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延期1年,对资本市场、机构将带来哪些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从资金端和资产端,对资管业务产生了双向冲击,尤其是在资产端,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也给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增加了难度,资管新规过渡期延期多久较为合适成为近期市场热议焦点。 7月31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央行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延长过渡期1年,更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压力。同时,该负责人也指出过渡期也不宜延长过多,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 此次延期,监管改革方向变了么?延期1年主要考虑有哪些?1年后,资管新规还会根据情况再次延期么?如果机构未按时完成整改会有哪些影响?此次延期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哪些影响?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此次延期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也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政策安排主要内容是“适当延长+个案处理”。对于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机构给予适当激励,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完成的机构,采取差异化惩罚措施。 更多存量资产可自然到期 实际上,此前对于延期1年市场早有预期。 此前,央行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周学东表示,关于资管新规延期,因为今年疫情冲击,应该延期。可能延一年是比较合适的;央行金融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目前,全球经济受到疫情的影响暂时出现了萎缩,我国经济也存在一定的下行压力,确实也增加了资管业务规范整改的难度,市场非常关注资管新规过渡期相关政策,有些人建议严肃市场纪律,严格执行资管新规,有些人建议延长过渡期一年、两年,都有各自不同的逻辑和道理。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拉开了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序幕。根据内容,资管新规过渡期到2020年底。 不过,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监管部门在征求了多家金融机构意见后,拟定了初步方案。 “从待处置资产情况来看,延期一年可以使相当多期限较长的存量资产,基本自动到期,避免存量资产处置带来的影响。”央行有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长期以来,我国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直接融资占比较低,居民金融资产投资主要依赖银行储蓄,形成了风险偏好低、流动性偏好高的资金特点,对长期限、净值化产品的市场接受度相对不足。 上述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在全行业共同努力下,投资者逐步接受长期限资管产品,但相比于实体经济对股权融资、长期融资的需求,仍需要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长期资金培育工作。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发展时期,金融机构的新产品投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资管领域加快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为资管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加大对各类合规资产的配置力度。 个案处理防止形成政策博弈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此次延期不涉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资管业务改革方向出现变化。政策安排主要内容是“适当延长+个案处理”。 这意味着,到2021年底后,资管新规原则上将不再延长过渡期,有关金融机构如未完成则会被个案处理。 央行表示,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说明原因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个案处理,列明处置明细方案,逐月监测实施,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此前,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在《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课题报告中建议,在延长过渡期后,监管机构应确保法规严肃性,做好预期管理,严格执法,防止再次形成政策博弈。 有激励、也有处罚 对于过渡期延长1年后的主要政策安排,央行和监管部门则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行配套支持,以实现有序整改转型。 “之前,很多商业银行资产回表有障碍,资产管理业务与表内业务相互分离,此次配套措施为了存量资产回表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空间。”接近监管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 比如,激励体现在: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虽延至2021年底,但进度快于计划,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 处罚措施体现在:对于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除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外,视情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对于个别机构弄虚作假或选择性落实相关要求等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上述《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课题报告也建议,监管应该加强对老产品压降的进度管理,均衡分布压力,对于未能达到进度的机构,及时采取惩罚措施予以校正。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会同监管部门健全存量资产处置的配套支持措施。具体而言,央行鼓励采取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允许类信贷资产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回表,并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已违约的类信贷资产回表后,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鼓励通过市场化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股权类资产。稳妥处置银行理财投资的存量股票资产,避免以单纯卖出的方式进行整改。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推进金融市场发展,提升新产品接续能力,引导资管行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延期后,对股市影响有多大? 对于过渡期适当延长政策的实施,市场普遍关注将带来怎样的政策效果? 业内专家认为,延期后,在债券市场方面,可给予金融机构更多时间发行新产品投资债券资产,避免债券市场需求收缩,同时有利于稳定长期限债券投资规模;在股票市场方面,也有利于稳定市场情绪,提振信心。 “理财子公司将有更充裕的时间完善投研体系,为股市带来增量资金。资管资金撤离可能导致的股市资金流出显著减少,避免对市场形成冲击。”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过渡期适当延长,将有效对冲疫情对实体经济、金融市场等多方面的冲击,有利于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风险。”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说。 一是,更多存量资产将自然到期,有助于避免存量资产集中处置造成信用收缩,缓解融资方的集中还款压力,在疫情冲击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环境下,延续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也降低了资产回表对银行带来的资本压力。 二是,目前我国资管业务仍处于转型升级时期,过渡期适当延长,能够给予金融机构更多时间,培育长期资金来源,创新发行新产品,提高对存量资产的承接能力,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投资规模,避免市场资金供给过快收缩,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是,过渡期适当延长,也有利于实体经济充分利用当前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实际成果,积极转换融资模式,扩大融资来源,转换增长动力,为资管业务平稳过渡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从目前情况看,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我国资管产品总体规模保持了稳定增长,对实体经济融资的支持力度加大。随着我国经济逐步恢复常态,过渡期内,资管业务将持续向好发展,影子银行风险将进一步收敛,我国金融市场将更加健康稳定发展。”上述央行负责人称。 坚持初心不变 “资管新规”的一个重点内容,便是打击通道业务和监管套利,降低交叉金融风险。其中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在此背景下,非标资产和通道业务占比较高的券商资管、信托和基金子公司规模持续收缩;而以投资标准化资产为主的公募基金和保险资管规模则持续正增长。 央行数据显示,非标准化债权规模持续减少,5月末资管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的债权类资产规模同比下降7.6%,比年初多下降1.2个百分点,资管产品的风险整体上在进一步收敛。 近一个月,央行、银保监会多次强调要警惕影子银行回潮风险,并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执行不到位、业务风险隔离不审慎、非标投资业务管控不力等方面,并提出了规范整改的工作要求。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规范转型取得积极进展。资管行业形成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共识,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建设,增加长期限、净值化产品发行,拓展多产品线布局,产品形态不断优化,行业从无序的监管套利转向有序合作竞争,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此外,支持实体经济的质效稳步提升。一方面,在逐步压降存量非标资产的同时,通过增加对非金融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支持直接融资发展,较好弥补了非标资产压降的融资缺口。另一方面,资管产品对金融债和存单的投资金额显著上升,对表内资金运用形成了支撑,间接支持了实体经济融资。 作者:杜川
