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12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些大事。会上,李克强总理作出了哪些部署?中国政府网(ID:zhengfu)为你梳理──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特别是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关部门出台了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即对地方法人银行实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予以一定激励,并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惠及小微企业310多万户,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经济运行逐步恢复正常,但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特殊困难仍需加以帮扶。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要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做好政策接续和合理调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会议确定,1. 明年一季度要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2. 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实施好和适当延长上述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有利于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实现生产经营稳定恢复。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强调,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会议指出,医疗器械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企业、研制机构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任,明确审批、备案程序,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单位及责任人采取吊销许可证、实行行业和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食品浪费立法在路上。12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上,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共32条,分别对食品、食品浪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此次草案定义了食品浪费行为,据此规定了食品供需双方应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并为“大胃王吃播”等网络视频提供者标定了处罚的相关细则。食品供需双方加强引导约束餐饮业是我国食品浪费的产业“大户”。2018年,世界自然基金会与中科院地理资源所发布的《中国城市餐饮食物浪费报告》显示,我国城市餐饮业仅餐桌食物浪费量就达1700万至1800万吨,相当于3000万至5000万人一年的食物量。为从源头减少食品浪费行为发生,草案对“食品”及“食品浪费”定义均作出明确。按照草案规定,本法所称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食品浪费,则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此次草案提出了食品供需双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例如,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草案规定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应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其中,当餐饮服务提供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餐饮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而对于消费者,此次草案也结合垃圾分类行动提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实际上,早在草案发布前,地方法律已就食品浪费做出相关约束。例如,继今年5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落地后,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餐饮经营者、单位集体食堂在制止餐饮浪费、践行“光盘行动”中应采取设置提示标识等具体措施。南京农业大学规划院上海分院院长孙文华指出,反食品浪费法使得节约粮食从道德倡议有法可依,但由于用餐场所分散,执法难度较大,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共同遵守。餐饮场所容易形成浪费,因此除立法外,还可通过社会引导,推广餐饮“预订”业务,减少餐饮单位食材采购量的不确定而引起食物浪费;通过各单位加大“光盘行动”的宣传,强化人们对食物消费的定量意识;同时,加强食物教育,通过食物课程、营养教育等走入学校。“大胃王吃播”可被处10万元以下罚金近年来,随着“大胃王吃播”视频在国内走红,单条视频创百万浏览量的记录屡见不鲜。但流量红利时代,视频主播弄虚作假、浪费粮食的相关消息也在网站、报端不胫而走。8月12日,微博话题“大胃王吃播被批浪费严重”引发网友热议。随后,抖音、快手等平台相关负责人公开对媒体表示,已关注网络舆情,一旦发现用户创作中有暴饮暴食,以假吃、催吐、宣扬量大多吃等方式博眼球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删除作品、关停直播、封禁账号等处罚。今年9月,据国家网信办数据显示,单月处置违规“吃播”账号数量达1.36万个。此次草案就前述情形同步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降低粮食损耗,杜绝餐饮浪费,除了正面宣传外,对于屡教不改和造成严重浪费的行为,给予合法的训诫和惩罚是必要的。执法者应及时受理举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造成粮食及餐饮浪费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此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调研专家座谈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粮食安全保障法被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列入明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粮食生产加工、储备流通等环节的节粮减损将在该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在日前召开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透露。据统计,世界76.33亿人口中仍有8.2亿面临饥饿,国人每年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价值高达2000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会同其他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全球粮食危机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球55个国家和地区有逾1.35亿人处于重度粮食不安全状况。前述报告预警,今年全球面临严重粮食危机的人口可能增至2.65亿人。12月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21年要抓好的“八大任务”,“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被列入其中之一。近期,中央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例如,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提出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12月3日,《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粮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孙文华指出,“十四五”时期,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我国在粮食生产方面仍不能放松,粮食安全问题不用担忧了,但在其他国家疫情尚未平稳控制的情况下,我国仍要抓住粮食生产的主动性,把饭碗牢牢端在手里。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刘瀚琳
