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再添生力军。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旗下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日前正式注册设立。记者从天眼查获悉,该公司名为成方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78亿元。 成方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由5家机构持股,分别为: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由于5家机构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全资控股,这意味着一家央行系的金融科技公司诞生。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旗下此前已有多家金融科技公司,注册地分别位于深圳和苏州。其中,注册地在苏州的长三角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为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联合苏州市有关单位设立,承接法定数字货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稳定运行,法定数字货币关键技术攻关和试点场景支持、配套研发与测试等相关业务。 据天眼查披露信息看,成方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营业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央行对于金融科技一贯很重视,去年8月份还发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能够建立更加市场化、更加灵活的机制,加快推进金融科技深度应用。”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董希淼表示,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旗下设立数家金融科技公司,一方面能够加快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用市场化的机制汇聚人才,深入研究相关技术;另一方面,成立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有助于推动金融业的金融科技转型。 据了解,去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下称《规划》)中明确,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 在重点任务方面,《规划》中要求,要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加快制定组织架构重塑计划,依法合规探索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等创新模式,切实发挥科技引领驱动作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监管科技也是央行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关注重点。自去年12月央行首先在北京市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后,已有两批共17个应用纳入试点,目前,试点范围已经扩容至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雄安新区等多个地区。 在加大金融审慎监管力度方面,《规划》中明确要求,加强金融科技审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加大监管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适时动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流量。 董希淼认为,央行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未来在对监管科技的研究、应用方面,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他表示,监管科技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方面,监管部门应用科技的手段,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应用监管科技来降低合规成本。
近日,央行上海总部公布了上海首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即上海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而上海也成为扩大试点的6市(区)中率先公示创新应用项目的城市。 除了上海,近期深圳也公布了首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再加上成都、广州加入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城市名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加速推进。此前,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表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正初步形成。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这一框架将逐步完善。8月3日,央行召开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强调,将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促进多维数据融合共享 从公示情况来看,上海首批试点应用共有8个项目“入围”,其中金融服务创新项目4个,科技产品创新项目4个,申报主体涵盖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及相关科技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在首批创新应用项目中,有5个项目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联合申报,体现了金融科技发展的多元生态融合。 在技术应用上,试点项目则聚焦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前沿技术在智慧金融、普惠金融等领域的应用,致力于提高金融便民服务水平、提升数据风险防控能力、纾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等,这也将有利于上海建设国际一流的金融科技生态,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中心。 具体而言,上海入围的8个试点项目分别是基于多方安全图计算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交通银行/中移(上海)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数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区块链的小微企业在线融资服务(浦发银行);“上行普惠”非接触金融服务(上海银行);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供应链融资服务(上海华瑞银行);基于区块链的金融与政务数据融合产品(中国银联/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信盟链”风险信息协同共享产品(建信金科/建设银行);“融通保”中小微企业票据流转支持产品(兴业数金/兴业银行);“易融星空”产业金融数字风控产品(上海聚均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述项目均是借助创新技术解决金融行业在开展普惠金融、数字金融时面临的各种难题,如风险数据获取成本高、银行融资服务覆盖面小等,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的“数据孤岛”问题,试点项目提出了创新方案。