或LPR分段计算,提高了债市违法违规的成本。 《纪要》出台后,证监会称,将抓紧推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示范文本、债券置换指引、特定债券竞买转让指引等配套规则,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
财政部17日召开2020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介绍,截至7月14日,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支出1.9万亿元、占发行额的85%,其中有14个地区支出进度在90%以上。 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 图片 会上有记者提问:为应对疫情冲击,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进一步扩大。请问上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情况如何?在推动专项债时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关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情况,王克冰表示,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2020年安排新增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4.4%。经国务院批准,前期分3批提前下达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2.29万亿元;近期刚刚下达第4批额度1.26万亿元。今年以来,新增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情况良好。 从发行情况看:一是发行进度快。截至7月14日,全国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2.24万亿元,占提前下达额度的98%,规模同比增加58%。二是发行利率前低后高。前3个月平均发行利率逐步走低,4月以来平均发行利率明显回升,利率差约50个基点。截至7月14日,平均发行利率3.36%。三是长期债券占比9成。截至7月14日,平均发行期限15.6年。其中,10年期及以上长期债券发行2.02万亿元,占90%,较上年提高56个百分点,专项债券期限与其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限相应匹配。 从使用情况看:一是突出支持重点。已发行的2.24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全部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服务领域。其中,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领域1.86万亿元,占83%。二是带动作用明显。各地约有2200亿元专项债券用作铁路、轨道交通、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有利于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三是使用结构优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积极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领域,共计约安排9000亿元以上。四是支出进度加快。截至7月14日,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支出1.9万亿元、占发行额的85%,其中有14个地区支出进度在90%以上。 关于防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风险有关举措,王克冰表示,财政部结合专项债券管理特点和地方实际,从“借、用、管、还”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加强专项债券管理,严格防范法定专项债券风险,绝不因疫情形势放松风险管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严格举债信息公开。发挥按中央要求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作用,要求地方详细公开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发挥市场自律约束作用,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防风险。 二是严格专项债券用途。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坚持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置换债务以及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 三是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并逐步建立与相关部门共享机制。授权财政部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督,对每个专项债券项目实行逐笔监控。 四是严格落实偿债责任。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省级政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各负其责。采取综合性措施,督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等依法依规履行各自偿债责任,确保法定专项债券不出任何风险。
