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整合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了“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兴业证券分析认为,整体来看,小微金融服务评价升级,维度更加全面、评价标准量化程度更高,利于提升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从得分占比来看,信贷投放仍为考核重点。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办法》显示,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还将通过以下方式运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等。 《评价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
业内人士指出,今年监管态势严格仍是主基调,银保监会合并后,保险业监管内容为更细致,监管力度也更为严格。2020年上半年已过,保险业罚单“半年考”数据也浮出水面,疫情打乱了保险业展业节奏,但监管层并未因此放松警惕,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数据方面,上半年,银保监系统合计开出近900张罚单,罚款共计约1.33亿元,人保寿险等9家机构领走超百万大罚单。业务层面,监管触角延伸至“神经末梢”,朋友圈欺骗投保人、违规进行代理人培训、未在显著位置摆放许可书等细微问题均被纳入监管。同时,业务经营违规,高管责任“连坐”,新业务叫停均是监管雷霆手段,持续释放严监管、严治理信号。保险业开出近900张罚单,9家机构领走超百万大罚单整体来看,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各地银保监分局合计披露近900封行政处罚书,处罚710余人次,合计罚款约1.33亿元,罚单数量与罚金与去年全年水平较为接近。其中,银保监会开出的5张罚单,合计罚款693万元;各地银保监局开出512张罚单,罚金达8512万元;地方银保监会分局开出379张罚单,罚款约4138万元。从罚单金额来看,共有9家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被开出超百万大罚单。首先,来看银保监会层面处罚情况,泰康人寿、阳光人寿、人保寿险3家寿险公司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2家银行被罚。3月18日,银保监会一连开出三张大罚单。其中,338万元的罚单落到人保寿险身上,银保监会直指其电销、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等问题。同日,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被点名,分别被罚200万元、80万元。各地银保监局超百万的大额罚单主要集中发生在1月和5月,且悉数为财险公司。平安产险广州中支及相关负责人领走295万元大罚单,中华联合财险广州中支及相关负责人被罚152万元。同时,人保财险旗下广州、哈尔滨、湛江、黑龙江4家分公司及各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均被罚超百万。罚款原因剑指编制虚假资料、虚列理赔费用、业务资料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利用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等。作为银保监会的下属机构,银保监分局管辖范围相对较窄,以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为主,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但地方银保监分局对保险机构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编制虚假资料问题尤其关注,重点整治,如唐山银保监局对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罚款9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1万元。罚款之外,叫停新业务也是银保监系统的一项“雷霆措施”。上半年,惠晟保险代理、天地泰保险代理、天地安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被叫停经营新业务3年;中华联合财险沪分、泰山财险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则分别被要求停止接受信用保证保险、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新业务各2年。禁业、撤销任职资格,监管触角延伸至高管层面,银保监会通过管好保险机构“领头羊”,由上到下形成威慑作用,督促保险业规范经营保险业务。年内,监管机构已撤销平安产险本溪中支、人保财险丰南支公司、太保产险武威中支,辽宁盛和保险代理、人保财险喀什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此外,对于业外机构,银保监系统也绝不姑息,对涉足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罚金。杭州凡声科技、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分别于1月、5月受到处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郭振华向记者表示,今年监管态势严格仍是主基调,“银保监会合并之后,保险业监管内容为更细致,监管力度也更为严格”。财险公司仍是处罚重灾区,人保财险被罚临近百次从罚单分布情况来看,据不完全统计,211张面向寿险公司,合计罚没2912万元;412张罚单指向财险公司,合计罚没8356万元,财险公司依旧是重灾区;246张罚单指向保险中介,罚金约1598万元。进一步来看中介机构处罚情况,银保监系统对保险代理、保险公估、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分别开出85张、79张、61张、21张罚单。罚金对应为764万元、105万元、566万元、163万元。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向记者表示,“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人与人线下交流骤减,线上业务较多,但相关线上服务的标准不完善,投诉较多,导致罚单增加,保险代理公司的线上新业务也如此。”从处罚频率来看,中大型险企被罚次数较多。或是因为中大型险企分支机构较多,相对而言,管理起来更具挑战,问题也相对较多。寿险公司中,中国人寿、百年人寿、人保寿险被处罚次数较多,分别为46次、25次、16次。财险公司中,人保财险被处罚次数最多,达95次,共计被罚2217万元,平安产险处罚次数也高达62次,被罚1456万元,太保产险、中华联合财险、大地财险被处罚频率也相对较高,均在20次以上。从各地银保监局罚单分布来看,上半年,黑龙江监管局开出51张罚单,位居各地监管局的首位,罚没2438万元;四川监管局次之,37张罚单合计罚款439万元;此外,湖南、辽宁、陕西等地方监管局开出罚单数量也较多,分别为35张、33张、30张。监管触角延伸至细微之处,朋友圈宣传、代理人培训纳入法眼聚焦罚单出现的原因,洞察监管整治重点。细化来看,不同类型机构,处罚原因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展现各自领域的典型问题。财务数据、客户信息、业务宣传不真实,编制虚假资料,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是寿险公司被罚的主要原因。同时,监管渗透力度在加大,朋友圈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也被纳入监管层面,华泰人寿随州支公司、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即因此均被湖北银保监局点名;同时,监管提高对代理人培训的重视,禁止保险机构使用含误导性表述的产品宣传资料对代理人进行培训。相较寿险公司,财险公司被罚原因更显“五花八门”,除了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也是主要被罚原因。从险种来看,农险、车险、保证保险是财险公司频繁触发监管禁令的险种。梳理来看,2月,平安产险北分第一营业部未如实记录车险业务及管理费案件被罚17万元;4月,锦泰财险德阳市中支因农险承保、理赔资料不真实被罚50万元。郭振华分析道,“目前,监管对车险业务管理严格,由于价格管制,手续费在现实市场上有所突破,所以问题较多;农险主要是政策性、补贴性的险种,操作起来或潜藏猫腻;保证保险则正处于风口浪尖,不少保险公司受其牵连,业务质量下降,赔款增加,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也就更能发现问题”。中介机构与市场服务联系更为紧密,经营乱象出现更为频繁,也是银保监会三令五申,监管的重中之重。