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险资年内21次举牌创近五年新高 密集加码金融地产股) 近日,和谐健康举牌万达信息,再次受到资本市场关注。《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后发现,截至12月21日,今年以来险资已合计举牌21次,超越了2016年至2019年历年举牌次数。今年被险资举牌的对象中,金融、地产、公用事业、计算机软件等行业的公司成为重点。其中,金融、地产企业是险资举牌的重中之重,年内有7次被险资举牌标的是金融企业、4次为地产企业。爱心人寿资管部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普遍重仓并继续加仓银行、地产等板块,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估值较低,盈利确定性强,尤其是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二是分红比例高,股息率优于债券;三是盈利能力强,资产回报率与市净率匹配度高,适合作为股权投资长期持有。”中国人寿与和谐健康接连举牌万达信息和谐健康日前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以竞拍方式,从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受让1.17亿股万达信息股份,持股比例为9.89%,受让资金为保险责任准备金,来源于一款万能险账户。此次受让后,和谐健康险对万达信息的持股比例增至9.998%,成为仅次于中国人寿的第二大股东。万达信息近两年频频获得险资举牌。2019年以来,中国人寿就多次举牌万达信息。今年11月6日,万达信息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人寿通知,前期中国人寿与万达信息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国人寿20亿元独家参与万达信息定向增发事宜),已获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本次增持完成后,中国人寿持有万达信息的股权比例将升至24%,坐稳第一大股东。《证券日报》记者还注意到,万达信息的险资股东还有信泰人寿。截至三季度末,信泰人寿持有万达信息的股份占比为1.1811%。近两年来,万达信息的经营业绩并不乐观。2019年,万达信息实现营业总收入21.25亿元,同比下降3.6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3.97亿元,同比下降702.30%。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4亿元,同比下降1.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5亿元,同比下降669.85%。基本面不佳的万达信息,缘何被注重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险资频频增持、举牌?究其原因,可能源于二者业务具有较强的协同性。近年来,险企在经营层面持续强化数字化、信息化,对软件开发和服务的需求提升。万达信息的核心业务是以公共事务为核心的城市信息化领域的软件开发和服务,三大主营业务(软件开发、运营服务和集成收入)均与保险公司业务具有很强的业务协同效应。以中国人寿持续增持万达信息为例,今年10月份,中国人寿副总裁詹忠表示,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市场资源、专业人才、技术创新及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在基础技术、数字化经营管理、医保服务、健康管理等多个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实现双向赋能、互利共赢、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就和谐健康举牌一事,万达信息方面表示,新进股东(和谐健康)将新增资源导入和业务协同,合作空间巨大。万达信息将以更大的开放拥抱发展机遇,以更好的合作谋求互利共赢。举牌与主业存在业务协同效应的企业,是今年险资举牌的显著特征之一。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险企举牌具有类似特点的上市公司。比如,近年来持续加码高端养老社区的泰康人寿在今年举牌阳光城,太平人寿举牌大悦城,华泰资产举牌国创高新,被举牌者均为地产企业,其负债端能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端对接,可有效解决举牌双方对投融资的需求。险资青睐金融股年内多次举牌除上述特征外,险资举牌金融股也是今年的另一大特征。今年以来,中国人寿系多次举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太平人寿也举牌农业银行;太平洋人寿则举牌锦江资本;中信保诚人寿举牌光大控股。爱心人寿资管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根据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阶段,银行等金融企业仍是服务国内经济大循环中的重要一环,是国内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力量。鉴于金融行业可以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回报,未来保险公司仍将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稳定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今年险资举牌的金融股中有不少H股。华西证券在研报中称,举牌的成本是保险资金考虑的重点,H股频被举牌可能与估值较低有关。险资举牌A股的方式,并非在二级市场买入,而是主要通过协议转让或定增的形式,可降低买入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因举牌而带来的股价波动。今年举牌上市公司主要以大型险企为主,这与此前大为不同。2015年前后,一批中小型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密集举牌,一度引发市场热烈讨论。而自2016年以后,中小型险企举牌上市公司的次数开始减少,大型龙头险企开始成为举牌的主角。今年,举牌险企中,包括中国人寿集团及寿险公司、中国太保集团及寿险公司、泰康人寿及养老公司、平安人寿、太平人寿、华泰资产、中信保诚人寿、百年人寿等险资巨头,此前中小险企密集举牌的现象不再。今年以来,在监管层面,银保监会持续鼓励险资作为长期资金入市。1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表示,保险资金将上市公司作为重要投资标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各类股票、债券约10万亿元。促进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促进保险公司优化权益类资产配置,实施差异化投资监管比例,最高可达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指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险资应适当提升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在保持总体规模稳定的基础上,抓住A股波动向上的结构性机会进行配置,并高度关注高分红股票的长期价值;继续挖掘大市值、业绩优、高ROE、低估值的蓝筹股的长期投资机会,为保险资金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自2020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明确提出中国将力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以来,绿色发展正在成为各行各业未来规划的重要部分。刚刚闭幕的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度重申这一目标。 在推动实现该目标的过程中,金融业可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实现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协调推进?如何探索推动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投资中的生态环境准入体系?要回答好这一系列问题,离不开顶层设计对绿色发展的重视,也离不开跨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第一,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第二,要把自然保护的需求纳入国际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方针的制定过程中,促进财政、金融、商贸和保护部门之间的深度对话和联动;第三,要推动信息的收集和分享,为各项决策提供支撑。”