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24日讯,证监会周日表示,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一些条文内容直接针对中国,而非基于证券监管的专业考虑,我们坚决反对这种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该法案对双方利益都会造成损害,不仅会阻碍外国企业赴美上市,更将削弱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及其国际地位。 以下来自证监会官网: 问:近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对外国公司在美上市提出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美相关参议员对媒体表示该法案主要针对中国。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了这一情况。从法案以及美国国会有关人士的言论看,该法案的一些条文内容直接针对中国,而非基于证券监管的专业考虑,我们坚决反对这种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 该法案要求,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对此,我们认为法案完全无视中美双方监管机构长期以来努力加强审计监管合作的事实。中方一直高度重视中美资本市场审计监管合作,2017年协助PCAOB对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试点检查,2019年以来又多次向PCAOB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联合检查的具体方案建议。我们期待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积极回应,并呼吁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按照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加快推动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 该法案对双方利益都会造成损害,不仅会阻碍外国企业赴美上市,更将削弱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及其国际地位。优质上市企业是各国资本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相信国际投资者会根据符合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做出自己的明智选择。 希望美有关方面秉持专业精神,与中方相向而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理监管合作问题。以实际行动切实推进中美审计监管合作,促进双方早日达成共识,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铁路领域混改不断取得新突破。前有年初京沪高铁(行情601816,诊股)挂牌上市,后有5月19日国铁集团“牵手”海南银行,与此同时,包括中铁特货、金鹰重工等企业的上市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中。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入股海南银行,这是国有资本参与混改的一种实践探索,当然,此举对国铁来说,将不仅仅是一次混改操作,同时也是强化业务协同,完善资本布局的一次探索。 具体来看,5月19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此次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铁路资本运作、客货运电子支付服务、保险和供应链金融服务、租赁业务合作、理财及现金管理服务、直接融资服务、“走出去”金融服务等方面展开合作。 铁路投资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近年来,国铁集团积极推动国铁资本与社会资本融合发展。此次铁路投资公司拟入股海南银行并建立全方位战略合作关系,是为了将铁路投资公司的行业优势、资源优势与海南银行的金融优势相结合,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建立产业集团与金融集团全方位深度合作的伙伴关系。 在刘兴国看来,混改不仅仅包括国有企业引入部分非公资本,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参股民营企业的方式来实现混改。这样“双向”混改的目的,就是要形成国有企业中有民间资本、民营企业中有国有资本的相互参与的局面,以促成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共同发展。未来,“双向”混改或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对混改企业的监管模式。 刘兴国表示,对于混改企业监管模式的表述,虽然此前也曾出现在国资委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国家发改委方面也曾提出过要探索混改后企业的国资监管新模式,但整体上看,这是其首次在中央层面予以明确。 在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李奇霖看来,此次《意见》指明了改革的大方向,预计后面会出台对应的实施文件。从对混改企业的监管模式来看,可以说是非常灵活的,包括探索建立和独资、全资国企不一样的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改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等。 “结合目前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已披露的消息来看,在后续的国资国企改革部署中,应该会对这一新监管模式提出更具体的设想。”刘兴国认为,如果混改企业监管新模式能够尽快出台,国有企业混改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刘四红)严监管持续,第三方支付机构戴“紧箍”。5月21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已收到25张监管罚单,罚没金额合计超2.38亿元,其中不乏上亿级罚单,也再现多家机构被多次处罚。记者对比上年同期数据发现,今年支付机构被罚金额超上年的5倍,单次被罚金额大幅增加,反洗钱监管趋势加码。 据央行成都分行网站5月2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第三方支付机构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摩宝”)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央行成都分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5月15日,支付公司敏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付科技”)也因九项违规被南宁中心支行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9488.71元,罚款137万元。 针对此次处罚事件及后期整改事项,北京商报记者对成都摩宝、敏付科技两家公司进行采访,截至发稿前成都摩宝未给出进一步回应,敏付科技则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上述案例只是支付行业被罚的一个缩影。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今年内已收到至少25张监管罚单,涉及20家支付机构,被罚没金额合计超2.38亿元。25张罚单中,包括百万级罚单9张,千万级罚单4张,其中,4月29日被罚的商银信公司,因涉16项违规行为一次性被罚1.16亿元,刷新支付罚单最高纪录。 去年上半年,支付机构共收到52张罚单,涉50家机构被罚,累计罚没金额共计4527.71万元。从罚单数量来看,去年同期罚单数量是今年的两倍,但在处罚金额上,不足今年的1/5。而罚单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主要源于今年的反洗钱监管加码。 2019年上半年,支付机构被罚原因主要包括违反银行卡收单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以及违反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等,在处罚金额上,大多机构单次被罚在50万元以下,百万级以上罚单仅6张,未出现千万级巨额罚单。而今年上半年,20家被罚机构中,有17家支付机构因涉反洗钱违规被罚,处罚金额达2.36亿元。 今年反洗钱监管罚单频出,一方面体现了强监管加码,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了机构违规情形在加重。“正如此前的政策信号与预期,当前监管在加大支付机构的检查监管力度。”