此前如何打破银企之间的信息孤岛,一度成为不少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苦恼。 比如,中国银联、浦发银行、上海银行联合申报的“基于区块链的金融与政务数据融合产品”,就通过利用政务等领域的数据,综合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深度学习等技术搭建数据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身份认证、风险控制等场景提供支撑,打破“数据孤岛”,提升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及相关产品的用户体验。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用金融数据服务政务及交通、医疗、教育等前端场景是目前金融科技的主要发力方向,借助该产品,可实现将金融机构的数据和能力嵌入前端场景当中,大幅提升前端场景在精准营销、个性化服务、身份认证、风控、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产品粘性,降低获客成本。 “一方面,在政务领域解决资金发放环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金融机构也可通过本产品获取政务及其他行业端的数据,形成跨场景解决方案,增加数据的增值收入。”李峰说道。 另外,“基于多方安全图计算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项目则是从惠民服务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两大类场景切入,通过多方安全图计算技术,融合银行内部数据源与政府、电信等外部数据源,打破数据壁垒,准确识别企业集群背后的复杂关系链条及欺诈风险,可提升银行整体的风控水平。 李峰对记者表示,目前多方安全计算、图计算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尚无成熟经验可循,在项目顺利实施后,将利于优化银行中小微贷款审批时对于欺诈风险的分析流程,精准支持实体经济,提升客户贷款体验。 支持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不止是打破“数据孤岛”,在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供应链金融也承担着重任。供应链金融在传统信息模式的基础上,于风控环节纳入借款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贸易往来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信息,将有效提升风控效果。上海首批创新试点项目中,同样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方案。 如浦发银行申报的“基于区块链的小微企业在线融资服务”,通过与供应链相关企业合作,打造“可信物流链”。货主可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向司机下单,将托运人信息、付款信息、托运单号、承运单号等全量数据上链并存证;浦发银行则基于区块链获取不可篡改的完整数据,通过多维度的交叉验证,根据应收账款对网络货运平台融资并确保资金不被挪用。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该项目以物流场景为切入点,通过多方数据的链上存证,提高融资场景数据的完整性,提升了对订单全流程风险的监测能力,同时利用电子证照、数字证书等认证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对客户融资意愿的多因素核验,从而可有效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评估、审批效率等。 再如华瑞银行申报的“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供应链融资服务”,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取代原有的人工审核,运用区块链降低数据被篡改的风险,综合构建智慧供应链。 除此,另外几个项目主要涉及“零接触”式金融服务、票据融资等。其中,对于“融通保”中小微企业票据流转支持产品这一项目,李峰表示,“预计该项目系统上线后,将年服务企业1000家,年流转票据2万笔,年流转规模200亿元,将为我国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做出非常有益的探索。” 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初步建立 对于上海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试点的开展,李伟曾明确指出,上海要在试点过程中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加强推进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数据交换管理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对数据的管控,提升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从首批试点项目来看,这已有所体现。 除上海之外,目前,多地也在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李伟在参加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时曾表示,在推进金融科技应用发展的同时,央行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支持在上海等地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试点,在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下将创新监管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更细致。 此前,北京已于6月初公示了第二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入选项目;杭州则于6月23日开始公开征集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创新应用项目;深圳于7月31日公布了首批金融科技试点创新项目。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称,当前入围项目主体多为持牌机构或者持牌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项目,今后随着各地政府监管经验的积累,也可考虑扩大“监管沙盒”的主体范围,不仅为持牌金融机构,也为各类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孵化试验的空间。 可以看到的是,随着“监管沙盒”的推进,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已初步建立。一方面,在监管规则方面,李伟曾发文称,央行正加强监管顶层设计,确定涵盖基础通用、技术应用、安全防控等方面的监管规则目录,加快建立健全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等;另一方面,探索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机制,同时,持续提升金融风险技防能力,运用神经网络、知识图谱、区块链等科技成果,加强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 李伟还强调,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创设,将有助于纾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等痛点难点,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标志着我国在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强化信用监管,长三角将建立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 作者:胥会云 ▪ 许子怡 长三角区域在环保领域将形成区域统一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同时也要建立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 近日,上海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信用监管实施意见》)。