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据新华社天津消息,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简称“CVERC”)近期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多款旅行类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 《马蜂窝旅行》(版本10.3.3)存在1类不合规事项,即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受理并处理,涉嫌隐私不合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马蜂窝旅行”app隶属于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大股东为陈罡,持股比例40.35%。 马蜂窝旅行官网显示,“马蜂窝”是旅游社交网站,是数据驱动平台,是新型旅游电商。提供全球60000个旅游目的地的交通、酒店、景点、餐饮、购物、用车、当地玩乐等信息和产品预订服务。
在A股的“山西板块”中,永东股份作为“优等生”的代表,摸索出一条市场化、特色化公司治理之路。 20多年来,公司一直沿着精细化工的产业脉络持续深耕,不盲目追逐短期利益,充分发挥公司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优势。公司治理层面,坚持完整、真实地将“家底”亮出来,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公司致力于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和高效利用,通过技术积累和创新,提升了煤焦油领域开发利用的水平,为煤焦油加工及炭黑制造领域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一定示范作用。”永东股份董事长刘东杰介绍,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直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截至目前,公司已拥有31项专利,其中14项发明专利、17项实用新型专利。 相比上市之初,2020年永东股份炭黑产品产量和煤焦油加工产品产量分别增长115.96%和135.70%,公司净利润同比预增超过200%。 “在上市前,公司就已经完全按上市公司的标准去做,完整规范,每一个数据、每张财务报表都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刘东杰看来,上市企业就要把完整的、真实的“家底”亮出来,只有企业讲诚信,社会才会信赖你。 目前,永东股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2016年至2019年,永东股份信息披露工作连续被深交所评为A级,在2019年“金质量”奖等各类评选中,公司多次斩获“最佳董事会”“最佳董秘”奖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9号)显示,2017年9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000962.SZ)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开始与一些机构接触,讨论卖壳和注入优质资产,但都没有结果。2017年11月底,中色东方开始考虑对东方钽业进行重组,中色东方董事长、东方钽业副董事长钟某明,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小范围讨论让东方钽业收购中色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2017年12月11日,钟某明、李某光、牛某刚前往中色东方大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矿业”或“中国有色集团”)汇报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事宜,并向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企业发展部主任王某、证券事务处处长郝某和副处长马某等人提供了一份初步资产重组设想资料,其中提到了拟将西材院资产注入到东方钽业。严某勇要求证券事务处从头介入指导工作,现场论证该事宜的可行性。 2018年1月22日,中色东方印发《关于无偿划转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非涉军业务资产的请示》,主送有色矿业。2018年1月22日至25日,李某光等人前往北京参加有色矿业年终工作会议,期间李某光与郝某、马某讨论重组方案所涉事项。2018年1月25日至27日,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与郝某、马某讨论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2018年2月26日,钟某明、李某光等人就重组方案向有色矿业进行汇报,征求股东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包括严某勇、王某、郝某、马某等人。2018年2月底3月初,中色东方向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汇报。 2018年3月12日,中色东方领导班子开会讨论重组事项,形成了扭亏脱困总体方案最终稿。同日,中色东方与东方钽业签署《资产收购意向书》。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色东方所持西材院100%股权。同日,“东方钽业”停牌。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收购标的西材院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18亿元。东方钽业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04301.47万元(20.43亿元),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110545.73万元(11.05亿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3月13日。 马某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参与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等工作,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 左右强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与马某存在2次通话联络。2018年1月19日,马某于16:55主叫左右强,通话时长25秒,17:13左右强主叫马某,通话时长29秒。 左右强与赵某系同学、朋友关系。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自开户起,该账户交易股票均通过左右强本人电脑或手机下单,至左右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前,该账户交易股票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下单使用的IP地址与左右强单位有色矿业固定IP地址一致,MAC地址与左右强本人电脑MAC地址一致。 2017年9月18日,“赵某”账户转入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20万元,当日资金余额20万元,此后至2018年无资金转入。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49.24万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25日,左右强朋友张某春交通银行3069账户向“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65万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两笔资金实际来源于左右强母亲吴某旭。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集中大额资金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36.29万股,买入金额314.16万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17.07万股,买入金额144.65万元;25日买入“东方钽业”17.53万股,买入金额154.06万元;26日买入“东方钽业”1.69万股,买入金额15.45万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赵某”账户未卖出“东方钽业”,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5.8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控制使用“赵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东方钽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左右强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左右强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左右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二、对左右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1999年4月30日注册成立,1999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A股6500万股,2000年1月20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稀有金属钽、铌等的研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80%。