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根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并公布“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B(机构验证类)”“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C(处罚处分类)”。 根据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截至目前,保荐代表人共5901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比79.38%,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占比75.74%,保荐过3个以上保荐项目(已发行)的占比25.61%,无不良诚信信息的占比98.10%,整体呈现出高学历、专业化的特征。 中证协通过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促进保荐机构加强保荐代表人管理,严控保荐业务风险,提升保荐业务质量。引导保荐代表人自发形成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不断提升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强化对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的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对保荐代表人的诚信约束、道德约束、声誉约束、市场约束。 据了解,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A为全体保荐代表人的综合执业信息名单,根据是否存在效力期限内不良诚信信息及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是否达到基本要求,分类公示全体保荐代表人执业信息。 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B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所在机构验证其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名单,公示相关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验证材料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成绩分数段及执业信息。 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C为最近3年内领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公示相关保荐代表人处罚处分信息及执业信息。
今年以来,监管层多次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发声。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演讲时,再次强调金融数据安全问题。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也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陆家嘴(行情600663,诊股)论坛上表示,金融科技的创新首先要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包括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把数据安全作为发展金融科技的一个底线和红线。 事实上,中国已于今年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设计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今年5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中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市场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先后于7月、10月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郭树清在前述讲话中表示,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条例,构建更加有效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甚至盗卖数据。这些行为没有得到用户充分授权,严重侵犯企业利益和个人隐私。”郭树清指出。可以与之相互印证的是,亦有业内人士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交规”在今年密集出台,日臻完善,与互联网金融整治进入收官阶段的整体步调一致。 顶层设计密集出台 进入2020年之后,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各方面的工作齐头并进,各项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密集出台,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也即将迎来标准落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在今年加速,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漏洞正在弥补。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通过梳理2020年以来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领域的政策发现,在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则层面,有近18例文件相继出台。从文件发布主体来看,全国人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均有参与。 在立法层面,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也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处理的原则和条件等条例。10月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首度公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落实以及健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明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均在征求意见阶段。 地方政府层面也有推进相关政策落地,例如,在拥有腾讯、华为等一批本土数据企业的深圳,就于7月15日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首次提出“数据权”这一概念。目前,国内对数据权存在立法空白,该文件指出,数据权是一种与传统民法中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存在不同的新型权利,其具有财产权、人格权和国家主权属性。 另一方面,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于今年7月启动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并于12月1日印发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征求意见稿)》,对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极大限制了App私自收集用户大量信息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7月12日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风险数据进行了定义,同时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当谈到如何看待立法监管逐渐落地时,一位不愿具名的从业人士向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对数字经济的“一刀切”肯定也不是监管希望看到的,所以监管也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找到数据带来的商业价值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的一个平衡点。 