12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副司长周志华在“一个长江”可持续发展论坛上如此表示。 信息匮乏、标准缺失成为ESG领域的重要制约因素 在保护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方面,金融的重要作用正与日俱增。“金融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总监助理、世界交易所联合会可持续工作组副主席李莹莹表示,近年来全球ESG投资规模保持高速增长,今年二季度末,中国成为欧洲和美国之外规模最大的被动型可持续发展基金市场。 这一成绩值得赞叹,但远未达到理想状态。标准的缺失、有效信息的匮乏让金融行业难以有效评估企业、项目是否生态友好。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副秘书长房志介绍,目前中国企业在ESG信息披露的整体成绩还有待提高。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从全球范围实践来看,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逐渐从“鼓励性披露”,向“不披露就解释”和“强制披露”递进,并且致力于建立更多的可量化指标标准。而从我国内地实践来看,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以及生态环境部等都对企业ESG信息披露有一定的相关要求。上交所在科创板股票注册要求中加入了对ESG相关信息作出强制披露的要求,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保护环境、保障产品安全、维护员工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从2009年到2020年,A股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的数量从371份增长至1021份,数量增幅持续稳定。到今年6月为止,约有27%的上市公司发布了ESG报告,其中沪深300上市公司2020年有259家发布报告,占比超过86%。 然而,尽管上市企业开始逐渐关注ESG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披露的质量整体偏低。数据披露不全、标准不一、缺乏可对比数据、披露形式不规范、缺乏合理内控审核等问题明显。这让投资者难以判断企业实际践行ESG的效果。 要加强相关披露,不仅需要金融监管进一步明晰信息披露的框架和标准。实际上,即便仅仅考虑物种、景观保护领域内部,很多活动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仍是空白的。周志华表示,当前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活动标准是不明确的;而其他一些领域的一些标准又比较零散,难以整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造成困惑。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二级巡视员、CBD COP15中方谈判代表刘宁则强调,“国内ESG投资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是信息缺乏,尤其是生物多样性相关信息。希望上市公司、科研机构有更多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信息披露尝试,能够在投资领域逐步完善生物多样性的准入标准,对影响生物多样性的潜在项目进行充分论证。例如,在重要区域,生物多样性不仅被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在决策程序中也应该具有非常关键的地位。” 华泰证券研究所联席负责人张光耀则提示,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地方,需要有自己的工具和方法去认识和评价企业,解决ESG投资决策的现实障碍。 需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金融机构投资决策机制 “客观来看,在环保领域,与私营部门、社会机构、社会团体几个关键的利益相关方相比,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相对偏低。从全球范围来看,包括欧盟等发达国家都是如此。对金融行业从业者,他们很难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价值或者跟自己行业的依存关系。另外,相比投资回报周期很长的生物多样性来说,市场机遇和市场价值会对金融业有更大的吸引力。”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二处副室主任王也表示。 要改变这一现状,要让金融机构更多意识到自己所投资项目未来潜在的风险点。例如,在评估度假村项目时,就得考虑到它对生态系统资源有很高的依赖性;如果投资一款以某种植物为原料的化妆品,应该意识到这个项目某种特定的植物资源或者遗传资源的依赖性很高。在投资者做决策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都得考虑到上述环境因素。 王也表示,金融机构、投资者要站在未来十年、二十年的角度,考虑投资结构。“比如,如果一个项目因为很高的依赖性而破坏了某种生物多样性资源,将对此后的投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未来政策变化,也会加强对此类不当投资活动的约束。”她提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越早意识到这样一个风险点,就可以越早地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来,掌握主动权。 北京大学环境与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徐晋涛也表示,相关的政策法规与时俱进非常重要,同时改变也面临困难。“改变标准会触碰很多既得利益,例如改变燃油标准可能会影响到能源企业。但是,如果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不能与时俱进,不能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带来的环保新目标,就可能成为助纣为虐的政策。未来,相关法规必须注重社会责任,要把上述环保标准落在实处,使其真正成为项目能否上马的关键因素之一。”
继山西汾酒之后,五粮液7日晚间发布了业绩预告。2020年度,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572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99亿元左右,均同比增长14%左右。公司表示,营收、净利双增主要系公司核心产品销售增长所致。同时,公司回复深交所1月4日下发的关注函,表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1月4日晚间,深交所对五粮液下发关注函。关注函显示,近日有报道称,2020年12月28日在宜宾举行的“五粮液第二十四届1218共建共享大会”透露,持有五粮液20.4%股份的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前11个月收入突破1100亿元,收入与利润均实现两位数的增长。 针对上述会议,深交所要求,五粮液结合历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五粮液集团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重情况以及五粮液集团对公司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等,说明五粮液集团的经营业绩与公司经营业绩的关联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上述会议所透露信息是否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等问题。 五粮液在回复关注函时表示,五粮液集团涵盖行业门类较多,所属行业周期不同,各行业子公司业绩变动大,通过五粮液集团营业收入超1100亿元,难以准确推断公司经营业绩数据。“五粮液第二十四届1218共商共建共享大会”所涉及信息在上述期间内未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五粮液还回复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包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在内的30个内控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处罚均进行了规定,并按一惯性原则及相关要求向五粮液集团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上进行登记。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2020年10月30日至12月18日期间,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据了解,2020年五粮液核心产品普五价格稳步增长,市场价站稳1000元/瓶。与往年不同的是,2020年中秋、国庆旺季放量时,普五的一批价格表现较为平稳,未出现明显下滑。随着一批价格的上涨,渠道利润亦稳步提升,第八代普五利润率达约10%,较年初提升7个至8个百分点。系列酒方面,公司加快产品梳理,清退12个品牌577款产品,进一步聚焦以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特曲、尖庄为主的“4+4”产品体系,推出尖庄、五粮醇和特曲新品。