提出用1至2年时间,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用2至3年时间,实现全市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信用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8月3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发改委社会信用推进处处长魏雪表示,这将改变以往“撒胡椒面”、“平均用力”的传统监管方式,转为根据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 守信者降成本 2019年,“信用监管”的表述首次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所谓信用监管,是将信用嵌入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别化管理,使守信者受便利、降成本,使失信者受惩戒。 魏雪表示,信用监管能够大幅提升市场准入便利。通过告知承诺等手段,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上海是国内最早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城市,1999年就在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中率先开展告知承诺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12月,国务院批准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把告知承诺作为行政审批的主要改革方式。2017年,上海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对告知承诺制度进行规范的创制性地方政府立法。 目前,上海全市已在证照分离改革中先后对6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大大压缩了行政相对人的办事时间。以浦东新区为例,实行告知承诺制后,所有审批事项的平均办结时间较法定平均办结时间缩短了90%。 信用监管也能够有效优化政府管理资源配置。推动政府将有限监管资源向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倾斜,使监管瞄准失信风险,有的放矢。 《信用监管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临港新片区开展符合应用需求的区域性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监管对象,在监管资源分配、监管方法、监管内容和监管频次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和惩戒机制。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探索建立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上海已经以开展信用评价为基础,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比如,上海市药品监管局为解决药品企业数量多、监管难、安全事件影响大等问题,为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一户一档”信用档案,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较好的A级企业(约占50%)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每年1次全项检查,将信用较差的C级以下企业(约占6%)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每年不低于6次检查频次(全项检查不少于4次),加大企业失信成本。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凭借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资质,在海外互认国家(地区)享受到便利的通关待遇,通关流程明显简化,数分钟即可完成现场查验,整体通关时间缩短50%,大大促进了企业在海外业务的发展。公司设立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业务规模合计突破5亿人民币。 上海海关企管处副处长任海清表示,目前,上海关区内共有414家高级认证企业,这些企业贡献了上海海关四成以上的进出口贸易额,而通关过程中的平均查验率不足1%,远低于一般信用企业的20%查验率。 失信者遭惩戒 《信用监管实施意见》提出,深入开展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享受政府资金资助、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便利化政策、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 同时,持续开展电子商务、交通运输、涉金融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市场秩序。失信市场主体应公开做出守信承诺,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各区专项治理整改率应不低于80%,示范城区的整改率应达100%。 除了惩戒,《信用监管实施意见》还提出要积极稳妥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具体而言,就是要制订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政策措施,建立信用修复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各部门应制订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制度,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 数据显示,2019年,上海全市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5万例,限制购买不动产639人次,限制担任公司高管7960人次,限制投标企业申请、施工企业资质审核64人次,限制购买新能源车牌3173人次。
下半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工作重点来了!根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昨日召开了“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分析当前形势,并对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作出了部署。 根据此次会议,下半年的资本市场监管将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 会上部署了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工作,包括保持IPO常态化、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落地、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全面清理“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持续严打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坚定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稳妥推进交易结算制度改革等。 