修高速也要订“交规” 正如郭树清所言,中国金融科技应用整体上在法律规范和风险监管等方面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而现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金融科技到了走向规范化的节点。 “今年监管层面密集出台了一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政策,这其实与国内整个Fintech行业,或者说是互联网金融走向规范的步调是一致的。”日本第三方支付机构Netstars的CTO陈斌告诉记者。 2014年以来,以P2P网贷机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两类模式为首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起来。据银保监会统计,高峰时期有5000多家P2P网贷机构运营,年交易规模约3万亿元。郭树清还指出,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有的机构甚至给缺乏还款能力的学生过度放贷。 但在银保监会宣布“在运营P2P网贷机构数量归零”,以及蚂蚁集团上市踩下“急刹车”后,业内已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彻底告别野蛮生长时期,而在这一行业走向规范的同时,其所依赖的数据信息也不出意外地迎来监管的热切关注。 “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基础正是个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大量信息。”陈斌认为,“因为互联网公司掌握大量个人信息,能够以此判断用户的借贷能力和偿还能力,这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基础。” 据他介绍,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以前,国内引进美国FICO的评分机制,也就是央行的个人征信中心对借贷人做定性评估,但缺乏定量评估导致银行只知客户资质“好”与“差”,却不知“有多好”或“有多差”。尔后,数字经济浪潮拍岸而来,央行征信系统立显“捉襟见肘”,加之国内相关法律缺失,大量互联网公司开始以大数据分析之名行征信业务之实。“但这也是市场需求驱动下不可避免的结果。”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这一情况正在改善。今年1月,央行征信系统上线二代个人征信报告,对个人信息、信贷信息、夫妻共同借贷等进行了相应细化。2018年成立的百行征信覆盖了消费金融领域等信贷数据,与央行提供的征信报告错位。此外,央行还在近期受理了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的申请。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个人征信体系是基础设施,可类比高速公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则可类比交通规则。”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常务副主任刘新海表示,只有基础设施和规则都完备了,数字经济的驾驶才能兼得规范与速度。 此外,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支付所需要的身份识别信息比如指纹、面部等生物认证信息被大量收集,一些集团、企业在数据使用上超出个人授权进行开发,来进行获客营销、资源互换等操作,而此类信息一旦泄露,就极易危害到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这些情况也已进入监管视野。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就曾表示,金融科技的创新首先要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包括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把数据安全作为发展金融科技的一个底线和红线。 与国际市场联动 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及地区近两年来均陆续出台了数据保护及安全领域的相关规则条例,诸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新加坡个人信息保密条款(PDPA)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等,不一而足。 这些政策的影响范畴巨大,跨国企业不得不将其纳入合规考量。有研究数据安全领域的律师表示,在《数据安全法(草案)》发布之前,中国尚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可以实现域外管辖,但在这方面欧美已经走在了前面,“我国如果没有相关立法,国内的企业在面对境外执法机构的一些要求和处罚时就会比较弱势”。 与此同时,网络攻击事件在疫情期间激增,进一步提高了国际市场对信息安全的重视。例如,2020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官网称,该组织发现,疫情期间针对其工作人员的网络攻击和针对广大公众的电子邮件诈骗数量急剧增加,是以往的5倍。 一家支付机构国际业务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现在全球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关注程度越来越大,公司业务层面也特别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的操作规范,比如寻求国际认定的标准以降低业务风险,而与国际客户进行业务合作的时候,也要进行认证互关。 “现在国际有公认的这种标准制定的组织,而目前的做法也是,要求头部企业对合作伙伴有强制性要求,即符合这个认证,目前支付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主要是公认PCI,信息安全方面则是ISO。”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支付领域,信息安全应当排在首要位置,在当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情况下,为了争取授权,对客户某些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是必要的,而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如何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 随着国内个人信息保护逐步完善,甚至向欧美的监管要求看齐,陈斌认为,这对持牌金融机构的影响不那么大,反而可以说是利好,这是由于持牌金融机构过去对数据的运用均比较规范,相对而言,这意味着其它竞争对手的“手脚”将被收束到一定的范围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46条,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作出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根据《办法》,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办法》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办法》强调,要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并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科技发展给很多业务模式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支付系统现代化和数字货币的出现。12月13日,在“2020上海金融论坛”上,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就“IT发展促进智慧体系现代化和跨境支付的便利化”发表了主旨演讲。 周小川认为,利用当前互联网技术、移动终端以及云计算的处理能力,可促进支付体系现代化和跨境支付便利化,既可以向前承接,同现有的以及之前所形成的体制较好地衔接,向后也有相当好的适应性。 在支付的瞬间,尤其是零售支付,要做两件事情,一是获取一定的信息,二是做一定的数据处理。周小川表示,如果利用交易瞬间所具有的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能力,那么就能在支付系统现代化和跨境支付便利化方面做很多工作。 在他看来,过去由于通信设施和计算能力的限制,能够获取的信息可能有限,处理的内容也不能太多,处理主要分为两种:第一,在现场能够处理的东西,比如POS机或者是用手机作为移动终端能处理的事情;第二,传输数据信息到数据处理中心。 