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是集稀有金属科研、生产与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由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9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组成。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成立于1983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主业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建筑工程、相关贸易及服务。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是一家钽铌稀有金属研发商,该公司主要生产钽及钽合金板带箔材、钽坩埚、钽炉材、钽及钽合金靶材、铌及铌合金板带箔材、铌及铌合金靶材、铌及铌合金、铍片等系列产品。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72%,合计持股84.8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钽业”,000962.SZ)持股28%。 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日,“东方钽业”停牌。 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鉴于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开市起复牌。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公告显示,鉴于以下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1、标的公司2018年预计实现业绩相较于历史期间增幅较大,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后认为其2018年可实现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一定的时间进一步考察其持续盈利能力。2、根据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面临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同时,基于停牌期间各中介机构审慎调查及交易相关各方反复磋商的结果,公司拟继续推进对西材院的投资工作,拟以资产置换的方式购买西材院预计不超过30%股权。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左右强) 〔2020〕109号 当事人:左右强,男,1977年12月出生,时任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汤泉逸墅11号楼3单元1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左右强内幕交易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0年9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左右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左右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开始与一些机构接触,讨论卖壳和注入优质资产,但都没有结果。 2017年11月底,中色东方开始考虑对东方钽业进行重组,中色东方董事长、东方钽业副董事长钟某明,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小范围讨论让东方钽业收购中色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2017年12月11日,钟某明、李某光、牛某刚前往中色东方大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有色矿业汇报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事宜,并向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企业发展部主任王某、证券事务处处长郝某和副处长马某等人提供了一份初步资产重组设想资料,其中提到了拟将西材院资产注入到东方钽业。严某勇要求证券事务处从头介入指导工作,现场论证该事宜的可行性。 2017年12月13日,王某、郝某、马某前往中色东方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初步论证将西材院注入东方钽业的方案。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 2017年12月29日,王某、郝某、马某第二次前往中色东方商谈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讨论广发证券提出的初步方案要点和注意事项,明确提到将西材院作为标的进行重组。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及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 2018年1月15日,李某光、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汇报中色东方“扭亏脱困”的整体方案,包括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及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事项。 2018年1月17日至19日,郝某、马某前往中色东方开会,主要讨论重组方案预估减值方案、西材院土地处置和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的时间等问题。其他与会人员包括李某光、牛某刚等人。 2018年1月22日,中色东方印发《关于无偿划转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非涉军业务资产的请示》,主送有色矿业。 2018年1月22日至25日,李某光等人前往北京参加有色矿业年终工作会议,期间李某光与郝某、马某讨论重组方案所涉事项。 2018年1月25日至27日,牛某刚等人前往有色矿业,与郝某、马某讨论西材院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 2018年2月26日,钟某明、李某光等人就重组方案向有色矿业进行汇报,征求股东意见。其他与会人员包括严某勇、王某、郝某、马某等人。 2018年2月底3月初,中色东方向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汇报。 2018年3月12日,中色东方领导班子开会讨论重组事项,形成了扭亏脱困总体方案最终稿。同日,中色东方与东方钽业签署《资产收购意向书》。 2018年3月13日,东方钽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色东方所持西材院100%股权。同日,“东方钽业”停牌。 2018年5月14日,东方钽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同日,“东方钽业”复牌。 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收购标的西材院100%股权的预估值约为18亿元。东方钽业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204,301.47万元,2017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为110,545.73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3月13日。 马某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证券事务处副处长,参与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等工作,是《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 二、左右强内幕交易“东方钽业” (一)左右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左右强时任有色矿业企业发展部综合处处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与马某存在2次通话联络。2018年1月19日,马某于16:55主叫左右强,通话时长25秒,17:13左右强主叫马某,通话时长29秒。 (二)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情况 左右强与赵某系同学、朋友关系。