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 蓝皮书指出,2020年,预计银行监管将继续坚持“稳中有进”的总基调。一方面,将持续严监管、强监管,坚持穿透式监管,化解金融风险;同时,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领域改革开放水平,提高金融体系质量。另一方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与支持复工复产并重,在支持“六稳”和“六保”同时,加快金融业务远程化、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进程,促进支持线上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在一些领域取得进展,引领金融创新。 发布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表示,今后,大科技金融要进一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感,同时依托技术和场景提供综合化、便捷的金融服务,放大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应,发挥推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和服务普惠金融等方面的价值。 针对大科技金融下一步的监管,胡滨认为,要构建大科技金融业务的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加强金融业综合统计和数据共享工作,搭建大科技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借助大科技公司的技术能力,提升金融监管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并规范大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实现融合发展;支持大科技金融率先进入“监管沙箱”试点,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一、为什么要制定《金控办法》?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形成了《金控办法》。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三、《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思路和监管架构是什么?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程序?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六、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 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有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三是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发挥协同效应,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 九、为何《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十、《金控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十一、过渡期如何安排? 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十二、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金控办法》的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人民银行对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对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建议,人民银行将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高层也多次强调,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也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依法依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任务,以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为抓手。规范金融综合化经营和产融结合,重点加强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理顺金融和实体经济关系,稳妥有序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规定既符合国际通行的监管理念,也适应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金控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三条原则。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治理结构、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二是穿透监管。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并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控办法》广泛吸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考虑到政策出台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引导存量机构有序调整,平稳过渡。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是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核心任务是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其监管对象是过去没有或监管不清晰的机构和领域。随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出台,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在有效规范和引导发展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应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监管部门则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家重要核心竞争力的载体,在面对错综复杂和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金融新形势的背景下,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
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迎来准入决定和管理办法,中国金融领域监管再迈历史性一步。 9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同日,央行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两个文件都将在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金控办法》整体还是穿透式的管资本,规范限制关联交易,以及在机构监管的现有格局下,由央行牵头填补监管空白,防止监管套利,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控集团实施准入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内容,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两个文件的重点内容如下: 1、监管范围: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2、金控集团申请的必要条件:旗下如包含商业银行则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不包含商业银行,则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或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亿元等;如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3、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4、申请设立需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表示,《金控办法》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其次,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严格了股东资质监管,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区分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安排,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金控办法》对金控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要求金控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向适应,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要求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要求金控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范文仲表示,这些规定对于规范金控公司经营发展、遏制资金向金融领域盲目扩张、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金控迎大考 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其中,对于民营金控、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市场格外关注。 新发布的《金控办法》中第六条详细规定了“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三种情形,并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这意味着,金融资产占比是否达到或者超过85%,将成为各家公司确定金控方案的关键指标。根据记者梳理,目前,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5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如中信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如天津泰达集团;央企金控集团,如招商局金融集团;民营金控集团如复星国际;以及互联网企业,如蚂蚁金服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学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要设立防火墙。金融控股监管的一个目标是对于实业和金融业务放在一起的集团公司,要求二者分开,以实现风险隔离;规定金融资产达到85%或以上的公司,才可以通过整体改造为金控集团接受监管,是审慎合理的。 《金控办法》覆盖广泛,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核心则在于“姓金融”还是“姓科技”。此前,很多民营金控集团问题频发,民营金控持牌监管问题也较为迫切。随着监管推进,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纷纷更改名称及主营业务方向,比如,“蚂蚁金服”更名为“蚂蚁科技”、“京东金融”更名为“京东数科”。 2018年5月,监管部门选择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公司、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试点机构已经积累了很多监管和合规经验。正式出台的《金控办法》在核心条款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由此分析,新规不会对这类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式产生大的影响。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表示,金控新规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业务层面没有新增太多监管条件,也没有对具体业务进行干涉。对金融科技企业业务模式的影响主要看是否对资本、杠杆率有额外要求,以及对联营模式是否有影响。 不过,陈文也表示,对于民营产业资本而言,一方面,构建金融板块的监管合规成本加大,部分民营产业资本可能会清退金融牌照,也有部分可能通过自然人马甲公司代持等更具有隐蔽性的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这方面还需要监管更为严格排查金融机构股东背景;另一方面,由于相应监管空白填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且在金融牌照对外开放申请的背景下,金融牌照对民资开放也是应有之意,后续金融牌照的对内开放也可能因为规则制定的完善而得到提速。 提高违规惩处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早在2018年,央行行长易纲就明确指出金控集团的市场乱象:“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同日出炉,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即将进入正式监管期。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金控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融控股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公司为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公司为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等。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范文仲建议,在《金控办法》实施前期,金控公司准入管理及优化金融布局方面应坚持审慎原则,把握节奏,防止一哄而上。另外,在加强政策支持方面,鼓励地方政府以落实《金控办法》为契机,对金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对承担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职能的平台,以及为贯彻落实金控监管办法新设的金控公司,可考虑对其投资金融机构数量、持股比例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的安排,并科学把握金融监管政策中相关限制性规定与《金控办法》要求的机构控制力之间的合理平衡。