针对二手房市场假房源、低价“钓鱼”等行为,上海出台新规,从12月15日起,上海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发布的拟出售存量房房源信息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房源信息自动获得相应的核验编号及二维码。 根据新规,房地产权利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存量房前,由受托经纪机构登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并提交房源核验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备案系统共享信息,进行房源信息核验。核验通过后,每一套房源将会有专属的身份标识,也就是核验编号和二维码。中介机构通过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也必须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编号及二维码,做到明码售房。 链家、中原等多家房产经纪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房源将在获得二维码后上架。记者从中原地产了解到,该公司已经完成了系统升级,新房源都将获得二维码,目前还在对存量房源进行二维码升级。 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中,各类中介存在一些低价“钓鱼”、双向隐瞒等行为,给买卖双方带来诸多交易风险。业内人士表示,新规的出台有利于提升房源信息透明度,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 记者注意到,新规之下的二手房二维码包含丰富信息,包括房型、位置、在哪些中介机构挂牌等。“新规有助于规范二手房信息发布行为,还原市场真相,对买卖双方都有利。尤其是买家,今后要认准经过备案、认证过的房源,以防受到损失。”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买卖双方都将从新规中获益,卖方可以更有效地参考区域价格为自己的房源挂牌,而买方可以全方位了解房源信息,避免后续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区别于以往人工核验,房地产交易新系统采用全程信息化在线办理,自动比对信息,不合格房源将会自动撤销。此外,房源发布后,系统还会每天自动进行信息比对。对于委托期满的、已经网签的,或者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房源,系统会自动撤销挂牌信息。在挂牌期间,房源有司法查封等限制情形,系统将即时撤销挂牌。 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透明公开,实现“明码售房”——新规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房产中介的市场行为,把不合格信息以及不合格中介机构挤出市场,让房地产市场更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显示,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股票简称“*ST藏格”,000408.SZ)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万元、600万元和7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万股,成交金额699.67万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万股,成交金额599.35万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万股,成交金额699.68万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张军涛处以60万元罚款。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 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为*ST藏格前董事长肖永明,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2018年7月16日,*ST藏格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100%股权。2018年8月3日,*ST藏格发布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51%股权。 2018年9月18日,*ST藏格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出于谨慎、负责的态度,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原因包括: 1、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巨龙铜业荣木错拉铜矿正在办理探矿证续期及探转采的相关手续准备阶段,预计荣木错拉办理采矿权证后采矿规模1500万吨/年。根据巨龙铜业最新矿山规划和进展,其已启动矿山规模扩大,同时,荣木错拉探矿权和驱龙采矿权同属一个矿体,计划将荣木错拉和驱龙两个矿业权合并,办理完成一个新的规模更大的采矿权证,以此匹配巨龙铜业未来更大的采选规模。因此相关矿业权证的办理完毕时间将大幅推迟,从而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涉及矿山权证办理、评估等工作无法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2、根据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与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就巨龙铜业安全、用地等审批情况的沟通,巨龙铜业土地权属办理、矿业权变更审批等较复杂,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3、本次交易预计在短期内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公司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采纳了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4、由于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当事人:张军涛,男,1969年11月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 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0,000元、6,000,000元和7,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00股,成交金额6,996,697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00股,成交金额5,993,462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00股,成交金额6,996,835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870.63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藏格控股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军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与肖某明不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与藏格控股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肖某明不会告知其内幕消息,不能仅凭通话联系就认定肖某明告知内幕消息。