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ST康美编号:临2020-068 债券代码:122354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的通知,康美实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具体方式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则的要求。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3日上午开市起连续停牌两个交易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近日,青海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青海银行发行2020年金融债券的批复。 批复显示,青海银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同意青海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超过30亿元(含)的金融债券。 青海银保监局表示,青海银行应严格遵守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发行和管理金融债券,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用于优化中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增加稳定中长期负债来源。 资料显示,青海银行原名西宁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12月30日,2008年11月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青海银行。截至2019年末,该行资产总额为1032.96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4.55亿元。截至2019年末,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6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62%,资本充足率为13.77%,分别较上年下降0.86%、0.86%及0.45%。
8券商因价格战被启动自律调查 投行价格战为何屡禁不止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张思源)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消息称,关注到8家证券公司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协会已根据相关规定启动自律调查。 据悉,8家证券公司包括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公司、天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等证券公司。中证协表示,若发现相关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协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措施。 21亿央企公司债券引发8券商抢夺 今年6月1日,中核融资租赁发布招标公告称,拟根据投标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发行能力、服务方案、服务团队、支持程度以及费用报价等因素从参与投标企业中择优选取两家主承销商,完成21亿元额度的公司债券注册发行工作。 6月24日,中核融资租赁再次发布公告,披露了此期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参与竞标的8家券商中,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分别以第一和第二名进入了中标候选名单,承销费率分别为总费率0.015%和年化0.01%。 随后的7月9日,中核融资租赁债券公布的招标结果公告中显示,其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中标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与国泰君安。 公开资料显示,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发债企业,成立于2015年12月,总部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中央国有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2018年实现营收4.17亿元,总资产规模91.86亿元。公司自2018年开始发行各类债券126只,累计债券融资规模为10.0亿元,目前仍存续的有66只。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 据其股权穿透图所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7.638%的股权,是中核融资租赁的第一大股东。 投行价格战为何屡禁不止? 2018年3月2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下文简称“指引”)。这份被誉为投行最严内控新规的指引主要针对券商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指引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指引中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在综合考虑前端项目承做和后端项目管理基础上合理测算、分配投资银行类业务执行费用,保证足够的费用投入,避免因费用不足影响业务质量。 然而事实上,尽管被监管所禁止,但投行业务价格战在市场中屡见不鲜。券商也常有因价格战收下罚单的前例。 2020年5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一则对中信证券的自律处分,指出中信证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部分债务融资工具选聘主承销商的投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估承销费收入远低于其业务开展平均成本。交易商协会对中信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去年4月,广发证券也曾因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为何投行价格战屡禁不止?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债券主体资质好的项目往往会更受券商的青睐,自动降低费率标准。而资质较好的企业也往往会倾向于选择背景雄厚的券商,“有些企业与主承券商常年合作,降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冲量或维护客户关系。”该业内人士介绍。 据某券商投行业务人员介绍,一些央企、国企的项目对券商诱惑力很大,且往往被头部券商垄断,一般来说,大部分中小券商并不能抢到优质的央企股权融资的项目,即便是参与,多半也是为了战略客户储备。 另一方面,据上述业内人士介绍,券商投行拉项目主要看公司实力,平台的口碑和关系,一般来说,民企,低评级城投给的承销费率会高一些,而好的项目为了冲量或维护客户关系,费率会报得较低,有的企业则是常年与主承券商合作。 “企业在考虑平台的情况下,宁愿付出更高的费率,也要选择和大型券商合作”,但同时他表示,有些主承券商立项比较严格,一些民企债甚至很难过立项会议,甚至有的AA-级的项目也不行,“和钱无关,哪怕是企业愿意付更高的承销费率,也很难在大券商发债”。 “券商低价做优质项目的承销保荐,主要是为以后的业务引流。如果能以IPO项目为契机,与优质的项目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后续带来的业务价值远超其承销费用。”上述固收人士指出。
7月19日,中证协在官网公告,对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下称“中核租赁”)债券发行招标的8家券商启动自律调查。 中证协表示,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天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在中核租赁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近年来,券商之间压低费率进行“价格战”的想象屡禁不止。据搜狐财经计算,中核租赁发行21亿元公司债务,仅需向国泰君安支付31.5万元的总承销费用。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表示,债券承销业务收入应收费率差异比较大,但整体来说,费率都在千分之一以上,10个亿的债券承销,最起码要收100万以上,否则成本都无法覆盖。” 何南野认为,近两年低价竞争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在大多数项目上,覆盖基本的成本并实现适当的盈利,依旧是各大券商的价格竞争底线。 国泰君安承销总费率仅为0.015% 据天眼查显示,本次事件“主人公”中核租赁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20亿元,法定代表人杨召文,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等。 据工商信息显示,中核租赁为央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持股比例37.64%。 (图片来源:天眼查官网) 今年6月1日,中核租赁曾发布招标公告表示,拟从参与投标的机构中择优选取主承销商两家,分别担任发行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以完成公司债券不超过21亿元额度的注册发行工作。 6月24日,中核租赁公布债券承销项目公布中标候选结果,其中,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分别以总费率0.015%和年化0.01%的承销费率,进入了中标候选名单。 搜狐财经测算,中核租赁发行21亿元公司债务需向国泰君安支付31.5万元的总承销费用,每年向中信证券支付21万元。 (图片来源:天眼查官网) 7月9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承销项目正式公布中标结果,中标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 那么两家中标的券商,债券承销业务的展业情况如何呢? 据国泰君安2019年公告表示,2019年,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加大重点客户开发的力度,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 年报内,国泰君安披露,证券主承销家数1379只、证券主承销额5645.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9.1%和47.4%,分别排名行业第3位和第4位。 其中,增发、优先股、公司债和金融债承销金额均排名行业第3位,可转债承销金额排名行业第2位;过会的并购重组项目数6家,排名行业第5位。 (图片来源:国泰君安2019年公告) 此外,国泰君安年报内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得益于股票承销和债券承销收入上升。 