会议判断:有利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生态正逐步形成 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考验,证监会坚持特殊时期作出特别政策安排,强化融资服务和制度工具创新,体现了科学监管、分类监管。 今年上半年,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稳步推进,科创板再融资、减持等关键制度创新持续深化,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新三板改革平稳落地。目前,市场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处置取得阶段性成效,资本市场运行总体平稳,韧性明显增强。 会议判断,当前全球疫情演进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世界经济陷入衰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际金融市场脆弱性加剧,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加不稳定不确定。但与此同时,我国在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发展上都走在了世界前列,仍然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生态正在逐步形成。 下半年资本市场改革、监管圈定八大工作重点 针对下半年的监管工作,证监会年中工作会议提出,面对异常严峻复杂的局面,应当始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保持定力、久久为功。 下半年资本市场的改革和监管工作圈定了以下八大重点: □ 促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持IPO常态化。 细化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举措,促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资本市场机制作用,更好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国资国企改革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完善在疫情背景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机制;保持IPO常态化,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落地,尽快形成示范效应;推进期货期权产品创新。 □ 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提高审核注册质量,稳妥推进交易结算制度改革。 加快关键制度创新,补齐制度短板;完善注册制制度规则,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审核注册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健全市场化法治化退市机制,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稳妥推进交易结算制度改革。 □ 践行“不干预”理念,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的可预期机制。 减少管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按规则制度办事,保持市场功能正常发挥;完善预期管理机制,加强宏观研判,稳定市场预期;以编制权责清单为抓手,全面清理“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健全促进行业机构做优做强的制度机制,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 □ “零容忍”严打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推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机制,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做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 □ 把握时度效,平稳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地实施。 进一步统筹好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各项改革举措;着力提升融资端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持续推进科创板制度创新;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和稳定运行;继续深化新三板改革,增强市场吸引力、辐射力和覆盖面;坚持内外双向发力,在投资端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举措,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打造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加快落地。 □ 坚定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强化监管合作。 研究逐步统一、简化外资参与境内市场的渠道和方式,同步加强开放条件下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修订整合现有境外上市规则,构建完整清晰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体系;健全与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常态化协作机制,坚定维护香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 防范和打击体系化、规模化场外配资,化解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重点领域风险。 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对杠杆资金的监测,防范和打击体系化、规模化场外配资,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发展;积极推进化解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重点领域风险,力争处置效果有新的提升,风险进一步收敛;加大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和监管,加快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出台私募基金规范经营的底线要求,稳妥推进高风险个案处置。 □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进一步落实分类和差异化的理念,强化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促进归位尽责;加快推动科技监管落地见效,促进提升全行业科技化水平;加快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创新投资者教育服务,积极培育成熟理性的股权投资文化。