德勤中国反洗钱中心合伙人余培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急剧膨胀的同时,在备付金、结算、“二清”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业乱象频现。对此,央行不仅收紧了牌照发放,严控市场准入,同时也在加强清理和整顿存量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日常行为纳入监管之中。 另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近年来,随着断直连完成、备付金100%缴存,多家中小支付机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收窄。在行业强监管大背景下,支付市场寡头效应逐渐凸显,小型支付机构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为了牟取暴利,部分小型支付机构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参与到犯罪活动的业务链条中。 “监管下发巨额罚单这样的雷霆手段,也是为了警示犯罪分子和从业机构,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在余培看来,当前,反洗钱是发现、打击、预防犯罪的重要抓手,同时,反洗钱已成为国家战略,在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互评估的大背景下,中国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的趋势呼之欲出,建议从业机构重点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建议,在金融强监管形势下,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完善过罚相当监管手段,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殷兴山认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职能调整,但立法没有相应配套。如人民银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配套修订,导致履行上述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 过与罚严重不匹配。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反洗钱法对合规性违规问题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万元,对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0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也难以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震慑作用。 殷兴山建议,加快现有法律修订进程。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注重统筹完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错综复杂,金融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联系紧密,人民银行有履行反洗钱职责,商业银行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主体,建议在修法时加强金融法律之间的统筹兼顾,全面系统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突出重点做好法律修订。加强统筹的基础上,建议修法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央行现有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问题,使强监管依据充分;商业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现有与商业银行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反洗钱法重点在于填补空白,完善反洗钱监管规则,解决处罚范围窄、金额低的问题。 完善过罚相当监管手段。完善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的监管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对于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将带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徐诺金认为,前期互联网金融从野蛮生长到强势治理,反映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也反映了政策环境的公开透明、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互联网金融前期成长中政策环境的剧烈变动,造成了巨大风险和社会成本,互联网金融发展亟待尽快明朗政策预期和构建长效机制。 徐诺金建议,一是构筑稳定的政策环境。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准入、经营、退出机制,完善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支持网络平台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风险定价能力,强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既鼓励适度创新,又有效防范风险。 二是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建议找准定位,坚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普惠金融初心,推动平台运用高新科技降低金融服务成本,鼓励平台重点为小微企业、乡村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更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技术。建议创新技术性监管工具。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科技风险复杂多变、产品日新月异的形势。要及时出台技术监管规则。更好掌握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的服务模式、业务本质、风险机理,缓解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 四是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的保护。金融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战略性资产,也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数据资产所具备的可复制、可共享、无限增长的禀赋,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金融依赖数据为客户画像、进行风险控制,会引发数字鸿沟、数字歧视(“大数据杀熟”)等新问题。 五是完善互联网信用机制。建议提高征信覆盖面,提高网贷机构接入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比例,逐步实现全覆盖,实现商业银行征信体系和网络借贷行业共享。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框架,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完善统一监管框架 “当前,民营银行正逐渐由‘求生存’向‘谋发展’转变,但在这一过程中,民营银行发展面临监管体系不完善、自身经营风险和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等问题。”郭新明认为。 郭新明建议,在完善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方面,一是完善统一的监管框架。在现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出台针对民营银行专门、统一的监管制度,消除目前在民营银行监管上政策不明、尺度不一的问题,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二是推动分支机构试点落地落实。三是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经营限制。在业务准入等方面,以统一的规则、条件,容许民营银行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给予民营银行理财等业务资质许可,进一步激活民营银行发展活力和服务张力。 在多维度降低民营银行经营风险方面,一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加强审慎监管。