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下午,华安保险云灾备中心在深圳宣布正式上线。投入运营的保险云灾备系统,将为华安保险节省约50%的灾备成本。 近年来,为更好适应行业发展,各家保险企业都在加强对海量保险数据的灾难备份管理。2020年5月,华安保险与中保车服、阿里云达成合作,探索共建保险行业云平台,并成为国内较早大规模建立云化灾备的保险公司之一。 “我们创新性地运用混合云模式建设了云灾备中心,在这种模式下,项目的实施周期从普通建设的12个月至14个月缩短到半年,保险公司只需要投入此前约30%的资源,即可完成符合行业标准的灾备系统建设。一旦灾备被触发运行,系统还可以自动弹性扩展资源,保障保险业务的连续性。”华安保险信息科技部负责人王在平表示,对于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而言,自建灾备系统成本十分巨大,且面临人员、技术、成本、建设周期、日常运维等多方面问题。 通过借助阿里云、中保车服共同探索的“阿里云专有云+金融行业云”混合云解决方案,华安保险云灾备项目组在半年来结合本企业实际需求,开展实施了计算存储、数据库、基础组件、网络安全、容器云、应用部署、数据同步、恢复演练、运营管理平台九大板块的内容建设,全面支撑云灾备落地,成本也获得了大幅控制。 通过采用云化组网、弹性资源、秒级扩容、级联同步、一键切换等创新技术及原创方案,目前,华安保险的云灾备中心实现了将容灾核心指标RPO(复原位置目标)、RTO(复原时间目标)缩短到分钟级,安全标准达到灾备五级、等保三级的管理成效,项目成效远高于保险监管的“第四级”标准要求。 灾备系统建设是各家保险公司发展的现实需求,构建云上灾备系统成为保险企业轻资产运营与数字化转型的一个勇敢尝试,华安保险的云灾备中心运营,也为解决保险行业灾备问题及数据安全问题提供了参考借鉴。
近日,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阳光保险集团获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此次获批设站的唯一一家保险公司,标志着阳光保险集团产学研一体化迈入新阶段。 此次阳光保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批设立,将为阳光保险集团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成长铺就“高速路”,为创新驱动发展打造“助推器”,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供“试验田”。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阳光保险集团将培养立足保险行业的高层次科研人才,取得更多科研成果,助推行业创新与发展。 阳光保险成立15年来,一直将科技作为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的核心要素,强调培育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搭建起研究平台,在政策研究、模式研究、科技研究和创新研究等领域深入探索,整体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重点科研领域有多项成果实现落地转化,获得了市场高度评价,起到了较好的行业示范和带头作用。 据统计,2015-2020年,阳光保险集团在科研方面年均投入超过10亿元,已申请国内发明近百项。此外,阳光保险集团还与清华大学共同创立的创新研究中心,承担并完成了多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未来,阳光保险将更加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通过建立更为专业化的科研体系,遵循价值发展的理念,以科技为驱动、创新为引领,使人才资源和企业优势资源更加有机结合,着力为保险行业发展、国家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优秀科研人才。
保险公司将迎来新的保险合同准则。财政部昨日发布通知称,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准则主要对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造成影响,寿险公司主要做长期保险,新准则下,寿险公司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随时间流逝,寿险公司的负债逐期释放或摊销,进而形成各个会计期间的保险服务收入。也就是说,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由之前的缴费时点变为了按保险责任履行逐期确认。 同时,在原准则规定下,寿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具有储蓄性质的保费收入。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这一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储蓄性保险上,包括‘开门红’期间主打的年金险、储蓄型终身寿险等。这类储蓄性产品的保费,其实绝大部分都是投资成分,即使包含一些死亡保障,也只占很少的部分,因此大致95%以上的保费都不能计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入,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郭振华表示,这两项调整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以储蓄性保险为主的寿险公司,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表将大幅缩水。 “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这将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上述负责人介绍称,在新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位保险公司软件服务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适应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财务系统、精算系统等核心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这将带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费用投入。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去年就开始着手系统改造了,预计整体投入将上亿元;小型险企先观望学习,后续的投入也将达到千万元级别。 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更替接轨,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记者昨日获悉,为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提高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在研究论证1年、征求意见4个月之后,银保监会近日在业内下发《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使保险代理人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 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先后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通知》发布,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 哪些人可以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知》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及甄选机制。 