远赴鹏城,证监会原机构部主任沙雁有了新的使命,迎接她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一职,从机构监管到一线监管,这位监管经验丰富的证监系统老将,将在资本市场一线监管的图谱上撰写新的篇章。 沙雁的“雷厉风行”在证监系统是出了名的,“专业认真,有实干精神,有想法勇于创新”是她的标签,她长期从事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机构监管,在创业板深入改革的关键时期,沙雁到任,在更广阔的的舞台上,业界期待她将更有作为。 7月31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经中国证监会党委决定,沙雁任深交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详情点击《深交所总经理人选落定!原证监会机构部沙雁接棒,创业板注册制关键时刻,全力保障改革顺利落地》。 证监女将的20年监管情怀 深交所已于7月31日更新了“领导班子”一栏,空置4个月的深交所总经理一职,迎来了监管女将沙雁。 沙雁1972年9月出生,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管理学博士,有着20年的证监系统监管经验,2000年进入证监会系统工作,曾先后在西安证管办、陕西证监局任职,并于2008年进入证监会机构部,2013年转任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2015年8月二度回到证监会机构部担任副主任一职,2016年12月出任证监会机构部主任,监管经验丰富。 她做事雷厉风行,专业性极高,果敢干练,在证监系统有着很好的口碑。 “她不怕担担子,有创新精神,善于改革,能力突出”是证监会同事对沙雁的评价,她做事高调,谈吐得体,多次在证监系统内部会议上谈论对所监管领域的见解看法,有理有据,彰显专业性;做人低调,她身型消瘦,在会内总是步履匆匆,见人多是点头微笑示意。 最新一次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身份亮相的沙雁,是在4月25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召开的“资管新规两周年:新挑战与新机遇”专题研讨会上,她是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的成员。 沙雁用监管视角评价了资管新规在中国金融领域起到了的作用,她认为资管新规树立了资产管理的理念和观念,使行业对于资产管理具有的财产独立、净值化管理、分散投资、信息透明的基本要求达成高度共识;通过资管新规的落地,资产管理领域大量的存量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化解;资管新规是中国金融领域朝着功能监管方向走出的关键一步。 从进一步发挥资管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角度,沙雁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规则层面进一步深化统一,包括统一上位法、监管理念、指导思想、监管方法,在统一的同时在规则层面给整个行业发展、产品创新留出更多的空间;二是基于流动性和风险匹配程度规划下一步监管规则的着力点;三是关注行业的差异化发展;四是关注财富管理的全链条建设。 这些机构监管面临的长期问题,沙雁寻找解决之法,她不断地在基础制度和执行层面探索,深入调查研究,给出了“统一监管给行业发展留出更多空间”的建议,体现出了监管者的拳拳之心。 监管新使命 从机构监管,到资本市场监管服务第一线,专业性极强的沙雁备受业界期待。 一位和沙雁共事多年的监管人士表示,她说的少做的多,在乎市场对监管制度的看法,机构部每每出台重大政策,她都要提前开展业内调研,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变化来研究探索,确保政策符合市场需求,她严谨内敛,有自己的想法,考虑问题全面,喜好分明,对于业务能力强的下属毫不吝啬夸奖之词,对于风险较大的行业机构也会紧盯问题毫不放松。 在她的任期内,证监会机构部主导券商分类监管规定的两次修订,适应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审慎经营导向,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的导向性,体现监管支持证券公司突出主业、特色化发展的方向。同时,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真正意义上对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提出了具有行业统一适用性的标准,从机制上对投行“重发展、轻质量”、“重前端承做、轻后期督导”等现象进行整治和规范。加强了证券公司股权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股东行为,推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鼓励引导引进优质股东,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 证监会机构部旨在打造一个强大的证券基金行业,沙雁多次在内部会议上强调,行业要突出“主业”,为投资者提供融资、交易、投资等中介服务,以高效的服务和风险管理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基金公司必须坚持净值化管理,坚持“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行业本质,满足广大居民财富管理需求。行业要合规经营,避免犯重大错误,酿成重大风险,要打造“百年老店”。 在此过程中,沙雁全程把关毫不松懈,一组数据可以说明成效。一方面,截至2019年末,证券行业总资产7.18万亿元,净资产1.95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5.69%、6.63%;行业净资本1.61万亿元,同比增长2.35%。2019年证券行业净资产收益率为6.29%,同比提高了2.73个百分点,行业整体盈利能力有所增强。另一方面,仅今年上半年就有19家次的证券机构和个人收到了机构部的行政监管函,不少机构因为合规不够、经营冒进被打了板子。机构部在加强监管和释放行业活力方面做着平衡,一松一紧之间,行业的活力提升了,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方向明确了。 一家大型券商的高管认为,沙雁监管经验丰富,在交易所一线监管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当前是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沙雁就职到位将助推创业板改革平稳落地。 今年4月份启动的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是深交所当前的核心任务,这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举措。 作为存量市场改革,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需要平衡好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关系,需要包容存量,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截至7月31日,已有28家公司提交了创业板上市的注册文件,其中12家已获证监会批准注册生效。另外,还有306家企业上市申请或深交所受理,6家企业已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过。业内普遍预计,注册制改革后的创业板将最快于8月与投资者见面。 上述券商高管表示,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保荐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加大,拟申报企业必须认真谨慎地遴选保荐机构。注册制下,保荐机构承担重要的“看门人”职责,是资本市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首道防线,只有保荐人和保荐机构勤勉尽责,才能保障好公开发行和注册上市的顺利进行。 不少市场人士也认为,监管层需要进一步加强注册制全方位事中事后监管,形式包括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对信披资料的督导抽查,一旦发现保荐机构履职不力,迅速查明原因,如果是故意为之,则务必加大处罚力度。 沙雁在监管保荐机构方面经验十足,可以在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好市场入口关和出口关等方面供宝贵经验,也会给处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关键期的深交所增添新的活力。这对于沙雁而言,是监管生命的延续,新岗位新使命,市场期待她能在新的工作领域带来新的惊喜。