反食品浪费立法在路上。12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上,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共32条,分别对食品、食品浪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此次草案定义了食品浪费行为,据此规定了食品供需双方应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并为“大胃王吃播”等网络视频提供者标定了处罚的相关细则。 餐饮业是我国食品浪费的产业“大户”。为从源头减少食品浪费行为发生,草案对“食品”及“食品浪费”定义均作出明确。按照草案规定,本法所称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食品浪费,则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此次草案提出了食品供需双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例如,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草案规定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应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 当餐饮服务提供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餐饮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 而对于消费者,此次草案也结合垃圾分类行动提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南京农业大学规划院上海分院院长孙文华指出,反食品浪费法使得节约粮食从道德倡议有法可依,但由于用餐的场所分散,执法难度较大,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共同遵守。餐饮场所容易形成浪费,因此除立法外,还可通过社会引导,推广餐饮“预订”业务,减少餐饮单位食材采购量的不确定而引起食物浪费;通过各单位加大“光盘行动”的宣传,强化人们对食物消费的定量意识;同时,加强食物教育,通过食物课程、营养教育等走入学校。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大胃王吃播”视频屡见不鲜,但视频主播弄虚作假、浪费粮食的相关消息也在网站、报端不胫而走。对此,草案就同步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降低粮食损耗,杜绝餐饮浪费,除了正面宣传外,对于屡教不改和造成严重浪费的行为,给予合法的训诫和惩罚是必要的。执法者应及时受理举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造成粮食及餐饮浪费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此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调研专家座谈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前召开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透露,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列入明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粮食生产加工、储备流通等环节的节粮减损将在该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粮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孙文华指出,“十四五”时期,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我国在粮食生产方面仍不能放松,粮食安全问题不用担忧了,但在其他国家疫情尚未平稳控制的情况下,我国仍要抓住粮食生产的主动性,把饭碗牢牢端在手里。
点了一桌菜,剩下一大半,结果全扔了。食客们请注意,今后下馆子点餐不要太任性!22日,反食品浪费法草案首次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草案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草案还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应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
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涉及到印花税部分,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同时,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 那么,将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究竟是何意味?印花税又是否有下调空间? 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 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述《印花税(草案)》其实已经有些历史。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这意味着当前适用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被《印花税法》所取代,相关的规定也可能会一并进行优化。《意见稿》提出,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维持不变,仍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同时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或者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7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的第1项即为《印花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前门西大街1号)一层代表接待室举行。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2021年立法工作将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期货法、印花税法等税收法律等。 释放了什么信号? 从文件来看,此次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未调整。不过,虽然印花税税率没调,但是把调整的权限给了国务院。也就是说,国务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或是印花税变动的一个潜在信号,税收灵活度得以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当市场出现极端不活跃行情时,也有利于及时进场干预。 东北证券(000686)曾发表研报称,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实际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但把印花税调整职责赋予国务院,更利于统筹兼顾对印花税的征收进行管控,未来并不排除未来存在进一步降低印花税的可能性。 粤开证券资管投资总监朱鹏向记者表示,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卖出时征收),税率为千分之一。当前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表明国家重视资本市场建设,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逐渐完善,A股市场将成为居民财富的蓄水池。 他还表示,从世界主要股票市场发展经验看,绝大部分国家都不征收印花税,长期来看取消股票印花税是大势所趋。考虑到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所处阶段,证券印花税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工具,短期仍需关注监管层指导意见。 印花税有无下调空间? A股历史上印花税历经9次调整,从最开始的双边征收千分之三到现行的单边征收千分之一,每次调整A股都会有显著波动,一般市场会应声大涨,但随后的交易日逐步平复,并没有改变指数方向走势的先例,更多为情绪上影响。 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还是采用了2008年的规定,即单边征收1‰。让许多老股民记忆犹新的是2007年5月30日的“半夜鸡叫”,当时印花税由1‰整到3‰,次日股市全线暴跌。但后来股市依然保持了涨幅,并于当年10月创下6124的历史高点。 2008年4月24日,由于大盘持续杀跌,救市政策再度出台,印花税率由3‰到下调至1‰,当天大盘暴涨304点,涨幅9.29%,但这并未改变市场运行的轨迹。2008年9月19日,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A股持续大跌,交易印花税只有再度下调,并确定为单边征收,当天沪指大涨了9.45%,超过1000只个股涨幅超9%。但股指却在一个多月后创下最低点1664点。 2018年10月,黄奇帆在演讲中表示,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税收应该有专门的考量,比如印花税,现在应该就可以取消。全世界一百多个证券市场,现在只有中国和印度收印花税。 不过,分析人士认为,从现阶段中国股市的情况来看,取消印花税的可能性并不大。首先,这是一笔很大的财政来源。据财政部公布11月财政收支情况,1-11月,国内印花税2906亿元,同比增长27.9%。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728亿元,占印花税总额的59.46%,同比增长49.2%;其次,现阶段中国股市运行较为健康,亦不存在熊市基础,也未到使用这种终极武器救市的时候;第三,即使股市出现较大波动,仍然有比印花税更好的工具可以操作。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官网发布通知,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已列入人民银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修订《管理办法》,是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是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 据介绍,本次《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反洗钱内控和风险管理、反洗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40条。本次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修订草案》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二是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修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第二章)。 三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在《修订草案》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四是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第三章)。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的义务,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草案还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