“赵某”账户于2017年9月6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80XXXXXX82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4XXXXX68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3XXXXX52,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赵某招商银行5802账户。 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自开户起,该账户交易股票均通过左右强本人电脑或手机下单,至左右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前,该账户交易股票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下单使用的IP地址与左右强单位有色矿业固定IP地址一致,MAC地址与左右强本人电脑MAC地址一致。 2.“赵某”账户资金转入情况 2017年9月18日,“赵某”账户转入左右强家庭自有资金200,000元,当日资金余额200,002元,此后至2018年无资金转入。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492,432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25日,左右强朋友张某春交通银行3069账户向“赵某”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1,650,000元,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证券账户。上述两笔资金实际来源于左右强母亲吴某旭。 3.“赵某”账户交易“东方钽业”情况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集中大额资金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362,900股,买入金额3,141,550.97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赵某”账户买入“东方钽业”170,700股,买入金额1,446,469.97元;25日买入“东方钽业”175,300股,买入金额1,540,615元;26日买入“东方钽业”16,900股,买入金额154,466元。截至2019年9月27日,“赵某”账户未卖出“东方钽业”,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58,240.44元。 4.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左右强交易“东方钽业”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左右强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在2018年1月19日与马某联络前,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交易包括“东方钽业”在内的所有股票,持仓金额均保持在20万元左右。2018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该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后,左右强当即全仓买入“东方钽业”,合计买入金额3,141,550.97元,交易量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2)“赵某”账户资金转入及交易“东方钽业”的时间与左右强、马某通话联络时间及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18年1月17日至19日期间,马某前往中色东方讨论重组方案等问题,19日17时前后马某与左右强通话2次,仅相隔2个交易日,左右强开始放量买入“东方钽业”。2018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赵某”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全仓买入“东方钽业”,与22日至27日马某先后和李某光、牛某刚等人在有色矿业讨论重组方案及重组标的非涉军资产剥离等事项的时间一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钽业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及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差旅报销凭证、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明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左右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控制使用“赵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东方钽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左右强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左右强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左右强及其代理人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请求不予处罚,并提交了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其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询问笔录互相矛盾。 其二,认定东方钽业收购西材院事项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证据不充分。 其三,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3日形成的证据不充分,应认定不早于2018年2月底3月初形成,马某知悉时间亦不早于该时点。 其四,认定左右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证据不充分,一是证据“马某手机号通话记录”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且未保障当事人复制该证据的权利;二是左右强与马某系同事关系,有通话联络实属正常,根据两人QQ聊天记录,两次通话内容应为交流部门绩效考核表,与内幕信息无关;三是左右强系依据已经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其交易“东方钽业”300余万元系代其有大额投资习惯的母亲进行投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性。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差旅报销凭证、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东方钽业有关事项说明、有色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准确。 其二,根据《资产收购意向书》、有色矿业提供的相关文件等在案证据及东方钽业已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足以认定东方钽业拟收购西材院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 其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等证据,足以证明2017年12月13日,应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有色矿业副总经理严某勇要求,王某、郝某和马某等人与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中色东方总经理、东方钽业董事长李某光和中色东方企业发展部部长、东方钽业监事牛某刚及广发证券杨某建等人初步论证将西材院注入东方钽业的重组方案,该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我会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马某不晚于该日知悉内幕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四,我会系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一是马某通话记录系由我会依法调取,有马某本人签名确认,在阅卷和听证过程中均提供给当事人和代理人查阅、质证,并在听证会后再次提供给代理人查阅、拍摄,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阅卷、质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关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二是马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左右强与马某系同事关系,两人所在处室仅一墙之隔,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2次通话联络,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通话内容,不足以排除发生内幕信息传递的可能;三是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左右强控制使用“赵某”账户下单交易“东方钽业”,相关交易决策由左右强作出,资金来源不影响对其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其关于依据已经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申辩理由不能解释其交易异常性。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左右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对左右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14日