近日,根据媒体信息,银保监会已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虚构业务套取费用”成为今年整治工作要点,包括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费用。将原因分层次看,业务管理方面,主要为虚构费用套取费用、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妨碍依法监督检查,对不属于保险标的的货物进行公估等;人员管控方面,包括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未按规定对保险中介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及注销等;客户服务方面,涵盖未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等。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一些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不健全,风险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等问题,银保监会正在开展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防止乱象反弹,督促保险机构进行整改,清除风险隐患。
图片来源:微摄-图片银行7月1日讯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第二章 评价体系第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第七条 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按具体情况扣分,未发生规定行为的不扣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第八条 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合计满分15分。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章 评价机制第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第十二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对象以商业银行法人为主。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商业银行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银行检查部门、统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各银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银保监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第十四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并可参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银保监局按照前款规定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及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向其通报分支机构在辖内服务小微企业的情况,提供必要信息。第四章 评价流程第十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得分,且自评得分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视情形在扣分要素中进行额外扣分。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商业银行,当次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四级。《评价指标表》规定需作为评价参照值的监管统计数据,各级监管部门应在银行自评工作开始前,以适当形式向相关商业银行告知。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部门或处室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一)定量评价指标,原则上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定量指标在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二)定性评价指标,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2.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情况。3.各级监管部门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初评,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牵头,按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监管初评,由属地银保监局根据内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情况,指定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实施。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评价指标表》,逐项填写商业银行得分情况及评分依据,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补充收集相关信息。属于必须由商业银行提交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可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商业银行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第十九条 在初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监管复审工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复审,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复审小组组长。普惠金融部负责具体组织,按照银保监会机关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开展工作。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复审小组,由属地银保监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长,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室具体负责组织,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复审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初评等级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当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各项要素及指标的评价得分,复审结果高于初评结果的,应当逐一书面阐明理由。第二十条 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应提请本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第二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银保监会。书面报告应附辖内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运用:(一)在对单家商业银行的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三)将辖内商业银行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当年新成立商业银行开展监管试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相关监管法规,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普惠金融工作机制及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监管评价结果对辖内商业银行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导向作用。