(二)购买藏格控股股票原因系自己了解分析。如果从肖某明那里获知内幕信息,买入时间应在双方通讯联系当日。(三)如果有内幕消息来源,不致于造成此次交易亏损。综上,张军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明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讯联系,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分析决策购买,其申辩说明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决策依据;(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交易盈亏无关。 综上,我局对张军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显示,经查明,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832923)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天眼查APP显示,2002年6月26日,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成立。2004年5月18日,公司名称由“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金润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9日,济南市工商局准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崔洪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94%,同时,崔洪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李莉莉为公司董事。 视观察官网显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600万元。公司是专业从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及地下管线探测安全评估、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房产测绘、土地勘测、土地规划等内外业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证企业。 2015年7月31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018年2月6日,主办券商更换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 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711室。 崔洪涛,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李莉莉,女,1977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视观察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显示,经查明,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康”,832779)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万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万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万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万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7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万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3万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万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万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万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5万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万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万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6万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1万元,调整比例为-28.10%。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明康成立于2001年5月29日,注册资本1297.45万人民币,张进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8.64%。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明康),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A单元709号。 张进,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2016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蒋桂云,女,1975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2017至2018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东方明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20.75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07.76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28.51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20.75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29.33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08.58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43.40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672.43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29.03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264.15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01.76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37.61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45.28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477.18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31.90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09.43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578.94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069.51元,调整比例为-28.10%。 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