近日,人工智能及商业大数据企业合合信息与腾讯云共同宣布,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将充分发挥彼此在OCR技术、企业全景大数据、企业服务全链路的优势,构建数字转型共同体的强大生态力量,助推产业加速数字化转型。 合合信息是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科技企业,致力于通过智能文字识别及商业大数据领域的核心技术、C端和B端产品以及行业解决方案为全球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创新的数字化、智能化服务。 腾讯云则是中国领先的云计算厂商,依托遍布全球的数据中心,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安全等先进技术与智慧产业业务场景相结合。 据介绍,此次合作双方将重点在金融、政务等场景进行探索创新和应用突破。合合信息将结合其在文字识别、文档管理、商务社交、票据识别等场景的技术、经验积累,与腾讯云一道,帮助企业和政务部门提高业务效率,优化业务流程,加速业务信息化管理决策。同时,双方还将在人工智能和商业大数据落地应用解决方案上共同发力,通过企业知识图谱解决方案、金融风险知识图谱解决方案、供应链大数据风控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实时分析大屏等落地产品,以及全球顶尖的AI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挖掘能力,帮助各行业解决痛点问题,提高商业效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腾讯副总裁、腾讯云副总裁徐翊鸣表示:“腾讯云期待与合合信息深度合作,为更多领域的客户提供智慧解决方案,助力企业产业转型,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最终用户感知。腾讯云也将在生态和业务层面提供更多助力,携手合合信息扬帆出海,共拓全球市场。” 合合信息董事长镇立新表示,“助力企业将技术与行业场景融合,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共同激发智能数字化时代的巨大潜能,是合合信息一直以来努力的方向。合合信息将与腾讯云一道携手并进,致力于解决行业真实痛点,将人工智能技术和自身资源优势转化为成熟的解决方案,为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不断创造价值。”
1月15日,徐工机械发布公告称,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徐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工信息”)分拆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分拆完成后,徐工信息将利用新的上市平台加大工业互联网产业核心技术的进一步投入,其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记者了解到,徐工信息主要通过自主研发的汉云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以网络通讯、信息集成、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为基础的生产控制中心解决方案。谈及徐工信息分拆上市后的市场影响力及发展潜能时,阿里云MVP金融科技领域专家马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徐工信息之于徐工机械,类似于阿里云之于阿里巴巴,阿里云是互联网的底座,而徐工信息目标则是物联网的底座。” 天眼查App显示,2018年,徐工信息成为国内第一家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同年12月,徐工信息升级发布了自主研发的汉云工业互联网平台。目前,徐工信息的汉云平台已经成功为装备制造、新能源、建筑施工、物流、有色金属、核心零部件、能源等多个行业提供跨区域、跨行业赋能。 谈及本次分拆上市的目的时,徐工机械表示,徐工信息的主营业务为提供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相关产品及服务。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和徐工信息将聚焦各自主营业务,可以推动上市公司体系不同业务均衡发展,进一步深化公司在工业互联网的战略布局。同时,徐工信息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和优势,拓宽融资渠道,借助资本市场平台进行产业并购等各项资本运作,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实现跨越式发展。 财务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徐工信息实现归母净利润817.48万元、2032.51万元、3968.64万元,2020年1-9月实现归母净利润2958.61万元,业绩呈稳健增长趋势。 对于徐工信息在工业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实力及未来发展空间,清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徐工信息产业规模和资本实力看,其在创业板上市后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当前市场,融入工业互联网是大势所趋。本次徐工分拆上市,对徐工机械整体经营效率、盈利方面或具有一定的提振作用。” 马超也告诉记者:“目前看来,徐工信息对于工业制造的理解远超同行,但是技术自主程度与服务输出方面还有空间,徐工信息未来能否脱颖而出,其关键在于技术自主,以及工业物联网云服务能否paas化进行输出。” 从政策角度看,今年1月13日,工信部印发《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下称《计划》),《计划》明确了“到2023年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量质并进,新模式、新业态大范围推广,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的整体发展目标。 华创证券分析师韩东也表示,《计划》在2018-2020年计划的基础上,针对工业互联网发展中凸显出的网络基础、平台中枢、数据要素、安全保障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更深入、更广泛、更高层次的规划,突出产业链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产业将由起步期转向快速发展期,产业有望步入发展快车道。各行业大数据分中心的建设及服务能力提升将赋能行业数据的高效流通及集成共享,进一步释放对算力与存储需求,加速前期数据中心资源消化,利好数据中心产业长期发展。 谈及当前产业政策对徐工信息未来发展的影响,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徐工机械的产业规模和行业优势来看,徐工信息在创业板上市后应该也会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工业互联网自身属于传统产业的创新业务领域,也是产业政策支持的领域,发展前景不言而喻。本次徐工信息分拆上市融资,有利于提升其独立经营能力。”
据法新社报道,继脸谱网和视频网站YouTube对新冠疫苗虚假信息采取行动之后,社交媒体推特也在16日表示,从下周开始对该平台上有关疫苗的虚假贴子展开打击。 报道称,推特已经开始针对涉及病毒传播、防疫措施等含有虚假信息的推文采取行动,包括声称疫苗是故意用来对人造成伤害或用于控制人的推文。 该平台在声明中表示,将首先删除最具危害性的误导信息,并且开始标记那些可能含有与疫苗有关误导信息的推文。 目前,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和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BioNTech)生产的新冠疫苗已经开始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接种。待监管机构批准后,欧盟也即将启动接种工作。 此前,脸谱网和YouTube宣布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政策,以审查涉及疫苗的虚假信息和扰乱疫苗接种的行为。
针对拼多多员工匿名发帖被辞退一事,1月10日晚,脉脉官微发布声明称,用户信息管理上,公司在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职言区发帖用户信息,且对于个人信息进行极为严密和完备的安全保障。为了保障发帖安全,职言通过非对称加密技术对用户的发布身份进行了严格的加密处理,即使是脉脉内部工作人员,也无法获取任何个人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