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商业银行的数据监测、业务督促、政策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评价结果及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具体得分情况,分行施策,精准发力,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定督导、推动、检查的重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除特别注明或限定外,均为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商业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对《评价指标表》中包含阶段性监管考核要求的评价指标,银保监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指标内容及适用期限。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定期检视、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推进小微金融监管评价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牵头对《评价指标表》中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第三十二条 各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备案。
图片来源:微摄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委员贾奇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贾奇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搞权色交易;违反组织纪律,长期插手辖区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金融机构资金借贷事项;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监管职权及职务便利,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工程承揽、职位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贾奇珍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权力观扭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罔顾党纪国法,背离监管初衷,甘于被“围猎”,长期默许、纵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违法违规经营,监管严重失守;生活腐化堕落,玩物丧志。贾奇珍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奇珍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奇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贾奇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贾奇珍简历 贾奇珍,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山西左云人,大学本科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在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习; 1985年7月至1997年9月,先后在农业银行包头郊区支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工作; 1997年9月至2003年10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呼和浩特金融监管办工作; 2003年10月至2018年10月,历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筹备组成员(机构改革);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 2019年12月,免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职务。
2020年金融监管治乱象的重点都有哪些?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对连续三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这被看作是一年一度银保监会大检查的总结,代表了监管态度和检查重点。 从《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下称《要点》)内容来看,房地产、影子银行等仍然是监管关注的重中之重。 严查信贷资金违规入房市 疫情之下,经济刺激政策频出,房地产监管政策依然是焦点。 具体来看,在“房住不炒”政策方面,《要点》关注问题包括: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代销违反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 从2020年以来监管开具的罚单内容看,一些银行触碰监管红线的重点问题中就包含了大量涉房罚单,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成为多发事由。 具体涉及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违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性质融资、并购贷款真实性审核不足、借款人变相用于置换项目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等。 例如,4月22日,中国银行太原漪汾支行因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被山西银保监局罚款25万元;1月19日,工商银行潍坊分行因向项目资本金不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被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罚款7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要点》提出,银行代销违反房地产监管规定的资管产品也属违规行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报告指出,查代销违反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是对银行代销业务提出了“穿透”核查的要求,要求银行在代销准入环节时,穿透核查代销资管产品的资金最终投向,并判断所代销产品资金是否违规投向房地产等。未来,代销人准入要求的审查资料更加详细。 防影子银行反弹回潮 经过两年多持续推动和监管,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收缩,风险水平大幅下降。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同业理财规模余额为8460亿元,较2017年初下降87%。 按照原定计划,2020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非常重要的一年,疫情不仅对存量资产的处置带来一定影响,也拖慢了理财净值化转型的进度,甚至有些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不降反升。 近日,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在一份报告中表示,随着总体经济杠杆上升,中国影子银行活动自2017年以来首次出现增长。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经济收缩的影响,广义影子银行资产占名义GDP的比重从2019年底的59.5%升至2020年第一季度的60.3%。 对于理财产品划转等问题,《要点》提出需要关注: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理财老产品、同业理财、保本理财产品规模反弹,存量资产整改进展缓慢;母公司向理财子公司划转理财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输送、调节风险指标等问题;理财新产品存在池化运作、投资非标资产出现期限错配、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净值计量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到位、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或进行套利。 