当社会责任成为每个企业的必修课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内投资者关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表现。 当中国公司逐渐在国际化舞台扮演重要角色时候,吸引的国际投资者也越来越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企业进行ESG的指数评价,以此为依据来权衡自身的投资策略。 总部位于上海的旭辉控股(00884.HK)在近期发布的绿色发展的信息,带来了资本市场的正向反馈。截止7月17日午盘,旭辉控股报收6.72港元,上涨2.13%,市值546.7亿港元。 1、首发绿色债券,融资成本5.95% 不久前,旭辉控股(00884.HK)宣布,成功发行一笔3亿美元5.25年期境外绿色债券,成为旭辉控股首次发行境外绿色债券样本。 所谓绿色债券,是指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进行融资或者再融资的债券工具。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协会联合多家金融机构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绿色项目需要经过评估能够支持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时满足所筹资金的流向和管理公开透明、有迹可循等条件。 绿色债券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伴随政策大力推动,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扶持绿色金融的发展措施,绿色债券迎来快速发展。 2019年中国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发行了3862亿元人民币(558亿美元)的贴标绿色债券,同比增长33%,发行总量位居全球第一。另根据Wind最新统计数据,截至6月30日,今年上半年我国境内"贴标"绿色债券共计发行136只,发行规模合计1095.5亿元,约占同期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近3成。 尽管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快速增长,但作为与工业、交通并列为"三大能源消耗大户"之一的房地产建筑行业,绿色债券真正用于建筑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开发建设的比例仍然相对较低,上市房企也较少参与其中。 此次旭辉首笔绿色债券的成功发行,顺应了绿色发展的理念,标志着公司推动绿色产业发展进入新的里程碑。据了解,本次所募集资金将用于置换境外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债务以及绿色项目的研发、开发与运营。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旭辉发行的绿色债券得到了市场投资者踊跃追捧,峰值订单获得8.2倍认购。从融资成本看,今年1月旭辉美元债成本为6%,此次发债再度降低融资成本。 同策咨询报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境外公司债发债融资成本相对国内发债高。从具体融资事件来看,某头部房企在今年上半年发行的一笔10亿美元债,利率高至12%,是所监测融资时间中融资利率最高的一笔。 业内人士指出,旭辉在绿色债券发行上发力,不仅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也将有助于公司绿色业务进一步发展,最终助力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推动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2、发布首份独立ESG报告,践行"长期主义" 7月8日,旭辉控股首次独立发布ESG年度报告,着重展示了公司在绿色建筑、绿色施工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实践。 ESG 报告是企业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法,及其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等维度产生的影响定期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沟通方式。当前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不论是在海外成熟市场,还是我国资本市场,将环境和社会以及治理(ESG)因素纳入投资考量,已然成为监管机构以及资本市场各方的共识,而ESG主题投资也正获得越来越多资金的青睐。 此次旭辉集团发布首份独立ESG报告,展示了其以ESG指标促进公司长期发展的决心。而透过报告的发行不仅可以系统梳理、分析企业面临的各种责任风险,推动企业内部管理提升和改进;同时也将有助于将企业可持续战略贯彻实施于各项工作,带动企业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 对旭辉控股董事局主席林中表示:"我们正面临一个更为波折不安的时代,衡量公司经营成功与否不仅只在于短期财报数字的增减,更重要的是公司可持续经营发展的潜力。2020年,旭辉将继续以客户需求为原点,为员工创造更多的价值,坚持履行对环境的责任,将发展成果回馈社会。" 从ESG 报告可以看到,绿色建筑是旭辉践行ESG理念的主要领域。公司将绿色理念贯穿于产品设计、施工建造及供应链管理的全流程中。 根据ESG报告披露,旭辉控股要求旗下所有住宅产品必须至少获得绿色建筑一星设计标识,其中高端项目力求达到绿建二星或三星标准,以及LEED、WELL等国际绿色建筑认证的相关要求。此外公司还相应的推行了一系列涉及绿色建造, 绿色采购等相关战略和理念,着力打造绿色高质量发展房企标杆。 ESG报告展现了旭辉优异的治理能力,同时也反映了公司在倡导绿色环保理念等方面做出的努力,这是对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一次总结,同时也是旭辉未来将持续深耕ESG领域的发令枪。 透过ESG报告旭辉为后续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继续为企业战略注入更多ESG元素,并积极争取进入各ESG关键指数的机会,力求将公司打造为房地产行业ESG体系标杆,争做可持续发展的百年企业。" ESG报告的发布也得到了国际大行的认可,美银证券认为旭辉在ESG领域实现重大飞跃,将有利于其在更长远的时间内重新评级。 3、结语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宏观市场环境不确定性加大,在此环境中,旭辉控股仍然表现出了稳健的增长步伐。 根据旭辉控股披露数据,2020年1月-6月,公司年内累计合约销售金额达807.3亿元,累计合约销售面积约为489.6万平方米。 公司稳健的表现也获得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7月13日,惠誉评级还授予了旭辉控股发行的美元绿色债券"BB"评级。惠誉表示,旭辉控股集团的发行人违约评级反映了其稳定的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底,旭辉控股集团的杠杆率从2018年底的48%降至44%,惠誉预计,其杠杆率将保持在45%左右。 事实上,今年以来,多家研究机构也纷纷看好旭辉控股的投资价值,尤其是6、7月以来已经有包括摩根大通、瑞信在内的投资机构给与公司增持或买入评级,其中中信证券给出的目标价最高看到9.54港元,较当下仍有近45%的升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