据证监会网站31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召开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会议提出,保持IPO常态化,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加快落地;积极推进化解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重点领域风险等。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会议强调,面对异常严峻复杂的局面,完成全年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需要付出更大努力。保持IPO常态化,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落地,尽快形成示范效应。推进期货期权产品创新。 聚焦“建制度”主线,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完善注册制制度规则,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审核注册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健全市场化法治化退市机制,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 同时,践行“不干预”理念,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的可预期机制。减少管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预期管理机制,加强宏观研判,稳定市场预期。以编制权责清单为抓手,全面清理“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 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抓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多渠道、多平台强化执法宣传,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会议还提出,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平稳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地实施。着力提升融资端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持续推进科创板制度创新;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和稳定运行;继续深化新三板改革,增强市场吸引力、辐射力和覆盖面。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加快落地。 坚定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强化监管合作。研究逐步统一、简化外资参与境内市场的渠道和方式,同步加强开放条件下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修订整合现有境外上市规则,构建完整清晰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体系。健全与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坚定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此外,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对杠杆资金的监测,防范和打击体系化、规模化场外配资。积极推进化解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重点领域风险,力争处置效果有新的提升,风险进一步收敛。加大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和监管,加快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出台私募基金规范经营的底线要求。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进一步落实分类和差异化的理念,强化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促进归位尽责。加快推动科技监管落地见效,促进提升全行业科技化水平。加快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 会议还表示,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推动系统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扎实推进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反腐工作。持续推进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和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地见效。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在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什么?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二、偿付能力达标需满足什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定期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要求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市场约束与监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具体监管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等可以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和报告。 五、对保险公司确定风险评级 第二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识别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六、重点核查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 (一)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二)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三)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七、对保险公司现场检查包括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八、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 (一)监管谈话; (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四)限制向股东分红; 中国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第(五)项至第(十二)项的措施: (五)责令增加资本金; (六)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七)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九)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十)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十一)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十二)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九、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合并评估所有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履行本规定的偿付能力管理职责,承担偿付能力管理责任。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由于各类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利于探索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重点公司和重点品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方案》的印发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顺应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7562&itemId=925&generaltype=0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方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体制机制,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方案》。《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方案》对监管对象划分作了哪些改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我们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三、《方案》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四、《方案》对监管联动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五、《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 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按照会党委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监管指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二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三是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本次制定的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包括精选层年报、中报及季报格式准则,创新层、基础层中报格式准则。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三个层次之间的披露要求呈梯度化,依次降低;二是注重层次内部规则衔接,中期报告披露要求低于年度报告,高于季度报告;三是以现有新三板监管规则为基础,借鉴上市公司制度理念,充分体现挂牌公司特点。 《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6月24日至7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监管指引》收到意见7份,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收到意见6份。总体看,各方对《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的反馈均较为积极正面。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了规则内容。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的规定,加强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