强化股东监管,严禁不当干预经营决策,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大股东对民营银行的操控行为;强化业务监管,对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控,对重大关联交易及一般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进行科学设置,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评价和纠正民营银行潜在的风险。三是支持民营银行创新发展。四是给予初创期的民营银行一定税收政策优惠,减税降负,增强其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在支持民营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方面,一是支持民营银行增资扩股,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整持股比例等规定,多渠道多方式支持民营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加大对民营银行发展的长期持续投入。二是可将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民营银行纳入到发行永续债的目标银行之中,鼓励民营银行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金。三是允许经营情况较好的民营银行试点公开上市,适时放开民营银行引入股权激励机制,落实员工持股计划。 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 郭新明还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在修改重点上,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具体看,一是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二是明确分类监管理念;三是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四是适当支持综合经营;五是加大金融消保力度。在商业银行法中设“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明确提出“银行业消费者”概念。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今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开幕,2020全国两会正式开启。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正式开幕。金融系统代表委员共商国是。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采取多种措施履行监管职责,但因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仍面临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监管效能有待提高等现实困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周振海坦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条件日益成熟,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一是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同时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二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基础,结合金融消费领域的特殊性,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明确主要内容时,还要考虑与现行司法实践和监管实际相衔接,如:规定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标准及例外情形,规定复杂金融产品冷静期规则,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等,为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在立法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做出特殊制度安排。建议立法确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对金融领域各业态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全覆盖,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个体维权成本;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金融消费纠纷可诉可调、诉调对接,明确司法审判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认可,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交平台、网络媒体、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大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的行为数据、社交数据、消费数据、财务数据、网络爱好及倾向数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认为,这些数据足以刻画和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互联网征信模式正在改变着我国征信行业市场格局。 陈建华表示,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运行模式差异较大,互联网征信在信息采集方式、范围、来源、应用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只是提出原则性的法律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的问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随着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征信行业迅速壮大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与征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促进征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定一部完善、统一、效力层级较高的征信法律显得非常有必要。”陈建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为适应监管需要,结合当前的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他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至少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在立足于互联网征信业务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以实现对新型征信业务的规范管理,有力解决当前征信业务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权衡个人信息利益与信息流动之间的关系,推动我国征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通过法律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推动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是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建议明确人民银行为牵头管理部门,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加强对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大量数据公司或平台收集、使用、交易数据的联动监控机制,有效保障征信数据安全,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相关制度。建立征信信息泄露事故通知制度,明确通知的对象包括监管机构及信息主体本人,通知的触发条件、通知的程序、影响评估等规则,征信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应当主动采取的应急和补救措施等。丰富信息泄露责任体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他的行政制裁及民事赔偿,加强对违规机构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信息安全评估制度,防范风险再次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葛华勇: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 5月2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带来一份关于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的提案。