另外一家中标券商中信证券年报显示,2019年,公司债券(含可转债、可交换债)及资产证券化业务承销金额合计为10015.3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1.03%,承销金额占证券公司同业承销总金额的13.18%,位居同业第一。 此外,2019年,中信证券曾被上交所、深交所等评为优秀交易商、地方政府债券优秀承销商。 (图片来源:中信证券2019年年报) 近两年券商低价竞争状况频发 除昨日被提及的8家券商外,近年来,券商压低费率,进行“价格战”的事件屡禁不止。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信证券在2个月前也曾因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被“点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显示,中信证券在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计承销费收入明显低于两家机构核算的业务开展平均成本。 (图片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交易商协会表示,债券市场主承销商的职责非常关键。主承销商为争取市场份额,重视短期利益,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揽中不当低价竞争,影响执业质量,致使本来高执业门槛、高技术含量、高标准规范的债券承销业务低端化、廉价化、形式化,最终不仅会牺牲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还将损害市场稳健运行的根基。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向搜狐财经表示,通常情况下,头部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在主营业务收入中,一般占比在10-30%之间,不同券商之间差异比较大。 何南野称,投资银行业务又分为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业务,而债权融资业务收入一般会大于股权融资业务收入,因此,债券承销业务占券商营业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15%左右。 “实践当中,债券承销业务收入应收费率差异比较大,但整体来说,费率都在千分之一以上,也就是说,10个亿的债券承销,最起码要收100万以上,否则成本都无法覆盖。”何南野补充表示。 针对头部券商暴露的“价格战”现象,何南野表示,如此之低的费率,并不是普遍的现象。主要出现在一些重大项目上面,一是该项目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对于各大券商来说,通过承做该项目,能获得更好的关注度,且因承销规模较大,有利于承销业务“冲排名”。 “二是客户资质很好,项目风险较低,极易销售出去,对券商而言,发行难度较低。但不得不承认,近两年低价竞争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在大多数项目上,覆盖基本的成本并实现适当的盈利,依旧是各大券商的价格竞争底线。”何南野称。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部门已加大对券商“价格战”的监管,但为何屡禁不止? 何南野称,在券商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目前已经实现充分的市场化竞争,完全是市场在发挥定价的作用。对监管而言,仅仅只能出一些窗口指导,但却很难在法律意义上禁止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何南野认为,要想对券商价格战进行一定的约束,一是需要行业自律,需要券商行业整体树立公平竞争、以质取胜而非以价取胜的理念,二是最核心的,是如何实现券商之间的差异化发展。 “因为价格战的本质,是券商之间同质性的增强,要想破解价格战,长远的方式是提升各大券商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各大券商为客户服务的差异度。”何南野表示。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近日,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互联互通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切实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与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构建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完)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人民银行、证监会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应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 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管规定。 五、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应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相关规则,加强系统建设,强化风险控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格投资者参与互联互通业务相关服务,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行为的一线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证监会报告。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人民银行、证监会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以下简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应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全部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 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该债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等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管规定。 五、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对通过互联互通开展的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结算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应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相关规则,加强系统建设,强化风险控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格投资者参与互联互通业务相关服务,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行为的一线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证监会报告。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19日,中证协在官网公告,对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的有关券商启动自律调查。这些券商包括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天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 稍早前,这8家券商参与了中核融资租赁公司不超过21亿元公司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招标,中标券商的承销费率在万分之一左右。业内人士称,低价承销债券的情况其实并不鲜见。券商或出于提升投行品牌,或出于维护业务合作关系等原因,常会开出较低的价格。 中证协公告称,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根据相关规定,中证协已对相关事宜启动自律调查。若发现相关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中证协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措施。 6月1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拟从参与投标的机构中择优选取主承销商两家,分别担任发行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以完成公司债券不超过21亿元额度的注册发行工作。 6月24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公布中标候选结果,参与竞标的8家券商中,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分别以第一、第二名进入了中标候选名单,其承销费率分别为总费率0.015%和年化0.01%。7月9日,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承销项目正式公布中标结果,中标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和中信证券。 天眼查数据显示,中核融资租赁公司为央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有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低价承销债券其实较为常见。投行这样做的原因较多,首先,在面对一些央企、地方国企等大企业的时候,投行是相对弱势的,议价能力差;其次,有些项目虽然承销费率较低,但承销规模大,投行可借此做大承销规模,提升在业内的排名;再者,承销一些知名大企业的债券,也可以提升投行的知名度、美誉度。 “还有一个可能是,投行与发债企业的合作是多方面的,这个项目的承销费率虽低,但下次就可能获得其他业务的合作机会。”上述投行人士说。 记者还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针对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侵权案件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认定问题,纪要明确了边界清晰、过罚相应的追责体系。 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吴曼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裁判的趋势看,券商开展债券承销业务都面临着更高要求,券商作为卖方机构的责任也在不断加强。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债券类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度、流程,并在执行中完整履行相关程序,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充分的核查,以确保项目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做好履职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