自去年起,国有大行已率先开始执行理财产品划转,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金融监管研究院举例称,这些问题包括划转过去的整改完成产品是否完全符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程序规范方面,大部分银行是采取官网公告方式完成一次性大面积调整,相当于负债端一口气全部解决,资产端则逐个调整;原有的风险资产该如何划归?算是银行资管部还是理财子公司?这涉及到理财子公司层面上的利润调节问题。 同业业务方面,《要点》提出需要关注:同业融入和融出资金规模超过监管规定比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选择及授信管理不审慎;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导致资金空转;同业资金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 在表外业务方面,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不合规;违规销售代销产品,代销不合规的金融产品,违规开展为本行授信项目提供融资或承接本行表内外资产的“假代销”业务,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不久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防范影子银行反弹回潮,包括引导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规范开展理财业务;加强现场检查,对2018年深化整治市场乱象工作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回头看”,严肃查处理财业务、同业业务、表外和合作业务等领域违规问题等。
近日,美联储通过沃尔克法则(Volcker Rule)的修改,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修改包括将允许银行增加对创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 同时,美国监管部门还取消了银行在与旗下机构交易衍生品时必须缴纳初始保证金的要求,预计这将释放近440亿美元资金。 消息一出,美国银行股集体走高,摩根大通、花旗集团、摩根士丹利等收盘涨幅均超3%,更有观点认为,华尔街迎来了金融危机后的全面去监管,并称“美联储亲手为下一次危机播下种子”。但事实上,这类观点夸大了此次去监管的力度和实质,包括对银行做市商业务的限制、美联储年度压力测试(CCAR)的严格要求等“紧箍咒”仍未松绑。 被夸大的“去监管” 此次沃尔克法则的修改仅是近年来去监管进程的一小部分,“整体来看,去监管的力度不算太大,华尔街期待进一步的去监管,尤其是对做市业务。如果特朗普能够连任,去监管可能会持续推进,但如果拜登当选,华尔街可能迎来的是强监管,而非去监管。”纽约某投行资深主管冯磊(Mitch)对记者表示。 “允许银行增加对创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但这些投资需要非常高的资本金,对银行不太具有吸引力,尤其是银行可能不会作为主要投资人去投资一项基金,否则可能承担过多风险。”他称。 另一项涉及衍生品免缴初始保证金的事项,可以让美国大行在国际市场上与其他主要银行公平竞争,但影响力并不大。 在2008年危机后,美国对于掉期交易等衍生品交易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某欧资银行债券资本市场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监管措施主要分三步:首先,交易前要进行中央申报(trade repository);第二,掉期交易要经过中央清算;第三,如果选择不做中央清算而留在场外,则要增加资本占用率,相当于增加银行的成本。被称为危机祸端的CDS(信用违约掉期)就是被监管的品种之一。 掉期市场规模达上万亿美元,但该市场缺乏透明度,危机时银行等机构出现巨大亏损。危机发生后的几年里,监管要求在电子交易所进行标准化的掉期交易,并通过中央对手方的设施进行清算,以提高透明度并降低风险。但为了满足买卖双方特殊需要而量身定做的掉期交易则仍在场外(OTC)进行,对于这些场外掉期交易,监管机构要求有固定数额的抵押品,即保证金,作为一方可能违约时的缓冲。这包括在交易开始时留出的初始保证金和所谓的变动保证金,如果一方的风险敞口在合约期间的某个时候增加,就必须使用该保证金。 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ISDA)最近的一项调查,这一规定迫使互换市场的20个最大参与者在2019年之前拨出440亿美元的资金。ISDA的成员包括高盛、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等华尔街利益集团。 “沃尔克紧箍咒”短期难去 2014年正式生效的“沃尔克规则”对华尔街大行是难以忘却的痛,该规则剑指银行盈利能力最强的交易业务,即禁止银行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等,只允许银行为做市、风险对冲从事自营交易,然而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往往十分模糊。即使是在此次去监管下,这种模糊的界限也并未得到解决。 瑞银投行部原总裁奥塞尔此前对记者表示,后危机时代的监管细则限制了银行的做市商功能,“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别银行的中介功能(做市商)和自营交易的不同角色。同样,监管方也应该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进行区分,并分类监管。” “需要保留沃尔克规则,”冯磊称,“应该明令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交易,但可以消除任何限制银行发挥做市功能的法规。” 沃尔克规则的核心是禁止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自营业务,而在做市交易方面,规则旨在制止银行以“作价买卖交易”的幌子来掩饰其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注,但实施如此强硬的限制性措施必然带来一定的社会成本。例如不少研究发现,该规则降低了市场流动性,由于限制银行进行自营交易,而以客户名义进行的做市、对冲、背书等交易在外部特征上与自营交易非常相似。 此外,美联储的年度压力测试(CCAR)也被认为需要改革。某欧洲投行高管此前对记者称:“没有一家银行是不反对美联储的年度压力测试的,且各大监管机构的目标有时甚至可能出现冲突。”尽管银行家承认压力测试确保了体系的安全,有不少具有价值的部分值得保留,但应将满足测试要求的银行资产规模标准提升为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美元的大型银行。 不过,在特朗普上任后的几年,他始终在缓步推进此前承诺的“去监管”,只是阻力不小。 去年10月,美联储通过了一系列银行监管规则,包括根据银行的不同风险级别来设定不同的合规要求,且特别放松了针对小型社区银行的管制。风险级别最低的银行合规要求将会下降,主要因为他们的风险取向小。而随着承担风险的增多,银行会进入新的风险级别,合规要求也会相应增加。美联储预计最终的法规会将整体资本金要求小幅下降0.6%,约合115亿美元。所需流动性,即银行可以方便买卖的工具总数,会下降2%(针对超1000亿美元资产的美国和海外银行)。然而,对风险级别最高的银行,法规并未减少资本金或流动性要求,这些银行包括美国的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市场认为,这是美联储迈向减少危机后“过度监管”副作用的重要一步。 此外,当时的监管变化还将在美设立分支的银行所需更新“生前遗嘱”(Living will)的频率,从过去的1年延长至4年。这也是被华尔街诟病的导致合规成本攀升的原因之一。 《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第165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生前遗嘱”制度,作为预备破产的方案,即“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即使受到重创被迫歇业倒闭也不能破坏金融系统。为此,这些银行要拟定计划,说明万一在最严重的危机时刻无力偿债时,将怎样处理,是分拆、清算还是出售业务。 此前,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之一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接受独家专访时称:“我认为不应该对大银行彻底去监管,也不支持政府最终不计成本纾困大机构,让纳税人买单,但繁琐的金融监管细节的确可以简化,尤其是可以考虑取消‘沃尔克规则’,包括其中对限制银行自营交易的细则。”他称,“当年监管繁复可能并不是出于谨慎,而是因为危机后,参与制定监管细则的相关利益方太多,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谈判的结果就是越来越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