葛华勇表示,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在全球领先,这主要是基于成熟的银行卡基础设施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但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这种不一致性已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市场发展失衡,系统性支付风险正在积聚,长期发展下去会影响到支付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种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不一致。国家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牌照监管,从事各项业务均有较高的监管要求,但非银行机构开展类似支付业务时,面临的监管尺度却明显不同。以信用支付为例,商业银行作为稳健运行的机构,其信用卡业务在用户要求、账户开立程序、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接受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关联的小贷机构在提供与信用卡功能相同的虚拟信用支付服务时,则主要受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各方面要求均比银行信用卡业务宽松,客观上便利了其业务的迅速扩张,但却对合规的信用卡业务产生了明显冲击。 二是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不一致。商业银行、非银行收单机构在线下场景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时,依照的是人民银行、发改委关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规定,在市场化制定商户收单服务费的同时,根据“政府指导价”制定网络服务费和发卡行服务费;相比而言,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由市场机构之间“两两协商”,自主确定收单业务的价格,这一定价方式传递至线下消费场景,就以更低的价格与银行卡收单进行直接竞争,对银行卡业务带来直接冲击。 三是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商业银行基于银行卡的跨境支付活动以相对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按照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规则进行信息及资金处理;而部分非银行网络支付机构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接受的监管要求较为宽松,为其套取更多跨境支付业务收益提供了便利。 此外,非银行机构在开展相同支付业务时,因监管不一致带来的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方式也不同。境内少数非银行支付机构依靠大型电商、社交等互联网平台,将支付业务视为流量入口,以支付业务的盈亏平衡甚至“战略性亏损”的方式获取用户、占领市场。然后再通过其他领域的泛金融业务、数据业务对流量进行变现、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而专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与其竞争时,不仅难以切入其垄断的电商、社交场景,还承受着恶性的低价竞争,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压力。 葛华勇表示,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建议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对做同类支付业务的机构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和管理体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由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支付业务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在具体推行落实过程中,一是规范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二是理顺价格机制,各类支付服务应根据其业务风险、资金来源、清算方式等进行定价,统一线上线下支付通道价格;三是严格落实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四是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今年2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从金融角度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金融一体化是重要部分。其中,支付清算为经济金融活动运输资金,提供基础性枢纽支撑。但目前,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缺乏统一的推进落实工作机制,导致相关工作散落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效率有待提升。 为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崔瑜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指导长三角区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成支付清算一体化领导小组,建立长三角支付清算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制定支付清算一致性政策。 二是提升支付结算速度,增强资金流转效率。长三角三省一市各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存在一定差异性,尚未形成标准统一的一体化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议在充分考虑普惠金融等方面需求前提下,长三角区域支付清算金融基础设施按照难度低、开发小、可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实现柜面互通,并逐步推广至长三角区域所有商业银行;为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类单位提供个性化清算服务。同时,建议充分发挥总部设在长三角地区的合法资质清算机构作用,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形成个人银行账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三是创新技术应用试点。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密切相关、经济依存度高、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区域内各省市支付业务量平稳增长。在金融科技驱动支付清算产业变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将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的历史机遇和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结合起来,探索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传统区域支付工具数字化,并试点运用于供应链金融、平台经济等领域;积极争取数字货币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四是整合金融基础设施。目前,长三角区域内注册的金融基础设施涵盖重要支付系统、中央托管机构、证券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等。建议加强长三角区域内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长三角地区支付清算业务实现“同城化”,更好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整体市场服务的协同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增长快速。数据显示,2019年末,企业年金基金规模1.8万亿,同比增长22%,规模创新高的同时,增速也明显高于上一年。