首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其次,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等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3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此外,还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通知》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通知》还从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国际经验表明,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多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使用的巨灾模型,包括地震、洪水和台风的巨灾模型基本都是国外的,巨灾风险管理的芯片是我们的‘卡脖子’问题。”12月24日,在银保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和春雷说。 他表示,2018年,中再集团成立中国保险业首家专注巨灾风险管理的保险科技公司,同时申请到保险业首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打破国外垄断,发布我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用中国地震巨灾模型。 据悉,中国地震巨灾模型今年已迭代至3.0版本,并与中国地震局的地震预报实现了秒级对接,成为保险业深度参与地震防灾减灾的关键支撑模型。目前,地震模型已经超越行业范围,也被地方政府接纳和使用。 地震巨灾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震后救助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公众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将政府救助与灾区民众自救紧密结合,还有利于将救灾与风险防范紧密结合,通过市场机制参与地震巨灾风险管理,贯穿于事前的防范、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补偿,是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春雷表示,中再集团深度参与全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和各地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参与组建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主导开发了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产品,为云南、湖北等巨灾试点地区提供了精算定价、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等全方位的技术支持。此外,始终担任国内巨灾风险的主要再保人,提供了国内保险市场80%以上的巨灾的再保险承保能力。 据介绍,“十三五”期间,集团累计承保台风的风险保额达到了2万亿元人民币,地震风险保额达到5000亿元和旱灾风险保额达到1000亿元。 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实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的目标,这也为巨灾风险管理明确了新方向。 对此,和春雷表示,中再集团将持续强化巨灾保险基础设施提供者和损失分担主要渠道的作用,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配合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持续推进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项目落地,全力推进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充分发挥首席再保人的引领作用,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机制完善提供专业支持,为各地试点提供充足稳定的承保能力。 此外,持续推进巨灾模型研发,全力打造地震巨灾保险技术标准体系。不断迭代升级开发中国地震巨灾模型,加速打造台风、洪水巨灾模型,尽快实现主要巨灾模型全覆盖,协同行业协会与同业机构,共同构建地震巨灾保险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技术法规建设。 同时,提升地震科技成果服务社会的能力。深化巨灾风险管理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发挥地震风险评估、地震预测预警、工程抗震、应急响应等防灾减损手段在保险业的广泛适用,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被动理赔向事前主动风险管理转移。 另外,拓宽巨灾风险多元化的分散渠道。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侧挂车等新型巨灾风险转移工具的应用,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国内发行巨灾债券新的突破,这个工作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往前推动。
24日,记者获悉,全国第一张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的保单近日在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保险”)成功出单。 据了解,今年11月,众安保险与中国建设银行启动数字人民币在保险线上场景应用的合作。据众安保险介绍,部分试点用户可以通过众安保险APP使用数字人民币购买其“百万医疗险”产品——尊享e生2020版。 而随着第一张数字人民币保单的成功出单,预示着数字人民币的落地应用成功延展到了保险领域,并通过众安保险线上化保险的场景优势,助力数字人民币试点钱包生态建设。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众安保险还将陆续为旗下主要产品提供数字人民币保费支付服务,也将与建行持续在数字人民币在保险领域的场景化应用展开研究和合作。 目前,数字人民币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以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四地一场景”试点。近期,深圳、苏州已先后开展了数字人民币红包试点活动,行业普遍认为试点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另外,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已与包括滴滴、京东数科、银联商务、国网雄安金融科技集团、国美、拉卡拉等多家企业及支付机构达成合作,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底,数字人民币在全国共落地试点场景6700多个,覆盖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领域。