在近期开展的“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规问题自查自纠和风险排查”中,保险公司存在的不同程度问题得以显现。近日,银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通报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的八大问题。 报告报送存在两大问题 在此次自查中,银保监会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均能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按时报送自查报告。但也有少数保险公司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有的未认真开展自查,报告零问题和风险;有的报告要素不全,存在明显遗漏。 报告报送方面,银保监会直指两大问题。 一是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东方人寿、和谐健康险等未提交自查报告。易安财险等超过期限报送自查报告。 二是自查报告存在遗漏。中邮人寿报告零问题和零风险,与监管掌握的情况不符;华汇人寿、 鼎诚人寿等未报送存在的资金运用超监管比例问题及原因,存在明显遗漏;中银三星人寿、新华养老、华海财险、 燕赵财险、安心财险等自查报表项目未填写问题金额。 投资范围和比例均超红线 根据通报,部分保险公司“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层)设置不规范。比如,74家保险公司未按监管要求设立首席投资官,9家保险资管公司独立董事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此外,关键部门缺失,内部控制薄弱,4家财险公司未设置保险资产管理部门,4家保险公司未开展资金运用内部稽核,或未对资金运用内控情况开展外部审计。 甚至有个别保险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操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投资顾问委员会等方式,绕开“三会一层”,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监督机制明显失衡。 在投资实操层面,仍有保险机构铤而走险。一是超监管规定范围投资。6家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直接开展不动产或金融产品投资,个别保险公司境外投资品种超出监管规定范围。二是投资资产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个别保险集团公司存在对非金融企业或境外主体投资超监管比例的情形。 此外,3家保险公司存在通过发送投资建议、事前书面同意等方式干扰受托人正常履职的情况。还有26家保险机构未将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个别保险公司存量“内保外贷”业务在担保主体、资金用途、杠杆比例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 仍有存量通道业务 此外,银保监会还在排查中发现,仍有保险公司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具体来看,9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投资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4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子公司等渠道违规流入关联方;有保险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质押融资或担保,个别保险公司以公司银行存款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5家保险公司的项目资金被关联方在合同约定用途以外使用,本金及收益未进行及时确认和清收;在资产权属不清情况下支付关联方款项,3家保险公司购买的关联方不动产等资产长期未办理过户。 与此同时,有部分保险机构的投资品种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或兑付困难。比如,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的未上市股权、不动产项目和股权基金,存在无法按合同约定退出或兑付、未按期清盘等情况。 另类投资领域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个别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未使用自有资金,有的对子公司增资未履行审批程序;7家保险公司投资的股权不动产项目存在股权代持,或者相关权利到期未收回的情形;5家保险公司设立的不动产项目公司存在投资资金被挪用、对外开展股权投资、向保险公司股东借款超过监管要求等情况;11家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资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或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5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金融产品投资方式,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保险资管产品仍有存量通道业务。4家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通道性质组合类产品,为保险公司规避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便利;个别保险资管公司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由投资者或委托人进行投资决策;个别保险资管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同业业务监管提供通道服务。 监管将加大检查力度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是监管全面掌握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摸清行业风险底数的重要措施。部分保险公司未按时完整提交自查报告,说明公司内部管理不严,合规意识不强。被点名通报的保险公司要进行认真整改,再次开展自查,并于9月底前重新报送自查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对于自查报告依旧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将依法釆取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与比例,责令调整相关高管人员等有关监管措施。
9月1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下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两项规则,标志着上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精简优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形成“一本通”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是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上交所自律监管制度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公司监管涉及的主体多、事项多,相应的规则体系也比较复杂。今年以来,随着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上交所以使用者为导向,加大规则整合、优化力度,着力打造简明、清晰、友好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具体来看,本次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为基础,整合吸纳了交易所层面与并购重组相关的8项信披规则,是上交所以制度精简优化为抓手,落实证监会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支持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盘活存量、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之一。 总体来看,经过优化体例结构、简化信披要求,将交易所重组信息披露要求纳入一项业务规则中,进一步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提供便利,降低信披成本,提高并购重组效率。规则体系优化后,交易所层面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专项业务形成“一本通”,更加便于上市公司熟悉使用。 科创板监管规则删繁就简 本次发布的《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归并整合了科创板复用主板的22项与规范运作相关的业务规则,并同步进行了三方面的优化。 首先,有机整合。按规则逻辑,将不同事项分门别类进行有机整合。例如,将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并入公司治理一章,将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及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整合至董监高人员一章。整合后的指引共282条,相对于整合前22项规则的530条,条文数目压缩近一半。 其次,合理简化。充分尊重科创公司自主权,调整部分与注册制改革不适应的规则要求,保持科创公司内部治理灵活度。如对董事提名、选任、考核等部分公司治理内部事项,不再作出强制性规定,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同时,考虑到红筹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特殊性,作出必要的差异化规定。 再者,突出重点。在整合、简化的同时,《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专设一章,对如何有效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高比例股权质押等投资者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项,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关键少数职责角度,进行了集中规范,切实防范市场乱象在科创板重演。 此外,本次规则整合,还大幅简化了科创板7项常用公告格式指引,包括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增持、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等。 需要说明的是,科创板作为增量改革的板块,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体系中,既有专用型业务规则,也适用部分通用型业务规则。对于通用型规则,上交所已在官网发布并持续更新《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以便于市场查询和知悉。此外,上交所还重新梳理了信息披露备忘录的名称与结构,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规则体系更为清晰、简明。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繁荣发展,营商环境大幅改善。但从全国范围看,“准入不准营”现象依然存在,宽进严管、协同共治能力仍需强化。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 《通知》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一是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将建筑用钢筋等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