作为企业职工的养老钱,企业年金要在保障基金安全的情况下,追求尽可能保值、增值,稳健增长,投资管理人处于关键角色。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卫表示,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同)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谢卫认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中目前主要存在的三大问题: 首先,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权益类资产虽然短期波动幅度较大,但从长期来看其对投资收益的贡献非常可观。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30%,既低于全国社保基金40%的比例上限,也与海外成熟养老金市场平均40%到50%的权益投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且在具体投资实践中,受到客户需求及短期业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年金基金配置权益资产的比例也远远低于30%的比例上限。较低的权益投资比例,阻碍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权益资产配置来取得长期超额投资收益的投资决策。 其次,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公募基金作为运作管理最为规范的一类资产管理机构,一直是全球养老金投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全国社保基金18家境内外部委托管理人中,公募基金占16席,其管理的资产占社保基金境内委托管理规模的90%以上。而在年金22家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占11席,其管理资产规模占比远低于9家保险机构,且在2007年之后机构数量再无新增。在包括公募基金、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类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的投资能力一直比较突出,当前的现状反映出了公募基金行业在年金基金管理中的参与程度与其管理能力不对等的事实。 再次,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现行的年金制度设计没有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更多地考虑中年和临近退休职工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的投资要求,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就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约束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导致投资管理机构被迫着眼于短期投资业绩,长期资金被短期化运作。这种保守化的投资趋向,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通过权益投资获取中长期稳健收益的专业优势,也间接牺牲了年轻职工的利益。 鉴于年金基金存在的上述问题,谢卫认为应进一步发挥公募基金行业作用,并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国内外充分的数据证明,过度强调低风险低收益并不能满足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管理目标,建议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二是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公募基金行业自设立之初就建立了规范的制度体系,始终秉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为持有人创造了长期可观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践中,公募基金行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年金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更多优秀公募基金机构的涌现,建议准入更多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对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贡献度。 三是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引入默认选项机制。谢卫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由于部分参与者个人并不具备投资选择的专业能力,借鉴海外成熟年金市场做法,公募基金行业专门为个人投资选择权创新开发了养老目标基金,其产品设计与个人生命周期、风险特征相匹配,通过对权益、固收等各类资产的科学配置,更好地平衡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因此,建议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将养老目标基金作为默认选项供参与者投资,实现参与者的养老投资目标。 全国政协委员赵海英: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通常于3月初召开的全国两会推迟至5月下旬。相对于大多数领域受到的冲击,新冠疫情带来的刚需,以及新兴科技与政策协调的加持,反倒按下了在线教育的“快进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海英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她今年的提案之一,正是聚焦该领域,希望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近年来的高考状元调查报告让我们一再面对‘寒门再难出贵子’的拷问。而教育资源的不平等不仅存在于老少边穷的欠发达地区,甚至存在于大城市的内部与之间,”赵海英表示,长期困扰我国乃至全球的教育资源不均问题今年因为疫情的催化有了革命性的尝试和突破。 其一,在线教育全面渗透。疫情前我国线上线下教育比例大约为1:9,而疫情期间在线学习成为刚需,约2亿的中小学学生与4000万的高校学生几乎全部上网“停课不停学”,从城市到乡村,所有家庭由被动到接受,以最快的速度熟悉了在线教育。 其二,在线学习资源迅猛增长,优质教学资源线上化。不仅高校慕课以及K12教培机构的在线课程迅猛增长,而且体制内的优质K12资源也实现线上开放。如疫情期间京沪中小学的“空中课堂”,从一年级到高三,将各学科的名校名师搬到线上,且全国学生都可以观看,PPT课件都能下载。 其三,科技与教育加速融合。教育信息化公司以及IDC等云服务公司对在线教育的技术赋能成为关键助力,而未来AI、AR、VR、大数据,甚至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更有望深度融入教、学过程,重构教育。 但是,赵海英不希望在线教育红利仅仅是一时之举,更希望能将疫情期间在线教育的“应急措施”深入推进,转变为一种可行的“常态机制”。 她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机制上,自上而下推动优质师资的共享,满足社会参与方的利益需求,有效实现政府、学校和社会力量在基础设施、师资课程以及运营方面的分工与协同。 目前硬件水平已经初具条件,真正需要调动的软资源。赵海英认为,“在线教育的常态化需要硬件、软件及内容产品的配套。从此次疫情实践看,我国硬件水平已初具条件,未来将随5G的普及、新基建的推进、以及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持续投入而继续改进。因而关键是在机制上调动各方积极性。”她建议,可通过评优等机制自上而下推动学校名师资源的开放;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教育信息化服务商参与到在线教育的内容与运营建设中。 模式上,未来线上线下融合的混合式教学(OMO)将成为趋势,“优师线上教学+辅导老师线下答疑”的“双师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她希望借此把教师从大量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参考成都七中等教培机构的实践,她建议未来将知识性、标准化程度高的课程模块化,由各地名师通过线上直播/录播教学讲授;同时由带班的辅导老师进行个性化辅导与因材施教。 “03年非典后内电商诞生了,但电商的爆发--双十一的元年,却是在09年国内快递、在线支付、移动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实现共振之后。”赵海英看到了疫情过后,在线教育行业的未来潜力,“当然,目前在线教育领域还有很多短板,教学质量参差、如何保证学生的专注力等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技术进步、管理优化,但总体来说,我相信在线教育是未来发展的趋势。”