总体上看,此次过渡期延长通知的发布,不仅是增加一年时间来实现顺利过渡和筑牢成效,更是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提出了精细化指导要求。在此期间,金融管理部门会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虽然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但将按季度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将会有压力、有动力去积极有序地开展整改工作。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出台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管理行业的监管架构不断得到完善,资产管理业务不断回归本源,非标债权投资规模稳中有降,影子银行和通道业务风险显著收敛,资管市场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为资产管理业务全面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进入2020年之后,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保证转型改革的有效落地和金融对实体经济的稳定支持,监管机构在7月31日明确将资管新规的落地时间推迟一年,体现了求真务实、稳健发展的思路,有利于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兼顾。 一、过渡期调整,不改资管行业转型方向 资管新规作为影响巨大的一项规范性文件,是经过反复酝酿后出台的,不会轻易改弦易辙。资管新规不是监管机构针对某一类机构或某一产品的监管要求,而是面向百万亿级别资产管理领域,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的一项文件,指向的问题包括影子银行、多层嵌套、监管套利等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此,虽然资管新规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层级,但却经多轮讨论和意见征集,最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才正式发布。因此,无论从其重要性和制定的科学性而言,都具有相当坚实的基础,不会轻易也不应该发生动摇。 目前的调整并未有方向性变化,符合监管的一贯原则。此次仅对资管新规的过渡期由2020年末延长至2021年末,没有对监管标准的任何调整。溯源资管新规的制定的发布,共有五项主要原则,包括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和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从目前的政策调整看,上述五项原则始终没有发生变化,而调整过渡期的安排前期在“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也有早有解释。 二、行业转型已初见成效,仍需要持续夯实基础 从资管业务目前的现状看,已较资管新规出台前有了明显的改善。根据银行业协会的报告,2019年末银行理财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及占比持续快速增长,占比较去年提升了约20个百分点。此外,另一数据显示,2019年二季度,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续数量为34813款,环比减少14.19%,存续规模仅为2.66万亿元,环比减少35.08%。另外,包括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通道类资产管理产品,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大幅度下降。 不过,从另一方面看,资管新规作为一项顶层设计的方案,要达成预期效果仍有大量相关工作需要推进和夯实,调整全面落地的时间有利于改革效果的达成。一是监管方面的制度性安排仍需补充和完善,2018年监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理财子公司、证券期货私募资管、券商大集合等出台了管理办法或操作指引,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则因疫情到今年才陆续出台,《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仍在意见征集中,而理财子公司的流动性管理和结构化存款管理办法仍在酝酿,因此从政策体系完整性来看,2020年底实现资管新规全面落地时机并不成熟。二是各项具体要求还需时间进一步夯实。虽然资管新规从征求意见至今已经3年,但如上所述大量配套性文件并未经过足够时间和业务的论证,适当延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起到“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效果。三是目前因疫情影响,存在重大事项的操作性滞后情况。如根据资管新规,2020年底前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均应完成理财子公司的开业,以实现独立运作的要求,但目前部分股份制银行尚未完成筹建批复流程,今年年底前开业的难度极大。 三、延期是兼顾多种因素后的选择 从整个资管新规的推动过程来看,从最初征求意见到2021底的时间将接近5年,足以消化多数老产品。资管新规最初内部征求意见是2017年上半年,下半年则已经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其时市场上多数金融机构已经根据公开信息组织了讨论学习,并不同程度地启动了业务的优化调整工作,因此考虑政策的窗口发布和市场预期的调整,到2021年实质上的过渡期已接近5年。政策制定期间,监管也面向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调研,据悉2017年若干家规模较大的国有大型银行均对现有产品情况进行了反馈,其产品的剩余期限基本在3年以内,而较征求意见稿增加半年过渡期的安排也得到了监管认同,现再次增加一年过渡期,应能充分覆盖多数产品的剩余期限。 从难以完成整改的产品来看,其核心问题也并非可以单纯通过增加过渡期来解决。从资管新规发布的初衷来看,一大原因是为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同时缩短融资链条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而前期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来源则是非标资产,其实质是通过“通道”机构,为不合乎贷款规范、不合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贷款对象发放贷款,这一乱象一是扰乱了信贷投放的政策指导要求,扩大了高风险主体的风险敞口,二是由多层通道增加了交易成本,实际降低了社会效率和福利水平,三是相关资金多来源于银行表外理财,变相规避了资本金约束,影响了监管质量。从当前实际运行的业务看,非标资产中难以在2020年底前整改完成的,往往存在投资标的不合规、产品池化运作、缺乏现金流甚至依靠借新还旧续作等严重问题,不可能以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化解,而其质量和合规风险又难以回表,实质上单纯增加过渡期根本无法解决,决不能因此类个案导致整体的改革止步不前。 从对市场的预期管理而言,过渡期也不宜过多延长。如果过渡期延长两年,会对市场的预期产生较大影响,考虑到实际到期时间仍有2年半,因工作规划、岗位调整等问题,部分机构负责人很有可能产生并不紧迫的预期,甚至发生竞相观望、拖而不改等情况,最终造成久拖不决。因此,正如此次发布所言,安排过渡期的初衷是确保资管业务顺利转型,实现老产品向新产品的平稳过渡。将过渡期延长1年,可以鼓励金融机构“跳起来摘桃子”,在对冲疫情影响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早整改、早转型。 四、制度设计激励兼容,引导转型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明确了化解“硬骨头”的政策工具。本次通知的发布,明确指出可以通过新产品承接、市场化转让、合同变更、回表等多种方式有序处置存量资产,对此类情形监管容忍度也将适当提高。而对于已违约资产,则可通过核销、批量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为保障银行不因此增加系统性风险,将优化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环境。整个安排可谓环环相扣,对2021年底仍无法正常实现转换的资产给予了全流程的政策支持。 以激励相容的方式引导市场机构早日完成转型。