被认为是“史上最复杂的保险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保险合同新准则”)终于定稿落地,财政部12月24日在官网上正式发布了这一将使保险公司的收入乃至整个利润表发生重大变化的新会计准则。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上述保险合同新准则将使我国在保险合同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另一面,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将使得保险公司的收入,尤其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发生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可能达到60%~70%,其收入结构乃至战略运营将被重构。 正是由于对保险公司影响太大且执行起来过于复杂,在保险合同新准则的修订过程中一度面临行业的质疑声,以及对于是否能够顺利切换的担忧。从最后落定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来看,最终的实施日期分为2023年和2026年分步实施。 “行业内的质疑可能更多地基于对准则的不理解。事实上,我们不能光看对险企收入的影响,新准则从长远来看其实是有益的。原来的会计准则在行业间的可比性、披露的透明性、利润调节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弊端,而新准则带来的核心变化是将保险合同的保障类和非保障类进一步进行拆分,并降低利用精算假设来调节利润的可能性,这样投资人、股东对险企的保险产品盈利状况、投资业绩、战略架构等能看得更加清楚。同时也能让保险行业经营者在思考经营战略时更偏重‘保险姓保’的大方向。”一名保险行业资深会计人士对记者表示。 寿险公司收入或将大幅下降,净利润影响略小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保险合同)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从2018年初启动到24日正式发布,我国的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历时3年,期间经过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和一轮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模拟测试。而作为“原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下称“IFRS 17”)从立项到定稿更是经历了整整23年,也创下了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单一项目历时最久的记录。 经年累月的背后是因为这项会计准则的复杂和巨大影响,行业内甚至“谈之色变”。 上述行业资深会计人士表示,相比于已经定稿的IFRS17及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中国版”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原则性问题趋同,没有太多显性的差别,均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列举了八大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及优化财务报表列报。 其中,对于保险合同的分拆以及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的改变,被行业内视为新准则带来的最具“爆炸性”的影响。 财政部解释称,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一些包括满期返还部分等的投资成分被严格地剔除在收入之外,而这部分原来被一同计入保费收入。被拆分后,这部分虽然按照保险合同准则计量,但却被排除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即其对应的“保费”和“给付”不能计入收入和费用。这将导致短期内保险公司,尤其是经营长期险种的寿险公司每年可确认的保险收入将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因为新准则下它们会有大量的保险合同需要被拆分并且收入需要在整个保障期间内分期确认。 2018年11月,银保监会财会部主任赵宇龙曾公开表示,前期银保监会财会部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对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开展的IFRS 17初步测试结果显示,从保费收入来看,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普遍降幅在60%~70%,主要原因即是在保险合同收入中剔除了投资成分;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基本维持不变。 不过,从净利润的测试结果来看,寿险公司的增幅为112%,主要是受折现率、合同服务边际的吸收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等因素的影响;产险公司净利润下降2%,影响较小。财政部会计司解释称,这是因为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 “由于业务结构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对于不同保险公司的影响也会不同,例如保障型业务占比多少,存量保单在新会计准则的追溯调整下可以重新计入当期收入的量有多少,包括会计政策如何选择等都会左右最后的结果。”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 重构险企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为何还要力推? 财政部会计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保险合同新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三大积极影响。 首先,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寿险公司提供的寿险服务和风险保障的当量计为收入,就更加清晰、直白地告诉大家这个公司做了多少寿险业务,而不是‘投资+寿险’的组合业务。”新华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杨征撰文称。 另外,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仔细观察保险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可以发现,对于精算假设的调整常常成为上市险企利润变动的重要原因。这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保险合同新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 “IFRS 17会计准则将引起险企一系列的‘蝴蝶效应’,管理者会去思考战略和执行是否匹配,是否要做调整;而从产品部门角度来讲,要去思考未来整个产品的结构,应该侧重于哪些产品;产品端完成后就会影响前端销售及导向,对整个营销管理方法也会产生影响。”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合伙人蔡欣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挑战巨大 “太复杂了!”一名中小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谈起保险合同新会计准则时对记者感叹道。 “保险合同拆解的过程涉及大量的额外数据需求、全新精算技术方案及财务账务处理、全新系统及流程支持,本次系统的变化,不亚于一次会计系统的重启。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会同时面临数据、系统和技术方案带来的挑战。”蔡欣溢表示。 正是由于其复杂性,IFRS 17的实施日期一再延期,目前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此次财政部对于保险合同新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用分步到位的办法,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看上去还有好几年,但其实整体上还是挑战巨大的。因为过渡到新准则不仅涉及到财务,还涉及到精算、IT等各个部门,需要重新梳理设计系统、财务、精算流程等,整个项目工作量巨大。目前上市保险公司普遍走在前面,可以为行业起到示范作用,而非上市的中小保险公司更多还在准备较为初期的阶段,采取观望和跟随的状态。”上述资深会计人士表示。 蔡欣溢9月撰文表示,基于几年来在IFRS 17上实施的项目和经验,其预计IFRS17整个实施周期通常需要超过30个月。他介绍称,目前,国外已经有几家保险公司进入平行测试阶段,如安联保险、苏黎世保险等。国内上市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行动,平安和友邦已经进入系统实施和开发阶段,国寿、阳光集团、太平洋、新华等保险公司已经完成系统高阶设计,进入套装软件选型和详细设计阶段。 “尽管如此,各家保险公司依然觉得时间很紧张,都在尽量加快系统实施或方案设计的进度,以期能预留更多的测试和调整时间。”蔡欣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