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地约1个月后,第一个相关配套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来快速发展,竞争加剧,市场参与主体增多,互联网获客成本直线上升,保险本身确实不易销售等因素,出现了销售端倒逼保险公司产品出品方,非理性价格竞争、同质化产品大量出现,以往线下保险的一些弊病也出现在了互联网渠道。销售误导,信息混乱等弊病逐渐浮现。 这次《通知》的一大核心要点,即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即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首先,对保险公司主体有一个明确的要求: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还应具备《通知》要求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以技术能力为例,保险公司应具备独立、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长期持续经营,具有符合业务规划的并发处理能力,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还应具有满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财务系统,设立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这些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软硬件要求较高,但是办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这对于新设立或者分支机构不全又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是一个靴子落地式的利好。 从监管日渐明晰的互联网保险看,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监管逐渐清晰,互联网销售路径日渐完善的基础上开始逐步自己布局自己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希望摆脱线上中介渠道逐步看齐线下销售渠道高佣金,而面对竞争又不得不在产品价钱上不断让步的两难局面。而对于中介渠道,在获客成本不断上升,而自己有无实质的产品控制能力,竞争壁垒不断削弱,面临更难的突破。流量成本的增加,中间渠道只有不断突破客单价,方能盈利,使得线上线下的产品逐步同质。销售误导,信息混乱等弊病将不可避免的从线下蔓延到线上。值得行业和消费者警惕. 此外《通知》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的定价责任和管理责任,以及要求公司总精算师负上审慎定价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保险公司如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前款规则予以处理外,监管部门还将向公司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对于追求性价比的互联网渠道,先快速上新,新品上线再炒停获利等弊病由于对保险公司和精算师的直接追责,将获得有效抑制。 保险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金融商品,服务一定重于营销,越来越科学完善的监管必定为行业带来全新发展。
近日,众安保险响应重疾新规推出全新的重疾险产品——众安重疾险(多次赔付版)(下称“众安重疾险”)。作为一款短期重疾险,众安重疾险在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增值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并在赔付模式上进行了创新,在符合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连续续保累计最多可进行5次重疾赔付。 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疾新规,即《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重疾新规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原有的25种重疾定义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拓宽了保障范围。 在重疾新规指导下,众安保险推出众安重疾险(多次赔付版)。该产品多方位保障130种重症轻症疾病,其中包括80种重疾和50种轻疾,涵盖重疾新规中新增的包括轻度恶性肿瘤在内的多种疾病。在投保年龄及续保方面,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均可投保,并且可以逐年续保最高至105周岁(具体服务和功能以保险条款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款短期重疾险,众安重疾险在赔付模式上进行了创新:如投保人连续续保,在符合条款约定的情况下,累计最多可进行5次重疾赔付。并且采用“可选责任”模式,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搭配10种特定疾病、疾病身故与全残等保险责任,帮助用户实现按需求定制保障服务。保费根据投保人自身情况设定,最低每月仅需8元(以5至10岁的健康女性投保为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性价比。 重疾产品基本保障更新升级的同时,众安保险也全面升级了服务。用户可通过“众安医管家”一站式就医服务,包括重疾绿通、专家门诊、住院安排、检查加急、手术安排等,让每一个就医环节都变得更省心、更放心。 此外,众安重疾险还提供线上问诊服务,让用户足不出户即可“看医生”,投保成功的用户,可进入“众安互联网医院”微信小程序使用。专业医生7*24小时在线,为用户提供“一对一”健康咨询,不用出家门,通过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与“健康管家”沟通,享有全天候的健康管理指导,可通过文字、图片等多样化的问诊模式来满足用户不同的问医需求。 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众安保险已经为近1235万人提供健康保障及医疗服务。面向未来,众安保险将坚持以科技驱动,做有温度的保险,并将继续从用户需求出发,深耕国民健康,让更多用户获得贴心的健康保障和便捷的服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众安科技CEO刘海姣表示:“《办法》是互联网保险监管合规层面上对保险机构在科技基础建设和快速应对能力上的又一次综合考验。”众安科技作为专注于前沿技术探索的科技公司,深耕保险科技领域,基于实际业务沉淀,早在成立伊始就布局和打磨信息安全合规解决方案,在安全合规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和实践能力。 刘海姣进一步表示:“众安科技不仅关注保险机构当下的技术诉求,也希望与合作伙伴共同拥抱变化。” 今年6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保险销售面临“线下双录,线上可回溯”。众安科技在业内率先推出可视化回溯系统,在百天的准备周期内,已为包括滴滴金融在内数十余家机构实现可回溯管理,支撑其合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需求。 刘海姣表示,而此次《办法》出台,时间期限更短,仅给到保险机构50余天自查和应对;监管要求更细,涉及等级保护有明确要求: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记者了解到,为了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技术要求,企业通常需要采购较多安全设设备及产品,且还需对业务系统进行复杂的安全合规改造,才能满足等保安全合规要求。对此,众安科技提供一体化等保合规解决方案,一套系统即可覆盖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强制访问控制、数据安全审计、安全管理中心总计6个等保安全防护重点,提供贴合金融保险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全套应用级安全整改方案和产品,“咨询+实施+测评+运维”全覆盖,较快满足监管要求。 据悉,众安科技提供的等保2.0测评服务能够全方位评估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71个控制点和211个控制项,最快40天完成安全整改并通过测评,测评通过率接近100%,满足50天内符合监管政策的时间底线。 众安科技安全负责人王明博表示,众安科技在安全合规方面一直紧跟监管部门的步伐,早在2017年就开始了信息安全方面的布局。基于金融行业云端安全合规,安全管理及安全防护的需求提供覆盖云安全、数据安全及业务安全的系统及产品。“此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信息系统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众安科技也依旧会在信息安全的布局上持续加码,在客户需要的时候,成为快速响应的排头兵。”
记者今日获悉,12月14日,中保登牵头建设的保险资管产品集中代销业务平台——“银保通”系统正式上线。首批上线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首家上线的保险资管机构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有10余家商业银行和保险资管机构正积极开展业务沟通及系统对接。首批上线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首日销售额即突破6亿元。 2020年4月起,为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功能作用,中保登牵头建设“银保通”系统。该系统着眼于结合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在代理销售机构和保险资管机构之间搭建标准、规范、高效的保险资管产品代销业务平台。通过对接口标准、持有人账户、业务流程、产品代码等的统一化和标准化,兼顾了规范化管理和高效化运营,可以促进渠道和产品两端降本增效。 商业银行拥有传统的渠道及营销优势,具备成熟规范的销售管理体系,保险资管机构则擅长大类资产配置及长久期资金管理,注重绝对收益和稳健回报,“银保通”系统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和保险资管机构的深度协同发展。此次上线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向多种类的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通过“银保通”系统面向机构投资者销售,将进一步为资本市场引入源头活水,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据悉,下一步,中保登将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稳妥推进“银保通”系统后续建设,有序增加接入机构数量,助力银行业保险业的深度融合和高质量发展。