在通讯能力、信息获取能力以及数据处理能力大大提升后,工作量的分布将可以得到调整,这个调整可以使交易的时刻做更多事情,也可能会使支付,尤其是跨境支付,更加便利化。 周小川提出“交易时刻能完成更多事情”的一个可能性就是把汇率工作放在交易这个环节来执行,即用户交易的时候,将自己原有账户中某一个币种的货币进行兑换,兑换的量和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正好完全一致。此外,信息可以比以前更方便地获得,其中最主要的信息就是汇率信息。 而另外一个好控制的就是交易场景。因为商户是有代码的,可以知道交易的用途是什么,也可以比较清楚地判别是否为经常项目的支付,不管是按照哪个国家汇兑的规则,判断该规则是否合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种智能合约。 周小川进一步解释道:“应该说最简单的智能合约就是条件语句,即if-then-else,就是什么情况下可以汇兑,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汇兑完成支付,这样就可以进行控制。”如此一来,许多事前、事后的工作量在交易瞬间就可以通过IT技术完成,这也比较符合亚洲,特别是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个邻国的发展水平非常不一样,各国的宏观管理水平也不一样,再加上国际收支平衡的原因,会影响国家在外汇体制方面的选择。因此周小川认为,在这方面开展工作要尽量避免取代别人的货币主权,以免导致他国的货币政策、外汇政策不再生效。 另外,对于未来全球货币的发展方向,周小川表示,如果将来真的有一种世界货币在全球适用,不管是SDR(特别提款权)还是SDR的变种,技术的适应能力应该不成问题,而且很多方案可以及时调整以适应未来全球金融格局变化的需要。
12月18日,赛意信息举办以“场景驱动数智企业”为主题的2020中国企业数字化峰会暨赛意信息用户大会主论坛。会议聚焦国内企业数字化进阶和发展,探讨工业管理软件和智能硬件在各场景的应用,赋能企业数字化发展升级。 在主论坛开幕式上,赛意信息董事长兼CEO张成康作了《场景驱动数智企业》主题分享,他将场景分为“小场景”“中场景”和“大场景”,从企业的具体应用层面对“场景”进行“丈量”,实施相对应的技术和解决方案。 据了解,赛意信息通过定制化业务场景让企业数字化高效落地。小场景精准识别和理解企业生产、决策等核心业务场景的痛点和需求,帮助其快速获取数字化改造机会和后台解决方案;中场景充分利用5G、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商业调查,洞察和发现未来商业问题,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营销决策效率,让商业决策更科学;以无人工厂为代表的大场景通过制造流程的人机协同和新技术的应用,形成以“人机电软一体化”为基础的高度自动化批量生产,压缩生产成本,减少人员依赖。 当下中国数字经济证蓬勃发展,已成为培育产业优势的新抓手。数字化推动产业变革,降本增效的作用在制造型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在论坛上指出,数字化转型成为企业必然趋势,数字化带来商业模式、研发模式、制造模式、运营模式、服务模式和决策模式方面的全新变革。
办公应用始终是推动企业内部信息流动、组织、存储效率的重要推手。有数据统计,办公应用市场规模将在 2021 年突破2200亿美元,且在疫情等不确定因素之下持续加速增长。近日,办公协同应用“我来wolai”(下称:wolai)获数千万人民币融资。这是此公司首次宣布融资。本轮融资投资方为策源创投。“wolai”是上海我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推出的产品,其创始人是前中文音乐星空、互联影库(Mtime时光网前身)创始人马锐拉。wolai方面对《华夏时报》等媒体记者表示,本轮融资完成后,wolai将继续完善产品功能与稳定性、增加企业级特性,并长期探索新技术在信息处理领域的应用。wolai是一款办公协同应用产品。它整合了在线文档编辑、云端存储、共享、协同等功能,引入“网状”信息组织形式,最终可帮助企业和个人构建自己的信息库与基于信息组织的工作流。wolai方面介绍,自2020年6月公测以来,wolai已涵盖互联网、教育、科研、设计等行业领域。策源创投合伙人文心表示,欧美等地类似 wolai 这样创新的办公协同应用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在中国,协同办公、效率工具赛道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前景极大。实际上,办公应用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历了三次迭代。上世纪 80 年代,企业在 WordStar、Microsoft Office 等专业办公软件的帮助下,解决了数字化信息处理的问题。进入 21 世纪,基于网页端的 Google Docs 解决了“文件上云”和协同的问题。2010 年后,以 Evernote 为代表的笔记应用则解决了知识收集的问题。如今,办公应用市场规模迅速增长。在马锐拉看来,即便是一些最新的企业办公应用,在基础的信息组织层面仍存在一定问题:这些工具仍然沿用了过往的文件系统模型,使得信息与信息之间缺乏联结,形成一个个孤岛,造成企业维护成本居高不下且效率低下及管理混乱等问题,更让个人、企业很难保持一个实时更新的知识体系。而随着企业对于多人实时协同需求的增加,加之信息渠道拓宽、碎片化信息泛滥、知识工作者增多,这些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打破孤岛局面,让信息流动起来,是wolai想解决的问题。wolai方面介绍,为此,wolai将用户所能接触到的最小信息单位从“文件”缩小到“信息块”。“信息块”可容纳文字段落、表格、清单,以及嵌入来自外部的图片、视频等信息,且可被简易编辑、移动,经实时呈现后组成页面。这种以“信息块”为信息最小单位的设计,可以让信息与信息之间的连接更为灵活且紧密。用户可以根据场景,通过层级或双向链接使若干页面链接到一起,最终形成一种网状的信息结构。wolai方面提到,产品不仅可以帮助个人、企业用户完成文档编辑、存储等基础功能,更可以建立高度定制化的模板,快速完成汇报内容的生成、通知和收集。马锐拉举例说,团队负责人可创立一个链接到各成员工作日报的汇总页面,并将其作为一个检查工作进度的“仪表盘”。团队成员只需点击该页面的模板按钮,就能一键生成新的日报或周报,无需再进行信息之间的组织工作。这种信息组织自然生成的特性还能通过网状的信息图谱得到展示,方便每个人轻松找到所需的页面,且对各个页面之间的关系一目了然。相比同类型产品,wolai 根据中文用户使用习惯,对中文文字排版、Markdown 语法兼容的快捷输入等功能进行了大量适应性设计,并在系统设计上考虑了云服务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目前,wolai 正在研发多人协同、多客户端同步等功能,预计将于 2021 年一季度上线。“我们看好wolai的发展方向,以及创始人马锐拉在技术、产品设计上的能力与追求。我们相信,wolai 可以帮助更多人打造灵活的工作流,释放中小型企业的灵活性和创造性。”文心说道。
图片来源:微摄 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对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六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一是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二是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有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给明星打榜、集资、包场、送“粉丝应援礼”,“借贷追星”现象蔓延。盲目借贷、盲目消费终会侵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 三是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一、理性消费,量入为出 要认真看清借贷产品内容,某些营销过度宣扬的“借贷消费”“超前享受”“借贷追星”行为不值得提倡,不值得效仿。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有正确评估,杜绝不计后果盲目借贷、盲目消费行为。过度借贷往往导致资金断流,最终会使消费者个人甚至家庭陷入困境。 二、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片面宣传。合理发挥借贷产品作用,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三、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 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范诈骗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