与之前单纯任务式推进、惩罚后进方式不同,此次明确了对“优等生”的激励政策,包括在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资本补充工具发行和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而对于2021年底前仍难以完全整改到位的个别金融机构,保留了个案处理的政策安排以便灵活处置,但同时亦明确未按计划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金融机构将不仅面临监管评级、宏观审慎评估、开展创新业务等方面的惩罚措施,还会视情被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下发监管函、暂停开展业务、提高存款保险费率等措施。这一模式,一方面激励金融机构尽全力完成转换任务,另一方面充分说明此次资管新规最终落地不会强行搞“一刀切”,从而可以避免“齐步走”造成政策共振和市场动荡,避免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总体上看,此次过渡期延长通知的发布,不仅是增加一年时间来实现顺利过渡和筑牢成效,更是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提出了精细化指导要求。在此期间,金融管理部门会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虽然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但将按季度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将会有压力、有动力去积极有序地开展整改工作。 后续值得市场期待有两大方面的进展:一方面是监管工具箱的进一步开放,可以预见后续一年半时间金融机构处置存量资产决不会“单打独斗”,监管机构将会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增加存量问题资产的处置渠道和方式。当然,不同处置手段的使用也绝非毫无代价,通过挂钩金融机构激励政策的方式,可以更有效的保障相关手段不被滥用。另一方面是资管新规逐步落地后统一化工作的开展,从制度细节上避免再次发生监管套利行为,如推动解决各类资管产品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平等待遇问题等等,一个更加统一、标准、稳健和开放的大资产管理行业将逐步形成。 本文原发于中证网
时隔12年!险企偿付能力新规征求意见,中法人寿等达标难度大 一项影响深远的保险业政策即将出台。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现行的相关规定还是12年前推出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现行规定是10多年前出台的,仍属“偿一代”下的监管规定,难以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本《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能够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险企需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才算偿付能力达标 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这一指标无论对险企还是普通消费者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一直都是保险行业很多规则制定中的一个指标要求。本月中旬发布的优化险企权益类资产配置的相关规定中,就是按照偿付能力,将险资权益类资产投资限制划分为不同等级。比如规定,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莫过于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只有三个指标同时符合要求,才称为偿付能力达标。 这三个指标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而现行规定主要还是按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指标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实施分类监管,第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第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第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显然更为完善。 新规之下,中法人寿等或不达标 按照保险公司目前披露的数据来看,大多数都同时符合《征求意见稿》种提出的三个条件,但也有少数不符合的,比如中法人寿、百年人寿等。 其中,中法人寿情况“最为严重”,由于增资扩股迟迟未获批,今年一季度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18227.01%。 百年人寿则在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表示,公司在今年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C类,主要原因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提升偿付能力,一方面通过提升经营利润、投资收益,提升公司实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投资结构,有效控制最低资本增长速度。在2020年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提升到120%以上,后续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将有望改善。 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高管层薪酬将被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若偿付能力较低,保险公司不仅要给出解决方案,还将受到监管限制。按照规定,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监管可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及限制向股东分红。 同时,根据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监管还可以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以及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而对于采取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现行规定也针对“不足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删去了限制董监高在职消费水平、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等监管措施,而增加了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等监管措施,整体来看,新的监管措施将更有针对性。 朱俊生也认为,上述措施完善了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风险。 朱俊生进一步称:“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表明,监管重点要以偿付能力为主,国际保险监管从单一的市场行为监督,发展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再发展到以偿付能力为主,并逐渐从静态的偿付能力监管到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新规定有助于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保险监管中的重大作用,推动监管转型,在公司经营中更加关注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指标,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偿付能力风险。”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