互联网保险新规3个月后实施 这些变化你得知道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办法将进一步促进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保险科技发展,助推行业探索商业模式转型,意义重大。” 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决定设置三个月过渡期后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这也意味着,在几经征求意见后,已经施行五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保险迎来新的规范。 尽管早已向业内征求意见,但当正式文件下发时,《办法》还是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少的讨论,在谈及《办法》推进意义时,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养老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如是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 在朱俊生看来,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未来会尽可能出台配套措施,如扩大互联网保险的范围。 一位保险从业者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办法》落地后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或将出台,而这将对中小保险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旦保险险种扩容,或许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不再囿于地域限制,可以将铺设机构的成本用于产品创新。 怎样的互联网保险新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据了解,《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主要有六个要点,首先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具体来看,《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还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此外,《办法》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微博微信卖保险合规吗?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因此,对于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此外,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政策五方面有突破 在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看来,《办法》直接抓住了目前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政策层面实现了五方面的突破: 一是贯彻强化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原则,明确了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并通过负面清单方式明确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可监管的框架下有序开展。 二是明确了争议日久的互联网保险定义,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来准确划清了业务边界;同时,对现在日趋加深的线上线下融合趋势,通过线上行为按互联网政策监管、线下行为按原有政策监管等方式,消除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抑制了监管套利。 三是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强化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的要求,提出自营平台等保三级认证的技术标准,体现了互联网业务的特点。 五是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一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使监管政策更清晰、更具可执行性。 “监管部门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与包括业界、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保持了密切的互动与交流,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诉求,为互联网保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则基础。办法将进一步促进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保险科技发展,助推行业探索商业模式转型,意义重大”,朱俊生表示。 在他看来,随着办法的实施,也意味着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主体得以丰富: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此外,由于《办法》回应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信息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强化了对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投诉纠纷。 业内期待互联网保险范围扩容 朱俊生称,未来可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则。比如,可尽快扩大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要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进一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如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等。这可以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既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而一位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或将不久后出台,而这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也备受关注,一旦互联网保险范围得以明确,或许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不再囿于地域限制,面临较长的盈利周期。 “如果中小保险公司像以前那样不断的铺机构铺摊子,它的固定成本很难摊销,往往这些机构的盈利周期也比较长,所以中小公司的处境就很艰难。如果互联网保险现在可以更加规范的发展,险种的范围放得更宽,有些保险公司可能都不会考虑去铺设分支机构了,这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探索轻资产运作是非常有意义的“,在朱俊生看来,如果《办法》使用好了,可以帮助很多中小主体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探索一条差异化的发展之路。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促进险企线上化转型 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在朱俊生看来,《办法》赋予了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市场上有很多有流量优势的三方平台,或者是在一些垂直领域做的有特色的电商平台,他们介入互联网保险生态,可以让这个生态圈更加的多元” 上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部分线下渠道甚至业务停滞。而互联网保险发挥了业务模式中“无需接触”的独特优势,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互联网为保险业务中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应用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有效提升保险经营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中保协统计,2020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保持平稳增长,但受到疫情影响,不同产品的业务趋势出现进一步分化。其中,互联网车险和以旅游出行相关的互联网意外险出现下降,但与网络交易相关的退货运费险、产品质量保证险、账户损失险等互联网非车险,以及与人身保障相关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险仍保持较快速度增长。互联网保险行业头部企业业务规模增速甚至高达50%-60%。 今年以来,推动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和科技手段更高服务消费者、提升经营能力的政策不断推出,如2020年5月,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行业各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实施线上化和数字化转型,在未来互联网和科技将成为保险行业的水电煤,是行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必备要素。互联网监管新规的及时出台,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意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具体而言,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满足: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共三项条件。 对于线上线下业务融合等渠道融合情况,《办法》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凯里支公司在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该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杨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杨旭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钟艳平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钟艳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万子军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万子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